导
读
2018年11月3日,由山西省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小律师事务所发展论坛在太原举行,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绿法(国际)联盟理事长、中国经济50人论坛企业家理事刘光超先生应邀出席论坛,发表了题为“解密道可特模式:我们只做两件事情——兼谈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终极使命”的主旨演讲。在演讲中,刘光超主任重点介绍了道可特在律所管理中只专注做的两件事,即如何为律师考虑和如何为客户考虑。小编根据刘光超主任在论坛的演讲内容进行整理,形成“解密道可特模式”系列文章,以期与同行探讨。
怎么理解“律师的执业生命”?让我们先来看几个真实的故事:
律师A,63岁,曾经叱诧风云律师界很多年,所也曾经到达一定规模,可是,现在这个老前辈的律所只有不到十个律师,老前辈也基本处在闲云野鹤的状态,估计他也接受了这样的现实,多少次跟朋友们说,准备淡出江湖,但难掩其落寞与不甘。他想不想自己创办的所能存续下去呢?又有多少这样以一个大咖为核心的所,随着这个核心人物的老去,这个所也就烟消云散了呢?
律师B,几年前跟我说,他到了一家很有历史的品牌律所,希望能够对该所进行改造,准备将该所变为一体化管理的模式。但是,最后他被迫放弃并且离开了,原因是,这个所的几个创始人跟他讲,虽然认可他提出的改革方向,但是觉得时间太漫长,等他改好了,他们也老了。试想一下,一体化是不是没有解决所有问题?如果改制后的律所跟这些创始人一直有关系,结局会不会不一样?
律师C,45岁左右,正处盛年,年创收约在1000万元左右,在一家纯粹提成制的律所做合伙人。最近,因为家庭的原因(孩子出国留学,爱人刚好也要出国看病),这位律师被迫中断了执业,少部分客户延续了下来,让自己的助理团队接了下来,其他的业务都只能放弃了,对于是否还能回来继续执业,他并不乐观。几次交流中,他经常说两句话:律所和律所的差别太大了,这些年积累的这些客户流失太可惜了。什么样的事务所,能够让他的业务尽量少的损失掉,而且能够让他的收入不会一落千丈呢?
但是,却让我们想起了同样的几个问题:律所如何传承?律所的创始人或者合伙人退休后在律所的利益如何体现和延续?如何让律所的合伙人因为律所的机制保障减少特殊情况下的损失?
这些问题都指向了律师的执业生命如何拓展和延长这个话题。律师的执业生命如果只是依赖于个体的存在和执业能力(包括时间)的保持,那就谈不上扩展和延长了,只有依赖于律所,才可能拓展和延长。这些问题确实是整个行业需要共同面对的。我们只是有一些尝试,跟大家分享和探讨。首先,我们希望用权益合伙人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前面提到的,我们的合伙人第一个层面都是人合,都是事业合伙人,但在此基础上,我们的部分合伙人是有资合的,就是对事务所是进行了权益投资的。这份权益投资不因为是否实际执业而改变,权益合伙人在事务所的收益分配中永远都有一定的比例,而且这个权益份额可以转让,可以要求回购,还可以继承。此前已经讲过,我们的权益合伙人分为道可特总部权益合伙人和各办公室权益合伙人两个层次。在我们律所的收益分配中,两层权益合伙人分别在总部和办公室享有一定比例,在两层都是权益合伙人的,可以得到双重分配。在道可特,维持权益合伙人身份与其拥有道可特律师的身份有关,与其他无关。这就彻底改变了在合伙制律所一旦合伙人退出合伙事务所的收益就跟其无关的格局。虽然淡出执业后,权益合伙人会逐渐没有了创收和承办分配,但是,权益分配一直是有的,只是随着总权益的变动和持有权益的回报情况及年限,分配比例会有所调整。另外,根据事务所的总体情况和每个办公室的情况,每年我们都会对事务所整体和各办公室的权益进行估值。估值会体现出对事务所规模、品牌、质量、增长、竞争力、收益等要素的综合评估。这个估值会影响到新进权益合伙人取得权益的对价,也会影响到权益合伙人退出或转让时的价格。这个制度设计让我们的权益有了价值确定、变化和实现的依据。一个合伙人,只要拥有了道可特的权益份额,就会终生与道可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而且这份权益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人有执业资格且符合道可特合伙人条件的,权益合伙人的身份权和财产权可以一并继承,没有身份条件的,可以继承财产权。也许,权益合伙人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律所更好地传承。
其次,我们尝试着用合伙人计点制和年资分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是道可特的事业合伙人,都会有计点,这个计点就是合伙人资历、能力和贡献的综合评价指数,是合伙人级别的标志。而年资分是每个合伙人进入律所的年限对应的积分。合伙人点数和年资分是合伙人获得收益分配中权益分配外剩余分配的基数,还是合伙人退休后获取“道可特家园基金”的基数。计点制是一个伟大的发明。对于习惯了规则意识的律师来说,计点制这个“模糊数学”可以说是一个颠覆性的设计。可能也只有计点制才能让律师紧密的团结在一起。但是,计点制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公司化或者一体化管理的律所,因为发展历史、合伙人结构、律所文化、管理目标不一样。道可特有计点制,但没有把计点作为合伙人分配的全部依据,只是作为了收益分配的一部分。我们合伙人的计点从5点到100点不等,而且设有两个台阶,每年都有调整(主要是上调),到了退休或符合一定条件时会逐年下降。一直降到5点为止。年资分没有什么特别的,是对合伙人进入道可特时间早晚的一种记录。计点和年资分不仅影响到退休前的收益分配,还影响到退休后“道可特家园基金”的领取。“道可特家园基金”是每年从利润中留取一定比例逐年积累而成,作为每一个道可特的建设者能够共享的基金,用于奖励特殊贡献者和合伙人退休以后领取补充养老两个方面。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合伙人即使不投资事务所的权益,也会共享事务所的收益,而且永远都是事务所的一份子。
最后,我们希望用事业部制、内部专业化及强制性合作机制、承办型高伙、道可特元老院等制度创新来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元老院制度,其他此前都介绍过,不再重复了。前面的权益合伙人制度和计点、年资分制度基本解决了合伙人在非业务层面与事务所的关系维持问题和执业生命延长问题,而这些制度则从业务层面解决了合伙人的执业生命延长问题。我们不允许单个提成律师存在,合伙人必须组建或加入部门,没有部门的必须选择某个大事业部托管,既是为了解决合伙人的业务消化和承载问题,也是为了解决合伙人之间的合作问题。即使某个合伙人一段时间不能在一线执业或者逐步淡出业务承办,都可以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保持业务的持续。我们的内部专业化和强制合作机制,能够让所有的业务都有合适的人去消化。对于那些专业功能在逐步弱化但是市场功能仍然保持甚至强化的合伙人,内部很多专业的合伙人和业务团队,是消化其市场资源的最好保障。我们的承办型高伙制度更是解决了合伙人的业务消化和执业生命延长的问题。在很多所,主要做业务不擅长创收的律师充其量只是薪资合伙人或者顾问,在我们所,理论上他们可以做到顶。他们的存在和稳定,对于那些只愿意或者只能保持市场功能的合伙人,是一个非常好的补充。我们的道可特元老院,是把所有已经不在一线执业的资深合伙人,形成一个元老院,通过各种形式和机制,发挥其智囊作用,资源作用和文化传承作用。这些人是道可特的无价之宝。这种安排,既是对他们的尊重,也是对他们执业生命的一种延长。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一个律师30岁成为合伙人,在道可特不同时期的状态是这样的:刚刚起步时,可以只是事业合伙人,没有事务所权益,计点较低,年资也较浅,基本上靠创收和承办来挣钱。其他假设忽略不计,属于两重分配阶段。这个时间段一般是成为合伙人后的1-3年。步入发展期,合伙人可以通过认购和股权激励获得事务所权益,并且提高合伙人计点,增加年资分,慢慢步入三重或四重分配阶段。这个时间段一般是成为合伙人后的3-10年。在盛年时,作为事业合伙人,可以挣创收的钱,还可以挣承办的钱,如果还是权益合伙人,可以享受事务所收益分配中的权益分配,当然还可以享受分配中属于计点分配和年资分配的部分,属于五重分配阶段。创收、承办、权益、计点、年资都会带来收益。这个时间段一般是成为合伙人后的10-20年。从盛年步入衰退后,创收能力会处在维持或略有增减,但承办能力一定会适当减弱且不可逆,当然,这些合伙人可以进一步增持事务所权益,计点也还处在高位,年资也在增加,仍然会在一个时间段处在五重分配的状态,随着逐步放弃承办,慢慢减少创收,慢慢回落到四重或三重分配阶段。这个时间一般是成为合伙人后20-30年。进入退休期后,不再承办,也基本不再创收,还拥有事务所的权益,一直会有收益分配,计点和年资分不再参与收益分配,但可参与“道可特家园基金”的分配,虽然逐年在递减,但一直会有,逐步进入三重、二重甚至单重分配阶段。这个时间一般是成为合伙人后30年以后。如果成为合伙人前的律师阶段为一重分配的话,一个律师在道可特的轨迹,就是从1到5然后再从5到1的过程。这就是道可特人的“反U形发展轨迹图”。可以说,只要是道可特的合伙人,就可能终生与道可特的发展都有关系。温馨提示
“解密道可特模式”系列文章第五篇《如何为律师考虑(五):让律师的执业风险降低》将于近期推出,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