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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教师的瓜,应该怎么吃

漫天雪798 漫天霹雳Plus 2024-04-05
上海女教师和16岁男学生的事情,猎奇偷窥者有之,羡慕嫉妒者有之,义愤填膺者有之,理中客地普及法律、伦理、道德者有之。
可是这件事情你就是说到天上,跟犯罪一点关系都没有。按成文法不算,按自然法,更不算。
如果这两人不是师生关系,不会激起一点波澜。但是老师和学生这个身份特征,不能湮没其作为人这一更加根本的特征。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不能高于人的自由这一最根本的法律。恋爱和婚姻的自由,是人的自我所有权的范畴,强制力无权横加干预。

两人你情我愿,没有暴力侵犯,没有任何强制,二人之间没有侵权行为发生,伦理上、法律上没有问题。
有人说,师生之间,在权力和地位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所以有胁迫成分。这完全站不住脚。任何两个人,在方方面面,都不可能平等,不论是在权力、地位、阶层、外表、力量、财富等等方面都是如此,难道说所有的恋爱和婚姻都是胁迫?
在做出这种判断的时候,他们把学生天然地置于弱势的和被动的地位。但其实,我们都是过来人,许多情况下,是学生追求老师,而不是相反。看到漂亮的女老师,青春期的男孩子都有点蠢蠢欲动,甚至把她作为性幻想的对象。
认为女老师伤害了男学生的人,你最好不要把自己当上帝,最好问问当事者自己,男学生才不会认为自己被欺负吃亏了。事实上,大量的留言都是,当初我为什么碰不到这样的女老师。
另一种常见的声音是从心智成熟标准,法律上的责任能力年龄来判断。
这与男孩是成文法上的16岁还是15岁没有什么关系,因为任何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一刀切的年龄划分,本身就是极其武断的、荒谬的。
如果以心智成熟标准划分,一个人满16岁了,就心智成熟了,差10天就不成熟,不是胡说八道吗?照这样说,在成年人之间,也同样存在这种心智差异,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心智差异,甚至比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还要大,又怎么划分?比如我说计划控制是不对的,一个70岁的人却说这种体制很公平,那他显然比我“幼稚”。
一个3岁的小女孩,爸爸给了她两块钱,让她去买一颗棒棒糖,她去买了。这是一次典型的财产交换活动,她在这件事情上心智成熟了吗?成熟了。
一个16岁的男孩,春心荡漾,希望和自己喜欢的女神在一起,他在这件事情上心智成熟了?熟透了。
美国有些州规定刑事责任年龄,那些少年恶魔说“让我们赶在18岁(或者16)岁之前抓紧犯罪吧”!你还会觉得他心智不成熟吗?他杀人碎尸,难道不应该按照成年人那样被斩立决吗?
所以以年龄划分心智成熟标准是站不住脚的。心智问题,因人而异是一说,重要的是,在每件事情上都表现不一,只要将行为和后果建立起确定的因果关系,那至少在这件事情上,就是成熟了。一个“未成年人”,当他决定脱离监护人的监护独自生活自负其责,那就是“成年人”。
法律上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划分,制造了无数灾难。它使得心狠手辣的小魔王逃脱应有的惩罚;将那些希望自食其力的童工排除出劳动力市场,恶化了他们的处境;那些在成年人看来并不是犯罪的事情,在未成年人身上发生,就成了“问题少年”,要被关进监狱。打着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之名的法律,其实伤害了未成年人,是为了控制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事实上任何人都一样——不需要被特殊“保护”,平等地对待他们,才是对他们最大的保护。
那么在这件事情上,有侵权行为发生吗?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侵权行为,必须是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侵犯或者威胁的行为;如果采取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强制他人如何,那就是犯罪。犯罪,也应当纳入侵权法的范畴,而不是搞什么代表社会的“公诉”。
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是唯一不合法的、应当受到正义的暴力制裁的人类行为。
“伤害”这一模糊的概念,不能取代了确切的身体暴力。因为“伤害”是主观的,法律只能保护你的权利,不能保护你的利益,更不能保护你的情绪。
和美女谈恋爱,他插足了,结果美女跟他跑了,你受伤害了。但这不是侵权。你开了一家饺子馆,我在对面也开了一家,结果你生意很差,你受到了伤害,但这更不是侵权。
伤害不等于侵权。
女教师和男同学之间,既没有伤害行为,也没有侵权行为,因此他们二人之间不存在惩罚和追偿问题。女教师的行为,可能伤害了你的感情,但是这不是你主张对她实施暴力惩罚的理由。因为她没有对你侵权。
这种严格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被侵权人享有完整的追偿(或者放弃追偿)权利,而不会被莫名其妙的“伤害”、“社会利益”等取而代之。因为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他就应为此承担责任,不论其行为是“合理的“、“偶然的”、“非故意的”,都是如此;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另一个问题。
但女教师的行为,对学校和家长,可能造成侵权。
因为教育是学校和家长之间的契约。在市场化的教育机制下,家长花钱,把孩子送到学校,是为了让他接受教育,他们可以约定,教师不可以跟学生谈恋爱,更不允许有性关系。这是产权范畴。
如果有这种契约约定,那么女教师的行为就侵犯了学校和家长的产权。
这时候,家长有权追偿。但学校愿不愿意按照大众的意愿开除或者处理女教师,是学校的产权,它可以处理,也可以不处理。如果不处理,它将承受被家长杯葛、家长给孩子换学校、利润下降的损失。
这是在说,如果一种职业需要较高的或者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只要消费者有这样的需求,市场就会设法满足。并不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一刀切地规定一个道德标准。如果大众普遍认为,老师不能和学生谈恋爱,那么市场化的学校就会通过契约形式严格要求老师,不符合这个道德要求的老师,将会被学校淘汰出局,留下的自然就是“道德标准高”的老师。
市场竞争的过程正是这样的,只有那些迎合了消费者需求的企业,才能存活下来。
因此,之所以在师生恋上发生公众争议,许多人拿师德做文章,根本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清,公立教育。既然是公立的,那么设置公立教育的“国家”,就会在这个公有财产上设定规则,要所有人遵守。但是道德选择是主观的,因此“公地”之上必定发生无休止的冲突。
那有人会反对,你说的是市场化的私营学校啊,但是这学校是公立的,所以就不适用。
不是。
以更加接近私有产权的方式管理公有资产,就是一种边际改善。学校对人事聘用的决策权,就是产权的一部分。讲究赚钱的国企,比不讲究赚钱的国企就好好很多,让医生赚钱的医院,比每月固定工资的医院,就要好很多。同样是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比不挂钩好很多。
让公立的学校追求利润,享有更加完整的决策权并自担风险,比丝毫不在乎利润、无法自主决策且不承担风险,对消费者更有利。道理很简单,只有这样,它才会在乎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
最后说说这位曝光妻子相关信息的渣男丈夫。
首先,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财产关系。夫妻双方的相互忠诚,是一种道德自律,其实是双方的一种边际选择,忠诚的利益大于出轨的损失,ta就会忠诚。一个相互并不忠诚的婚姻关系,是可能存在的。
没有人可以保证永远忠诚。婚姻关系无法保证忠诚,也不是限制另一个人自由的依据。人有自我所有权,自由意志是不可能出让的。
信誓旦旦的承诺,本身并不能被强制执行。出轨,可以从行动上予以杯葛、道德上予以谴责,却不是权力应当插手的领域。
注意,以上陈述,绝对不可以被幼稚地曲解为我们主张不忠诚和出轨。我们崇尚严格自律的生活,主张夫妻双方的相互忠贞,高度重视家庭的价值。
其次,他的行为有没有伤害女教师和男同学的名誉权?
没有人对自己的“名誉”拥有“产权”。所谓名誉,是由他人的主观意见主导的,是所有人对一个人正面和负面评价的综合。人对自己的“意见”有绝对的权利,不管意见如何。如果你只准别人说自己好话,而不准别人说你坏话,那你不如开一个宣传部。
也没有所谓“隐私权”。一个人掌握了另一个人的相关信息,这个信息就属于掌握信息的人,他选择公开与否,都是他的产权。
一切权利,都离不开产权。脱离了产权谈权利,就是耍流氓。一定场所,产权人要求不得拍摄和曝光别人,不是因为你有隐私权,而是因为产权人有这样的要求,必须按照产权人的规则办事。
当然,这与获取信息的渠道问题,是两个问题。
即使是诽谤,也没有侵权。因为诽谤就是言论自由,一个人可以在自己的产权之上发表不实言论,攻击他人。
但不是侵权,只是意味着他人无权索偿,并不意味着自己不承担代价。非侵犯性的行为,照样要面对他人的评判;毫无根据地构陷他人会让自己声誉扫地,面临他人的严厉杯葛
第三,曝光行为。
曝光是一种最常见的杯葛手段。就是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告诉他人。从正面说,曝光起到了他律的作用,会使那些作恶者心存忌惮。互联网的公开有了放大效应,但是与村子里的长舌妇,并没有本质区别。
长舌妇被人鄙视,但是她并没有侵权。从伦理角度,他选择公开妻子的出轨信息,并无问题。
如果是一个妻子,曝光自己的丈夫在外面乱搞,人们会说这男人是个人渣,同情这个妻子的遭遇。但是这个丈夫曝光妻子的师生恋,人们指责他是个渣男,毁了这女人的职业和声誉。所以这件事情其实是,社会普遍舆论对女性的同情,天然地把女性放在了弱势的地位上。
但这当然不妨碍人们就是认为他是个渣男。因为这是人们的道德评判。大部分人都遵从某种道德,就形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道德。
我想说的是,伦理是客观的,它以产权为根基,以互不侵犯公理为准则;而道德是主观的。此时道德,彼时不道德;此地道德,彼地不道德;以及,你的道德,在别人看来就是个笑话,都是存在的。
最后,再做一个中美比较:

任何问题,不能以美国这样做了,作为主张它就正确的理据。
那这位网红律师的案例证明了什么呢?
证明美国是错的,相比之下,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比美国正常多了;法国的马克龙和布吕吉特,就比美国更正常多了。
这个案例揭示了,美国是一个打着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之名,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自由的socialism国家,是一个严重侵犯学校私有产权和教育契约的公有制国家,是一个国家对所有人生活方式发号施令的计划国家。
将男孩子的父亲以知情不报逮捕,更是证明了美国是一个道德沦丧的国家,它连亲亲相隐都不懂,在这个国家看来,孩子不是父亲的孩子,而是国有资产。
这个长着黄皮肤的白左律师、法律复读机,认为所有成文法律都是正确的,这就是放弃了人类理性,将自己变成了一头任由命令差遣的小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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