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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合肥发布通知!新建商品房摇号细则出台!

合肥在线 2021-10-08


刚刚,记者了解到,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印发
《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
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
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

通知具体如下

↓↓↓

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合房联〔2021〕1号),现就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制定购房登记规则,明确购房登记起止时间、地点(登记网址)、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内部人员、特定关系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价外收费等登记条件;对刚需购房登记人不得设置首付款超过金融机构确定的贷款首付比例的登记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当于购房登记前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摇号产生的选房排序(含递补选房排序)结果依序组织选房。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内未选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说明,公证机构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十、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及放弃选房人名单、放弃签约人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十二、登记购房人应如实登记家庭房产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摇号资格的,3年内取消其摇号购房登记资格。登记购房人通过公证摇号选到房后累计放弃购房2次的,自最后一次选房结束时起,暂停其在本市摇号选房资格6个月。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本《通知》要求,落实摇号选房措施,不得无理由拒绝购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暂停当期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网签资格。

十四、公证机构应制定公证规则。主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收费。对在公证摇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将根据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规定。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可参照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4日



本期编辑:汪雯雯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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