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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想选择死亡,可这却需要法庭的判决

2017-08-20 吕洛衿 南方周末

阿斯丽案的法官在法庭上宣布裁决结果。(资料图/图)


全文共3648字,阅读大约需要7分钟。


  • 自己选择死亡,居然需要在法庭的帮助下才能争取到,这似乎是难以想象的。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生存的权利也会受到法庭的制约。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2017年2月,美国新泽西州,一位30岁的女子,暂且称为阿斯丽,在一家医院黯然离世。消息迅速传遍美国,很多大型的传统媒体均以大篇幅予以报道。


何以一个普普通通的女子的去世,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呢?因为她的死亡是她本人及其家人与州检察官在法庭上争辩多日争取来的。


争取自己的死亡?是的,阿斯丽争取的是自己死亡的权利。


1

死的权利

阿斯丽从十几岁就开始患有严重的厌食症、暴食症,同时有酗酒和抑郁症,极端消瘦,四处求医治疗厌食症和抑郁,并于2014年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2016年体重一度降低到只有60磅(大约27公斤),她被送进了当地的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她的律师兼法定监护人曾向法庭申请强制灌食,也就是从鼻胃管强行灌注液体食物,以保住生命。经过强制治疗后,她的体重增加了30磅,但同时出现了灌食引起的一些不良后遗症,心脏也受损。在经过三番五次的这些折腾之后,阿斯丽不愿意再接受任何治疗,希望自己就这样死去。


在咨询厌食症专业医生和心理医生后,她的家人虽然万分痛苦,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并支持她的决定,放弃治疗。


然而,医院的医生不愿意就此放手,联系了州公共服务部。公共服务部的律师们为了阻止阿斯丽就此放弃生命,向法庭提交紧急请求,请求法官下令让医院强行给阿斯丽灌食。


州政府律师们的理由是,阿斯丽虽然成年,但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不能做出清醒的对自己最有益的医疗决定。换句话说,她虽然成年,但在这件事上,得将她作为未成年的孩子对待。孩子没有成熟的心智做出事关生死的医疗决定。而美国的法律是将孩子作为社会人对待,虽然在通常情况下,父母有权做出自己孩子的医疗决定,但如果父母做出的决定对孩子的健康是有害的,州政府可以提请法庭介入,取得医疗监护权,强制治疗。父母如强行阻止,还可能会吃官司(请参阅我写的《不治疗,去坐牢》一文,对医疗的法理背景有详细介绍)。他们在咨询专家后认为,阿斯丽如果被强行治疗,是有可能增加体重,长久存活下去的。


但显然阿斯丽本人和家人决心已定,请了知名的律师上法庭申辩。认为阿斯丽及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州政府不应该干涉。


这个官司打了几个月,一直打到了州最高法庭,引发全美广泛关注。一个30岁的成年女性,虽然患有精神疾病,是否有权利对自己的生命做出决定,州政府是否有权介入甚至剥夺公民的死亡权利呢?赞成和反对的声音都很大,众说纷纭。


州最高法庭的法官珀尔·阿姆斯特丹在判案前亲自去医院探视阿斯丽及其家人。与她交谈后,法官认为她本人意识清醒,拒绝强制治疗的意志坚决,也清楚知道拒绝喂食的后果就是死亡。法官也听取了厌食症专家的反面意见。有个别专家告诉法官,如果强制治疗,假以时日,加上家人的关心照顾,且同时治疗抑郁症,阿斯丽的情况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然而许许多多的专业医生、心理医生、阿斯丽本人、她的父母、医院的伦理委员会,都站在了阿斯丽一边,表示愿意尊重她本人的意愿,理解她不再经受痛苦的治疗折磨,而是选择安然离开这个世界。


最终,在2016年11月,法官做出了裁决,给予阿斯丽选择死亡的权利,州政府不可以强制治疗。法官的判词说:原告阿斯丽以及她的父母、精神病医生、内科医生、医院伦理委员会和她的法定监护人及法律顾问,均一致要求本法庭授权将阿斯丽转移到临终关怀医院,放弃强制灌食的治疗,而改为减轻痛苦的临终关怀治疗。无论是依据一般民法,还是州宪法,本法庭认同原告本人拒绝治疗的个人权利。个人自我管理、自我尊严以及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即便本人没有做出该决定的清醒意识,她的监护人也可以代为决定。州政府不可强制治疗。


3个月后,在家人的围护下,阿斯丽在临终关怀医院离开了这个世界。


死亡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障。


何以一个人选择死亡的权利,也会引发如此的争议呢?


美国的医疗法规定,当患者是未成年人时,患者的自主权原则就需要另外考虑。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上不承认他们有能力做出诸如与生死有关的重大决定的能力,父母替孩子做出的医疗决定也必须建立在医学上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基础之上。父母养育子女,替孩子做出选择的自由,有时得让位给孩子的生命权。如果父母做出危及孩子生命的错误决定时,政府需要介入,以保护孩子的利益。所以在这个官司中,阿斯丽因为精神疾病的原因,到底有没有自我决定生死的能力就成为争论的焦点。最终法官认同了她及家人做决定的权利,让她选择了死亡。


查理·盖德的父母有没有权利让孩子继续活下去呢?这个问题在西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资料图/图)


2

生的权利

自己选择死亡,居然需要法庭的判决,这应该是超出了很多读者的想象范围。然而,在有些情况下,生存的权利也会受到法庭的制约。


2017年春夏季节的时候,全球的媒体都将目光投向了英国的一个小婴儿,这个孩子还有专门的wikipedia的网页介绍。


这个孩子叫查理·盖德,2016年8月出生在英国伦敦。很遗憾,他一生下来就查出患有严重的先天疾病,是非常罕见的遗传性线粒体DNA缺陷综合征。小查理生下来就眼盲耳聋,多个器官严重衰竭,肌肉萎缩,大脑进行性损伤。这种棘手的先天性疾病目前尚无药可医。


2016年10月的时候,2个月的查理被转移到一家更大的医院。但他的情况非常不好,无法自主呼吸。医生们只好用上了呼吸机帮助他呼吸。11月的时候父母联系了美国纽约的一家医院,该医院正在进行类似疾病的治疗实验,于是他们打算来美碰运气。然后到了今年1月的时候,查理的情况进一步恶化。英国的医生们在慎重权衡之后,认为继续治疗不但无效,只能延长孩子的痛苦,决定停止治疗,改为临终关怀,让小查理没有太大的痛苦离开。


但他的父母不愿放弃,四处筹钱,准备来纽约一试。在能来美国之前,他们坚持要求当地的医院继续进行治疗,直到情况允许飞往美国。但医生们经过专业的判断之后,提请法庭介入,请求法庭授权他们终止无用的“治疗”,缩短孩子的痛苦。医院发表的声明说:虽然父母有父母的责任和监护权,但我们更有责任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怎样才是对孩子自己最有益的措施。


4月11日,伦敦的最高法庭支持了医生的决定,授权医院终止治疗。5月25日,英国上诉庭维持高法的裁决。6月8日,英国最高法庭在接受父母的上诉后,再次维持了上诉庭的判决。锲而不舍的父母又告到欧盟的人权法庭。欧盟人权法庭再次支持了医院的决定。


这个官司很快传遍了全世界。父母有无权力坚持给孩子进行治疗,医院有无权利在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终止治疗,让孩子死去。这个揪心的问题让世界各大媒体连篇累牍地进行伦理和法律的探讨。


教皇和美国总统特朗普,以及很多知名人士都向查理的父母伸出了援手,表示愿意帮助他们来美接受试验性的治疗。美国移民署甚至给小查理紧急颁发了美国绿卡,以方便他一家人赴美。然而,纽约的这个试验不是针对同样疾病的,也从未在人体做过实验。6月份的时候,纽约的医生飞往伦敦,对小查理进行评估,看是否值得冒风险来美试一试。非常遗憾的是,评估的最终意见是该试验性治疗可能对查理不会有太大的帮助。经过这样的努力和挣扎之后,查理的父母最终痛苦万分地接受了这样一个现实:治疗无望,坚持下去只会给孩子带来更多的痛苦。


7月27日,伦敦法庭最后决定将小查理转移到临终关怀医院,放弃生命维持装置的支持。同一天,呼吸机被撤下,小查理隔天就离开了人世,只在这个世界待了11个月24天。


3

两难抉择

法官最后的判决说:“这个案子显示出法律与医学的矛盾及视角的不同。医生们的专业判断和社会对于幼小生命的不懈努力在有些时候相互矛盾。抛开感性的一厢情愿,从专业角度出发,徒然延长孩子的时间,只会带给他痛苦,既不人道,也不合理”。


这样的医学判断,既痛苦又纠结,因为关系到一个生命。理智和感情,医学和人伦,有些时候会让人难以抉择。法庭作为代表社会公正的力量,要超越人伦和个人的情感,做出最有可能有益于本人的裁决,有些时候就会显得冰冷无情。


再如2000年英国的两个新生连体婴儿约旦和玛丽一案。两个孩子如果不用手术分开,则两个都可能死亡,但如果通过手术分开,则其中的一个,玛丽,因为依赖约旦的心肺系统生存,术后必死无疑。让父母做出这样的决定实在太过艰难,父母反对手术。医生申请让法庭作出裁决。最终法庭同意医生进行手术,虽然明知手术会造成玛丽的立刻死亡。术后果然玛丽未能存活,但小约旦活了下来。


这样的医疗纠纷和最终的法庭裁决,看似难以理解,其实都基于欧美社会对于生命权的思考和理解。儿童,或者缺乏理智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当面临关系生死的重大决定时,需要交给监护人替他们作出决定,这个监护人通常是父母。但是生命首先是属于当事人本人的,社会作为一个保护每一个成员的整体,需要对监护人做出的决定做出道德伦理以及医学的最终监督,因为医疗的第一原则是“不做伤害”。如果父母做出的医疗决定对于患儿或缺乏独立决断力的未成年当事人导致的结果是伤害了他们的自身利益,比如导致长期的痛苦,或者死亡,甚至是生命质量的严重下降,法律就会介入,让专业人士来做判断,在必要时可以剥夺父母的医疗决定权,交由法庭做出最终的决定。有些时候虽然看似不近人情,但其实这是为了保护弱势人群的最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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