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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小区业主不慎滑倒去世,物业该不该赔钱?法院这样判…

湖北经视 2020-02-12

付某在自家小区里踩踏路面积雪摔倒,
经过三个月的治疗,
仍不幸身亡。
付某的家人认为,
小区没有清理干净积雪导致事故发生

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
 
网络配图

2017年2月,山西太原市的付某在倒完垃圾绕过草坪通往小区道路时,踩踏路面积雪摔倒,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
  • 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双额叶脑挫裂伤、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血肿、左额颅骨骨折等。

  • 住院54天,医疗费99007.33元。

出院记录记载——
  • 付某神志浅昏迷,需继续康复锻炼治疗。不久后,付某又被送至某县医院继续治疗,诊断头部外伤。

  • 住院16天,医疗费5690.22元。

2017年5月14日,付某去世。    付某去世后,付某的家人认为小区物业也该承担责任,便将该小区物业公司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起诉至法院。
网络配图

法院判决 :物业承担一成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等职责

  • 其提供的扫雪照片、短信记录不足以证明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付某摔倒受伤后死亡负次要责任

  • 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雪天行走应注意路面结冰,并预见冰滑的危险性,其未尽到自身安全谨慎注意义务是其受伤死亡的主要原因。

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付某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    二审审理认为——
原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部分不当,应予以纠正。
太原中院依照法律规定,变更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5118.14元

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湿滑地面行走活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发生意外。
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承担的数额,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加以确定。
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雨天注意地板防滑,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山西晚报

(版权属于原作者,向原创者致敬)

编辑:杜乐康 | 主编: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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