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5月1日起,遛狗不拴绳违法
武汉:小区遛狗不戴嘴套最高罚千元
(一)携犬只外出时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及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宾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即时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每人限牵引1只,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
(二)高峰期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城际列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八)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九)鼓励为犬只实施节育手术;
(十)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一)市民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拴犬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牵引。对携带犬只外出未拴犬绳的,公安部门将一律作为流浪狗进行捕抓。
(二)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对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
(四)犬只伤人的,饲养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审:廖寿喜 | 监制: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