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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老人见义勇为却担责?监控曝光事发情形…

新闻晨报 2019-06-14

老人因见义勇为被撞身亡

却被交警认定需承担事故责任

家属表示

要为老人讨回一个说法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9日中午

河北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线

一名不满4岁的女童

独自穿越车水马龙的马路



65岁的侯振林正骑车经过

见此情形

赶紧下车跑上前

抱起被吓懵的女童



就在老人

准备护送女童过马路时

被反向车道一辆厢式货车撞倒

老人受伤身亡、女童幸存



事发后

侯振林的救人事迹被多家媒体报道

并被香河县人民政府

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侯振林入选河北文明办

4月份的“时代新人·河北好人”榜单


侯振林生前照片


被救女孩的家属

也向候家赠送了锦旗:

“奋不顾身、舍己救人;

救命之恩,永生不忘。”



然而

随之而来的一份事故认定书

却让侯振林家属无法接受


香河县交警大队4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由此,交警认定:对于本次事故,重型货车司机、侯振林、女童监护人三者,负同等责任,即各三分之一责任。



侯振林的家属称,

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后,

5月20日交警支队回复:

维持三人同等责任的鉴定。




老人之子侯为向媒体表示:

“我爸是为见义勇为没的,

见义勇为还要承担责任?

我要为他讨一个说法。”


▼相关新闻戳视频了解▼


新闻出来后

网友对此也产生了争议


有人认为一码归一码

救人值得嘉奖,但违法是事实

↓↓↓ 


有人认为老人是为了救人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思考太多

↓↓↓ 


还有人认为

社会车辆让行救护车时的

交通违法都能免于处罚,

老人在紧急情况下救了一条命

为何要被认定承担责任?

↓↓↓ 



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提出了“紧急避险”的概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果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时造成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部分媒体也就此事刊登了相关评论

↓↓↓ 




纵观此事件,侯振林老人的行为更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即便见义勇为者承担了事故责任,也无需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其所受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应由受益人补偿。


还有观点表示

可以采取“定罪免责”的做法

做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 


6月11日,香河县公安局政治处一负责人回应媒体称,目前该案仍在复核,责任认定还没有生效,等有结果了会统一向社会通报。


那么对于此事

你是怎么看的?



来源|新闻晨报(shxwcb)综合

编辑罗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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