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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猪手",颤抖吧!

新闻晨报 2019-10-27

“干得漂亮!”

“大快人心!”
今天上海宣判的一起案例
让众多网友拍手叫好

没错,正是备受关注的
上海首例轨交“咸猪手”入刑案

今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并当庭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


【案情回放】
地铁车厢内猥亵女性


今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市轨交8号线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间,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
18时31分许,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有期徒刑6个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网友热议】
支持严惩、建议推广


近年来,在轨道交通内发生的性骚扰、猥亵事件时有发生,市民对“地铁色狼”深恶痛绝。
图片来源网络
但以往这类案件
往往只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曾有网友发声:
对“咸猪手”的处罚力度
似乎有点过轻了

此次上海轨交“咸猪手”首次入刑,

让不少市民拍手称快。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此前表示,

该案入刑,

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法官解读】
为何上升到刑案?

王某某在轨交猥亵女性这起案件,
为什么上升到刑事案件层面?
其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主审法官、静安法院丁德宏副院长解释道,此次案例和一般的地铁猥亵有些不同:
一方面,被告的犯罪行为实施时间较长,在地铁内不断靠近、触摸被害人的身体甚至胸部;在被害人不断躲避的情况下始终没有停止犯罪行为。同时,作案过程被监控记录了下来,证据比较充足,强制猥亵行为也比较明显。


【警方提醒】

及时呼救、指证嫌疑人


法官还指出,本案其实有三名被害人,但其中一人始终没有出现,这节犯罪事实只能不予认定,“最后一名被害人勇敢地站了出来,当场指证并一路追出了车厢。”丁德宏说,“希望被害人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指证嫌疑人,打击犯罪分子的气焰。”
警方也提醒,在公共交通上遭遇“咸猪手”,应及时大声呼救,一方面可以震慑制止“咸猪手”,另一方面可以得到周围市民帮助及时将其抓获,避免其再度下手,同时拨打110报警。

据上海检察机关通报,经过近几年的司法探索,在地铁里散发小广告、在车厢里伸出“咸猪手”,这类以往只作行政处罚的案件,今后都有可能作为刑事犯罪入刑。



来源|新闻晨报综合周到记者 荣思嘉
编辑|罗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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