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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他曾和情人妻子一起作案,毁了14个家庭…

新闻晨报
2024-10-19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主犯王浩文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判决书显示,王浩文在2006年、2015年已因拐骗、拐卖儿童多次入狱。2023年4月法院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被王浩文拐骗、贩卖的儿童从8名增加到11名。至此,加上此前拐卖的儿童,王浩文拐卖的儿童人数累计已达到了14人
曾多次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刑
据澎湃新闻报道,王浩文,是一名惯犯。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
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央视报道截图)
判决显示此案的被告人共有三人且均有案底↓↓↓其中,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第二名被告人名叫王某琼,女,1972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第三名被告人名叫胡某雄,曾用名胡治,女,1963年8月5日出生,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记者从寻子家长雷公处了解到,王某琼是王浩文的情人,胡某雄是王浩文的妻子,两人均参与过王浩文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至案发,王浩文到过湖南省、湖北省(武汉市、荆州市、咸宁市)、广东省、河南省、贵州省、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打工、生活。
其间,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其中王浩文因拐卖儿童3人被判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罚期至2029年7月31日届满;●王某琼因帮助拐卖儿童2人被判三年,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胡某雄因帮助拐卖儿童1人被判两年,缓刑三年。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即贩卖雷公彼时时年3岁的儿子——雷公夫妻俩苦寻22年,直至2023年才找到。2006年王浩文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
王浩文的犯罪行为,导致有被拐儿童的母亲喝农药轻生,还有被拐儿童的父母离婚,给所有被拐儿童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

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主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据澎湃新闻,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据此,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另据潇湘晨报报道,6月12日,寻子家长雷公告诉记者,在一审法庭上,王浩文拒不认罪。“明明铁证如山……”雷公称,王浩文对自己贩卖川川的证据一直予以否认,“当时我在法庭上实在忍无可忍,啪的一下上去了,给了他一耳光。”雷公知道这是打扰法庭秩序的不当举动,但“实在是出于寻亲家长的情绪。”
判决书显示,王浩文只认可自己在2009年至2010年间拐卖3名儿童的事实及证据,其他儿童则辩称未参与。
雷公于6月12日从法官处获悉,三名被告已提起上诉。“我不意外。”雷公还表示,将向王浩文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他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索赔是对我们寻亲家长的一个情感交代。”


来源 | 澎湃新闻、潇湘晨报

编辑 |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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