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所居才能安居乐业,但不论买房还是租房,总会遭遇种种“烦恼”,比如被中介忽悠,遭遇开发商捂盘惜售,房东随意提价、随意撵人,租户拖欠房租……
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了!
今后,租房买房再遇到糟心事儿,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啦。
住有所居才能安居乐业,但不论买房还是租房,总会遭遇种种“烦恼”,比如被中介忽悠,遭遇开发商捂盘惜售,房东随意提价、随意撵人,租户拖欠房租……
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了!
今后,租房买房再遇到糟心事儿,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啦。
敲黑板!现在开始划重点:
租户注意:
《条例》重点保障租户权益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重点规定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权利。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
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4.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1、房东不能强制撵人
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意见稿对出租人行为设置了限制条款。包括“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等。
但也有房东担心,遇到无赖租户,反复拖欠房租该咋办?作为租赁市场的另一个主体,出租人在交易中同样需要安全感。
为此,意见稿对承租人行为进行了如下约束: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2、房东不能随意进入租赁住房
租住期间,房东能否随意进入房间?意见稿明确,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租赁住房情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进入租赁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把房子租出去了,产权还是房东的,可这期间的使用权是租客的。
就算房东要卖房、买家要看房,也得尊重租户的意见。
3、“二房东”合法吗?
“二房东”是否合法呢?按照意见稿的意思,是合法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此外,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专业的、转租了很多住房的“二房东”,由于涉及经营行为,所以要办理工商登记。
4、鼓励租金按月支付
有些要求不是强制性的,意见稿也提出了鼓励方向。比如,在租金缴纳方面,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又比如,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对这一条,房东尤其得留心了,日后要涨价,最好提早在合同里就给租户打好“预防针”,免得日后再生是非。
5、租房押金不得无故扣留
好说好散就罢了,如果是不欢而散,提前支付给房东的押金还能顺利拿回来?
针对众多承租人的担心,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不归还押金,出租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据意见稿规定,出租人违反规定扣留押金,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下列行为不可以做:
1. 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 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 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 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 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条例》明确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市场的日租房、短租房等主要供商务、旅行用途的租赁方式不适用于该条例。
有意见和建议记得发到这里☟☟
看了这个条例,还满意吗?你若有自己的高见,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网站上去反映。
此次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反馈截止时间:2017年6月19日
反馈邮箱:zfzl@mohurd.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相信不管您是房东还是租户,都对本次征求意见稿非常关心,怎样能租到顺心的房子?怎样规范中介的行为?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换个视角看经济”,今晚21:50《央视财经评论》为您解析,敬请关注。
号外!重大利好消息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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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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