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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必看!首部住房租赁法规征求意见!房东房客都需要看看!

2017-05-22 央视财经评论 央视财经评论


住有所居才能安居乐业,但不论买房还是租房,总会遭遇种种“烦恼”,比如被中介忽悠,遭遇开发商捂盘惜售,房东随意提价、随意撵人,租户拖欠房租……


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了!


今后,租房买房再遇到糟心事儿,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啦。

敲黑板!现在开始划重点:


租户注意:

《条例》重点保障租户权益


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重点规定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权利。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


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4.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房东注意:不能强制撵人、不能随意涨租金


1、房东不能强制撵人


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意见稿对出租人行为设置了限制条款。包括“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等。


但也有房东担心,遇到无赖租户,反复拖欠房租该咋办?作为租赁市场的另一个主体,出租人在交易中同样需要安全感。


为此,意见稿对承租人行为进行了如下约束: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2、房东不能随意进入租赁住房


租住期间,房东能否随意进入房间?意见稿明确,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租赁住房情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进入租赁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把房子租出去了,产权还是房东的,可这期间的使用权是租客的。


就算房东要卖房、买家要看房,也得尊重租户的意见。


3、“二房东”合法吗?


“二房东”是否合法呢?按照意见稿的意思,是合法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此外,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专业的、转租了很多住房的“二房东”,由于涉及经营行为,所以要办理工商登记。



4、鼓励租金按月支付


有些要求不是强制性的,意见稿也提出了鼓励方向。比如,在租金缴纳方面,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又比如,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对这一条,房东尤其得留心了,日后要涨价,最好提早在合同里就给租户打好“预防针”,免得日后再生是非。


5、租房押金不得无故扣留


好说好散就罢了,如果是不欢而散,提前支付给房东的押金还能顺利拿回来?


针对众多承租人的担心,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不归还押金,出租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据意见稿规定,出租人违反规定扣留押金,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房产中介:
划定11个“禁区”



此外,《条例》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下列行为不可以做: 


1. 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 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 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 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 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条例》明确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市场的日租房、短租房等主要供商务、旅行用途的租赁方式不适用于该条例。


有意见和建议记得发到这里☟☟


看了这个条例,还满意吗?你若有自己的高见,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网站上去反映。


此次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反馈截止时间:2017年6月19日

反馈邮箱:zfzl@mohurd.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相信不管您是房东还是租户,都对本次征求意见稿非常关心,怎样能租到顺心的房子?怎样规范中介的行为?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换个视角看经济,今晚21:50《央视财经评论》为您解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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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人:赵悦

本期编辑: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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