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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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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榆林子洲县人民医院一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和一辆小型货车相撞,致使救护车上脑梗患者头部受伤。事后,竟发现救护车司机张某无证驾驶,其驾驶证几年前因毒驾被注销,这让家属质疑救护车到底是“救人”还是“害人”?

家属:事故致家人受伤延误救治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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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1日,在子洲县淮宁湾镇王家湾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的一方是一辆载有急救病人的救护车。患者为子洲县淮宁湾乡王家湾65岁村民刘某(女),当天突发脑梗,半身不得活动。


   “下午3点左右,救护车到我们家将人拉上前往子洲县医院,可还没走出村子,就与一辆货车撞上了。”刘某家人称,两车相撞致使车上患者当场头破血流,不仅延误了病人治疗的时间,还致使病人必须先到外科急诊室进行头部外伤处理,不能按照医治脑梗的程序快速抢救,医治脑梗的活血药物和医疗措施也不敢使用,贻误了病人的最佳抢救时间和机会,留下后遗症。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一份事故现场图片上看到,救护车车头左侧和小型货车的车头左边迎面相撞,救护车车头损毁严重。“救护车本来就是开展急救任务的,但是却在救护途中出了事故,这不是在救人,而是在害人!”家属称,事故发生后,他们才知道救护车司机竟然因毒驾早被吊销了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这更是让一家人气愤不已。

交警:救护车司机驾驶证几年前因毒驾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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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子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出具的认定书显示:男子张某,系子洲县苗家坪镇某村人,准驾车型为B2,注销状态,陕KZV120小型专用客车驾驶人。


   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原因分析为:救护车司机张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成因之一;小型货车司机李某驾驶超载的货运机动车上道路未确保安全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成因之二。


   “肇事地点是个转弯处,救护车都没有鸣笛,转弯过去时已经太迟了,我的车都紧挨在了路边,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时认定为双方均责。”货车司机李师傅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事后得知救护车司机竟是无证驾驶。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救护车驾驶员张某2011年被强制戒毒两年,2013年提交过身体证明后就再没有提交过身体证明,驾驶证状态显示为注销。子洲交警大队大队长栾仲年告诉华商报记者,此次交通事故,他们已经按照相关交通法规进行了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因周末不在单位无法查询。


   据了解,如果驾驶证注销后仍驾驶车辆将被视为无证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院方:入职时提供了驾驶证有效期到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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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驾被注销驾驶证人员如何成为救护车驾驶员的呢?


   针对此事,昨日,子洲县人民医院院长白万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某入职时提供了身份证和驾驶证,提供的驾驶证显示有效期为2020年。“我们也都知道张某一直开车,所以医院认为其符合驾驶资格。事故发生以后,交警部门通过查询才发现张某的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我们第一时间对驾驶员进行了停职,主管后勤的副院长还曾前往交警队配合调查。”至于张某何时入职医院工作的,白万祥称周末办公室人员不上班,具体情况得上班后问办公室才能知道。


   对于医院在急救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致使患者受伤,是否延误和耽搁了抢救时间,该担何种责任,以及医院对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是否存在疏漏等问题,院方未予以回应。  

评论:救人还是害人?

       日前,子洲县人民医院一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和一辆小型货车相撞,致使救护车上脑梗患者头部受伤。事后,竟发现救护车司机张某是无证驾驶——其驾驶证几年前因毒驾早已被注销。家属质疑救护车到底是“救人”还是“害人”?


   救护车本来从事紧急救援的任务,然而救护车司机在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下仍然驾驶上路,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既会对他人安全造成一定威胁,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救护车辆属于特种车辆,相关企业在招收驾驶员时,一定要严格把关,医疗机构应该加大对驾驶员每年度的核验或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用以规范其日常行为,这是为他人好,更是为驾驶员自己好。别再发生出了车祸、单位才知道司机无证驾驶的怪事。  


来源:华商报记者 杨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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