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男子网购毒针扎死女友,家属谅解就可以从轻处罚吗?

三三 壹读 2018-12-30


终于写完了的壹读君 | 三三

嗯,如题——

一男生不愿意分手,网购了含有氯化琥珀胆碱(通常用于全身麻醉,也有用于注射死刑)成分的注射器具对女友进行注射,导致女友抢救无效死亡。

案子的结果是,男生家人和受害者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于是法院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因为“从轻处罚”了,舆论并不友好。质疑主要有两点——

1.受害者本人已经死了,谅解是受害者亲属谅解的。亲属代替受害者本人谅解就能让罪犯得到从轻处罚,这对受害者公平吗?

2.赔钱就能免除死刑,跟用钱买命有什么区别?

要真的弄明白这两个问题,得从刑事和解说起。

刑事和解

1974年,加拿大两个少年干了坏事儿——砸窗户、刺轮胎、损坏教堂商店和汽车,一共侵犯了22名受害者的财产。一个少年观护人问22名受害者对两名少年的处罚意见,多数人希望两人弥补损失而不要判刑关他们。法官采纳了此意见,于是两个少年对受害者道歉并弥补损失。

这里的调解就是刑事和解,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刑事和解案例。

简单点说,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真心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or家属)的自愿谅解后,国家机关就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巴马法院成功和解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图片来自巴马网

本来,法律的一大基本原则是罪刑法,犯罪的定义、构成条件、量刑幅度等等全部都由法律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才能叫做犯罪,处罚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罚。

也就是犯了多大罪就受多少罚。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案件一旦进入程序,就会完全交由国家机关处理,国家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再依照法规进行处罚。但这种方式,只想着如何处罚罪犯却忽略了受害者本人的想法——

受害者更想要赔偿怎么办?

受害者不想和加害者的关系搞得太僵怎么办?

加害人是被罚了,但加害人和受害者之间的矛盾解决了吗?

再加上,这种处罚方式的效果并不明显——无论是威慑犯罪还是教育改造罪犯、缓解社会矛盾,都不明显,

犯罪率并没有下降,

刑事案件执行率低,受害者得不到赔偿,

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

反倒还带来了一些问题——司法效率低,羁押任务重造成司法资源投入过大增加了社会负担等等。

所以一种新的以受害者为中心着重修复受害者和加害者社会关系的司法模式出现了——恢复性司法。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恢复性司法的典型手段。一些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兼顾了受害者、加害者双方的个人利益,更符合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现代法治精神。

我国的刑事和解

加拿大案例后,刑事和解作为传统法律的补充手段迅速扩散到世界各地。

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开始摸索使用刑事和解,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规定在轻伤害案件中,如果加害人和受害者达成了和解,就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同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就可能被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这之后各地的检察院纷纷出台了关于推行和规范刑事和解的文件,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版单独辟了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刑事和解进行制度上的规定——只有以下情况,才可以使用刑事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我国的罪刑是没有轻重罪之分的,但一般认为,以3年为期,法定刑(法律规定的,不是实际判决的)3年以上的是重罪,3年以下是轻罪。

所以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子必须是:

  1. 因为民间纠纷产生的轻罪;

  2. 渎职犯罪案件不行

  3. 7年以下的过失犯罪

  4. 加害人在五年内没有故意犯罪

实践中,刑事和解的确多用于未成年案件、轻罪和过失案件,效果也真真儿是有的。

一项持续两年半(2006年9月-2008年12月)对三个地区8个基层检察院1493个案件进行的跟踪研究显示,刑事和解——

罪犯回归社会以及防止重新犯罪有点用——回访的143名和解的加害人,全部都没有重新犯罪,88.8%的人都重新就业和上学了。

能更好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受害者通过刑事执行获得经济赔偿的最高只有33.2%,最低的仅仅0.5%,而通过刑事和解获得经济赔偿的有91.4%。

还有一些别的好处比如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关系缓和、减少羁押、提高司法效率等等。

到这里,刑事和解制度看起来就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学术界对其也没得啥子争议——觉得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有。

但当刑事和解的使用范围扩大——重罪甚至是死刑也用上时,质疑声就出现了。

用钱买命?

一个栗子。

前段时间闹得人尽皆知的鲁山未成年强奸一案,河南一16岁男生强奸17岁女生,经过检察院主持调解后,男方给女方赔偿8万,双方和解,男生取保候审回学校上课。然后男方猪队友给检察院送了锦旗,检察院制杖把锦旗宣扬出来了……


图片来自微博@鲁山县检察院

按照《刑法》规定,满14岁的人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而强奸罪,法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恶劣情节的会处罚到无期、死刑等),可以说是重罪了。

所以舆论的炮轰点就是,强奸罪居然还可以和解?哪怕是未成年能从轻处罚也不带这么玩啊……

刑事和解还用在了死刑案件中

一项对中部某省七个地级市中级法院2007-2011年的因受害者谅解而改判的数据显示,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甚至是涉黑案件都有用刑事和解的,而且故意杀人案用得还不少;

图片来自《论我国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泛化及其程序规制

刑事和解到底有多大用呢?通常来说,刑事和解“和”的只是民事责任部分,在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中,以道歉+赔偿的方式进行和解。但往往民事部分的和解会间接影响到刑事判定——作为量刑考虑因素,会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果——

既赔钱又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只赔钱没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不赔钱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也就是赔偿+谅解可能会导致减刑40%。如果加害者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甚至是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006-2011年的改判死缓数据显示,一审被判死刑,因为取得了受害者(or家属)谅解在二审中改判成死缓的,很多,到2011年甚至占到了75.86%。

图片来自《论我国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泛化及其程序规制》

所以在重罪和死刑案件中使用刑事和解,往往会被看做“花钱买命”(虽然判决是多种因素的较量,但不可否认刑事谅解书是一条重要的量刑参考因素)。

但“花钱买命”,同命也是不同价的。

几个栗子。

2006年,广东某村一鞋厂,马涛(化名)和工友因为琐事纠纷,马涛用匕首刺死一人,刺伤两人(一重伤一轻伤)。一审和二审马涛都被判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为了慎用死刑,于是对受害者和马涛进行调节,马涛家属赔了受害者15万后,受害者谅解同意对马涛不判处死刑。

马涛从死到生,是15万

2008年,陈斯因为3年前的借钱矛盾对同村村民陈勤怀恨在心,伺机用铁锤锤击陈勤儿子后逃走,陈勤儿子死亡。一审和二审陈斯都被判处死刑,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时进行了调节,陈斯家属赔偿7万后,陈斯改判死缓。

这里,是7万

2010年,官二代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校内酒驾飙车,撞死和撞伤学生各一人后试图逃逸。被学校保安和学生拦住时,李启铭喊出了那句发人深省名垂千古的——我爸是李刚。经过重重较量之后,李启铭家属和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赔给死者家人46万,伤者9.1万。李启明被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了6年。

这里的谅解,花了55.1万

条条大路通罗马,有人生来就在罗马。就连犯罪赔偿,都得看伤害自己的人身家

这也就,让重罪和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在正义的边缘试探。

家属能代替死者吗?

另一个要追问的是,在重刑和死刑案件中,受害者已经不幸死亡,家属代替受害者本人谅解加害者,合理吗?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认为,受害者的生命状况,正是刑事和解用于轻罪案件和死刑案件的本质区别。

刑事和解制度出现的原因,就是为了提高受害者地位,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如果受害者死亡,和解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受害者都没了怎么让两方和解?怎么解决两方的矛盾?

家属继承受害者财产这ok,所以家属获取受害者的赔偿,也没问题。

但生命是独立的,即使被害人同意让渡生命,他人也无权处理。在受害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家属没权力认可亲属生命的被剥夺,也没权力代替受害者原谅加害者。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只能用于轻罪和过失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仍然在重罪和死刑案件中出现。刑事和解到底能不能用于重罪、怎么用,学术界和司法机关都还在探索。

不过无论怎样,任何政府在制定任何政策和制度时,都是力争用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

多数派才是永远的胜利者。

参考资料:

1.赔钱减刑,合法?合理?合情?,姚忆江,新浪新闻转自南方周末,2007年2月8日

2.达成谅解就能“花钱减刑”?人民日报,曲昌荣,2009年10月27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07-31 

4.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受害者家属获赔46万,大众网-齐鲁晚报,张子森 、廖雯颖,2010年12月26日

5.河北大学交通肇事案宣判李启铭被判刑6年,新华网,白明山、岳文婷,2011年01月30日

6.论我国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泛化及其程序规制,王彬辉,法学杂志,2013年第9期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2年12月26日

9.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探析,王燕,《研究生法学》,2016年第5期

10.男子锤杀无辜男孩获死缓 死刑复核考验法官能力,人民网转自《法制日报》,2009年07月31日

11.几滴洗澡水引发一死两伤悲剧 可杀可不杀的能否“刀下留人” 法官跨三省调解马涛案起死回生,凤凰网转自《法制日报》,2009年07月28日 

12.修复性司法,维基百科

13.王金贵,刘国华:《关注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和谐——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2018年10月27

15.孙万怀. 死刑案件可以并需要和解吗?[J]. 中国法学, 2010(1):180-191.



推荐阅读

点击图片阅读 | 为什么泡面吃着没有闻着香?

点击图片阅读 | 罚1亿美元不行,还得对“酸碱体质”来个刨根问底儿

点击图片阅读 | 电击疗法真的很可怕吗?

如果你觉得今天的文章还不错

动动手指给壹读君点个赞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