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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了吧,因50万彩礼拖走女儿的家人并没违法

彤 子 壹读 2022-04-24
希望大家都自由的壹读君 丨 彤 子

不是吧?不是吧?都2022年了,还有人会被家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吗?
 
最近,宠物博主“九品芝麻铲屎官”发布一则另类题材的视频,视频中博主的女友被其家人拖拽、殴打、强行带走,俨然是当代《梁祝》的精彩片段。
 
 
博主为此还报了警,警方进行现场调查后发布通告,告诫女生父母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整个事件让很多网友看到血压飙升,知乎上更有网友指出:视频中女方的家长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并喊话女生出来指认。
 
 
那么,女方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呢?

看似暴力的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确实违法。我国早在1979年就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纳入《刑法》,至今已有四十余载的历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此处我们要注意,第一款中提到告诉的才处理,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 不告诉则不做处理。
 
该条款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发生在亲属之间,特别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通常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因此被定罪判刑。因此才将告诉的权利交给“被干涉者”。
 
本文开头事件中的“被干涉者”是被拖走的女生,因此男生是无告诉权的。
 
那么,假如事件中的女生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女生家属的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知名法律博主庞九林律师告诉《壹读》,女方家属的行为不当,但尚未达到“暴力干涉”的程度。
 
在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司法解释中,该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中,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有形力”的暴力行为。而以暴力相威胁(未实施暴力)进行干涉的行为,在刑法中不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另外,对暴力属性极轻微的(如打一耳光)情形,不能视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暴力行为
 
在刑法中暴力属性极轻微的行为↑↑↑
 
注:人类武力值有高下之分,同样是打别人一个耳光,有的人连个红印都打不出来,有的人能导致对方耳膜穿孔。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属于耳损伤,可去医院开具“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轻伤鉴定,作为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视频中女生家人虽然有用衣架抽打女生的动作,以及抓住女生的脚进行拖拽的行为,但这些行为通常不会对女生身体造成实质伤害(尤其在棉衣的保护下),故无法认定为刑法中的“有形力”暴力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因此,即使女生以视频中的家属作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也难以判定女方家属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况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诉讼的“亲告罪”,而当事女生已经通过视频表明立场,并呼吁网友停止网暴。
 

 
亲告罪: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那么,什么行为才能真正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呢?

真正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全球性问题。古今中外皆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酿成的苦果:国内有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国外有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罗密欧与朱丽叶》。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父母为了反对子女婚姻,对子女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案例。但在当今的中国社会,这种情况极为罕见,相对较多(也较罕见)的是年轻人因婚姻受阻而殉情的案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虽然是“亲告罪”,但当出现被干涉人自杀身亡的情况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干涉婚姻者将被从重处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提起公诉。
 
公诉案件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但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判定中,只认定直接关系间存在该罪责。例如女方的父亲长期暴力干涉女儿恋爱,导致女儿与男朋友一同自杀殉情,此时女方父亲对于女儿的死有因果关系,但对其男友的死没有因果关系。
 

罗翔老师在网络公开课中讲到,因干涉子女婚姻导致子女自杀情况可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结果加重犯”,但仅限于自己子女自杀的情况,自己子女的对象们“集体自杀”不在该判定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自由除了“想结婚的自由”,还包括“不想结婚的自由”及“离婚自由”。
 
一方通过暴力手段胁迫他人与自己结婚的行为,也可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00年6月,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公诉案件。案件的被告人为29岁男子李某某,在其被女友分手时,持尖刀架在女友脖子上实施绑架行为,并要挟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车辆及钱款,被告人李某某在审讯时,提出持刀威胁女友的目的主要是要求对方回心转意与自己合好,被法院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以暴力手段强行胁迫另一方“复婚”的行为,也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就曾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向被告付某提起公诉。2010年5月被告付某要求与前妻肖某复婚,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付某对肖某进行殴打。肖某遂购买农药喝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怀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不想离婚对另一方施加暴力行为则不能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受害者依旧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收集相关证据(伤情鉴定),以“虐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时代的进步,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年轻人自由度的提升,因家庭干涉导致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已经近乎绝迹。真心相爱的年轻人大可以远走高飞,脱离原生家庭的束缚,开启人生的新篇章。
 
而不愿离开亲情羁绊的年轻人依旧会留在“隐蔽的角落”,过着自己选择的生活。
 

亲情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希望年轻人们都能拥有自由的婚姻和自由的意志。

 
本文由法律博主庞九林律师提供技术指导
 
参考资料:
[1]李若溪. 试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J]. 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 2017(35):1.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J]. 公安月刊, 2002(10):1.
[3]刑事判决书 (2000)峨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4]王秀红. 家庭内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成因和防治对策[J]. 当代法学, 19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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