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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被打女孩“轻伤不轻”,精神损害怎么算

宁七 壹读 2022-09-14
看完轻伤标准后内心重伤的壹读君 | 宁七
唐山打人案受害女孩的最新情况,千呼万唤始出来。
今天上午十点,河北公安发布了一则关于陈某志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通报,同时通报了四位受害女孩的伤情:其中两位为轻伤(二级),现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另外两位为轻微伤,无需留院治疗自行离开。
图源:@ 河北公安网络发言人
这则通报一出,引发了不少网友的质疑:把人打成这样,你告诉我轻伤?
今天壹读君就给大家讲讲,为什么看起来很严重的伤势,结果只判为轻伤?轻伤的标准这么高吗?
轻伤二级,已是不能承受之重
不同于大家常挂在嘴边的诸如擦破皮、撞淤青、割破手此类的“轻伤”,伤情鉴定中的“轻伤”,其实一点也不轻。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轻伤、轻微伤都有严格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在《标准》中:
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那在唐山打人案中,有两位受害女孩被判定为轻伤(二级),大概相当于什么程度的伤情呢?
给大家简单讲讲:
1、头、颈部位损伤的轻伤二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以上;咽喉软骨骨折;舌骨骨折……
2、面部损伤的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出血/黄斑裂孔……
3、全身骨骼、内脏损伤的轻伤二级
肋骨骨折2处以上;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胸锁关节/肩锁关节脱位;骨盆骨折;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重要血管破裂;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胸壁穿透创;胸腔积血、积气;肝、脾、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等……
所以,司法鉴定语境中的“轻伤”,其实已经很严重了。
那问题又来了,司法界划定轻伤、重伤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伤情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什么具体影响呢?精神损害又该怎么算呢?
轻伤和重伤如何划定,精神损害怎么算?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人体损伤程度等级划定,在重伤和轻伤之间,明确的分水岭就是“危及生命的程度”“肢体残废或容貌损毁的程度”“丧失器官功能的程度”
重伤(一级/二级),都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会遗留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而轻伤(一级/二级)多是不危及生命的情况,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会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的损害,也包括影响容貌。
在伤情鉴定的实践中,最关键的就是拿捏好轻与重之间的这个“程度”。
如何判断“程度”孰轻孰重呢?与特定人体器官的“功能参数”有关。
以“手部损伤”来给大家举例讲讲: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手损伤达到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为重伤一级;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为重伤二级;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为轻伤一级;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为轻伤二级。
手掌断离相对好判断一些,功能丧失程度如何计算呢?
对于手部生理机能而言,医学和法医界一般认为大拇指的功能,相比于其他手指更为重要。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
示指(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
环指(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
一手掌骨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
所以当拇指断离或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时,就是重伤二级;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的,就是轻伤一级;而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则会判定为轻伤二级。
举个实例,某43岁男子左手切割伤,左手食指末节完全缺失,在中节与末节处完全离断;左手中指中节指背见一2.3厘米长创口瘢痕,食指中节指骨远端骨折,最终判定为轻伤二级。
图源:参考文献[9]
在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伤情鉴定对加害人进行定罪量刑十分重要。
根据相关研究,在基层公检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一般以轻伤以上为立案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江宁公安在线的博文中分析道,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对是否构成犯罪与犯罪轻重有巨大影响:轻微伤和轻伤是违法和犯罪,或者说非罪与有罪的区别;而轻伤和重伤,则是罪轻和罪重的区别。
图源:江宁公安在线
还有很多网友关心的“这几个女孩精神损害怎么算”这一问题,壹读君采访了知名法律博主、律师庞九林,庞律师表示:
在我们刑法体系关于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把“精神损害”作为受伤的鉴定内容,也就是说导致精神损害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
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受害人因为侵权导致精神疾病的,可以请求赔偿。因为受伤导致伤残(器质性伤残)或者毁容,受害者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受伤女孩如果构成伤残(器质性伤残)或者毁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精神受刺激,但并没有因此导致精神疾病的,很难因精神损害本身而主张民事赔偿。
愿法理昭然,恶人早日伏法。
参考文献:
[1]楚圣.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伤情鉴定制度的完善[D].湖南师范大学,2012.
[2]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总则[J].法医学杂志,2013,29(06):458-461.
[3]王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解读与评析[J].证据科学,2013,21(06):724-730.
[4]杨振媛.伤情鉴定规则的合理性分析——以鉴定时机与鉴定依据的选择为切入点[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02):116-119.
[5]王宏兴,周亚东,王克军,杜丙寅,李书田,李琳.拇指末节掌侧皮肤缺损伤情鉴定[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S1):63.DOI:10.13618/j.issn.1001-5728.2013.s1.042.
[6]卫满升,王建宁,樊晓晶. 手指节部分离断伤情鉴定探讨[C]//.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8:197-198.
[7]吕金星,梁建军,周楠,王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的理解与认识[J].法医学杂志,2016,32(03):217-218.
[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
[9]崔劲松.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手损伤[C]//.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64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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