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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黄码事件,被打一巴掌就倒地不起是怎么回事

宁七 壹读 2022-09-14
每天学会一个小妙招的壹读君 | 宁七
今天,一段父女黄码闯卡被拦后袭警的视频上了微博热搜。
视频显示,6月21日,丹东一名女子与其父亲驾车外出看病,因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被拦,当事女子称自己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和社区证明,但父亲没有开证明,警察表示不许通行。在交涉过程中女子被推搡倒地,其父亲上前击打了民警面部。
22日下午,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针对此事件发布警情通报。通报中称,一经街边境派出所依法展开调查,该女子因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其父亲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视频在热搜上火了之后,整个“70岁生病老父亲一巴掌袭警过程”被一遍一遍拆解和回放。被人打了一巴掌,被打者可能因为对方力气过大站不稳倒地,也可能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
如果不幸被人扇了一巴掌,可能有人会想着“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不然咽不下这口气。但其实“扇回去”并不是一个很明智的做法,建议潜心学习这位警察的操作。
被扇巴掌,建议先倒地
扇巴掌,是用张开的手掌拍打TA人脸部的一种动作。
要实施这个动作,总共分成三步:把手举起来、张开手掌、用肩关节或手肘关节带动手掌拍打对方的脸。
在手逐渐接近对方脸部时,手臂挥动的力度越大、手掌与对方脸部之间的夹角越大,这个巴掌对对方造成的伤害值也就越大。
视频里这位中年男性击打警察面部时,手掌与脸部的夹角看上去应该是锐角,手臂挥舞相对有力量,如果真的打上了,至少能产生让对方脸部疼痛的伤害值。
但扇耳光的伤害性不止于皮肉,还有“心理打击”。俗话说“打人不打脸”,在不少文化环境中,脸是“面子”是“尊严”,打脸就是把对方的面子和尊严按在地上摩擦。而且相比给一拳、踹一脚这种暴力行为,“扇”这一攻击方式更会让人感受到尊严扫地。
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综上,扇巴掌是一种双重打击身心健康的暴力行为。在如此重击之下,一个站不稳就摔倒在地是合情合理的。
摔倒完,然后呢?
不要还手!不要还手!不要还手!
因为一旦还手,事态有可能升级为“斗殴”。
这时可能就会有人问了,对方打我我还手,这难道不算正当防卫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情形: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许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两个要素是:
①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停止的;
②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过限度的防卫或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当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之后停手,没有失控继续殴打,这时你还手打回去,很难构成“正当防卫”情形,反倒可能把事态推向“互殴”。
互相斗殴,指的是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而且双方对参与斗殴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都有预见。
法谚讲“斗殴无防卫”,说的是任何一方的斗殴行为都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互殴是需要付出法律代价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而且如果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以上,则涉嫌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
所以,被扇巴掌之后,最好的正当防卫不是打回去,“以暴制暴”从不是最好的谋划。真的很建议你随着这个巴掌的角度和力度,将身体调整到最合理的姿势然后“徐徐倒地”,这样既能保护自己不陷入事态升级的窘境,又能善用法律武器出了这口恶气:
隐忍不发,应录尽录
网传视频中,能清晰地听到警察被一巴掌打倒在地后,特意关心了一句“录了没”,这是最值得一提的,因为他懂得留存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于“证据”的相关规定,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对于“证据” 的相关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中两部法律都认可的视听资料就包括了视频,律师提示到法庭对于视听资料会严格辨别真伪,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必须是:
①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②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非法取得;
③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所以,在事件现场由第三人拍摄的视频,如果被证明是连贯的、未经剪辑篡改的,那就是合法又有效的证据了。
如果这位警察后续还有去医院验伤出具伤情鉴定的行动,那就真真是自我防卫的标杆操作流程。
该说不说,常和法律打交道的人,真的是太懂得如何“避险”了。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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