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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楼加装电梯细则出炉!手续20天就能办完,建议用玻璃围护形式

2017-10-17 齐鲁晚报

16日,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对老楼加装电梯的手续办理进行详细说明,老楼加装电梯终于有了明白纸。


根据导则,加装电梯需要业主协商签订协议,设计方案公示后,可以去规划、建委、质监等部门进行审批,最后就可以施工并验收了。

不少老小区的住户倾向于这种外设廊道式的电梯设计方式。 (效果图)

 

老楼装电梯

有了“明白纸”


今年6月,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办法(试行)》,四层以上并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以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可以进行申请。办法出台后,不少老楼的业主就盼着能够早日加装电梯。


由于是新政策,业主在实施安装时会发现设计标准、办理手续等还没有头绪,找哪些部门审批、如何审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老楼加装电梯的手续办理导则发布后,终于给了市民一个“明白纸”。

  

根据现在的导则,加装电梯共分为四个大步骤。

首先进行业主协商,制定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委托相应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方案进行公示;

第三,进行工程手续办理;

最后,手续办完后,就可以组织施工了,施工完后还要进行竣工验收。

  

文件明确规定,增设电梯建筑尺寸严禁过大,满足电梯基本使用要求即可,不可增加附属设施。外轮廓尺寸不宜大于4.7米×2.8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宜大于2米,增设的电梯宜采用玻璃围护形式。

  

记者从济南一小区加装电梯的热心业主处了解到,加装电梯有钢架玻璃围护形式和土建施工形式,前者是安装在整栋楼的外侧,连廊连接电梯与楼房,只能从楼道窗户入户,错层入户;后者则是在楼外面加盖一层“壳子”,直接将电梯包裹在内,可以平层入户。


导则出来后,济南加装电梯还是建议选择玻璃围护形式,并且增设电梯层数必须与现有住宅层数一致,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高度2米;增设电梯外观应与小区整体建筑风格风貌相协调,同一幢楼同期申请加装的电梯各单元的外观应一致。


影响消防设施的

要提前办手续


根据导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一般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申请人,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加装电梯有关工作并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老楼加装电梯需要多个部门审批。

首先市民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去规划直属分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办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然后去各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再去市质监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工作日即时办理;


最后到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手续,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综合算起来,加装电梯的手续最多20个工作日就可办理完成。

  

另外,增设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事先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沟通,提前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没出资的业主

无权使用电梯


老楼加装电梯时,最容易遇到邻里间的纠纷,在开始加装前,就需要业主协商。


导则规定,一般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制定初步方案后,要征求业主意见,签订书面协议,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或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向增设电梯召集人提出异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异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增设电梯的使用人为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以及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使用电梯的其他业主。也就是说,没出钱,同时也没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用户,是不能使用增设的电梯的。如果这类人以后也想乘坐电梯了,可以申请使用电梯,但需补交增设电梯工程各项费用。获得资金补偿的,应退还补偿资金。

  

另外,在电梯使用过程中,业主应自觉遵守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如违规使用造成电梯故障的,其维修费用由违规者承担,不能从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中列支。

  

如果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然后租给租客,或者卖掉房子,权利和义务如何界定,导则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本单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当向买受人书面说明增设电梯相关事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主应对增设电梯相关事项和费用与承租人做出明确约定,并负连带责任。

导则全文如下⬇️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便业主或委托人办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 续办理导则。


一、业主协商、签订协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一般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 有部分业主作为申请人,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 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 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加装 电梯有关工作并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及实施单位应对申报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范本、真实性承诺范本见附件1、2) 。


(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 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 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等初步设计,费用预算及分摊筹集方案, 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管理方式及后期运行维保费用 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业主意见及签订书面协议。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 案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同单元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后,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范本见附件3)。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 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方案设计及公示


(一)委托设计。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进行设计,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 范、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


1、规划设计要求。增设电梯设计方案除满足《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 技术规范》(JGJ/T 390-2016)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 、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 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2)增设电梯建筑尺寸严禁过大,满足电梯基本使用要求即可,不可 增加附属设施。外轮廓尺寸不宜大于4.70mX2.80m,通过连廊与原住宅 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宜大于2.00m,增设的电梯宜采用玻璃围护 形式。

(3)增设电梯层数必须与现有住宅层数一致,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高度 2.00m。

(4)增设电梯外观应与小区整体建筑风格风貌相协调,同一幢楼同期 申请加装的电梯各单元的外观应一致。

(5)申请沿城市主次干道增设电梯的,加建电梯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 离须满足规划要求。


2、消防设计要求。

(1)电梯井及连廊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原建筑的 设计要求。

(2)加装电梯后建筑最近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电梯不应占据消防车道,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4)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楼梯间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 、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6)住宅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7)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设计方案公示。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将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 行公示(公示范本见附件4),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公示内容: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签名表或者书面协议)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 图);有关情况说明。


2、公示地点: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出入口。其 中,“物业区域显著位置”指物业区域主要出入口、会所、布告栏等 部位,“本单元出入口”指本单元现有楼梯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3、异议表达: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或 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向增设电梯召集人提出异议,双方自行协商 处理异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 办事处反映,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4、公示结果报告:公示期届满期间未接到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事项 的异议,或有异议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公示人即可形成公示结 果报告(公示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5)。


三、工程手续办理


项目开工建设前,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规划审查、施工备 案等审批手续,并及时向质监部门书面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增设电 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 应事先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沟通,提前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山东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有关规 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持规 划审查意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 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 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后即可施工。


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 电梯》(TSG T7001-2009)第五条规定,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 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 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 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 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一)办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


1、办理部门:规划直属分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6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1)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见附件7);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及承诺书(提供原件核验);

(3)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总平面图、 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2套;

(4)业主关于增设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

(5)申请增设电梯方案公示结果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1、办理部门:各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8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9);

(2)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3)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4)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5)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和结 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6)建设资金承诺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


1、告知部门:市质监局


2、告知地点: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济南市政务服务质量技术监督 大厅


3、咨询电话:0531-89738200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00)


5、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10);

(2)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四)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手续。


1、办理部门: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2、申报地点: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市质监局一楼服务大厅


3、咨询电话:0531-89738119


4、办理时限: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5、申报材料:

(1)电梯监督检验申请单;(见附件11)

(2)电梯制造单位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3)电梯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告知书;

(4)施工方案;

(5)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电梯机房、井道布置图或土建工程勘测图。


四、施工组织及验收


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要求, 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负责。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五、使用登记及资金补助


(一)电梯使用登记。工程竣工验收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向项目所在 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二)资金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 续后,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 魏新丽 

编辑:daid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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