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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起身将老太“吓成”9级伤残,狗主被判赔20万!网友吵翻...

齐鲁晚报 2019-04-07

遛狗不拴狗绳到底是多大事?

很多人觉得是小事,

可是,

广东江门狗主人高某却因此赔了20万,

估计他肠子都悔青了!

事情发生在2017年的8月13日,

当天19时20分,

六旬老太欧某

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某步行街,

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

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

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

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

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网络配图)


饲养这条泰迪犬的是附近居民高某。

高某认为她的宠物犬

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

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

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

所以她不愿赔偿。

所以最终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这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欧某与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

欧某认为高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

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高某则认为欧某摔伤与宠物狗无关,

是其不小心造成的,

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这么判: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有网友觉得

狗没栓绳就和开车没驾驶证一样

所以判狗主人负全责很合理



但也有网友觉得

20万的确有点多

而且狗狗没扑没咬

反而觉得老太太有碰瓷的嫌疑



还有网友晒出了自己的亲身遭遇

表达了对遛狗不牵绳行为的看法


你怎么看?


来源|澎湃新闻、江门日报、新闻晨报、新浪微博等


编辑: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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