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9人感染,927人隔离!男子妨害疫情防控被判二年六个月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入境人员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疫苗接种过程中袭警、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犯罪。
案例一: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其亲属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私自开办“小饭桌”,为周边村镇的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上下学及午餐、看管等经营服务。
2020年12月底,顺义区多地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当地政府按照上级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村民非必要不前往人员聚集地区和场所,有发热症状需报告村委会。
2021年1月初,“小饭桌”放假后,王某及其妻子马某先后出现发热等症状。二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自行到药店买药服用,并到私营诊所输液治疗三日。
其间,王某还出入市场、饭店、药店、政务大厅等多处公共场所。同月8日上午,王某前往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在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到过顺义区的相关中风险地区、家中是否有其他发热人员等情况时,均未如实回答,致使医院未及时采取隔离诊疗措施。
次日,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王某确诊后,昌平、顺义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次对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排查,王某隐瞒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
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王某密切接触者共计927人,均被采取隔离措施;王某同住家属6人中,2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4人为无症状感染者;“小饭桌”的2名学生及1名学生亲属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王某在当地出现多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实施多种妨碍疫情防控行为,在确诊后仍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导致疾控部门未能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查、隔离,情节恶劣,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二:曹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入境时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发疫情传播严重风险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曹某出境到某国期间出现发烧等症状,经购买感冒药服用体温恢复正常。后曹某得知其在该国入住的酒店有数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同月28日,曹某从该国返回,在入境口岸未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隐瞒其曾出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其所住酒店存在多个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及前往过某国多个疫情严重省市等信息。
曹某回国后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还违反隔离防疫要求,私自离开隔离房间与朋友接触。
同月30日,曹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曹某的行为先后造成459人被集中或者延期隔离医学观察;另造成29名海关口岸工作人员居家隔离14天,严重影响口岸监管工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三: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伪造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外销售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下旬,被告人梁某在经营某影音工作室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山西省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以每份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
2021年8月至10月底,梁某共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四:黄某袭警案——疫苗接种过程中暴力袭击维持秩序的民警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19日上午,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防疫站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群众为避雨纷纷涌入防疫站大厅,导致防疫站大厅人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疫苗接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该站工作人员遂向万州区钟鼓楼派出所报警求助。钟鼓楼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黎某某、辅警曾某某前往疫苗接种现场维持秩序。
雨停后,黎某某、曾某某劝导现场群众到门诊外排队等候。被告人黄某不听劝导,拒不离开大厅,曾某某遂拉黄某左臂,欲让其离开防疫站大厅。
黄某用雨伞击打曾某某头部,将其警帽击落在地。黎某某见状上前,欲夺取黄某手中雨伞,黄某又用雨伞击打黎某某头面部,致黎某某左眉弓外侧发际处受伤。
黄某随即被黎某某、曾某某强行带出防疫站大厅,其间黄某不停用手抓挠黎某某和曾某某。经鉴定,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五: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3日晚,被告人潘某为恐吓群友,在江苏省句容市编造“王某,男,22岁,镇江市润州区人,2021年8月2日晚上7点半于润州区光明新村小区出发至溧水周家山,途经句容市梅花小区拜访亲友(08:30),紧接来到帕提亚广场中心露天小吃摊(09:00-11:00),次日到溧水检查核酸检测两人均为阳性,已被隔离,若有与上述时间地点相符的群众,请积极自我居家隔离并尽快与地方医院取得联系”的虚假新冠疫情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制作成视频后发送至一个46人的QQ群。
后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扩散至204个微信群,涉众逾万人,造成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案发后,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潘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