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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的是“炸弹”还是普通货品?竟凭一段笔录定了!各部门的回应挺微妙



N海都记者 张志宏


今年4月18日,

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截获了一辆载着320个

过期液化气空瓶的货车,

以“无证运输危险品”为由

对运输车辆进行了

长达一个月时间的查扣。

(详情点击这里)


该事件经海都全媒体报道后,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法学专家表示,

该事件的焦点是

“液化气空瓶究竟是

普通货物还是危险品”的争议上,

更深层的问题则是交通执法部门

未能严格依法行政,

对非职权范围内的货品属性进行认定,

因此在执法行为和法治意识上存在瑕疵。


泉州南方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使用普通箱式货车运送空液化气钢瓶


一段笔录成认定“液化气空瓶是危险品”的主要依据


今年4月18日,泉州市南方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一辆载有320个报废液化气空瓶的普通车辆在行驶中,被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鲤城大队查扣后,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到场做笔录,双方进行了一段问答:


Q我们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闽C54849号车辆时,抽取了几瓶液化气瓶,发现存在液化气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需经消除危险性处理,你公司有根据规定操作吗?A

因为液化气瓶都是空瓶,所以没有再对空瓶进行危险性处理,你单位执法人员发现闽C54849号车辆所载的液化气瓶存在液化气的情况,一般是属于少量液化气残留的正常现象。

在接受海都记者采访时,泉州市南方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表示,这些被查扣的液化气瓶是从惠安惠盛气站运出来的,进行送检时都是经过放空的,本来就不存在危险,只是由于大气的压力差,在开启气瓶阀门时,有的会发出轻微的“嗤”声,类似极少量液化气残留的情况。他还表示,当时这些气瓶被暂扣,客户没有气瓶可供周转,为了尽快把这些被扣的气瓶取出,不得已按照交通执法部门的要求做了笔录。


张先生没有想到,正是这段笔录,成了交通执法部门认定“这些液化气空瓶是危险品”的主要依据。



谁来认定“民用液化气空瓶究竟是否危险品”?


近日,海都记者再次来到泉州,就这起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采访。


据泉州市南方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先生介绍,海都报就该案件进行报道后,泉州交通执法部门暂停了对该案件的处理,暂扣的车辆已经放行,但至今没有做进一步的处理。至于最终怎么处理,他询问了交通执法人员,目前没有确切回应。


究竟民用液化气空瓶是否危险品?


海都记者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前身为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危化处进行咨询。该处刘处长表示,他们对于危险品的认定主要针对工业用液化气,民用液化气空瓶的问题不属于他们管辖,应该咨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都记者来到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危化处负责人阙先生表示,如果仅仅是液化气空瓶的话,肯定不属于危险品。他告诉记者,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范围只在钢瓶本身以及检验钢瓶是否安全规范。他认为,用液化气的主管部门是住建部门。



海都记者来到省住建厅,就相关情况进行采访。省住建厅有关人士回复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住建部门主要对民用液化气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液化气空瓶属于特种设备,不属于住建部门管辖范围。


记者查询了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此中并没有对“液化气空瓶是否危险品”做出明确认定。


究竟谁来认定“液化气空瓶是否危险品”呢?


对交通执法部门的查处依据业内认识并不认可


那么,交通执法部门对此案的查处依据什么呢?


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有关人士在接受海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询问笔录》中提及“没有对空瓶进行危险处理,存在少量液化气残留”,这是一个“证据”;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明确液化石油气为危险货物;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4-2018)也规定,“除非已采用使用措施消除危险性,否则装载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应与装有该物质的包装,使用相同要求”。


依据这些,做出了查处的决定。


但是,对于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定,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他们并不认可。


业内人士一是认为空瓶已经没有危险性,不能从理论上“可能有残液遗留”就简单地推断出“液化气空瓶仍是危险品”的结论。


二是认为普通的液化气用户和销售商家,均无技术处置空瓶、废瓶的权利,按照有关法规,空瓶废瓶得运送到有资质进行技术处置的集中点进行处置。


三是如果空瓶、废瓶在送往集中点处置的过程中,非得使用特殊车辆运送不可,各地需要多少特殊车辆呢?而且,由于国家对于危险品车辆技术规范的要求提高了,符合新颁安全标准的车辆还未正式推向市场,导致运送危险品的特种车辆很难得到审批。这样一来,很可能出现“大量报废的液化气钢瓶随便扔进垃圾堆”的现象发生。


四是认为用特殊车辆运送空瓶、废瓶,是一种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福州燃气行业协会会长吴泰平曾经在福州市建设局液化气燃气管理办公室工作,退休后担任福州市燃气行业协会会长,从事这个行业已经30多年了。

吴泰平在接受海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液化气空瓶是否危险品”这个问题还是首次碰到!


他认为,液化气空瓶属于“空瓶”还是“空瓶不空”,此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目前仍然处于模糊状态。


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起职责,对“液化气空瓶是普通货物还是危险货物”这个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做出统一认定,对于谁来处理、以什么标准处理液化气空瓶做出明确的规范,让社会各界有章可循。


交通执法部门理应自行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泉州市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的“证据”材料中,似乎抓住了“未经处理”几个字,但是记者对照原始笔录,发现“没有进行危险处理,存在少量液化气残留的空瓶”是从原始笔录中抽取的字眼,忽略了“因为液化气瓶都是空瓶,所以没有再对空瓶进行危险处理”、“一般是属于少量液化气残留的正常现象”的关键语句。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建省政府立法咨询顾问丁兆增表示,交通执法部门对该案件的执法和认定,其实都基于对不属于自己管理范围的事项进行认定,液化气空瓶是否属于危险品?可以将案件交由有权的部门进行认定。如果存在认定的空白,可以联合多部门进行会商,将空白的领域进行补充,也为未来的执法建立依据,而不是急着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辩解、开脱。丁兆增认为,此案中交通执法部门没有依法行政,存在严重的“行政本位”思想。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叶知年就此进行了分析。一方面,对企业和社会公众来说,“法无禁止则自由”,只要具有法定资质的部门没有认定“液化气空瓶是危险品”,用普通车辆运送液化气空瓶的普遍做法就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授权则禁止”,交通执法部门以“危险品”来处罚普遍存在的普通车辆运送液化气空瓶现象,完全于法无据,属不当行政行为,理应自行纠正,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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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小燕   编辑: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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