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张截图,会不会让你瑟瑟发抖

一位博士的返乡笔记,深刻入骨!

吴晓波力挺任泽平:为民营经济正名,要不惜脏了自己的手,把大粪捡起来扔出去

母子乱伦:和儿子做了,我该怎么办?

去泰国看了一场“成人秀”,画面尴尬到让人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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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宸出庭律师

疫情防控”九不准“和”二十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视角看世界,热点问题冷观察。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小编按语希望疫情早日结束,各地生活和工作秩序早日恢复常态,也希望各地能够不折不扣落实防控政策和措施,我们一起来认真学习领会疫情防控“九不准”和“二十条”措施相关内容,不折不扣执行,人人遵守,不给国家添乱。01疫情防控”九不准“2022年6月2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主要内容】(一)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二)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三)不准随意延长中、高风险地区管控时间。(四)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五)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六)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七)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八)不准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司乘人员通行。(九)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02疫情防控”二十条“措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2年11月1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2022年11月27日

【案例】房开公司逾期交房,购房人要求退房退贷,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视角看世界,冷眼观察析法理。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前言现生活中,购买期房并且按揭付款的现象比较多见。一旦遇到房开公司无法按期交房甚至不幸遭遇烂尾,购房者可能面临交房遥遥无期,又还得按月向银行还贷的困境。最近我们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具有现实普法意义。房开公司逾期交房后,购房人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一并解除按揭贷款合同获得支持,法院判决房开公司退还购房人已付的首付款和各项费用以及已还贷款,并且此后的还贷由房开商负责偿还,购房人无需再履行还贷义务。
2022年8月9日

爷爷立遗嘱指定房产归孙子,遗嘱没问题,为什么孙子却未能继承?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手记,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前言最近遇到的一个案例,有现实普法意义,与大家分享一下。当事人的爷爷生前立遗嘱指定由其继承房产,爷爷去世一年多后牵出一场官司,判决结果有点出乎意料,法院认定遗嘱没有问题,但由于这位当事人不懂法,少了一个步骤,最后却没能继承到这套房产。
2022年2月19日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写夫妻俩名字,出资款算借贷还是赠与?

因此,为了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纷争,在家庭生活中,当涉及重大利益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时候,建议还是“先君子,后小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并注意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往期经典回顾◆
2022年2月11日

朋友来咨询,继母去世其生前名下有一处房产,如何分割?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手记,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前言有朋友来咨询,他的继母去世了,在继母名下有一套房,他们不知道该如何继承和分割。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先明确两点:第一,需要确定房屋是继母的个人财产,还是继母与你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甚至继母与他人共有;第二,还要看继母是否有遗嘱。不同的情形,将会演绎出不同的结果。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一、房屋登记在继母一个人名下,就一定就是她的个人财产吗?答案是:不一定。如果这套房屋是父亲与继母结婚后才购买,他们夫妻之间又没有特别约定,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购房资金来自于继母的个人财产,那么,这套房子即使登记在继母一个人名下,也并不是她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2年1月28日

民事诉讼法再修改,2022年1月1日起打官司将会有哪些新变化?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手记,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前言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除了部分表述为与民法典保持一致作相应调整外,还体现了便民、高效、减轻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等特点,其中有一些规定与此前的民诉法有较大区别,本文来作一下梳理,与朋友们交流。一、“在线诉讼”写进民诉法,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这两年因为疫情的影响,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远程在线方式进行诉讼,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在现实中也有其必要性。
2022年1月3日

律师手记:一个印象深刻的仲裁案,合同解除行使期限只有一年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手记,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前言这是笔者担任首席仲裁员裁决的一个印象较为深刻的案例。本案虽然被申请人没有应诉,仲裁庭经过缺席审理,主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超过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021年12月27日

律师手记:租地协议8年后被认定无效,已领数百万元征地补偿款被判返还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手记,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前言农村土地问题有点复杂,本案被告与某村23户村民签订《租赁协议书》并一次性参照当年征地标准支付了“租金”,此后进行了投资建设,二年后遇到征地,被告依据协议约定领取了数百万元补偿款。协议签订8年实际领走征地补偿款6年后,村集体梳理账目时有村民代表对该笔征地款提出质疑,经咨询后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认定租地协议无效,村集体诉请返还征地款及相应利息共计400余万元获得支持。该案有一定的现实普法意义,我们整理出来与读者朋友们分享交流。一、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7日

律师办案手记:原告持白纸黑字借条和相应转款凭证起诉,为何还输了官司?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办案手记,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前言这个案件从2017年1月份一审立案,历经三次一审判决,二次二审发回重审裁定,终于在2021年8月份第三次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2021年12月9日

律师随笔:从上半年7个不批捕案例看黄金14/37日律师的作为,兼谈刑辩新变化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随笔,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前言2021年上半年,我们担任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中,有七个获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例,当事人从被羁押状态得以恢复人身自由与家人团聚,本文拟对办案过程的一些体会作点记录。
2021年11月4日

律师随笔:法律援助代理原告起诉市政府,“民告官”一审获胜诉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随笔,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点滴滴......中午临近下班,一位当事人打来电话,电话那头有点兴奋:“文律师您在哪里?我们那个起诉市政府的官司打赢了,我刚刚领了判决书,我给您送一份过去。”见了面,他仍掩饰不住兴奋地说:“我真没有想到法院还真判决我赢了,而且政府还指派律师为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我告诉他这只是一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包括被告政府)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进入二审,虽然这个案件我们提出了对方可能无法补救的“硬伤”,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判决还没有生效,结果就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现在说赢了这场官司还为时尚早。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和司法审判实践中,“民”可以告“官”而且还能赢这也是很正常的,这也正说明了我们国家法治在不断进步。正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没有人能够永远都正确。而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的过程中,同样可能出现偏差。这些偏差,有些可能因为当事人证据的缺失或者瑕疵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不够准确,有些可能对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的理解,还有一些可能是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等等。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就是正确,有时候也有可能存在错误甚至不排除有个别违法情况,不论古今中外,这都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当行政行为错误甚至违法时,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当事人或者老百姓,能够有畅通的救济途径,在制度设计层面有行之有效的纠错机制,这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随感1、这个案件的由来,是在几个月前的一天上班时间里,律所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希望我们律师事务所承担这个案件的法律援助,并特别强调这个案件可能有点复杂,希望所里能够足够重视,指派资深律师参与。当时我正在办公室值班,工作人员报告过来说了法援中心的要求,经与其他合伙人沟通,决定让我来完成这次法律援助任务。2、很多人一提起行政诉讼,听说是“民告官”就感觉害怕或者对胜诉并不抱希望,其实,在这些年的律师执业中明显感觉到,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民告官”并没有很多人想像中那么复杂,如果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错误或者违法,法院同样会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判决,民告赢官也并不是什么稀罕事。正如前所述,这一方面说明老百姓救济途径畅通,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国家的纠错机制是运转是正常的,体现了国家法治进步。3、如果当事人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会为其指派律师无偿援助。不过,社会律师虽然每年都会有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任务,有时会接受指派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践行律师的社会责任,但是,律师同样也需要生活,因此不会每一个案件都免费援助。4、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对法律援助律师有所误解,担心法律援助律师不收当事人的费用,“干活肯定不会卖力!”其实这种担忧有点多余,对于绝多数律师来说,代理的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应该都是律师努力追求的结果。关于这一点,我们一直也对律所的年轻律师强调,案件不论大小,收费不论多少,只要接受了委托或者指派,就要全力以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律师长远执业的基础。(文金发律师随笔
2021年10月28日

【律师手记】那些摊上事儿只想着找关系摆平的当事人

嘉宸出庭律师专注于诉讼实务律师手记律师视角看世界,通俗文字释法理;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下午去看守所分别会见了两个嫌疑人,出来已到下班时间,由于此前亲属心情较急,加上第二天有其他时安排不了时间,因此就在当晚分二批约见当事人亲属,向他们转达了在看守所的当事人对他们的亲情问候。
2021年1月7日

文金发律师受聘担任第五届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仲裁知识介绍【什么是仲裁?】仲裁是泊来品,最初是中世纪西欧国家的商人们为避开诉讼,而自行创立的一种商贸纠纷解决机制,从民间自发逐步发展到国家立法认可并赋予强制力。
2020年5月19日

“骑墙式”辩护的法律依据及案例分享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到某县看守所会见了甲某,详细了解案情后,作出初步判断认为该案系合伙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并向办案单位表达了意见,但未获采纳。律师为甲某申请取保候审未获准许。
2020年5月16日

民间借贷中容易忽视的几个重要细节

点击上方关注我们!引言前些年民间借贷不断活跃,近两年受种种原因影响,很多民间借贷无法如期得到清偿,甚至有不少借贷公司半夜关门,老板跑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加。我们这两年代理了不少此类案件,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也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了详细解读,想了解更多内容的朋友可查看我们的历史文章。本文结合执业实践,着重提示几个在民间借贷中容易被忽视的细节问题。壹白纸黑字并非铁板钉钉先看下面这张借条:上面这张借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且写明“借到”了五十万元,按传统理解,李四如到期不还款,张三持这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胜诉似乎铁板钉钉。但是,我们要提示各位,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如果仅凭这一张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起诉,如果对方又否认借款事实的,张三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近些年代,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等事件时有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最高法2011年6
2020年4月17日

真实案例告诉你,银行卡被盗刷,怎样操作能挽回损失?

引言银行卡被异地盗刷,损失该由谁承担?如果能够证明银行卡确实属于被盗刷,银行作为银行卡和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其应承担识别伪卡以及保障交易安全义务。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及技术风险所造成的储户资金损失应由银行埋单。但是,如何证明是被异地盗刷?这是需要一些智慧的,今天这个案例中的这位当事人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的一系列操作,为其最终全部挽回损失无疑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其经验值得借鉴
2020年4月10日

婚前首付买房婚后有还贷离婚怎么分?

【导读】一方婚前首付购房,权属登记其一个人名下,婚后有还贷,离婚如何分割?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对于此类不动产分割作了原则规定,对于产权归属、婚后还贷资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这些规定都是明确的,实践中亦少有争议。但是,对于如何计算“婚后共同还贷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学术上和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离婚财产分割并非想像中那么简单,本文作一些梳理。婚前一方按揭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有部分还贷,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普遍。如果夫妻离婚,这样的房产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中该条规定:首先,此类房产在产权归属问题上,如果协议不成时,权属判归产权登记一方,虽然在理论上还有可能存在例外情形,但在审判实践中基本已是共识。其次,即使婚后实际由一方收入用于还贷,如果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特别的约定,不论谁还的贷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这点在法律上亦是明确的。再次,此类不动产在离婚分割时,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也是明确的。但是,由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计算“相应的增值部分”并未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几种不同的意见和具体的计算方式。101婚后还贷及其增值=房产现价/原始购房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房产价格除以原始购房价,计算得出房产升值率,然后用婚后共同还贷乘以这个升值率,即得出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这种计算方式相对简单方便易操作,只需确定房产现价和原始价即可,法院审理起来只需要查明不动产购置价及现价即可,在前期审判实践中有遇到过这样处理的。这种方式适合于婚前首付后不久就结婚婚前房产升值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形,如果购房到结婚这一段时间的升值较大,按这种方式计算,对于婚前购房一方就会显得不公平。由于未考虑结婚时房产价格因素,结婚前房产是否存在升值的认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种计算方式已很少适用。102婚后还贷及其增值=房产现价÷房产成本(结婚时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这种方式见于最高法民一庭吴晓芳法官执笔撰写并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刊的指导性案例。在这个指导性案例中,最高法民一庭意见认为:“(一)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在结婚登记前已经产生的增值依法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与婚后的增值部分进行区分;(二)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这种方式考虑了婚前房产的升值属于一方婚前所有,比前第一种方式更趋向合理,也是实践中较多采用的一种计算方式。但其将升值率以不动产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特别是将婚后共同还贷中的利息计入成本的方法,在学术上以及审判实践中还是存有一些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这个意见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因是由最高法资深法官分开发表,在审判实践中,此方式的计算方式,是现阶段处理此类夫妻财产问题的主流裁判观点。103婚后还贷及其增值=不动产现价÷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这种方式恰恰是前述最高法民一庭意见中所反对的“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持这种计算方式的观点大致有,既然是计算升值,顾名思义,前后值(价格)之百分比即是升值率,在不动产价格中实际上已经包括了成本和增值等因素,在计算升值率时在不动产价格的基础上再加入利息因素,有重复计算成本之嫌;也有观点认为,这种计算简单易操作,法院需要查明的事实也相对简单,也相对公平合理。结语当然,除上述计算方式上的区别或者争议外,在实践中此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往往还需要考虑更多复杂因素,比如:有些首付都是分期的;有些可以证实有部分或者全部婚后的还贷是以婚前个人财产所付;有些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或者全部出资帮还贷款;还有些是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或者父母参与装修导致不动产增值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值得研究,处理起来也是需要区别对待的。。所以,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是明确的,但在具体实操时却并没有那么简单。附最高法民一庭意见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期署名:最高院民一庭
2020年4月6日

周末闲聊:再谈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说话?

这两天,网上传出广西玉林女护士涉嫌杀害男医生,而且还传出有碎尸情节。其实,早在网上传出消息的几天前,我们就在一个小范围微信群里得到了小道消息,了解本案一些细节,并在群里进行了一番讨论。昨天一位朋友在网上看到消息,半开玩笑地问我:“如果女护士的亲属找过来委托律师,像这样的案件你接不接?”我回答他说,如果时间和精力允许,自然是不会拒绝的。他有点不解地说道:“像这样的案件,从网上信息看手段很残忍,基本没有什么辩护空间,社会舆论这那大,律师接这样的案件,不是讨骂吗?”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来,经常会遇到这种有点尴尬的问题。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说话?这个话题有点大,涉及到律师的职业伦理,涉及到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存在的意义,不是简单几句话可以说得清楚。因此,面对这样的提问,因为轻易解释不清楚,所以常常也就不去解释,只报以一笑。刚好今天周末有点时间,想起前两天朋友的玩笑话,于是便想到写点文字,也算是向这位朋友作个简单答复。他也是这个公众号的忠粉,这篇文章他是一定会看到的。刑事诉讼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杀予夺,这些对于一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基本权利,在对一个人进行刑事追责时,不可不慎之又慎。一个面临刑事追诉的人,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其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无论之前这个人多么强大,现在以其一己之力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力量对比显然是失衡的。而且其本身往往还法律知识欠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这样控辩力量如果不有抗衡机制,严重失衡一边倒的指控,往往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更严重的是,因为缺乏抗衡和监督,甚至还容易导致公权任性,一旦公权被滥用,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变得任性随意,其后果更是不堪想象。正是出于平衡控辩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公权力的抗衡和监督,出现了律师辩护制度,让居中裁判者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以达兼听则明之效果。形成控辩双方对抗、法庭居中判决的平衡,控、辩双方就好比天平的两个砝码,缺少任何一方,或者任何一方明显强势时,必将失去天平的平衡,所以,这些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以让法律的天平尽量趋向于平衡。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只是私权的代言,并不是最终的裁判者,仅仅是作为专业人员,依据现行法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作为最终裁判者的法庭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兼听则明,更好地查明事实、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力争让无罪的人免受冤枉,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不致轻罪重判。近些年来,随着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冤假错案得到陆续平反和公开报道,引起了人们对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反思。而我们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积极作用,甚至国家正在进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再穷凶极恶的刑事被追诉者,如果其本人或者亲属没有为他委托律师的,国家还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从国家的制度设计层面上,刑事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替坏人说话”,是国家制度设计中允许甚至是鼓励的,如果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是错误,国家为什么还会如此重视、支持甚至鼓励?说到这里想起几个著名的法治原则,也许可以更好地帮助理解律师为什么会帮“坏人”说话。一无罪推定
2020年3月28日

新版"民诉证据规则"或将增大律师执业风险|学习笔记(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诉证据规则)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法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最高法从2015年启动民诉证据规则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众号将陆续分享对新版民诉证据规则的学习心得和思考,也希望抛砖引玉,得到大咖们更多的指教。在学习新版民诉证据规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根据新的民诉证据规则,将有可能在以下方面增大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执业风险,提出来跟朋友们讨论。一“自认”的风险新版证据规则规定,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内容可能构成自认;同时还规定,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此外,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这些规定,将可能给诉讼代理人带来如下风险:(一)诉讼中的发言律师参加证据交换、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的发言,将可能导致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发言不慎或者陈述的事实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事前当事人有口头确认但事后当事人否认,一旦诉讼结果不理想,则可能会面临来自当事人的投诉甚至追责。(二)提交的文书提交代理词中可能涉及案件事实,有可能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是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如遇到前述当事人否认的情况,诉讼代理人亦可能存在风险。此外,虽然起诉状、答辩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但是基本都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书,不排除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出现不利的情况下,以自己不懂法律,是诉讼代理人让签字就签字就由,要求律师承担责任。(三)几点思考1、注意保留当事人陈述或者认可事实的凭证在接案笔录中尽可能详细的记录当事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之前未记录的与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制作谈话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有些紧急情形或者不方便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2、尽可能动员当事人本人出庭当事人本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庭审现场效果,体会律师为案件所做的充分准备工作,以及在庭审中为当事人合法权利据法力争;另一个方面,对于案件的事实部分,由当事人当庭作陈述,或者对于律师代为陈述的事实部分进行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中。此外,如果当事人本人在场,某种程度上会给对方作虚假陈述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3、更新《授权委托书》有些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出庭,我们关注到,在新版民诉证据规则的规定中,诉讼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有一个除外条款,即“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根据这个条款,如果确有必要时,可以考虑在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对某些事实的确认,但是这样的授权委托书之前从未遇到过,对于如何在授权委托书中对“明确排除的事项”进行表述,还需要研究,也可能会面临法庭是否接受这样的委托的问题。4、仔细核对每一份提交给法院的法律文书,在诉讼中的发言对事实部分保持充分谨慎,仔细核对质证以及庭审笔录。二逾期举证的风险
2020年3月19日

律师持调查令调取微信等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的实务分享

现在人们的日常消费以及投资理财普遍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互联网交易,移动支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比如,在证据的收集上,由于移动支付不会保留有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上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往往会陷入举证困难。还有比如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可能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有价证券投资等,此时,一方如果故意隐瞒不提供,另一方通过传统银行流水的方式根本无法收集到证据。2019年底,我们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起民事案件,之前没有参加一审,二审中我们认为需要收集对方当事人微信、平安壹钱包等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流水,以支持我方的事实主张。遂向二这法院申请调查令获得准许前往深圳腾讯财付通、平安银行、平安付等公司,调取到对方当事人微信账号、平安银行及平安壹钱包账号信息、交易流水等资料。这个案件二审法院最终以我们调取的新证据作为依据之一,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剧情得以反转。本文在这里不讨论案件实体问题,想跟各位分享这次持法院《调查令》去腾讯财付通、平安银行、平安付(壹钱包)等公司调取证据的过程,又由于三家公司取证过程大同小异,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以去腾讯财付通取证过程为主,供从没有这方面经验的同行们参考,当然,有过调查经历的可以直接忽略。程序启动
2020年3月16日

虚假诉讼罪引发关注|附法律适用

虚假诉讼罪引发关注|附法律适用虚假诉讼罪引关注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增加一个新的条款,该条款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了规定,最近这两年,随着因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断被披露,这一罪名引起较大关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的地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使得该罪的法律适用更具有操作性。可以预见,随着实践的发展,该罪将更多地进入社会公视野,值得重视。从披露的案例来分析,近两年虚假诉讼罪呈现出以下特点,需要引起特别关注:1、因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引起的虚假诉讼罪占了相当大部分的比重,相当大部分以虚构债务或者转移财产为目的,比如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巨额债务意图在离婚诉讼中侵害另一方财产;破产案件(或者资不抵债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串通虚构巨额债务参与破产(或者执行财产)分配,侵害合法债权人权益;等等。2、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又向法院提起诉讼重复主张债权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3、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不限于原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中的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同样有可能入此罪;4、以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往往涉及多项罪名,如诈骗、职务侵占、贪污等,如果同时构成数罪的,将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5、以根据虚构的事实取得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或者以破产案件中申报虚假债权的,同样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6、非法占有他人财产10万以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将面临较重处罚。刑法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被审议通过,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日

一图看懂刑事诉讼期限|附条文

咨询与投稿123282544@qq.com刑事诉讼期限图图表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以后,亲属比较关心的是嫌疑人到底要等多久才可以到法院,特别是有一些被羁押很久没有进展的时候,有些亲属甚至担心嫌疑人会一直被关押下去,“看不到尽头”。这是对刑事诉讼程序不了解所致,刑事诉讼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在期限上亦有严格的规定,当然,不是每个案件的期限都是固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常情况下,部分轻微简单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从被羁押那天算起,能够在半年左右时间里得到一审判决结果,也算是比较快的了;一般在一年左右判决也是正常的;少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到二年甚至更长时间;当然,除极端个别特殊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作出批准外,都会有期限的限制,不会出现无限期拖延下去的情况。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绘制成下表,以便人们对我国刑事诉讼期限有更直观的认识和理解。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2018年7月26日

律师细说二手房交易那些事儿

嘉宸出庭律师团队,由民商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专业领域的诉讼律师为骨干成员组成,以法庭实战经验为基础,以律师视角关注法治动态,以通俗文字解读高深法律,立志做老百姓身边法律顾问。
2017年9月13日

律师执业手记|非婚生子向亲生父亲主张抚养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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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3日

一位律师的跑步故事

2016年12月,我因为出差将近一个星期没跑,回到家迫不及待地换上衣服连热身都没做就开跑,那天比较冷,因隔了几天没跑加上没热身,明显发现脚步酸软沉重、呼吸不适,咬牙跑完六公里,结果导致膝盖受伤。
2017年7月7日

嘉宸动态|文金发律师为基层干部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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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8日

无罪辩护案例|抢回赌资被刑拘 律师及时介入获不批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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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5日

出庭律师视角|“杀死辱母者案”梳理及关键辩点分析

第五,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一点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难点,一般需要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权益等方面全面综合考量,如果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2017年3月27日

律师往事|信任

接受委托后发现,因为甲某与亡夫均系再婚,之前各有子女,且存在一个子女先于父亲死亡等情形,家庭成员情况较为复杂,甲某之前也委托过律师并做了一些前期工作,后来据说因为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一直未能立案。
2017年1月25日

律师|“租个对象回家过年”有什么法律风险?

-2016年,合伙人龙拥军律师在桂林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上连任桂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文金发律师担任桂林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多名律师担任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担任委员;
2017年1月23日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召开年度总结暨春节联欢会

-2016年,合伙人龙拥军律师在桂林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上连任桂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文金发律师担任桂林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多名律师担任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担任委员;
2017年1月18日

雷洋案最新进展|律师首次披露涉案警员涉嫌的罪名

陈有西告诉财新记者,直到现在为止,律师也不知道警方给予了五人什么样的处罚措施,不知道警方以什么理由控制这五人。他认为这五人是本案的重要证人,要求警方立即将他们移送检察机关。
2016年6月29日

律师说法|元旦加班 工资咋算?

上述法律规定只确定了加班工资的标准,如按200%、300%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一个人每月的总收入可能会由多个项目构成,那么,这个200%或者300%是以哪个基数计算的呢?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