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缺席ChatGPT盛宴

独家丨拿到ChatGPT版Bing搜索的内测后,我觉得所有大厂都该慌了。

母子乱伦:和儿子做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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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

这套辑校你值得拥有

编辑推荐+清代法制最核心的特征之一是律例并行、律例合编。在此体制下,律文160年不变,而例文则历经近30次修纂。了解清代法制首当熟悉律例,尤其是例文的演化。“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内容包含正编《大清律例汇考》与附编,其中附编由三部分组成,即《大清律例》《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刑部》《对照本(附)》。本丛书以清人辑录相关文献为基础,着力于挖掘、整理清代律例的沿革及其立法理由,以时间为次序,以律例为纲目,逐条汇辑自《顺治三年奏定律》至宣统二年《大清现行刑律》历次律文、例文沿革文本,附注修纂按语(立法理由),编纂全新的、完整的、便于检索的清代法律文献。值此丛书付梓之际,分享于此,欢迎屏幕前的诸位师友参存。大清律例源流辑校陈颐
2月1日 上午 8:08

中国涉外法治新进展看这里:《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2年版重磅上市

写在前面+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为了全面呈现并总结国家近年来在涉外法治方面的工作成果,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决定从2022年开始每年编写并出版当年的《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今天将这本2022年编写的首部《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推荐给读者诸君。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黄进•主编
2022年11月10日

莫洪宪、李占州、王肃之联袂出品:反有组织犯罪法重点解读与适用要点

新书推荐+本书以2021年新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为脉络和主线,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解读和分析,并阐释适用要点。全书涵盖了提炼总结《反有组织犯罪法》条文主旨、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逐条解读(阐释条文内涵)、针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具体条文总结司法适用中的要点难点重点、以案释法(针对重要条文,整理汇总相关典型案例)、附录精心筛选有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法规五大模块。通过上述五大模块,助力屏幕前的诸位师友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新法,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引。「反有组织犯罪法重点解读与适用要点」莫洪宪
2022年2月28日

人工智能的法律回应:从权利法理到致害责任

写在前面+未来已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这些词汇已越来越为法学研究者所熟知。与传统的法律问题相比,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在形成机制、内在逻辑、法律机理上均有所不同。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马长山作序,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执笔所著的新书:《人工智能的法律回应:从权利法理到致害责任》。本书结合域内外相关制度,初步回应了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信息权利的基本范畴、数据确权的基本逻辑、司法区块链的制度构建、自动驾驶的侵权责任、搜索引擎的致害责任等智慧社会变革中的重要法律问题。韩旭至,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特聘副研究员,民法学博士、法理学博士后。工业与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先后入选上海市首批“超级博士后支持计划”、上海市长宁区首批“青年创新人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上海市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课题等多项国家级及省部级课题,出版专著《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及类型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合译《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2》(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参编《数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并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法学论坛》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多篇。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智能算法、数据中心、5G、IOT(物联网)等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获得了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它在大幅提升人类生活品质的同时,也带来大量的相关法律问题,甚至对现有秩序进行了重塑。最近,部分地区上线了“自动驾驶网约车”项目,随之而来的安全与责任问题即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实际上,信用评分、工作评估、金融分析、犯罪预测中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而人工智能产业也正面临着数据合规、产权归属、责任承担困境,政府监管同样面临着算法规制和产业政策的风险与难题。这表明,数字正义已经成为当代生活的一种必需品。这些问题体现了新兴技术的颠覆性变革和数字社会的逐渐成形,促动着现代法治向数字法治的转型升级。对此,北美、欧洲、东亚等发达国家都将人工智能的发展视为全球竞争中的重要议题,在数字法治建设上进行了积极探索。2015年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研究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发展相关法律问题的工作小组。其明确指出,欧盟人工智能立法的目标,即“获得人工智能话语权,成为数据经济和应用的全球规则主导者”。2018年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战略》,将人工智能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以明晰面向未来的数字化变革理念与行动。2019年美国国会成立了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出,美国人工智能的工作重点在于,研发投资、国家安全应用、培养和招募人才、保护和建设美国的技术优势、促进全球合作。2019年,特朗普政府签署了《美国人工智能计划行政令》,将人工智能列为美国政府的研发重点。2020年美国《人工智能未来法(草案)》亦明确提及人工智能对确保美国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也十分迅速,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距离逐步缩小,有些领域(如5G建设)还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与此相应,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平台治理等方面的立法不断加快。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2020—2025—2030”“分三步走”,最终建成“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表明,重视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编辑等新技术新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当前,中国的数字法治建设路径与模式,体现着国家/社会/个人的“包容治理”精神,进而与欧盟的“权利保护”模式(如GDPR)、美国的“公平保护”模式(如《算法问责法案》)明显不同。面对方兴未艾的信息技术革命和数字社会变革,法学界特别是青年法学人才积极回应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涌现了大量优秀成果,形成了数字法治的新型“问题域”及重要理论命题,本书作者就是其中比较活跃的一位。韩旭至是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科的一名优秀骨干,为人直率达观,勤奋向上,富有团队精神;其研究既具有民法学的深厚基础,又具有法理学的理论高度,形成了自己的学术特色。《人工智能的法律回应:从权利法理到致害责任》一书,立足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和法律变革,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信息数据的确权困境与破解之道、智能应用的法律风险与致害责任等重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阐明了自己独到的学术观点,对相关研究会起到一定的启迪和促进作用。当然,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是一项复杂而深刻的重大时代命题,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本书涉及的只是其中的几个方面,无法囊括所有相关内容,如“数字人权的保障”“算法治理的路径”“智慧司法的方向”“人脸识别的规制”“平台责任与治理”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探讨。期待作者能在日后的研究中不断丰富和深化相关研究,为数字法治领域的学术研究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1年8月24日

2020法律十大好书出炉 • 赢「正义之礼」开运2021

活动结束后在评论区置顶公布获赠名单,届时会第一时间包邮派赠!法律出版社「2020年十大好书」评选活动回顾
2020年12月30日

2020最美设计 • 文创好礼派赠 | 创造法律书与法律人间的话语

参与投票之时,系统会提示您输入姓名、手机号和收件地址,请正确填写,这将是您中奖后,我们联系您的唯一凭证,如没有输入或输入错误视为放弃本次投票。3.
2020年12月24日

2020发现法律好书 • 选中即有好礼相赠

2020即将走过这一年我们经历了太多的危难与严峻回望过往,感慨万千所有的抵御与探索让我们变得更加悲悯和坚定这一年我们见证了伟大的法典梦想终偿所愿铭刻历史,与有荣焉所有的期盼与奋进让我们变得更加强大和美好这不平凡的一年
2020年12月21日

四大问题拆解 • 法律尽职调查如何做

举例而言,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有关工作人员陈述,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及项目共计15个,对外投资金额合计2亿元,其中大部分项目均为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并代为持股,并已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
2020年12月16日

中国独立保函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全文实录•附直播回放

写在前面+2020年9月25日14时30分,中国独立保函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本次会议由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出版社、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2020年9月28日

被民法典吸收的20条黄金司法解释丨没人明说,但很重要

写在前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作为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最大的价值在于整合了之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单行民法,但是又不是其简单的汇编。诚然,对于《民法典》和之前的民事法律规定的对照,颇具见仁见智的味道。但编者始终却认为,《民法典》的条文对照不应遗漏原有司法解释的内容,恰如接下来本文想与君展述的这般。办过案子的人都知道,司法解释有多重要!我们在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了500份民事判决书,在这500份的民事判决的裁判依据部分(限实体法引用部分,不包括程序法引用部分),共有456份判决书引用了司法解释,占比高达91.2%。500份文书总共引用实体法条文2796次,其中法律条文共1293次、司法解释条文共1503次,用到的司法解释条文总次数比法律条文多出了210次。虽然样本量不足,结果可能不够精准,但至少表明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能不重视《民法典》中吸收的司法解释规定。据统计,被《民法典》吸收的司法解释较为重要的有80余条,甚至超过了某些编的总条款数,特别是在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中,吸收司法解释的现象更为明显。限于微信文案的篇幅,本文只收录实务中使用频率较高、变动较大20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完整内容及详细对照,可参见《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民法典红宝书)。∨第五百零二条
2020年6月4日

刑事法律人不可不知的100条司法经验

28.(厘清三种认识)1.“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2.“以审判为中心”不是淡化而是加重了侦查、审查起诉的职责与重要性;3.“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否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
2020年4月25日

刑事法律人不可不补的10堂实务好课

在种种因缘际会下,此书成稿并出版,我的心情既释然也惶恐。因由授课而成书,满篇口语化表述,很可能不严谨;个人阶段性思考,必存有不妥处,此刻唯有至诚地欢迎和感谢司法同仁们指教!
2020年4月22日

孙宪忠教授丨民法典创设的制度和规范,最终将成为民众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推文说明+2019年11月16日上午,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与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九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下文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在「海峡两岸民法典编纂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原文题目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坚持与创新」。经孙宪忠学部委员授权,首发于「中国法学网」微信公众号。转载于此,以飨诸位关注中国民法典立法进展的师友参阅学习之。-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2019年11月25日

王利明教授最高院三巡最新讲座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重大问题

编者说明+2019年8月13日,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邀请王利明教授给巡回区内江浙沪赣闽五省市法院作了一次视频讲座。感谢三巡实习生蒋浩天、郝书馨提供个人整理的讲座内容笔记由「法语峰言」微信公号首发。讲座精彩问答环节详见文末附录。王利明,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荣获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四次)、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等十余个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参与起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许多重要民事法律以及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注:本文仅为王利明教授讲座时的现场笔记,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有不周或遗漏之处,以王利明教授现场讲课内容为准。∨-笔记内容-我们的民法典是七编制,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具有内在的逻辑体系。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这也是民法典的价值核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汇览版长按识别一健免费下载民法典一共有1300多条,合同编有500多条,可见合同编的重要意义。一、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1.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合同法总则的体系是按照交易的顺序规定的,从交易的发生到消灭,我们应当尽量保持合同法总则的完整性,而非把目光过度放到债编。我们一直以来只有合同法,没有债法,不设债法总则编也是考虑到法官的适应性。2.在合同履行中应当将债的履行规则尽可能纳入其中,从而更好地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不设债法总则之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的分类往哪放。所以要把合同的履行这一章扩大化,从而吸纳债法的规则。3.有必要在合同编设置“准合同”一节,规定各种法定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往哪放是一个问题。王轶的建议是采用英美法和法国法的概念,采取准合同这个概念,放在合同编最后。准合同概念源自罗马法,后来被英美法吸收。无因管理放在准合同是没有问题的,给付型不当得利放在准合同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加害型不当得利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放在准合同就有疑问。我的建议是加一个准用条款,适用侵权编的规定。二、完善合同订立规则1.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是有争议的,第一种情形它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机会和场所,更类似于居间人的地位,因此应当适用居间的规则。第二种情形它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这样直接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则即可,不需要专门规定。第三种情形它是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存在,此时适用代理的规则即可。这样一来,现有的规定基本是可以涵盖的,似乎没有必要做专门的规定。2.完善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规则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订立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这里的其他形式,主要就是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立。我们认为,此时一方必须履行主要义务,这里的主要义务,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曾经做了一个规定,我认为这个规定有一定道理,但是当事人、标的、数量这三个因素并不能概括所有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需要做一系列的细化规定。3.完善合同订立的形式特殊的承诺——格式条款之争。“第一枪规则”“最后一击规则”和“相互击倒规则”。要规定预约制度。预约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本约的合同,合同编第287条规定认购书、预定书等预约合同受法律保护。应当区分预约和意向书,因为预约和意向是有区别的,意向只能表达将来准备订立本约的意图,没有合意存在,而且意向书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违反它不会产生违约责任。预约和本约也必须分开,违反预约不能简单套用本约的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条款,是否应当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等等。应当对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违反预约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非违约方享有的请求订立本约合同的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三、关于先期谈判中的允诺能否视为合同条款建议将合同编草案第281条删除,理由如下:第一,从比较法上看,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2-9:102条确认了先前的允诺可以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条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度扩大。第二,在合同订立之中,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有各种允诺,但是最终仍然要以确定性的合同文本为准。所签订文本与之前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可视为是对双方先前合意的替代。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在正式文本签订后,再以缔约期间的允诺来推翻正式文本的内容,将会徒增纠纷,影响合同的严肃性。第三,书面证据具有优先性,就是基于维护合同严肃性的考虑所确定的证据效力规则。四、关于合同效力1.主要涉及关于未报批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草案第29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修改意见:一是建议删去“登记”二字,因为未经登记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必须严格区分批准和登记这两种情形。二是将“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修改为“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因过错致使合同未生效的责任”。修改理由: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合同并不存在法律约束力,只是意思表示的合意,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只能请求承担因为过错导致合同未生效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不属于违约责任,而主要是缔约过失责任,现行草案的表述还容易让司法裁判者发生误解。从赔偿范围来看,也只能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非期待利益的损失。对于审批义务的效力认定,应当将其作为特殊条款对待。未经登记合同不生效,但不应影响审批义务的效力。2.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合同编草案第38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无权处分是理论上的争议问题,司法实务也有不同的做法,主要包含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以及合同无效三种观点。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采纳了有效说。对于无权处分的效力,采取有效说是更合适的。但是,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入的标的物的情形下,转让行为可能是无效的,因此,此类物权处分不应当再是有权处分,合同并不因此有效,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善意取得是可以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但是在交易中,并不是所有的善意买受人都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所以需要通过承认合同有效来保护。五、完善合同履行制度1.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区分非真正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草案第313条第2款新增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条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时,仅应当向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双重责任。此外,合同编还有必要确认,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而言,第三人应当享有拒绝权。也即,即使合同约定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但该第三人仍然有权拒绝接受。第三人可否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编草案第313条第2款新增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该条文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这是一种类似于债权人的地位。2.规定清偿抵充规则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而给付的种类相同的,如清偿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额时,确定应当清偿哪一项债务的制度。清偿抵充的顺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清偿人指定。但如果当事人既没有约定,清偿人又没有指定时,究竟应当清偿哪一项债务呢?这就涉及法定抵充顺序的确定问题。《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21条对清偿抵充规则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抵偿顺序作出了规定,草案第350、351条将该规定纳入民法典合同编中,但在价值取向上存在一定矛盾。3.规定代物清偿制度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从而使得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也应当对此作出规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流押契约的效力,二是其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我国禁止流押,主要还是要防止高利贷问题,我们对于这类合同,不能简单宣告无效,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强制清算义务。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我们要严格区分时间,如果是在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那么就是一个流押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如果是在借款合同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就应当认为它是一个代物清偿的合同,是履行债务的一种形式。4.完善合同保全制度一是代位权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效力的立场,草案第326条接受这一观点。二是行使代位权之后是否可以继续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三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可否同时行使。《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可同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其行为被撤销后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因为二者的效力并不完全相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功能上的差异是同时行使的理论障碍。二者同时行使导致制度功能、适用对象、行使范围的混淆,由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难以同时行使。虽然二种保全措施行使效力存在差异,但这并非撤销权的制度缺陷,而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不宜通过同时行使规则而予以改变。因此这个规则我是不赞成的。六、确认情事变更制度草案第32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必须严格区分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二者的区分标准有:可预见程度不同、影响广泛性不同、是否仅影响特定的当事人。情事变更和不可抗力我觉得没有必要严格区分,因为二者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的。原因区分并不重要,关键还是看结果对交易的影响。要规定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的义务。规定继续谈判的义务有利于鼓励交易,能变更合同的要鼓励当事人变更。七、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草案第318条:当事人依照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必要继续保留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并分别确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更好地衔接这两种制度。2.因默示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时,需要提供担保。3.在符合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情形下,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才能构成预期违约:(1)未及时提供担保。(2)未及时恢复债务履行能力。草案第318条采纳上述观点。构成预期违约后能否行使解除权,是一个合同法没有写清楚的问题,因此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八、完善合同解除制度1.明确合同解除的地位解除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之一,主要应当适用于合同。2.一般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权应当由非违约方享有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应当由非违约方享有,有利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符合合同解除的性质,还有利于防止违约方从解约中获利。面对合同僵局,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可以考虑借鉴比较法上的司法解除制度,即在出现合同履行困境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拒绝解除,应当证明对继续履行具有合法利益。草案二审稿第353条: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3.进一步明确根本违约的条件从比较法的内容看,构成根本违约必须造成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害,并且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而仅仅用“不能实现合同履行的”这一表述,显然过于简单。其关于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这可能导致根本违约认定的随意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4.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发生异议时的解决规则草案二审稿第35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5.完善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此时,其仅应当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因为一方面,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如果其主动消灭合同效力,则其不应当再对合同的履行享有期待利益,不应当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本意看,如果非违约方要实现其履行利益,则其完全可以通过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方式实现,而没有必要选择解除合同。此时,如果非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则可以认为,其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对其没有必要,或者其认为信赖利益已经大于其履行利益,此时应当认定,非违约方仅能主张履行利益损失赔偿。九、完善违约责任规则1.明确原则上不赔偿精神损害违约责任原则上不宜赔偿精神损害。因为,在违约责任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可能会破坏交易中等价交换的规则。合同法无法兼顾精神损失,除非是在特殊合同中有特别规定。而且,精神损害通常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还可能违反可预见性规则。2.完善约定违约金赔偿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和《合同法》第114条都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或低于损失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而并未允许法院对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属于立法上的疏漏,民法典合同应当对此予以明确和完善。3.完善违约金责任规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30%是判断过高的数额标准。对超过30%的这个损失的基数理解,是实际损失,还是可得利益损失?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应该和《合同法》113条规定的损失含义是一致的,应该结合起来做个体系解释,两者的损失,都应该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样损失的基数就更大了。十、关于合同法分则的若干问题1.关于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应当分别规定的问题这两类合同存在诸多差异,不宜放在一起,还是要分开规定,这样也有利于分别适用。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当事人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时就默认是无息的,但银行借款是个商业行为,不可能是无息的。第二,国家监管的程度不同。第三,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的管制程度不同。关于利息还有一点,值得讨论,24%,36%,过高,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高利贷。禁止高利贷还是必要的。2.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可按有效处理施工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不支持这种说法,与合同无效是冲突的。合同无效后,就是要恢复原状。工程价款的支付应该按照不当得利的形式返还,而不是按照有效合同返还。3.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效力问题第一点,《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需要明确,该条的立足点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286规定的结果,除了工人工资,承包人的利润、工程款、材料款、债权等都要优先受偿,而且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还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个对于承包人的利益保护过高。第二点,优先受偿权是否要优先于抵押权?个人认为应当确立优先权登记制度,使得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知道该权利的存在,否则会使得抵押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也会影响抵押权制度功能的发挥。第三点,优先权能否事先放弃?工人工资这一部分是不能放弃的,其他的允许当事人自愿放弃。问答环节-提问壹-肖峰博士:关于合同的诉讼解除问题司法实务中,在合同解除中,大约70%的合同,都是主张解除合同,程序法上是变更之诉。我注意到二审稿上355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主张合同解除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这一条,程序上和实体上是冲突的。当事人主张的是解除合同,是变更之诉,而法院回避了变更之诉的诉请,判的是“确认之诉”,是否存在判非所请的问题?1999年《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撤销权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以私力救济,即可以通知解除。想问,当时起草时是否有意作了区分?在我看来,都是形成权的主张,应该统一处理。这就导致了,合同不通过通知解除,而是到法院判令解除,在现行法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未规定解除权的行使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次草案中是采取了折中的做法,但又造成了程序法的冲突,能否做个统一?王利明教授:解除和撤销,在合同法中是区分开的。撤销必须要走法院,但解除是不需要,是形成权,可以直接向对方行使,对方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解除就自然生效了。撤销不一定,是要宣告合同无效的,这个肯定要到法院去提诉讼。这个在合同法中是严格区分开的。至于第2个问题,这个《合同法》的确是没有写清楚,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以及起诉以后,到底是什么时候合同解除的,是缺乏明确标准。我们当时注意到,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这个条款是从法院来的。-提问贰-肖峰博士: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我在参与起草建设工程施工解释司法解释(二)时,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查过资料。似乎起草合同法时,您和梁老师都倾向于法定抵押权性质。但也有人主张法定优先权性质,所以想跟您确认下您的观点。至于这个条文本身,从表述来看,债务人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申请这是个很关键的动词。这是2012年民诉法增加的特别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不是因为当时99年没有《物权法》,做了一个不得已的折中规定,把法定的抵押权规定到合同法中?假设以上说法成立,那这次修改为何不让它回到正确的位置?另外,我注意到,合同法的286条,二审稿直接抄过来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债务人先催告,再折价拍卖。但就我了解,在实务中,286条,几乎没有人催告,也不会折价拍卖,这个前置程序没有人用,形同虚设,我曾经在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一章的立法征求意见讨论会中,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反映过这个问题,现在我还是想问,这个催告以及合理期限等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是否回应实务的需求将其去掉?王利明教授:个人认为是优先权,但不是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原因是物权有公示方法且物权法定,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没有物权那么完全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债权产生,与债权有密切联系,因此将其置于合同编之中。至于286条中的催告,如果实务中没有功用,也是可以删除的。关丨联丨阅丨读★★★★★(点击「图片」即可查阅购入)(点击书影图片即可查阅购入)☟轻戳「阅读原文」包邮购入民法经典教材
2019年8月17日

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评析集锦

编辑说明+借着推送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评论文章之际,下述我们整理了梁慧星老师近年来关于关于民法总则重要条文&民法分则各分编草案的若干重点问题的评注(讲座版)以飨诸君。查阅(含下载)方法可径直点击下方图片或者识别二维码。值此,需要开篇说明的是,人格权草案(二审稿)评论系根据2019年5月28日梁慧星教授在北航法学院的讲座录音整理而成。原讲座标题为「人格权的特殊性与人格权编草案评论」,整理时编者省略了「人格权的特殊性」等部分内容。∨民法总则重要条文&民法分则各分编评注(讲座版)梁慧星教授专题学习包长按识别一健下载主
2019年7月16日

梁慧星: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若干问题

讲座信息+2019年6月5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受邀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钱瑞升法学讲座”第五讲主讲人,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107报告厅发表“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若干问题”的主题演讲。本次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担任主持人,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崔建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担任致辞人。时间:2019年6月5日(周三)主讲人:梁慧星
2019年6月27日

那些从法学院出走的大文豪们

像格林、卡夫卡和左拉这些大学读法律的人,放弃了法律职业,却成就了文学或艺术方面的巨大辉煌。“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这些法学背景的文学家们构成了文学艺术史以及法律与文学里的有趣篇章。
2019年4月2日

孙宪忠:民法典物权编的「四个一定要坚持」

推文说明+本文原系孙宪忠研究员于2018年11月10日在北航大学海峡两岸民法论坛上的报告。此处转载中国法学网。另,文末附录了孙宪忠老师最新修订出版的「中国物权法总论」(第四版)一书现已全网上新,欢迎转需周知。—
2018年12月11日

梁慧星教授最新讲座实录丨民法分则(草案)的若干重点问题•合同编

推文简介+本文系依据2018年10月,梁慧星教授在四川省法院的讲座录音整理,限于篇幅,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分期连载。下述推文由艾學灋小编综合整理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微信公号「民事司法评论」(ID:mssfpl)之上。转载于此,仅供学习参阅之需。任何形式的转载敬请注明此出处,甚谢。梁慧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前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讲座时间:2018年10月讲座地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讲人:梁慧星
2018年11月11日

最新「公务员法(修正草案)」新旧条文对比表Word版丨速度下载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2018年11月5日

案例指导, 既是一门知识,也是一门技艺

由此也为人们带来一个疑问:案例指导制度最终会走向何方?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提出:“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最高阶段,就是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5]
2018年4月29日

世界地球日撞上世界法律日,不能再「污」下去了!

世界法学家协会的成立是由于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以便世界各国的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能够互相沟通、彼此合作,共同增进公众对国际法的管理与执行机构的支持与信任。
2018年4月22日

毒品犯罪的刑事辩护策略丨高纯度干货版

第(8)项规定的家庭成员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家庭成员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刑罚人道主义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出发,对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8年4月10日

律师极简史(简到泪崩)

传播法律信息,推进法制进程,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2018年3月21日

全国各地司法局「关于领取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汇览

特别提示:因领证人员较多,为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拥堵,请申领人查询本通知"附件",按照本人姓名所对应预约日期、预约时间来我中心领取(请务必牢记本人证书号码,领证现场需报证书号码领取证书)。
2018年3月17日

重磅解读丨岳琴舫、蒋敏: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的解读

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员,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2018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摘要)发布丨附草案说明word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2018年3月14日

直播的女神千篇一律,法学的男神万里挑一(墙裂建议你要看)

只是初读了杨老师《国际商务游戏规则》的序言,仿佛才能看到一些做学问的希望。同意杨先生的看法,现在我们走的路真的不对。而且根本不能寄予希望。希望有机会能见到杨先生。
2018年3月9日

@过儿们丨你关心的「法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问题都在这份建议集锦里了

19.@俊龙:1.希望给非法本一个过渡期,一个机会,最少今年还能考;2.法考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考;3.不限非全;4.先机考客观题,过了客观题(不必要非得60)再主观;5加面试和礼仪,实务好,重实践。
2018年2月6日

获赠名单丨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作者亲笔签名&加盖印章版藏书

2679??需信息:烦请下述十位获赠读者朋友以微信消息的形式将你的“姓名+邮寄地址+联系电话+获赠书名”后台私信给小编,我们将第一时间为你配送发货!
2018年1月22日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与债务法律制度汇览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2018年1月18日

一代人:西南政法78级的时代命运

著名法学家朱苏力曾经开出一张国内法学学者“大名单”,近乎一半出身西政,其中78级又居首位;在司法界,有一大批西政78级毕业生身居要职;西政78级被媒体称作是中国的“法界黄埔”,是“不可复制的神话”。
2018年1月18日

讲座实录丨梁慧星:法官和仲裁员怎样进行法律思维(完整版)

第一种学习方法,即我们在法学院学习法律的方法。通过老师的课堂讲授和教科书的学习,目的是掌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这样的学习方法(教学方法)称为教义学的方法。这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方法。
2018年1月17日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炼成記丨附赠10本悄悄法律人亲笔签名&加盖印章版藏书

这两个条件都要具备,如果只有实践办案经历,不善于思考,法学理论功底不扎实,就不会有好的想法和创意;如果只有理论,不了解实践需求,那就只能就理论研究理论,而无法研究出实用的操作方法。
2018年1月16日

全球法律服务市场五大趋势

法律服务属于一种商业活动,法律人应该在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知识的同时,也需要现实的思考“如何将法律服务卖给客户”,要充分的考虑并关注自己的现金流,利润率和成本。以下公式直接说明了利润的基础计算:
2018年1月16日

第十二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最终评审结果公示公告

根据《中国法学会征文评奖办法》、《第十二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评奖工作方案》,论坛组委会于2018年1月11日在北京举行了征文终评会(详细情况见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创新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8年1月15日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2018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记者:但买屋之后,其实你自己有否做过一个改动,以及在室内和室外有没有作出结构性或非结构性的改动?以及可否多谈一下,在品格审查时,你自己有否主动提出?对方有没有问你关于僭建的问题,你当时是如何回答?
2018年1月11日

大师、大儒、大仙的辩护丨《不一样的辩护》荐书人冯军推荐词(内附视频)

谢望原教授,看他写的东西,觉得好多智慧,有一种无人企及的大智慧,他是“无至大师”而说到我冯军教授,他觉得读了我的很多东西都觉得没有所得,说冯军是“无得大师”(冯老师自黑萌萌哒)
2018年1月11日

为什么要修改律师法?如何修改?熊选国在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上这么说……

这次中国律师论坛的主题是《律师法》修改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律师法的修改不仅关系到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关系到新时代全国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熊选国谈到律师法修改已纳入国家修法规划,给律师界带来鼓舞。
2018年1月10日

469个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权威、整洁、全面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2018年1月9日

律师出庭故事丨精彩也在胜负外

走进《精彩也在胜负外》,与职业律师一起办案,看“非典”,看民国三大监狱,看北京奥运会,看沧州铁狮,看周村烧饼,看辉腾锡勒草原,看正宗蒙餐,看鲁布革,看计算机,看围棋,看人工智能,看法庭之外的精彩;
2018年1月9日

公司首席法务官的软实力,你具备了吗?

GC不具备经营意识上帝都会发笑。律师想要提供好的法律服务,就必须考虑经济因素,而公司律师的实际情况则更甚。很少有成功律师可以回避经营管理的问题,而这既要考虑法律问题,又要考虑非法律问题。
2018年1月8日

回顾与总结丨2017年知识产权领域十件大事

与此相伴的是第二次战役:推动知识产权编进入民法典。为了实现该目标,分别由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各自单独草拟《知识产权编》法条。现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完成了初稿,并且已经进行了讨论。
2018年1月4日

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公告

传播法律信息,推进法制进程,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2017年12月26日

一位法学教授的刑辩感言丨刑辩律师进阶必修课:专、精、准、细

(特别说明: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之后,本书使用了旷翔宇先生拍摄的我们出庭的照片,在此特向他致以深切谢意!)
2017年12月25日

易延友:为什么不讲中国证据法,非要讲英美证据法?

University,2001~2002年),获法学硕士(LLM)学位。2003年至今,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2012年起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2013年1-5月,任耶鲁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2017年12月24日

监察法草案二审:删除不起诉征求监委意见、修改通知家属及技术侦查等内容

据新华视点报道,今日(12月22日)监察法草案二审:留置后单位和家属均应被通知;增加规定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删除检方决定不起诉“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表述;技术调查措施采用范围删除“失职渎职”。
2017年12月22日

2017年冬至日最佳笑点!大学生误传表情包做考试头像,全国网友笑喷饭

因已成功报名并在线支付,考生照片不能再修改,叶同学称,次日他联系中山大学珠海校区考点负责人员,对方称还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可以发送正确证件照片,通过后台数据库修改。
2017年12月22日

至美想象丨听说你觉得我们上次遗珠甚多,这些好书一本都不能少!(惊喜继续~)

以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为主线,对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步骤、各种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以及适用中应遵循的规则等展开研究。同时,还大量引用真实案例,以更直观地展示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过程。
2017年12月21日

日本法官为何常常徘徊在「案件之悲」与「量刑情节」之间

之后被告人给被害人的家里打电话,向被害人的双清谎称“给我5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6万元),就把女儿还给你们”,从而骗取了现金23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说到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着实令人费解。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