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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广东省)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进一步传播,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其后,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又进一步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上述通知发布之后,多家企业咨询疫情期间延长假期如何界定,以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等相关问题,在此,我们针对大家关注的几点主要问题作如下解读:1是否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上述通知,企业可否提前复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本次延长2020春节假期至2月3日的通知,是国务院临时安排的特殊假期,目的在于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减少人群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由此可知,除了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企业之外,其它企业应当执行上述通知。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