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讲好检察故事,弘扬法治精神“好心为他人提供担保,唯一自住房竟被三次转卖。一方是急切想要回住房的老夫妻,另一方是不知情的房屋买家。法院两次审理,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长达15年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究竟会如何走向?事情还得从2005年说起。一天,老张夫妇接到好友来电,说她朋友柏某要借钱,希望老张可以把房产证借给柏某作担保,一个月后就能归还。因是多年好友,老张夫妇爽快的答应了。之后,老张夫妇十分配合地出借了房产证,还在放贷人刘某的要求下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老张夫妇二人未阅读文书内容就草率签了字,甚至连公证书都未拿到就离开了公证处。他们当时并不知道,签下的竟是一张全权授权刘某卖房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刘某拿到委托书后仅一个月,就将房屋过户给了熟人。紧接着,刘某又安排将房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家外甥魏某。2012年,魏某在刘某的安排下,最终将房屋过户给了张某兰。之后的八年时间里,老张夫妇从来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卖了,期间也一直没有人上门看房,更没有收到过来自任何一方的购房款项。老张夫妇也曾多次向柏某催要房产证,始终没能要回。直到2013年经好友提醒,老张夫妇二人才赶忙查询,发现他们的房屋早已不在自己名下,夫妻二人就这样失去了自己的唯一住房。2015年,万般无奈之下,老张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房屋的几次买卖行为均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二人并没有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愿,而仅是为柏某借款提供担保。结合本案的一系列事实来看,这三次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一审判决后,老张夫妇满怀希望等着收回房屋。然而,由于张某兰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2017年,法院重审后推翻了原审判决,仅认定以1000元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其他买卖合同均为有效,认可了张某兰善意取得房屋。老张夫妇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耗时四年的诉讼之路让夫妇二人心力交瘁。2019年8月,老张夫妇二人来到江宁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这是我们最后的希望了。”老两口见到检察官后说。面对神情焦急的老两口,承办检察官朱艳平心情复杂:这个案件虽小,却是关系到老两口安身立命的大事,而法院两次审理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预示着实际案情远远比想象的更复杂。另一边,被告张某兰也在叫屈,表示在她买房之前,房产所有人魏某持证已超过五年,之前的合同纠葛她完全不清楚,如果拿不到房子,她的损失又该找谁补呢?整整两周时间,我们都在整理分析案件证据中度过,从案件过程到审查现有证据再到分析研究法院判决,每个细节都不放过。我们发现,该案诉讼过程中,关键人物刘某、魏某等人一直未出庭,案件事实也存在很多疑点:为何张某兰在没有查看房屋的情况下就购房?为何购房后一直没有要求老张夫妇搬离?这当中是否另有隐情?为了搞清真相,我们多次赴公证处了解当年公证过程及情况,调取原始材料,并找到公证处负责人谈话;赴银行调取相关流水凭证,对每一笔资金往来详细分析;通过电话、赴外省等方式寻找未出庭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共制作谈话笔录12份;调取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相关文书30余份……终于,从庞杂的银行流水中,我们发现了一处疑点:张某兰与魏某的购房合同约定房款为73万元,但张某兰为购房从银行贷的51万元,在到账第二天就被其父亲张某全全部取走,最终张某兰实际仅支付了9万多元。此事蹊跷,我们立即联系张某全进行谈话。面对证据,张某全终于将实情和盘托出。原来,刘某曾欠张某全200余万元。为偿还欠款,刘某用案涉房屋冲抵了部分借款。事实终于搞清楚了,但又该如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找到问题的“最优解”呢?老张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随意签署法律文件,损失了财产;而张某兰购买房屋的行为中存在瑕疵,也无法顺利取得房屋。双方都是既有委屈,也有一定过错。如果通过民事抗诉或者建议再审纠正判决,过程较为漫长且存在不确定性。而且这期间并不影响民事判决的生效,张某兰随时可以要求夫妻二人搬离,年近七旬的老两口实在没有精力再耗下去了。协调当事人民事和解,可能是目前最好的解决方式。我们抓住矛盾症结所在,向张某全父女充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裁判及证据规则,并进行法治教育。同时搭建沟通桥梁,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和解条件,寻找利益平衡点。经过多轮协商,双方终于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意由老张夫妇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张某兰将房屋过户至老张夫妇名下。房子保住了,老两口的心终于放下。“真没想到为了我们的这个小案子,检察官尽心尽责,把案子办得清清楚楚”,案件结束后,老张夫妇找到我们,送上了一面写有“人民公仆,情系百姓”的锦旗。一面锦旗,一声感谢,背后是江宁检察人无数次以心换心的真挚付出,也是无数个灯火通明的默默坚守,更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一份认可和肯定,带着这样的肯定和鼓励,我们将继续小案不小办,件件系民心。往期回顾:【宁检好故事】下水管道迷踪【宁检好故事】被“丢”的孩子回家了【宁检好故事】为了80名环卫工的社保权益【宁检好故事】救人“立功”的背后文字:江宁检察院编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