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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等地区开始推行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推行后,系统运行平稳,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为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推行全电发票试点,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陕西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进度安排,全电发票受票范围已推广至全国,陕西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二、推行全电发票具有哪些优点?(一)领票流程更简化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二)开票用票更便捷一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二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三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四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三)入账归档一体化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三、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四、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五、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为了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2年1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2年11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11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六、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一)定期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例2:2022年11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1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2022年11月、1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2023年1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二)临时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例3:2022年11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情形一:2022年11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11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情形二:2022年11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11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11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全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三)人工调整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例4:D公司2022年11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七、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1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11月3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情形一: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1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12月11日9时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2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11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12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12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12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1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11月3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12月无需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12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12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12月1日至31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2023年1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1月6日9时完成2022年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2022年12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