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中的目的解释钱炜江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文发表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感谢钱炜江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摘要目前学术界重点讨论的目的解释的主客观对立理论并不能解决司法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应当采取更务实的分段研究,将目的解释的过程分为"目的获取"与"目的运用"两个阶段。在目的获取阶段,应采取德国学者提出的"限制性目的论视角",即强调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标准的牵连性,并通过司法裁判实践探求这种关系的实际内容。在目的的运用阶段,必须防止目的的外在性问题,追求目的的内在的、具体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