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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球推介福州公安“海外110”!

政治部主任首席新闻发言人潘臻颖参加媒体见面会并向与会的华文媒体推介福州公安推出的“天涯若比邻
202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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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否分一半?

导读: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对房产的算计,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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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未交物业费,违约金怎么交?

日照法院2021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01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案——跨法履行行为应分段适用新旧法基本案情2013年9月,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需支付违约金。后刘某购买该小区房产一处,物业服务费交纳至2016年3月31日,之后再未交纳。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交纳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但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情形,应以2021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分别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予以判决。典型意义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施,合同法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但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中不必然适用民法典,已经废止的法律也并非当然不能适用。为统一法律适用、为审判工作提供明确的技术规范和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规定以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作为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判断基准,跨法履行行为应分段适用新旧法。本案的正确处理为跨越《民法典》施行时间点的持续、长期类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02柴油买卖案——私自售卖柴油产生的债权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基本案情陈某运营油罐车专卖某石化公司生产的柴油。自2021年1月11日起,某物流公司多次自陈某处购买柴油自用,共欠陈某柴油款2万余元。陈某多次催要,物流公司拒付。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柴油款。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陈某未经许可私自销售柴油,系非法经营,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驳回起诉,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典型意义根据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2019年12月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及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资格审批及管理权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本案的正确处理,准确划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严厉打击“自流黑”等涉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重要作用。03热力公司退还供暖费案——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应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基本案情学校与热力公司签订《供暖服务项目协议》,学校向热力公司支付2019至2020期间的供暖费90万余元。2020年4月,因新冠疫情影响,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学生延期开学,热力公司对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公寓少供暖40天。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热力公司退还40天的供热服务费38万余元,热力公司抗辩未正常供暖期间采取低温运行支出相应费用。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新冠疫情的爆发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防疫要求,推迟学生开学时间,热力公司未正常供暖,合同未能如约履行非双方违约所致,因此产生的损失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适当分担。热力公司采取低温运行符合我国倡导节约、绿色环保、反对浪费的政策规定,有成本支出,酌定热力公司返还学校20万元。典型意义受新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产生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具体原因,按照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本案的正确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04网购“手工石斛川贝柠檬膏”案——职业打假人网购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获十倍赔偿基本案情魏某在拼多多平台某网店购买“手工石斛川贝柠檬膏”10瓶,实付407元,该“手工石斛川贝柠檬膏”添加微量川贝。魏某以网店违法添加川贝、家人食用后出现呕吐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网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魏某针对拼多多、淘宝购物平台上不同的经营者在法院多次提起类似诉讼。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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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了,酒桌上这4种情况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别不当回事!

“怎么不喝?是不是看不起我”“不能喝?太不给面子了吧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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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法定继承的顺序0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独生子女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法言俗语独生子女能否百分之百继承父母遗产?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数量大幅增长,根据中国人口科学研究显示,2020年全国独生子女的数量在2亿左右,这意味着有千万个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独生子女继承问题。“只要是独生子女就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是不少人存在的误区,通常这种情况是不熟悉相关法律造成的。如果父母没有立下有效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与独生子女同为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们均有继承权。法定继承具体适用于下列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对其财产作出全部处理;被继承人已订立遗嘱,但遗嘱只对其部分财产作了处理,其未处理的部分财产应适用法定继承。(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由于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的,应适用法定继承。如果遗嘱部分无效,则遗嘱无效部分应适用法定继承。(3)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失去法律效力的适用法定继承。(4)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遗产留给自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被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的,其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的那一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其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6)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中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法定继承人。从传统上看,中国人的心目中对家的界定是有弹性的,可以是两辈小家庭,也可以是三代大家庭,还可以扩张到五服称为家族,甚至在其他场合如单位、部门、国家等可都称为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大小,表面上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自然人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越窄,继承人越少。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遗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理念不相符合。《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已经离婚或同居的男女双方都不具有配偶资格,相互没有继承的权利。(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该规定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界定范围宽泛,尤其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此种亲缘基于扶养关系而非血缘关系,但为了迎合社会的多元变化、家庭组成的复杂性,也是为了尽最大可能将遗产留在亲情关系人之间予以继承,《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详细列明,体现了中国人心目中大家庭的观念,也尽可能避免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的无主遗产的问题。法定继承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继承人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根据该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上是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明确规定,该规定基于一定血缘关系及扶养关系而确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亲生子女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的原则。同时,为了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传统美德,《民法典》第1129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继承顺位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除外。第三,继承份额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第1132条还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我国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以协商一致优先,以均等为原则,特殊情况例外。《民法典》就当事人对财产份额的自行约定优于法定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继承份额均等体现了平等原则,例外规定则体现了法律对扶养照顾被继承人行为的肯定评价及对不尽扶养义务行为的否定评价。以案释法小陈诉称,其父被继承人老孙与陈女士结婚,陈女士带一子系原告小陈。后老孙又与被告高女士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4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其名下有一处个人财产房屋。小陈诉称,要求由老孙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即上海市西藏北路x室的产权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法院查明,被继承人老孙与陈女士于1984年12月8日结婚,婚后陈女士与其前夫所生之子小陈随老孙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1991年10月17日,老孙与陈女士协议离婚。后老孙与刘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2002年5月16日,老孙与被告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又查明,诉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老孙。老孙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后,被告高女士、小孙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后以(2016)沪闸证字第2171号公证书(2016年8月22日出具)确定诉争房屋由高女士、小孙共同继承。2016年8月23日,高女士、小孙申请变更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2016年9月5日,诉争房屋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女士、小孙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二审期间,法院依职权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小陈自1998年出国后至2018年8月24日的出入境记录,记录如下:小陈于2003年1月26日入境,同年3月10日出境;2007年2月7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2009年5月20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陈2岁时,因生母陈女士与被继承人老孙结婚,确实与老孙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老孙与陈女士共同抚养教育过小陈,后陈女士与老孙协议离婚。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本案中,小陈由老孙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女士与老孙离婚时,小陈9岁还尚未成年,且老孙、陈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陈由陈女士继续抚养,老孙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老孙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老孙与小陈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而且,小陈与老孙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老孙病故时,其间长达20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小陈于1998年出国至今仅回国3次,短时间停留,其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老孙的事实。故而,法院认为,小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老孙与小陈生母陈女士离婚后不再抚养小陈,以及小陈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小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小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小陈对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说法01独生子女是否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不一定。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百分之百继承遗产。以房产继承为例:若房产是小李的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母各拥有50%,假如父亲去世,属于父亲的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就会有4个继承人:母亲、小李和爷爷奶奶,4人分别继承父亲房产的25%;若此后爷爷、奶奶去世,他们继承的房产则会由小李父亲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继承。此外,如果小李的母亲在其父亲死亡后改嫁,则小李的继父作为其母亲的配偶,在其母亲去世后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有继承权的家人过世时间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和家庭是否重组过等具体因素都将影响着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遗产。因此,如果父母希望独生子女能够完全继承遗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立下遗嘱。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很多人认为立遗嘱是晦气的、不吉利的,但事实上,立遗嘱能够对处理身后事、避免遗产纠纷等起到重要的作用,立遗嘱既可以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财产,也可以避免子女、亲属因为争遗产而出现家庭不和谐的问题。《民法典》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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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签了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黄先生因摘取了住宅楼前的香椿,与居住同小区的张女士发生纠纷,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由黄先生赔偿给张女士1000元。事后,黄先生认为该协议是在张女士的“要挟”下签订的,要求张女士返还1000元赔偿,并赔偿损坏的背包。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请。案情简介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张女士居住在同一小区,二人因住宅楼前香椿树归属一事发生纠纷,张女士坚称该香椿树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和拉扯,黄先生的背包在拉扯中严重损坏,右手手背被张女士挠破轻微流血。期间张女士报警并一直“卧地不起”。在警察协调下黄先生向张女士口头道歉,通过微信转账赔付1000元,双方签署一份协议留证。被告张女士辩称,黄先生摘了属于张女士的香椿树,其警告了黄先生,但黄先生没有停止,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处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黄先生赔偿张女士1000元,就此事不再有纠纷。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与张女士因摘香椿之事发生口角,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黄先生赔偿张女士1000元,双方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虽然黄先生事后表示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上有其本人签字,且并无证据显示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抑或是无效的情形,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黄先生要求返还支付款项,于法无据。《协议》中载明,双方就此事一次性就解决完毕,黄先生不能再行向张女士主张其背包损失。因此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黄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民事和解协议是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方案,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具有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黄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中载明“双方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意味着双方均自愿放弃协《协议》中约定内容以外的所有请求,因此黄先生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害的背包。判断本案中黄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应遵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黄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黄先生主张其与张女士签订《协议》时未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张女士通过坐地不起的方式“要挟”黄先生进行赔偿,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返还赔偿款1000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威胁内容往往涉及危害对方及其亲友的健康、生命、财产等,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黄先生虽称在张女士的“要挟”下签订的《协议》与自己的真实意思不符,但张女士“卧地不起”的行为并不足以使黄先生因恐惧心理而签订和解协议,黄先生所谓的“要挟”不构成民法上能够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胁迫行为。黄先生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女士存在胁迫行为,因此黄先生应承担败诉的风险。“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纠纷发生后,纠纷主体应充分沟通,妥善处理负面情绪,相互理解,互相礼让,从而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协议确立的义务和责任,不应随意反悔。(文中人物均系化名)福建宽达福清律师自媒体矩阵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福清律师福清市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律师头条往期推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不满两年也可申请宣告死亡最高院批复: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法官提醒:写借条注意这些细节,可以规避风险户籍迁入农村,是否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正式入驻抖音啦!在抖音搜索关注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或保存图片到手机再打开抖音即可关注更多精彩内容等着你!☟☟☟更多专业法律问题咨询,请拨打陈纪豹律师电话:13859000148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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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不满两年也可申请宣告死亡

案情简介徐某某与王某某是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马庄村一对夫妻,丈夫王某某平日随船出海捕捞,妻子徐某某在家照顾老小。2021年4月15日,王某某所在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时遇恶劣天气,渔船发生倾覆,包括船主闫某某在内五人全部落水失踪。经十数天的搜救,仅在事故地点打捞出其中一具船员的尸体,船上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在内均无任何踪迹。2021年7月,王某某所在马庄村村民委员会、闫某某所在海前村村民委员会、海头镇渔政监督中队、海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认为根据王某某落水的特殊环境、时间、地点、环境及搜救情况,王某某已无生存可能。在亲友的劝说下,徐某某为王某某办理了丧葬后事。2021年7月21日,徐某某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法官分别前往王某某、闫某某所在村庄走访调查,向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了解到上述情况,确认了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等出具的有关证明的真实性,并于2021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后,于2021年11月组织听证,仍无王某某讯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宣告王某某死亡。律师说法宣告死亡制度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满足法定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通过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结下落不明者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消除某些可能使法律关系悬而不决的因素,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即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自然人必须在满足“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情况下,才能被宣告死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考虑到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会造成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2017年民法总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意外事故”表述改为“意外事件”,同时增加了一种情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不受二年限制。民法典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保留。但是,实践中哪些属于意外事件,哪些机关可以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对这些问题立法并未明确,需要法官结合个案进行审慎判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案件。海洋渔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渔船海上生产点多、面广、线长,受海洋灾害性天气影响较大,一旦发生船只倾覆等重大海难事故,船员落海后生还率极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对因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活动或者事故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而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案件在海事法院也较为常见。南京海事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地渔业生产客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机关”范围进行合理解释,不局限于通常认知的海警部门、公安机关,而是扩大至了解事故情况的村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渔政监督部门和渔业生产机构,进而认定上述单位作出的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依法确认申请宣告死亡而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充分保障被申请人近亲属及时进行权利救济和处理债权债务、身份等法律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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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批复: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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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写借条注意这些细节,可以规避风险

生活中难免遇到亲友借钱,不借怕面子挂不住,借又怕别人不还。很多人认为借钱打个条就行,这可能为以后讨要借款带来诸多麻烦。因此,写借条时以下细节需要注意(文末附规范借条范本):1、立借条,才能证明借贷关系,不要写成欠条;2、今借与今借到要慎重使用,今借到说明钱已经借到手;3、今还欠款,这里的“还”可以理解为“归还”也可以理解为“尚欠”,因此慎用“还”字;4、最后,擅自更改借条金额、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自动褪色笔”写借条等都可能导致借款无法追回。5、为了让你出借的钱款有保障,最好让借款提供担保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活中处处需要法律来保护自己及家人。在此宽达福清律师团队奉劝各位读者朋友:学点法、不吃亏,赶紧关注我们团队的自媒体矩阵。福建宽达福清律师自媒体矩阵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福清律师福清市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律师头条推荐理由: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平台!经常分享民商事为主的法律实务文章,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你也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在生产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往期推荐户籍迁入农村,是否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首例“电梯加装”诉讼案:一楼不同意安装,四五六楼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买了房,未过户,被法院查封,房屋应该归谁所有?二手车交付了、没过户,产生罚款谁来承担?更多专业法律问题咨询,请拨打陈纪豹律师电话:13859000148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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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入农村,是否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户口虽迁入农村,但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或与该组织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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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电梯加装”诉讼案:一楼不同意安装,四五六楼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正文导读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四五六楼四户业主,因为一楼2户业主变卦阻挠加装电梯,将一楼业主告上法庭。这也是成都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起的诉讼案。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修建于2004年前后,只有两栋居民楼,楼高6层,每层有两户居民,上、下楼都为步梯。现在安装电梯的是靠小区里面的这栋楼的2单元,涉及到整个2单元的12户人家。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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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未过户,被法院查封,房屋应该归谁所有?

买房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然而付了钱还没来及过户房子却因卖房人债务纠纷被查封遇到这样的糟心事该咋解决呢当事人朱先生在买房过程中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已经购买了他人的房屋,尚未过户,恰恰此时,该房屋因卖房人与第三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该房屋到底归谁所有,朱先生的问题能否解决?来看下法院是怎么判的~~~2009年2月,屈某与梁某签约合作建房,约定在屈某妻子程某名下的土地上合建公寓,梁某负责出资建房42套,建成后,房屋产权归梁某所有,但梁某应给屈某12套房屋或人民币120万元。2009年8月,房屋建成,因土地手续上是程某的名字,所以房产证办在了程某名下。根据屈某意愿,梁某给付屈某人民币120万元。梁某打算房屋卖出后,直接由程某与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至2012年,朱某陆续向梁某交齐房款13万元,购买了其中一套房屋,并在交房后在其居住,但因程某欲等另外一处房屋建成后一并办理产权事宜,因此朱某未能与程某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8月,朱某与梁某签订《房屋买卖补签合同》。2016年7月,屈某、程某因与马某的债务纠纷被郑州中院强制执行347万元的财产,屈某与梁某合建房屋被查封,因此朱某所购房屋也被查封。朱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建好房屋并支付屈某120万元人民币后,梁某处分涉案房屋并收取房款符合双方合作建房的约定。朱某已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并在法院查封前已入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虽然,朱某与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法院查封后补签,但不能否认涉案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并由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朱某基于购买占有使用房屋并对这一特定财产享有期待权。马某基于与屈某、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形成的一般债权,对屈某、程某名下财产享有一般期待权,而不是对特定财产的期待权。二者相比,朱某对涉案房屋的权益优先于马某的普通金钱债权,因此朱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套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律师说法不动产买受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可以结合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案涉房屋的属性、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界定责任财产范围。在责任财产范围内,可执行特定财产,责任财产之外的财产,不得执行。朱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该房屋已脱离程某责任财产范围,程某无权用该房屋偿债,马某亦不能要求程某以该房屋偿债。2.明确物权期待权与债权的保护顺位。朱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获得了一定的对外公示效力,虽不及物权登记效力,其物权期待权已超过马某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应优先保护。3.保障居住与生存权益。朱某购房用于自住,房屋对朱某具有居住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生存利益,相对于马某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朱某的居住、生存权益有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律师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重要性,购买房屋要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即使不能及时登记,也要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及实际居住产生的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凭证,以避免产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造成损失。来源丨豫法阳光往期推荐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开始招募企业会员了买房后“人间蒸发”,时隔12年突然出现并起诉卖方要求交付?法院怎么判?宽达福清律师法律咨询语音呼叫中心正式上线签完合同房价涨了,房东反悔,怎么办?更多专业法律问题咨询,请拨打陈纪豹律师电话:13859000148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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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人间蒸发”,时隔12年突然出现并起诉卖方要求交付?法院怎么判?

原告买了房子后人间蒸发,时隔十多年再次出现,突然起诉要求卖方交付房屋。最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案件回顾2009年11月14日,阿飞(化名)和阿力(化名)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由阿飞购买阿力名下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房屋总价值为23.7万元,由阿飞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阿力,于2009年12月20日付清全部房款,同时阿力将房屋交付给阿飞。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2月11日完成过户,将房屋与车库登记为阿飞所有。然而接下来的故事,却是各执一词的“罗生门”……阿飞说:“因为户口问题产生纠纷,阿力一直占有房屋,不肯将房屋交付。”阿力却说:“因为阿飞还欠着三万块的房款没有付清,并且阿飞从2009年年底之后便‘人间蒸发’,音讯全无,我多次寻找无果,所以事情才搁置到现在。”一直到今年7月份,阿飞突然出现并且起诉阿力要求交付房产并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成为被告的阿力感到很气愤,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阿飞支付购房尾款3万元。反诉被告阿飞辩称反诉原告阿力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为2009年12月20日,但是从2009年12月20日至今,阿力都没有证据证明他向阿飞主张,也未相应仲裁或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至今未履行完毕,双方针对各自具体义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根据阿飞的起诉请求和阿力提出的反诉请求,实际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清房款即交付房屋钥匙”,阿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依约付清房款,阿飞在起诉后再以付清房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缺乏诚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因此,阿力有权要求阿飞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在此基础上阿飞有权要求阿力交付房屋。故法院判决,阿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阿飞,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款三万元。律师说法1.反诉是什么?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所以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其意图在于将两诉合并审理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1.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诉讼时效制度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也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来源:人民法院报、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往期推荐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开始招募企业会员了刚发布!最高检指导案例:夫妻共债应由审判程序认定,不得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宽达福清律师法律咨询语音呼叫中心正式上线签完合同房价涨了,房东反悔,怎么办?更多专业法律问题咨询,请拨打陈纪豹律师电话:13859000148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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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开始招募企业会员了

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广纳各行业精英,特邀请您加入我们,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行业发展贡献力量。本协会已设立侵权损害赔偿专业委员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事务委员会、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委员会。将下设:知识产权研究中⼼、不良资产研究中心、合规与监察研究中⼼、破产重整研究中心。加入会员可享受如下权益:1.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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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付了、没过户,产生罚款谁来承担?

远程公司经由中介将二手车卖与赵先生,后发现车辆在过户前由赵先生驾驶时产生10万元行政罚款。该罚款由远程公司代为交纳,故其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代交罚款1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远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回顾远程公司诉称,2018年9月7日,该公司经车辆买卖中介人员将京牌中型普通客车出售,获得转让价款35000元。因车辆上有抵押贷款,当日交付车辆后未过户,后中介人员又在9月中旬将该车转卖给了赵先生。远程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将该车辆办理解押,后又通过中介联系赵先生,要求其过户,赵先生一直未予以回应。后该车辆被交通执法队扣押,需远程公司配合去交通队把车辆领出来才能过户,赵先生才告知此事。2018年12月,双方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2019年10月,远程公司查询征信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因未履行行政处罚10万元罚款的行为,被交通执法总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远程公司向交通执法总队交纳了罚款10万元,故该公司诉至法院。赵先生辩称,其于2018年12月从中介手里收到二手车并办理过户,大概花了6万元。之前没有看到车辆,所以不同意远程公司的诉请。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通过中介人员从远程公司购买涉案车辆后,远程公司虽然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已失去了对车辆的支配和控制,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因此不应对车辆交付后造成的违法损害等后果承担责任。而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赵先生或其指示的人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规范合法驾驶和使用车辆。赵先生在取得涉案车辆后,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指派驾驶人员驾车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被扣押处置,并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罚款等处罚。赵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远程公司代为交纳了10万元罚款后,有权向过错人赵先生进行追偿。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二手汽车属于动产,故在进行过户转让时应当谨慎审查相应事项,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首先,卖车人应当谨慎审查买车人身份信息,尤其是对其购车资质、资信能力等重要因素应严格审查,通过中介等渠道卖车更应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认识盲区,买车人则应当对二手车车辆来源、现状、是否存在违章或涉嫌违法、是否缴纳税费等情形进行甄别;其次,买卖二手车应签订书面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事项进行全面准确规制,避免口头粗糙约定产生争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方面,二手车过户应当及时迅速,切勿产生交付和过户间隔时间太久的情形,交付和过户不及时均可能给买卖双方造成难以解决的困扰和麻烦,甚至是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另外,在办理二手车过户时手续亦应当齐全规范,以解决后顾之忧。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往期推荐七旬老人被骗200多万元,投资理财骗局如何防范?刚发布!最高检指导案例:夫妻共债应由审判程序认定,不得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宽达福清律师法律咨询语音呼叫中心正式上线签完合同房价涨了,房东反悔,怎么办?更多专业法律问题咨询,请拨打陈纪豹律师电话:13859000148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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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3楼抛下凳子电扇!法院:判他

近日聊城一男子从13楼扔下了凳子、电扇把一楼理发店雨帘及停放在该店门口他人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到底是什么原因令该名男子如此疯狂他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01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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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拒收了我的“催款通知”,让我学会了这么多有效送达的方法!

一、为什么送达条款如此重要?笔者在实际审查合同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送达条款,有的合同甚至只有签约双方的名称,没有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基本信息。但是,看似在合同中并不起眼的送达条款引起的纠纷却越来越多。那么,为什么送达条款如此重要?以笔者的执业经验总结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合同注明地址并不当然为有效送达地址。合同中对签约方地址的注明并不当然为送达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该地址进行特别说明,那么合同签约方能否依据该地址向其他签约方进行有效送达仍可能存在争议。一方面,合同的签约方存在变动地址而未及时通知其他签约方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即使依该地址进行送达也不能完全避免商业信函、诉讼文书被对方拒收、退回从而造成无效送达的可能。2、完备的送达条款有利于合同各方有效地履行通知义务。一个完备的送达条款一般包括送达信息、送达方式、送达不能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等。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并不仅仅是为了方便签约各方互相发送通知而写明签约方的地址、邮箱等送达信息;送达条款的目的是在便于发送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确保该通知的发送是有效的送达,避免纠纷发生时因送达存在瑕疵而被认定为未及时、有效送达而承担不利后果。3、完备的送达条款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将送达地址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则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依据约定地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这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如果采取公告送达,一个诉讼程序一般至少需要起诉状、判决书两次公告,每次公告对于境内主体为2个月、对于境外主体为6个月),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推进。因此,合同中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显得尤为重要。二、如何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至少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送达信息送达信息主要包括:主体名称、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具体而言:主体名称应当与该签约主体的名称一致,若实际填具第三方主体名称的,则应当辅以相应的关联关系证明以及授权委托文件;联系地址并非简单地照抄注册地址,尤其是在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填写实际经营地址;虽然适用范围越来越小,但目前仍客观存在部分单位、业务以传真方式往来文件,对此类合同,建议明确具体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建议填写今后合同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对接人,其联系电话应完整填写手机以及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应尽量以企业邮箱为准。2、送达方式通常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邮寄送达(含快递以及信件)、专人当面送达、电子送达等。如约定送达方式中含有电子送达,则应明确约定关于电子送达的方式和方法,并明确约定电子送达产生与书面送达同等效力。电子送达方式一般包括:邮件、传真、微信等。在某一些具体合同义务中,建议明确排斥电子送达,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结算资料、委托设计中的设计图纸等,若适用电子送达,可能无法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3、法律后果送达条款约定中,必须明确告知签约方就其提供送达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并告知签约方;其他签约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交的送达信息和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这是送达条款约定的核心条款。为确保签约各方明确知晓何为“送达不成”,应列举常见的送达不成情形,如表述为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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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布!最高检指导案例:夫妻共债应由审判程序认定,不得在执行中直接追加!

编者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在双方离婚后,该债务依然没有得到清偿,法院能否将该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中的另一方作为强制执行人?最高检发布的检例第110号指导性案件指出,对于此种债务,不经法院的改判不应直接推定所负债务为夫妻债务,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既影响判决的既判力,又剥夺另一方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在办理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既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注重保护未共同举债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定,现将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08—110号)作为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7日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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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口装窗户和鞋柜,被邻居告了!要拆吗?

为了方便住户在门前连廊装了鞋柜和窗户邻居却不高兴了说影响了他们家采光及通风那么,到底谁有理?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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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骗200多万元,投资理财骗局如何防范?

爱护老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是,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们获取信息渠道单一、容易盲目跟风、关注健康养老等心理需求骗取老年人们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行为。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案情介绍近日,某地的七旬老人吴婆婆通过炒股微信群认识一名投资老师“唐老师”,“唐老师”在微信群里推荐数字货币,吴婆婆便登录了“唐老师”推荐的数字货币网站,最开始吴婆婆试着提现了640元,成功到账后,在短短半个月内便先后向该网站转账200多万元。后该网站客服“露露”称账户异常,需要吴婆婆追加20%的本金约40万元,吴婆婆自己钱不够便向家人借钱,家人感觉吴婆婆被骗,吴婆婆遂报警,目前该网站已经无法运转及提现,且无法联系“唐老师”及客服“露露”。经查,吴婆婆转账的200多万元中有40多万元转入曹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现曹某某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吴婆婆向民警表示“小区里贴着反诈骗材料,我都没意识到这是被骗了”。【律师提示】由于网络无法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不要相信陌生人推荐的投资理财产品;不点击登录非正规网站,如需投资理财应上正规网站;不要随意向陌生人转账汇款,正规的投资理财网站不会让投资人向个人账户汇款;遇到事情要多向家人以及身边的专业人士咨询;积极了解最新防骗知识,提高警惕性。来源丨京检在线更多专业法律问题咨询,请拨打陈纪豹律师电话:13859000148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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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房价涨了,房东反悔,怎么办?

看中一套二手房欢欢喜喜签合同交定金翘首以盼房子过户等办完手续了房价上涨,房东反悔这可怎么办啊?房东反悔,临时加价2019年,家住衢州的纪先生经房产中介介绍,决定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先生的房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纪先生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两个月后,纪先生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刘先生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纪先生不同意,将其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刘先生却认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自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妻子同意,现在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先生5万元定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先生依约向刘先生支付定金后,刘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纪先生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先生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先生损失1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刘先生返还原告纪先生定金5万元并赔偿纪先生损失18万元,共计2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法律分析房价上涨房东反悔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果本已达成协议,房东却因房价上涨反悔,那么房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夫妻一方私自签约卖房合同是否有效?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可能涉及以下法律点:一、无权处分不等于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系无权处分,但买方属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丈夫应向买方承担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二、合同有效不等于物权变动。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购房者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否则,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同双方也只是债权行为,并不能基于此强制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丈夫擅自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但妻子不配合过户,买方依然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合同虽然有效,但只在卖方(丈夫)和买方之间有约束力,妻子并无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夫妻共同房产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常见的买卖标的。买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准确,如属于共有财产的,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所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大家在买卖房产上有遇到过什么问题吗?欢迎留言评论一起交流哦!部分来源:中国普法、检察日报正义网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更多专业法律问题咨询,请拨打陈纪豹律师电话:13859000148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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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达福清律师法律咨询语音呼叫中心正式上线

宽达福清律师法律咨询语音呼叫中心正式上线福建宽达(福清)律师多年来为了方便法律咨询的群众,真正做到法律服务零距离。通过小程序、微官网、微信公众号、智能AI解答等互联网法律服务产品,实现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等法律服务。并创建法律咨询语音呼叫系统平台,人工一对一解答法律咨询,数字化智能管理来电咨询。方便了广大群众的来电法律咨询。实现线上线下服务立体互动,以满足民众对法律服务的新要求,真正做到了法律服务零距离。福建宽达(福清)律师法律咨询语音呼叫中心电话:85200148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秉承”诚信、敬业、专业”为理念,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本所地址: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7层708。更多专业法律问题咨询,请拨打陈纪豹律师电话:13859000148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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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简介

全市法治教育宣传先进个人。扫一下二维码可以提问所有的法律问题,1、智能自动解答2、在线留言解答3、电话连线解答(福建宽达福清律师在线一站式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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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利用律师会见之机,在押人员越狱成功

七、当日晚,大庆市公安局发出《关于缉捕脱逃人员刘文忠的通告》,该通告显示:在押人员刘文忠脱逃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15时55分,脱逃方式为利用律师会见之机,在冒充律师人员协助下脱逃。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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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进行补偿?砖瓦房、草房、楼房等6类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怎样计算?

为广大企业和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理各类案件,打造福清最具影响力法律咨询微信平台,联系电话:13859000148,福清陈纪豹律师团队连续五年获评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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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福清知名律师陈纪豹

福州团队(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地址:福州台江祥坂街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1303号,电话:83719988,福清团队(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地址:福清融武大厦7层708号,电话:86000148,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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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获评2011-2015年度福州市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福州团队(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地址:福州台江祥坂街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1303号,电话:83719988,福清团队(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地址:福清融武大厦7层708号,电话:86000148,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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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没有签劳动合同,就一定能获得双倍工资吗?

为广大企业和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理各类案件,打造福清最具影响力法律咨询微信平台,联系电话:13859000148,福清陈纪豹律师团队连续五年获评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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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员工将剩饭带回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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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解读刑案赔偿、刑事处罚、追赃等规定)徐玉玉被诈骗案受害人家属是否可以提出赔偿?

为广大企业和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理各类案件,打造福清最具影响力法律咨询微信平台,联系电话:13859000148,福清陈纪豹律师团队连续五年获评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