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

其他

重要 | 成都市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开始缴费啦

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开始缴费啦注意啦!注意啦!成都市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开始缴费啦!一、参保人群(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含外籍和港澳台学生)。(2)具有成都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散居儿童(含新生儿)。(3)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满18周岁散居儿童(含新生儿)。(4)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成年居民(不含现役军人)。(5)在成都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持有非本市《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办理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长期居住外籍人员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成年居民。二、缴费标准(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1.成年人参加2024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40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年·人)和每人每年51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年·人)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515元标准筹资。2.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含长期护理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7元。2.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长期护理保险10元/年·人)中按1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三、缴费时间2024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中筹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2月25日24:00(2023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为税务、医保年末结算时间),集中筹资期内参保人员的2024年各项医疗保障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首次或非连续参保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该项待遇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享受)。集中筹资期外参保仍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保费,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开始享受医疗待遇。四、缴费渠道(一)线上缴费1.四川省电子税务局。2.“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社保缴费”。3.微信“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4.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5.天府市民云“民生保障—社保缴费”。6.社保费代收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目前,成都市开通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服务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具体缴费方式以银行提供为准。)(二)线下缴费1.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社保费缴费服务网点。2.学校、幼儿园代收。3.社保费代收银行网点(以银行公布为准)。注意事项:缴费时如查询“无有效参保信息”,请先前往医保部门指定的参保登记受理地点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上述渠道办理缴费。五、参保登记渠道(一)线上登记成年居民和18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可注册登录“四川省/成都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模块办理登记(该平台可通过PC端或微信小程序两种方式登记)。(二)线下登记1.在册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登记。2.成年居民和18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或村(社区)医保服务点登记。3.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由相应资助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六、参保登记所需资料(1)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应提供:身份证件。(2)非本市户籍成年居民应提供:身份证件、本市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3)非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应提供:父母任意一方的本市户口本/本市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参保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4)港澳台人员应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5)外籍人员应提供:本市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非本市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外国人住宿登记表》。所有资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七、其他(1)政府资助对象筹资有关问题,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军人局以及市残联等部门,根据国家和四川省要求另行通知。(2)相关资助部门应在集中筹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资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集中筹资时间外申报缴费的,资助对象的医疗待遇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
2023年9月1日
其他

税看这十年 | 革命老区的希望小学

今天和蓉妹儿一起走进雅安上里到这里的希望小学了解一个温暖的帮扶助学故事点击查看👇👇👇来源:四川税务
2022年10月1日
其他

攻略 | 学起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各端注册登录操作方法:①个人所得税App

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有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扣缴客户端、Web端扣缴功能(适用于扣缴单位及经营所得办税人员)。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个人所得税App的登录注册方法~自然人纳税人选择以下方式下载个税App:●方式一:苹果iOS系统。通过App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点击获取进行下载安装(发行方为国家税务总局)。●方式二:安卓终端应用。目前在华为、OPPO
2020年11月11日
其他

重要 | 四川13条政策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财税支持有这些…

疫情影响下,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提出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_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5日来源:川报观察
2020年2月7日
其他

漫画 | PANDA办税连环画(一) ——享受新版纳税人套餐

为您提供涉税业务查询、税收法律宣传、最新通知公告、温馨提示、咨询热点等服务。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