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预警-已验证】企业微信敏感信息泄露漏洞

赵建:谁在坐食“去中国化”的红利?

李双江痛批《罗刹海市》,刀郎作品被多平台下架

何谋保主持召开州委常委会(扩大)会议 专题传达学习建州70周年庆祝大会精神 安排部署我州贯彻落实工作

深圳市中级法院爆发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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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投资法律

成都国际铁路港打通俄罗斯至东南亚跨境通道

8月1日,随着一声清脆的火车汽笛鸣响,首列下诺夫哥罗德-成都-胡志明国际班列顺利发车,这列满载着汽车配件的跨境国际班列从位于成都青白江的成都国际铁路港缓缓驶出,开往越南胡志明市。该趟国际班列是俄罗斯北线回程首次接续西部陆海新通道的跨洲际铁海联运班列,实现了中欧班列和中越班列联程运输。顺利连接下诺夫哥罗德标志着成都中欧班列境外站点新增至75个,为国内国际供应链产业链提供有力支撑。据悉,该班列前期从俄罗斯下诺夫哥罗德搭乘中欧班列抵达成都国际铁路港,将通过成都—钦州铁海联运班列转运至越南胡志明市。“以前,我们的货物都是从俄罗斯圣彼得堡经海运直接到达越南,时间一般需要60—90天。与之不同的是,该趟测试班列预计走完全程要30—40天,跟海运相比时间上能够节省一半以上,相信此趟班列成功后必将成为俄罗斯货物出口到东南亚地区的另一条快捷通道。”货主方成都大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建锋说。“为满足客户首批43柜汽车零配件的高效运输,我司提前制定列车开行方案,开辟绿色通道,从北线满洲里到达成都国际铁路港后通过海关监管场进行报关查验,目前这批货物顺利踏上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之旅。”成都国际铁路班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伟琨表示,“通过这一次尝试和跨越,打通了俄罗斯至越南跨境铁海联运通道,在“中欧”接续“中老”之后,再增加了一条连接欧亚、东南亚贸易的桥梁,强化了成都贯通亚欧、东盟国家贸易往来的集散地功能,将助推成都做强国际门户枢纽开放功能。我们也将持续拓展东盟各国与欧美俄的贸易通道,拟实现常态化开行跨洲际铁海联运班列,满足更多客户的运输需求。”据悉,该线路的开通将进一步健全成都国际班列国际货运网络,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货源,为欧亚、东南亚地区企业贸易往来提供广阔的合作平台,不断扩大成都国际班列在亚欧、东南亚区域的辐射面与国际影响力,提升亚蓉欧枢纽能级。(责编:袁菡苓、薛育建)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驻俄罗斯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须知“偷换”公司总经理盗取公司财产
2022年8月2日
2022年7月31日

从今年9月1日开始DHL不再提供俄罗斯境内快递服务

границу.来源:DHL欢迎关注,感谢转发!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注册须知俄专家:“黄金签证”对中印等外国商人来说非常有利俄罗斯投资法律
2022年7月30日
2022年7月25日

俄罗斯近期在5大领域无法实现进口替代

近日,俄罗斯媒体РБК报道,在西方对俄全面制裁的背景之下,俄罗斯在5大领域还无法实现进口替代。这5大领域包括:制药、汽车、电子产品、轴承和日用品,具体数字详见图片。Ужесточение
2022年7月24日

欧盟公布对俄罗斯新制裁措施

当地时间21日,欧洲理事会公布了针对俄罗斯的新制裁措施,包括禁止进口来自俄罗斯的黄金和珠宝;增加了俄罗斯可用于军用的物资和技术禁运清单,增加了对俄罗斯个人和实体的制裁。不过,欧盟对俄罗斯的新制裁措施同时允许欧盟成员国向俄罗斯出口有关民用航空安全的设备和技术;放松对第三方国家从俄罗斯进口农产品和石油的制裁;并允许第三方国家向俄罗斯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俄罗斯总统新闻秘书佩斯科夫21日表示,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只会损害其自身利益,不会对俄罗斯造成影响。同一天,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表示,尽管受到制裁,俄罗斯仍将与欧盟成员国匈牙利加强合作,促进两国在能源、交通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实施。俄罗斯专家指出,欧盟针对俄罗斯的新制裁措施对俄罗斯实际影响很小,不会对俄罗斯经济产生太多冲击,与此同时,如果欧盟当前出台对俄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欧洲企业相对于俄罗斯企业将遭受更多损失。来源:环球网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在俄罗斯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流程俄罗斯投资法律风险之合同风险:不存在有效合同而履行的,无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俄罗斯以立法形式确认平行进口合法性俄罗斯公司总经理随意给自己涨薪,公司股东是否能有效维权?俄罗斯银行业开通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2年7月22日

俄国家杜马通过一项简化农业用地租用手续法案

俄罗斯国家杜马在三读即最后一读通过了一项法案,目的是简化农民租用国家和市政农业用地的手续。根据该文件,从2023年1月1日起,农民可以在不用招标的情况下获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租期最长为5年,并且可以多次获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此外,他们对所租的土地拥有优先购买权。同时,不得改变租赁地块的用途、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包括转租)、不得将租赁权进行质押。禁止将地块作为经济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作为生产合作社的股份出资。农民(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协会(ACCOR)指出,农民多年来一直期盼这项法案的能够通过,以前他们只能通过招标获得额外的土地,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获得土地所有权变得更加容易。该协会还说道,今天通过的这项法案将为未使用的农业用地的流通提供新的动力。来源:对俄农业资讯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驻俄罗斯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须知中国公司收购俄罗斯联邦级战略矿产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被俄罗斯法院认定无效关于《俄罗斯联邦外国人互联网活动法》俄罗斯投资法律
2022年7月20日

中俄天然气管道项目“西伯利亚力量2号”2024年动工

据观察者网援引《金融时报》7月18日报道,途经蒙古国、年输气量可达500亿立方米的中俄天然气大口径管道项目将按计划于2024年破土动工。蒙古国总理奥云额尔登说:“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已经完成,我们相信建造将于2024年开始。”穿越蒙古国的最终路线仍在“商议”中。尽管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计划将重心转向亚洲,但俄罗斯并没有明显施压,要求加快这一管道项目的建设。文章介绍称,2019年,蒙古国与俄罗斯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探索“西伯利亚力量2号”管道项目,每年途经其领土运送多达5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这条长达2600公里的管道预计于2030年左右投入使用,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鉴于俄罗斯需要为其能源供应寻找市场,这一项目可能会提前实施。管道的过境费,也将有助于发展受新冠疫情沉重打击的蒙古国经济。来源:中俄头条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注册须知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仲裁法修正案中资企业在俄罗斯的采矿许可证是如何悄然易手的?俄罗斯投资法律
2022年7月19日

俄扩大优先进口产品清单

俄塔斯社6月28日报道,俄总理米舒斯京签署扩大优先进口产品清单的法令,为进口坚果、咖啡、可可豆、果酱、果泥、水果罐头、婴儿奶粉、部分药品和农业设备等必要商品的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为俄央行基准利率的30%上浮300基点(当前约为5.8%),原材料贷款优惠期限为1年,设备贷款优惠期限为3年。来源: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俄罗斯投资法律
2022年7月18日

俄罗斯银行业开通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

据俄中实业家理事会网站消息,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银行(理事会成员)、罗斯银行、阿尔法银行正在准备开通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目前,已有23家俄罗斯银行开通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其中包括:外贸银行(理事会成员)、金融集团开发银行、莫斯科信贷银行(理事会成员)、亚洲太平洋银行、资本运通银行、团结银行、巴尔斯股份商业银行、绝对银行、圣彼得堡银行。开通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将提升人民币支付业务办理效率,缩短客户结算周期。来源: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对俄经贸合作热点:百问百答(第3期)欧盟称俄罗斯货物可通过铁路运输方式中转过境欧盟诚聘英才|一起看看“别人家的”公司福利吧~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注册须知国际仲裁
2022年7月15日

关于近期中俄间最新航班信息的温馨提示

经中俄双方积极协商,目前中国与俄罗斯间的商业航班数量已增至每周8班(航班最新情况附后),为双方人员往来提供了更多便利。中国驻俄罗斯使馆在此提醒,旅行途中请注意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范,确保自身平安健康。同时,请您及时关注各航司官方通知,根据航班调整变化情况合理安排行程。中国驻俄罗斯使领馆将继续为您申领防疫健康码提供积极服务和必要协助。祝您旅途顺利、心情愉快!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0086-10-12308或0086-10-59913991驻俄罗斯使馆领事保护电话:0074999518661驻圣彼得堡总领馆领事保护电话:0078127137605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领事保护电话:0074212340572驻叶卡捷琳堡总领馆领事保护电话:0079221509999驻伊尔库茨克总领馆领事保护电话:0079647301058驻符拉迪沃斯托克总领馆领事保护电话:0079020780873驻喀山总领馆领事保护电话:0079172734789来源: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普京签署法令:所有乌克兰居民可通过简化程序获取俄公民身份俄专家分析新形势下中俄经济合作的机遇和挑战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注册须知关于俄罗斯更新ATA单证册实施规定的通知国际仲裁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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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仲裁司法审查指导意见及审理指南(全文)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2年7月13日

俄专家分析新形势下中俄经济合作的机遇和挑战

△2021年12月7日,由中国铁建承建的莫斯科地铁第三换乘环线西南段投入运行。
2022年7月12日

国际仲裁 | 湖北高院仲裁司法审查指导意见及审理指南(全文)

来源:湖北省高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统一司法尺度,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湖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办发〔2018〕76号文和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鄂法办发〔2020〕4号文精神,结合湖北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仲裁职能作用1.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独立、公正、专业及高效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纠纷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积极支持仲裁,充分发挥仲裁调节社会关系功能,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仲裁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特有优势,支持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在解决好民商事纠纷的同时,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2.仲裁在化解经贸投资争议方面具有保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起着独特作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行使审判权,规范、引导仲裁行为,提高仲裁公信力;要积极支持湖北仲裁机构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国际调解和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制定,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规则,为优化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和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和保障。二、严格落实仲裁司法审查制度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规范与引导结合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保障仲裁机构依法仲裁,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要遵循仲裁客观规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纽约公约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仲裁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审查,避免以诉讼程序套用仲裁程序,准确适用仲裁规则,保障一裁终局制度的落实。5.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要指定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专门负责办理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经审查,裁定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交由本院执行部门执行。6.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向省法院报核。报核案件由省法院立案庭立案受理后,交由省法院民四庭负责办理。待省法院审核并以复函形式答复后,方可依复函明确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三、准确把握仲裁司法审查标准7.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查,要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根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对仲裁协议有效、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没有仲裁协议等情形进行查明,客观分析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的本意,并结合仲裁法第十六条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8.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案件审查,要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进行审查;申请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审查,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事由进行审查;申请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审查,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进行审查。9.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审查,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办理。上述安排或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办理。1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审查,对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该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如该国与我国已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按照协定规定办理;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审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及管辖异议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前述裁定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切实完善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机制1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据信息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分析。要落实上下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梳理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全省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案件执行、保全措施、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等操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省法院民四庭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归口办理、案件报核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予以通报。1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解决仲裁工作中有关仲裁案件保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不予执行等问题。探索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业务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审判与仲裁业务交流、沟通和研讨活动,努力实现司法与仲裁良性互动。探索建立仲裁人员参与司法审查程序机制,对于当事人认为仲裁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舞弊、仲裁员私下接触当事人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庭发表书面意见,仲裁庭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指派仲裁员到庭陈述意见。探索诉讼与仲裁的衔接机制,推进诉源治理,在处理部分民商事诉讼中,可通过告知、建议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委托仲裁机构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进一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联动效应,合力化解纠纷,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其他1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北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目
2022年7月12日

关于俄罗斯更新ATA单证册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近日,俄罗斯海关更新了ATA单证册实施规定(参见下方“原文”)。其中增改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一、俄罗斯联邦政府于2022年3月9日发布第311号法令,暂停出口特定商品。2022年3月17号发布的第390号法令明确规定311号法令不适用于通过ATA单证册暂时进口到俄罗斯的货物。如果由于第311号法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复出口受到影响,持证人可以引用第390号法令。二、为提高通关效率,使用ATA单证册暂时进口到俄罗斯的珠宝、人造珠宝、手表和怀表,单证册背面的货物清单建议详细列明货品的名称、数量、编号、代码、商标、品牌等。请按俄罗斯ATA单证册实施最新规定办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特此通知。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2022年7月8日俄罗斯ATA单证册实施规定(2022年7月版)1.实施时间:2000年5月15日2.实施范围:ATA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B1,B2,B3,B5,D3.实施区域:关境范围4.其他规定:不接受邮运不接受过境不接受无伴随货物5.语言要求:俄文,其他语言海关可要求提供翻译。6.续签单册证:根据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14条接受续签单证册。7.调整费:无8.口岸限制:附件中所列明的海关口岸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接受ATA单证册报关。
2022年7月12日

普京签署法令:所有乌克兰居民可通过简化程序获取俄公民身份

俄罗斯政府网站7月11日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俄罗斯总统普京当天签署了一项法令,规定乌克兰所有居民可以通过简化程序获取俄罗斯公民身份。据塔斯社11日报道,此前,获得俄罗斯公民身份的简化程序只适用于乌克兰东部的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地区居民。此外,在俄开展特别军事行动后已被控制的赫尔松州和扎波罗热州居民也包括在内。最新的法令将适用范围从以上四个地区扩展到了乌克兰全国。来源:看看新闻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普京签署总统令禁止居民将股息外汇收入转入境外账户中国重型院承接乌兹别克斯坦200万吨炼钢工程项目哈萨克斯坦单方面为中国公民提供14天免签俄罗斯“镍王”突遭制裁!镍市迎来大动荡?白俄罗斯律师的100周年庆典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2年7月12日

中国重型院承接乌兹别克斯坦200万吨炼钢工程项目

7月8日,记者从省工信厅获悉:位于西安的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型院)日前与乌兹别克斯坦AMP公司签约新项目:中国重型院将为AMP公司200万吨炼钢工程电炉—精炼—连铸生产线工厂提供设计并供应成套设备。该项目是“一带一路”沿线中亚地区首个百万吨级短流程炼钢工程项目,包含电炉—精炼—连铸生产线的工厂设计及机组成套设计供货、安装指导及现场调试等服务。这是中国重型院继印尼、泰国等东南亚和土耳其等中东地区项目后收获的又一个大型海外冶金工程总包项目,彰显了中国重型院在钢铁全流程产业链上的品牌价值与领先的技术实力。近年来,中国重型院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提供中国重型院方案,在“一带一路”沿线持续书写中国机械工业故事。该项目建成投产,必将加速推进乌兹别克斯坦工业化进程,同时为中乌在相关领域进一步开展全面战略合作奠定坚实基础。中国重型院是面向我国冶金、重型装备制造等行业的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它不仅为国内的钢铁、有色金属行业提供重型成套装备,其产品还销往美国、俄罗斯、印度、土耳其、缅甸等国家。中国重型院设有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装备制造业高精度带材轧制成套装备产业化基地、机械工业烟气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连铸技术装备重点(工程)实验室等高端研发机构,目前中国重型院已创造了200多项“中国第一”,获得900多件授权专利。来源:凤凰网
2022年7月11日

白俄罗斯律师的100周年庆典

празднование
2022年7月10日

哈萨克斯坦单方面为中国公民提供14天免签

塔斯社7月10日努尔苏丹报道,哈萨克斯坦移民部门宣布,从2022年7月8日开始,哈萨克斯坦单方面为印度、伊朗和中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提供免签证停留14天的政策。在这14天之内,可以进行私人和旅游目的的旅行,但不得从事劳动活动和其他支付报酬的活动。同时,根据这一签证政策,在任一连续182天之内累计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42天。如果违反这一要求,将会被追究承担行政责任。来源:塔斯社俄乌冲突将持续影响我海外承包工程项目国际制裁:精析OFAC“50%规则”中国“李宁”运动品牌进入俄罗斯市场俄罗斯将于15日起取消因新冠疫情而实行的过境限制俄罗斯以立法形式确认平行进口合法性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2年7月10日

国际制裁:精析OFAC“50%规则”

俄罗斯:加密货币挖矿将有条件的合法化继麦当劳之后,肯德基和必胜客也要退出俄罗斯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关于俄罗斯“战时经济措施”的第一次投票俄罗斯将于15日起取消因新冠疫情而实行的过境限制俄罗斯投资法律
2022年7月9日

俄乌冲突将持续影响我海外承包工程项目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简称EPC)取得了飞速发展。2020年全球250家最大国际承包商中,包括74家中资企业,位居榜首,平均国际业务占全球营业额的11.9%。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工程项目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我国在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地区的承包工程项目合作愈发频繁,主要集中在电力、化工、交通运输等多个重点领域的工程建设。对俄方面,我国重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占总比1.8%(2021),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的比重为2.1%(2021年);对乌方面,重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占总比0.9%(2021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的比重为0.6%(2021年)。截至2021年,中国企业在上述两地区完成的营业额分别为49亿美元、8.1亿美元,合计占我国企业在欧洲完成营业额的近半成,且2015-2021年间,增长幅度不断增大。随着俄乌冲突规模风险的上升,冲突影响的持续外溢以及对国际市场影响的大规模发酵,其影响已经波及全球市场,使得全球建筑市场发生不小的变化,对我EPC业务带来影响不可小视。
2022年7月9日

中国“李宁”运动品牌进入俄罗斯市场

Russia)获悉,2022年,只有两个外国品牌进入俄罗斯市场,其中包括中国“李宁”运动品牌。决定在2022年进入俄国内市场的两家公司是美国精品Vilhelm
2022年7月8日

俄罗斯:加密货币挖矿将有条件的合法化

7月5日,俄罗斯中央银行(CBR)表示,将同意加密货币挖矿的合法化,前提是在俄罗斯的矿工所挖产出只能在俄罗斯境外转换为法定货币。关键是要避免为随后在国内支付中使用加密货币创造激励措施。俄罗斯央行一直是关于俄罗斯加密货币未来的讨论中的强硬派,今年早些时候提议全面禁止大多数相关活动,包括挖矿业务。然而,面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反对,以及不得不应对因乌克兰战争而施加的财政限制,其立场开始发生变化。俄罗斯央行(CBR)金融技术部门负责人
2022年7月8日

继麦当劳之后,肯德基和必胜客也要退出俄罗斯

5日宣布,它正在同俄罗斯买家谈判出售在俄约1000家“肯德基”门店和特许经营权的问题。如果谈判成功,Yum
2022年7月7日

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关于俄罗斯“战时经济措施”的第一次投票

当地时间7月5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下议院)通过关于战时经济措施的初步投票,根据相关法案,俄政府将可强制企业向军队供应货物,并在需要时要求其雇员加班,以支持俄方在乌克兰的军事开销。据路透社报道,上述措施将有效地帮助俄罗斯进入战时经济。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鲍里索夫表示,“国防工业的负担显著增加。为了保证武器和弹药的功用,有必要优化作为合作链的军工联合体和企业的工作流程。”他对议员们指出,“在目前西方国家在与俄罗斯接壤的边境建立军事存在、加大对俄制裁压力、增加对乌克兰的武器供应的形势下,通过这些法案的重要性不容小觑。”报道称,当日在俄国家杜马通过的第一项法案指出,国家可以在军事行动期间实施“特殊经济措施”,要求企业向军方提供商品和服务。第二项法案将修改该国劳动法,允许政府规范工作时间和确定特定公司休息日的权利。鲍里索夫表示,将不会大规模要求员工加班,加班的员工也能获得额外工资。这两项法案仍需经过二读和三读,并在经上议院审查后,由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为正式法律。责任编辑:胡龙华
2022年7月6日

俄罗斯“镍王”突遭制裁!镍市迎来大动荡?

近段时间,随着俄乌局势的变化,俄罗斯镍供应问题引发市场忧虑。央视新闻日前报道称,英国政府于29日宣布,制裁俄罗斯第二大富豪、金融寡头弗拉基米尔·波塔宁。消息一出,迅速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尤其是工业金属领域的高度关注。据了解,波塔宁是诺里尔斯克镍业公司的CEO,诺里尔斯克镍业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镍、钯和铜生产商之一,生产了全球15%的用于电池的高等级镍,大部分产品销往欧盟、美国、中国,而该公司的钯产量更是占全球总产量的约40%。虽然英国政府在最新的制裁名单中并未提到诺里尔斯克镍业公司,但业内普遍猜测,对个人的制裁会自动扩展到他们拥有或控制公司,因此诺里尔斯克镍业公司或也将面临被制裁的风险。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援引菲纳姆投资集团分析师阿列克谢·卡拉切夫的话报道,这等规模的供应商若因制裁而离开市场,可能会令欧洲不锈钢制造商陷入困境;如果钯的供应遇到难题,也会给欧洲和美国汽车工业带来挑战。作为三元锂电池核心材料的镍,在提升电池能量密度中有性能优势,高镍电池正成为重要发展方向镍正在逐渐占据主导地位。SNE
2022年7月6日

普京签署总统令禁止居民将股息外汇收入转入境外账户

新华社莫斯科7月5日电(记者黄河)俄罗斯总统普京5日签署总统令,禁止俄居民将以股息形式获得的外汇收入转移到境外账户。根据克里姆林宫网站发布的文件,上述法令规定,俄政府外资监管委员会有权限制居民将外汇转入其境外账户,以及在无银行账户情况下使用外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方式转账。该法令还对俄偿付欧洲债务作出新规定。法令说,俄罗斯企业可通过向欧洲债券债权人配售条件类似(包括期限和收益率)债券的方式履行债务约定。法令明确,对欧洲债券负有义务的俄法人实体有义务通过以俄央行董事会确定的方式偿债并履行对欧洲债券持有人的义务。法令规定,若银团贷款协议(或此类贷款担保协议)当事方为不友好国家的支付代理人,作为此类协议债务人的俄法人实体可绕过这些支付代理人,以卢布或其他议定货币履行协议规定的对居民债权人的债务义务。克里姆林宫网站消息说,该法令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俄央行将就该法令的适用范围发布官方解释说明。来源:新华网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邀请
2022年7月6日

关于中俄间新增航班信息及自俄赴华申请健康码的温馨提示

为便利人员往来,经中俄双方协商,自俄罗斯赴华商业航班将由当前每周2班增至每周8班(航班情况见附表,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下载)。请关注各航司官方通知,根据航班变化情况合理安排行程。
2022年7月5日

俄罗斯将于15日起取消因新冠疫情而实行的过境限制

俄罗斯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向记者表示,俄罗斯从7月15日起取消早前因新冠病毒传播而实施的过境限制。此前,因疫情改善,俄防疫指挥部决定从6月14日起取消对外国公民通过空中和海上口岸入境俄罗斯的限制,但指挥部指出,对通过陆上口岸入境的一系列限制继续实行。来源: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2022年7月5日

中俄工商界商务交流洽谈会在莫斯科举行

参加2022中国企业对俄经贸合作线上培训会俄罗斯可能退出与中国合作的CR929客机项目俄出口中心拟测试加密货币结算在俄罗斯:海尔洗碗机实现收入3倍增长国际仲裁
2022年7月4日

俄罗斯可能退出与中国合作的CR929客机项目

俄罗斯副总理尤里.鲍里索夫在未来工程师论坛上称俄罗斯可能会退出CR929项目,他称俄罗斯不满意CR929目前的进程,俄罗斯的份额在缩减。他拒绝预测CR929项目的前景。他指出:我们和中方联合开展此项目,然而目前进程并不令人满意。按照他的说法,随着中方日益成为工业巨头,中方对俄方工程师的工作越来越缺乏兴趣,中方对该型号的需求远远大于UAC方面。鲍里索夫称:我们的参与越来越少,我不想预测该项目的前景,我们也许会也许不会退出项目,目前项目还在继续进行。中俄宽体研制项目开始于2014年,研制方为中俄双方联合企业CRAIC。俄方负责机翼翼盒、中央翼和增升装置,中方负责机身、垂平尾和其他一些部件。双方的摩擦于2020年为世人所知,Asia
2022年7月3日

俄罗斯宣布取消所有新冠防疫限制措施

参加2022中国企业对俄经贸合作线上培训会习近平考察香港科学园俄罗斯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中国国有企业在俄罗斯法律中的“超国民待遇”俄罗斯退役特工涉嫌叛国罪被捕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2年7月2日

邀请 | 参加2022中国企业对俄经贸合作线上培训会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各相关单位:当前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尤其是俄乌冲突爆发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及市场空缺,挑战与机遇并存。为帮助解决企业对俄开展经贸合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助力企业更有效地开拓俄罗斯及欧亚市场,我会拟于7月7日下午举办“2022中国企业对俄经贸合作线上培训会”。应我会邀请,政府部门、金融、法律等领域官员和专家详细介绍俄罗斯当前经济形势、政策调整、市场机会,以及企业普遍关注的信保、结算、物流、认证等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诚邀各相关单位对俄业务负责人参加会议。本次培训会为公益性培训,对参会企业不收取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2022年7月7日(星期四)13:00-16:30二、培训形式线上会议三、组织架构主办单位: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支持单位:相关省市商务及贸促主管部门四、日程安排五、报名方式请于7月4日前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会议组织人员。❖请参会人员务必于7月4日18:00前扫描上方报名二维码进入机电商会大讲堂,点击“观看直播”填写报名信息。报名成功后,预留手机号码将作为接入会议的唯一凭证。机电商会联系人:仲军维
2022年7月1日

习近平考察香港科学园

6月30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陪同下,来到香港科学园考察。这是习近平同在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科研人员、青年创科企业代表等亲切交流。30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陪同下,来到香港科学园考察,同在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科研人员、青年创科企业代表等亲切交流。6月30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陪同下,来到香港科学园考察。这是习近平在科学园展厅听取香港创新科技发展、深港创新科技发展互动、香港科学园发展等情况介绍,观看香港代表性创科企业展示。香港科学园是香港最大的科技研发及企业孵化基地,目前拥有1100多家企业和1.7万余名创科从业者,吸引了众多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和高校进驻设立实验室。在科学园展厅,习近平听取香港创新科技发展、深港创新科技发展互动、香港科学园发展等情况介绍,观看香港代表性创科企业展示。习近平指出,近年来,在中央支持下,香港发挥自身优势,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创科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把握时代发展大势,把支持创新科技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发挥好科技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6月30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陪同下,来到香港科学园考察。这是习近平在香港神经退行性疾病中心考察。习近平来到香港神经退行性疾病中心,听取中心研究团队在阿尔茨海默病诊断治疗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勉励大家再接再厉,在攻坚克难中追求卓越,创造更多引领世界潮流的科技成果。6月30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陪同下,来到香港科学园考察。这是习近平在香港神经退行性疾病中心考察。随后,习近平同在港两院院士、科研人员、青年创科企业代表等亲切交谈。他强调,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已将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科中心纳入“十四五”规划,对香港有很高的期望。希望香港发挥自身优势,汇聚全球创新资源,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珠联璧合,强化产学研创新协同,着力建设全球科技创新高地。香港科技工作者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希望大家继续弘扬爱国爱港传统,坚定创新自信,瞄准世界科技前沿,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作出贡献。习近平指出,青年人是全社会最富有活力、最具有创造性的群体,也是推动创科发展的生力军。要为青年铺路搭桥,提供更大发展空间,支持青年在创新创业的奋斗人生中出彩圆梦。丁薛祥、许其亮、沈跃跃、王毅、夏宝龙参加活动。同日下午,习近平主席夫人彭丽媛来到位于香港西九文化区的戏曲中心,了解文化区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走进茶馆剧场、排练厅,观看粤剧折子戏彩排和香港天籁敦煌乐团排练,称赞表演很精彩,展现了中华文化的魅力。在中心二楼大堂,青年义工正在制作传统纸艺等文创产品。彭丽媛同大家亲切交谈并参与制作,勉励香港年轻一代深入了解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源:新华社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俄罗斯以立法形式确认平行进口合法性平行进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俄罗斯商品平行进口政策解读俄罗斯工贸部批准可以平行进口的商品种类和品牌最高院民一庭关于证据若干问题实务解答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2年7月1日

俄罗斯再次放宽外汇限制

俄罗斯央行再次放宽个人境外汇款额度限制。据俄罗斯央行官网公布,自7月1日起,俄罗斯居民个人每月可从俄罗斯银行账户向境外的个人或他人账户转账100万美元或等值的外汇。与此同时,该政策也适用于友好国家的居民个人。按照此前的规定,个人外汇转账限额是15万美元。随着国内外汇市场趋稳,俄罗斯外汇监管政策在逐步放松。俄罗斯央行行长表示,正在考虑全面取消外汇限制,但这还需要完成一定的立法程序。来源: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俄罗斯以立法形式确认平行进口合法性平行进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俄罗斯商品平行进口政策解读俄罗斯工贸部批准可以平行进口的商品种类和品牌最高院民一庭关于证据若干问题实务解答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2年7月1日

俄罗斯以立法形式确认平行进口合法性

近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正式签署法令,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2022年平行进口的合法性,相关文件已在官方网站公布。此前,俄罗斯联邦工商部已公示了平行进口商品清单。根据该法律,清单中商品权利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的,俄罗斯商家将受到保护免责。与此同时,未经权利人许可进口或使用清单中商品不视为侵犯其专属权,免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经济发展部战略发展与创新局局长鲁斯塔姆·季霍诺夫解释说,该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允许走私、制假等非法活动,其适用仍是针对联邦政府公布的允许的平行进口商品。2022年3月,平行进口作为一项反制裁措施,以联邦政府令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总理米舒斯京颁布。5月,联邦工贸部出台了平行进口商品清单。6月22日,平行进口法律案由俄罗斯联邦委员会立法通过,并于同日经由国家杜马二读三读通过。来源: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俄罗斯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俄总理:俄罗斯政府一年来裁减约3万名公务员中俄汽车配件出口基地项目在绥芬河开工法律俄语实务005
2022年6月30日

中俄案例 (193) | 徐冰涛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祉亦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在俄罗斯公司登记中使用“挂名人士”将承担刑事责任驻俄罗斯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须知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注册须知国际仲裁
2022年6月29日

俄总理:俄罗斯政府一年来裁减约3万名公务员

俄罗斯总理米舒斯京当地时间6月28日表示,俄政府开启机构改革的一年来共裁减了约3万名公务员。米舒斯京说,俄政府详细研究了所有联邦级权力执行机构的设置,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比如,对于一些部委及副部长的数量进行了标准化配置。改革开启之后,共裁减公务员约3万名。俄罗斯权力执行机构人员裁减从2021年初开始。根据改革计划,俄政府应当裁减3.2万个公务员职位,其中包括大量的虚职。机构改革共涉及俄政府45个部委。米舒斯京表示,相关的改革仍在继续。(总台记者
2022年6月29日

俄罗斯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

2022年6月8日,莫斯科市仲裁法院作出裁定,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HKIAC/A18053号案件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仲裁裁决(2020年4月8日补正)不予承认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裁定,俄罗斯公司(俄罗斯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申请人Forseti
2022年6月29日

中俄汽车配件出口基地项目在绥芬河开工

27日上午,中俄汽车配件出口基地项目在绥芬河举行开工仪式。该项目的开工标志着绥芬河市首个汽车配件出口项目正式落地,对丰富绥芬河市对俄贸易品类、推动更高水平出口加工、服务更宽领域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6月28日

俄语的同学看过来 | 俄罗斯律师解读2022年俄罗斯外汇监管措施

право.ру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在俄罗斯公司登记中使用“挂名人士”将承担刑事责任戴尔公司与俄罗斯代理商约定的管辖权条款被俄罗斯法院认定为无效最高院民一庭关于证据若干问题实务解答国际仲裁
2022年6月27日

平行进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

据俄罗斯公报消息,消费者协会国际研讨会上,与会者建议商家应向消费者披露商品是正规进口还是平行进口的信息。会上指出,自平行进口政策实施以来,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消费者投诉问题,比如平行进口的三星手机不兼容俄罗斯SIM卡,像这种高科技产品,很可能受到远程操控限制。此外,平行进口商品的售后服务、质保维修等都存在问题。所以,商家有必要向消费者披露商品平行进口信息,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外国品牌商品,并应接受和承担该选择的潜在风险。俄罗斯工贸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认为,平行进口条件下,售后服务等俄罗斯消费者的权利依然能够得到保障,只不过责任主体由生产厂家变为销售商或进口商,而且,后者销售费用的增加会导致产品价格有所上涨。来源: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在俄罗斯公司登记中使用“挂名人士”将承担刑事责任戴尔公司与俄罗斯代理商约定的管辖权条款被俄罗斯法院认定为无效最高院民一庭关于证据若干问题实务解答国际仲裁
2022年6月27日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证据若干问题实务解答

【实务问题1】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审判实践中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存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当事人陈述;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我们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专家辅助人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没有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申请。第二,专家辅助人不同于专家证人,其在诉讼中的功能是单一地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对质等活动也是围绕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的意见展开的,其功能和目的只是辅助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完成诉讼活动,并不具有法官的“专业助手”的功能。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席法庭审理时不能视为证人陈述意见,其发表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而专家证人的功能则是双重的,在诉讼中,其既要在事实发现上为法庭提供帮助,也要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辅助法庭事实发现的功能是最主要和优先的功能。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活动限于专门性问题相关范围,专门性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专家辅助人不能参与。在法庭涉及专门性问题事实调查结束后,应当责令专家辅助人退出审判区。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四条也同样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实务问题2】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答:该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从上述规定可知,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本条所指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人民法院应当对逾期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以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这说明人民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至于对方当事人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亦系其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而不能否定人民法院已经组织当事人对该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的事实。【实务问题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所谓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是各国普遍适用的一项规则,但由于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其在证明案件时,需要将数据编码转化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传播,因此,在认定原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判断标准: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场合,电子证据的原件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应适当进行变通,因为上述环节中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无决定性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如果将转换形式视为复制件,会将相当数量的电子证据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削弱其应有功能。因此,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在功能上均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因此,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出现截取、修改、删除、伪造等情形,法官可以依据以下情形考察电子数据副本是否可视为原件:(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副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正,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副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副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副本。【实务问题4】当事人举证期限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该条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作出一致规定,即关于当事人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于申请调查取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需要提供的反驳证据或对证据瑕疵进行补正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也可以提出调查收集的申请,该申请期限亦不应受已经确定的举证期限的限制。再如,关于逾期提供证据的规定也应适用于申请调查取证情况。《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如果该证据属于上述规定情形,人民法院亦应当予以准许。【实务问题5】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答:200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曾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然而,2020年实施的新修改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去了上述规定。理由在于,对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权利;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专门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该事项并未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予以准许,与其他可申请复议事项也有本质不同,因此,现行法下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不可申请复议。【实务问题6】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其一,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至于实质上是否相关联、证明价值大小,属于证据实质审查的问题,并不在人民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申请考虑之列。其二,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难以调取。其三,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申请的行为,被视为当事人举证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对待,因此,申请行为需要与举证行为一样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此外,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主要考虑对证据的保全行为涉及诉讼的实体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故在程序上应较为正式。【实务问题7】诉前证据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对保全对象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影响较小,不会损害证据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证据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本条明确了需要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形,诉前证据保全并非必须提供担保,而是在符合本条规定情形时才需要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但是,从担保的制度功能来看,它以保障权利的最终实现为根本目的,而证据保全以对特定证据材料进行固定、保存以备后用为目的,它保全的是证据的证明价值而非经济价值。从这点上说,担保并非证据保全所必需。因此,《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并未区分诉前和诉中证据保全,可以理解为,诉前证据保全是否提供担保亦应按照《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断,而不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必须提供担保。【实务问题8】申请证据保全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是否属于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须承担赔偿责任?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申请保全人因其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给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谓“申请证据保全错误”,是指申请人对证据保全错误结果的形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亦即在对因证据保全错误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尽到民事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即使其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也不必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保全人在申请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如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使对方的合法民事权益确实遭受了损失,也不必为此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证据保全错误和当事人的后续诉讼结果不能画等号,即判断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主张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标准。从民事诉讼的证据共通原则出发,一方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亦可由对方当事人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保全中,法院对申请保全的证据经过开示、质证,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可能为申请人一方所用,也可能为对方当事人所用,该被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在不同当事人的诉讼中均得以发挥。在此情形下,如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在申请之时,已对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其所申请的证据保全措施对证据价值的影响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不能仅因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其在申请证据保全时想要的诉讼结果,判断其证据保全的申请是否错误。对证据保全错误的判断,要根据申请保全的对象、方式以及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等,考察其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适当。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请或抗辩主张合理且申请证据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实务问题9】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时,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本条明确了鉴定启动的两个基本途径:一是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二是人民法院对于需要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也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实践中,有观念认为,鉴定的启动是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被动启动的法定程序。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鉴定启动申请只是引发鉴定启动的基本前提条件,不当然产生鉴定启动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仍需经法官根据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需要进行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具有实质意义上的鉴定启动权。是否启动鉴定,本质上必须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缺乏判断认定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决定通过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查明该专门性问题的相关事实。司法鉴定为法院的辅助机关,法官因不具有特别知识而不能知晓的事项,须有专家补其不足,以达到正确判断之目的。因此,鉴定不是以当事人提出为前提,恰恰是以法官查明事实的需要为前提。为防止鉴定启动的随意性,实践中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与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即该需要通过鉴定方能证明的待证事实是否为案件审理所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或者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性。(2)是否必须要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方法才能确定相应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已经通过一般的举证、质证手段或者现有证据确实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无法查明。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经常会通过启动鉴定来实现人为混淆视听、拖延诉讼进程或者其他不当的目的。对此,必须要对待证事实查明的方式进行考察,如果发现常规的方式完全可以查明的,则对当事人相关司法鉴定的申请不应予以准许。(3)对于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是否有较为权威的鉴定方法和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是否有明确充分的鉴定材料。(4)在启动鉴定之前是否已经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实务问题10】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二审法院如何审查决定?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有观点认为,应先组织当事人对所提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的异议和理由,由合议庭依法进行确认。如果异议成立,原鉴定结论确实存在问题的,视具体情况,或补充鉴定,或对原鉴定结论中某一部分不予采信;如果原鉴定结论存在原则错误的,可以重新鉴定。也有观点认为,委托鉴定应当视为法院调查取证的范畴,对于一审鉴定有误、不明确或应当重新鉴定的,属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二审不作重新鉴定。还有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在二审中有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但二审重新鉴定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依据,二审可以直接要求一审鉴定单位复议,或参加二审的质证。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在一审时有无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有无对该异议进行审理,如要求鉴定人提供说明,在说明仍不能解决争议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等。如果上述审理步骤并未完成,二审应当予以审查,通过审查确定该异议是否成立。其次,如果经过审查,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上诉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的,则二审法院应当就此开展审理活动,从而在实质上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对案件的相关基本事实作出实体判断,而不应当通过发回重审这种审理成本最高、对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效果最差的方式来处理。如果经审查,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异议的理由成立,足以排除该鉴定意见的采信的,相关专门性问题应当通过重新鉴定予以查明。此时,是否由二审法院径行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重新鉴定,还是发回一审法院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重新查明,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置。【实务问题11】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在案件受理时确定还是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答:应当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是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的阶段。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在案件受理时即指定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不一致,当诉讼中出现追加当事人等稍微复杂情况时,由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不一致,会导致程序操作上的混乱。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都要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这意味着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均应有以整理焦点、固定证据为目的的审理前准备。其三,在审理准备阶段,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指定举证期限,双方期限届满时间相同,是有利于诉讼程序的操作。因此,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实务问题12】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该规定为举证期限内,对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该条规定的“确有困难”应限于客观障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因不可抗力、社会事件等原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举证。例如,因山洪、地震、战争等原因交通中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异地取证等情况;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等。二是当事人具有客观上不能举证或难以举证的情形,主要是指需要勘验、鉴定、评估、审计才能证明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如属第二种情形,当事人亦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该款对法官判断“确有困难”的因素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即对是否存在客观困难,应根据举证能力、不能提供证据的原因等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同时,本款创设性规定“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主要目的是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避免法官误判,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拖延诉讼,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实务问题13】甲诉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庭前调解,乙对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在其后的诉讼中,甲是否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甲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诉讼调解或和解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依自愿合法的原则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目的,往往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不再争辩,或者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予以承认。在调解不能达成最终一致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表面上符合自认特征的诉讼行为不能发生自认的后果。作出这种规定主要考虑:其一,诉讼调解与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是以达成协议为目的而作出的妥协和让步,与诉讼对抗过程中对事实的承认存在本质不同;其二,如果承认调解或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能够发生自认的效果,无异于是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肯定,不利于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赋予这种对事实的认可以自认效果,则属于对自己程序利益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实务问题14】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法院是否还需要组织质证?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还需要举证证明?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对证据表示认可的,也属于诉讼中的认可,但此与证据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相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指法官必须亲自了解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庭上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证人等的口头陈述,进行辩论,最终作出裁判。其核心在于强调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必须具有“亲历性”。言词原则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辩论,要在法官面前以口头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其核心在于强调举证和质证都必须以言词即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另外,此种证据认可方式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仍应组织质证,当事人仍表示认可的,方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实务问题15】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本款是针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由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结合、真伪并存。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这时需要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则要由审判人员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变更陈述的理由、当事人诉讼能力、证据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判断,可以结合当事人年龄、智力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质、法律意识等因素进行考量。【实务问题16】吴某欠某银行300万元的借款,为了偿还对银行的欠款,吴某与银行有关责任人口头约定:吴某从他处以高息借得300万元,用该笔资金来偿还对银行的欠款。在旧贷清偿之后,银行承诺向吴某发放新贷,新贷资金用以偿还他处的借款本息。后吴某通过另行借款偿还了对银行的欠款,但银行事后拒绝向吴某发放新贷,吴某于是向法院起诉银行违约,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能否以吴某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为由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答:法院不能仅以吴某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为由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而是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认定事实。本案中,鉴于吴某从别处借款是为了“借新还旧”,实践中将其称为“过桥贷”。“过桥贷”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还旧贷借新贷的关系。可见,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就是“借新还旧”的关系,且存在“过桥第三人”。实践中,“过桥贷”的主要问题是,借款人用高息借来相应款项并偿还旧贷后,银行事后不放贷,从而使借款人陷入困境。而在借款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往往都是“君子协定”,很少有书面证据,因此,借款人在诉讼中面临着证明困难,借款人难以证明银行有发放新贷的义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过桥贷”的相关事实是明知的,意味着银行有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义务,银行拒不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未就此签订书面合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借助双方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认定,不能仅以借款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为由而认定事实不存在。【实务问题17】谢某委托某信托公司管理其资产,后双方产生纠纷。谢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信托公司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此时由谁来证明信托公司是否勤勉尽责这一待证事实?答: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须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亦有观点认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受托人承担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忠实、勤勉等义务的举证责任。针对这一分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四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与委托人相比,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在行为主体、决策过程、客观效果、同行业绩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勤勉谨慎职责更为容易。且信托合同通常是信托公司的格式文本,随着信托产品的产品结构设计日趋复杂、投资运作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作为金融产品的信托产品与其发行方的关系更加紧密。在信托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投资运作是否尽责问题上,需要受托人就已经尽责承担举证责任。【实务问题18】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且往往需要运用复杂的专业知识予以认定。在垄断民事纠纷诉讼中,如何应对证据与证明的特殊问题呢?答: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内容,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泄露或者扩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总结了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成功经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垄断行为的认定往往需要运用比较复杂的经济学分析,而法官通常并非经济学专家,因此,具有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以指引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申请具有经济学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为人民法院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更准确地认定垄断行为提供帮助。人民法院在审理垄断纠纷时,应当注意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可以允许专家辅助人向对方当事人提问,允许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还可以允许专家辅助人向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的专业人员提问,以方便理解和查明专业技术问题。除专家辅助人之外,垄断民事诉讼还经常涉及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对于解决案件中关键经济学问题亦具有重要作用。对此,《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在审查判断时,除了参照对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一般做法外,还要注意结合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自身的特点,着重审查如下问题:该报告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或者数据基础;是否运用了合理、可靠的市场调查和经济分析方法;是否考虑了可能改变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结果的相关事实;专家是否尽到了专业人员所应具有的谨慎和勤勉等等。【实务问题19】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答: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有观点认为,该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在于被告举证“有法律根据”系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而原告举证“没有法律根据”则是证明消极事实,难度较大。反对者则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另一个理由在于,“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举证困难而随意倒置。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乙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而言,被告的举证证明过程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要证明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如在上例中,乙辩称甲代替丙还款,并提交乙与丙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乙对丙享有债权。第二步则需要证明该相关事实构成“法律根据”,从而阻却不当得利的成立。乙在证明其对丙享有债权后,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确有代替丙还款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存在“法律根据”的证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析的仅仅是一般的情况,在某些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那么复杂。如上例乙若证明其对甲享有债权,甲汇款是清偿自己债务的行为,则其不但证明了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同时还证明了该相关事实足以构成“法律根据”。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2022年6月26日

在俄罗斯公司登记中使用“挂名人士”将承担刑事责任

或将放弃子公司的概念2016年俄罗斯12起典型公司争议案件之一:揭开公司面纱法院判定:买卖俄罗斯公司不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上)俄罗斯司法审判参考
2022年6月26日

戴尔公司与俄罗斯代理商约定的管辖权条款被俄罗斯法院认定为无效

6月17日,莫斯科市仲裁法院作出裁定,认定俄罗斯代理商与戴尔俄罗斯公司之间框架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无效,俄罗斯仲裁法院对这一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根据俄罗斯代理商与戴尔俄罗斯公司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俄罗斯代理商是戴尔公司在俄罗斯非独家代理商,代理戴尔公司的设备、软件程序和服务。但是,由于美国和欧盟的制裁,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框架合作协议,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争议在英国法院解决。俄罗斯代理商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预付款,理由是不当得利。戴尔俄罗斯公司主张俄罗斯法院不应当对争议进行实体处理,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法院管辖权条款。俄罗斯法院认为,实施制裁这一事实就已经导致俄罗斯当事人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审判,由此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让俄罗斯仲裁法院取得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由于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标的(软件程序)成为了制裁对象,所以,就可以适用《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48.1条和第248.2条关于俄罗斯仲裁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条款,认定俄罗斯仲裁法院对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48.1条和第248.2条的立法背景和条款表述,其适用只是针对特定的主体,即受到西方制裁的特定俄罗斯组织和个人,由于这些主体不能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所以俄罗斯仲裁法院对这些主体参与的争议会取得专属管辖权。但是,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在上述案件中对此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就是即使合同主体没有受到制裁,但合同标的如果属于受到制裁的商品或者服务,俄罗斯仲裁法院也取得对俄罗斯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如此一来,在如今俄罗斯受到广泛制裁的情况之下,俄罗斯公司签署的大部分合同可能都要被俄罗斯仲裁法院“专属管辖”了。来源: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感谢关注,欢迎转发!俄罗斯“反制裁”管辖权条款开始发力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总统令,确立支付外币政府债务的临时程序哈尔滨至莫斯科货运包机增至每周7班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注册须知俄罗斯商品平行进口政策解读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2年6月25日

国际仲裁 | 合同的无法履行和解除问题

法院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困扰国际商业合同履行的诸多紧要的法律问题(双语版)俄政府简化汽车注册登记要求俄语同学看过来
2022年6月24日

国际仲裁 | 制裁之下的新常态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仲裁法修正案驻俄罗斯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须知俄媒:俄罗斯电动汽车转向中国标准俄政府简化汽车注册登记要求俄语同学看过来
2022年6月23日

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总统令,确立支付外币政府债务的临时程序

俄罗斯总统普京6月22日签署总统令,确立了支付外币政府债务的临时程序。根据总统令,用卢布偿付欧洲债券将被俄罗斯视为履行偿债义务。由此支付的卢布金额应相当于以外币计算的债务价值,并按支付日期的汇率计算。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仲裁法修正案驻俄罗斯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须知俄媒:俄罗斯电动汽车转向中国标准俄政府简化汽车注册登记要求俄语同学看过来
2022年6月23日
2022年6月22日

俄方正在研究在远东建设跨境跨越式发展区

俄塔斯社6月9日消息,俄副总理兼总统驻远东联邦区全权代表特鲁特涅夫表示,俄政府正在研究在远东建设跨境跨越式发展区,将跨越式发展区一系列优惠政策延伸至邻国,包括降低税率、保险费用和简化行政手续等。目前远东已建设20个跨越式发展区,入驻企业448家,规划投资额逾30亿卢布(约合0.5亿美元),拟提供7.7万个就业岗位。来源: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齐齐哈尔举办中俄“两国六城”市长“云会晤”暨合作意向书签订仪式中俄大豆合作前景广阔——访黑龙江省农科院对俄农业技术合作中心主任张举梅俄远东跨越式发展区和自由港入驻企业突破900家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仲裁法修正案驻俄罗斯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须知我知道你在看哦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