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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类以医学「制造」罪犯
一「罗诉韦德案」中所涉一关键争议,即「生命权」。但是相关争议中,我们看到的,往往只涉及「胎儿是否具备生命权」,却很少提及女性。实际上,生育从来不是百分百安全的事情,但很可惜,到现在,这并不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认识,很多人甚至不知道社保中有「生育险」这一险种。根据WHO数据:截止到2017年,22-35岁孕妇的死亡率在29/100000。同一年,中国统计的孕妇死亡率为19.6/100000。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全世界每天约有近千名妇女死于与妊娠或分娩有关的并发症。如果不是2000年联合国成员国签署「千年发展目标」做出承诺,这一数字会更高。相比较而言,2006年,中国的车祸死亡率为12.6人/10万人,2011年其峰值为15.5人/10万人,而到了2016年则下降到10.4人/10万人。也就是说,到2017年,在中国,女性生育所承担的风险是车祸的两倍,仅仅稍低于英国政府统计的本国奥米克绒死亡率。所以,如果女性的生育风险算风险,那么其「生命权」在本案中要不要衡量呢?所以我们看罗诉韦德案50年前的判决,就可以发现当时的大法官考虑了这一点,但本次判决,绕开了。女性生育风险毫无疑问是实实在在的生命风险。那么「胎儿生命权」呢?这个问题在于,我们如何认定一个胎儿具有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保护」?实际上,无论哪一套经文都没有明确说明,到底在哪一个阶段,胎儿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同样,当年「罗诉韦德案」援引「第一修正案」,也正是希望绕开这一争议,因为美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所以如若基于信仰理由而反对,那么法律和公共权力不应涉入其中。那么,到底是谁确定了「胎儿生命权」这一定义?我所看到的,都来自医学证明。无论是罗诉韦德案前述所称之三阶段论,还是各派争议,都来自于此。换句话说,在本案中,是医学代替了上帝,它以科学之名确定了「什么才是人」。是医学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具有生命」。这也是目前很多前沿争议的来源所在。比如「安乐死」,对一个丧失尊严、每天经历无数痛苦折磨的人,杀死它的医生是救人还是杀人?比如「脑死亡」,在医学上可以判定此人已死,那么拔掉管线算不算谋杀,这个人当真已经「死」了吗?因此本案的问题在于,在这一些根源性的问题上,是否应该由医学及其机构决定,并援引公权,使之成为人人遵奉的此世公理呢?二我想我们需要重温一下阿利托大法官所讲的「深植于美国历史文化传统」的相关案例。下面引文全部来自《基因传》,请允许我长文引用:1927年5月2日,距离卡丽·巴克21岁生日还有不到几个星期时间,最高法院颁布了终审判决。结果是8票赞成,1票反对,多数获胜。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202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