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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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琳|澳门家暴法的特色及启示

作者介绍:赵琳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濠江法律学社理事长,澳门法律工作者联合会理事,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英国剑桥大学、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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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特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澳门刑事诉讼中共有六种强制措施,按照其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为:强制书录身份资料及住所,担保,定期报到义务,禁止离境及接触,中止执行职务、从事职业或行使权利和羁押。根据澳门特区检察院近三年的统计资料:2015年起诉人数6114人,羁押人数231人;2014年起诉人数4609人,羁押人数225人;2013年起诉人数3539人,羁押人数270人[1]。可见,这三年澳门刑事诉讼羁押率均在10%以下,应当说是非常低的。事实上,在2013年以前,澳门羁押率也是很低。澳门之所以能保持低羁押率,一方面是因为人口少、大案要案少,另一方面要归功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澳门的羁押程序非常严格,不仅有事前的司法审查,还有持续的必要性审查和救济机制。一、羁押的适用对象羁押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程序保全措施,并非刑罚手段。但其在形式上暂时剥夺人身自由,且影响被羁押人的社会名誉,因此必须慎重对待。放眼世界,西方发达国家大多保持约10%的羁押率[2]。为防止羁押措施被滥用,澳门在立法上严格限制了羁押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严重犯罪且嫌犯的社会危险性高。(一)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3年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86条的规定,羁押的一般条件如下:a)有强烈迹象显示嫌犯曾故意实施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3年徒刑的犯罪;或b)作为羁押对象之人曾不合规则进入或正不合规则逗留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正进行将该人移交至另一地区或国家的程序或驱逐该人的程序。此外,如果显示受羁押嫌犯精神失常,经听取辩护人及尽可能听取一亲属的意见后,在精神失常状态持续期间,法官可不予羁押,而命令在精神病医院或其他适当相类场所内进行预防性收容,并采取所需的防范措施,以防有逃走及再犯的危险。这里所说的“强烈迹象”,根据澳门法院在裁判书中的有关解释:是指发生某一特定事实的信号,从中可形成心证认为存在嫌疑人实施该行为的合理可能性;这种合理的可能性是可能多于不可能,也就是说,面对收集到的证据可以确信嫌疑人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多于不实施的可能性[3]。总之,“强烈迹象”是一套事实要素,这些要素经联系和结合起来后,使人相信适宜或足以指控一名嫌犯作出某项刑事不法行为,并认定非常可能对其判处;查明这些强烈迹象的存在意味着对所搜集的证据资料进行严格评估及衡量,从而可使人确信嫌犯触犯了被调查的犯罪以及因犯此罪将被判处,在此并不期望得出审判阶段才固有的“确定性判断”[4]。(二)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8年徒刑的特定犯罪不仅如此,《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93条还规定对特定犯罪采用羁押措施的情况:对于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8年徒刑的暴力犯罪,法官应对嫌犯采用羁押措施;凡犯罪涉及侵犯生命、身体完整性或人身自由,或犯罪中有作出该侵犯者,均视为以暴力实施犯罪。如果所归责的犯罪属下列情况,只要该犯罪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8年徒刑,亦应羁押:a)盗窃车辆,或伪造与车辆有关的文件或车辆的认别资料;b)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印花票证、印花及等同之物,或将之转手;或c)不法制造或贩卖毒品。二、羁押的适用原则除了在立法上严格限制羁押的对象与条件以外,澳门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从严把关,采取及维持强制措施时,遵守合法性原则、适当及适度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羁押嫌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一原则在澳门特区是坚决贯彻的。如,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目前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尚未签订互助协议,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澳门法院也因此多次要求警方立即释放嫌犯。如,2007年一名40岁姓郭的香港女居民涉嫌在境外生产走私盗版光盘,逃税2000万元人民币,结果被国际刑警通缉。女事主于3月18日自香港赴澳门时被捕。经盘查证实身份后,澳门检察院同意将其移交内地海关。终审法院裁判认为,目前澳门特区与内地之间并没有移交逃犯的“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定”,也没有对在中国境内的区际移交逃犯事宜进行立法。即使是为了执行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在没有可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包括检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内的任何公共机关,均不能以把国际刑警通缉的人士移交作为请求方的内地为目的而拘留该人士,若没有其它须将之拘留的原因,司警局须立即将之释放[5]。无独有偶,2008年又发生一起类似案件:乙,中国公民,女,持编号为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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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琳|(随笔)请回答二○二○

眼看着,二○二○的上半年就要溜走,忍不住想记录一下。这半年来,每天都在见证历史,可能很多人的感受和我一样,经历了许多的前所未有。但是,身处重大历史时刻的我们又很难说清楚这种感受,至于对未来的影响,更需要时间来回答。记得多年前曾经看过一部温情满满的韩剧《请回答一九八八》,那时候,首尔还叫汉城。剧集的开头就是5位主角们在一起观看张国荣、周润发的电影《英雄本色》;女主角成德善为了担任一九八八汉城奥运会开幕式的礼仪小姐而辛苦练习,那首主题曲《手拉手》脍炙人口,到现在还可以哼唱。这幅画面、这首歌曲瞬间把自己拉回童年记忆,自己在那一年不也在看这些节目吗?又想到二零二零,属于这一年的时代记忆会是什么呢?若干年以后,回想今年,我们的脑海中又会闪现什么画面?也许是一张张戴着口罩的脸孔,如今,不戴口罩根本不好意思出门,也不敢出门。周围有的朋友已收藏不同花色的口罩作为纪念。也许还会想起健康二维码,绿色代表可以通行,黄色或红色意味着风险,大家都很担心哪天自己的二维码突然变成了绿色以外的颜色。我们也不会忘记测温枪,几乎每到一个公共场所,保安都会十分尽责地将测温枪对准来者的额头,网友戏称自己好像《无间道》里的刘德华,不过,后来大多是测手腕了。作为教师,我一定还会想起网课。有人开玩笑地说过,一场疫情使得老师成了网络主播。对于很多同行来说,在网络上进行授课、答辩、面试或监考都是人生第一次,在线教育正式全面走进大众生活。很多白领可能还会记得自己在家办公的样子,省去了通勤或化妆的时间,可以一步到岗。还有就是各种各样的群打卡,每天早晨睁眼之后,就要在相应的网站或群组报告自己或家人的健康、出行等状况。疫情期间,除了日常工作,我还读了两套书:一套是美国生物地理学家贾雷德·戴蒙德的《枪炮、病菌与钢铁》《剧变:人类社会与国家危机的转折点》;另一套是以色列作家尤瓦尔·赫拉利的《人类简史》《今日简史》《未来简史》。两位作者都是历史学方面的专家,其著作读起来很有厚重之感。这些书记录了人类的出现和进化过程,也表达了作者的隐忧。的确,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和千辛万苦的付出,人类终于站到了生物链的顶端。然而,病菌或病毒从未离开人类,我们还要面对经济发展带来的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等重大课题,在大自然面前,人类应当怀抱一颗敬畏之心。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半年或一年似乎不值一提,但是二零二零必将在人类历史中留下深刻的印记。下半场即将开启,祈祷疫情早日结束!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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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琳|澳门性侵儿童犯罪之防治

近期,澳门司法警察局公布了2018年刑事立案、执法工作及小区警务工作简况,当中提到2018年涉及对儿童的性侵案件上升,共开立二十四宗涉及对儿童性侵的案件,这一情况引起社会关注。保护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个人都责无旁贷,需要在立法、司法、教育、预防等多方面采取应对措施。《澳门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该公约还正式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澳门基本法》第38条第3款亦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目前,《澳门刑法典》第166条规定了对儿童的性侵犯罪,结合该法典第172条的规定,此罪名是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但导致被害人自杀或死亡的,不在此限。如被害人未满16岁,且基于其利益的特别理由,检察院须开展有关诉讼程序。对此,有人建议将相关罪行列为公罪,笔者亦赞同此种观点,毕竟,此类罪行过于严重,应加强打击,从域外相关立法来看一般也是作为公罪来处理的。儿童证言的取得及评价性侵儿童案件往往比较隐秘,一般没有目击证人,作为被害人的儿童在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方面都不成熟,无法理解侵害事件或者事后的调查行为,且容易受到成年人的暗示,这些无疑都增加了取证的困难,儿童证言的可信度并不高。实践中,其他地区甚至出现过儿童编造虚假证词诬陷他人的极端个案。关于证人资格和证人证言,《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18条第1款规定:“凡未因精神失常而处于禁治产状态之人,均有成为证人之能力,仅在法律所规定之情况下方得拒绝作证。”该条第3款还规定:“如属未满16岁之人就性犯罪作证言,得鉴定其人格。”在儿童证言的收集方面,有人建议引入“供未来备忘用的声明”,以便开庭时作为证言证据提交。按照澳门现行相关机制,涉及儿童的个案,儿童会被安排到环境舒适的房间,两名受过儿童询问技巧专门培训的女性侦查员参加询问,以减轻受害儿童的心理压力,安抚其情绪。这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从其他地区的经验来看,还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社工等在场,从儿童心理学等方面提供专业分析意见,运用倾听和关怀的技巧,促进有效沟通,了解真相,也可避免对受害儿童的心理造成“二次伤害”。值得注意的是,多次询问有可能污染儿童证言,因为成人的观点和说法会在事后询问中灌输给儿童,从而导致多次证言差别较大的情况,有鉴于此,需要减少儿童被害人的重复陈述。在这一方面,台湾地区制定了《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要点》,该规定适用于被害人是智障或者16岁以下的性侵案件,要求警察、社政、医疗等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互相联系,询问时若有必要可以请医疗人员陪同,询问过程应全程连续录像,由检察官指挥警察执行。在儿童证言的评价方面,由于儿童证言难以判断真假,法官可能更倾向于采纳实物证据、专家鉴定报告等。在庭审中需要避免诱导问题,防止儿童产生误解。儿童的语言和行为具有较强的模仿性,如果陈述内容明显不合理,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儿童是否是想象被害或者出于其他目的。此外,还可结合儿童及加害人之间的关系、身体检查笔录、案件揭露的最初原因以及儿童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等方面综合判断儿童证言的可信度。建立性犯罪记录数据库根据澳门警方提供的情况,儿童性侵案件绝大部分是熟人作案,三分之一发生在补习社、学习中心等教育场所,三分之一是同学或朋友,四宗涉及家佣,四宗涉及长辈。为此,澳门警方建议教育场所的开设者或者负责人应考察员工的道德操守以及工作中有无异常表现等,还应当查看相关人员的“行为纸”。为了加强针对性,澳门可以借鉴周边地区香港等地的经验,建立性犯罪纪录查询数据库。比如,香港警务处推行了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以加强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防止其受到性侵犯。如果员工从事的工作主要面向儿童,工作地点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的处所内,或者涉及与儿童有经常或定期的接触,尤其是未经监察的接触,那么雇主可要求有关人士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但这一申请属于自愿性质。预防教育多管齐下通过教育加强预防更为重要,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需积极采取行动,构筑多重防线。家长应当告知孩子私人部位不可让他人看或摸,不要和陌生人单独相处,不要吃陌生人的食物;坏人从表面无法识别,性侵者未必长着“坏人”脸;平常应当多了解子女在幼儿园或者学校的各种情况。鉴于儿童的理解能力有限,可以选择其喜欢或熟悉的方式进行教育,比如,情景游戏、角色扮演,儿童具有模仿的天性,让孩子模仿老师,还原幼儿园或学校的情景,等等。一旦发现不寻常情况,必须刨根问底。同时,告诉儿童如果不幸陷入危险也不要害怕,采取适当方式大胆阻止不法侵害,并及时告知家长。除了家里,儿童在学校逗留时间最长,老师和学校应保持警惕,及早发现潜在隐患,提高安全意识,提供救济管道,协助儿童揭露侵害行为,并给予医疗服务、心理安抚等。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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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可引入远程网络视频取证措施

(作者:赵琳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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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琳琳|俠義襄陽城

從小就知道襄陽城的大名,因為郭襄,更因為金庸。是的,郭靖與黃蓉的郭二小姐就出生在襄陽,還記得在金庸的小說裡,郭姑娘十分自豪地說:“我叫郭襄,襄陽的襄”。但是,相對於湖北省的武漢等城市,襄陽並不算人氣很旺,也許是因為交通不太方便,或許是襄陽城過於低調。實際上,金庸在其經典著作《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中有260多次提到襄陽,不惜筆墨地描寫了驚心動魄的襄陽保衛戰,郭靖大俠和黃蓉幫主曾堅守襄陽數十載。然而,金庸先生並未親身去過襄陽,有人問起原因,金庸答道:“少林寺我在1982年去過,寺裡和尚的武功肯定沒小說裡寫的強,寺院也沒我寫的大,寺裡收藏的古本秘笈,講練功的也少,大多是一些藥方……至於武當山,到現在我還沒去過,武當山的真武觀請了我好多次,我也沒去。我本來還想去郭襄的出生地襄陽,可是因為坐火車不舒服,也沒有去。”金庸曾讚美襄陽道:“這才是一座真正的城!古老的城牆仍然完好,憑山之峻,據江之險,沒有帝王之都的沉重,但借得一江春水,贏得十裡風光,外攬山水之秀,內得人文之勝,自古就是商賈彙聚之地。”拋開武俠不談,襄陽也足以自豪,這裡有著2800多年的悠久歷史,由於特殊的地理位置,自古以來就是中原大地的軍事要塞之地。難能可貴的是,襄陽比較好地保留了古城牆原貌,全長為7322米,原有6座城門。其中一個城門“臨漢門”直對城內的商業步行街,最為熱鬧,也是古城的標誌性建築。登上城牆,千年的歷史滄桑盡在青磚之間,不遠處的漢江就像護城河一樣守護著古城。一大批文人墨客曾經到訪此地,如,杜甫、孟浩然等。當然,最出名的當屬諸葛亮,曾經居住在距離襄陽城13公里的古隆中。《三國演義》對隆中的描述是“山不高而秀雅,水不深而澄清,地不廣而平坦,林不大而茂盛;猿鶴相親,松篁交翠”。建安十二年(207年),劉備三顧茅廬,十足誠意終於打動諸葛亮。諸葛亮提出了三分天下、建基立國和北伐中原的戰略方針,史稱《隆中對》。兩位英雄在此暢談天下大事,最終成就一番宏偉大業。襄陽還是一座很有人情味兒的城市,一位在襄陽待過多年的友人在離開多年之後還十分懷念這裡。走在襄陽街頭,感覺人們很友善,如果你帶著外地口音問路,他們也會非常熱情地告訴你詳細路線。如今的襄陽還以牛肉麵出名,襄陽牛肉麵適合重口味愛好者,色澤濃鬱,火紅火紅的,像火鍋的紅油底料煮出來似的。襄陽人愛吃麵條,滿大街都是麵條店鋪,除了牛肉麵,還有海帶麵、豆腐麵等。當地人早上常常吃一碗豆腐面加一個鹵蛋,物美價廉,熱氣騰騰,造就一天的好心情。平時很難把金庸武俠、諸葛亮、牛肉麵聯繫在一起,然而,襄陽城包容了這一切。(原文載於《澳門日報》2019年1月6日)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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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琳|澳门特区赔偿的追责原则及范围

国家赔偿在澳门体现为特区赔偿。澳门目前尚无统一、完整的特区赔偿制度,相关规定散见于第28/91/M号法令《公共管理行为民事责任法》、《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司法官通则》等法律规范中,有关条文设计较为简单。
201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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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琳|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措施

2007年重新订定的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规定了各种措施,严宽有别,可根据不同情况而选择采取,以加强预防,强化辅导效果。一、措施的种类(一)警方警诫将青少年违法案件一概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容易造成其工作量过大。为给予初犯轻微罪行的青少年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标签效应,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减轻法院的积案负担,故增设“警方警诫”措施。治安警察局专责小组在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面前,以严正方式向青少年指出其行为不法性、不正确之处以及再次作出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告诫其行为须符合法律规范,鼓励其以适当和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二)司法训诫司法训诫是指法官向青少年作出严正警告,指出其行为的不法性、不正确之处及后果,告诫其所作的行为须符合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观,并鼓励其以适当和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三)复和复和会议由负责有关程序的法官主持;如经法官以附理由说明的批示许可,亦可由社会重返厅人员主持。主持人召集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人,包括违法青少年,其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被害人,社工服务范畴技术员及其他有关人士,举行复和会议,旨在协助青少年认识其错误所在,真心悔过、不再作出不法行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一措施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是一致的,强调通过协商方式矫正青少年,修复加害青少年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内容包括向受害人道歉、赔偿、为非营利机构进行社会性质的活动、遵守被认为必需的行为守则等。复和措施由法官依职权决定采用,又或经社会重返部门在判前社会报告中或在执行其他教育监管措施期间建议而决定采用,但均须征得被害人同意。(四)遵守行为守则这是一项跟进和指导措施,旨在设定或强化规限青少年行为的条件,使其行为符合社群生活的基本法律规范及价值观。具体包括:不得前往某些场合、地方或观看某些映演项目;不得与某些人为伍;不得加入某些团体或参加某些社团;不得持有某些对象;不得饮用含酒精的饮料、服用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接受心理辅导和遵从为其订定的指示。遵守行为守则的期间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监督本措施的执行。(五)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是指由法院命令青少年进行有利于公共实体或非营利私人实体的特定活动。社会服务的时数最短为20小时,最长为240小时,且应在1年内完成。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监督本措施的执行。(六)感化令感化令措施是指执行一项个人教育计划,该计划应包含法官对青少年所定的、符合其需要的活动,以及法官对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所定的义务。法官可规定受感化令约束的青少年须遵守某些行为守则。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编制个人教育计划,并辅助、指导和跟进青少年履行该计划。个人教育计划须自社会重返部门获法院通知有关决定采用感化令措施的裁判之日起计60日内送交法官认可。法官在认可个人教育计划前,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或作出更改,并命令将卷宗送交检察院检阅,以便该院于5日内发出意见书。社会重返部门每6个月撰写关于青少年进展的社会报告,其内应评估个人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之送交法官。感化令措施的期间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七)入住短期宿舍2007年以前,“半收容”与“收容”的青少年均安置在感化院,但两者的辅导计划及目标不相同,分开管理更合适。为此,2007年《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将“半收容”措施改成“入住短期宿舍”措施。入住短期宿舍是指青少年须在短期宿舍内留宿,日间可外出工作或学习,并于指定时间返回宿舍。对处于下列任一情况的青少年,可采用入住短期宿舍措施:作出被定为犯罪的事实,且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措施;经社会重返部门跟进教育监管措施的执行,但其行为未有改善;在少年感化院接受收容措施,且离院时须继续接受辅助或跟进;作出被定为犯罪或轻微违反的事实及缺乏家庭支持,且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措施。入住短期宿舍的期间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1年。法官可规定入住短期宿舍的青少年须遵守某些行为守则。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监督本措施的执行。(八)收容收容是指使青少年离开自由环境而留在少年感化院,旨在向青少年灌输符合法律的价值观,并使其获得知识及技能,以便日后能以适当和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青少年作出下列事实,如不适合采用其他措施,则须收容:1)作出被定为可科处最高限度超过3年徒刑的犯罪事实;2)再次作出被定为犯罪或可处以徒刑的轻微违反事实。少年感化院编制个人教育计划,并辅助、指导和跟进青少年履行该计划。个人教育计划须自少年感化院获法院通知有关决定采用收容措施的裁判之日起计60日内送交法官认可。少年感化院每6个月撰写关于青少年进展的社会报告,评估个人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送交法官。收容期间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如青少年作出被定为可科处最高限度超过8年徒刑的犯罪事实,或作出多于一个被定为可科处最高限度超过5年徒刑的侵犯人身罪的事实,则收容措施的期间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二是,如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法官经听取少年感化院的建议后,可基于教育青少年的需要,将收容措施延长最多3年:如青少年以往曾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被法律定为犯罪的事实,且就每一事实已采用收容措施;当前述收容措施最长期间届满时,经考虑青少年在收容期间的表现及违反纪律的情况,认为青少年仍未能以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且有依据预见其可能再次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的事实。不过,如教育监管措施的执行在青少年年满21岁前仍未完成,则该措施的执行至青少年年满21岁时即须终止。二、适用原则八种教育监管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适当及适度原则等,以更好地实现教育矫正违法青少年的目的。(一)适当及适度原则除了警方警诫以外的其他七种监管措施,法官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严重性、青少年的人格、过往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并考虑拟选用的措施实际上能否执行,以及青少年及其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对拟选用措施的接受程度,选择对每一个案最适合的措施。如果青少年作出多于一项被定为犯罪或轻微违反的事实,则法官按照教育该青少年守法及使其融入社群生活的具体需要,采用一项或多项教育监管措施。评估是否需要采用和选用何种措施时,须考虑排除或减轻不法性或罪过的事由。(二)获取所需解释和报告法官在作出任何决定前,须听取检察院意见。法官和检察院均可要求公共及私人实体、青少年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作出所需解释。为了使采取的措施更具有针对性,法官可要求相关主体提供青少年社会报告。社会报告由社会重返部门或少年感化院撰写,用作辅助司法机关了解青少年的人格、行为、社会或家庭背景及经济、教育状况。如检察院认为社会报告对决定是否提出声请及组成声请书重要,亦可要求撰写和提交该报告。非由检察院要求提供的社会报告,须让检察院知悉。(三)监管措施与刑罚同时执行如果青少年在教育监管程序中被采用相关措施,且在刑事诉讼中被科处刑罚,则须一并履行该等措施及刑罚,只要两者能同时执行。但如果青少年继续留在少年感化院,有可能危害感化院的安全或秩序,则刑事法官依职权或经少年感化院建议,可命令将青少年移送监狱进行羁押;为此,收容措施的执行须中断。*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副会长。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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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琳琳|大灣區戰略背景下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案多人少”是個世界性難題,在這個前提下,發展ADR(替代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必然選擇,對於解決跨境糾紛更是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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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琳|澳门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制度及其启示

(原文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2017年第1辑·总第5辑。)近来,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事件日益引起社会各方关注。2016年3月,全国政协召开,教育界联组会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坦言安全问题压力最大[1]。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内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6岁,但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的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但是,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却作出违法犯罪事实的未成年人,目前内地还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制。正因如此,社会上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不断出现。2016年5月,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对此作出回应:单纯运用刑罚手段不能彻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目前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进行大量论证和研究,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2]。事实上,澳门刑事责任年龄也曾遭遇较大的社会争议。澳门与内地同属大陆法系,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也有一定相似性,回顾相关历史,了解相关现状,应当会对内地有所启发。一、澳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现状人对于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其年龄存在较大的联系。因此,刑法通常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涉及少年司法的国际文件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德准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其中,《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3项特别提及“要规定无触犯刑事能力之最低年龄”。《北京规则》第4条也规定:在承认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此外,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中提出: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制为14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设定在18周岁[3]。不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不同,立法模式也不一样。
2019年1月2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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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琳|试论本澳社会工作者参与调解的机制

作者简介:赵琳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副会长,濠江法律学社副理事长,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英国剑桥大学、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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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蹤)長沙印象

“長沙”二字足以令人暢想千年。據說,長沙是中國唯一經歷三千年歷史而城址不變的城市。因此,整個城市充滿了歷史的厚重感,更難得的是,還具有鮮明的時代氣息。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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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刑事冤案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各阶段若干具体制度之完善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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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葡萄牙科英布拉見聞

因為在澳門工作的關係,對葡萄牙這個國家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為澳門的許多制度、文化、建築、飲食等來自葡萄牙;陌生是因為自己此前從未踏足這片土地。今年夏天,有幸到訪科英布拉,十分興奮和感恩。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