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张截图,会不会让你瑟瑟发抖

一位博士的返乡笔记,深刻入骨!

吴晓波力挺任泽平:为民营经济正名,要不惜脏了自己的手,把大粪捡起来扔出去

母子乱伦:和儿子做了,我该怎么办?

【晓说】2017 | 《三体》(四):人类挽歌

自由微信安卓APP发布,立即下载! | 提交文章网址

财经E法

“刷脸”时代:如何护脸又护财?

“对不同业务场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在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中遵循最小必要原则,警惕个人信息泄露,是个人信息保护最为核心的问题。本文字数6092,阅读时长约12分钟文|王丽娜编辑|鲁伟“刷脸”时代,人脸识别技术无处不在,它正在不断改变人们的生活。“谁‘偷’了我的人脸信息,或者蒙蔽了人脸识别技术的“‘眼睛’?”这是韩月至今未知的问题。在30余分钟内,韩月分多次转入银行账户的42万余元存款,往往是刚入账几分钟就被转出,经过四次出账后,这张银行卡余额仅剩17.61元。韩月自称,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通过六次人脸识别及“活体检测”,将其银行存款“盗刷”。比起人脸信息的安全性问题,韩月更关心银行是否应该对其银行卡被“盗刷”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金融机构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争议的焦点之一。人脸识别技术自近年来广泛应用后,对其安全隐患的担忧一直没有停止。随着技术的迭代,人脸识别安全的攻防博弈持续升级。黑灰产犯罪盯上金融支付等领域,让人脸识别应用面临挑战和威胁,如何在“刷脸”时代,守护好人脸信息与钱财?01被“盗刷”的大额存款2021年6月19日下午,韩月刚办理不足一小时的银行卡,还未“焐热”,账户就“忙碌”地启动转入、转出。在30余分钟内,她分十余笔转入42.9917万元,但往往是刚入账几分钟,这些钱就被转出,最终银行卡余额几乎被掏空。而这些出账的操作,当时韩月并不知情。韩月的家属徐科告诉《财经》记者,2021年6月19日上午,韩月接到来电,对方声称韩月涉嫌反洗钱案件,且其个人信息已经泄露,要求韩月办理一张某银行的借记卡,并将其存款都转入新卡中。当天13点36分,韩月在柜台开立借记卡。徐科称,开卡时韩月选择的设置是通过短信密码工具转账,限额为5万元,在开通手机银行时,她点击了“开通小额转账汇款,单日累计5万元,单笔最高5万元”的选项。随后,韩月在当日的14点06分至14点38分,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多笔存款转入这张新卡。当对方在来电中提到还有一笔钱需要转账给某账户时,韩月意识到可疑,遂前往派出所报案。经报案调查和庭审还原,韩月新办的银行卡在开卡后不久,就通过了人脸识别验证,并重置了用户名和密码、提高转账限额,进行了四次大额转账操作,而六次人脸识别均显示“活检”成功,人脸识别成功通过。这个账户转账时显示的IP地址位于境外,登录设备是“XT1686”,韩月则一直在北京,使用的是另一款手机。徐科表示,韩月对上述转账和六次人脸识别完全不知情,当天报案后近17时,韩月才首次登录手机银行。案发当日,银行曾向韩月的手机发送22条短信,但徐科称,其中有11条韩月并未收到,转账时银行客服通过预留手机进行电话核实,但接听电话的均非韩月本人。案发后,韩月对银行发起诉讼,庭审时的争议焦点之一即是银行是否应对韩月银行卡内的资金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韩月认为,银行在这起网络盗刷案中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未按照监管规定加强账户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方面则辩称,这是一起诈骗案件,韩月本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后果,银行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资金被骗的法律后果。经过审理,2022年6月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纵观韩月陈述的被骗过程及银行转账支付流程,可以认定韩月在资金被盗刷的过程中过错明显,银行作为指令付款方,已通过多个登录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的合理方式识别使用人身份,未见存在明显的错误或过失,因此驳回韩月全部诉求。对此判决不服,韩月提出上诉。代理韩月二审诉讼的是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郭兵是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当事人。2019年10月,郭兵在进入杭州野生动物园时,因不同意接受园方将年卡用户的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起诉动物园的运营公司,并最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曾将此案写入年度工作报告,表示该案对推动完善中国生物识别信息特别保护制度具有积极作用。郭兵告诉《财经》记者,据其了解,目前与人脸识别相关的民事诉讼并不多,他代理了几起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与韩月情况有一些类似,均是用户在不知情时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发生转账或者贷款行为,因此引发诉讼。郭兵认为,与此前人脸识别侵权案件不同,“这一类案件有难度和挑战性”,其关键在于如何厘清金融机构的责任,以及如何界定金融机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银行账户资金遭遇“盗刷”并非个例。《财经》记者还获悉,另一起类似案件于2022年9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在这起案件中负有部分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当事人提出上诉。02“刷脸”为何被攻破?一直到现在,韩月都不清楚,那台“XT1686”手机操作转账时通过她的人脸验证的是一张图片,还是能眨眼、张嘴的合成视频,亦或是她在当天接到诈骗电话时,与对方开启会议模式被截取的录屏信息。“人脸识别应用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两大隐忧。”北京瑞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下称“瑞莱智慧”)唐家渝对《财经》记者表示。瑞莱智慧是一家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提供商,依托清华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发起设立。2021年3月,瑞莱智慧研究团队发布了一项针对智能手机人脸识别安全性试验测试的研究成果。研究人员通过研究算法,制作一副特殊的眼镜,破解了19款安卓手机的人脸识别解锁系统。通过这款特制眼镜,研究人员还成功通过部分金融和政务服务类App的人脸识别。唐家渝解释称,基于深度学习模型的人脸识别系统,具有算法的“黑盒”特性,先天存在脆弱性、不可解释性等局限性,这也意味着如系统本身存在漏洞,容易遭受干扰或破解。随着技术快速演变,人脸识别领域的安全防御和攻击博弈也不断迭代。唐家渝举例称,早期可能拿一张打印的照片就能骗过摄像头,随后是人脸合成视频、高仿真人脸面具等,但随着人脸识别算法具备活体检测能力,早期的攻击手段对大部分人脸识别系统已不构成威胁。但针对算法模型底层的漏洞,又进化出利用对抗样本攻击、深度伪造攻击等新型攻击技术,从而破解人脸识别系统。“以前的攻击思路是你是张三,我就让我变得看起来像是张三,现在则是像不像张三无所谓,只要算法认为我是张三就可以。”唐家渝说。对于已被披露的一些通过人脸识别“盗刷”他人账户案例,唐家渝从技术上分析认为,这有可能是通过注入应用的方式来篡改手机程序。他具体解释称,在人脸识别验证身份阶段,需要调取摄像头时程序被拦截,所以实际上当时并没有拍摄人脸或者视频,而是读取手机里存好的一段视频传到后台。“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除了人脸识别被破解,还可能涉及多个环节的风险,比如事先获取当事人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这与个人隐私数据流入黑灰产被用于犯罪活动不无关系。”唐家渝说。人脸识别技术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应用阶段,近几年来广泛应用于安防、金融、零售、政务等行业,应用场景包括身份识别、移动支付、车站安检、智能办公、刑事侦查、追逃等工作中。作为验证方法,人脸识别最大的优点,就是非常方便、易于携带。“特别是在机场车站安检、上班打卡及安全监控等环境中,人脸识别技术的准确度和识别效率,都要比人工比对高出几个数量级。”裴智勇称。奇安信行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裴智勇对《财经》记者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及互联网应用中,人脸识别通常只适用于小金额支付,且其过程是有监督的验证,即有安保人员在场监视,或有其他辅助验证手段。更安全的验证手段,是基于密码学技术构造的验证方法,如U盾、密码卡、动态口令等。短信验证码也属双因子认证,即验证信息分别通过两个不同的渠道(互联网和通信网)进行传输,而攻击者同时截获两个验证渠道的难度相对较高。人脸信息在本质上是一种静态密码,不论是二维的、三维的、静态的、动态的,或者是使用所谓“验活”技术,都没有改变人脸信息可复制、可生成、可破解的本质特征。攻破人脸识别系统的方法,最常见的就是利用受害人照片,用人工智能技术模拟人脸活动,以骗过识别系统,使识别系统误判为“本人”“真人”操作。近日,《财经》记者在“企查查”检索发现,目前中国有1.6万余家企业开展人脸识别相关业务,其中有近一半的企业成立于近五年内,与人脸识别相关的商标专利达4万余条。这显示,中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仍在持续扩大。03“刷脸”遭遇黑灰产网络黑灰产犯罪链条上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个人信息贩卖行为,目前日益引起重视。裴智勇表示,单纯的、零散的人脸信息泄露,通常不会有特别大的危害。但大量附加身份属性、行为属性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就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恶意追踪、敲诈勒索及网络诈骗等。从一般的黑产活动特点来看,黑产团伙要想冒用一个人的身份,在一些大的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平台系统注册新账号、卡号会比较困难。但如果是用户先前已经注册的账号,只是由于各种原因停用或被封禁,那么解封或重新启用的流程,往往会比新注册要简单一些,也更容易被攻破或利用。如此一来,攻击者就可以利用一个用户注册但可能不再使用的账号进行黑产活动。用户对此可能完全不知情,却可能遭受财产、征信等方面的重大损失。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2年7月中旬,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广东省“首例涉人脸识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郑某等4人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行为补偿弥补损害。此前,郑某等人被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各处刑罚和罚金。司法文件显示,郑某等人均为“90后”,文化程度均为初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其中3名被告人向郑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等,通过虚拟人脸用于解封某社交和支付平台账号、进行工商类等政务App的实名认证,从中非法获利。法院认定,郑某出售个人信息1000余条,违法所得1.3万余元;另3人利用购买的个人信息“刷脸”验证账号,违法所得均为3万余元。一名安全行业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此前人脸图像具备一定的易获取性,以及人脸识别应用中存在的漏洞,给黑灰产犯罪提供了可能性。近几年来,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并开展“净网”专项行动。根据公开信息,仅2021年公安机关共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犯罪案件6.2万起。其中,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等重点案件1.8万余起,打掉为赌博、诈骗等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技术支撑、引流推广等服务团伙6000余个。针对网络黑灰产“黑卡”“黑号”“黑线路”“黑设备”四类网络犯罪的重要作案物料,抓获“卡商”“号商”等犯罪嫌疑人3万余名。《财经》记者查阅相关的裁判文书发现,在个人信息贩卖市场,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明码标价,从中可以窥见个人信息灰黑产的交易行情。2021年9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的一起案件显示,出生于1996年的陈少宽和徐连旺(另案处理)从事网络传媒工作,获知有人想购买实名认证的支付平台账户,由此开始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在陈少宽和徐连旺的案件中,含有高度隐私的个人信息只有价格的区分。两人将支付平台的账号分为“V1”“V2”“V3”三种类型,“V1”是指绑定了身份证的账号,“V2”是指绑定了身份证并且通过了人脸识别的账号,“V3”是指绑定了身份证和银行卡、且通过人脸识别的账号。裁判文书显示,从2020年3月开始,陈少宽通过网络买卖实名认证的“V1”“V2”“V3”类型账号,也从徐连旺和其他网友处购买不同类型账号,发布销售广告,再将账号出售给他人。每个“V1”“V2”“V3”账号的购入价不等,分别为20元-25元、30元-40元、50元-100元,再分别加价几元、十几元、几十元出售。2020年5月7日,陈少宽案发,办案人员在其被扣押的电脑和手机电子数据中,发现“V3”账号475条,“V1”“V2”账号5546条。最终,陈少宽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这些案例,仅仅暴露了个人信息犯罪黑灰产业链条的零星环节。04“护脸”人人有责安全合规是人脸识别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信息安全研究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曾参与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2022年10月5日

刘强东明州事件法院已结案,在美旁听律师详析和解声明

Jingyao在后者公寓里发生过性关系,但对于两人的性关系属于“强奸”还是“自愿”,双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这一最关键事实的表述,女方提供的证词曾有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此前,Liu
2022年10月3日

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到什么程度了,不知道,但地方已经立法了

“两地法规均侧重促进产业发展,行业期待看到更实际的行动与配套细则。本文字数2603,阅读时长约5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10月1日

刘德华、周杰伦以后开线上演唱会可能没那么容易了

“持续火爆、且规模可观的在线演出市场,将面临新的监管和合规要求。本文字数2108,阅读时长约3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9月29日

是时候放开方向盘了吗?

姚佳莹编辑|朱弢特斯拉又遇上麻烦。9月14日,特斯拉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被指控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致使公众认为他们比实际更先进,对客户造成误导。原告方称,他为自己的2018款特斯拉Model
2022年9月23日

交通E看法|网约车聚合平台有哪些治理要点

“网约车聚合是符合市规律的新型商业模式,对其有效治理,必须先厘清平台的属性,以及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本文字数4398,阅读时长约8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9月22日

如何平衡“数字化发展”与“数据安全保护”?

“保障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守护好数据安全合规的底线,才是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之道。本文字数7645,阅读时长约11分钟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各个行业得益于数据产业的发展而开拓出新的商业空间,数据渗透到各个领域,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在新环境下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有了数据,企业得以在生产、管理、营销等各个环节实现更高效的资源配置和技术创新。“十四五”规划中提出数字中国的愿景。国内数字经济建设进程加速,新应用、新场景需求飞速增长,数据要素的作用和价值愈发凸显。但数据要素得到充分利用的同时,数据安全事件却时有发生,并时刻威胁着个人、企业甚至国家的安全。在这个过程中,保障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守护好数据安全合规的底线,才是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之道。近日,《财经》杂志助理主编、财经E法主编朱弢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新华三集团副总裁、技术战略部总裁刘新民和新华三集团副总裁、新华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总裁孙松儿,共同探讨市场主体如何平衡“数字化发展”与“数据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撷其要者编辑成文,以飨读者。01保护数据安全,必须由“点”到“面”朱弢: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数字经济时代,或者叫数字时代。各个行业得益于数据产业的发展而拓展新的商业空间,数据渗透到各个领域,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需要看到,数据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今天节目聚焦于数据安全这个话题,去讨论如何平衡“数字化发展”和“数据安全保护”的关系。在当今这个数字时代,数据的应用无所不在。正因为如此,中国在去年出台并实施了《数据安全法》,我们首先从宏观的层面,请各位介绍一下,数据安全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法律合规建设情况。林维:其实从古到今我们生产了很多数据,但是数据的重要意义,也是我们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它才获得了如此重要的意义,就是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因此最近一段时间,我们国家加强了对数据法律的建设。尤其是《数据安全法》,对有关数据的定义,数据的分类,数据从产生到储存,再到全流程当中所涉及到的不同法律主体进行了界定。乃至对产生各种数据安全事故、事件以后,各主体所需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都做了原则上的规定。朱弢:数据安全产业的整体情况是什么样的呢?刘新民: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化系统,更多的是数据产生之后的应用。通过计算产生数据之后拿去存储,然后再应用,这个系统本身是它自己在运作。但在现在的数字化时代,应用发展越来越深的时候便打破了这个界限。不同系统之间数据在流动,不同机构之间数据在流动,不同行业之间数据也在流动。从原来纯粹的数据计算、产生到存储,变成了“算、存、传、用”。那在这个过程中,就涉及了很多问题,有个人隐私问题,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数据使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这些在当今社会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它会造成财产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社会性的问题,如危害国家安全。所以这样的条件下,自然就产生了对数据合规安全使用的要求。技术界其实也是针对这些问题,不断研发新的技术工具去保护数据的使用。这样自然而然地产生新机遇,即数据安全形成一个大的产业。孙松儿:应该说现阶段数据安全产业处在非常好的时期,需求和问题都非常清晰。(行业内)针对数据安全推出了包括一些针对数据库访问、用户行为审计、终端的和管控的解决方案。但是我们感觉这些方案更多还是局限在点状的环节上。当数据在二次开发、二次使用之后,我们还需要考虑这些应用类数据的访问合规问题。综合来看这些问题,需要一个整体的解决方案来应对。现阶段整个产业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能看到整个数据安全在不同的行业落地,例如智慧城市、政府、金融、电力、能源等。但不同行业在不同场景下有不同的数据安全防护需求,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如何将通用的数据安全防护技术和场景化的数据安全需求相结合,这是一个后续需要长期要跟踪和考虑的问题。朱弢:您说“点状”的意思是说根据不同的需求,提供一个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还是指的什么?孙松儿:因为数据的安全涉及到它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采集、存储、传输、交互和共享等多个环节。现阶段很多的解决方案相对来说都是基于某一个点,比如在数据的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需要加密,数据传输过程中还需要防攻击、防劫持等等,还比如在数据的访问过程中,可能我们也需要一些权限的控制。朱弢:它的难度在哪?孙松儿:第一个方面,因为整个数据产生的环节比较多,涉及到相应的技术协议也比较多,那么在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当中,怎么把各个环节所采用的技术连通关联起来,这是一个整体的,也相对比较大的解决方案的问题。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刚才说的,数据安全和场景化结合得比较深。刘新民:对于数据安全使用的顶层设计,这些事情可能会由各行业或者相关牵头部门来做。比方说在智慧城市领域内,数据的规划是有顶层设计的。在企业方面,像我们公司自己也在做这种顶层设计。当然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开始,并不是说有多成熟。因为我们做这些东西还要看法律。林维:可能从法律上来讲,一个点的保护、一个面的保护,它的复杂性可能不太一样。因为数据不是一个死的东西,数据价值的产生,就在于它是流动的,在数据流动的过程当中,它会碰到不同的法律的主体,形成了更复杂的网状的法律关系。02把数据放入“安全屋”朱弢:“十四五”规划提出了数字中国和数字政府的愿景,在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治理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去保障数据安全,各位有什么建议?刘新民:在深度数字化过程中,“数据要拿出来用”已经是一个很显著的社会化需求了。但要解决的问题是,你的哪些数据我可以用,可以放心地拿出来用。现在比较热点讨论的技术领域叫隐私计算,当隐私的数据要想拿出来使用的话怎么办?那就要通过技术方案可以保证数据在本地计算,且计算之后的这个结果是经过了加密的,这个结果可以集中到政府平台上再去二次计算,出来的结果是政府需要的,中间的这些过程可能谁都拿不到,这是通过技术来实现的。我们搞隐私计算的研究就是想解决这些东西,就是在数据的使用过程中,如何把数据的安全保护发挥到极致。即我要你的数据,但是实际用的不是那个(原始)数据,而是一个我可以要的结果,这就是现在技术态势正在做的。孙松儿:其实无论是数字政府还是数字中国,老百姓所看到的更多还是各种应用。一些涉及到惠民的业务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开发,一定是涉及到政府对相关数据授权使用的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政府怎么把一些相对敏感的数据提交给第三方的开发平台,然后由开发平台对这些数据进行统一的数据挖掘,包括应用层级的开发,其中权限的使用控制是一个问题。现在也有“数据安全屋”的概念,政府可以把相关数据放在安全屋里,经过相应的脱敏处理,然后提供给第三方做应用系统的开发,这是一个很好的点子。林维:数据安全问题首先应该讲还是一个技术问题,因为数据的安全需要技术的手段来加以保障。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我们所有的数据的流动,都是在企业、政府等等相应的主体中。需要让企业从数据的流动过程当中能够获得利益,并且这样的利益为法律所能允许,并对它进行保护,那么它自然而然地就会有利益驱动去保护自己的数据。当然我想从政府的这个角度来讲,即数据同时又是一种战略资产。它影响到国家安全,影响到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之下,政府就要提供一个外在的动力机制,去要求、命令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是强迫企业要遵守一些硬性规定,以便保证在这些机构当中,所存储的这些数据的安全性。03用“数盾”为“东数西算”护航朱弢:今年2月,“东数西算”工程正式启动。所谓“东数西算”,“数”就是数据,“算”就是算力。简单说就是用西部的算力,支撑东部的数据处理,更好地赋能数字经济。“东数西算”是国家层面的一项宏观的战略规划,这一个规划对于数据安全行业有什么意义,对于未来的数据安全体系的建设,会有什么影响?刘新民:它本身是一个非常大的“新基建”工程,其中涉及到数据的流动、利用,我觉得这可能是东数西算工作中最本质的需求了。怎么把这些数据能够拿来利用?《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的数据安全规定就是要针对这个问题做一个顶层设计,这相当于市场已经启动了。那如何在这个市场里把数据的安全使用做好,不要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走岔道,在整个东数西算在这种应用的时候,关于数据安全的顶层设计实际上是需要先行启动的。我们可以看到在各行业,针对数据的安全计算、安全传输、安全交互都在做相应的工作。像我们新华三,跟我们的生态一起,形成了像隐私计算体系、隐私计算的一体机、隐私计算的解决方案,还有和我们安全产品线形成的数据安全整体防护解决方案。数据安全现在整体也在初期启动阶段,企业其实已经初步准备好了,现在需要政府的牵头建设单位来拉动大家一起做好这个顶层规划、顶层设计。我相信在这样的工程牵引下,中国可能会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应用会更加完善,包括场景的丰富度。相信未来的3到5年,中国在这个(数据安全)领域内可能会走到前列去。孙松儿:整个“东数西算”过程当中我们要分成三个部分(来看):第一部分,数据怎么样从东部安全地、不被劫持地传输到西部,这个传输过程当中的各种的安全的问题,安全的风险,都是需要考虑的。第二是数据到了西部之后,在整个计算的过程当中,怎么样做到数据的合理使用,包括数据的加密存储,高效存储,这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三,当所有的数据的算力计算完成之后,算出来的数据是需要供第三方使用,如何使数据在流转过程当中实现合理、合规、有序的访问控制,即谁能够有合法的权限来访问这些数据,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业界认为,“东数西算”中的数据安全,我们需要建设一个“数盾”工程,新华三对于“数盾”工程也有自己的一套理解和相关的解决方案。朱弢:我理解“东数西算”,它主要还是涉及到比如说数据的处理,然后数据的传输,以及数据的再使用,所有的数据其实都涉及到这个过程,“东数西算”会有特别的挑战吗?刘新民:它的挑战是大规模集中,是在政府大的“新基建”工程的牵引下,第一次这么大规模的集中。第二,超远距离的集中,而且是各大行业真正集中,只要你的市场的需求引领合适,你的场景定义确切,它就会引申出来数据的跨领域的使用,从而对数据安全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我觉得挑战是空前的。孙松儿:在东数西算的整个“数盾”过程当中,数据安全的建设与常规项目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区别在几个方面:第一,超高速性能的传输,超高速、超大容量数据的传输,包括加密存储。这种加密存储,它的量级跟我们常规的企业数据或者一些政府数据,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第二,怎么样在这种不同的数量级上,把数据安全做好,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我们说“东数西算”里面更多的是各行各业的数据。带了标签的数据进来大集中之后,那么一定会涉及到这么多数据的跨部门、跨领域融合共享的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同领域,不同业务部门的不同类别数据,如何做到对它合理合规的使用,这也是一个我们所面临比较大的挑战。林维:我觉得主要是因为规模太大,特别庞大的国家的战略。但它同时会涉及到超大规模的数据迁徙流动。这个过程当中,数据安全如何得到保护,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跟过去的分散型的数据安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大规模的集中。那么数据集中之后所带来的数据安全问题跟分散的数据相比,它的难度是一个指数级的增长。第三个,因为不同的数据都堆放在一起了,基于数据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也是指数级增长的。那么对如此规模的经济效益及其产生的利益,我们如何去进行分配、进行共享、进行切割?这也是我觉得未来数据的法律制度所需要提前考虑的。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利益分配和共享的问题,还涉及到安全责任的分配问题。哪个环节,哪个流程,不同的主体都应该承担各自不同的法律责任,对于数据安全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保障,这个要进行清晰的明确。刘新民:我觉得在整个中国社会深度数字化过程中,针对这些出现的问题,不管是信息安全问题、数字安全问题,还是更远一点的元宇宙,以及数字身份问题等等。我觉得法律在数据安全相应方面的体系会愈发完善,实际上也会对“东数西算”这样一个体系提供比较好的保护。孙松儿:“东数西算”是一个比较大的工程,它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建设过程中我觉得从国家的标准到一些行业的标准,我觉得相关标准落地的工作肯定会做的,不一定能够升级成法律法规,但比如说数据安全的建设标准、建设规划、建设指南,这些东西我觉得会在实践过程中慢慢地形成,发布后对行业也是有指导意义的。04数据安全无边界朱弢:哪些行业对于数据安全的需求是最强烈的?对于这些行业来说,在解决方案上,能提供一些建议吗?林维:我个人以为,比如说金融和政务这两类数据,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上报的金融数据里面类型特别多,而且直接跟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其他法律权益联系得非常紧密。另外一方面,我为什么讲有关政府的数据,是因为除了某个行业、某个领域的数据以外,其实在我们政府机构里面保留了我们公民的大量数据,并且不光是公民的,也包括企业主体的,各行各业。那么如何保证这些数据的安全,避免数据泄露、灭失以及被非法利用。我想特别强调的是:在我们疫情防控三年的时间里,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尤其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信息收集和储存的主体五花八门。所说的建议我想无非也就是说要严格地按照我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甚至有的数据还可能会构成国家秘密,那么也要用有关《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制。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政府、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有有关数据安全保障的法律意识,对自己所担负的数据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要有清晰深刻的认识。刘新民:讲一个我觉得跟个人相关的,像民生领域的购物。不管你是网上购物还是社区购物、超市购物等等,会产生很多个人信息的获取问题。那么这些信息使用不当或者说采集数据的渠道出现问题时,就会产生个人的信息泄露。所以说在这种民生领域广泛存在个人信息的问题、个人账号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会有可能你的信息被别人使用,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近几年这种案件是非常多的。所以这样一个领域,针对终端信息的各种保护可能还真是需要加强监控,加强监管,加强追溯。朱弢:那作为这个终端来说,它有什么动力去保护,比如说它更规范地去采集?刘新民:所以我觉得需要的是威慑。是有法律在那里头威慑你的。你可以不做,但如果出现溯源溯责到你的时候,你承担重大的刑事责任、法律责任,这样它就有动力去做了。林维:刚才刘总主要讲的个人信息问题,那《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实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刑法》也增加了有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些犯罪,所以它也按照不同的这个类型做了规定,有些是属于重要数据,有些敏感数据的,多少条以上它就要构成犯罪。通过这样的外部机制,去倒逼它和强化它履行数据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孙松儿:我们可以看到,数据安全的风险历来就有,但为什么在现阶段突然变得这么热,或者大家关注度这么高,我觉得主要还是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现阶段的数据流动,相比过去有了长足进步,无论是在政府还是在金融行业,以及像智慧城市等等行业。现在数据流动起来之后,对数据的跨境、跨域的综合处理,这方面业务的应用已成为一种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数据流动起来,就会出现流动数据的安全风险。另外一个原因,我觉得主要还是因为云计算的发展。云计算的发展导致现在数据没有边界了,或者我们说网络没有边界了,安全也没有边界了。既然安全没有边界,在这种情况下,对数据安全的使用和应用就会存在相关的问题。05以隐私计算平衡数据的价值和安全朱弢:刚才几位都提到了金融,如何从不同的层面去加强金融领域的数据安全保障,以便能够提供更好更安全的服务?另外就是隐私计算越来越被充分的应用,能不能分享一下隐私计算的现状和未来的趋势?刘新民:在对个人信息的管理上我觉得金融是尤其要强调的。谁去查阅你的客户信息你都得知道,都得要有记录,要有日志。所以在客户信息管理上,我是建议首先无纸化。第二个,所有的查阅必须得有记录,所有的操作也得可循。最重要的就是客户信息,有了客户信息,你其他的事都容易操作的。说到隐私计算,金融行业它是需要交叉计算的。转帐、跨行业的金融征信查询、各种跨境交易,所有的支付其实最终还是走金融的。它还涉及更多的其他混业计算等等,所以金融行业自身中,跨机构的计算要求是越来越多的,所以如何去保证它?至少目前来看,普遍认为隐私计算是一种解决方案。我觉得现在对于隐私计算来说是一个快速发展期,技术本身是一个快速发展期,但是针对场景的落地还是在一个初期。林维: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用之间需要实现一个大体的平衡。因为如果我们单纯地为了保护个人的信息,最后导致数据不可用,那我们的数字经济产业它也就不存在了。但反过来我们又不可能说完全地牺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只是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那怎么样能够实现这种平衡,既保护了个人信息或者个人隐私,同时数据有能作为生产要素实现它的价值。使数据能够“可用不可见”,使我们一些敏感的数据能够脱敏,使我们一些人身数据能够去身份化,在匿名化之后仍然能妥当地发挥数据的价值,实现整个数据产业的增长,发挥数据在我们整个管理当中的作用。我觉得隐私计算就是一个特别好的手段。当然,怎么样能够实现这样的平衡,可能取决于未来隐私计算的技术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总之就是要实现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又能够实现数据的可用。另外一个我想着重提及的就是未来会造成特别大困扰,以及我们应当提前进行法律上规定的,就是数据的跨域跨境尤其跨境流动的问题。在这种全球化的过程当中,我们的数据无时不刻地进行流动,企业的行为,跨国投资等等,都有可能会产生数据。如何实现比如说本地的存储,本地的使用包括隐私计算、脱敏等等这些问题,这些国家也正在讨论制订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文件,但是我想应该加快这方面的速度,因为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了。孙松儿:针对金融行业的数据安全风险,我们现在主要由几个方面切入。现阶段大家的共识,金融行业的数据安全风险,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数据的质量、数据的交换以及数据的共享。在数据质量这部分,我们更多说的是需要做一些数据的分级分类处理。在数据交换方面,刚才提到的隐私计算,里面涉及到联邦学习、同态加密、区块链,也是目前比较好的一个方案。另外数据共享部分,刚才林校长也提到了,在现阶段金融数据共享的时候,一方面是内部的业务系统,惠民部分App的共享;另一方面还是数据等跨境跨域的流转。数据跨境跨域流转的解决方案也是比较大的一个课题,换句话说其中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控制方案,现在也是目前解决数据安全风险比较有效的途径。另外,谈到金融的数据安全风险还有一点是需要提及的,就是要想方设法提升用户侧的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2022年9月21日

成功出圈的羊了个羊,遇五大合规质疑

Advertisement)。游戏业内有种说法,IAA游戏其实就是广告播放器,或是以玩游戏的名义,让大家看广告。“这种游戏玩下来,用户会发现看广告的时间可能比玩游戏还多”
2022年9月20日

共享两轮车遭遇地方监管挑战,学者建议应由中央统一规定

“《报告》建议,共享两轮车行业的行政许可和收费的合法性依据,应当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本文字数3642,阅读时长约6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9月19日

共享经济前景:如何平衡规制与发展?

“规制的根本目的应是促进发展。本文字数3524,阅读时长约5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9月18日

通过小程序购买iPhone14被骗,微信和腾讯需要担责吗?

“重庆渝北区警方已就该案件召开专题会议,目前正在跟进处理,据透露“涉案金额很大”。本文字数3507,阅读时长约5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9月17日

重新认识城市的智慧化

“中国城市的智慧化水平已远超西方发达国家。也要看到,人们对于智慧城市的理解仍存在不少误区,对此加以厘清,才能让城市越来越有“智慧”。本文字数3026,阅读时长约5分钟文|李铁编辑|朱弢很多人认为,所谓的智慧城市就是由政府建立了一个大数据中心或者是云平台,把城市政府拥有的数据整合给一个机构管理,然后通过大数据简化居民办理事务的各种手续,或是通过数据信息建立城市的地理和规划模型。如此一来,就实现了城市的智慧化。其实早在几十年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特别是在规划管理方面,就已经满足了一部分所谓城市的智慧功能。我们曾参加过多次国际智慧城市展,其实大部分从事智慧城市方案设计的公司,基本没有超出城市规划的范畴,仍然停留在传统思维模式中。而更多的发达国家智慧城市样板是和降低能源消耗联系在一起,也就是推广以碳中和为目标的智慧城市发展理念。在这些智慧城市样板中,可以观察到一些节能建筑或者社区如何通过智慧化的系统管理来降低能源消耗等。很多人可能没意识到,中国城市的智慧化水平已经远超西方发达国家。但也要看到,人们对于智慧城市的理解仍存在不少误区,对此加以厘清,才能让城市越来越有“智慧”。01谁是城市智慧化的主体?首先需要看到,智慧城市其实并不局限在政府平台层面,也不仅仅只是某个节能社区或者建筑,而是涉及到更为广泛的城市范畴基于互联网的应用。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应用体系。一是依托市场迅速发育的互联网应用功能已经普及到了社会各个角落;二是互联网的各类应用体系中已经有一部分转化为政府层面的应用,其中包括简化居民接受各种公共服务的方式,也包括对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别是在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大数据应用等。基于互联网产生多种多样的智慧应用,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并客观上达成了城市节能减排的效果。例如,通过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支付工具,可以减少人们去政府部门和企业办事儿跑腿缴费的成本,也减少了交通工具的使用。再比如,网约车和共享单车的普及,大大减少了对于公用交通资源的占用,而且节省了居民的时间,同样可以产生节能减排的效果。最为典型的就是基于互联网的外卖和快递,在降低了人们出行成本时,也在抗疫物资供应保障中挥了极大作用。从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让基于互联网和手机信令的智慧功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不是由政府去建立一个大数据平台就可以实现的,即使是政府主导的抗疫行动中也是如此。具体来说,整合了各个重要的数据公司,并根据规模化的数据进行各种防疫监测,并通过这些数据建立自己的核酸检测的应用系统,还跨地区联网实现了各地核酸检测报告互联互通。通过这套系统,既方便掌握感染人员的行动轨迹,也可以及时排查密接者,并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如何充分发挥互联网以及手机信令等规模化大数据的功能,在城乡实现最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应该是重新理解智慧城市的关键。因为一旦把对智慧城市仅限于政府管理范畴的局限理解,调整为对城市智慧化的认知体系,就可以就把整个互联网市场以及全社会的互联网应用作为开发智慧城市的资源基础。通过充分发挥各类市场规模化数据的作用,让市场主体为城市治理释放更大的应用空间,同时也能降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其自建平台的投资、管理成本。在这里,城市的智慧化平台并不是政府是否要自己建立的问题,而是如何充分利用市场资源的问题。以往各级城市政府热衷于自己打造所谓智慧城市,把更多资源花在建立效率较低的数据中心和智慧云平台上。未来应该意识到,城市的智慧化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作用,只用其中一部分的功能来满足政府的公共服务需求和社会需求。02需要澄清的几个认识我们认为,实现城市的智慧化需要澄清几个认识。一是需要充分重视互联网、手机信令,以及人工智能等各类市场主体,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应该一视同仁的予以支持。二是要重视规模化数据的作用,正确看待拥有海量数据的企业涉及的所谓垄断问题。因为只有数据规模化或者实现全覆盖,其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才能更好地得到推广和普及,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时,效果才能更为显著。三是要支持互联网企业的各类创新。这其实是中国在城市智慧化方面领先国际的重要原因。每一项互联网应用创新都会冲击传统市场体系,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现象,包括就业转换过程中的“断层现象”。但是一旦新旧模式转化完成,人们可能获得极大的红利。随着各类城市智慧化应用的更多创新,城市政府也会是一个重要的受益者。因为每项创新都会带来社会和市场的便利,简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并有利于实现碳中和。四是要在城市的智慧化应用方面打破区域界限,通过市场的方式实现跨区域的数据整合。从疫情防控经验上看,推动核酸检测报告及健康码数据的跨区域联通,可以大大减少社会成本,方便区域间人员和要素的流动。否则可能造成人员和要素流通的程序的繁琐,给社会以及经济的运行增加巨大的成本。五是城市的智慧化并不是孤立的智慧化,而是按照市场规则覆盖所有城乡数据应用的过程。前些年许多城市投资建设了很多网络化社区,由于数据来源仅限于社区内,因此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但是从疫情防控来看,数据的应用规模越大,效果越好。因此,评价一座城市的智慧化水平高还是低,应该看它在互联网数据应用的覆盖能力,各种智慧化应用体系越丰富,应用方式选择越多,与其他城市的数据壁垒越小,这座城市的智慧化水平就越高。03创新的动力来自哪里?城市的智慧化应用是否能产生创新,基于两个方面:是否存在潜在需求;互联网应用的设计者或企业是否具有创新能力和动力。前者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城乡居民在生活、就业以及服务方面的需求。而后者是通过技术进行创新,之后放大了满足社会需求的数据应用能力。不了解社会需求,或是没有收益动力,是不可能出现创新的。从基本经济规律来看,政府虽然有城市智慧化的需求,但是因为它本身没有收益动机和提升效率的压力,很难推动互联网应用创新。只有市场竞争才可能会激发出企业无限创新的动力,同时这些创新应用也需要在竞争中经受考验,适应市场的可以继续发展壮大,不适应市场的则会被挤出市场。因此,面对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认清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把城市的智慧化看作政府、社会和创新企业的互动过程,才可以恢复智慧城市的本来面目。未来,城市的智慧化在公共服务领域还有很大的扩展空间。道理很简单,现在的城市生活中,人们在享受便捷的服务上还有很多问题和困难,其中一些是可以通过智慧化的方式去解决的。具体来说,很多城市的缴费服务仍然处于数据分割的状态,还不能实现统一的缴费模式管理,比如,停车费和通行费还有没有实现ETC联网。另外,医疗数据服务还是各自为政,医院之间的检测数据不能互认和打通;教育资源在城市自身的区域之间配置不均衡,是否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普惠等等。这些都在体制上和利益分配方面,约束着智慧化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市的智慧化应用看起来只是创新和市场化的过程,但在更深层次,则关系到体制改革和利益结构调整的问题。就那些已经实现城市智慧化的领域来看,大多是在体制和利益机制上不明确的空间中得到了突破。而在那些体制和利益结构固化的领域,仍存在着不小的挑战。因此,如何推动城市智慧化应用更广泛的普及,如何把智慧城市从政府主导,调整为更偏重于社会应用,以及政府如何充分发挥智慧化社会应用的功能,应该是科技创新时代城市转型中所面临的重大机遇和挑战。作者为独立经济学家
2022年9月16日

四个问题,让你读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其实是对企业数据合规体系的全面考验。本文字数4190,阅读时长约9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9月3日

自动驾驶立法,如何为发展预留空间?

“自动驾驶技术和商业化尚未完全成熟,仍处于不断升级过程中。在进行立法概括准入时,如何妥善解决法律的安定性与技术快速迭代之间的张力?本文字数4130,阅读时长约9分钟文|王莹
2022年8月26日

从共享到共涨,应该怎么看|Mr.陈的E法空间

“共享单车涨价,是反垄断意义上的协同行为,还是滥用市场支配行为,亦或只是正常的自主经营行为?本文字数6375,阅读时长约11分钟文|陈兵2022年1月,哈啰单车率先将骑行套餐7天卡由10元调整至15元,30天卡由25元调整为35元。8月10日,美团单车也上调了“骑行畅骑卡”的无折扣价,涨幅与哈啰相同。此前,哈啰、美团等主要的共享单车企业已连续上调价格,结束了之前的“烧钱大战”。各企业相继涨价引起了广泛关注,这究竟是主要经营者之间的协同行为,或是在寡头市场结构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是在艰难情势下的不得已之举,需要进行理性分析。客观看待调整价格等经营行为,可为下一步在法治框架下规范发展共享单车行业指明方向,规划路线,提供抓手。01价格上涨的市场环境共享单车价格上涨存在一定的现实原因。目前共享单车行业呈现出“三足鼎立”的市场格局,青桔、哈啰、美团分别位居市场份额的前三位。然而,这三家经营者在共享单车领域的亏损均十分严重:相关数据显示,哈啰单车在2018年-2020年的净亏损分别为22.08亿元、15.05亿元、11.34亿元;美团2021年财报显示,共享单车业务与社区生鲜所在的新业务板块,全年亏损达384亿元;在滴滴2021年的财报中,青桔共享单车被划进300亿元的“其他业务”亏损盘。究其原因,在于共享单车的投入成本较高,同时获取收入的来源较少。在投入成本方面,首先,在共享单车企业发展前期,经营者往往会投入大量的成本,用于向消费者发放补贴以获取市场份额,促进用户数量增长,提升用户黏性。其次,共享单车的造价较高,需要运用智能锁、GPS等技术加强车辆的追踪与管理,因此需要配备物联网芯片等装置;也有经营者采取了轴承传动、橡胶外胎+PU实心内胎,以及进口硅胶填充材料等技术,改善骑行体验。这些措施在提升用户满意度、完善车辆管理的同时,也推高了车辆制造成本。第三,共享单车的耗损率较高,被盗、毁坏、私自占有等情况十分严重。经营者为了维护市场份额,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进行维护检查,成本也会随之增加。第四,基于对于乱停乱放的治理,共享单车企业也会付出较高的成本。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对违规停放的单车,有企业在上海每年要付出的“赎车”成本超过1亿元。这也是造成运维成本不断攀升的原因之一。在收入来源方面,共享单车主要以租金收入、广告收入为主。租金收入包括用户支付的骑行费、车辆调度费与车辆管理费。随着成本的上升,除去拓宽收入来源,上调骑行卡价格似乎成为了最重要的弥补亏损方式。中研普华研究员覃崇在接受《新产经》采访时指出,“由于竞争激烈以及之前的价格战,还要持续支出运营成本与维修费用,共享单车企业鲜有盈利。”此外,中国自行车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第一季度自行车上游原材料价格同比上涨超10%。近两年,包括金属材料、塑胶在内的自行车上游原材料都在涨价,基本上涨15%-20%。故此,共享单车涨价在一定程度上不排除是维持经营的必要手段。接下来的问题是,涨价的幅度以及涨价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风险?是否不当损害了费者利益?02是否构成协同行为对多个经营者先后或同时实施涨价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性质识别,可首先考虑其行为是否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其中第一条即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据此,要判定共享单车涨价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协同行为,关键需看其是否具备垄断协议认定的基本构件。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规定,垄断协议存在三种表现形式:协议、决定以及协同行为。其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一致达成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意思表示,表现形式为合同;“决定”是指行业协会所制定的对会员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实践中,经营者在实施非法垄断行为时通常会尽量避免留下直接证据,而不采用协议的方式,故反垄断法经过发展创设了“协同行为”,对不具有直接协议证据的垄断协议进行规制。《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具体来看,第(一)项属于“协同行为”的客观要件,须证明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具有一致性;第(二)项属于“协同行为”的主观要件,需证明一致行为是经过当事人之间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且通常表现为非明示状态。因此,对“协同行为”的认定,往往并非依据直接证据,更多依赖间接证据来证明经营者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动机和意图;第(三)项属于违法性排除要件,即当事人能否提出法定的抗辩理由;第(四)项属于效果分析要件,需分析协同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市场竞争效果。鉴于此,认定协同行为的关键在于,要找到“当事人之间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的证据。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法办公室编著的《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协同行为是指“企业之间虽然没有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决议,但相互进行了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中指出需要企业之间“相互沟通”,但是对如何认定“相互沟通”并没有进一步的说明,这就为判定共享单车先后涨价是否为协同行为带来了困难。美国尝试通过降低协同行为路径的证明标准来规制这一现象,其采用“有意识的平行行为+附加因素”模式来解决问题。所谓“有意识的平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向竞争对手提供自己在定价或其他有意雷同的行为方面的相关信息,在对这些信息分析处理后做出了协调一致的行为。“附加因素”,则是指行为之外相关的、广泛的、模糊的因素。美国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从有意识的平行行为+附加因素的两个角度出发,可以仅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共谋行为。然而,这仍无法脱离证明竞争者之间具有意思联络的模式,不仅证明难度大,与《谢尔曼法》的表述不甚契合,且也存在标准模糊、尺度不一的问题。因此,共享单车涨价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协同行为,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找到经营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的客观证据。03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易观分析发布的共享单车订单交易指数显示,2020年末青桔与哈啰分别以42.5%和37.6%的市占率位列行业前两名,美团单车位列第三。截至目前,青桔、哈啰、美团三家的共享单车市场占有率超过95%。主要经营者在共享单车市场占有率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先后涨价,且美团与哈啰调价幅度一致。虽然据上述分析,难以认定这一涨价行为构成协同行为,但是,相关经营者需要警惕此次涨价可能暗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具体分析,是否有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制的可能。当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协调机制,形成一个紧密联系、内部成员非竞争、对外通过共同行动,拥有独立于其他竞争者、交易相对方和最终消费者进行定价和经营行为的能力,在市场上如一个整体般行动,则可认定为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支配地位”。若是存在交流联络的证据,则经营者的联合行为有可能受到垄断协议的规制;若是缺乏交流联络的必要证据,则经营者的联合行为仍有可能受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规制。依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主要考虑市场结构、市场影响力,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行为一致性等,并未对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做出要求。实践中,考虑到共享单车调配、禁停区域设置、精准分析用户需求等方面均大量运用了数字技术,行业发展与数字经济密不可分,经营者手中掌握了大量的消费者身份、行为数据,通过算法进行数据分析与挖掘,很容易实现对消费者的精准定位,并有能力调控价格,使价格变化处于消费者心理预期范围内。基于此,主要经营者运用数字技术,也会使捕捉其他经营者的交易价格行为更加隐蔽,更加快速地与其他经营者形成一个“整体”。因此,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分析此次涨价行为,或许也符合数字经济这一市场环境。再来看,先后涨价的哈啰与美团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考虑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等因素。上述条文提供了分析此次共享单车涨价行为的基础,即是否将哈啰与美团视为一个“整体”,并考察其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在市场结构方面,构成“整体”的经营者占据的市场份额越大,就意味着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越小,则“整体”更容易形成支配地位。此外,还需考察其他未参与“整体”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若是这部分经营者力量薄弱且分散,对于形成“整体”的经营者缺乏反制的能力。在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方面,商品的同质化越强,经营者越是缺乏有效的竞争约束,经营者之间越容易形成“整体”。反之,商品之间的差异性越强,消费者便会根据需求的不同而做出选择。在相关市场透明度方面,透明度越高,越有助于经营者及时了解其他竞争者的行为,进而共同进行价格调整,同时也有利于经营者对价格进行监测,形成“整体”的经营者之间的互相监督。在行为一致性方面,应重点考察形成“整体”的经营者之间不具备实质竞争,至于上调价格的幅度与实施行为的时间,只需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即可。综上,在市场结构方面,根据易观分析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在市场份额方面,青桔、哈啰、美团分别以订单交易指数42.5、37.6、18.6,位居中国共享单车领域前三位;在商品同质化方面,美团与哈啰的共享单车服务并未存在较大差异;在相关市场透明度方面,由于哈啰、美团的定价均公开可查,具备价格跟随与价格监测的条件;在行为一致性方面,哈啰与美团的价格调整幅度虽然相似,但价格调整的时间却有差别:若是二者已经形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整体”,似乎没有必要在近半年的时间间隔后,实施价格调整行为。综合来看,认定美团与哈啰构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似有牵强。当然,也不排除二者是为了规避风险,而采取了尽可能不引发关注的价格策略。同时,共享单车市场的高集中度仍然值得关注,因为这在客观上为二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制造了条件。再进一步,哈啰与美团涨价是否构成价格滥用?按照上述的分析逻辑再进一步,假使哈啰与美团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就需要判定其涨价是否构成价格滥用中的不公平高价行为。认定是否构成不公平高价,需要进行比较后得出相关结论。具体来说,一是可以通过纵向“成本—价格”比较的方法,考察价格变动是否均衡,若提价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则很可能构成不公平高价;二是可以采取横向比较方法,即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应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经过比较可发现,美团与哈啰此次价格上涨行为尚难以构成不公平高价,更像是受迫于成本上涨而不得已进行调整自救的“无奈之举”。04治理的向度与主线在当前国内外宏观形势下,企业经营面临着巨大压力。虽然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共享单车涨价应保持关切——越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艰难的时期,越需要守住公平竞争的底线,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但是也应注重维护好经营者自主经营与消费者诉求之间的平衡,市场主体信心与消费者信赖都需保护,为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展开综合系统治理。首先,科学审慎判断相关经营者是否构成非法垄断。第一,明晰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目标及相互关系。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是其立法与实施的基础与依据,其制度功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需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来实现多元价值追求与融合,统筹好公平、效率、创新等价值的相互关系。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缺乏经济效率的竞争者会因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遭到淘汰,这属于正常现象。只有当经营者实施了反竞争行为,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适用反垄断法。第二,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第一条增加了“鼓励创新”的目标。实践表明,过于激进的执法,易造成假阳性错误,挫伤市场主体信心,长远看会损害创新效率,抑制发展动能。因此,对于共享单车价格上涨行为的反垄断监管,需要科学审慎,只有当有明确充分证据表明相关经营者从事了非法垄断行为时,才应严格执法。第三,注重科技创新的协同治理。共享单车行业是数字经济场景下的新业态,在“互联网+”行动背景兴起后经过数年发展逐渐成熟,该行业具有“数据+算法”双轮驱动的典型特征,故可以考虑通过对经营者的数据与算法进行科学监管,实现对新业态的协同治理。2022年8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公开发布了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名称及备案编号,多家互联网“大厂”完成算法备案。新《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考虑细化优化平台定价机制的算法备案要求,或是制定具体的价格监管规则,通过对经营者的定价机制算法,以及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实时监测,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数据+算法”实施了非法垄断行为。其次,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结合。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指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工作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让供给更好地服务扩大需求,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这就要求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融合,既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通过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关系、竞争关系来有效配置资源,又要认识到市场配置资源有其固有缺陷,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这一认识框架,当市场发生失灵的情况时,政府应秉持科学审慎的最小干预原则,保证市场机制的顺畅运行;当市场正常运行时,政府则应保持非必要不干预的原则,避免妨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为。再次,着实有效推动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共享单车行业经过数年发展逐步成熟,成为公众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一环,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共享单车行业亦经历了“烧钱补贴”时期,已转入平台市场定价的调整阶段。相应的,消费者在享受平台补贴的低价后,可能将面临不断涨价,乃至长时间骑行价格将超过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挑战,这可能会造成部分用户流失。这可能是平台经济的共通问题——过度依赖资本的低水平竞争,并不利于相关企业及行业创新发展,甚或引发资本无序扩展的风险。基于此,监管机构应主动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科学监管办法,以鼓励创新为原则,维护多元主体利益平衡为目标,在法治轨道上为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留下空间。对于企业来说,应充分尊重消费者,防范通过“烧钱补贴”商业模式固化市场结构,锁定消费者用户后,通过非法垄断行为剥削消费者利益,规范平台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促进合法合规经营。同时,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群体等多方参与的共治共建体系,着实有效推动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2022年8月25日

共享单车涨价背后:上海执法检查发现企业每年要花上亿元“赎车”

“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者关注的焦点,但共享单车企业花费巨额成本去赎车,也确实增加了运营成本。本文字数2871,阅读时长约5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8月23日

百度网盘审核员下载用户照片?百度:是谣言,已报警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公众对个人隐私权益的日益重视,平台应该如何平衡隐私保护与内容合规的关系?本文字数2468,阅读时长约4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8月20日

算法备案落地,夯实算法治理基础|Mr.陈的E法空间

“算法备案的落地,从某种程度上指明了未来一段时间的平台治理方向。本文字数3719,阅读时长约7分钟文|陈兵
2022年8月19日

腾讯幻核为何停发数字藏品?

“除了商业考量,数字藏品行业潜在的合规风险,可能是幻核停发数字藏品的重要原因。本文字数2748,阅读时长约3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8月18日

数智说|中国反垄断新风向

“在第二期“数智说”上,多位权威专家围绕深化行政垄断规制、加大反垄断威慑力、经营者集中审查如何完善、如何看待平台自我优待等话题,发表了精彩见解。本文字数4422,阅读时长约9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8月17日

19名作家索赔700余万元,知网独家回应:从未故意侵权,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以知网为代表的数据平台因版权争议引发的相关案件频发,其大背景是数字时代,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本文字数6129,阅读时长约13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8月11日

身份难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怎么管?

“现行法规对用户直播打赏有明确的规则,一是要进行实名认证,二是未成年人不允许打赏。但在现实中,不少未成年人仍能绕过平台规则,甚至成为“榜一大哥”。本文字数4056,阅读时长约8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8月5日

如果平台谢幕,数据如何安全离场|Mr.陈的E法空间

“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情势出现超预期现象,未来可能会出现一批平台企业退场或转场的情况,如何有效预防和精准规制在企业退场或转场过程中的数据清理、提存、剥离、转场变更使用等,是亟待回应和妥当解决的问题。本文字数5157,阅读时长约10分钟文|陈兵
2022年8月4日

百度、搜狗停用快照,这一功能曾被不法者用于网络犯罪

“虽然用户对快照这一功能习以为常,但大部分人并不知道,快照存在被不法分子劫持的风险。本文字数1697,阅读时长约3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8月2日

平台巨头治理向度:从欧盟“守门人”到中国“超大型平台”|Mr.陈的E法空间

某企业年在过去的三个财务年度中的年均营业额均大于等于75亿欧元,或其市值在过去一个年度至少达到750亿欧元,并至少为三个成员国提供“核心平台业务”,则该企业符合“对境内市场有重大影响”这一标准。2.
2022年7月30日

数智说|如何认识深度合成的风险,并找到治理之道?

“深度合成提升了生产力,但也模糊了真假界限,它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又该如何加以治理,值得思考和探讨。本文字数3128,阅读时长约5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7月28日

叶大鹰导演新作《永不妥协》8月12日上映

“《红樱桃》导演新作,真实反映司法正义捍卫资本市场秩序。本文字数939,阅读时长约2分钟电影《永不妥协》预告片7月22日,备受瞩目的、由叶大鹰亲自操刀担任编剧和导演,朱丹、尤勇智、海一天领衔主演,宋宁峰、王策、林子、王悠主演的全新电影《永不妥协》在北京举办定档发布会,会上隆重宣布本片将于8月12日登陆全国院线。发布会上,叶大鹰、李德林以及全国主要媒体嘉宾共同见证这一重要时刻。电影《永不妥协》编剧兼导演叶大鹰作为中国首部讲述媒体记者配合司法部门面对资本市场黑恶势力“永不妥协”的主题影片,在8月12日就要与观众见面了。引发叶导粉丝群热议,有粉丝在微博上留言说;“8月12
2022年7月22日

滴滴被罚80.26亿元,程维、柳青各被罚100万元

“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归纳起来主要是8个方面。本文字数2518,阅读时长约5分钟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2022年7月21日

网约车聚合平台存监管空白,如何填补?

“对于网约车聚合平台业态,有的地方主管部门也感到困惑:这类平台是否需要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地图类、旅游类信息平台接入网约车开展相关业务,是否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范围?聚合平台与接入的网约车及所属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本文字数3728,阅读时长约6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7月14日

“世纪收购”变成诉讼战,推特诉马斯克案可能的四种结果

Badawi)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马斯克和推特或以较低的价格达成和解,因为诉讼费用太高,以及“这件事太混乱了,可能不值得(打官司)”。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公司治理教授安·利普顿(Ann
2022年7月13日

市监总局公布28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正加快存量案件清理

“新公布案件中绝大多数涉及平台企业,其中腾讯和阿里占比超六成,处罚原因皆为未依法申报。本文字数1176,阅读时长约2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7月11日

李巍涛:希望互联网企业出现“百年老店”|E法人物

“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尤其要避免赚快钱、热钱,应当转而去做“百年老店”,真正在中国的社会和文化环境里如鱼得水。本文字数3498,阅读时长约8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7月10日

从《向天再借五百年》到《星星点灯》,网络时代歌曲版权三问

“要想避免侵权,首先要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其次,要看自己进驻的平台是否已经得到许可;即使演唱已经得到许可的歌曲,也要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特别是不能歪曲、篡改歌词。本文字数4181,阅读时长约10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7月9日

数据出境须接受安全评估,有何意义和影响?

“如何保证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是一个全球命题,中国亦补齐了数据出境的安全屏障。本文字数4022,阅读时长约10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7月8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9月1日施行,不合规者限期整改

“《办法》规定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本文字数6252,阅读时长约15分钟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切实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跨境活动日益频繁,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需求快速增长。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规定,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数据跨境安全风险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需要。《办法》规定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提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等原则。
2022年7月7日

数字广告合规发展路在何方?|算法E思考之五

“厘清个性化广告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尤为重要。本文字数4019,阅读时长约8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7月6日

传统游戏厂商入局,能改变GameFi“资金盘”刻板印象吗?

“出海一直是游戏的趋势。国内游戏版号的发放肯定是在逐步收缩的,而GameFi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海新方向。本文字数2294,阅读时长约5分钟文|黄婉仪游戏大厂正在加入链游的行列。6月17日,澳大利亚链游开发商Immutable宣布推出5亿美元风投基金来加速WEb3游戏和项目的采用。公开资料显示,Immutable今年早些时候完成了2亿美元C轮融资,参投方出现了腾讯的身影。带上GameFi属性的区块链游戏,在游戏生态和经济模型的研发上,与传统游戏存在差异,大多数链游项目团队的背景也是区块链从业者,来自传统游戏大厂的动作甚少。接近国内头部游戏厂商的匿名人士向《链新》证实,几家大厂都在策划或者考虑出海做链游。“出海一直是游戏的趋势。国内游戏版号的发放肯定是在逐步收缩的,而GameFi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海新方向。”一位海外链游人士表示。01传统游戏厂商布局:仍是产品当先一家国内头部游戏公司的技术中台工作人员透露:“只知道公司内部在孵化区块链游戏项目,但是具体情况是不清楚的,也不清楚到底谁在做。”去年元宇宙概念出圈之后,链游也被迅速引爆,Axie
2022年7月5日

高富平:重新看待个人信息的价值|算法E思考之四

给了数据控制者合法地在特定范围内使用数据的权利,但是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仍受制于数据主体意志,个人可以随时撤回同意,也享有在特定条件下拒绝处理、删除等权利。可以这样做总结:GDPR
2022年7月1日

多地加速清退无证车,网约车全面合规还有多远?

“全面合规已是对出行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各平台继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字数3070,阅读时长约6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6月30日

个性化广告的合规未来:让用户获得更多“控制权”|算法E思考之三

“广告变得越来越精准,是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广告投放技术演进使然。未来应通过立法、监管、技术三管齐下,保障产业健康发展。本文字数3444,阅读时长约5分钟文|《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2022年6月29日

平台“自我优待”,算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

“对“自我优待”的定性,可能会挑战平台企业的底层运行逻辑。本文字数2680,阅读时长约3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6月28日

推进平台互联互通?有一些原则要先定好|Mr.陈的E法空间

“目前平台互联互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不同行业和类型平台运营场景下,推进互联互通的需求和难度存在差异,而且随着互联互通的推进,相关的安全风险亦会随之增加。为此,需以安全为底线,分类分级分层次推进平台互联互通。本文字数4282,阅读时长约7分钟文|陈兵编辑|朱弢6月24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在此之前的2021年7月以来,在工信部牵头下,对平台互联互通的推动逐渐展开。同年9月,工信部信管局通过"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明确提出,加快互联网领域平台互联互通的专项行动计划。随后,即时通讯、移动支付等领域的平台互联互通已取得一定进展。然而,在具体推进中仍存在诸多痛点和堵点,妨碍了平台互联互通的效果,对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提升消费者服务体验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等仍存限制。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平台企业间合作,构建兼容开放的生态圈”“推动制定云平台间系统迁移和互联互通标准,加快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以上政策法律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推动平台互联互通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应充分关注到推动平台互联互通面临的问题,应以问题解决和目标达成为导向和抓手,有序推动平台互联互通的展开。01互联互通存在的痛点和堵点首先,平台互联互通可能诱发安全风险。平台互联互通虽然有助实现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和分配,但是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数据安全风险,且这种风险会在平台之间相互传递,甚至会不断地被放大。随着平台互联互通的不断推进,可能会增加数据泄露风险,不仅会威胁到消费者的隐私安全,还可能危及经营者的财产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在当前情况下,如何在推进互联互通过程中保障数据安全,以及如何落实不同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责任等,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其次,平台互联互通的科学性和精细度有待补足。目前,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尚未精细化区分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平台,而是广泛地针对所有类型的互联网平台。然而,不同行业平台对互联互通的需求也不同,状况不同,且不同类型的平台在实现互联互通的技术难度以及耗费的成本也存在区别。若是忽视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类型平台实现互通的实际难度,盲目要求所有类型的平台互联互通,不仅不能有效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还有可能耗费大量的监管成本,并可能导致部分领域投资减少,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受到遏制,平台经济因此陷入发展低谷。第三,平台互联互通缺乏明确规则指引。目前,平台互联互通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互联互通”在法律层面最早出现在电信领域,在2000年颁布电信条例中明确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实现互联互通。2021年实行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对“互联”做出定义,即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但是,电信领域的互联互通规则并不能直接套用于平台经济领域。从法律层面看,平台企业并不属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范畴,且从现实层面看,平台经济领域与电信领域存在较大差异,平台经营者数量更加庞大。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安全生产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亦对“互联互通”有所规定,但是这些“互联互通”相关规则皆非针对互联网平台制定。由此可见,“互联互通”并非是商业性平台企业的法定义务,目前仍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法律规则的明确规范和指引,不仅会影响互联互通的有序推进,且会在推进时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平台企业的合规成本,甚至会影响企业发展的动力。第四,平台互联互通监管模式亟待升级。当前,平台互联互通主要由工信部推进,但是,单一部门对于多行多市经营特征突出的平台企业往往不能起到全方位、立体化、系统性监管的实效。需要看到,推进平台互联互通会涉及多地多个监管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权限职责的协调,单一部门权限和监管力量存在一定限制,难以满足实际监管需求。02守住安全底线,分类分级分层次推进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几条原则。推进平台互联互通需以安全为底线。数据安全是关系到中国经济,特别是数字经济高质量持续发展的关键点和压舱石。没有数据安全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则失去了依托。因此,在平台互联互通的推进过程中,需以数据安全保障作为法治底线。为保障平台互联互通的数据安全,一是可构建数据安全监管平台,着重关注互联互通中数据传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包括数据本身是否合规、传输主体和对象的安全保障机制是否合规等,综合实现对数据传输和存储等过程进行全周期监控和实时预警。二是推动隐私计算技术的应用。隐私计算技术,是为了让多个数据拥有者在不暴露数据本身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共享、互通、计算、建模,最终产生超出数据自身的价值,同时保证数据不会泄露给其他参与方。该技术的核心在于让数据可用不可见,实现数据不动模型动,有助于在实现平台业务互操作的同时,保障数据安全。分类分级推进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平台互联互通需要具体的规则指引,从而明确互联互通的主体、方式以及程度等方面。为了使得规则指引更加科学,需要基于分类分级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平台类型和级别,并制定相应的规则体系,明确不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分类分级是扎实网络平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监管的重要举措。在互联互通场景下,平台分级分类需进一步划定平台所运行的基础核心业务及实现场景,以及通过赖以发展的关键生态系统所利用的技术、生产方式及商业模式等为标准予以细化。对于活跃用户数量的统计口径也应有所明确,自然人用户、商家用户、机构用户应当有所区分,并可在不同平台间按一定比例进行折抵。实践中,由于不同行业平台互联互通的状况不同,需求也不同,故需结合实际市场竞争、互联互通状况、消费者满意程度等情况,确定需重点规制的平台,以及依据业务类型划定平台级别认定的基准与参考指标。譬如,欧盟《数字市场法》、美国《通过启用服务切换(ACCESS)法案》对“守门人”和“涵盖平台”等概念进行了规定,增添年营业额这一关键参考指标。此外,还需强化分类与分级标准的内在关联,通过两者的交点能够有效定位某一平台的基础核心业务归属,确定相应的监管主体、规则、工具及监管力度。比如,可考虑将平台分类与分级标准设置为类似横纵坐标轴的监管赋值基线,以两者的交叉点或交叉范围来设定平台监管阈值。分层次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平台互联互通的有序推进,需要充分结合平台经济领域的实际需求和特点,分步骤分阶段地展开。根据平台互联互通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行动指引,根据不同阶段以及实现的难度,可将互联互通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基础层-数据互联互通”“
2022年6月27日

刘强东明州案再次举行听证会,女方新增惩罚性赔偿要求

Jingyao在第一次对话中表示:“他可以给我钱,我需要他的道歉,不然我会去法院,并找个律师……我不想让名字出现在报纸上,也不想让任何人知道这个案子。”在第二次对话时,吉尔·布利斯伯斯询问Liu
2022年6月26日

红牛争夺战新进展: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罢免中国红牛董事长决议有效

“天丝集团:严彬已无权担任中国红牛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中国红牛:只受中国法院判决约束,严彬仍是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本文字数2507,阅读时长约4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6月25日

掌握大量个人和敏感信息、重要数据,知网接受网络安全审查

“据悉,知网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和涉及国防、工业、电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重要数据,以及中国重大项目、重要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动态等敏感信息。本文字数1654,阅读时长约3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6月24日

反垄断法完成首次修改,意义何在?

“自2008年8月1日生效14年来,反垄断法完成首次修改,有助于中国竞争政策实施迈向更高水平。本文字数3238,阅读时长约6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6月24日

App“监听用户”投放广告?这其实是个错觉

“个性化广告投放技术已趋近成熟,无需通过“监听用户”来投放广告。打消用户顾虑,有待于算法推荐机制的透明、公开,以及隐私计算技术的发展。本文字数2845,阅读时长约5分钟文|《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2022年6月22日

蔡宗翰:数字化治理靠什么实现|E法人物

“数字化治理体系应当是“公域领头、私域为辅”,公域的制度化治理指引架构、方向,私域治理作为补充,“查缺补漏””刚柔并进”。本文字数4749,阅读时长约9分钟文|财经E法
2022年6月21日

《个性化广告合规发展研究报告》发布:如何平衡个性化和用户隐私?

本文字数:4606,阅读时长大约8分钟互联网广告是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柱,而个性化广告又是互联网广告的趋势,该技术有赖于对用户数据的处理使用,因此,如何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的前提下,保障用户体验与行业发展成为了新的挑战。在未来,更好的隐私计算技术有望为个性化广告产业保驾护航。文
2022年6月20日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二审,哪些修改值得关注?

本文字数:2825,阅读时长大约5分钟“安全港”规则调整最大,新增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级分类审查制度。文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