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本文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内容提要在法体系如何处理体育比赛中应否允许使用兴奋剂的具体问题背后,隐含着一个非常抽象的问题:法体系应怎样面对制度化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具体来讲,由于制度化实践以拥有一套相对自治的规范体系为标志,那么法体系应尊重还是应取代这个规范体系?这个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在于,科技进展制造了很多制度化实践的新挑战;并且在法治的要求下,法体系必须给出妥当的回答。如果承认其中的关键在于制度化实践的价值面向,那么无论尊重还是改变,都将取决于它是否有助于促进这个价值,就像因兴奋剂的使用削弱了体育比赛的价值,所以法体系必须尊重体育组织对兴奋剂的禁止。关键词法治;法体系;制度化实践;体育;兴奋剂目次导言一、法体系与其他规范体系的两种关系(一)法体系的全面性与开放性(二)法治、尊重与介入二、社会实践的价值与法体系的介入条件三、关于兴奋剂的基本争论与论证僵局(一)争论的基本类型(二)辩论僵局:关于法律条件的讨论四、体育比赛与表演(一)作为表演的体育比赛(二)一些不成功的反驳五、人人可参与的努力:体育的独特吸引力(一)体育比赛的特殊之处:两个重要的“小”问题(二)欣赏与参与:表演与体育比赛六、结论导言在一个致力于建设法治的国家中,特定生活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地通过诉诸法律,来获得一个终局性的答案。这就要求法律专家在考虑法律要求的同时,还需考虑那个特定生活实践的基本性质。然而,由于专业知识的要求或组织化(制度化)的程度较高,法律专家事实上不太可能同时成为这些领域的专家,这使得法律人所作的判断,不无武断颟顸的嫌疑。于是,一个可能的冲突就此形成:法律专家需要就其他专业领域的争议问题作出决定,否则法治或法律的重要性将会被削弱;但法律专家又不太容易同时成为其他领域的专家,他们的决定始终存在被合理质疑的可能。这个难题如何解决?我已经对特定专业领域的法律介入进行过讨论,此文将会集中讨论制度化的实践并尝试给出建设性的回答方案。这里所讲的制度化实践,指的是该实践中通常存在一套有别于法律体系的规范体系,并存在由该规范体系规定的机构来落实或执行这个规范体系。为避免讨论过于抽象,我将选取“体育比赛”这个具体的制度化实践作为例证,尤其是集中关注以下核心的问题:法律体系应如何面对兴奋剂在体育比赛中的运用?目前,国际体育组织虽然基本形成了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规范体系,但是相关争议始终持续,那么法律体系应当如何对待这个问题?是承认,还是改变?承认或改变的理由又是什么?这是个巨大的争议问题:作为体育比赛中是否可以运用兴奋剂的终局判断标准,法律必须同时考虑作为制度实践之体育比赛的基本性质,以及作为人体科技成果之兴奋剂的基本性质。当然,由于体育比赛是兴奋剂的运用场所,所以对前一个问题的讨论构成了文章的核心内容。不过,“法律应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制度化实践”一定是个前提性的问题,这成为前两节的当然内容。然后,按照在这个问题上取得的答案,依次检讨具体的支持和反对兴奋剂使用的各项理由,这是后两节的主要任务。最后,是个简要的结论。一、法体系与其他规范体系的两种关系(一)法体系的全面性与开放性无论是否致力于追求法治,一个国家或社会,只要存在一套法体系,那么这套法体系就会主张,自己具有拘束任何行动领域的权威,这个性质被叫作全面性。具体来讲,除了法体系之外,一个国家或社会,一定还会存在其他规范体系,无论是读书会等较不正式的体系,还是公司、协会、政党等更正式的体系。但这些规范体系与法体系明显不同,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一点上:它们通常只能主张说,自己的权威仅限于与特定目标相关的行动。如书画协会的规范体系,只针对书画行为施加拘束,而无法扩展至钓鱼协会所涉及的行动领域。但法体系却不会认为自己存在这种范围上的限制:就特定国家或社会的领域之内而言,法体系不被认为存在范围上的限制,它能够针对普遍的或一切的行动领域施加影响。当然,法体系只是“主张”这一点,而不必然意味着它事实上就是这样做的;但如果法体系想这样做,那么这样的情形的确有可能出现。也就是说,书画协会的规范体系无法拘束钓鱼协会的行动,但是法体系可能会同时拘束书画行动与钓鱼行动,只要它愿意这样做。然而,除主张自己拥有全面性的权威之外,法体系往往还被认为具有另一项特征:它能将自己的拘束力授予其他规范体系的规范,这被叫作开放性。也就是说,法体系通常会确认并支持其他的规范体系,例如将各式各样的章程、内部规定和合同,以法律的方式确认其效力,并在面对争议时,依照这些规范作出法律上的决定。法体系的开放性特征,在私法领域表现得尤其明显,法体系以授予其法律效力的方式,肯定并支持这些具有“私法(人)”性质规范的运作,这就是为什么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会被认为是私法的主要原则或价值,它表达了法体系对私人决定的充分尊重。相应地,这些私法(人)性质的规范,就其本身而言,并不必然属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例如法体系对于特定习惯的支持,并未使得这个习惯变成习惯法。并且,“宪法惯例”之类的用语表明,法体系的开放性同样是适用于公法的。因此,接受、确认并支持所属国家或社会的其他规范体系,就成为法体系之主要功能的一部分。现在,一个矛盾出现了:全面性意味着,法体系能够对所有社会生活领域拥有干预的权威,它能够以自己的规范取代其他规范,只要法体系愿意这样做;开放性意味着,法体系要对同一社会的其他规范体系保持尊重,所以不应该轻易改变其他规范体系的内容。问题在于:如果法体系的这两个性质都是真的,它们如何协调在一起?有一种回应是这样的:“开放性与全面性之间的矛盾”其实并不真正存在,因为开放性就是全面性的间接或和缓的表现形式,此时虽然法体系并未取代其他规范体系,但仍然会通过给予其他规范体系以法律效力的间接方式,来落实全面性的要求。这种貌似合理的说法无法承受进一步的追问:在什么时候或何种条件下,法体系可正当用自己的规范“直接”取代其他规范体系的内容?在什么时候或何种条件下,法体系只能透过确认或支持来“间接”施加自己的影响?在这背后隐含的看法是:如果在概念上承认全面性与开放性都是法体系必然拥有的基本属性,那么它们之间就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既不能全面性完全吸收开放性,也不能开放性彻底摧毁全面性。既然全面性和开放性无法被合并或化约为单一的性质,它们之间的矛盾就是真正存在的,也就有了这样的实践必要性:何时全面性会压倒开放性,要求法体系直接取代其他规范体系?何时开放性会凌驾全面性,要求法体系必须尊重其他规范体系?(二)法治、尊重与介入然而,读者将会发现,接下来的讨论将主要集中在后一部分上,即寻找法体系尊重其他规范体系的条件,而基本不涉及全面性对开放性的凌驾。这源于一个重要的实践考量:即使承认全面性与开放性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性质,但它们在实践中并非势均力敌,就像刚才那个貌似合理的说法一样,全面性压倒或吸收开放性在实践中更为常见。于是,二者在性质上的矛盾,经常伴随着“全面性压倒开放性”的实践结果,因此“如何真正确保开放性”才是主要的实践难题。之所以全面性会在实践上经常压倒开放性,表面上是因为,允许法体系直接取代其他规范体系的做法,虽简单粗暴,但却最具实践可行性,因为它无须像开放性所要求的那样,必须同时考虑法体系和其他规范体系,而只需要作法律上的单方面改变即可。但真正值得重视的理由,来自“法治”这个价值:如果承认法治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政治—道德理想”,那么法治的要求本身就蕴含着“法体系可以随时取代其他规范体系”的内容,否则法律的统治(法治)根本无从谈起。有一些初步的辩解认为,由于法治必然以“有法律(法体系)”为基础,而开放性属于对法律全面理解的一部分,所以对法治的恰当理解自然会包含开放性的内容,否则就算不上是一种恰当理解。但这个说法,似乎仍无法对抗“法治=法律的统治”。那么什么是“法律的统治”?这个表述可做不同理解:广义是指“人们”应遵照法律并被法律统治,狭义是指“政府”需服从法律且受法律的统治。并且,广义与狭义之间,存在论证上的递进关系:只有当政府事实上已经受到法律的统治并服从法律,法律才能成为普遍有效的行动理由,进而实现对人们的法律统治;反之,即使法律已是人们普遍有效的行动理由,但并未同时拘束政府的行动,那么也无法说法治获得了落实。明白了这一点,全面性对开放性的全盘吸收,将被视同允许政府任意入侵其他规范体系,这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并未受限,它也就未受到法律的统治。所以,法治并不支持法体系对其他规范体系的随意取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介入都被法治一律禁止,某种条件下的介入仍被允许。其中,最为明显的消极条件是,其他规范体系至少表面上尚未违反法体系的基本要求,否则基于“法律的统治”这个字面含义,其他规范体系就应作满足法体系之要求的修改。然而,如果根本不存在表面冲突或法体系并未作相关规定,此时还想让法体系介入,就需要寻找法治所能允许的实质理由。在我看来,寻找法治所支持或允许的实质理由,只能透过对法律功能的理解来实现。哈特对此曾有过非常著名的说法:“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在法院之外的广大领域,计划、控制和引导我们的生活。”显然,如果在其他规范体系所构成的社会实践中,这些规范体系已经成功地“计划、控制和引导”了人们的生活,那么法体系就必须对此表示尊重;否则,法体系的任意介入,将会造成行动理由上的混乱,从而无法“计划、控制和引导生活”。因此,无论是全面性还是开放性,都需要围绕上述说法而获得理解。无论是法体系以改变其他规范体系的方式落实全面性的要求,还是以支持和确认其他规范体系的方式来落实开放性的要求,都是为了使得那些规范体系能够更好地促进其所参与的社会实践的运作和发展。于是,无论是法体系为特定制度化实践确立新规则,还是确认或尊重业已存在的制度化实践,都一定是为了使得该实践能够健康地发展。如果法体系对于该制度化实践的直接干预,使得该实践最终萎缩下去,那么这种体现全面性要求的做法,将会因为违反开放性而受到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