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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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受贿形式及数额的认定

来源公众号:法苗律豆指导案例第1399号赵强受贿案——新类型受贿形式及数额的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赵强,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原系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曾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交警总队总队长。2018年8月2日被逮捕。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强犯受贿罪,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强对指控事实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对黄建平为其妻张某某到英国旅游支付旅游费的数额和证据有异议;(2)对其子赵某某“挂名”领薪的定性、指控其收受刘政玖50万元的定性和指控其利用影响力收取王骥飞、李戈124万元的定性有异议;(3)其没有为钱江、何平、姚树平、金弋波谋取利益,没有受贿故意;(4)指控的十起事实中有七起是其主动交代,是否构成犯罪由法庭裁决。被告人赵强的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黄建平与张某某之间借款是正常民间借贷,黄建平主动放弃借款利息35万元,属于赠与行为,赵强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2)赵强开始并不知道黄建平为其子赵某某所付房租是多少,知道后主动支付了房租,没有受贿故意,黄建平为赵强多支付的房租,不能认定为赵强受贿。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强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交警总队总队长、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以下所涉货币除注明外,币种均指人民币)499.5858万元。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黄建平等人给予的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利用省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黄建平、李戈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赵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2.被告人赵强违法所得折合499.5858万元及孳息10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赵强及其辩护人均没有提出异议的受贿事实审理后,对相关受贿事实予以确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赵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相关事实,经审理查明:1.关于黄建平为张某某赴英国旅游支付20万元的事实2009年,张某某弟弟的儿子到英国留学,被告人赵强、张某某商定由张某某陪同前往,顺便为儿子赵某某留学英国作前期考察。因张某某之前没有独自去过英国,两人在接受黄建平宴请时提及此事,询问在伦敦有无熟人帮忙接待。黄建平称有个朋友在伦敦经营旅行社生意,由其负责安排。之后,黄建平联系长期在英国经营旅行社生意的温州同乡包聪,称自己有个重要客户要到英国旅游,包聪称女儿包瑶华在伦敦经营旅游公司,将按照最高档的价格安排,并提供了包瑶华的手机号码,约定费用由黄建平支付。黄建平将包瑶华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张某某,让张某某自行联系,费用无须支付。张某某与包瑶华取得联系后,包瑶华根据张某某所提供的行程,初步测算以VIP方式接待的费用为20万元左右,遂与黄建平商定由黄建平先行支付10万元,俟张某某旅行结束后,再根据实际费用支付尾款,后黄建平在杭州将现金10万元交给包瑶华指定的人。同年9月20日左右,张某某陪同其侄子赴英国,包瑶华安排他人陪同前往英国完成入学手续,后作为W.Solutions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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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如何做好留置谈话?五个讲透彻

来源公众号:我们都是担当人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网友“黄研”问:如何做好留置谈话?答:留置谈话是一项政治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本质上是思想政治工作,其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质效。近年来,笔者参与过十余名留置对象的内审谈话工作,结合实践,谈谈做好留置谈话工作的一些体会。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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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处理违规送礼问题

来源公众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常青华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原文编辑:王丹文原文校对:张颖楠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借节日探望、婚丧嫁娶之机,顶风违纪违法,违规向有关领导干部或单位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下统称礼品礼金),甚至搞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此,在有力惩治收礼的同时,还需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违规送礼的问题。准确把握责任追究的条件。正常礼尚往来的赠送财物,常见于亲朋好友之间,意在增进感情,主观上缺乏违规违纪故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违纪违法。对不属于正常礼尚往来但系基于公职人员吃拿卡要等原因,主观上没有违规故意的送礼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但是,当送礼行为违反规定,超过必要的限度,达到情节较重时,就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违规送礼人的责任。对党员、监察对象违规向有关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的,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其中需要把握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两个条件:一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二是情节较重。对此,不能单纯以数额大小界定“明显”与“情节严重”,而是要结合当地正常人情礼节实际、赠送财物的价值及频次、对公务执行的影响以及社会反响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对违规赠送但不构成违纪违法或者构成违纪违法但可以免予或不予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等处理。对单位违规送礼的,既要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还要把握好追究责任的条件,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区分不同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行为的定性。依收受双方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为标准,可以将送礼行为分为个人送给个人、个人送给单位、单位送给个人、单位送给单位四种。此时,需要从送礼意思的形成、钱款来源、送礼目的、送礼过程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属于哪一种情形,以便准确定性。首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的,应当界定为行贿性质。对此,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无论依行贿主体的不同而分为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还是依行贿对象的不同而分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以及对单位行贿,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时,应当分别援引党纪处分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予以定性处理。其次,违规送礼行为的定性不限于行贿类违法犯罪,还可能基于套取公款、骗取公款以及收受他人财物后送礼,而又涉嫌贪污、职务侵占、受贿等违法犯罪。再次,对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行贿行为,但党员向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违规送礼;党员向国家机关等公权力单位送礼以及单位向个人、单位向单位送礼的,应当确认其送礼的违规之处,从对公权力的侵害以及对国家资财的浪费等角度予以定性处理。有效加强对涉案款物的处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所得应当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此外,对违规送礼的,送礼人或单位基于该违规送礼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也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其中对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对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纠正。在收缴违规送礼人所获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向收受方收缴其违规违纪所得,收受方已将收受的礼品礼金转赠或转移给他人的,应当向后者追缴,无法追缴的应当向收受方追缴。如果收礼方为对抗组织审查等,将其收受的礼品礼金退还给送礼人的,应当向送礼人追缴。送礼单位将礼品礼金送给有关人员或单位,因客观原因确系无法追缴,而送礼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表示愿意个人承担单位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挽回损失,在处分处理时予以考量。(常青华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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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读与适用依据一书尽揽

新书推荐+本书主要从刑法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入手,将法典条文、相关规定、权威案例、专家观点相结合,以法条适用情境为中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逐条解读。洋洋洒洒百万余字,近千页,但文字全部用在“刀刃”上,内容去粗取精,避免全文收录、简单堆砌带来的资料庞杂、观点分散的弊端。作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为解决司法工作者查阅法条、案例的不便,意图融合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优势,以案释法,编写一本全面专业的工具书,以帮助司法从业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条,为广大法学研究人士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同时可作为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官遴选考试的广大考生极佳的参考书目。《刑法解释与适用指引》马飞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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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违法所得的认定

行贿罪违法所得的认定作者:单成林受贿行贿不仅要一起查,而且要一起罚。处罚行贿的很重要一点在于行贿违法所得特别是财产性利益的追缴,而追缴的前提在于准确认定违法所得。实践中,行贿罪违法所得的认定往往是办案中的难点,对此,笔者谈几点思考。一、违法所得的认定要准确认定行贿罪的违法所得,首先必须明确违法所得的范围。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笔者认为,根据该规定,违法所得,即通过违法所得到的财物。而在刑法接下来的条文规定中,“违法所得”是作为一个名词,此时的“违法”是“所得”的定语,“违法所得”成为一个特殊概念。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所涉“违法所得”,主要是针对违法所得的处置及相关方式,未对“违法所得”进行概念界定。2017年“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范围,成为实践中认定违法所得的依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二、行贿罪违法所得的认定笔者根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进一步分析如何认定行贿罪违法所得。一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文仅针对财产性利益)本身就是违法所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是行贿罪的违法所得。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予以认定,即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以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需要说明的是,能否认为,只要行贿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显然不是。仅凭行贿行为本身无法判断利益的正当性与否,因为行贿可以谋取正当利益,故应回到所谋取的利益本身来判断。二是通过不正当利益直接产生的利益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比如常见的将赃款存入银行产生的收益,又如行贿人用不正当利益的部分赃款全额购置的房产,后对外销售所得的增值部分。行贿人一开始获取的利益就是不正当利益,后续的收益是建立在违法犯罪基础之上直接产生的,应被视为违法所得,这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通过不正当利益间接产生的利益如何认定也是办案实践中的难题。比如,通过行贿获得项目后,进行正常投资经营产生了收益,能否认定违法所得?这就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笔者倾向于一种认定思路,即可将该情形视为一种财产的混同,通过区分加以认定,即笔者接下来论述的一个观点。三是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后产生的利益应区分认定违法所得。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是,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后产生的利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该情形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毕竟存在合法财产。笔者认为,可根据“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认定违法所得。基于此,如何区分认定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后产生的利益,就可以理解为混合收益如何区别计算的问题。比如,行贿获得的100万元与合法财产100万元混同后购房,被查处后,所购房产拍卖得款1000万元。按照50%的比例,其中500万元即可认定为违法所得。然而,实践中投资收益比例并不像前例这么容易区分,甚至混合财产产生的收益难以区分计算或者无法精准计算。这就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认定,如果取证困难,考虑到办案成本,可以结合市场规律、行贿人供述、证人证言、评估意见等证据,按照有利于行贿人的原则估算违法所得。(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纪委监委)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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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适用行贿犯罪情节较轻不移送起诉

网友“许园”问:根据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行贿犯罪情节较轻的,经审批可以不予移送起诉。那么,应该怎样适用行贿犯罪情节较轻不移送起诉?答:关于是否适用行贿犯罪情节较轻不予移送起诉,要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全面客观准确认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较轻”是指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是指:(1)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2)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3)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另外,行贿人系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等情况不得已行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自然也不应移送起诉。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我们要重点查处以下行贿案件: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对于上述行贿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符合移送条件的,不能擅自以“情节较轻”为由,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行贿犯罪情节较轻不移送起诉的行贿人,如果该行贿人不是监察对象,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处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果该行贿人是监察对象,可按程序对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曹静静)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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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丨兜底条款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探析

来源公众号: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此类条款属兜底条款,实践中,兜底条款作为立规留白技巧,对惩治新型违纪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工作,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兜底条款。兜底条款的具体情形兜底条款主要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整个条款兜底。《条例》有4条,除第一百一十一条外,还有第一百二十条(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工作中不正确履职行为)、第一百三十八条(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等规定。二是具体条款中设置兜底情形。此情形中,根据表述方式又分为两种。比如,以款的形式兜底。《条例》有3处,即第六十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又如,以项的形式兜底,指某条款中列举具体违纪行为表现情形,为防止漏项,将最后一项作为兜底情形。《条例》有7处,如第五十六条第(五)项(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等。准确把握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适用兜底条款的违纪行为,须符合“违规要素”和“有责要素”基本构成要件。其中,与其他违纪行为相比,“违规要素”在具体把握上应当更为严格,且需考量其他要素综合把握。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把握违规性适用兜底条款,不仅需要排除相关行为无法适用《条例》兜底条款以外其他条款,而且相关行为必须有具体的违规性。《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该条规定为确定行为违规性提供具体范围,同样可以适用兜底条款行为违规性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相关行为违反其他党纪国法具体条款。适用《条例》时要强化系统思维,要结合行为人的身份、岗位、行为性质等,在《条例》之外的党纪国法中查找行为是否具有违规性。如某案例中,A国企董事长黄某明知供货商(民营企业)B公司没有招聘计划,仍然向该公司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安排其妻王某入职。B公司负责人明知王某资质能力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但碍于面子并希望增进与黄某的感情因而答应。王某入职后享受同岗同酬待遇。其间,未发现黄某为B公司谋利行为。表面上看,黄某的行为,对照《条例》廉洁纪律部分没有直接对应的条款,但黄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谋利行为,即利用职权通过使本不符合入职标准的王某入职私营企业方式获得财产性利益,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规定。此时,《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可作为指引性条款适用,仍可认定黄某行为构成违纪。2、相关行为违反党纪国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正当履职方面的基本要求,且具有处分的必要性。比如,《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需把握不作为、乱作为的本质是公务员等公职人员背离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等要求。即便相关行为在公务员法中没有具体对应违纪表现情形的条款,但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产生较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具有追责必要性的情况下,仍可给予行为人纪律处分。(二)把握危害性行为危害性主要指行为的影响、造成的损失等具体结果,既包括财产等物质损失,也包括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政治生态等非物质损失。一般而言,行为的危害性越大,追究行为人纪律责任的必要性越大。(三)把握主观性可从以下两个维度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一是从行为人角度看,主观上对行为的违规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概括知晓,既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包括疏忽大意未认识或者已认识但过于自信、轻信能避免违规性或危害后果。二是从群众角度看,行为明显违背群众依据日常经验作出的正当性判断,损害党的形象。上述三个因素在适用兜底条款的作用上各有侧重。其中,违规性是前提与基础,作用最大;危害性是条件,体现违规性、印证主观性;主观性是重要补充,影响违规性和危害性。判断是否适用兜底条款可综合上述因素,具体标准为违纪评价必要性的大小,如经综合考量,违纪评价的必要性明显大于不作违纪评价的,则可适用兜底条款处理。适用兜底条款注意事项避免适用泛化或简单化。兜底条款针对隐形变异的违纪行为,防止条规规定滞后性导致放纵违纪行为,体现纪法条规的周延性。所以,对违规性不明显、危害性不大及主观状况难以把握的,则不宜适用兜底条款。更不宜结果导向,为了追责而硬性适用。增强说理性,落实程序要求。对拟适用兜底条款的,必要时要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全面阐释适用的具体依据及理由。比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2021年第4号指导性案例中,将退休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均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可作为类案处理依据。同时,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适用兜底条款要慎重研究、充分论证,尤其要把握好类案的定性和处理一致性,必要时向上一级纪委监委请示,防止适用偏差。(许展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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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在香港警署会见嫌疑人的经历

录取口供是在有一张三角桌的录像室内进行,警方及翻译、嫌疑人和律师各坐一边,各方相距很近,估计不过2尺左右。据说这样的设计,一方面避免了圆形桌的和谐,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方形桌的对立,因为不用面对面审讯,
201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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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应知道的党内法规立法规划

要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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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如何修炼内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使命,只有不断锤炼过硬的内功,才能有勇气、有硬气、有能力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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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考路径

制定成熟立法是国家监察体制的首要目标之一,也是监察权运作的法律保障。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法制轨道,不仅需要进行宪法层面的修订,还要制定专门立法并修改关联法律规范,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奠定法源基础。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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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人员主要外逃国拒绝入境情况分析

美国于2016年修正了《综合拨款法案》,其中规定对于涉嫌重大腐败、包括在自然资源开采方面的腐败和违反人权的外国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基于可靠信息,美国务卿可决定其“没有入境美国的资格”。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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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版审查报告模板公布(居然还有大数据,公诉报告弱爆了)

证据目录是律师版独有的,实务中,电子卷宗均为图片格式,无法实现智能检索,所以我们将目录excel化,可实现一键查询证据位置。而客户版并不包括该部分,对客户没什么太大帮助,免去客户阅读之苦。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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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巡察的四大关键要素

突出“两关键”。紧盯关键少数,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为巡察重中之重。紧盯关键岗位,把权力集中、项目建设多、专项经费多、群众意见多的地方或部门作为重点对象,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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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的文化根源及相应治理机制——一个以法官为例的实证分析

[2]韩永红.关系秩序下的法律——中国司法腐败的文化解释[J].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5,(2):95-97;喻中.司法腐败的概念、根源及其治理[J].法治论丛,2006,(4):5-10.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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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讲政治放在首位)

(二)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试点过程中,3省(市)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统一,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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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对于19大的解读(信息量非常丰富)

“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重要方面就是,惩治腐败‘打虎’、‘拍蝇’冲着利益集团去,防止其攫取政治权力、改变党的性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冲着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去,消弭政治隐患。”王岐山说。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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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中国将成立组建四大新机构

报告还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我们这代人的努力!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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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型受贿罪的十条裁判规则

交易型受贿,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低买、高卖等交易形式获取请托人财物的一种新型受贿犯罪。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针对以房产为中心的交易型受贿,总结归纳部分审判规则。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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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数罪并罚是否能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某甲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已属情节特别严重,显然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况,加之构成职务犯罪中的数罪,且庭审中存在翻供情况,无悔罪表现,最终二审法院撤销缓刑,判处实刑非常正确。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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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办案人员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点)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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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沪宁:中国抑制腐败的体制选择

在中国发展的现阶段,公共权力是一种全面性和总体性的权力,行使范围相当广大,而体制相对不健全。在主要的社会领域均成为一种公共领域,社会基本价值均在公共权力的控制之下的时候,体制和规范就显得特别重要。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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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谎法在职务犯罪审讯中的运用研究

正如不协调理论则认为“犯罪人在犯罪后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对的,从而在心理、情绪上陷入一种‘不协调性状态’,使犯罪人感受到痛苦。为了摆脱这种‘不协调性’的状态,在侦查讯问中他就会选择向讯问人供述。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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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同志”背后的15个常识

有的人判了刑,但并没有开除党籍,因此还可以称为“同志”。但是,一般而言,当一个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时候,往往就已经受到了开除党籍的组织处理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理了,因而大多数是不能再称“同志”。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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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编者按:司法改革,不光是要解决司法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同时也要对司法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行严格的要求。中国的司法要进步,必须对司法部门的腐败问题有足够的重视,不然一切都是空谈。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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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薄熙来案若干证据法问题探析(纪检人必看)

因此,本文的分析在涉及案件本身尤其是该案的事实判断时有一定局限,有可能偏误,需要读者注意。
201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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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判决书(全文)

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书写内容的真实性。综上,可以确认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予以采信。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1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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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摘录: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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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大数据】24张PPT图表全面揭秘受贿罪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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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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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语言腐败的危害

长此以往下去会怎样?会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科学发展带来伤害,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当我们没有理性,没有逻辑分析能力的时候,科学是没有办法进步的,但在这样一种语言腐败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能力就慢慢丧失了。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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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

在当代中国,宪法法律实施同执政党党章和党的其它行为规范的实施密切相关,相辅相成。欲有效制约监察委员会,检察院和法院,尤其是法院,其在本级政权体系中所占政法综合权重比必须同监察委员会大致相等。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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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是如何进行辩护的

三是是否“影响职权行使”应当做具体分析,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合法范围内正常行使职权,该职权行使带来的结果本身就必然导致收受对象的利益获取,在收受行为不具有上述突出特点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认定为受贿行为。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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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侦查人员必读)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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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的犯罪数额

二是结合财产情况审查工资等收入的书证。特别是注意存款账户中是否有公积金及养老保险等账户,应注意财产与收入之间的对应,若存款中没有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账户,工资中也不应计入相应数额。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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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中“从重情节”的适用

笔者认为,第一,如果全案数额为1万元、10万元或150万元以上,且全案数额涉及从重情节的,无疑应当认定全案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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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监察委改革试点情况汇总(干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浙江把贯彻工作规则与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实现了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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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1870年,独立性城市报纸的比例仅为11%。至1920年,这一比例上升至62%。新闻媒体不再是政党、行业、地区等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视自己为社会良心的代表,努力表现出与它们泾渭分明的立场。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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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附10个经典案例)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之中有许多个性特点,如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等方面有其突出的特殊性。我这里在介绍刑事辩护技巧的共性特征的同时,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性特点,谈两点意见供各位律师同仁参考。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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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民的名义》中的审讯工作有感

书中对欧阳菁一开始的审讯就陷入了僵局,当侯亮平问起时,侦查处长陆亦可回答说“欧阳菁的卷宗我们差不多都能背下来了”,但依然没能突破。作为参加一线审讯的人员,对这句话深表认同。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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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南:军中腐败的根源是什么?

他们的军官提拔依据这样的优先级:第一级是在前方受过战伤的,第二级是接触过敌对火力的,第三级是进入过危险地带的,第四级是在前方总部服役的。至于在后方五角大楼或参谋长联席会议服役,就只能排到最后一级了。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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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案件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几点思考

在足球比赛中有一种理论:“裁判的最高境界是让人们在比赛中忘记裁判的存在,而专注于比赛本身。”我想,制作笔录者的境界应该是让观者看不到制作者的存在,而专注于案件事实本身。这应当是我们所追求的。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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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一份优质的反贪案件笔录

这句话中“还欠款五万元”是指“归还五万元”还是说“仍然欠款五万元”呢?产生了歧义。类似的文法问题还有很多,有的是因为多音字引起,有的是因为表达习惯的缘故,甚至还有的是因为方言的原因,在此不一一列举。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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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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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0个案例来分析行贿罪“罚金刑”如何适用

对于能否主刑适用新法附加刑的适用旧法,或主刑适用旧法附加刑适用新法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会破坏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法律规范是完整的三段论,如果用新法的罪行适用旧法的处罚,会让人无所适从,会造成混乱。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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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认定 难点问题解析

前者可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相关罪名,后者可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相关罪名。所以,要准确把握“协助”的时间节点,避免作笼统的、宽泛的认定,避免罪责刑不相适应。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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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大数据报告(一)】176份受贿罪不起诉决定书告诉你,取得不起诉的五大途径

四、数据显示,受贿数额在20万以上,作不起诉处理的比例也相当之高,这说明受贿罪公诉人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所以及时与承办人员沟通,提出有利的辩护意见,争取他们的支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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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10大要点

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威胁、引诱、欺骗”手段明确列为应与排除的口供的范围,因为一般而言,威胁等方法在侵权程度方面次于刑讯逼供,在实务中或被视为可以容忍的侦查策略。
201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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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消极心理研究——以职务犯罪讯问为视角

认知是指人的主观思想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讯问中的消极心理,受其自身文化素质、法律素养、审讯经验等影响,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其犯罪行为产生的偏见和注意力分散等认知方面的消极心理。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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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构建有效的讯问语境

在讯问对象寻找各种借口进行辩解,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之时,为避免该辩解强化讯问对象反侦查信心。侦查人员应根据案情作出强有力的回应。实践中,侦查人员能否在“关键节点”上作出强力回应,常常关系到审讯的成败。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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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的名义》看职务犯罪侦查铁律

果不其然,通过控制蔡成功等于抓住了“牛鼻子”,蔡成功交代出行贿京州城市银行副行长欧阳菁的犯罪事实,进而牵出了欧阳菁与山水集团联手做局,窃取大风厂股权的重要线索,案件侦破顿时柳暗花明。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