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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耕地用途管制及补充耕地项目问题解答
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2022年9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2022年1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近日,笔者根据上述通知精神,以问答方式编制了20个题目,与大家学习交流,不当之处,敬请指正。问题解答1.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V5.0版本)何时上线?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自然资源部对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形成新版系统(V5.0版本),2022年11月18日正式上线。2.补充耕地项目于2022年10月后立项的,何时报备?2022年10月后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应在立项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立项报备。3.新增耕地项目包括哪几种类型?新增耕地项目的类型,包括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等。4.何谓验收净增耕地面积?净增耕地面积=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的耕地面积-项目实施中占用的原有耕地面积。5.验收净增水田面积是否包含由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面积?验收净增水田面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非耕地变为水田的面积,减去项目实施中占用的原有水田面积而计算出的净增水田面积,不含由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面积。6.新增耕地图斑面积低于400平方米的能否报备?新增耕地图斑(田坎除外)面积低于400平方米的不予报备。7.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是否可以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8.补充耕地项目涉及田坎新增耕地的,能否以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田坎系数代替实测数据?补充耕地项目涉及田坎新增耕地的,必须对计划整治区域田坎全部实测落图,不得以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田坎系数代替实测数据。9.对于归并田块、削减田坎如何确定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10.新增耕地备案时是否需要完成耕地地类变更?新增耕地备案时应已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耕地地类变更。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应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核查,核查通过后按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和报备工作。未变更地类的新增耕地不予报备入库。11.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后,使用时是否还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规定?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后纳入耕地日常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使用时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规定要求。12.补充耕地信息是否需要公开?如何公开?补充耕地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公开。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新版系统补充耕地信息公开制作功能,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内容制作及审核把关,报部公开同时,组织做好省、市、县公开工作,做到及时同步公开。13.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14.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种植业设施?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之后,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15.何谓一般耕地?一般耕地能否种植粮食、蔬菜等以外的其他农作物?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16.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能否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17.何谓耕地“进出平衡”?谁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的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18.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配套设施涉及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的,如何补足?难以补足的,如何补划?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19.2020年1月1日后立项项目,将报备的新增耕地坐标套合“二调”不稳定耕地中林区、牧区耕地范围和“三调”标注的林区、牧区耕地范围以及国家下发的河流湖泊岸线及最高水位线范围(黄河滩区采用嫩滩范围)、自然保护区范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湿地范围、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存在重叠的,是否认定为错误?存在重叠的,认定为错误。20.补充耕地项目达到什么条件后方能报备入库?(1)项目选址符合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等规定要求;(2)新增耕地来源图斑(含田坎)已进行实测落图,位置准确,来源清晰;(3)已根据项目立项和验收资料,结合项目实施前、竣工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高清正射影像,通过内外业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田坎新增耕地面积为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种植现状,并核减不符合要求新增耕地;(4)已按要求制作项目实施前、竣工后标识项目实施区域和新增耕地地块位置的高清正射影像图;(5)已按规定评定新增耕地质量;(6)经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和新增耕地审核;(7)经市级审核合格;(8)经省级复核合格;(9)已变更地类。(10)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的《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表》扫描上传至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新增耕地核定表”处。来源于金田产业发展集团公众号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