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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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亿经营贷,要爆了…

来源|NPL资产界综合天雷滚滚!一轮始自恒大的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危机,原来大家以为的是:定点爆破。现在回过头来一看,原来是:接近全军覆灭。而这多米诺骨牌能否停下?何时停下?目前来看尚未有明显迹象。。但是一个即将对楼市产生更大暴击的雷即将被引爆。
4月13日 下午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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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融资产,重磅发声!不良资产行业未来仍是一片蓝海

从“中国华融”更名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后,最新业绩来了!日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发布2023年度业绩公告。2023年该公司实现收入总额758亿元,同比增长105.2%;在计提减估值约410亿元的基础上,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66亿元(去年同期为亏损275.87亿元),成功实现扭亏为盈。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中信金融资产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失410亿元,资产质量得以进一步夯实。截至2023年底,中信金融资产资产总额为9681.0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1%。
4月11日 上午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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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房企破产重整草案出炉,624亿债权!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房企破产重整案,也是难度系数最高的一个。3月29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了《重庆协信远创实业公司等三十家企业合并重整管理人公告》。协信远创等三十家企业已无法通过资产出售或者债务重组解决债务危机,整体陷入经营困境,具备破产能力。2021年10月1
4月8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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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流拍三次后,变卖未成交且不接受以物抵债,如何处理?

问:动产经过流拍两次、不动产流拍三次并经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意承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致使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变现的(含已裁定终本案件),法院能否决定再次拍卖和变卖?答:为了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在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又重新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启动再行评拍卖、变卖程序。其中,在拍卖财产原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申请的,仍以原评估报告确定价格的保留价进行拍卖、变卖,降价幅度分别依照传统拍卖或网络拍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重新确定;在原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后申请的,应当重新评估后再依法启动再行拍卖或者变卖程序。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进入拍卖程序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后续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是拍卖时间过长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评估报告已过期,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以参照该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为提高执行效率,重新评估应以委托第一轮拍卖时的评估机构评估为原则,双方约定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除外。另外,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行拍卖时,原执行拍卖标的物已经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启动之前应当先查封或者扣押。对于变卖的价格,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该约定价格包括第三次(动产第二次,下同)流拍的价格;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公告变卖,不受拍卖时间和流拍次数的限制。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行变卖、拍卖程序的,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分析依据】民事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申请执行人经生效裁判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得以实现,在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权益得以实现前,被执行人就负有继续履行其所负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下,被执行人就负有以其全部财产继续偿还债务的责任。这里的“全部”财产当然也包括“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而处置不成的财产”。故对于“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而处置不成的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处置,或者法院依职权予以处置,可以尽最大可能实现该财产或财产权的价值,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的立法目的,符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关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确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院执复20号]、《张淑杰、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安信用社等与张淑杰、樊文生申诉案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执行异议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232号]第三条。另,依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规定,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关于变卖的价格确定,应当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关于拍卖之前必须先行查封扣押,参见《拍卖、变卖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该法条是查封优先处置的体现。当然,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因此可以认为,申请执行人能否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对原拍卖、变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法律没有明确其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只是明确可以主张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进行处置;同理,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直接变卖或重启拍卖、变卖程序,法律没有授权,也没有明确禁止。但是,该法条立法本意,并非查封、扣押财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仍无法处置的,就只能退回给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人,就不能再进行处置,而是一个“阶段性”的规定,意即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只是相关财产的“拍卖程序”就告一段落,而整个执行程序仍在继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就《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答记者问时就提到“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当然,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因此,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重新拍卖和变卖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最后,再行拍卖、变卖如果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导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来源
4月7日 上午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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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坏账时代已开启!不良资产处置最全攻略(实操+案例)精讲丨4月 · 深圳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对于2024年,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大局稳定;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防新增债务风险;稳妥推进一些地方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随着国家经济改革政策逐步落地,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房地产市场的两极分化、制造业的快速崛起、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无一不预示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加剧。而资产质量又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不仅要处置存量还要控制增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大处置力度,加快处置进度,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共同难题。新《公司法》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变化较大,做了较多实质性的修订,对不良资产运营中最为常见的债权处置工作影响较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的一次整体性和框架性的解释,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大量疑难问题,适用于所有合同类纠纷的裁判指引。尤其在近年来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下,该司法解释的发布,不仅为民事案件提供审判指引,更将对金融业务领域的合同缔结、履行以及金融司法审判产生重大影响。学习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三天课程长达72小时彻底烧脑碰撞处置模式+案例分析+估值定价+风险识别+操作要点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知识点直接交付一场纯实战的研讨
3月29日 上午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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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坏的时代”里做“最好的生意”!不良资产处置(实操+案例)精讲丨4月 · 深圳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对于2024年,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大局稳定;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防新增债务风险;稳妥推进一些地方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随着国家经济改革政策逐步落地,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房地产市场的两极分化、制造业的快速崛起、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无一不预示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加剧。而资产质量又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不仅要处置存量还要控制增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大处置力度,加快处置进度,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共同难题。新《公司法》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变化较大,做了较多实质性的修订,对不良资产运营中最为常见的债权处置工作影响较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的一次整体性和框架性的解释,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大量疑难问题,适用于所有合同类纠纷的裁判指引。尤其在近年来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下,该司法解释的发布,不仅为民事案件提供审判指引,更将对金融业务领域的合同缔结、履行以及金融司法审判产生重大影响。学习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三天课程长达72小时彻底烧脑碰撞处置模式+案例分析+估值定价+风险识别+操作要点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知识点直接交付一场纯实战的研讨
3月28日 下午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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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关于这类贷款,金融监管总局发新规!

3月2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促进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形成了《办法》。“修订《指引》是完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守正创新、统筹兼顾的原则,能够有效推动商业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的同时,强化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明确监管导向,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的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四类大额贷款情形鼓励银团贷款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办法》指出,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的大额风险暴露;●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纳入分组银团模式降低承贷分销份额下限《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与《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不同,《办法》结合国际经验和市场实践,纳入了分组银团模式,并对分组银团的组别设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确要求,可以改变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根据《办法》,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银团成员通过贷款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种类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同一组别的期限、利率、用途等贷款条件应当一致。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且各组别原则上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银行参加。分组银团贷款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明确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据了解,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主要是为了降低银团贷款成团门槛。另外,《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设置银团贷款收费“红绿灯”银团贷款除提供一般贷款服务外,还提供银团筹组、分销、代理等类投行业务,合理收费是银团贷款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可以对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收取费用,银团贷款收费应纳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在《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团贷款收费的相关要求。具体来看,银团贷款收费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质价相符、息费分离”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同时,银行应当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建立内部超限额审核机制,向借款人充分揭示和披露费用构成、计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另外,《办法》划清禁止性行为红线,遏制违规行为。银行有四类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银团服务费用: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假借银团贷款名义,但未实质提供银团服务;未按照约定履行银团筹组或者代理职责;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或借款人强制搭售其他金融产品、强制提供其他服务或以其他服务名义收取费用。剑指乱象明确代理行职责《办法》对银团贷款管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银团贷款代理行设置混乱、贷款各自代理、多家转存等乱象,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行职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开展担保物管理、账户管理、贷款归集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为保障代理行的专业能力,《办法》规定,代理行应当具备履行银团贷款管理职责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根据代理行工作职责,在银团内部增设结算代理行、担保代理行等角色,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开展相应贷款管理工作。承担同一事务的代理人只能由一家银行担任。《办法》指出,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贷款资金。3月29-31日北京不良资产课程👉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对于2024年,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大局稳定;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防新增债务风险;稳妥推进一些地方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随着国家经济改革政策逐步落地,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房地产市场的两极分化、制造业的快速崛起、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无一不预示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加剧。而资产质量又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不仅要处置存量还要控制增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大处置力度,加快处置进度,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共同难题。新《公司法》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变化较大,做了较多实质性的修订,对不良资产运营中最为常见的债权处置工作影响较大。通过本课程你将学到:*
3月23日 下午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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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投资管理与个贷不良处置专题学习班丨3月 · 北京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对于2024年,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大局稳定;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防新增债务风险;稳妥推进一些地方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随着国家经济改革政策逐步落地,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房地产市场的两极分化、制造业的快速崛起、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无一不预示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加剧。而资产质量又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不仅要处置存量还要控制增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大处置力度,加快处置进度,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共同难题。新《公司法》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变化较大,做了较多实质性的修订,对不良资产运营中最为常见的债权处置工作影响较大。通过本课程你将学到:*
3月22日 上午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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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回复法院:单户转让不良债权未经公开拍卖亦有效

典型案例:银行未经公开拍卖单户转让不良债权是否有效(法院致函监管部门获回复)来源:保全部案例索引(2023)粤13执复23号,徐婷、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案件当事人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徐婷。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连育龙、范巧红。基本案情惠州农商行与连育龙、范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城区法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连育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惠州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巧红对连育龙应支付给惠州农商行的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惠州农商行向惠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徐婷以其已合法受让本案债权为由,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29日,惠州农商行与徐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徐婷,徐婷按合同约定向惠州农商行支付了债权转让款1020000元。2020年8月12日,惠州农商行以公告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连育龙、范巧红债权转让事宜。惠州农商行向惠城区法院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及《债权转让确认书》。惠城区法院向惠州农商行发函,函询案涉债权转让是否经过拍卖等公开形式进行转让,惠州农商行复函称是经过惠州农商行的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转让。火栗网整理异议期间,惠城区法院发函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惠州监管分局,函询:1.关于商业银行直接将债权转让给个人的流程是否有具体的银行规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商业银行转让债权给个人的,是否应当通过公开形式?是否需要向贵局报告?是否接受贵局的监督?我院是否应按照银监办发[2009]24号批复的要求进行审查?3.如何审查商业银行的债权转让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惠州银保监分局复函称,一、关于惠州农商行债权转让的有关问题。惠州农商行转让债权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建议综合参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转让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批复》第一点“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点“......审查的重点应当围绕诸如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所制定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防止追偿权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等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二、关于后续商业银行转让债权案件审查的有关问题。对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是否应当通过公开形式、是否需要向我局报告、是否需要监管监督依据债权转让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除前述文件规定外,可参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制度。惠城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并接受社会监督,但惠州农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徐婷是通过银行内部讨论通过,并非通过公开形式,也无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上述批复的要求。因此,申请人徐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惠城区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申请人徐婷申请变更(2020)粤1302执恢620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徐婷的请求。裁判理由惠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020)粤1302执恢62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否应变更为徐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案债权经惠州农商行转让给徐婷,债权转让已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告知被执行人,且原债权人出具《债权转让证明》确认债权转让事宜。徐婷以其已受让了本案债权为由,向惠城区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惠城区法院认为,案涉债权转让非经公开市场转让,无法接受社会监督,违反《批复》,驳回徐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该《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依上述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自然人转让贷款债权且没有禁止性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未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过公开市场进行,惠城区法院以案涉债权转让未经公开市场而驳回徐婷的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二、变更(2020)粤1302执恢620号的申请执行人为徐婷。推荐阅读收益率高达30%的不良资产配资江湖新《公司法》修订对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影响最高法院:不良资产受让人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倒计时👉大坏账才刚刚开始!处置最全攻略(实操+案例)精讲【3月
3月21日 下午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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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对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影响丨4月· 杭州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新“三个办法”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本课程针对新“三个办法”对银行标准操作要点、合同签订、审查和合同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展开解读,以期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合同管理能力和技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的一次整体性和框架性的解释,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大量疑难问题,适用于所有合同类纠纷的裁判指引。尤其在近年来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下,该司法解释的发布,不仅为民事案件提供审判指引,更将对金融业务领域的合同缔结、履行以及金融司法审判产生重大影响。本课程针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合同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条款进行解读,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理各类合同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并结合司法案例及实务经验,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提示及实践应对方案。新《公司法》的出台着重解决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董监高权利的限制、完善资本制度、国有出资公司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加大债权人保护方面,在充分吸收《九民纪要》、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有了突破性进展,新《公司法》的出台必然对金融债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培训通过对照解读新旧法律的变化,运用大量实例分析公司法的发展方向及对金融债权的影响,尤其是对公债权准入风险控制及债权保护方面的影响,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贴近商业银行的实际工作。通过本课程你将学到:*
3月21日 下午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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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高达30%的不良资产配资江湖

收益率一骑绝尘背后,不良资产市场配资业务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在浮出水面。来源丨中国经营报当经济不确定性增大的时候,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机会悄然而至。《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近期不良资产配资市场已然颇为活跃,市场上的不良资产配资业务给到资金方年化收益多在10%以上,个别配资机构要求优先级资金年化收益18%,夹层资金年化收益率30%。比较来看,以高收益著称的信托产品,据统计,2021年平均年化收益尚不足7%。收益率一骑绝尘背后,不良资产市场配资业务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在浮出水面。收益率仍能保持两位数“我们可以配资,成本大概在16~18(即年化收益率16%至18%),具体看项目,住宅最高可以做到1∶9
3月20日 上午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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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良资产法拍配资业务

来源:JIC建投控股不良资产法拍配资为AMC参与不良资产投资的一种业务模式,本文以合伙企业制交易结构为例,浅谈法拍配资业务投研工作的四个维度:劣后方企业画像、底层资产画像、风险控制措施、交易结构设计。01
3月19日 上午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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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30个不良资产名词,你就可以去AMC和银行买包了

北京】↓↓↓值得您的关注↓↓↓不良资产评道▲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让不良资产变得简单!
3月17日 下午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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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对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影响

新《公司法》于2023年底通过,2024年7月1日实施,共15章266条,相比2018年版本,内容更全面、系统。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达112处。对于AMC投行的“大不良”业务,如纾困重组、法拍资产收购等,新法中关于股东出资、权利、公司治理、董监高责任和债权人保护等方面的修改,将对其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变化可能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AMC机构灵活应对。完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明确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公司法》第11条第2款: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公司法》相较于旧版,在法定代表人职权方面有了明确规定。新法指出,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若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公司可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一修改明确了公司的责任边界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为业务操作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2、明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公司法》第67条第3款: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公司法》与旧版相比,在董事会权限方面有了显著变动。旧版《公司法》未明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效力,而新版第67条第三款则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除非相对人知晓并同意这些限制,否则这些限制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修改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减少交易风险,并为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治空间。3、新增公司决议不成立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公司法》第28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新《公司法》与旧版相比,在决议效力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善。旧版《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仅涉及决议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的情形,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况未做明确规定。而新《公司法》第28条则吸收并发展了《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即便公司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公司基于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不受影响。这一修改为公司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对董监高的规制1、明确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内涵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第2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新《公司法》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相较于旧《公司法》的模糊表述,新法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指的是董事应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并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勤勉义务则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并需达到一般管理者应有的合理注意水平。其中,忠实义务属于消极义务,侧重于防范利益冲突;而勤勉义务则属于积极义务,强调董事在履职过程中的尽责和审慎。这些变动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公司治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2、强化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新《公司法》关于强化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责任的变动之处:(1)明确董事的催缴出资义务及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完善董监高的关联交易规则新《公司法》第18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他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与他们有关联关系的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时,应遵守关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前款规定。这确保了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了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4、明确公司商业机会保护及例外规则新《公司法》第183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新《公司法》在商业机会保护方面进行了重要变动。旧法未明确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而新法则填补了这一空白,明确禁止了这种行为。同时,新法也规定了董监高正当利用公司机会的例外规则,即他们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况下进行利用。这一变动旨在平衡公司利益与董监高个人权益,确保商业机会的合理利用。5、强化董监高竞业限制新《公司法》第184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新《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竞业限制的变动之处:新公司法进一步规范董监高的同业竞争行为,将“董监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规定,删除“存在竞争关系”的限定,明确“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完善股份公司股份发行、持有及处置规则1、新增类别股发行规则新《公司法》第144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第146条
3月16日 下午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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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解读:关于债权出资的问题——以新《公司法》修订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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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 上午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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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AMC必读:不良资产处置的七个大“坑”

近期国内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数额持续飙升,而一级市场的“接盘侠”只有五大AMC以及地方AMC。根据AMC的资本金预估,其可承接的不良资产额度在明年将爆满,亟需民营资本介入二级市场予以消化。来源:不良资产头条目前民营资本进入不良资产行业的规模较之其他行业显属“毛毛雨”。除却不良资产是高风险行业、需要较高的处置技能而国内人才奇缺等因素之外,还有其他问题,令投资者顾虑重重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乱象一:民营投资者从AMC受让涉诉债权后,法院不允许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增加了受让方的成本,令其在实现债权过程中诸多掣肘。具体表现有如下几种情形:情形一:直接拒绝变更。据闻深圳地区的个别法院多年以来都不受理民营投资者受让AMC债权后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申请。在此种情形之下,民营投资者只能借用原债权银行或AMC的名义追收及受偿,但当涉及以物抵债、税务处理、再次转让债权时则仰人鼻息、处处受制。情形二:在诉讼期间发生债权转让的,不同意转让方/受让方申请变更诉讼主体;转让方是原告的,须撤诉后由受让方另案起诉;转让方是被告的,直接拒绝。此种情形,无端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严重拖延债权的处置进度。其实,民营投资者从AMC受让债权后即可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是有法律依据的,只是个别法院自以为是,有法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3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方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重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方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乱象二:民营投资者将从AMC受让的已经诉讼确定的债权再次转让时,法院要求须取得(另案起诉的)债权转让确认之诉的生效判决后才能变更执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2009)执他字第1号《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中认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方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方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2010)执监字第57号函中也认为:“《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承受债权的人。”因此,对此类案件能否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并不统一,部分法院我行我素,对民营投资者将从地方AMC受让的、以及从四大AMC受让的涉诉债权再次转让的案件,不允许直接将受让方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而必须由受让方另案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生效判决且专门申请后才予变更。▍乱象三:在债权转让确认之诉中,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标准不同。具体表现有如下几种情形:情形一:通常原告起诉时只有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当原告持生效判决书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时,执行局却予以拒绝,推说该判决书的判项没有确认某宗案件项下债权已转归原告所有,变更依据不足,须增加明确的诉讼请求。情形二:原告在起诉时同时列举二项诉讼请求,即除上述第一项请求外,还增加确认某宗案件项下债权转归原告所有的请求,并且应立案庭的要求按照财产类型案件缴纳了受理费;但在审理时,合议庭又说多此一举,驳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并且不予退还受理费)。其实,在判决书中的“本院查明”部分,合议庭已经查明了《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诉讼(执行)案件的案号、债权的履行情况以及债权转让通知等事实,通常审判庭认为只要判决书确认了《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受让方即可据此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但是,执行局偏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判决书中的“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的内容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受让方不能据此变更执行主体。▍乱象四:在债权转让确认之诉中,法院按照案件执行标的或债权转让价格作为基数计收案件受理费,大大增加了受让方的费用成本。按照诉讼请求的性质划分,民事诉讼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三种类型。在债权转让确认之诉中,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即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就不涉及给付内容;而且,诉讼指向的标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也不存在债权数额的确认;再者,原、被告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因此,此类案件理应不属于财产案件的范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按件收费,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法院确实是按照上述理解计收此类案件的受理费。但绝大部分法院一律要按财产类型案件计收。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提及诉讼标的,那么计费基数如何确定又是一个乱象:有按照案件执行标的计的,有按照债权转让金额计的(如属资产包内某宗案件,则按照该宗案件的标的占资产包总标的的比例再乘以资产包转让金额计)。▍乱象五:在债权转让确认之诉中,法院偏要将原债权人及债务人列作第三人参与诉讼,大大延长了受让方实现债权的时间。《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转让方和受让方。如果双方因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产生争议,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理,只需由前述当事人分别作为原告或被告即可。部分法院也是如此认为,在查明债权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价款已结算及已经依法通知了债务人后即予作出确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的判决。但是,部分法院却“简单问题复杂化”,认为在债权转让确认之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原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要主动追加原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含担保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此,法院就需逐一追加及通知原债权人及债务人参与诉讼。原债权人还好说,一般肯配合;但涉及通知债务人时情况就很糟糕,该等单位(或人员)要么已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要么失踪,要么拒绝签收传票(注:法院人手紧张不会直接送达、只会邮寄送达)。其实,根据司法解释,AMC向民营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只须由其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即视作已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涉诉债权也无需诉讼确认即可直接裁定变更诉讼(执行)主体,表明国家一直主张快速处置不良资产,是一项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目的是尽快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平衡大局。同理,民营投资者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的,法院也应遵循(或参照)前述原则予以快速审理和裁决,提高二级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以利相关金融不良债权及时消化。▍乱象六:必须变更执行主体后,受让方才能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及/或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民营投资者受让处于执行阶段的债权后、在尚未办妥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之前,当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或可商请转让方或其代理律师配合,以原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采取查控措施。但当受让的债权处于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阶段时,即使受让方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要申请恢复执行或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困难重重,基本上操作不了而痛失良机。如果该笔债权是在变更AMC为执行主体后才转让给民营投资者的,还好办些,后者或可商请转让方配合以其名义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不配合就没辙了);如果该笔债权尚未变更AMC为执行主体、仍由上手债权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则民营投资者就有苦难言,绝大部分法院都会要求走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一通程序之后才允许恢复执行及采取查控措施。当然,也有个别法院从维护债权人利益、打击老赖逃废债务的角度出发(或者通过潜规则),在受让方提供了完整、连贯、有效的债权转让资料后,同意以最初债权银行的名义且沿用原来的案号先采取查控措施,稍后再由受让方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及恢复执行。由于没有明规则,出现上述情形时各地法院的做法难免不一。▍乱象七:民营投资者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自受让之日起不能再向债务人计收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的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入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来,上述《纪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其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而且,该《纪要》之中债权转让后不能再计算利息的规定只适用于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却不知出于何种目意图(大概是想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有意将该《纪要》中的停止计息规定扩展适用到执行阶段以及债务人是非国有企业的案件。该院在(2011)执他字第7号文中复函:“在执行程序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案件,……非国有金融机构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已发生转让的金融债权利息,应以借款合同本金为计算基数,利息计算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之日止,不能计收复利”。此函就将《纪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执行阶段。另外,该院执行局又下发(2013)执他字第4号函,将前述情形的适用主体自行解释及扩展,即: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对于损失类的不良债权,利息大于本金是正常之事。但对于次级类或可疑类的不良债权,债务人拖欠的利息本来就不多,而该等债权的处置价格往往较高(通常民营投资者的购入成本相当于整个资产包本金的40%以上)。按照“二八法则”,民营投资者购买资产包的主要收益来源于20%的项目,其余的则回收很少甚至颗粒无收。限定受让方自债权受让日起不能再向债务人计收利息(俗称“收益天花板”),极大压缩了资产包内“优质”项目的盈利空间,从而也降低了整个资产包的回收预期,增大了投资风险。3月29-31日北京不良资产课程👉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对于2024年,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大局稳定;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防新增债务风险;稳妥推进一些地方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随着国家经济改革政策逐步落地,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房地产市场的两极分化、制造业的快速崛起、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无一不预示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加剧。而资产质量又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不仅要处置存量还要控制增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大处置力度,加快处置进度,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共同难题。新《公司法》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变化较大,做了较多实质性的修订,对不良资产运营中最为常见的债权处置工作影响较大。通过本课程你将学到:*
3月13日 下午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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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良资产受让人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

▍裁判观点:不良资产受让人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券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根据《海南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海南纪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都汽车城大道333号。渝康资管公司申请再审称,渝康资管公司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以下简称《4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授权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和处置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根据《45号通知》第四条、第五条和《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是在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下,开展批量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持牌机构,其业务资质、业务类型、展业规则,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均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以下简称《27号批复》)第一条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因此,渝康资管公司在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中也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不良贷款资产案件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海南纪要》)等规定,有权收取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原判决认定因渝康资管公司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海南纪要》第九条规定的受让人,故无权收取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0)渝民终6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天兴仪表公司向渝康资管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全部未还本金722.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15‰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及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2.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天兴仪表公司承担。天兴仪表公司提交意见称,1.天兴仪表公司在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2019)渝01民初663号《应诉通知书》之前一直未获悉案涉债务已转让给渝康资管公司,该公司此前未正式书面通知或派人与其联系过。从1994年银行放款至2016年7月20日,其一直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川支行)协商案涉债务打折还款事宜。其在一、二审期间均提出与渝康资管公司协商解决本金、利率、还款期限及方式等系列问题。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三线企业的调迁贷款予以停息挂账。天兴仪表公司原属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下属国家军工三线搬迁企业,属于停息挂账的企业,故对其应只确认欠农行南川支行的贷款本金,利息不予确认。3.天兴仪表公司系原国有军工企业改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21号,以下简称《29号答复》),本案应当参照适用《海南纪要》的规定,渝康资管公司无权收取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且其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无依据,不应予以认可。综上,请求驳回渝康资管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院裁判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纪要》第九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会议认为,在《纪要》中,国有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根据上述规定,不良资产受让人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29号答复》指出,根据《海南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海南纪要》的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渝康资管公司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渝康资管公司属于《海南纪要》第九条规定的受让人,无权收取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渝康资管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3月29-31日北京不良资产课程👉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对于2024年,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大局稳定;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防新增债务风险;稳妥推进一些地方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随着国家经济改革政策逐步落地,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房地产市场的两极分化、制造业的快速崛起、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无一不预示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加剧。而资产质量又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不仅要处置存量还要控制增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大处置力度,加快处置进度,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共同难题。新《公司法》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变化较大,做了较多实质性的修订,对不良资产运营中最为常见的债权处置工作影响较大。通过本课程你将学到:*
3月12日 上午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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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全流程详解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是提高银行金融企业资产质量的重要方法,涉及到的法律规制问题也较为复杂,需要引起重视。本文从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流程及常见问题,对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涉及到的法律规制予以简释。▍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基本流程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企业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已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抵债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主要指金融企业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者。以下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流程予以简要叙述:1.
3月10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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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对不良资产的最新解读

今年两会期间,“新质生产力”无疑是最大的焦点之一,不仅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更成为C位热词,就像当年的“供给侧改革”一样,引起各行各业广泛关注。据我们了解,已经有不少资产管理公司和业内人士深入研究新质生产力之下,不良资产行业会迎来哪些展业方向。那么,“新质生产力”意味着什么?具体有着怎样的内涵和战略价值?又为何在当下这个时间点引发高度关注?2024年1月7日,第二十五届北大光华新年论坛上,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出席论坛并发表了题为《围绕新制造、新服务、新业态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演讲。黄奇帆表示,他理解的新质生产力大致由新制造、新服务、新业态这三个“新”构成的。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代表的新制造,以高附加值生产性服务业为代表的新服务以及以全球化和数字化为代表的新业态形成的聚合体就是新质生产力。我国在制造业板块、服务业板块和新业态板块这三大板块都有巨大潜力,要通过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制造业克服短板,让新质生产力成为未来中国发展的新增长极。以下为发言实录:很高兴受邀参加今年的新年论坛,今年发言的主题是《围绕新制造、新服务、新业态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我想就新质生产力谈一点我的理解。我认为新质生产力大致有三个“新”构成:第一个新是“新制造”。我个人理解“新制造”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新的医药、新的制造装备和新的信息技术五个领域,但要称得上是“新质生产力”的概念,不是那些普通的科技进步、不是边际上的改进,而是要有颠覆性的科技创新。所谓颠覆性科技创新,我认为以下五个新的标准至少要满足一个:一是新的科学发现。这是“0到1”、从无到有的,对我们这个世界有新理解的重大发现。比如量子科学、脑科学的研究,可能会将人类对世界的认知、对自身的认知往前推进一大步。二是新的制造技术。也就是在原理、路径等方面完全不同于现有的技术路线,却能够对原有的工艺、技术方案进行替代的制造技术,比如未来的生物制造,通过生物反应器的方式制造人类需要的各种蛋白、食品、材料、能源等等。三是新的生产工具。工具变革在人类发展史上始终处于重要地位,因为工具的革新带来了效率提升和成本下降,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比如EUV光刻机的出现让7纳米、5纳米芯片制造成为可能,新能源汽车制造中的一体化压铸成型技术,让新车的制造成本大幅下降等等。四是新的生产要素。过去的制造靠劳动力、资本、能源等要素,未来的制造中除了这些传统要素外,还会有数据这一新的要素。新的要素介入让生产函数发生了新的变化,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学习效应会产生新的交叉组合和融合裂变。五是新的产品和用途。每一个时代都有属于那个时代进入千家万户的“四大件”“五大件”,近几十年是家电、手机、汽车等等,未来可能是家用机器人、头戴式VR/AR设备、柔性显示、3D打印设备和智能汽车等等。回到当下,我们发展新制造需要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培育未来产业为重点,“十四五”规划提出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在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氢能与储能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组织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谋划布局一批未来产业。如今,我们看到全世界在这些领域的进展很快,人类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推进科技进步,一批颠覆性的产品和科技将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生产可能性曲线实现新的拓展和跃迁。这是我讲的第一点,就是“新制造”。第二个新是“新服务”。服务成为生产力的重要构成是社会分工深化的结果。新生产力需要有新服务,这个服务的重点在于镶嵌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当中,对全球产业链具有重大控制性影响的生产性服务业。关于服务业,世界经济版图里现在有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在各种高端装备里面,服务业的价值往往占这个装备或者是这个终端的50%-60%的附加值。比如,一部手机有一千多个零部件,这些硬件形成的附加值占产品价值比例约45%,其余55%是操作系统、各种应用软件、各种芯片的设计专利等等,就是各种服务。这些服务看不见摸不着,但代表这个手机55%的价值所在。其他如核磁共振,或者是各种各样的高端装备、终端都差不多有这样的特征。第二个特征,整个世界的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比重越来越大。三十年以前,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总量的5%左右,现在已经达到了30%,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货物贸易比重在收缩,服务贸易在扩张。第三个特征,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他们GDP的总量中,生产性服务业比重越来越大。我们经常说美国的服务业占美国GDP的80%,似乎有些“脱实就虚”,是不是有泡沫?需要注意的是美国80%的服务业里面有70%是生产性服务业,这70%×80%就是56%,也就是美国25万亿美元的GDP里面差不多有13万亿美元是生产性服务业,是和制造业强相关的高科技服务业。欧盟27个国家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是78%,这78%里面有50%是生产性服务业,也就是欧盟GDP的39%是生产性服务业。美国生产性服务占GDP的50%以上,欧盟占40%左右,其他发达国家、G20国家的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大体在40%-50%之间。对比之下,这三个服务的指标恰恰是我们国家现在生产力的短板,我们2022年GDP当中制造业增加值占27%,服务业增加值是52.8%,但这52.8%里面有2/3是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不到1/3,也就是说我们的生产性服务业占GDP比重约为17%-18%,跟欧洲(40%)、美国(50%)相比差距是比较大的。换言之,我们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要实现高质量的中国制造,必须把跟制造业强相关的高附加值的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搞上去。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和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和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济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共十大类。这十个板块和制造业是强相关的,制造业的各种附加值,服务性的附加值都是由它来代表,如果不到位则制造产品就不会高端化。目前我国虽然制造业的增加值占全球比重接近30%,但与制造业强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却相对滞后,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位置不高的根源就在于这个方面。此外,中国的服务贸易也存在结构比例与世界不同步的问题,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数据,2019年全球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总额大体上在30%左右,中国的服务贸易占贸易总额比重去年仅仅是12%。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去年是2.85万亿元人民币,一半以上是生活性服务业的出口。我们有3万多亿元人民币的服务贸易进口,进口的基本上都是生产性服务业,可惜进口的生产性服务业大部分不是中国贸易公司做的生产性服务业进口,而是外国服务贸易公司做的生产性服务业对中国的输出。在这个意义上讲,培育新质生产力实际上就是要使中国服务业的50%是生产性服务业,整个GDP板块中生产性服务业要力争达到30%。如果我们的服务业占GDP的60%,60%里面有50%是生产性服务业,整个GDP板块当中生产性服务业就能够占到GDP的30%。尽管还达不到欧洲(40%)、美国(50%)的比例,但是由现在的不到20%增加到30%,这增加的10个百分点,对现在120多万亿的GDP来说就是12万亿。如果服务贸易也增加,从现在12%的比重增加到全部贸易总量的30%,使我们的高端制造中服务价值能达到终端制造产品总体附加值的50%左右,这是新质生产力制造业的方向。生产性服务业上去了,新质生产力的制造也上去了。这是我要讲的第二个“新”。第三个新是新业态。培育新业态的核心是推动产业变革,是产业组织的深刻调整。我认为有两个关键推力:第一个关键推力是全球化,新业态的形成要与全球潮流连在一起,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格局,我们要坚定不移推进制度型开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这就是一个新的业态,是世界潮流,我们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需要内外贸一体化,换言之我们的市场体制必须从规则、规制、标准、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形成内外循环一体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此,去年1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了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调整完善国内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检验认证衔接、监管衔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则,国务院的这些措施正是这个改革的内在目标所在。第二个关键推力是数字化,形成产业互联网,现在我们消费互联网做的风生水起,而产业互联网基本上刚刚开始。产业互联网不仅是国内产业的互联网,还包括国际国内的产业互联网,这种产业互联网有两种,一种是一个企业集团、一个大型制造企业从设计、市场、信息、销售信息到开发、制造、物流的一体化的数字系统这是在讲一个个企业的产业互联网,就跟我们90年代讲的SaaS、2000年以后讲的ERP一样,是一个企业制造业的工业自动化,从市场到销售、设计整个的自动化的产业互联网系统。但是市场正在发展的是另一种产业互联网,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和各种终端,将触角伸到全世界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的偏好实现小批量定制、大规模生产、全产业链贯通、全球化配送在这样的平台上集聚了几百家提供生产性服务业的研发设计、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等企业,几千家的制造业企业,以及上万家各种原材料供应商,这些企业之间用数字系统进行了全面贯通,依托这样一个产业互联网平台这些企业形成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全产业链紧密协作的产业集群,真正实现了以销定产、以新打旧、以快打慢。现在这样的产业互联网,中国有那么一批,这样的平台放在哪一个城市,哪一个城市就因此带来几千亿、上万亿的销售值,同时带来几千亿、上万亿的金融结算,还会带来物流和其他各种服务,就变成金融中心、贸易中心、服务中心。所以掌控未来产业互联网全球的平台,谁就是“三中心”莫属。总之,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代表的新制造,以高附加值生产性服务业为代表的新服务,以及以全球化和数字化为代表的新业态,形成的聚合体就是新质生产力我们国家在制造业板块、服务业板块、新业态板块都有巨大的潜力,现在的短板就是未来巨大的增长极,我们希望通过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制造业克服短板,成为未来发展的新的增长极。推荐阅读再现“金融副市长”黄奇帆:金融的本质,就三句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7个内设机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近期课程👉大坏账才刚刚开始!处置最全攻略(实操+案例)精讲【3月
3月9日 下午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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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坏账才刚刚开始!处置最全攻略(实操+案例)精讲【3月 · 北京】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对于2024年,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大局稳定;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防新增债务风险;稳妥推进一些地方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随着国家经济改革政策逐步落地,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房地产市场的两极分化、制造业的快速崛起、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无一不预示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加剧。而资产质量又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不仅要处置存量还要控制增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大处置力度,加快处置进度,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共同难题。新《公司法》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变化较大,做了较多实质性的修订,对不良资产运营中最为常见的债权处置工作影响较大。通过本课程你将学到:*
3月8日 上午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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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什么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最佳模式?

目前,摆在中国银行业面前两大任务,一方面加强资产风险管控,减少新增不良;另一方面,要持续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解决问题,甩掉包袱,最终达到资产回收最大化的目的。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不良资产爆发式增长的经济及金融背景从宏观经济趋势来看,2008年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及后续的经济危机相继爆发,美国政府动用数千亿美元救市。与此同时,为了稳定经济,中国政府随即推出规模数万亿人民币的经济刺激计划,在货币及信贷宽松的扩张政策下,资金大规模投向制造业、地产、基建等项目。在投资的驱动下,我国在2009年保持了接近9%的GDP增长率,保障了就业民生、维持了社会稳定。但是,随着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不断推高,随之而来的通货膨胀对价格信号的干扰使得企业对后续的经济发展过于乐观,从而未能抓住机会在危机中思变、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因此,经济刺激的短期效果过后,经济增速持续回落,导致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低附加值行业及其他传统低端制造行业高供给、高库存、低需求的产能相对过剩格局。从生产要素来看,作为“世界工厂”,中国在人力成本方面的优势使得“中国制造”在全球市场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劳动力供需关系变化,以及劳动保护法律的完善,造成我国劳动力成本不断提升。一方面,工资的上涨进一步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但另一方面,也使生产要素结构发生了改变,令到产业链中低端,以人力成本为优势的制造业面临更大压力,某些竞争力较弱的企业甚至陷入破产关闭的困境。从金融体系方面来看,2009至2010年在信贷政策相对宽松的环境下,中国银行业释放出大量信贷。为了获取规模扩张和业绩增长,微观领域某些金融机构甚至不惜通过短贷长借、借新还旧降低放贷标准发展业务。随后出现的信托、理财、资管、以及影子银行等类金融手段,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金融体系扩张,延缓了金融风险暴露,推迟了整体不良资产周期。自2011年起,为了防止宏观经济过热,商业银行在宏观调控措施下逐步通过提高授信条件、压缩额度、部分机构甚至采用停贷等方式收紧信贷、防范信用风险,这一方面引发了经营杠杆过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使得银企关系紧张,甚至出现了以钢贸企业为代表的部分中小企业,在联保模式下恶意“抱团欠贷”的现象。自2012开始的不良贷款反弹,终结了我国不良贷款“双降”的走势,随后的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企业信用状况恶化的客观环境,也使得我国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状况进一步提升。从房地产行业来看,随着国内经济下行,房地产行业在前期宽松政策下形成的市场膨胀、库存压力过大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随着房市逐渐低迷、房价逐渐回落,房地产行业进入了供给相对过剩的调整期,房企利润率一路下滑、开发投资增速放缓、资金链日趋紧张,对一些以房地产资产捆绑实业经营的中小企业而言更是雪上加霜,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产业链也趋势向冷,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除了国内多种因素外,国际大环境下某些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主张对国内的制造行业和出口企业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放大了早已存在的产能过剩和流动性问题。基于以上背景,在经济环境变化及金融体系收紧的交叉作用下,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经济下行周期。自2013起,危机从局部蔓延开来,不良资产规模持续攀升,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16家上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接近一万亿元,较年初新增2,396亿元,已经接近2014年全年新增不良总量。不良资产处置是市场经济运行周期中的重要环节与过去三十年其他几次不良资产周期不同,我国本轮不良资产大潮,是在市场环境下形成的,是金融机构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自身的风险理念和偏好,自主信贷决定的结果。虽然不良资产规模增速仍在加快,经营不确定性明显提高,但都属于市场正常周期性调整的结果。市场化行为需要市场化处理手段,市场化手段有其自身的市场化规则。如果将市场经济体系比做自然界,不良资产就是大自然新陈代谢的必然产物,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就如同于自然界中的食腐动物和微生物,将能量从有机环境转入无机环境而得以再次利用,为其他生命体提供养料,可以调节经济运行中的惰性、汰弱留强、化解过剩产能、帮助排出体制内的毒素。“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增长将进入“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益型集约增长”的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攻坚期,市场这种价值调整及重生的能力,需要在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运行中培养形成,其重要性不亚于实物资产的生产制造及金融资源的投放,是经济发展保量提质、优化产业结构的必要阶段。同时,不良资产的出现及其处置工作的机制设计对我国银行业改革中的理念,如盘活存量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良资产处置在市场化环境下会得到很好的发展当前形势下,虽然不良债权及其抵质押物情况复杂,交易障碍重重,但困难与机会并存,我们相信市场经济体系有能力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创造出好的环境。不良资产市场是资金及技术双重密集型的市场,在制定处置策略的过程中应遵循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原理,即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目前不良资产处置主要依赖四大全国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一批区域内省级资管公司,各地不良资产运营参与方是一种“4+1”模式,其消化能力是远远不够的,成功的不良资产处置必须有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为其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供给和行业技术的引进,因此需要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和产业结合的力量。金融是带着能量的信息流,不同领域的金融交易参与者,其背后反映的是不同群体对目标信息的判断,以及对风险的偏好。各个产业携带着知识和技术创新,为各类金融性投资打造提升长远价值的基础。健康的不良资产处置,需要创造一种环境,使其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能找到不同的组合,各得其所、各取所需,从而放大不良资产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自由度。从不同的风险偏好及交易特征方面来看,我们可将不良资产的市场参与者划分为以下几种群体:如同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不能仅仅依靠秃鹫作为“清道夫”,还需要各类昆虫及细菌的共同作用,在不良资产市场中,我们也需要通过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及科学的、符合市场规则的架构设计,来构建一个足够庞大的网络以汇聚不同偏好的参与群体,共同消化不良资产的积累。为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构建良好的信息传导环境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到,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另一重大问题就在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造成买卖双方价格上的重大差异,面对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各种问题,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各类主体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发挥投资银行、会计师、财务及交易顾问、律师、行业专家及评估机构等中介的专业优势,帮助识别资产风险、评估资产价值、设计处置方案、搭建产品架构、扩大销售渠道、协调沟通模式和方法。与此同时,知名机构的高信誉背景更有助于提升投资人对不良资产的信心,促进交易的达成。▍会计师事务所首先,从会计师事务所方面来看,由于我国目前产生不良资产的众多中小民营企业历史财务数据存在较多瑕疵,同时,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使得商业背景很难查实,所以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的尽职调查的工作质量难以保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可以更专业地梳理财务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偏见或错误的判断,有利于卖方内部尽职的风险管理,同时更便于买卖双方对目标资产高效和合理的谈判和协商。而且,会计师事务所也会担起财务及交易顾问一职,独立、公正地通过对目标资产的全面了解,综合法律和评估报告的意见和特定的处置方案,公允地提供和反映目标资产的价值,解决博弈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财务及交易顾问会尽力协助买卖双方的合作,通过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提供合理又具支持性的依据来减少买卖双方主观因素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其次,从律师的参与方面来看,不良资产自身的法律瑕疵和交易主体众多而引起的复杂纠纷及各方博弈造成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壁垒,拥有专业经验的律师能更有针对性地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提前进行相关风险预判。近些年来,律师的角色逐渐从提供诉讼服务转变为不良资产处置产品的共同研发者,从产品设计、交易架构的设立、发行规则及后期的管理处置等多方面、各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服务。▍投资银行再次,从投资银行的角度来看,其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不但扮演着投资者的角色,更是汇聚各类投资人及基金的重要平台,通过运用在产品架构设计、不良资产组包方式等多方面的技巧,不仅可以满足不同偏好投资人的现金流量需求,更可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来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我们应意识到,在专业服务机构的配合下,在产品结构设计方面,按机构投资人的偏好对不良资产进行分包、分层、切割等灵活组合,这是一种切实的金融技巧而并非隐瞒问题。▍咨询机构此外,遍布经济体各处的各类小型顾问和独立咨询机构,好比生物体的众多毛细血管及神经机构,是汇聚信息,打通资源管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既需要庞大的全国性专业机构,又需要无数的“微生物”级的灵活高效的小型机构参与,他们是健康的资产处置体系中重要的微观信息传导体系。▍评估机构最后,从评估机构的角度来看,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回收情况复杂,特别是其担保方式多样化的特征,导致未来现金流量金额及时间分布不确定性较大。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独立专业的服务机构,其对特定不良资产类型有着专业的见解,通过全面识别特定处置方案与资产内在价值的关系,可以公允地反映资产的可变现或回收价值,供买卖双方在多种情景下作参考。由此可见,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各中介机构应各司其职,做到中立、客观、公正,从不同的层面为交易达成做出贡献,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降低金融信息不对称风险,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使各方参与者能在更加一致的信息平台上进行交易。各中介机构的共同参就如同一台大戏的上演,台前幕后紧密配合,并在各自的角色中绽放光彩。盘活重整是对经济体最为有利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从现有阶段来看,不良资产的化解主要有两种模式:诉讼清收和盘活重整。诉讼清收是传统金融机构的常用手段,即以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支持,通过对将不良资产的切割、查封、变卖来达到变现清收的目的。这是对原有经营体毁灭性的处置,原有长期积累起的人力资源、生产设备、产业能力等都将不复存在,是商业体的彻底消亡。而且当涉及的债权人数量较多时,相关破产清算的过程会由于过于复杂而变得漫长,例如中国著名的第一起债务重组——长达两年多的粤海重组,由于参与的贸易债权人超过1,000多家,涉及500多家企业,200多家债权银行,谈判过程十分艰难。而2008年开始的雷曼兄弟破产重组,直到今天仍然尚在进行中。盘活重整的模式是成熟市场经济体中更为常见的手段,其并非是债权人一味的让步,而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利益的再安排。无论是股东股权的出让还是债权人受到一定的本息削减的损失,都属于权力层面的重新组合。好的盘活重整能使处置资产在实体经营层面得到有效保持,避免有价值的资产变为沉没成本,做到“标本兼治”。对于盘活重整在不同产业中的应用,大致可分为右边三种情形:首先,对于产业正常,净利润为正的企业,只因其杠杆过高、债务负担过重而导致暂时流动性不足,净现金流量为负。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债转股、引入并购基金、原股东出让股权等重组方式使得在权力层面由新的管理者接手,原资产正常发展,避免对企业自身的冲击影响。其次,某些经营性现金流量为正的企业,其因历史投资规模过大,在高利息、高税负以及高折旧的压力下,致使净亏损严重且短期现金流不足。对于此种不良资产的重组,债权人可能需承受一定损失,但通过引入新的管理权力,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整体价值要远高于破产清算价值,关键在于是否能找到愿意接手的相关机构,不单在财务上给予新的流动资金,更能够在营运管理上给予支持与提升。最后,对于产业产能过剩,市场竞争价格压力较大的企业,由于人力成本上升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难以为正,但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可在市场化的体系中找到重整突破的空间。通过跨地域、国际化的思维视角,一方面在国内寻求机会,向内地产能不足的区域进行迁徙,另一方面在国际市场中,可通过抓住全球产业组合的机会,将过剩产能转移到譬如亚洲新兴市场经济体等存在严重供给不足的区域,换个思路来寻找新的投资者同时,在新经济思维的“互联网+”新业态下,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及互联网平台,能有效增强过剩产能的流动性,使其在社会资源再配置中得到集成及优化新生。我们以国内服装制造企业“H集团”与互联网企业“Y平台”在“互联网+工业”方面的成功合作为例,“H集团”作为国内最早采用规模化生产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装企业,一直困扰于线下渠道的缺乏和线上定制的局限,企业经营一度跌入谷底。而互联网服务企业“Y平台”正是看中了中国市场容量可观的高端定制客户群,通过新系统的研发,上门量体裁衣后将客户的定制化需求直接传输给“H集团”开工,完工后由工厂直接点到点快递发货,保证客户能在七日内穿上仅为制式成衣价的专属定制服饰。借助互联网搭建起的消费者与制造商的直接交互平台,传统服装制造业不仅解决了高库存的压力,走出了经营困境,同时还能将过剩产能转移到新的利润增长点上,成为了行业领跑者。不仅在服装领域,利用类似的经营思维,在严重过剩的鞋制品领域,也逐渐出现了新型数字化订制鞋模实体店,重组传统皮鞋生产线产能,提供线下激光三维度量加线上下单,实现72小时订制皮质鞋品送上门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上述这种互联网创新思维的切入,其关键点就在于创业机构发挥其聪明才智,利用对行业专业认知的把握,通过租赁、外包、定制化生产等一系列灵活的手段,改变现有的商业模式及成本结构,进行资源的重新整合和过剩产能的重新分配。综上所述,在市场化体系下,盘活重整是一种更健康更常用的发展方式,其模式能最大限度的保持现有生产力、维持劳动资源,避免失业率上升对经济运行态势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并使生产力在经济企稳向好时得以迅速恢复,是一种建设性的成长。产能过剩只是在特定环境、特定区域下的相对过剩,放眼市场依然会存在产能不足的领域,所以只要改变其商业模式,将过剩产能分配到新的产品或新的市场中,将有助于实体经济的再循环、恢复活力。例如2001年美国911事件后,面对大额的诉讼赔偿,各大航空公司严重资不抵债,陆续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但其并非意图于终止经营,而是借此机会陆续通过吸收合并等方式帮助公司自身提高竞争力,在权力再分配的过程中,虽然原股东会出局,但公司各航线正常运作,努力精简成本、提升效益、优化运营、解决了自身管理的缺陷,做到“破产不破业”。由此可见,在重整的过程中,其核心是人的聪明才智的发挥,需不同的参与主体调动各自的智慧和资源来消化淘汰,使不良资产重新焕发生机。盘活重整需要发挥大型专业服务机构的网络和知识优势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在分层次的市场中有大中小不同类型的参与者在市场这只无形手下各司其职。在此过程中,大型的专业机构有其独特的优势,大型投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有其自身的优质网络资源,涉足产业链上下游全领域,利用其巨大的信息优势可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促生良性的交易市场。同时,其专业的金融人才、财务人才、熟悉交易过程专家在行业领域中的知识优势,能迅速对接不同层次的各类需求、发现买卖双方的契合点,进一步有效地降低买卖双方的信息获取成本、减少交易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对于参与者之一的大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其服务条线面广,客户分布度宽,一家大型的跨国事务所可涵盖各类大型产业集团和金融机构,按现有的网络,两家大型事务所的客户群几乎可以涵盖全部国际1,000强集团公司。通过长期为特定客户群提供审计、咨询等业务,事务所与客户间已建立了牢固的信任关系和沟通渠道,能有效地帮助资产处置机构迅速对接相关金融资源和投资者。大型的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还拥有国际化网络和视角,其本身就是为跨国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而生,具备国际化合作的天然优势,各地的分支机构与当地的产业集团拥有密切深入的联系,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分布式、有弹性的网络,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可为跨地域、国际性的资产买卖交易提供便利。除此以外,大型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以财务为主线下,其他内部业务线间相辅相成、共同繁荣,拥有着多方面的行业专家和交易顾问,合伙制企业的特点使其能更灵活的组织、结合专业资源参与到某一项服务中去。同样对于参与者之一的大型跨国投行来说,分支机构已几乎遍布了全球所有区域的金融中心,在业务规模不断扩张下,其交易量已有超过当地金融机构的趋势,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开放,大型跨国投行利用其庞大的网络一方面能将海外资源引入中国市场,同样也能帮助中国企业、中国的投资者走出去。在业务线方面,大型跨国投行通过汇聚专业的网络、金融、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人才,在传统业务线外的兼并收购、资产管理、财务咨询、风险控制等国际业务体系也日益完善。除此之外,作为交易模式、产品结构的创新和改革的主要推动者,他可助力于为不良资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符合各自偏好的差异化服务,提升不良资产市场的多元化和灵活性,将不良资产“冰棍效应”的负面影响消除到最小。市场化不良资产经营的借鉴与启示银行的不良资产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面对不良资产的大量累积,加快其处置进程刻不容缓,对于如何能实现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率盘活不良资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综上分析,结合毕马威在实务领域的实战丰富经验,我们对拥有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及处置机构提出以下三点主要建议:首先,要搭建处置网络平台,形成与产业多类型组织的稳定联系,打造更立体的、直接和间接的沟通渠道。其次,要善用中介机构,通过多方面的接触来博采众长,利用中介机构的信息优势全面把握市场中最新最全的商业信息。最后,要构建自己的外部专家库,对专业领域的人才能做到有效对接,善于识别外部专业机构的专业特点,做到特定问题找到特定人,专人专事,对症下药。从市场中来,到市场中去,我们相信,凭借强健的市场化运营体制,只要不良资产处置的网络足够广大,市场机制运作充分,就能够顺利消化不良资产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让资产的商业价值获得重生。推荐阅读个贷不良批量转让全流程浅谈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的转让范围及路径两会热议!重修《不良资产行业基本法》↓↓↓值得您的关注↓↓↓不良资产评道▲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让不良资产变得简单!
3月8日 上午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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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金融副市长”

来源丨不良资产行业观研综合2月29日,湖南省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公告称,现任长沙银行行长:唐力勇拟提名为市州人民政府副职人选,履新“金融副市长”。据了解,现年45岁的唐力勇,是最年轻的上市银行行长之一。长沙银行行长唐力勇履新“金融副市长”日前,湖南省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公告称,现任长沙银行行长:唐力勇拟提名为市州人民政府副职人选,履新“金融副市长”。公开资料显示,唐力勇,1978
3月8日 上午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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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贷不良批量转让全流程

个贷不良批量转让是指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不良的贷款批量出售,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出售资金,获得不良贷款的一方就继续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实际上就是转移了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转让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2021年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便函[2012]26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此通知允许个人不良贷批量转让。那么究竟个人不良贷款转让操作流程是什么呢?《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实现了不良资产转让的四大突破,有利于实现不良资产的高效化、批量化处理。第一,拓宽不良资产转让类别,允许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第二,放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要求,允许对公贷款不良资产以单户的形式进行转让。第三,拓宽不良资产转让对象,允许更多金融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第四,不良资产转让的地域范围有所放宽,个人不良贷款转让不受区域限制。那么究竟个人不良贷款转让操作流程是什么呢?小编今天来和大家一起认真分析学习下:一、银登中心开设账户1.银登中心开设账户所需材料如下:(1)《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申请表》(2)《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承诺书》(3)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5)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开立业务账户的,还应提交由总行或总部出具的《分支机构开户授权书(试点业务)(6)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立业务账户的,还应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其在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文件。2.流程:转让业务5个工作日前提交,用印版扫描件发送至银登中心指定邮箱
3月7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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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的转让范围及路径 —以福建省为例

来源:不良资产处置及执行一、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现状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62%,其中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3.24%。2023年第二季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为1.62%,但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3.25%①,较上季度上升0.01个百分点。从上述数据来看,当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远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这严重制约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步伐。因此,如何有效降低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对于提高其行业竞争力尤为重要。不良贷款转让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快速化解大量存量不良贷款、提高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福建省内农商银行为研究对象,对福建省内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的转让范围及路径进行梳理、分析,并试提出针对性建议。二、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的转让范围与方式(一)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1、现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该通知针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作出规定: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其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该通知扩充了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的试点机构范围,规定:“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从上述文件可知,福建省内农商银行不在上述试点范围内,故暂时不能通过银登中心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的转让。但,笔者发现福建省内部分农商银行在阿里资产网、京东网络竞价平台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进行公开拍卖转让,笔者认为该转让行为实际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该批复明确指出:“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该批复还要求: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笔者认为,虽然上述批复对农商银行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支撑,但福建省内农商银行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仍缺少系统性的规范。笔者建议,福建省内农商银行通过网络公开(非银登中心)拍卖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应更为审慎,不仅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监管要求,也应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关于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规定履行内控合规要求,并严格遵循行内相关规章制度。2、转让方式(1)通过阿里资产网等网络平台公开拍卖(2)通过资产交易中心公开转让(二)批量对公类不良贷款转让1、现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1)《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2)原银监会下发《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3户及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降低了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组包户数要求。从上述文件可知,农商银行可以将对公不良贷款批量(3户及以上)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就福建省内农商银行而言,其可以将对公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给东方、华融、信达、长城、银河五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福建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转让方式(1)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2)通过阿里资产网、京东拍卖网等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三)单户转让个人不良贷款1、现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2)通过淘宝网、京东网络竞价平台公开拍卖(四)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1、现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该通知就试点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作出规定: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资产管理公司针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专业团队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该通知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规定的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并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福建省内农商银行不在上述试点范围内,暂不能通过银登中心对个人不良贷款进行批量转让。综上,目前福建省内农商银行可进行批量对公不良贷款转让,以及通过互联网或者产权交易中心等公开渠道进行非批量不良贷款转让(含对公不良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五)新型处置方式—收益权转让1、现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该通知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银登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督,并及时报告重要情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2)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16〕16号),该规则第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第八条规定:“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第十一条规定:“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分别转让,出让方银行不能构建混合信贷资产包。”第二十六条规定:“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向外实际转移风险和报酬的比例,确定信贷资产是“完全终止确认”、“完全不能终止确认”还是“继续涉入”,以及继续涉入程度。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上述规范性文件肯定和确认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这一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新思路,由此农商银行可以尝试采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通过对未来的现金流和回收状态的预测,将不良资产未来收益权流转给其他机构,实现不良资产的提前变现。三、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转让的内控流程结合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要求,笔者建议农商银行在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内控要求:(一)在转让不良贷款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二)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三)明确不良贷款转让过程中各部门职责要求,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四)采取培训等有效措施,确保不良贷款转让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关规定。(五)不良贷款转让相关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转让过程中应当回避。(六)不良贷款转让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七)农商银行在转让不良贷款具体流程中还应重点关注如下程序性要求:1、做好对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2、向收购方提供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3、设定转让工作程序,明确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4、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与收购方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5、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综上,不良贷款转让的路径基于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开展,得到进一步拓宽。但由于试点机构范围暂未扩及福建省内农商银行,笔者建议福建省内农商银行可在现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工作,探索不良贷款转让的新路径,并创新、细化处置流程。随着试点改革的深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福建省内农商银行将会被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内,届时福建省内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的转让方式也更加多元化,必将助力农商银行高效消化存量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处置的效果最大化。推荐阅读民营银行也挺不住了2024年“三个办法”新旧对照表锦州银行退市重组方案出炉倒计时👉大坏账才刚刚开始!处置最全攻略(实操+案例)精讲丨3月
3月6日 下午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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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金融的本质,就三句话

金融的本质是什么?就是三句话:为有钱人理财,为缺钱人融资;金融企业的核心要义就在于信用、杠杆、风险三个环节,要把握好三个环节的度;一切金融活动的目的是为实体经济服务。来源丨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官网黄奇帆在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的一次演讲道出了金融行业的本质和精准,现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老师们、同学们:有幸参加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2018届毕业典礼。站在这个讲台上,看到同学们青春的面庞、清澈的眼眸,一股蓬勃朝气扑面而来,让人倍感欣慰,又心生感慨。中国人民币逐渐国际化,跨境人民币的交易量越来越大,结算量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中国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的结算货币,也有一些国家把我们的货币作为储备货币之一,2015年,人民币加入了SDR。再过二三十年,当有一天人民币在资本项下也能够自由兑换的时候,当有一天人民币不仅成为贸易清算、结算货币,而且成为资本项下自由兑换的货币,成为各个国家的储备货币,成为世界各国货币中的一种锚货币的时候,小平老人家的目标就实现了。老人家说,这件事要很长时间,我相信十九大报告提出的2050年中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的时候,这个货币目标一定能实现。社会在前进,时代在发展,但金融的重要地位始终未变,国家对金融的高度重视始终未变。对金融的重要性,同学们都很熟悉,学了多年金融,想必也会有这样的感触:金融产品种类繁多,操作手法眼花缭乱,似乎让人摸不透。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时代,有这样的困惑不难理解。不过,我们看问题、想事情,要善于抓住本质、化繁为简,这样才能得心应手。说到金融的本质,归纳起来,就是三句话:第一句话,为有钱人理财,为缺钱人融资。金融归根到底是中介服务,不管什么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只有从这个原点出发,才能实现自身价值。比如银行,一头揽储、一头放贷,赚取的是利差,分散的是风险,充当的是桥梁。再如保险,人在健康、安全时购买,遇到意外时救急,实际是构筑了一种财务平衡,保险公司则运用保险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又如证券,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广大股民购买股票博取收益,即使自负盈亏、没有刚性兑付,也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搭建通道。第二句话,信用、杠杆、风险。信用是金融的立身之本,是金融的生命线。金融机构本身要有信用,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企业也要有信用,没有信用就没有金融。信用是杠杆的基础,一旦有信用,就有透支,透支就是杠杆。银行存贷比、期货交易、股票市场融资融券等,都是一种杠杆比。一切金融创新的本质都是放大杠杆比,但杠杆比过高就会产生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而防范金融风险、解决金融危机就要“去杠杆”。信用、杠杆、风险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信用高的风险就低,杠杆比一般也不会太高;杠杆比高的信用就低,风险也会相应较高。金融的精髓就是把握好三者的“度”,设计一个信用可靠、风险较小、不容易坏账的杠杆比。第三句话,为实体经济服务。这是所有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母体”,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只能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如果不为实体经济服务,金融就会变成以自我为中心,就会异化为自弹自唱、空中楼阁,最终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谓“百业兴,则金融兴;百业稳,则金融稳”,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我讲这三句话,是希望同学们对金融的本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大家即将步入职场,相当一部分同学会进入金融行业,对未来都充满期待,有着很多美好的憧憬。现在,社会上对金融业的说法也很多,观点各不相同。有人认为金融业薪酬高,人人都能赚大钱,是发财致富的捷径;有人认为金融业“高大上”,穿名牌西装,住豪华酒店,往来“上流”社会;有人认为金融业工作清闲,喝喝酒、聊聊天,觥筹交错之间就能谈成大单,沉醉于岁月静好、月白风情;有人认为金融业是垄断行业,是市场中的“甲方”,上海话就是面孔朝南的一方,人人都围着你转;有人认为金融充满幕后操作,把金融业神秘化;更有人因为近年来金融业丑闻不少,认为搞金融的都是吸血鬼,把金融业妖魔化。在这里,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这些都是假象,都是虚幻的错觉、浮华的误解。金融本质上就是具有中介性质的现代服务业,既不是阳春白雪,也不是妖魔鬼怪,更没有那么神秘。每一位金融从业者,都需要用知识去创造价值,用劳动去赢得客户,用调查分析去规避风险,都必须沉心静气下真功夫、苦功夫。一旦踏入金融行业,加班加点将成为你的工作常态。我国金融从业人员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遇到特殊岗位、重大项目,基本上是“5+2”“白+黑”。一旦踏入金融行业,你会经常“为钱发愁”。如果在商业银行工作,你要四处求人拉存款,绞尽脑汁寻找优质放贷对象,稍有疏忽就可能坏账;如果在投行工作,你会像项目承包商一样,全国各地找项目,求人给你IPO,要找法务财务梳理包装,要找分析师咨询,要找投资人询价,要找证监会审批,要组织路演,经常是多方求人、多头碰壁、四处受气。即便是进入企业财务部,也丝毫谈不上轻松,会经常为企业现金流而操心。一旦踏入金融行业,你还要与残酷竞争为伴。金融从业人员面临巨大的考核压力,为了工资奖金,为了职务晋升,你可能尽心尽力,心疲力竭,但业绩平平,甚至掉队;你可能面临职场竞争,可能遭遇明枪暗箭,必须学会坚强。金融业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面对各种或明或暗的陷阱,必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困境甚至是危机。在商业银行,你可能遭遇呆账、坏账,让自己所有努力化为乌有;在保险公司,你可能遇到骗保而影响业绩;在证券公司,一次操作失误,就可能让个人甚至公司陷入资金周转困难;在投行,市场波动和潜在风险,可能让你血本无归;在一些网络金融企业,甚至可能因为单位的业务规程就是一个庞氏骗局,你作为具体工作人员,不识庐山真面目,愈是努力按主管要求办事,愈是把你拖入犯罪的深渊。如此种种,不一而足。每一个即将踏入金融行业的新兵,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要学会在逆境中看到希望,在困境中看到光明,在风险中发现机遇,在平凡中成就伟大。推荐阅读不良资产赚钱,税费占“一半”收益率高达30%的不良资产配资江湖【红头原文】最高法明确:地方AMC为金融机构,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倒计时👉大坏账才刚刚开始!处置最全攻略(实操+案例)精讲丨3月
3月6日 下午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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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议!重修《不良资产行业基本法》

来源:资管风云据了解,随着3.4/5日全国两会将正式开幕。而对于不良资产行业之重头戏,则是中国不良资产行业的“基本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有望在今年将迎来首次修订。早在前年,就有人大代表提议早在2021年,人大代表、时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王景武即建议,把不良资产市场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纳入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之中。(信息来源:时任工行副行长:王景武)其表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业为不良资产处置,相比其他金融行业而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周期较长,参与方多,信息不透明程度更高,对于业务的自主把控能力较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是差中选优,而其他金融机构是优中选优,两者经营环境不同,面临更多的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稳健运营,不能把自己经营成不良。更是重点提到: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基本法律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200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主要规范政策性不良资产经营处置活动,其任务已经完成。现阶段不良资产主体、市场环境、业务模式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建议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新要求新定位,加快推进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启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的制定工作。国务院金融工作报告,已明确推进据23年末,国务院在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即有提到:为全面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下一步将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6部条例立法修法项目。而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7条国务院令。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首部也是唯一的一部法律法规。据了解,随着今年两会顺利召开,不良资产行业基本法重修有望再次加快进程,后续,小编也将密切关注今年两会相关,及时保持跟进。推荐阅读新华联重整成功,六家机构迎来暴利搞大了!100个地方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最新!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债转股等21个问题的集中回复(2023年12月)倒计时👉大坏账才刚刚开始!处置最全攻略(实操+案例)精讲丨3月
3月5日 下午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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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神话:因踩雷而一年爆赚12亿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谁能想到巨亏472亿的*ST盐湖,重整成功后复盘大涨300%,谁又能想到,当初无奈债转股的6家国有银行及中国信达,第一天账面浮盈450亿?这是难得一见的因踩雷而爆赚的例子。今天我们就来全面复盘经典的盐湖股份重整案例。盐湖股份于1997年上市,并逐渐发展成中国的钾肥大王。2017年爆发债务危机,当年首度录得巨亏,金额高达42亿元;在2018年亏损34亿的基础上,该公司在2019年以459亿元亏损金额摘得“A股亏损王”的称号。经过重整和剥离亏损资产的盐湖股份依靠钾肥与锂盐业务,2020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20.40亿元,净资产期末也转正为52.66亿元。2021年8月10日在深交所恢复上市,开盘价39.22元,开盘迅速涨至43.15元,触发临停,涨幅达388.12%,收盘35.90元,涨幅超300%。而当年被迫选择债转股“当了冤大头”的国开行、AIC及多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共计36%的持股比例,在此次盐湖股份的强势回归中,海赚450亿元人民币。六家银行对盐湖股份的持股,是数年前盐湖股份破产重整过程中债转股而来。在2017年盐湖股份爆发债务危机时,所有债权人都视之为烫手山芋,而国有大行则“更是债权人中的冤大头”。彼时的偿付方案中,“对小于50万元债权人做了刚兑”,非银债权人则有2-5年不等的现金清偿方案,“5年可以拿回100%本金,2年可以拿回60%,后来绝大部分非银债权人选了2年的方案”;而国有大行则需要响应债转股政策,难以抽身,“成了债转股方案的主要接盘侠”。以下为盐湖股份重整的全面复盘▍重整时间从盐湖股份的案例来看,法院受理重整历时1个半月,提出重整计划到通过将近4个月,重整计划执行历时3个月,总共花费8、9个月时间,总体相对顺利。▍债权人偿债情况根据《重整计划》,盐湖股份债权人被分为四类,各自的偿债方案如下:1、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2、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3、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部分予以留债。其中,留债期限5年,每年平均还本付息;4、普通债权:根据债权金额和是否银行类金融机构,细分为三类。(1)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由盐湖股份公司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2)超过50万元的部分,非银行类普通债权可选择留债或以股抵债方式进行清偿(抵债价格为13.10元/股);(3)超过50万元的部分,银行类普通债权视非银行类普通债权的选择情况而部分留债并实施以股抵债(抵债价格为13.10元/股);总的来看,盐湖股份普通债权偿还率较高。非债转股部分,总体偿债率在60%-100%之间。另外债转股部分,股权成本13.1元,如果按照8月10日收盘价测算,收益率274%。▍盐湖股份重整历程2019年8月,盐湖股份被债权人申请重整。一个半月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9年8月24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青海盐湖及部分子公司因债务违约、合同纠纷等问题引发的信用风险,导致相关方向法院申请司法保全等措施,公司及部分子公司银行账户、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后经公司核查,冻结申请人为宁波德邦大桥投资有限公司,其主张与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保全措施,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参股公司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2019年8月27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因债务违约、合同纠纷等问题引发的信用风险,导致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相关方向法院申请被司法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19年10月1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1、盐湖股份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青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青01破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如下:(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2、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盐湖”,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3、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召开债权人会议,拍卖部分资产,通过《重整计划》进入重整程序,经过一个月的债权申报期,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决定拍卖部分资产。后资产拍卖六次流拍,公司与汇信资产管理协商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以30亿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盐湖股份资产包。最后出资人组会议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19年10月12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2019年10月10日,青海盐湖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青01破2号之一《复函》及(2019)青01破2号之二《复函》,西宁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西宁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自2019年10月10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2019年10月12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盐湖股份的实际情况,西宁中院确定盐湖股份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盐湖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9:30采取网络方式召开。有关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具体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2、西宁中院已于2019年9月30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公告法院受理重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以及召开盐湖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事项。3、根据盐湖股份提供的债务清册,管理人已经协助西宁中院通知了1800余家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4、截至2019年10月10日,管理人已接收盐湖股份1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合计约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经初步审查,管理人已确认金额约300万元。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已经指导公司启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梳理工作。2019年10月31日,盐湖股份发布《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重整盐湖股份、盐湖镁业、海纳化工三家公司对于开发利用盐湖资源、支撑国家战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次招募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在于协调推进和统筹完成三家公司的重整工作,全面优化债务人的资产结构、债务结构和股本结构,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整体化解债务,有效整合产业资源,最终打造股权结构优化、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质量优良、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公司。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意向战略投资者向管理人提交了报名材料。2019年11月7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1、盐湖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中规定的财产处置方式为:根据《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本次财产处置将通过网络拍卖平台(淘宝拍卖平台或者京东拍卖平台)或拍卖机构公开处置,拟处置财产将被合并为一个处置标的或分拆为多个处置标的,首次拍卖的起拍价格为评估机构确定的拟处置资产评估值的70%;每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均可以选择降价拍卖(每次降价幅度不超过30%)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予以变价处置。2、公司股票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当日开市起停牌1个交易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的规定,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7日起复牌。▍盐湖股份部分资产六度拍卖2019年11月15日,公司管理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关于盐湖股份所持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及应收债权的拍卖公告(第一次)》及《拍卖须知》、《关于盐湖股份所持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应收债权的拍卖公告(第一次)》及《拍卖须知》、《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资产包的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将于2019年11月23日9时至2019年11月24日9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首次拍卖以处置资产评估值的70%为起拍价。由于第一次公开拍卖流拍,管理人于2019年12月2日9时至2019年12月3日9时止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第二次拍卖起拍价降幅30%。后第二次公开拍卖继续流拍,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1日9时至2019年12月12日9时止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活动,第三次拍卖起拍价继续降幅30%。后第三次公开拍卖继续流拍,管理人于2019年12月20日9时至2019年12月21日9时止进行第四次公开拍卖活动,第四次拍卖起拍价继续降幅30%。后第四次公开拍卖继续流拍,管理人于2019年12月31日9时至2020年1月1日9时止进行第五次公开拍卖活动,第五次拍卖起拍价继续降幅30%。后第五次公开拍卖继续流拍,管理人于2020年1月9日9时至2020年1月10日9时止进行第六次公开拍卖活动,第六次拍卖起拍价继续降幅30%。后第六次拍卖继续流拍,无人参与竞拍。管理人依据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资产收购框架协议》,与汇信资产管理协商签订正式的《资产收购协议》,以30亿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盐湖股份资产包。出资人组会议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月3日,盐湖股份发布《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和《关于召开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提到,为挽救盐湖股份公司,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出资人组由截至2020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盐湖股份公司全体股东组成(2020年1月10日盐湖股份收盘价8.58元)。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包括:(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盐湖股份公司现有总股本278,609.06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9.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64,678.61万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转增后,盐湖股份公司总股本将由278,609.06万股增加至543,287.67万股。(2)转增股票的用途上述转增所得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将向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以及由管理人进行处置。其中:(1)约257,603.43万股转增股票用于向债权人抵偿债务;(2)剩余约7,075.18万股转增股票由拟处置资产的承接方有条件有偿受让,受让对价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部分债务。2020年1月17日,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1、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部分予以留债;2、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盐湖股份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3、税款债权不作调整,由盐湖股份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4、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由盐湖股份公司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如下分类进行调整、清偿:(1)非银行类普通债权可选择留债或以股抵债方式进行清偿,留债方式四选一,以股抵债方式方案为:按照13.10元/股的抵债价格获得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即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633588股转增股票。(2)银行类普通债权视非银行类普通债权的选择情况而部分留债并实施以股抵债。2020年1月21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2020年1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执行《重整计划》经过3个月的时间,盐湖股份重整完毕。然后2021年8月,公司股票在A股重新恢复上市。2020年3月31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0年3月3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相关转增股本将在2020年3月31日上市流通。2020年4月21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根据公告,最终盐湖股份以30亿元的价格转让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存货及所持对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应收债权,并以5.95亿元转让盐湖股份7,075.18万股转增股票。2021年8月3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8月10日起恢复上市,鉴于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不存在其它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自恢复上市之日起变更为“盐湖股份”,证券代码保持不变,仍为“00079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2021年8月10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自恢复上市次一交易日(即2021年8月11日)起,日涨跌幅限制为10%。8月10日,盐湖股份重新上市,当日最高成交价43.9元,最低成交价32.41元,收盘价35.9元。推荐阅读新华联重整成功,六家机构迎来暴利2700万投资不良资产全部打水漂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国金总局定调2024年!倒计时👉大坏账才刚刚开始!处置最全攻略(实操+案例)精讲丨3月
3月5日 下午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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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债转股等21个问题的集中回复(2023年12月)

在全国性AMC、地方AMC大力盘活国有资产的业务基调下,产生了大量的对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债转股等诸多问题的疑惑和不解。我们梳理了今年以来最新的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问题的集中回复,以期给不良资产从业者答疑解惑。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回复(2023年12月)目录问题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国有参股公司?问题二:转让未实缴部分产权是否审计评估、进场?未实缴部分如何依据评估值确定底价?问题三:国有控股企业定向增资与挂牌交易是否冲突问题四: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如何理解问题五:关于国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问题问题六: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转让股权是否进场,减资是否进场?问题七: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是否可以豁免进场?问题八: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是否必须进场?问题九: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是否影响在产交所挂牌?问题十:如何理解39号文豁免进场条件?不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公开交易的审批单位为何?问题十一: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转让股权,意向受让方为公司其他股东,是否需要进场?问题十二: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如何确定?问题十三:关于32号令与120号文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问题十四:国有股权作价出资给非国资企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问题十五:产权转让双方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需要符合32号令规定吗?问题十六:32号令适用时间问题?问题十七:国资委间接持股48%的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否进场?问题十八:关于32号令第31条产权协议转让条件的理解?问题十九:央企四级子公司是否需在中央企业产权交易机构产权转让?问题二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要进场?问题二十一:关于如何确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方的问题?问题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国有参股公司?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请问,该条规定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是否包括国有参股公司?如果包括的话,国有参股公司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还是属于各级子公司?答:
3月4日 上午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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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也挺不住了

来源:中国证券报近期,不少民营银行下调存款利率。3月1日,武汉众邦银行(下称“众邦银行”)官网更新了其人民币存款利率表。该行2年期、3年期、5年期定期存款(均指整存整取)挂牌年利率分别为2.10%、2.65%和2.70%,均较此前挂牌利率下调了30个基点。图片来源:众邦银行官网此外,今年以来,网商银行、裕民银行、振兴银行均在官网更新了其存款挂牌利率。部分民营银行调降存款挂牌利率记者注意到,众邦银行上次更新人民币存款利率表的时间是2023年8月1日,当时的2年期、3年期、5年期整存整取存款挂牌年利率分别为2.40%、2.95%、3.00%。本次存款挂牌利率下调后,该行五年期整存整取存款挂牌利率告别3%时代,降至2.70%。众邦银行客服人员告知记者:“3月,我们仅对部分期限的存款挂牌利率进行了调整。实际执行的存款利率还是会比挂牌利率要高。”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3年起定期存款实际执行的年利率为2.75%,5年期的为2.95%,分别比挂牌利率要高10个、20个基点。该民营银行官网显示,众邦银行由卓尔控股主发起,并联合其他多家湖北民营企业共同设立,是原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第11家民营银行,是湖北省首家民营银行,于2017年5月18日正式开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众邦银行资产总额超1100亿元,存款规模突破800亿元。W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国内共有19家民营银行。今年以来,网商银行、振兴银行、裕民银行等多家民营银行均发布了其最新的存款利率表。例如,振兴银行2月1日起已执行其最新存款挂牌利率,2年期、3年期、5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分别为2.85%、3.39%、3.60%;网商银行已于1月3日执行最新存款挂牌利率,其中1年期、2年期、3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分别为1.6%、2.2%、2.6%。记者发现,多数银行调整后的定期存款挂牌利率较上一次有所下调。挂牌利率较大行仍具优势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不少民营银行近期调降了部分期限存款挂牌利率,但与多数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的同期限挂牌利率相比,仍然具有利率优势。2023年12月,国有大行存款挂牌利率下调,不同类型及期限的存款品种挂牌利率下调幅度在0.1至0.25个百分点不等。调整后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2年、3年、5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均降至1.65%、1.95%、2.00%。而振兴银行5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较2%高出160个基点;网商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较1.95%高出65个基点。尽管挂牌利率有所下降,但在部分储户眼里,他们更关注的是定期存款的实际利率。“尽管某国有行3年期存款挂牌利率都在2%以下了,但是真正存的时候,实际存款利率会高30个基点左右。”一位在北京的上班族表示。此外,民营银行也会推出积分换权益等活动,吸引储户。上述众邦银行客服人员进一步表示:“我行存款产品利率一般是由基础利率和成长值组成。根据存款对应的成长值,每月发放积分,积分可以用来兑换微信立减金等权益,优惠不少。”成长值如何获取?该客服人员称:“只要客户购买了我行的7天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或购买了‘邦钱包’活期存款,都是有额外的成长值的。”后续存款利率是否会进一步下调?中泰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肖雨预测,存款利率存在进一步下调的必要性。在他看来,一方面,半数上市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整体净息差已处于较低水平,部分银行需要以提高贷款利率或降低存款利率的方式扩大净息差,目前来看后者可能性显然更大;另一方面,部分中小银行为了揽储展开“价格战”,导致存款利率居高不下,农商行净息差处于较高水平,仍有下降空间。推荐阅读我国73家金控集团名单好消息!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查询2023年1-12月全国法拍房大数据三月课程👉大坏账刚刚开始!未来5-10年是不良资产黄金时代丨3月
3月3日 下午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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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三个办法”新旧对照表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简称“三个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本文中,我们将2024年即将生效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含《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新旧对照,以方便读者进行学习,读者尤其需要注意文中标红色字体的内容。--新旧对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VS《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7月1日生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实施)第一章
3月2日 下午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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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万投资不良资产全部打水漂

花近2700万元买债权,却啥也没得到,好了债权转让协议,却拿不到债权基础资料。购买9个不良资产债权,却因为过了诉讼时效,最终协议成废纸一张。来源丨天津日报付款近2700万元
3月2日 下午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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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大了!100个地方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综合最高裁判解析观察者网、澎湃新闻、财主家的余粮等最近一篇《8个人民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文章在朋友圈刷屏。但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数量远不止于此:曾有480多个人民政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村一级村民委员会),其中是地方政府的为100多个,不乏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有的地方政府上榜不止一次,郸城县宁平镇人民政府、郸城县李楼乡人民政府分别“上榜”3次。“上榜”的原因也很多,有的是拖欠工程款、有的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的因为违法强拆、拒绝赔偿原告地上种植物损失,有抗拒执行的,甚至还有虚造证据等等。最高法有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政府许多工作将无法开展,招商引资、基础建设、资金周转等方面也被限制。地方政府上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背后,不仅是越来越多的“民告官”得以胜诉,也折射出严峻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36.83万亿地方政府债务之外据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研究中心(简称CNBS)数据显示:截至截止2023年一季度:中央政府债务为16.1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为36.83万亿元。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有“隐性债务”,与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对应,国务院于2014年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唯一正规的融资渠道,有中央政府的限额和预算管理。这样一来,所有不在限额和预算管理计划内,不以地方政府债券存在,但地方政府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就被称为“隐性债务”。
3月1日 上午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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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退市重组方案出炉

来源:城商行研究1月26日消息,锦州银行(00416)宣布,于2024年1月26日,要约人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该行联合宣布,中金公司代表要约人表示将作出自愿有条件全面现金要约,以按每股H股港币1.38元的H股要约价收购所有已发行的H股,要约人表示将作出自愿有条件全面现金要约,以按每股内资股人民币1.25元的内资股要约价收购所有已发行的内资股(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持有者除外)。要约人将不会提高要约价,且不保留如此行事的权利。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须注意,在作出本声明后,要约人将不得上调H股要约价及内资股要约价。于公告日期,锦州银行的已发行股本为13,981,615,684股,分为3,517,320,000股H股及10,464,295,684股内资股。假设要约获全数接纳,要约人根据要约应支付的总现金对价将约为港币4,853,901,600元(就H股要约而言)及人民币3,146,429,513.75元(就内资股要约而言)。据折合计算,该交易应支付的总现金对价约为76.04亿元人民币。据披露,要约人为一间于2019年12月18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本管理;资本投资服务;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控股公司服务;金融信息服务。要约人的单一股东为辽宁省财政厅,其于公告日期持有要约人100%的股权。2019年至2020年期间,要约人与成方汇达、工银投资、信达投资及长城资产四家国有企业通过收购现有股份及认购新发行的股份等方式对锦州银行进行了投资,以支持该行的重组改革,服务中国金融供给侧改革。要约实施后,要约人无意将股份于其他市场上市。考虑到锦州银行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退市后锦州银行将继续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聚焦主责主业。要约人仍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锦州银行集团业务、架构及╱或方向不时提出策略调整意见。除上述情况以外,要约人将尽可能维持该行现有业务。于公告日期,锦州银行并无任何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份的尚未行使期权、认股权证、衍生工具或证券,及本行并无就发行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份的期权、认股权证、衍生工具或证券订立任何协议。源航(要约人的全资附属公司)已向要约人承诺代其支付H股要约项下应付的现金对价。总对价的支付将以要约人自有资源及╱或外部融资拨付。要约人已委任中金公司为要约的财务顾问。中金公司作为要约人的财务顾问,信纳要约人具备足够财务资源以于要约获全数接纳时根据要约的条款履行其付款责任。待H股要约成为无条件并待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退市及独立H股股东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退市后,锦州银行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12条申请退市。-END
3月1日 上午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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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重整成功,六家机构迎来暴利

参考资料:证券时报在经历了一系列财务挑战后,新华联集团终于迎来了转机。2024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的司法重整计划,这一计划涉及的资源总额高达55亿元人民币,标志着新华联集团在经历了一系列财务挑战后,成功化解了债务危机。时间线梳理:重整进程的关键节点新华联集团的重整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谈判。以下是重整进程的关键时间节点:2022年8月9日:新华联控股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案,标志着重整工作的正式启动。2022年9月7日:法院指定管理人,开始对新华联控股的财务状况进行深入审查。2023年4月14日:法院进一步裁定对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以确保债务问题的全面解决。:2024年1月3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为重整计划的最终批准铺平了道路。:2024年2月23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新华联集团获得了55亿元资源用于偿还债务,这一决定为新华联集团的重生提供了关键支持。重整措施:多元化的债务解决方案在重整过程中,新华联集团采取了多元化的措施来确保债务的顺利偿还。这包括信托、抵债、资产变现和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在此次重整中,盈新资产、招平资产等六家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认购转增股票,共计19亿人民币。其中,盈新资产的成本线低至1.08元/股,而招商平安资产等五家重整投资人的成本线控制在1.2元/股。这一策略不仅为投资人带来了可观的收益预期,也为新华联集团的重整成功提供了资金支持。此外,新华联集团还成功引入了多家投资者,如淄博长基、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等,这些投资者的参与为集团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支持,为重整计划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股权结构与市场反应重整计划的实施将对涉及的上市公司东岳硅材和ST新联的股权结构带来变化。东岳硅材表示,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东岳氟硅集团的持股比例将有所下降,但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而ST新联则指出,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用于清偿债权人,且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不会受到重大影响。新华联集团重整成功的大利好背景下,*ST华联已成功摘帽,并在早间获得涨停板。作为地方AMC的招商平安资产,其最低收益预期为30%。而非持牌AMC的盈新资产,其收益预期更是高达44.45%。市场对新华联集团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投资者情绪积极,预示着公司股价有望继续上涨。行业意义:不良资产领域的新里程碑新华联集团的重整成功不仅是公司自身的重大胜利,也为不良资产领域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和实践案例。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的债务问题日益严峻,新华联集团的重整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资产重组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有效化解债务风险,实现企业的重生。这一案例体现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趋势,通过法院的裁定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重整计划的实施更加透明和公正,保障了各方利益的平衡。这对于推动不良资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未来展望:新华联集团的治理与重生展望未来,新华联集团表示将提升治理能力、风控能力,以及在新市场环境中的破局和重生能力。重整计划的实施为新华联集团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预示着公司未来有望实现更加稳健的发展。新华联集团的重整成功,不仅为自身带来了新的生机,也为不良资产领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预示着未来更多企业将能够通过类似的重整方式,实现债务的合理解决和可持续发展。新华联集团的重整成功不仅为公司自身带来了新的生机,也为不良资产领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预示着未来更多企业将能够通过类似的重整方式,实现债务的合理解决和可持续发展。随着重整计划的深入实施,新华联集团的明天无疑将更加值得期待。近期不良资产课程:👉随着国家经济改革政策逐步落地、防疫政策的重大调整,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机遇,面临新的挑战,房地产市场的两极分化、制造业的快速崛起、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的加快,无一不预示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加剧。而资产质量又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不仅要处置存量还要控制增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大处置力度,加快处置进度,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共同难题。同时,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司法》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变化较大,做了较多实质性的修订,对不良资产运营中最为常见的债权处置工作影响较大。通过本课程你将学到:*
2月28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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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撬动40亿资产,盘活烂尾楼新方法

“我们经历了太多不眠之夜,现在终于可以回家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太感谢了。”近期,多名购房业主代表到访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案件合议庭赠送锦旗。集体购房业主送来锦旗“总算竣工了,等了足足快十年,这是我人生中的历史时刻,也算是给大家、给我自己一个交代了。”项目建设总承包方L工程公司的老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动情地流下热泪……从深度烂尾到续建完工,上海Y置业公司经历了怎样的复盘之路?房企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自救无路寻求司法重整十几年前,Y置业公司在楼市兴盛背景下,为了抢占长三角楼市开发先机,一举拿下这块位于上海西部京沪高速与外环交汇处的地块,开始建设Y国际广场项目。这个项目中既有商住房,又有办公楼和商铺。当时,Y置业公司虽自身实力有限却想继续“跑马圈地”,以在建的Y国际广场项目设立多重抵押进行融资扩张,甚至借助高息民间融资。到了2014年,Y置业公司在资本杠杆重压下难以为继,国际广场项目资金链断裂,工地上只留下堆堆冰冷的钢筋水泥,以及眼看着再无交房希望的颓败……随之而来的,是数百户购房业主漫漫维权路。“房钱两空,我还不是最惨的。小刘夫妻更可怜,他们从外地来上海打工攒下钱,房子烂尾后,他俩整天吵架,最终家庭破裂。”业主老孙谈起往事不禁感慨万千。而另一边,施工方、银行、供应商等也纷纷起诉,各方债权人怨声载道。尤其是工程总承包方L工程公司,项目烂尾,工程款被拖欠,民工工资难以支付,总包方老总欲哭无泪。2017年5月,上海调整有关商住房的政策,明确停止公寓式办公房(商住两用房)项目的审批。由此给整个项目带来的影响是,不动产销售密钥被锁定,已购买商住房的业主交房遥遥无期,观望中的投资人更是望而却步。“我们也曾开展过自救,停工后先后招募了四家投资人。但项目上的债务太复杂,整个项目上有抵押权、有工程款,还有大量已购房债权人,蛋糕就这么一点,相互之间矛盾激烈。2017年商住房的政策又发生变化,投资人担心投进去的钱填窟窿都不够,会是个无底洞。现在是走投无路,只能寄希望于法院的重整了。”2019年,包括总包方L工程公司在内的数名债权人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Y置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生存性权益优先于经营性权益,依法确认为生活需要的购房人享有优先权2020年3月,该重整案受理。合议庭依法指定管理人后指导管理人迅速开展接管、调查、债权申报等工作,同时和属地政府联动,精细盘点项目续建所需资金以及剩余可售房源情况。第一个需要考虑的是民生问题。“商住房调整政策还是留有余地的,即‘老人老办法’,按政策规定,已办理网签手续的购房人仍可按原合同履行。但我们也注意到,办理网签手续的购房人中,一部分纯粹以投资为目的购买多套商铺,或名为买房实则为了抵偿借贷欠款,这些人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享有购房人优先权。我们需甄别出其中确实为生活消费需求的购房人。”法官对管理人进行了详细的指导。经管理人仔细甄别并核查后发现,一部分购房人确系名为买房实为借贷(出借资金给Y置业公司)、抵债,或购买多套房的投资性业主,这部分债权人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剩余有近400户购房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了商住房,他们能否享有优先权呢?且能否优先于抵押权、工程款优先权呢?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尚没有出台(该《批复》2023年4月出台),合议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认为“生存性权益优先于经营性权益”,据此指导管理人参照该原则,将近400户为生活需要购买商住房的购房人债权(对房屋的请求权或解约返还房款本息的请求权)认定为优先债权,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工程款债权。2020年11月10日,管理人在售楼处接待购房业主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近400户商住房购房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后续无论重整是否成功,购房业主利益都会得到保障,群体性矛盾得以缓解。但缠绕成一团的线头仅解开了一节,购房业主权益优先保障了,抵押权人、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就可能受损,更别说普通债权了。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让各方债权人都能受益或减少损失呢?续建资金作为“共益债”优先受偿盘活项目多方共赢要让更多的债权人受益就必须想办法盘活烂尾的Y国际广场!该国际广场项目包括商住房、办公楼、商铺,整个项目如何盘活呢?经评估和测算,项目目前“烂尾”状态市场价值不足15亿元,快速变现情形下贬值更厉害。而近400户购房业主优先债权额3亿余元,包括抵押权、工程款债权在内的担保债权额15亿余元,普通债权额过百亿元。可见,如果简单拍卖烂尾楼,连担保债权都不能完全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更是零。根据测算和评估,目前续建资金缺口5亿余元,倘若能够续建完成并交付,购房人的购房余款能全部付清回拢,广场后期的招商、运营、销售或出租能够顺畅进行,则整个广场项目的价值可达40亿元。如果这样,不仅抵押权、工程款优先权能全部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将大幅提升!发展的“蓝图”是有了,但是“施工图”又该如何设计?重整需招募投资人,投资人主要顾虑的是因有抵押权、工程款等法定优先权在先,投资人后期融资投入的资金会不会因顺位在后而“打水漂”,因而畏缩不敢投资。“能否在重整方案中将续建资金列入共益债务,并确认优先清偿?”合议庭与管理人共同研究方案时想到了“共益债务”,该制度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2、43条规定了共益债的几种情形并规定可随时清偿,但并未规定重整中引入新的投资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共益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重整中债务人为继续营业的新借款可列入共益债,但并不优先于此前形成的担保债权。“如果续建投资不优先于担保债权而重整失败,那么担保债权也无法实现。我们需要做通抵押权人、工程款债权人这些担保债权人的工作,让他们明白如果重整方案明确投入的续建资金能优先于担保债权,则担保债权很可能全额受偿;反之,担保债权也将受损失。这样就能打消投资人的顾虑!”按照这一思路,法官、管理人向债权人进行了反复释明。“要让投资人有信心,就要让他们投入的续建资金能够回本。”“投资的活水来了才能带动续建。”“广场项目被盘活,债权实现才有希望,我们的目标是共赢。”……最终,经过投资人招募、各方艰苦谈判和两轮表决,债权人会议以优先债权组99.6%、职工债权组99.7%、税收债权组99.9%、普通债权组88.5%、出资人组100%的比例,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明确:投资人投入续建资金作为共益债,以5亿元为限,如重整失败转为破产清算程序,则该部分共益债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国际广场后期的招商、运营、销售等事务由投资人组建的团队完成;重整计划执行期四年。这一重整计划如能顺利推进,整个广场项目建成后价值将逾40亿元,不仅抵押权人、工程款债权人的债权能全部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也将明显提升。2021年7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了Y置业公司重整计划。府院联动破解重整执行障碍能动司法让烂尾楼重获新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意味着该重整案可以结案,但法官的努力还在继续。为切实推动项目早日竣工交付,重整执行阶段,法官继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积极通过府院联动让项目复工进入快车道,在重整计划批准后两个多月即获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复工批复。有了复工批复,按照重整计划,投资人的续建资金陆续投入,项目复工。2021年9月29日,复工仪式按照重整计划,销售回款增值部分及原购房人补交的尾款、差价也将投入续建用于循环开发,但由于商住房的验收、交付及销售政策限制,导致回款资金赶不上复工进度。为尽快回笼售房资金,法官多次召集由房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会议,对解除未售商铺及办公楼销售密钥的条件、工程建设计划、预售资金监管等问题反复沟通并达成一致,在符合政策及预售标准的情况下,由法院出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部门配合,逐步打开未售商铺、办公楼销售的网签锁定状态,使得未售商铺、办公楼也可以继续销售回拢资金。有了续建资金的投入,2023年底,Y国际广场项目竣工验收,Y置业公司得以存续,价值40亿的资产得以盘活,购房人交房在即。“终于走出烂尾的泥沼,简直就是一个奇迹。”购房人老孙望着崭新矗立的楼宇感叹道。“房地产市场的复苏需要满足房企的合理融资需求以实现保交楼。在房企作为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中,将投资人新投入的续建资金作为‘共益债’优先受偿,可以打消投资人担忧新投入资金填之前的债务窟窿而‘打水漂’的顾虑。房地产项目在续建完成后往往整体项目价值会大幅提升,让购房人、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债务人各方受益。我们将进一步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积极挽救具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更好地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民生权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上海破产法庭)庭长徐子良表示。来源
2月26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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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炸了一个16亿的惊雷

恒大留下的2.4万亿元债务窟窿把不少银行忽悠瘸了,甚至还引发个别银行挤兑危机。如今,贵阳银行把这个教训再次生动演绎了一遍。让贵阳银行掉入坑里的,正是许家印的圈内好友、号称“世界铜王”的王文银。16亿或将“打水漂”2月7日,春节前夕,贵阳银行发布了一则涉诉公告:该行双龙航空港支行因与贵州国际商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国际”)产生合同纠纷,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本案涉及贷款本金、票据垫款本金、未到期承兑金额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暂合计
2月25日 下午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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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原文】最高法明确:地方AMC为金融机构,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按照惯例,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也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确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8月20日当天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化利率15.4%,相较于过去的年化利率24%和年化利率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在新《规定》中明确,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于本《规定》。对于AMC、小贷公司是重大利好广东小贷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解读称,对于AMC、小贷公司来说,最高法的决定是行业重大利好,第一从法律层面上认定7类金融公司不适用于4倍LPR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第二鼓励持牌机构利率市场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可以预见接下来小贷公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和监管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场化。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看来,最高法的批复从司法上确认了AMC、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她认为,从法的稳定性和保护市场主体的预见性角度而言,最高法给一个省的批复,倘若是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之批复,就应该节省司法资源,其他省市自觉遵守此批复即可。小贷机构的利率上限是多少?若不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此后小贷机构的利率上限应是多少?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指出,既然小贷公司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上限。原则上金融机构的利率是浮动的,但2017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利率也不应超过年化24%。”北青记者查阅小贷公司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在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发布之前,小贷公司与个人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主要以年利率24%为上限。但新规发布后,已有多家小贷公司在司法判决过程中主动要求借款人按4倍LPR(目前为15.4%)支付利息。例如,(2020)湘0223民初4566号判决书显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仅要求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有关利率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20)粤0104民初44279号判决书显示,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借款人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合并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未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法院予以支持。推荐阅读我国73家金控集团名单收益率高达30%的不良资产配资江湖大变局!这家地方AMC总资产超过东方、华融、长城!!!近期课程👉大坏账才刚刚开始!处置最全攻略(实操+案例)精讲丨3月
2月22日 下午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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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13种连带责任梳理

1.公司纵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2023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旧法规定】2018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规定】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2023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规定】九民纪要第十一条第二款: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2023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旧法规定】2018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有限责任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
2月22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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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局!这家地方AMC总资产超过东方、华融、长城!!!

晚间大消息!!!山东金融资产即将控股恒丰银行,山东金融资产合并报表总资产将极速飙升至超过1.5万亿!这意味着山东金融资产合并报表总资产将超过中国东方资产、中国中信资产(华融)、中国长城资产这三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仅次于中国信达资产!据晚间消息,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融资产”)发布关于进行重大投资的公告称,恒丰银行于近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批复,同意山东金融资产受让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持有的恒丰银行150亿股股份。受让后,山东金融资产将合计持有恒丰银行518.38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6.61%。笔者此前曾发文介绍过山东金融资产,该公司彼时已经是总资产排名第一的地方AMC。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山东省首家地方AMC,控股股东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财政厅。该公司初始注册资本10亿元,经过数次增资后,注册资本达496亿元,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强、资产规模最大的地方AMC。2019年,为彻底化解恒丰银行风险事件,恒丰银行非公开发行1000亿股普通股股份,山东金资作为重要出资方认购360亿股,成为了恒丰银行的第二大股东(32.37%),也是国内少有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有直接影响力的地方AMC。恒丰银行定增事件极大地提升了山东金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随着恒丰银行风险逐步化解,对恒丰银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也极大地优化了公司的财务指标。山东金资的主营业务板块主要为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综合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不良资产经营业务中恒丰银行包占绝对优势。截2022年9月,山东金资不良资产业务投资金额前五大占比为88.03%,其中恒丰银行包规模最大,报告期末投资余额为489.38亿元,占档期总余额比例为82.05%。其余不良资产来源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和国有企业等。不良资产业务呈现收购难、处置难局面。中诚信发布的信用评级报告显示,2022
2月22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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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赚钱,税费占“一半”

000万元作为缴纳增值税的基数。对于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存在缴税的依据,笔者分析如下:首先,应判断该交易行为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在营业税时期,《财政部
2月21日 下午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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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7个内设机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7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负责人已经全部就位,财经众议院根据公开资料整理出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如下。1、办公厅主任:向东向东: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哲学学士。曾就职于四川省纪委杂志社,先后历任四川省纪委党风室科员、办公厅副主任科员、纠风室主任科员;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纠风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四川省南充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原保监会统计信息部主任;原银保监会统计信息部主任、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局长
2月21日 下午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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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的25个法律要点

最高法明确7类公司不受4倍LPR限制!三月课程👉大坏账刚刚开始!未来5-10年是不良资产黄金时代丨3月
2月20日 下午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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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坏账才刚刚开始!处置最全攻略(实操+案例)精讲丨3月 · 成都

随着国家经济改革政策逐步落地、防疫政策的重大调整,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机遇,面临新的挑战,房地产市场的两极分化、制造业的快速崛起、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的加快,无一不预示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加剧。而资产质量又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不仅要处置存量还要控制增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大处置力度,加快处置进度,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共同难题。同时,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司法》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变化较大,做了较多实质性的修订,对不良资产运营中最为常见的债权处置工作影响较大。通过本课程你将学到:*
2月20日 下午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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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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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 下午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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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

来源:住建法律前言:这是国内首例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的案例,也充分证明掘金不良资产是一把双刃剑。天眼查显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位于重庆市。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家20年历史的律师事务所走到这一步?最高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曾因风险代理追讨200万代理费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一事在司法界备受关注。我们注意到,其在2015年的一起风险代理案件追讨200万的代理费败诉,申请最高法院再申,2019年再次被重庆高法驳回再申申请。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1644号显示:2005年,中粮鹏利公司(甲方)与富国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中粮鹏利公司依法成功竞拍重庆化妆品厂土地,富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代理事务,确保中粮鹏利最终竞拍成功。中粮鹏利将按约定支付580万代理费,产权相关单位重庆化妆品厂签订调解书并提交法院签收后,中粮鹏利公司支付富国律师事务所包干经费30万元,中粮鹏利在成功拍下上述土地后支付代理费350万元,中粮鹏利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并实际接收地块当日支付全部剩余代理费200万元。2006年4月30日,中粮鹏利公司向富国律师事务所付款380万元。2013年3月28日,富国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中粮鹏利公司支付其《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服务费尾款200万元。2015年2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3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在涉诉土地的拍卖中,重庆化妆品厂系拍卖土地的使用权人,中粮鹏利公司系竞拍人,二者明显具有利益冲突;富国律师事务所在履行代理重庆化妆品厂的诉讼案与履行《风险代理合同》职责中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陶*珍、陶*芬系姐妹关系,重庆化妆品厂的厂长陶*禄与陶*珍、陶*芬亦系兄妹关系,三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也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对于上述情况,无论是富国律师事务所还是该所的律师陶益珍、陶益芬均是明知的,但该所在此情况下仍与中粮鹏利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并驳回了富国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申请破产清算
2月16日 下午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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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第八条
2月15日 下午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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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AMC走访实录

如今市场经济低迷不断,也因此,处于逆周期投资的不良资产行业。其市场容量正迅速扩张…正常来讲,目前的市场环境,正是民营资管、终端处置机构绝佳的介入时期。因为其在议价上,将会占据极高的主动权。这个是过去二十年里,从未有过的!可意外的是,这种市场环境下,整个不良资产行业其活跃性,却反常的远低于疫情前。大部分民营资管拿包不再积极了,甚至连二道贩子也少了许多。尽管事实如此,笔者对过去合作过的几十家民营AMC做了总结了一番。发现做的好的民营AMC,他们都存在一个共性。那即是专注于扎根于某一领域,并建立起其独有的收购逻辑、运营团队、处置渠道。但却少有人知,甚至众多银行、AMC对其并不了解,活脱脱闷声赚大钱;而盈利不好的几家企业,却是疫情前,市场上的几家当红企业,社交能手;同时针对市场的判断,两方分歧也很大:盈利较好的认为:现在依旧是风口,价格合适,已成多单;盈利不好的认为:行业冷淡,没有买方,坐等明年。那么造成两级分化的原因又是什么,行业不行?亦或者是,员工不行?对于几个盈利的民营资管,情况也大致如下:A司:仅热衷于收购个人住房抵押不良,以往是与民生银行直接接触,现在即是和平安银行及部分小贷.担保。核心优势即是与几个地区的执行法院较为熟悉,能较快的将债权推进至执行程序。同时在后端上可以给债务人提供过桥,并提供后期配资方等综合服务,并马上落地。B司:后端处置路径充分,多为上市公司资金渠道,在地方上有较为浓密关系网。热衷于涉及地方政府回购,并敢于前期垫资,同时具备自己的评估、律所等机构。多渠道合作组建SPV杠杠收购处置…C司:与外资机构交往密切,深蕴其喜好,善于挖掘外资热衷的债权。同时与地方国资、地方隐性势力来往频繁,善于各阶层资源整合,债务再回购,资产再盘活。这些公司,放在整个市场上,可能并无响亮名声。但无一例外都扎根于行业内某一领域,并因该领域的深挖,而实现最终真正的盈利。这即是扎根精神!也是极大部分机构盈利之根源…他们深刻的知道,自己要什么?自己有什么?自己该怎么做?而并非简单的奔波于银行、AMC之间!疲于奔命…这才是业务之根本。推荐阅读AMC
2月13日 上午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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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法拍房由法院负责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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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 下午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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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高达30%的不良资产配资江湖

收益率一骑绝尘背后,不良资产市场配资业务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在浮出水面。来源丨中国经营报当经济不确定性增大的时候,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机会悄然而至。《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近期不良资产配资市场已然颇为活跃,市场上的不良资产配资业务给到资金方年化收益多在10%以上,个别配资机构要求优先级资金年化收益18%,夹层资金年化收益率30%。比较来看,以高收益著称的信托产品,据统计,2021年平均年化收益尚不足7%。收益率一骑绝尘背后,不良资产市场配资业务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在浮出水面。收益率仍能保持两位数“我们可以配资,成本大概在16~18(即年化收益率16%至18%),具体看项目,住宅最高可以做到1∶9
2月11日 下午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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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八个展望

年金融不良资产市场的变化与趋势三月课程👉大坏账刚刚开始!未来5-10年是不良资产黄金时代丨3月
2月10日 上午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