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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甘读判例

公报案例: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必要性的判断

裁判摘要: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案例名称: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简要事实:湖南汉业公司系2002年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周长春、范小汉(两人系夫妻关系)。2004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汉业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周长春出资人民币250万元,持股比例10%;新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250万元,持股比例90%。湖南汉业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由周长春出任,新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委派4名,董事长由新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指定。2011年12月29日,湖南汉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范小汉变更为李世慰。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由李世慰(董事长)、彭振傑、庄学农、李美心、周长春组成。另查明,庄士中国公司2004年至2017年财政年度业绩报告载明,李美心、彭振傑、李世慰系庄士中国公司董事,庄学农系庄士中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周长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庄士中国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共同赔偿湖南汉业公司人民币750.825万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庄士中国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共同赔偿湖南汉业公司经济损失32210138.92元及利息损失。3.判令庄士中国公司、李世慰、彭振傑赔偿因低价折抵湖南汉业公司资产,侵占湖南汉业公司商业机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为暂估额,实际损失额以法院查明的给湖南汉业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4.判令一审案件诉讼费由庄士中国公司、李世慰、彭振傑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具体到本案中,分析如下: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本案中,李世慰、彭振傑为湖南汉业公司董事,周长春以李世慰、彭振傑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先书面请求湖南汉业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但是,在二审询问中,湖南汉业公司明确表示该公司没有工商登记的监事和监事会。周长春虽然主张周益科为湖南汉业公司监事,但这一事实已为另案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否定,湖南汉业公司明确否认周益科为公司监事,周长春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否定另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从以上事实来看,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湖南汉业公司设立了监事会或监事,周长春对该公司董事李世慰、彭振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客观上无法完成。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庄士中国公司不属于湖南汉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湖南汉业公司未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周长春针对庄士中国公司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向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提出,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由李世慰(董事长)、彭振傑、庄学农、李美心、周长春组成。除周长春以外,湖南汉业公司其他四名董事会成员均为庄士中国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与庄士中国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基本不存在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对庄士中国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再要求周长春完成对庄士中国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本案系湖南汉业公司股东周长春以庄士中国公司和李世慰、彭振傑为被告代表公司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诉请三原审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周长春主张可以不经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本案诉讼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周长春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1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6月16日

典型判例: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认定意外伤害五则判例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发狂犬病导致死亡,在死亡原因属于被保险人自身疾病或意外伤害难以界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结合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对该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作出认定
2018年1月6日

民商事审判热点难点问题案例参阅集(2017)

114.逾期办证(交房)按日累计违约金何时起算诉讼时效(指导意见+典型判例+理论观点)
2018年1月1日

最高院判例要旨:法院终结再审审查程序12类情形

索引:天津市华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44号;合议庭法官:宋春雨、王渊、胡越;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2017年12月26日

最高院判例:定作人材料返还请求权不罹于诉讼时效

1.在定做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原材料以及工作成果属于定作人所有,定做人请求加工承揽人返还原材料,是对物的请求权,该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017年12月25日

裁判要旨: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四则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苏金水再审中提出因抗诉并未支持金华公司的申诉请求,应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金华公司的观点不应纳入再审范围。
2017年12月22日

公报文书:未履行报批义务致合同未生效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1.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2.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解除的方式应如何认定;3.鞍山财政局应否赔偿标榜公司交易费、保证金利息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2017年12月21日

公报案例:银行卡盗刷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因此,工行新门口支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宋鹏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应先行承担资金损失。本院对工行新门口支行认为宋鹏在未能证明银行导致其密码泄露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16日

公报案例: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可并存

2012年7月8日,安东卫与鑫隆公司签订大管轮聘用合同,约定鑫隆公司招聘安东卫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鑫隆公司负责为安东卫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2017年12月15日

最高院判例: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租赁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

2011年8月18日,银泰公司向中冶公司交付租赁保证金500万元。2013年12月10日,银泰公司催促中冶公司依约交房。2014年8月13日中冶公司向银泰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500万元。
2017年12月11日

最高院判例与论述:执行异议之诉中账户资金的排除执行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无论何种情况,占有即所有,货币进入他人账户,即成为他人的财产,非债清偿人即便是错误清偿也不得以返还原物的理由要求他人返还货币,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2017年11月27日

最高院判例与论述: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根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王光与林荣达之间转让股权的时间为2009年9月,王光因该股权转让纠纷根据生效判决申请原审法院对讼争房产进行查封的时间为2013年6月,此时讼争房产登记在债务人林荣达个人名下。
2017年11月23日

公报案例: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在此情况下,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冯军的减资请求,并且未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既损害江苏博恩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应当对江苏博恩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1月20日

网络购物十一则典型案例裁判意见

除非网络经销商在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交易主体,否则,在消费者与网络经销商就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将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并可选择或同时要求这些主体承担合同责任
2017年11月10日

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典型判例(七)

与红枫公司和东方广场公司之间的房屋交接手续相比较,胡扣锁作为签订了合法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的购房人,对于其所购房屋行使使用、收益权的行为,更能够体现其对案涉房屋的实际占有和支配的债的先履行行为。
2017年11月2日

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典型判例(六)

第三,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仅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不存在产权过户登记的问题。上海民润公司以预售登记对抗王天芳对涉案房屋取得的权利,缺乏充分的依据。
2017年10月31日

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典型判例(五)

海口向海公司于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此后未经注销或重新注册成立,也未发生更名为文昌向海公司和地址迁移到文昌的事实,则仍应在清算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应以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和参加诉讼。
2017年10月26日

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典型判例(四)

16.交付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取得了案涉车辆所有权的,对案涉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017年10月25日

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典型判例(三)

广发银行茂名分行对5-3号撤销裁定不服,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7年10月22日

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典型判例(二)

案例索引:南宁市万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海潮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635号;合议庭法官:刘敏、汪治平、孙祥壮;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2017年10月20日

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典型判例(一)

案例索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与刘玲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30号;合议庭法官:王展飞、毛宜全、张爱珍;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2017年10月19日

典型判例:十一条缔约过失责任裁判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与被告之间基于信赖关系而作出准备缔结运输合同的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当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在缔约过程中免受损害。
2017年10月14日

最高院:货币交付错误也无法阻却执行

华新公司主张其与河北大无缝公司并无业务关系,其向河北大无缝公司的汇款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因该账户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款项无法退回,故其另行向天津大无缝公司支付了合同货款722817.38元。
2017年9月25日

最高法院:股东代表诉讼裁判意见十条

最高法院认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
2017年9月21日

公报案例速递:房型方位与约定相反构成根本违约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张俭华、徐海英与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8月1日解除;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张俭华、徐海英购房款63万元。
2017年9月19日

公报案例速递:饮酒过量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可拒赔

《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主诉记载:“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赵开先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赵青、朱玉芳系赵开先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2017年9月18日

同一律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裁判意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2017年9月6日

最高院二则判例:私章盖章的行为之举证责任分配

综上,李晓薇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担保承诺书》上“李晓薇”印章系伪造并非为其加盖。而且退一步讲,即便并非其亲自所盖,在无证据证明张越所盖的情形下,该盖章行为有效,李晓薇也应为该盖章行为承担责任。
2017年9月5日

最高法院:银行保理案件裁判观点八则

索引: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辖终38号;合议庭法官:杨国香、李振华、张娜;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2017年8月29日

最高法院:诉的客体合并无须当事人同意

裁判要点:我国法律并无诉的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将双方当事人相同的多份合同争议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7年8月26日

公报案例:产品标注瑕疵是否构成欺诈的认定

2010年12月22日,慧远公司取得重庆市食药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渝20100061;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含直接服用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1日。
2017年8月23日

有关共有十条裁判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款项进行控制,并一次性大量取现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该行为属于严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8月7日

最高院判例:储户资金被冒取之责任划分

故积玉桥支行未能尽到对顺凯公司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保密的义务,其柜面人员折角核对的审查方式亦未有效避免损失发生,对案涉款项被骗划并导致顺凯公司损失方面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7月31日

最高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13条裁判意见

对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以及有证据证明原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对其利益造成损害的案外人,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人
2017年7月22日

最高院判例:抵押权人在提出执行异议后能否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行广西分行的起诉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桂立民撤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交行广西分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
2017年7月20日

公报案例: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

首先,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被上诉人王军应当在2009年9月11日偿还借款,如王军未按时还款,则李睿的债权已自该日起遭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李睿应当在2011
2017年7月18日

案外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的,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如果案外人申请再审先是被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7年7月14日

最高院判例六则:对反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
2017年7月7日

最高法院:法院对不提上诉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可不予审查

总结判例要旨,学习法律解释方法,思考裁判思路,实践法的正义。
2017年6月29日

最高法院:有关“重复起诉”10条裁判观点

索引: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72号;合议庭法官:董华、张志弘、苏戈;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2017年6月22日

规劝与希冀:不准离婚判词十四则欣赏

总结判例要旨,学习法律解释方法,思考裁判思路,实践法的正义。
2017年6月9日

最高法院:有关“举证时限”10条裁判观点

索引:枣阳市搏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与湖北成方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971号;合议庭法官:刘崇理、方金刚、刘京川;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2017年6月7日

最高院:夫妻一方的债务加入应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从现有证据来看,华伟明与许洪标并未明确约定该债务系许洪标个人债务,双方亦不存在恶意串通、违法犯罪或明知约定财产等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许洪标对华伟明的债务为其与徐静娟的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6月5日

公报案例:免费体验活动期满后进行收费需经用户同意

元,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工作中存在过失,但并无侵占原告财产的故意,也不存在主观的欺诈故意,对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应予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法
2017年5月24日

公报案例: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年6月30日到期,而张传杰2014年12月10日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到期合同,故张传杰与被上诉人敬豪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4年
2017年5月23日

涉业主委员会案例五则裁判要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017年5月18日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意见11条

1.《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违反该条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合同继续有效也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017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认定公司“人格混同”裁判意见15条

13两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法人,但在组织机构、公司间财产及业务上均有着不同程度的重合,两公司之间已实际成为了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江西嘉维板业有限公司等与江西盈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5月3日

最高院案例:政府未履行招商引资相关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以土地增值为依据计算的预期利益损失,为间接损失,因皇姑区城建局提出异议,且沈阳南华公司未提供新的可供采信的《土地估价报告》,亦未提出评估申请,故无法认定土地增值数额,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4月26日

最新公报案例: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临钢公司在合作前未对矿区位置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便盲目投资,对《合作勘查开发协议》的无效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资金利息损失,故对其上诉主张的约665.33万元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