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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解答 :什么是耕地红线?村民已经占了耕地建房怎么办?
近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就《条例》中“什么是耕地红线?”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问:什么是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是国家为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土地而划定的最低保障线,目前全国划定的红线是18亿亩。按照国家政策,耕地红线土地只能从事农事耕作和农业生产,不能用于建设或其他非农化事项。问:国家保护耕地红线有什么政策?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会议明确“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问:已经占了耕地建房怎么办?按照国家和省市区要求,对现存占用耕地建房按“四个一律”进行处置(各地要求不一致,仅供参考):1、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后乱占耕地动工建房的,一律要从严整治,对占耕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复绿。2、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乱占耕地动工建房,但至发文之日止仍未完工的,一律要停工待处。经劝阻拒不停工的,一律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对占耕在建房屋予以拆除。3、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占耕房屋,一律按现状予以固化,并根据相关政策分类处置。4、从2020年7月3日起,农村在建房屋不管是否占用耕地,一律要停工报审,待批准之后方可恢复建设,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统一受理农村建房联审联批业务。问:村民今后想建房应该怎么办?从2020年7月3日起,所有农村建房需求均要“先审批、后建设”,“未批先建”造成乱占耕地的,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予以拆除。村民拟建房屋申请符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的,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依照程序予以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答复,具体申请事项可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或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咨询办理。问: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对管控农村建房有什么具体责任和义务?各村委会、各村民小组是农村建房的属地管理主体单位,负有最直接的管理责任。各村组干部要把农村建房相关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并按镇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常态化组织摸排管控,及时发现、上报并劝止占耕行为,切实把问题化解在萌芽和初始状态。对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不严不实、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甚至充当“保护伞”或与占耕当事人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问:对政府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村民应该怎么做?已造成乱占耕地建房事实的村民,应全力配合政府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在此过程中,村民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来源: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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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耕地难逃“天眼”追踪,自然资源部印发方案,建立“长牙齿”的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机制
协同推进。耕地卫片监督纳入部自然资源监测体系,统一协调、统筹部署。自然资源监测、国土调查、耕地保护、土地执法、自然资源督察等工作相互衔接,成果共享;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形成合力。三、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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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起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地坚持抓早、抓小,积极处置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特别是今年5月整治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纳入省纪委监委“点题整治”以来,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经研究,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厅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决定对今年5月以来部分地方处理的12个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一、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陈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19年底,陈某违法占用漳浦县绥安镇道周社区0.2亩耕地建设住宅,地上部分于2020年4月份开始建设,已建框架三层半,该案为旧房移位翻建问题,新房在旧房旁边。2020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天地网”动态监测发现该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发地方整改。2021年7月,绥安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拆除了该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二、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刘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8月,刘某违法占用南安市九都镇金圭村0.53亩耕地建设住宅,共建成1栋五层砖混结构房屋。2021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天地网”动态监测发现该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发地方整改。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核实,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函告九都镇政府。6月,九都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拆除了该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三、泉州市惠安县泉州捷创机械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0年12月,泉州捷创机械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惠安县黄塘镇虎窟村6.74亩耕地建设厂房,共建成1栋一层钢结构厂房。2021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天地网”动态监测发现该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发地方整改。惠安县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核实,并将相关线索函告黄塘镇政府。7月,黄塘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拆除了该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四、莆田市荔城区凯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工棚案。2020年6月,凯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荔城区黄石镇七镜村南甫山耕地建设中梁星海臻园房地产项目施工工棚,占用耕地面积1.49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40亩。建设现状为搭盖二层铁皮工棚,用于项目施工办公使用。2021年1月,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天地网”动态监测发现该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发地方整改。荔城区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核查,现场制止并发放《责令停建通知书》,违法线索上传至市“两违”治理平台。3月10日,荔城区自然资源局将该违法用地行为移交荔城区治违办处置。5月10日,该公司自行拆除清理违法占地上建筑物并恢复种植条件。目前,土地已复耕。五、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崇福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建设村委会办公楼案。2020年12月,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崇福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0.26亩耕地建设1座框架结构二层村委会办公楼。2021年1月,涵江区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当即予以制止,函告萩芦镇政府要求按“两违”规定组织拆除建筑物并恢复耕作条件。5月,萩芦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拆除了该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六、三明市清流县长校镇谢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地基案。2021年3月,谢某违法占用清流县长校镇下谢村0.14亩耕地建设房屋,现状为完成地基建设。2021年4月,长校镇人民政府通过自行摸排发现该违法行为。5月,长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拆除了该违法建设地基。目前,土地已完成复耕。七、三明市尤溪县联合镇姜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8月,姜某违法占用尤溪县联合镇联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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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被强拆后的损失赔偿标准
【裁判要点】关于涉案房屋损失的赔偿标准,当事人的涉案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规划手续,法院以当地相关规定中此类房屋的补偿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房价上涨、房屋拆除后当事人一直未能取得赔偿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适当幅度的上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也参考了对有完整手续房屋的补偿标准,原审认定并无不当。【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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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为违法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21年07月09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就鼓励和支持原籍农村人才返乡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相关建议作出答复。答复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妥善推动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居住问题。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冯淑玲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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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农业农村部2021年8月1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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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以来,重要执法法律规范及文件汇总
汇总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以来,重要农业执法法律规范及文件,仅收录主动公开(点击文件名称阅读全文)▼▼▼1.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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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农业农村部2021年8月1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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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出重拳!石家庄又一批房地产违法犯罪案件被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决策部署,强力推进烂尾楼项目整治工作,全市政法机关持续加大对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惩治力度,全面助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日前,我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新华区尚嘉苑项目、裕华区汇通天下(华美嘉苑)项目和东方盛世城项目、长安区九号公馆、西湖一品和翡翠家园项目、桥西区君晓家园项目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核查调查。尚嘉苑项目开发商石家庄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已追缴涉案资金165万元,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73户。汇通天下(华美嘉苑)项目开发商河北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已依法对其名下房产、商铺、车辆及该公司未售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正在进一步核查。东方盛世城项目开发商河北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某某、股东陶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股东任某被另案羁押,目前正在对涉案资金进行核查调查。九号公馆项目系河北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开发权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实施诈骗,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追缴违法所得500万元。西湖一品和翡翠家园项目开发商河北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办非法经营案件过程中,发现焦某还涉嫌职务侵占罪,正在进一步侦查调查。君晓家园项目开发商河北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会计林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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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自然资源部对省政府非法批准征收土地不查处的,是否属于不作为?
【实用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同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征收人要求自然资源部履行查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收土地行为的法定职责,实质上是要求自然资源部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关系履行对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职责,由此引发之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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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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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的形式审查到底应该如何拿捏为好?弄不好,要追责!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