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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关注--农业环境科学】来源:《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8年8期作者:李海东,高媛赟,燕守广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摘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被认为是影响区域生态安全的第一大诱因。多年来,由于"有矿快挖,有水快流"经济发展政策的惯性作用,矿产资源开发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严重的流域/区域生态功能破坏。以长江经济带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例,结合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在分析矿山分布及其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矿山生态修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对策,以期科学制定不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的目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重建-区域生态功能修复,为区域生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具体建议包括建立涵盖生态环境全要素的矿山生态修复监管机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损害与功能修复技术研发,研究制定矿山生态修复国家标准。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在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加重、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有效手段。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被认为是影响区域生态安全的第一大诱因。长期以来,矿产资源开发有力促进了我国区域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但也产生了严重的矿山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受到威胁。长江经济带是我国的经济重心和发展活力所在,矿产资源丰富。2017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退化区修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生态保护红线不仅是一条空间界线,也是实施严格源头保护的制度设计。目前,政府和学界从概念、类型、管控措施等方面开展了很多有益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取得了一些有影响力的成果。然而,如何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的要求,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区特别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有效监管,是我国生态环境重大问题决策支持亟待解决的问题。污染治理、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是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为此,笔者针对当前长江流域整体性保护不足、生态系统破碎化、生态服务功能仍呈退化趋势等问题,在调查与评估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监管现状及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安徽、江西、湖北、重庆、四川等省(市)矿山生态环境损害与修复监管的专题调研与分析,以长江经济带为例,探析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典型生态保护红线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对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