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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被查

政和县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庄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福建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庄宏简历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庄宏,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福建惠安人(福建南平出生),大学学历,1992年2月参加工作,200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任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2013年5月至2016年7月,任南平市延平区监察局副局长;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南平市延平区纪委副书记;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任南平市延平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任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代理主任;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任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任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延伸阅读: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蔡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泉州市洛江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蔡涛简历蔡涛,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福建莆田人,大学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4月至2008年11月,历任泉州市土地监察大队科员、副队长,泉州市土地监察支队副科长,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2008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局长;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任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任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2022年2月至今,任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来源:刺桐清风、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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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房贷未还清,对外出借款项合法吗?

在还有车贷、房贷未还清的情况下向朋友出借资金该行为是“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吗?该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呢?案情简介2020年7月,林某向方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林某向方某现金借款60万元,借期180天。贾某晶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并与方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条下方记载了收款账户,系贾某晶名下的账户。当日,方某向上述账户转账60万元,林某、贾某晶共同向方某出具了60万元的收条。此后贾某晶陆续向方某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9月,共计支付合计23000元。后林某、贾某晶未按约定还款,方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林某称方某自身的车贷、房贷没有偿还完毕,不具备出借60万元借款的经济能力,其出借款项大多是从银行转贷而来的资金,其存在高利转贷情形。贾某晶则认为,其仅为保证人,并非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方某出借款项的行为是否无效?林某与贾某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系贾某晶,贾某晶应当向方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林某作为借款人向方某出具借条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方某按照约定向借条中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林某应当按照约定向方某偿还借款。林某、贾某晶称方某出借款项时即知道实际借款人系贾某晶,但根据双方的通话录音内容可以认定方某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情,且其向贾某晶的银行账户转账系基于借条中的约定,不能推定方某自始知道实际借款人系贾某晶。借条及《借款抵押合同》中并未记载利息,方某未能举证证明林某对利息的口头约定系明知且同意的,故法院对方某要求林某支付利息的诉请未予支持。关于方某出借资金的来源问题。方某自述出借款项时尚有房贷、车贷未偿还完毕。对此法院认为,房贷、车贷等长期消费贷款不应认定为“套贷”,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在审理过程中,方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出借款项前的经营流水以及银行存款凭证,足以认定方某具备出借能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方某的出借资金直接来源于银行贷款,故法院对林某关于方某贷款转贷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某、贾某晶承担还款责任。林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也予以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无效。那么如何认定出借的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要区分情况来看:一是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比如套取信用卡额度转借他人的行为即属于此类情况。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要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出借人虽有尚未偿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为系套贷。例如,车贷、房贷等类型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贷款人未直接实施套取资金的行为,因此,不能仅以出借人尚未归还贷款直接认定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行为,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金融贷款与出借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进一步审查。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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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出版问: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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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因为庭审时的一个电话,一名律师被法院罚款

近日,一名律师因在法庭上作伪证,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雷某、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执业律师蔡某作为上诉人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期间,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要求蔡某接通上诉人雷某电话,以便对雷某本人进行询问。蔡某拨通“雷某”的电话,对方应答时自称是雷某。但被上诉人陈某当庭指出,接电话的不是雷某。法庭对蔡某训诫后,蔡某接通另一个电话,经法院核实及陈某认可,才确认此次应答人为雷某。在法官说明事情原委后,雷某明确否认先前接通电话。此时,律师蔡某承认首次接通电话的并非雷某本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司法程序,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案中,蔡某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但蔡某在法庭中谎称应答人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蔡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后,法院依法将该情况反馈给司法部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新疆法治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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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披露!被拿下的公安局局长,曾帮助他人开武装押运公司

9月2日,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关于8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其中包括:贵州省公安厅原巡视员周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问题,部分细节为官方首次披露。通报显示,2004年至2018年,周云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安顺开办车辆检测站和武装押运公司、经营驾校,以及房地产项目消防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周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6月,周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公开资料显示,周云,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江西樟树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工程硕士。他曾长期任职贵州省公安厅,历任政治部综合处副处长、政治部秘书处副处长、禁毒工作总队政委等职。2004年任安顺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2009年任安顺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2016年11月任贵州省公安厅巡视员,2017年6月被免职。周云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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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借条、欠条、收条(范本)|2024转需收藏

借条、欠条、收条是民间借贷中三种最常用的字据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那么到底该如何正确起草才能尽量避免风险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用模板~一起来看看吧我是借条↓↓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0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0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0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14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是收条↓↓01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02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03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注意:收条要求将所收到的物品、钱款的具体数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规格式样等说明,同时还要写清是从谁那儿收的。收条的落款要求经手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而不能仅仅有个单位的名称。收条不能涂改,欠款数目也要大写。我是欠条↓↓注意:“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如果出具的是“欠条”并不一定表明两者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大家都学会了吗?转发收藏这三份字据模板~让自己的钱更安全!来源:素材来源:法律卫士APP,文章摘自微信公号“江西法院”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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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首发!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24个案例

本文来源于“泰执”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信、网络新闻编者注: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扩大被执行主体数量、增加被执行财产范围、破解执行难题、维护胜诉权益的有力措施,但这种追加不能任意为之,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本文将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的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24个案例分享给大家,以期学以致用,共同破解执行难。案例一: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追加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之情形,依照本条,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被执行人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体为被执行人之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业的现任合伙人及“以协议签订时间”(债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而应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责任之已退伙合伙人;三是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对被执行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清偿之状态。案例三: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在公司未能清偿执行债务且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例四:《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被执行人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规定了其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被执行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当前没有明确规定。因被执行人作为一审被告或第三人,依法享有抗辩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其认为一审判决侵害其权利时,其上诉权利不应被剥夺。故在当前未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允许被执行人提起上诉。
9月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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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一审二审、检方抗诉、高院再审:怀孕女工被辞退合法(注意要点)

一审再查明,案外人上海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出具退工证明,证明周小妹自2013年12月9日进入该公司,于2014年6月退工、退保,在公司财务部担任总账会计一职,在职期间表现良好。
9月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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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长出轨女辅警,被降为普通民警!

据澎湃新闻消息,云南红河州泸西县公安局副局长余某婚内出轨女辅警,被撤销副局长职务,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为普通民警。公众号:LBS-SIR澎湃新闻称,近日,云南红河州泸西县24岁女子小梦(化名)举报称,该县公安局副局长余某婚内出轨。
9月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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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不相瞒,我做律师一个月收入,可能是你一年的工资 ”

如果说刑事诉讼如同一片海洋,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海洋中驾舟冲浪的航海人,刑法就是行驶的游戏规则,刑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是海洋中的暗礁涌流。如果要在风浪中学会游泳,就一定要学会刑事辩护技能。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2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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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教师节收6.16元巧克力被开除,法院判了!

一起因教师节礼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近日尘埃落定。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峡幼儿园前园长王某仙(化名)因在2023年教师节前夕“收受”学生一盒价值6.16元的巧克力,被幼儿园认定违反教育部印发的教监【2014】4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作出开除处理。王某仙对此不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一审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判决幼儿园败诉。法院认为,王某仙收受的巧克力价值较小,且是小朋友出于喜爱和尊敬而赠送,不宜定性为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同时,在双方未能就调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幼儿园未给予改正机会便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够审慎,认定幼儿园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然而,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央广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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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天降遗产”,​养老送终的继女却无所得,法院判决合理不合理?

23年没有来往声称和老人已无亲情的继子意外获得法院判决继承35%而在身边生活了十几年为老人养老送终的继女却没有分得一分一毫这笔“天降遗产”看懵许多人许多网友直呼太离谱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9月2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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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曾任高院办公室副主任、中院院长等职的他已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来源:藏蓝驿站据“安徽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韵声赴合肥市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该消息显示,张韵声已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张韵声简历张韵声,男,汉族,1964年2月生,黑龙江五常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09—1985.07,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1985.07—1988.10,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书记员1988.10—1990.12,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副科级助理审判员1990.12—1994.06,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正科级助理审判员1994.06—1995.07,海南省高级法院正科级助理审判员1995.07—1996.08,海南省高级法院正科级助理审判员、院长秘书1996.08—1998.05,海南省高级法院副处级审判员、院长秘书1998.05—1999.06,海南省高级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审判员1999.06—2001.12,海南省高级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审判员(其间:1999.08—2001.12,在海口市中级法院挂职锻炼任副院长)(1998.09—2000.02,中国政法大学经济专业学习)2001.12—2003.05,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正处级)2003.05—2003.07,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2001.09—2003.0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习)2003.07—2003.09,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2003.09—2007.09,海南省海口市法制局局长(其间:2003.09—2006.0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学习)2007.09—2008.06,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院长2008.06—2011.09,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院长,海口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1.09—2012.05,海南省三亚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2012.05—2015.11,海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2015.11—2017.04,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5.09—2016.01,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17.04—2017.05,海南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7.05—2018.05,海南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2018.05一2018.06,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2018.06一2018.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8.10一2020.12,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自治区法学会会长2020.12一2021.06,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1.06一2022.11,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2022.11一2024.01,安徽省委常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2024.01一2024.03,安徽省委常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法学会会长[2][3][4]2024.03一2024.04,安徽省委常委、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法学会会长2024.04一2024.08,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委秘书长,省法学会会长2024.08,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日 上午 10:16
社会

接连两次被抓!这对情侣,双双获刑

8月30日广西边检总站对外通报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捣毁一个特大跨国偷渡团伙共抓获组织运送者62人查获偷渡者49批139人捣毁中转窝点12个查扣涉案车辆32辆追缴涉案资金11万余元2022年5月初该支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前科人员吴某涉嫌组织偷渡随即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侦查先后抓获偷渡者18批63人运送司机4批9人民警抓获偷渡者经过摸排专案组发现黄某纠集了包括吴某在内的一批前科人员形成了盘踞于边境地区的组织偷渡团伙民警查获用于运送偷渡者的摩托车每次作案时首先由境外“蛇头”组织招募者在国内各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所谓的“高薪招聘”信息吸引他人与其联系当有人“上钩”后再由以王某红为首的偷渡团伙组织运送偷渡者从外省到防城港市集中转交给黄某黄某则安排团伙成员伺机运送偷渡者出境偷渡者在山中的藏匿窝点之一2022年12月7日民警先后将黄某、吴某抓获现场扣押涉案赃款3.4万余元查扣银行卡8张最终,黄某、吴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专案组打掉以黄某、王某红为首的组织偷渡犯罪团伙切断从中国内地经广西东兴市跨境延伸至境外的陆路偷渡通道对“蛇头”黄某进行审讯在该案中一对小情侣的遭遇也令人哭笑不得26岁的小刘(化名)在高中肄业后就外出打工2022年8月一个朋友通过微信联系他对方自称在国外打工让小刘过去“跟他混”全程费用都由公司负责到那边后每月工资有2、3万元而且工作非常轻松主要是打打字就可以了他在对方的安排下带着女友从外省辗转来到东兴市在伺机偷渡时被民警抓获被取保候审后小刘和女友又再次联系对方对方说还可以继续安排偷渡而且承诺到境外后会补偿他们每人1万元2人再次企图偷渡又被民警抓获后来小刘和女友都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各处罚金6千元“我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在国外轻松挣大钱这就是一个谎言。”刑满释放后小刘懊悔地说截至目前该案共有11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9年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5千元至6万元不等37人被行政处罚警惕高薪陷阱避免务工骗局!声明: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八桂国门,在此致谢!z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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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一女检察官网络举报背后:一桩撤销离婚登记之诉

近日,四川乐山一名女检察官通过网络实名举报法检系统多人枉法,引发关注。9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方了解发现,该举报背后牵涉一起撤销离婚登记行政案。据当事女检察官刘某某发布的视频自述,前夫何某某与自己登记离婚,半年多后何某某因病去世,后来她发现前夫隐瞒了患精神疾病的情形,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证。该案经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其再审申请。同时,刘某某申请了检察监督,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听证后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前夫已经去世,刘某某为何坚持要求撤销离婚证?9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多次电话或短信联系当事人刘某某,但其均未接受采访。当晚,刘某某仅回复短信表示,非常感谢关心。知情人表示,何某某之女小何与刘某某之间还有一桩民事案件。何某某去世后,小何要求刘某某返还何某某名下的三辆汽车。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举报人:前夫去世后发现其系精神病人
9月2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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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侦局:请所有职工、干部、民警、辅警、网格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等予以转发!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为进一步扩大反诈宣传覆盖面,提高广大群众防骗意识,国家反诈中心制作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向广大人民群众介绍了十种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揭批了诈骗犯罪手法、文末有防骗神器,同时进行了防骗提示。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
9月2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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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出法官员额:先后两次接受申请人宴请、三次接受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宴请等!

来源:风正巴渝为持续深化作风建设,严查严处违规吃喝问题,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坚决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现将6起违规吃喝典型问题通报如下。1、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原副书记王万洪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4年至2022年,王万洪多次在生日、节日期间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多次携家属参加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国内外旅游,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承担;长期在私营企业主办公室赌博。王万洪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渝北区玉峰山镇党委原书记唐先文接受下级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8年至2023年,唐先文多次接受镇村干部安排的宴请;长期邀约镇村干部和私营企业主吃喝并在酒后赌博;多次收受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唐先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3、合川区水利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陈丙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20年至2021年,陈丙安先后多次在私营企业主别墅等地接受宴请,并在区水利局下属单位食堂单独设立茶室和包间供其私人使用。2019年至2022年,陈丙安及其家属先后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相关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承担;多次收受私营企业主礼金、名贵中草药和高档白酒等礼品。陈丙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4、涪陵区龙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党支部书记、主任张小建接受下级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套取公款吃喝等问题。2019年至2022年,张小建带领班子成员、工作人员等20余人多次在年终考核结束后接受辖区乡村医生共同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由乡村医生分摊;多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和辖区乡村医生吃喝,相关费用由违规套取的公款支付;安排并参与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收受新入职工作人员赠送的高档白酒。张小建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5、綦江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黄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8年至2022年,黄化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先后两次接受申请人宴请、三次接受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宴请。黄化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出法官员额。6、万州区太白街道青羊宫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何先平设立“小金库”组织违规吃喝等问题。2020年11月,何先平提议并决定将社区收取的部分共建费不入账纳入“小金库”管理。2021年至2023年,何先平使用“小金库”资金多次以团年、饯行等名义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吃喝并发放津补贴及福利,多次支付时任太白街道政法书记周钺私人餐费并向其赠送礼金。何先平、周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6起问题,有的肆无忌惮“吃老板”,有的变着法子“吃下级”,有的隐形变异“吃食堂”,有的“精致”走账“吃公款”,有的吃完“原告”吃“被告”,有的私设“小金库”大肆吃喝,以饭为局、以酒为媒,大搞团团伙伙、利益勾兑。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薄,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自重自省,自觉摒弃“小节论”“影响发展论”“行业特殊论”等错误思想,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紧盯违规吃喝这个顽瘴痼疾,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整治。各级“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发挥“头雁效应”,自觉在遵规守纪方面走在前、作表率、树标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持续纠治违规吃喝问题,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贯通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聚焦关键少数、紧盯关键节点、突出关键领域,加大监督执纪执法力度,对顶风吃喝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风腐问题同查同治,坚决斩断由风及腐链条,不断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以高质量清廉建设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让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更加风清气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日 上午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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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承揽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活动中常有第三方参与辅助工作的情形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该由谁对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案情简介A公司系B公司长期商业合作伙伴,多次为B公司提供吊装设备服务。2023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报价单》《相关方行为要求告知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确定B公司租用A公司吊车、叉车及吊装平台,负责将4台自动化一体机吊装到二楼车间定位。施工前,A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签署《施工安全承诺书》,并指派A公司监事赵某参加了B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不料,在吊装过程中,一台自动检测机从起重机搭载设备的辅助平台脱落坠地,受损严重。林某确认设备脱落系因吊装操作过程速度过快,中途又发生停顿抖动,从而导致设备从辅助平台脱落。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产生分歧。B公司认为,A公司在承揽吊装工作过程中,违反协议约定,导致设备损坏,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A公司则认为,现场吊装的吊机非其所有,操作员也非其员工,涉案设备的损坏与其毫不相关。双方争执不下,B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设备赔偿款。法院审理双方通过报价单形式订立合同,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设备吊装服务,符合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规定的情形,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故B公司与A公司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A公司是否为该次设备吊装的承揽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综合分析判断。首先,该次吊装前,双方签订了《报价单》《相关方行为要求告知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吊装当天,法定代表人林某签订了《施工安全承诺书》,监事赵某参加了B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赵某又与A公司的叉车及叉车司机经登记后进入吊装现场,协调组织吊装工作,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也符合双方一直以来形成的吊装服务模式,足以认定涉案吊车与操作人员由A公司指派作业。B公司主张A公司为本次吊装服务的承揽人有事实依据,予以采信。其次,A公司辩称设备受损系因操作人员操作吊车时过快后又抖动导致,应由吊车所有人、操作员即第三方负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即使设备受损系吊车不当操作造成的,该后果亦应由承揽人A公司承担。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为本次设备吊装的承揽人,其在吊装过程中,未能按约定履行,导致B公司设备受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而A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另寻途径解决。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但并未禁止转承揽。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或者承揽人自行决定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而在转承揽过程中,承揽人应当认真考察第三人的工作能力,合理地选择第三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保证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意即承揽人对工作的完成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承揽人已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现为未及时完成承揽人交给的辅助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约定。第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承揽人应当负责重作、修理、退换,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的,由承揽人负责补齐,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由于第三人的工作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后,承揽人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9月1日 上午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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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刚发生,一律师在法庭上作伪证被罚款1万元!

8月28日,据新疆法治报报道,近日,乌市一名律师因在法庭上作伪证,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雷某、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执业律师蔡某作为上诉人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期间,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要求蔡某接通上诉人雷某电话,以便对雷某本人进行询问。蔡某拨通“雷某”的电话,对方应答时自称是雷某。但被上诉人陈某当庭指出,接电话的不是雷某。法庭对蔡某训诫后,蔡某接通另一个电话,经法院核实及陈某认可,才确认此次应答人为雷某。在法官说明事情原委后,雷某明确否认先前接通电话。此时,律师蔡某承认首次接通电话的并非雷某本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司法程序,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案中,蔡某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但蔡某在法庭中谎称应答人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蔡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后,法院依法将该情况反馈给司法部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日 上午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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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女司机打人”案:行拘10日罚1000元合法吗?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导读:我想大家之所以愤怒,是因为,这个社会的秩序不是随便破坏的,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青岛一女司机逆行殴打正常行驶男子”一事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警方通报发出后,一些网友对此不满,认为处罚轻了。有人称,涉事司机逆行、追尾、打人、骂人、逃逸,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为无物,客观来说,这些情绪可以理解。那么,作为法律类公众号自然要从法律角度看问题:行拘10日罚款1000元是否合法?能否适用于寻衅滋事?围绕这两个问题,我们看看知名法律博主如何评论的。一,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是否合法?微博知名法律博主@林律有话说评论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尚未构成轻伤的,一般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女司机的行为虽然恶劣,但从法律条文来看,青岛警方的处罚决定并非没有依据。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后者则用于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对社会秩序有影响的违法行为。在此事件中,警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程序的。然而,法律虽然有据可依,但很多网友仍感到不满,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遏制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这反映了公众对道路暴力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显现了社会公众在面对法律判决时的一种期望和失望的矛盾心理。二,涉事司机逆行、追尾、打人、骂人、逃逸等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超在其微博@眠-LC评论认为,我们知道刑法有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被打的年轻小伙子伤情可能确实达不到轻伤二级以上,所以,从构成要件上来说,侵犯人身类的罪名可能很难达到。但是,有一个兜底罪名叫“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曾经很火,有一阵子被定该罪的案件很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我国刑法上,如果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溯源,一般认为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而来。该罪是指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等行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有争议的罪名。从积极方面看,该罪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和警示作用。但是,寻衅滋事罪也因为其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一直被以“口袋罪”诟病。一方面,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比如具体犯罪行为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主要靠办案人员的主观认定,容易被滥用和造成选择性追诉。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与其他部分罪名有竞合,比如与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侮辱罪等有可能发生竞合,似乎按其各种表现形式单独适用其他罪名或者制定具体罪名,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六扇门之手评论认为: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这两个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容易交叉,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动机和目的,行为方式,后果和影响这三个方面。从动机和目的来讲,殴打他人是出于报复、争执或者其他个人矛盾纠纷,直接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寻衅滋事则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后者的动机可以与前者一致,比如出于报复心理,但目的是有差别的,前者在于伤害他人身体。而后者目的是通过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从行为方式上来说,殴打他人,是直接伤害对方身体。而寻衅滋事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伤害对方身体的这种行为。即便是伤害对方身体,也有着不针对特定对象伤害的行为特点。换句话说,殴打他人是这个跟我有仇,我要打他。寻衅滋事则是我要打人,这人是谁?和我有没有关系?不重要,反正我要打一个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被伤害的人,或许和行为人完全没有关系,或许确实与行为人认识并有某种矛盾。但结合行为模式分析判断一个人行为真实的动机与目的,是不难得出结论作出准确定性的。微博知名法律博主@于洋律师评论指出,个人认为:打人女司机的行为情节恶劣,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林律有话说:在这起事件中,公众的愤怒和不满有其合理之处,但我们也需要看到法律的边界和适用。打人女司机的行为的确应受到谴责,但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更有效的处罚和更积极的社会引导,是每一个公民和法律从业者都需要思考的问题。只有当法律、社会道德和公众舆论形成合力,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日 上午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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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男童走失后遗体被找到,重庆警方通报:2名亲属被控制

近日,一则关于重庆3岁男童的寻人启事在网上转发并引发关注。寻人启事显示,孙某某,男,3岁,8月27日17时左右,从龙门镇文圣村走丢,穿的白色套装、蓝色拖鞋。监控显示最后出现在家附近。家人称附近池塘水都抽干了,也没有找到人。并附上了孙某某的照片。8月29日,文圣村委会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已经找到了孙某某,但是人不在了。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结果还没出来。“在一个垃圾场里找到了,人已经转移到殡仪馆了。”8月31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发布通报:来源
9月1日 上午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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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逆行路虎女司机殴打的男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太满意警方公布的处罚

来源:九派新闻日前,青岛一名女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不成,殴打对向正常行驶司机,致其口鼻出血。当地警方通报:女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8月23日,被打男子林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仍住院治疗,头晕恶心,花费四千余元,“我不考虑和解,会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维权。”视频显示,女子追尾后与带有“交通疏导”字样红袖套的工作人员争执,推搡对方。之后她朝一名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撒气,对其辱骂,猛击其面部,致其口鼻流血。有多人上前劝阻,女子未住手,仍大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女子踹了对方的车辆,并驾车离开。视频全程男子被打未还手。以下是与林先生的对话。描述一下事情经过?林先生:事发青山渔村景观台拐弯20米处,现在是旅游旺季,这里经常堵车。女子一路逆行,冲上来,我差点没刹住车。一开始她按了喇叭,想插到旁边车道,我也按喇叭,却看见她在车里骂骂咧咧,我就上火了,没有让她。如果她当时好好跟我说,我肯定会让。在拍视频之前,她已经下车骂我,并殴打我的头部、脸部和颈部,拍打我的手机。当时我觉得无所谓,也没想过报警。她回车上之后,交通疏导人员过来劝阻,问她为什么要逆行。她与工作人员争吵,推搡对方,又在倒车时与前方的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接下来的事情被旁边一位游客拍到,就是网传视频里那样。我被打出血后有点忍不了,想下车找她,拍视频的小伙劝我不要动手,我也在劝说下恢复冷静。当时双向车都堵在一起,造成大拥堵。涉事女子开车离开后,警方找到了她。伤势如何?林先生:对方主要殴打我头部,我现在还是头痛恶心,经常性呕吐,头晕,正在住院治疗。为何一直没还手?林先生:首先对方是女人,其次我车上坐着民宿客人,有孩子。而且我是一名退伍军人,不可能跟她计较。这事给游客的孩子也吓着了,客人关心我,我说没事,得先把客人安抚好。事发后跟对方有没有联系?林先生:没有见过面,警方问我处理意见的时候,我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希望严肃处理,所以对方和家人没有赔偿道歉。目前已花四千元左右医疗费,自己承担。关于对方信息不太清楚,没有过问,对交通责任方面认定也暂不清楚。对警方处理结果满意吗,有何诉求?林先生:不太满意警方公布的处罚,我已申请伤情鉴定,结果还没出来。我会继续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想给自己和关心我的人一个交代。毕竟最近很多人在支持鼓励我,关心我的伤情,很感动,我的父母也很气愤,很心疼,我也相信青岛警方会作出公正处罚。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日 上午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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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刚刚!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被查!

8月3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山西省朔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李锦,男,汉族,1955年12月生,朔州市朔城区人,大学学历,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参加工作后任朔县神头联区教师、贾庄公社秘书、朔县县委组织部干事、朔县滋润公社干部、暖崖公社秘书;1983年任朔县沙塄河公社副书记;1983年12月入雁北师专中文系读书;1985年任朔县政研室、县委办副主任;1990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厅综合科副科长、科长;1992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厅副主任;1994年任中共朔州市委政研室主任;1996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1999年任朔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03年任中共怀仁县委副书记、县长;2004年任中共怀仁县委书记;2008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2009年7月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主持山阴县委工作)。2016年6月17日上午,朔州市委政法委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宣布省委和市委决定,王黎明同志担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锦不再担任朔州市委常委委员和政法委书记职务。延伸阅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9月1日 上午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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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打人路虎女是某单位副主任?官方回应

8月30日,网传青岛逆行插队追尾并打人的女子为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运行服务中心副主任。针对此事,中青网从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处获悉,该消息为假消息,已报警处理。据此前报道,8月28日,在青岛崂山风景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的女司机试图逆行插队,未能成功后追尾了前方的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对男司机进行了激烈的辱骂,并猛击男司机的面部,导致男司机口鼻流血,但男司机并未还手。女司机还挑衅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这名女司机便驾车逃离了现场。据山东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微信公众号“崂山公安”消息,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29日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王某查获。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来源|观察者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1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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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伤残鉴定后意外死亡,残疾赔偿金如何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伤残鉴定不久后受害人因故去世,残疾赔偿金该如何认定?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蓬莱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1日,李某驾驶普通小型客车,沿金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因车祸致伤头部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不久后王某因故去世,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已经死亡,其残疾赔偿金仅能按照定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期间约一年计算。但王某的子女认为残疾赔偿金是一种法定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二十年计算,不能随意做出调整,遂诉至蓬莱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影响二十年赔偿年限的因素只有两个,一是受害人定残时的实际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或七十五周岁以上,二是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除此之外,二十年赔偿年限不作变动,并不因受害人劳动能力或者存活年限的变动而改变,即不管被侵权人实际存活多长时间,其残疾赔偿金只按照二十年计算。因此,本案应该选择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法官说法该案中,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因为后期被侵权人的意外身亡而抹杀,这样才能一方面体现对被侵权人损失的修复,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对侵权人的惩罚。从社会价值层面来说,侵权人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才能体现个案的公正。倘若因为被侵权人的自杀身亡,侵权人却可以减少赔偿数额,将残疾赔偿金调整为仅仅计算至死亡之日,对王某及其家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此可能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也无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从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上来说更应该选择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8月31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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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再次确认!未足额缴社保致员工工伤待遇降低,赔差额!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赔偿责任关键词:民事劳动争议
8月31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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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2024法院这样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的规定。【条文理解】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然,也不能排除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如果父母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所有。综上,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夫妻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姻关系缔结前当事人双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有制,依本条款所述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继承、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以外,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从《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的立法精神看,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该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特有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也确实存在大量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而出资时,因与儿媳或女婿关系不睦,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愿意由自己的子女与儿媳或者女婿共有的情况。因此,即使当事人双方结婚后,各方的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而出资,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的,该出资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综上,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者他人所有。这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一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是否有过错不应作为认定财产分配的依据,因为《民法典》在离婚标准问题上采用的是破裂主义,已经不再采纳过错主义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上的一致做法。【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的处理【首付款】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一种情形是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此时,根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身份不同,可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父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结婚登记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在子女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离婚时,得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二是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双方子女名下。此时,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婚前,则可适用本解释的第78条进行处理。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第29条第2款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和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是借贷而非赠与。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性质。一旦涉诉,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当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子女婚姻有变或者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对此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首先,借贷关系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通过赠与方式放弃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均有规定。此次清理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总体上,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为此,我们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了重新表述。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3.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本解释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4.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来源:《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
8月31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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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律师一个月多少钱?” “四万多一点”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8月31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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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嫌邻居太吵报警,谁知警方调查后,邻居竟全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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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上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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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原副院长部分受贿、行贿细节获披露:退休后,为了帮两名被告人能被判处缓刑,他先后收了95万!

来源:今日打虎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吕某、侯某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披露了已落马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谭育才的部分受贿和行贿细节。谭育才于2019年1月退休,2021年5月10日宣布被查。个人简历,谭育才,蒙古族,1958年12月出生,赤峰市宁城县人,1977年5月参加工作,早年先后在宁城县石佛西三家小学、赤峰实验小学任教,1983年10月进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2008年8月任赤峰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副处级),2009年1月明确为正处级副院长,直至2019年1月退休。判决书披露,被告人吕某某,1961年12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经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被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男,1961年2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捕前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经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被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在涉嫌挪用公款案审理期间,为了能被判处缓刑,请托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某(已判决)给予帮助,被告人吕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附近、松山区××楼附近各送给谭某(已判决)30万元现金,合计60万元。被告人侯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九天国际酒店附近送给谭某(已判决)10万元现金。其后,谭某(已判决)分别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领导和案件承办人打招呼请求对吕某某、侯某某判处缓刑。2020年12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2021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为表示感谢,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谭某家中送给谭某5万元现金作为感谢。知情人士透露,上述所说谭某,即赤峰中院原副院长谭育才,收受以上贿赂时已退休在家。判决书还披露,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22年4月1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2021)内0502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谭某利用影响力收受王某1、吕某某、侯某某95万元,向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刑事庭庭长李某2行贿的10万元事实。据谭育才的证言,2020年9月份,吕某某、侯某某因挪用公款被立案并拘留,吕某某的妻子李某1、侯某某的妻子王某1找他帮忙,他通过找人打招呼,吕某某、侯某某被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他又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打招呼从轻判处。为此,吕某某分3次共给他65万元人民币。侯某某及其妻子先后两次共给他30万元人民币。据时任元宝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的证言,谭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对吕某某、侯某某案件照顾后,他没有给承办人和分管检察长打招呼。即使谭某不跟他说这件事,取保候审也是可以定的。因为纪委监委移送的时候就有取保候审的建议,同时这俩人一个有心脏病另一个符合国家六稳六保的政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据时任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证言,谭某找他让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吕某某、侯某某缓刑并送给他现金,但是他没有收。审委会讨论时他同意了缓刑意见,其同意缓刑意见与谭某有关系。据时任元宝山区法院刑事庭庭长的证言,吕某某、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案子由检察机关移送到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后由她承办。谭某给她打电话询问案情,问她能不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判缓刑,她答复需要请示汇报。2020年11月份左右,谭某向她询问了吕某某、侯某某的案情后,给她10万元现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有关规定,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4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中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侯某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0日 下午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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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满足了市场多元融资需求,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但与正规融资渠道相比,民间借贷缺乏监管,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性日益加大。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结一起借款人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以及担保人责任问题加以提示。案情回顾2021年10月11日,毕某因经营生意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李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给毕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了100万元借款,李某亦向毕某出具了借条,载明:“我毕某从李某处借得并存到我个人账户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60天,于2022年12月30日归还。”出借人李某、借款人毕某均在借条上签了字。同时,赵某作为保证人也在借条上签字捺印。2022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毕某并没有如期还款。李某经打听得知,毕某因涉嫌刑事诈骗,已经于2021年1月2日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毕某的诈骗行为就包括本案其向李某借的100万元。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李某找到保证人赵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面对李某的催要,赵某并未向李某偿还过任何欠款,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赵某则主张毕某实施诈骗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本案借款100万元也是诈骗案中的一环,李某与毕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从而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也应属无效,因此赵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李某与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中的无效情形,赵某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实际向毕某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赵某为毕某的该笔借款向李某提供保证担保,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李某单独起诉保证人赵某,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支持了李某要求赵某就毕某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首先,关于借款人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由此,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效力并不当然受犯罪与否的影响。存在犯罪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仍有可能有效;不存在犯罪行为,民间借贷也有可能因为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无效。其次,关于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担保人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更多地取决于担保行为本身。而担保合同的相关效力认定,同样要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本金与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的原则,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有过错予以确定。如果担保人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法官提示为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民事主体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均应遵循诚信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诚信履约。法官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谨慎考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注意留存借据、欠条、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注意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利息约定是否合理、是否收取“砍头息”、好处费、服务费等不合理费用,警惕“套路贷”陷阱。保证人在为他人的借贷行为提供保证时,也应尽到审慎义务,不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避免自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向借款人追偿。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0日 下午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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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对没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出异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例索引:雄狮公司与新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8月30日 下午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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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5万!过了司考还多次提起劳动仲裁,法院:属恶意诉讼!

案号:(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基本事实康某称其于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任职机械木工,工资为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6日某家具厂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其独立完成了3000张餐椅,每张餐椅约定单价为19元,合计应付工资为57000元,但某家具厂未支付其上述劳动报酬,康某向本院提交了《计件工资确认书》证明上述事实。林某称康某2018年10月9日上班,自2018年10月17日起原告就没有回来上班,实质上班时间只有3天,也没有交付劳动成果。康某和某家具厂解除劳动关系后,康某向某家具厂主张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某家具厂拒绝支付。康某之后提起仲裁,仲裁未受理。三、康某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5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5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19000元;五、诉讼保全费2232元和鉴定费11040元由被告承担。四、康某提交的《计件工资确认书》载有:“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确认人:林某”。《计件工资确认书》的正文前三行与后三行在文字大小、行间距、字距及书写习惯(对比后三行,前三行均有三个字符的缩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后三行中“货必须做完”同其他文字也存在明显差异。在(2018)粤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林某称确认书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及“货必须做完”“确认人:林某”三部分内容为林某签名时已存在的内容,其余文字是后来被添加上去的。康某称不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林某遂申请对《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内容手写字迹是否同时书写形成及各自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计件工资确认书》中“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成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8年12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1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9年1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晚于“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才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书写形成。康某及林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在(2020)粤2071民初787号案审理过程中,康某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康某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林某的签名也是林某于2018年12月6日签署的。五、林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林某同康某于2018年10月16日有两次通话,第一次通话时间为19时17分,通话时长39秒,通话内容如下:林某:你晚上到我办公室谈,我跟你说嘛什么事。康某:我不会到办公室的。林某:你晚上来不来?康某:晚上我饭还未吃,我在外面。林某:我在办公室等你嘛。康某:一定要今天今天晚上吗?林某:对!康某:今天晚上来不了,明天吧!林某:你明天不用来干活了。(结束)第二次通话时间为19时23分,通话时长2分9秒,通话内容如下:康某:老板,什么事?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地方搞完,想到我厂来搞,是嘛?康某:没想在你厂里搞林某:我跟你说,你要有准备的。康某:谁在搞搞?林某: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你自己要知道我说的话是什么意思!康某:我听不懂你说什么?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康某:你说说我怎么搞搞?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厂做一下,叫别人怎么样,给你付什么东西,去告人家,是不是你啊?康某:……(支支吾吾)林某:是不是你嘛?康某:告人家?哪个老板说的?林某:我不管是哪个老板说,我有那个群的,你要知道。有这个人一进来,他们发出来,是你的名字,也有你的照片,你知道吗?你那个徒弟也是的,你以为呢?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康某:随你便,不来做,工资也要算一下。林某:你把那个字条带过来。康某:早就丢掉了,找不到。你写的那个丢掉了,找不到了。林某:等一下我找到你,别说我不客气啦!找不到?你明天拿过来。(结束)双方均确认录音中提及的“字条”为康某提交的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六、康某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于2016年获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康某先后作为当事人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22件案件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另有6件案件康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中5件案件案由为劳动纠纷和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案件,目前尚有多起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正在中山和江门等地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本院及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就达10件(不含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涉及9家用人单位。部分案件信息如下:1.(2018)粤2071民初1157号案及(2018)粤2071民初1867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2017年12月11日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违法解除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合计18955.4元。2.(2018)月2071民初4442号案,康某主张其于2018年1月21日入职中山市******家具厂,2018年1月26日中山市******家具厂解除了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083元。3.(2018)粤2071民初7669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2月16日入职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正常上班工资差额、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合计29730元。4.(2018)粤2071民特938号案,康某向本院确认其于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要求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其7500元。5.中劳人仲案字第2803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3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2018年4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支付正常加班工资、双休日上班时间工资、晚上加班时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件合计32925元。6.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2018年7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支付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8500元、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2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25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4250元、医疗费1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5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136990元。7.(2018)粤2071民初18897号案,康某称于2018年7月31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约定240/天,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开始上班,2018年8月31日,吉艺轩家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工资。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徐小强(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于2018年6月27日注销,徐小强为其经营者)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工资840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8.(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在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上班,工资计件。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彭国红(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经营者)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工资3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违约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000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90000元。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手写的《劳动关系确认书》,确认书载有:“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木家具厂员工康某工资计件做茶台200张,每张150元,工资共计30000元(叁万元)康某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上班做茶台200张,2018年5月23日200张茶台已完成。确认人彭国红”。确认书除“彭国红”外均是康某所写。六、某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23日,经营者为林某,2018年10月30日注销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是康权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歪曲事实,通过诉讼方式捞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本院评析如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通过分析本院认定的事实,首先可以认定康某近年来在频繁的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每次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都非常短,短者数天,长者数月,且解除劳动关系后均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其次,康某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具有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其对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且善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去收集、保留利己的证据,用于提起仲裁和诉讼,如(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的关键证据《劳动关系确认书》和本案的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在形式、内容上都极为相似。综上,可以推定出康某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及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来牟取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大额经济利益,违背了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恶意诉讼。如果支持其劳动报酬以外的主张,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导致更多的以恶意诉讼方式牟取经济利益的案件产生,不仅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康某应为其不诚信的行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除拖欠的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他不予支持。诚实信用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成熟”。可见当事人在诉讼时负有真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康某存在多次虚假陈述的行为。首先是本案中,康某在庭审中对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进行陈述时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其在(2018)月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否认《计件工资确认书》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但经过鉴定后,康某在(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案审理过程中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一部分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因此,在第一次庭审中康某存在虚假陈述。其次,在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中,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但在(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康某又称其和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的劳动关系存续至至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17日至5月23日这一时间段,康某不可能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同样可以认定康某在其中一个案件的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综上,康某在本案以及之前的案件中存在多次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为其虚假陈述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本院谨慎采信其所提交的证据,对其所做的对其有利的陈述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高度存疑,如其所做的陈述无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林某不予确认,本院将不予采信。对于康某的入职时间,康某主张是2018年9月3日,依据就是《计件工资确认书》,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认为“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为同时书写,但同时书写亦有先后顺序,而《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在外观形式上同前面的文字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双方的陈述、康某的诚信度及其他证据本院认可林某的陈述,即林某在签名时并无“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这一部分内容,因此不能通过《计件工资确认书》确定康某的入职日期是2018年9月3日。综上,在双方都未能充分证实康某入职日期的情况下,本院不认可康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的主张,与之相反,本院采信林某的陈述,即康某于2018年10月9日入职某家具厂。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康某主张的离职时间是2018年12月6日,林某主张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6日,康某依据是《计件工资确认书》中“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但康某自认上述内容为自己所书写,鉴定意见已认为上述内容形成时间晚于林某签名时间;再者,康某和林某在2018年10月16日电话通话时已经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出现“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等语句,根据生活常理,在此种情况下,林某已不可能在继续允许康某在某家具厂工作,康某也不可能继续前往某家具厂工作,因此本院认定双方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6日,共计8天。林某主张康某的工作时间为3天,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关于康某的工资。双方均未能举证康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成果,而康某在8天的工作时间内独自完成5000张椅子的制作明显不合常理,因此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公平起见,本院调整为采用计时工资的计酬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康某的岗位是机械木工,因此本院采用《2017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的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和木材制品(家具)制作类别的“机械木工”的月薪中位数4445元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综上,康某的工资应为1185.33元(8天×4445元/30天)。综上所述,除康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余诉求予以驳回。判决如下:一、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康某支付工资1185.33元;二、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0日 下午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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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原副院长、司法局原局长被判:为帮某律所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收受贿赂30余万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无锡市司法局原局长刘亚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审理。经查,刘亚军在担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无锡市司法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69万元;滥用职权,安排下属单位高价购买办公用房,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无锡市纪委监委坚持“三不”一体推进,以查处刘亚军案为契机,把严惩腐败和严密制度、严肃教育紧密结合,通过以案促改,整治违规过问插手案件、任职回避执行不严乱象,强化以案为鉴,增强政法干部廉洁执法思想自觉,坚决杜绝以权谋私、靠案吃案。“他出事,既在意料之外,也是必然结果”“我的行为给司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我违背了入党誓词,我知罪、悔罪……”昨日,刘亚军职务犯罪案件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到举证质证、辩论,再到被告人最后陈述,无锡市司法局33名党员干部第一时间通过录像回放观看了案件庭审全过程。“看到曾经的领导站在被告席上,心里五味杂陈。这一次,我真真切切体会到了‘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今后一定要时时警醒自己,秉公用权,守住底线。”庭审结束,无锡市司法局公证和司法鉴定管理处干部唐慧刚深有感触。“刘亚军行事比较霸道,常宣称‘没有我办不成的事’,在本地政法圈中很多人都知道。他出事,既在意料之外,也是必然结果。”无锡市司法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许庆安说,“他的教训太深刻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2012年,某拍卖公司负责人甄某请托时任无锡市司法局局长刘亚军处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一开始,刘亚军婉言拒绝,直至甄某奉上数万元现金后,其才装模作样地拿起案件材料“研究”,并向该案主审法官打听案情。后该案二审判决败诉,在收受甄某所送的9万元现金后,刘亚军又积极协调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推进抗诉事宜,促使该案改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只要是他管理范围内的事,一定会想方设法‘捞一笔’。”办案人员王义纯介绍,在任市司法局局长期间,刘亚军紧盯“优秀律所评选”“改选律师协会监事长”等事宜,大搞权钱交易。在接受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某请托后,刘亚军积极协调,为该律所争取申报评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资格,并在评选考察过程中,多次为其站台、拉关系,使该律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共收受曹某所送贿赂30余万元。此外,刘亚军利用评选监事会人选的职务便利,帮助费某当选律师协会监事长,并收受“好处费”。其还以介绍案源为由,收受律师秦某的巨额贿赂,其中单笔可达20万元。“除了现金,刘亚军喜好玉石、手表,有时候请他办事,送这些更合他心意。”某相关涉案人说。据了解,刘亚军以“雅好”为名,受“雅贿”之实,共收受玉石挂件167件,工艺品31件,名贵表14块,字画25件等。刘亚军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后,无锡市纪委监委以其为典型,拍摄了《别让“自作聪明”毁了人生》警示教育片,通过深入剖析执法司法腐败的成因、特点和规律,分级分层召开政法系统警示教育大会,引导全市政法干警遵规守纪,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刘亚军的忏悔书中,有一部分内容较为特别——《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这份刘亚军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书写的材料,既梳理了司法系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查处刘亚军后,我们将其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建议发至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压紧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对照材料中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拿出整改方案。”无锡市监委委员李育桢介绍。在市纪委监委督促下,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针对司法系统不同岗位,梳理廉政风险点160余个,制定了无锡市司法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建立了涵盖院(局)领导岗位、业务部门岗位、综合部门岗位的一套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根据不同岗位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同时,市司法局针对司法机关管理特点,从9个方面对45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请您不要过问干预案件办理、说情打招呼,否则将如实记录。请您将此提示内容告知亲朋好友,让我们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廉洁司法的社会环境。”这样一段“免开尊口”的提示,如今已被无锡众多政法干警设定为电话彩铃。针对刘亚军腐败案中暴露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排查近年来违反“三个规定”情况,完善过问案件登记工作台账,及时进行补录登记,先后排查出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29起33人,对轻微违反纪律的3人进行提醒谈话,另有3人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被留置调查。针对任职回避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执行回避制度的自查自纠活动,排查出113名干警的配偶、直系亲属等担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督促他们及时纠正,严禁介绍案源、规避禁令、搞“暗中代理”等,在此基础上,起草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回避制度。在自查自纠活动中,该院应执行回避制度的41名员额法官中,有25人退额,另外16人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承诺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不在无锡市范围内执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律师行业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市司法局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情况进行排查,对违规的16家律师事务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涉事18名律师分别被依法依规处理,其中2人被行政处罚,1人被移交律师协会处理,多人被警示谈话;对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进行核查,10名律师存在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理。“以集中整治为契机,司法局还结合社区矫正、公证和司法鉴定等行业整治,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律师协会等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等7个文件,通过建章立制,把管理漏洞、制度空隙、责任缺位等找在前、防在前,推动专项治理常治长效。”该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周秋涛说。“刘亚军案案发后,市纪委监委通过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政法系统自查自纠、思廉月活动等,推动整改顽瘴痼疾,促使416名政法干警主动交代问题、接受处理,巩固深化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今年1至4月份,市级司法机关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同比下降53.1%,群众司法满意度得到提升。”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周凤琴说。刘亚军忏悔录(节选)我出生在一个红色家庭,父母都是参加过革命的老党员,离退休老干部。后来,我在组织的关心、支持、教育培养下,从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逐步走上了领导岗位。在取得职位上进步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放松了工作作风的约束和要求,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帮助别人办事,收受钱财和物品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由量变到质变,逐步走上了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最终蜕变成政法队伍害群之马。我蜕变的主要原因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1988年至1990年,组织上安排我到海南挂职,此后一段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力至上、物质至上的错误思想一时占了上风,事事处处以有权没权、有钱没钱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而我也没有做到甘守清贫、独善其身,反而产生了羡慕和攀比的想法,思想观念、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都发生了变化。1990年,我回无锡工作后,开始吃喝讲档次、穿戴讲品牌,喜欢名表名包,爱好文物古玩,把纪律和规矩忘在了脑后,也忘记了入党的誓言和初心使命,变成一个追名逐利、贪图享受的人。从海南回来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在组织的培养下,我一路顺利成长,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司法局局长,自认为在法官圈、律师圈、老板圈甚至文化艺术圈,人脉很广、名气很大,以为自己能力强、能量大、能干事,所以不管什么人、什么事,有求必应、有忙必帮。比如甄某所托的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帮他打招呼,在检察院也帮他找人打招呼。甚至自己已经退居二线了,还帮一些老板介绍律师并跟法院的领导打招呼,自己收受了他们所送的钱财。这种不廉洁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尊严的影响和伤害。我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帮助别人办的事越来越大,越走越险。工作之余,有点爱好,喜欢收藏,无可厚非。但如果过于恋物贪财,就必然导致玩物丧志。有一段时间,我对玉石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一有机会就看玉,一有钱就买玉。随着职务提升,想法更多、欲望更强。有时买玉,一时缺钱就由老板朋友帮付钱,也不考虑他们为什么会帮我付钱,客气几句就心安理得地接受了。老板古某去香港买表的时候,给我代购了一块价值16万多元港币的手表,只收了我10万元人民币,我也欣然接受了。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就难以控制。2009年12月至2014年10月,我以多种名义收受价值几万、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元的名表。我自以为都是朋友,拿了也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这是我内心见利忘义,以“雅好”为名,受“雅贿”之实,对纪律和法律毫无敬畏和戒惧之心,才会犯下了如此大错。我父母、岳父母及我的兄弟都曾告诫我,做人要有所克制,千万不能恋物成瘾、玩物丧志,可我却听不进去,盲目地认为自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结果给自己和家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和伤痛。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对于我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只能是自作自受、自吞恶果。在接受审查调查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我已经从最初的心灰意冷、垂头丧气、消极悲观,甚至失望绝望的心态中清醒了过来,放下包袱、丢掉幻想、轻装上阵,真正认识到:交代问题必须彻底坦白,接受处罚必须认罪,改过自新必须悔罪。此外,我还梳理了《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附在后面,仅供参考。我对不起党和人民多年的教育培养,对不起组织、领导和同事对我的爱护和期待,我对司法公信和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让我失去自由。时间不能倒流,人生没有回头路。现在悔恨不已,也已经悔之不及,悔之晚矣!我只有真心诚意知罪悔罪、认罪认罚,接受教育和改造,彻底脱胎换骨,才能救赎自己的身心,拯救自己的人生,慰藉自己的灵魂,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0日 下午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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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龙,被警方通缉,悬赏10万!

8月28日,河南郸城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抓捕一起刑事案件的重大嫌疑人赵子龙,最高悬赏10万元。有消息称,嫌疑人赵子龙与邻居争地产生纠纷,将邻居杀害。29日,郸城县公安局民警证实了这一说法,并表示,嫌疑人赵子龙仍在逃。悬赏通告。图源:郸城县公安局悬赏通告显示,8月25日,郸城县汲水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查赵子龙有重大作案嫌疑。赵子龙,男,67岁,郸城县汲水镇人,身高170cm左右,体态中等偏瘦,头发发白,短发谢顶。8月25日(农历7月22日)作案后外逃,逃跑时上身赤裸,下身穿黑色裤子、灰色鞋子,驾驶两轮白色电动车。为尽快抓获赵子龙,消除社会隐患,请广大群众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全力缉捕,对于干部群众发现赵子龙逃跑时的电动车、随身物品以及赵子龙有关个人踪迹的,一经核实,奖励人民币30000元;对于提供案发后相关线索,举报、规劝赵子龙到案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直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100000元,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汲水镇一村民称听说过此事,赵子龙将邻居杀害。九派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赵子龙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于2018年。判决书显示,原告赵子龙,1957年出生,住郸城县。其称,自己与被告赵某某是同村村民,被告的责任田位于其宅基地东边,与自己的宅基地有田间路、村内停车场之隔。而被告在该停车场种上庄稼,在自己出行的路上栽树、挖井,造成自己出行困难。宅基地东南角出现下沉,严重影响自己的通行权和给自己造成安全隐患。原告以为,被告的错误行为给自己造成生产生活上的重大损失,多次找村委处理此事,均未解决,请依法判决,要求被告停止对自己通行权的侵害,排除妨碍,赔偿道歉,并承担诉讼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的责任田与原告的宅基地相邻,双方多次因为宅基地相邻产生矛盾,但被告并未影响原告的通行。被告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经郸城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予以认可。法院认为,通行权即相邻通行权,必要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必要的通行权,其提供的证据只是对被告现承包经营的土地数目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停止对其通行权的侵害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子龙的诉讼请求。来源:九派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0日 下午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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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岁才开始做律师的我,第1年创收52万,感慨万千...”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8月28日 下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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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在宿舍洗澡摔伤,单位与人社局均不认可工伤,法院这样判:

来源:规制与劳动法案情简介程某系Y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3日与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自2019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止,乙方(程某)从事水厂技术岗位工作。Y公司在离公司外400多米的地方租赁房屋供程某居住。2019年7月22下午4点30分,程某从单位回居之地洗澡时滑倒摔伤,在同事等人的陪同下前往市人民医院医治,并于2019年7月23日由Y公司派车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颈骨折。2020年4月21日,程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同年5月2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某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16点30分提前下班返回在厂外的居住地,在居住地洗澡时摔伤。程某此次受到的伤害,不是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造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程某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人社局程序违法,作出决定:1.撤销人社局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0年10月10日,人社局作出F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该决定书载明:“我局重新作了调查并组织单位和程某进行了听证,调查核实情况如下:1.程某为Y公司的职工,从事技术跟单,包括监督、指导、检测、工艺调整工作。2.Y公司经过环保监测,并提供相关的职业保护措施。3.程某是与家人一起居住在单位租的厂外别墅,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下班返回在厂外的居住地,在居住地洗澡时摔伤。认为:程某此次受伤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造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称,1.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与事实完全不符,程某所从事的工作为高毒物品作业,属于高毒物品作业。而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人社局完全忽视了这一基本事实,导致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明显错误;2.程某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为制革职业,在工伤认定中应适用国家标准:AQ4215-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人社局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完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3.依照有关事实和法律,程某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后到特定地点清洗,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地点的特定工作行为,应认定为工伤。程某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F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开庭时补充)。市人社局辩称,程某在Y公司技术部任技术主管助理,负责技术跟单及督促工艺实施工作。2019年7月22日下午16点30分,程某在车间工作后提前下班自行出厂,到离场400多米远的居住地,在居住地洗澡时摔伤。人社局认为:本案程某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Y公司述称,1.程某作为技术主管助理,仅负责工艺流程的传达及督促工艺的实施工作,并不是工序实际操作工(公司有专职的操作员工对本工序的相关工作进行作业);2.本行业属传统轻工行业,并不属于高毒化工行业,并非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生产所使用的相关原材料基本属于基础原材料;3.公司已按本行业要求,定期对每位员工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且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在厂区车间配置了员工淋浴间、更衣间,车间操作员工根据需要使用;4.程某并非在公司安排的淋浴间受伤,而是在居住地受伤。居住地是公司为其租赁的乡村别墅,是对员工的福利,离公司400多米远,是其休息、住宿之地。程某也可自行租赁房屋居住,并不要求居住在这里,且与程某一起居住的有其妻子和两个孩子,更能说明其受伤与公司及工作无关。综上,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程某2019年7月22日下午下班返回在厂外的居住地,在居住地洗澡时摔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在上班前、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虽然没有进入工作过程,但是职工是为工作做一些预备性或收尾性事情,从事的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如果在这个合理的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则应该视为在工作时间或由于工作导致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充分体现了国家实事求是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本案中,程某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16点30分提前下班返回位于单位在厂门外约400米距离由单位租赁的民房洗澡时摔伤。程某此次受到的伤害,时间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人社局虽然调查核实了程某为Y公司的职工,从事技术跟单,包括监督、指导、检测、工艺调整工作,但人社局没有核实程某在工作中是否有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程某下班后的清洗身体(洗澡)的行为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同时,经庭审查明,程某洗澡时摔伤的民房(别墅)系Y公司租赁,该民房共居住了五位Y公司单位的员工,该民房是程某个人的居住地还是属于单位的员工宿舍,人社局并没有调查清楚。如果属于单位的员工宿舍,且位于厂区附近,可以认为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此,人社局认为程某此次受伤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造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对程某作出湘乡人社工伤不予认(个)F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故对程某请求撤销湘乡人社工伤不予认(个)F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就程某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判决如下:一、撤销F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程某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案号:(2021)湘0304行初1号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28日 下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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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明确了!酒友倒地身亡,同桌赔不赔?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导读:聚会饮酒本对于喜欢热闹和释放心情的人来说,本是一大乐事,但是有的朋友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量,有的朋友自制力不强,逢酒必喝,逢喝必多,严重的甚至发生饮酒后死亡事件。那么问题来了,同桌一起喝酒聚会有朋友因此死亡,那么谁承担责任?又如何划分呢?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案,对聚餐参与者依法定性并进行责任划分,促进了法理、情理、事理的高度融合,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酒后相撞倒地身亡因赔偿各方争执不下2022年3月19日晚上,柳志及妻子冯芳与李山、叶亮、聂勇、郑利一起聚餐。20时30分左右饭毕,6人离开饭店。柳志醉酒后摇摇晃晃在前走,聂勇紧随其后,柳志突然身体倾斜与聂勇相撞,致聂勇倒地不起。郑利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李山将聂勇送至医院救治。22时许,河北省涿鹿县人民医院出具《病危/病重通知书》。3月20日,聂勇转院至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额骨骨折等。2022年4月1日,聂勇死亡。聂勇亲属林敏等4人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柳志等5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52510.55元的70%,计款1016757.39元。柳志、冯芳辩称,柳志为答谢朋友回请李山、郑利而组织饭局,并没有邀请聂勇,聂勇随其朋友李山一起前来聚餐。聂勇摔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柳志等人均不存在过错。聂勇在没有被邀请的情况下参加饭局,在柳志醉酒情况下,仍然邀请大家接着去唱歌喝酒,柳志拒绝后继续纠缠并在背后进行拉拽。聂勇对可能存在的摔倒风险是可以预见的,聂勇存在重大过错。冯芳未饮酒也未劝酒,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山、郑利辩称,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柳志请客吃饭行为及饮酒行为系好意施惠,聚餐参与人在共同聚餐中无过错,无劝酒行为,对饮酒产生的相关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时,已尽到同酒桌人的扶助义务,不应对聂勇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叶亮辩称,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聂勇是因外力致伤死亡,而非饮酒致伤死亡,或者饮酒后从事危险行为致伤死亡。叶亮未饮酒也未劝酒,在饭局中未实施引发聂勇产生危险的行为,不负有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撞人者不服担责判决上诉称属意外事件一审法院认为,聂勇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及柳志饮酒后的状态、判断和控制能力有一定认知。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柳志酒后身体摇晃无法站稳,有随时倒地风险,但聂勇未预见该风险,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未注意到饮酒后柳志的人身安全风险,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柳志饮酒后身体倾倒与聂勇相撞致聂死亡,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冯芳、李山、郑利、叶亮作为饭局参与者,在聂勇倒地后进行了相应的救助,送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已经尽到适当照顾义务。聂勇的死亡结果系柳志的行为所致,与冯芳、李山、郑利、叶亮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聚餐人在聂勇摔倒后给予相应救助,已经尽到适当照顾责任。综上,判决柳志赔偿聂勇亲属林敏等4人医疗费等费用1314765.26元的30%,计394429.58元;驳回林敏等4人要求冯芳、李山、郑利、叶亮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柳志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聂勇拉拽柳志致使柳志身体失去平衡后仰倒地。柳志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柳志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聂勇死亡纯属意外事件。聂勇未尸检,无法证明死亡与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判决柳志不承担责任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定性划分责任
8月28日 下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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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一方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

来源:法律公园【裁判要旨】依照《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夫妻一方对房屋登记在其配偶一人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依法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屋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据此,该夫妻一方提出其配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与他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8月28日 下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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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

来源:民事审判【裁判要旨】1.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2.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即对地域管辖的调整,也包括上下级法院间的移送,即对级别管辖的调整。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应由其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3.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如当事人继续坚持反诉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39条规定的情形,指的是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后,本诉原告撤诉时对反诉的处理方式,但案件在立案后确定管辖权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出现这一情形的,不适用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8月28日 下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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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北京一律所主任因抢夺国家机关印章,获刑吊证(附处罚决定书)

2024年7月8日,在北京市司法局官方网站看到一则消息,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李某)”,内容如下:李H:本局于2024年6月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电话无法接通,通过你住址和你律师事务所公示的注册地址等均无法与你本人取得联系,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京司(罚决)〔2024〕4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司法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128室)领取京司(罚决)〔2024〕4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28日 下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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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网红“铁头”已被抓

近日,一张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的扣押决定书在网络热传,图片显示,网红“铁头惩恶扬善”(原名董某明,下称“铁头”)被抓获。8月27日,据阳光报向阳视频,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工作人员表示,铁头已被抓,具体涉案内容相关部门正在处理。图源:阳光报向阳视频2023年3月,铁头开始发布“打假”相关的短视频,涉及三亚海鲜市场乱象、金镶玉抽奖骗局、老年保健品骗局等,在几个月间迅速积累起几百万粉丝。2023年8月,因举报新东方违规补课,铁头陷入舆论漩涡。当年11月,铁头发文称,对于新东方学科类违规补课行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其进行处罚。2023年10月,铁头还曾发预告视频称要打假东方甄选。对此,东方甄选回应称:“近日,某网络主播假借‘打假’之名,歪曲事实,恶意‘维权’,发布大量抹黑东方甄选的言论,严重侵犯公司声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我们已经发布律师函,并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红“铁头”
8月28日 下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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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获惊天大案:案情细节让人咬牙切齿!

万,期限5天,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签订经过公正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约定原道训公司名下房产对债务进行抵押。2017年5
8月27日 上午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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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给付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

核心要旨: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并非确权判决,买受人并不能据此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该判决也不能当然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仍应按照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定优先保护条件作出认定。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签订《融资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20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丙公司。2015年,因甲公司未按时还款,乙起诉甲公司请求其偿还借款,并申请查封案涉房屋。2016年,因甲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丙公司起诉请求甲公司交付房屋,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另案生效判决,判令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房屋。2017年,因甲公司未履行与乙之间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还款义务,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丙公司以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甲公司向其交付案涉房屋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乙不服中止执行裁定,以甲公司、丙公司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裁判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乙请求继续执行案涉房屋是否成立。在乙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乙申请,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查封了案涉房屋。在丙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令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案涉房屋的生效判决是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后,且该生效判决确认的是丙公司的债权并非房屋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强制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丙公司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判令准许继续执行案涉房屋。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申请查封案涉房屋在先,丙公司占有该房屋在后。且人民法院就丙公司起诉甲公司作出的生效判决属于给付性判决,并非形成性的确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丙公司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丙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生效判决已确认甲公司向其限期交付案涉房屋,该生效判决确认的是丙公司拥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而非债权。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丙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人民法院就丙公司起诉甲公司作出的生效判决的主文并无关于丙公司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判项,不属于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争议不动产的要求,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例外规定,丙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房屋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故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优先保护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保护的是商品房买受人的生存权益,丙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并非用于居住,其亦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优先保护条件。综上,丙公司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三、主要观点及理由对于人民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理由包括如下:首先,人民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的物之给付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不动产物权自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人民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虽判令开发商向案外人交付房屋,但在出卖人将房屋过户给案外人之前,案涉房屋仍归出卖人所有。案外人依据该生效判决享有的物之给付请求权仍是债权;基于债权平等性原则,该债权不具有优先于其他金钱债权的效力。其次,人民法院基于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判决不是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判决。虽然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人民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判决只是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给付判决,并非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确认判决,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法律效力。最后,如果案外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受人法定优先保护条件,就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上述两条规定了金钱债权执行中房屋买受人债权请求权的法定优先保护条件。案外人对于人民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所享有的权利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而该债权需要获得优先保护,就需要满足上述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优先保护条件,即同时满足第二十八所规定的四项法定条件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项法定条件,否则,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出卖人要向案外人交付房屋。根据该生效判决,案外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优先债权的基本法理,案外人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民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不是房屋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判决,不直接产生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果,房屋买受人并不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故该生效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审查房屋买受人能否依据物之给付生效判决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定优先保护条件作出认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点击“阅读原文”,学习精品法律课
8月27日 上午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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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指导案例第1396号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之定性作者:金朝文
8月27日 上午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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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系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所系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李玉诉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判决书【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派出所系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授权派出所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故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以其自己的名义在第三人处扣押相关物品,实施扣押措施的主体不合法。【裁判文书】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涪行初字第108号原告李玉,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8日,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熊晓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建勇,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该局法制科科长。原告李玉不服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于2015年7月21日向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绵行管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的委托代理人李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建勇(分管负责人)、刘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月8日,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在物品持有人马某某处扣押了如下物品: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绵阳市科学城工商局提交的申明一份、李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并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一份,马金华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原告诉称,2015年7月8日,原告委托马某某等人携带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声明、委托书到四川省科学城工商局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当日15时左右,马某某等人抵达科学城工商局准备办理相关业务时,被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民警控制,该所民警从马某某处抢夺前述公章、声明及委托书,并将马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后在原告方出示材料证明物品非伪造的情况下,该派出所仍然以接到公司股东举报称申请工商登记材料系伪造为由,将前述物品扣押。该派出所扣押的物品系真实的,与工商登记材料无关,该派出所扣押了与其查办案件不相关的物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该派出所在实施扣押行为时,未出具证据保全决定和清单,也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权利,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关于扣押程序的规定,程序不合法。扣押清单上加盖的是派出所的公章,派出所超越职权,主体不合法,且扣押行为已超期。被告实施扣押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综上,被告实施的扣押行为不合法,请判决确认被告(2015年7月8日)扣押物品的行为违法。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于2015年7月8日出具的扣押清单,以证实扣押主体不合法,并且超出了扣押范围;2、2015年6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通知的邮件存根、2015年6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等,以证实2015年6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符合法律的规定;3、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王某出具的委托书两份、财务移交清单,以证实葛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辩称,马某某是受公司指派,而不是受李玉指派,李玉与本案的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并制作清单,被告的扣押程序不违反该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属一般法,应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所实施的行为合法,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及编制的批复等证据,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合法;2、王某的报案材料,被告对马某某、张某某、王某、葛某某、黄某、殷某某、苑某的询问笔录,四川锦辰佳兴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以证明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李玉系该公司的股东,王某的签名多次被伪造变造;3、向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的有王某签名的工商登记变更申请书等证据,以证明被冒用的王某签名已经用于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4、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015年7月9日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呈请扣押报告书、呈请延长扣押物品期限报告书、呈请鉴定聘请报告书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5、公章、财务专用章、王某印章、合同专用章样本,以证明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印章仍然在王某处,并未遗失;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证明扣押的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第2组证据中,王某的报案陈述及葛某某、黄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王某在2015年7月8日之后的陈述及殷某某、苑某的陈述,产生时间在扣押行为之后,不能证明扣押行为合法;第3组证据不能达证明目的;第4组证据中产生在扣押行为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扣押行为合法的依据,现扣押已超法定的扣押期限,被告启动鉴定未通知原告;第5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实施扣押行为,原告所举扣押清单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原告所举第2、3组证据,涉及公司内部问题,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扣押清单、章程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告所举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所举其实施行政扣押行为之前产生、收集的证据及延长扣押期限报告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告在扣押行为之后产生、收集的其他证据,不作为本案证据。至于原、被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即是否能达到各自的证明目的,以及适用法律的问题,本院在后面综合评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12时6分,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接到王某称其相关签名被伪造的报案,当日该所受理了报案。受理报案后,被告向四川省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调取了相关资料,并询问了相关当事人。2015年7月8日,经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负责人批准,该所民警在四川省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前来该局领取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马金华挡住,并在马某某处扣押了如下物品: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科学城工商局提交的申明一份、李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并以该派出所的名义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一份,马某某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2015年8月1日,经被告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延长扣押期限30日。另查明:2015年7月8日,李玉向马某某出具了上述授权委托书,委托马某某到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并向马金华提供了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和声明。2015年5月13日,四川省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上记载王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2015年7月6日向被告出示了其保管的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王某的私章。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章程(章程落款时间2015年5月12日)记载该公司股东为李玉、王某。被告受理王某的报案后,现尚未就此案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李玉于2015年7月8日委托马金华到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并向马金华提供了相关印章、委托书和声明,并且,李玉系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给工商局的章程上记载的股东。因此,李玉作为委托人和该公司股东,与本案所涉扣押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关于李玉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属旧的规定,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属于新的规定。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公安部重新修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重新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的程序。由此说明,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且,新法颁布实施后,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的规定。本案所涉行政扣押行为发生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之后,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辩称,本案所涉扣押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派出所系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授权派出所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故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以其自己的名义在马某某处扣押相关物品,实施扣押措施的主体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五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或者证据保全决定书。并且,公安机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的规定。被告虽提供了证据保全决定书,但该决定书系扣押的次日作出,不能证明其实施扣押行为时作出了保全决定。因此,被告所属松林派出所实施的上述行政扣押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不合法。综上所述,被告所属松林派出所于2015年7月8日对物品持有人马某某所作的行政扣押行为,主体、程序不合法,但鉴于现出现了两枚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的公章,在相关机关对此未作处理的情况下,本案不宜撤销该扣押行为,应予确认该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请也是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于2015年7月8日对物品持有人马某某所作的行政扣押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8月27日 上午 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