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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司法实况的概要分析——以400份判决书为观察对象
近日一起事件引发各界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关注。事件中,相关公民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人格权益疑受到严重摧残,程度之强烈冲击人类良知底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行为入刑,不仅在于它反映了犯罪人将女性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和支配的罪恶意识,对女性人身权益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而且,收买行为直接助长了拐卖妇女行为的发生,若干案件中,正是收买人提出的购买意向驱使、造成拐卖行为的屡禁不绝。为此,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严厉惩治。我国刑法对这一罪行的惩罚经历了从轻缓趋向严厉的演进。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法条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法定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理论上讲,这一修订避免了对犯罪人的绝对免责。近年来,伴随自媒体的发展,社会对被拐卖女性身心遭受的巨大创伤、痛苦甚至人生彻底毁灭状况的了解更加全面,我们有必要回顾这一罪名的司法实务,检视法律适用的问题和挑战,促使每位有良知的公民对这一罪名的危害做出感同身受的判断,推动拐卖和收买中的各种恶得到罪责相当的惩罚。这一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在适用中根据被害人情况具体被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发起检索,得到相关判决书477篇,展开观察和概要分析。2月4日截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一、案件的时空分布从2014年到2021年的判决书数量分别为35、34、55、71、96、67、62和11篇。其中,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18年(96篇)。从文书数量看,这不是一个类似醉驾一样频发高发的刑事案由,但是,此类案件牵涉的社会关联网络错综复杂,侦破困难重重,客观上存在尚未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甚至尚未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情况,近日《环球时报》转载的丰县详细通报可以作为间接佐证。案件在地域方面呈现分布广泛态势。近七年中的案件数量为:安徽112件,河南68件,云南51件,山东27件,河北21件,浙江21件,江苏4件,贵州17件,福建17件,江西17件,湖南11件,湖北7件,陕西7件,重庆5件,四川2件,甘肃2件。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事实的发生与案件的立案、侦破、指控和审判各个环节均具有不同的含义,而且,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在各省也大不相同,所以,裁判文书显示案件数量较多的省份不必然表明当地的此类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反之亦然。丰县所在的省份,从网上公开可见的此类案件文书为4篇。二、案件以一审结案生效为主、被告人判缓刑比例高查询到的判决书中,446篇为基层法院做出,中级法院的仅为27篇,高级法院的则为2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而且,446篇文书中,317篇涉及缓刑,占比为71.7
202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