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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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辈子如果只知道谋生,那和动物有什么区别?
我们常说国民强大与国家昌盛。那么,国民的强大是什么?我想,首先应该是国民创造力的强大,是国民的价值判断力的强大,在大是大非的面前,国民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面临过去历史上的那些大是大非,我们现在的国民能否做出正确的判断?揣测这样的结局,让我觉得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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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温度之: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诉法!?
问过律师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遇到了本不该败诉而最后却败诉了的案子,你是什么感受?一位老律师说,他曾经就有个不该败诉的案子败诉了,在那之后的整整一个月里,都没能从痛苦的状态中走出来......还有律师说,他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一度想过放弃,不想再继续做律师了......另外一位说,我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告诉自己,我的失败都是对方花了80万买来的——心里一下子就释然了......作为医生,只有先成为病人,才能真正地理解病人的痛苦;作为律师,只有先成为当事人,才能真正地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同理,在一个人做法官之前,也应该先成为律师,而不是恰好相反。一个没有做过律师,也没有亲戚朋友打过官司的法官,其实很难真正理解司法为什么要有“温度”。一个离了职的法官,只有在他成为一名律师,并且再去面对其他法官时,他才能意识到:他曾经是怎样的一位法官。他也才能深刻地意识到:他当初应该成为怎样的一位法官。但此时已恍如隔世,一切的一切都已经不可逆转了。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又云: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律条文本身是没有温度的,而如果司法也没有温度,那法官就有可能理直气壮地作出不可理喻的裁判。一个案子从立案到开庭,前前后后搞了差不多将近一年,先后开了三次庭,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都送达了,被告方也出庭应诉答辩了。但不成想,突然就毫无征兆的被裁定驳回起诉了——仅仅就是因为起诉状上被告单位的名称少写了一个字。被告的单位名称原本是“XXX宝鸡市高新支公司”,起诉状上将它写成了“XXX宝鸡高新支公司”,少写了一个宝鸡市的“市”字。法官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真不知道这位法官是哪所法学院毕业的,他的民诉法又是哪位体育老师教的?如果他的老师知道他有这样一位学生,能够面不改色地写出这样一份裁定,不知道这位老师的棺材板还能不能够按得住!这样看来,法官想糊弄不懂法的当事人简直不要太容易了,可能他把当事人卖了,当事人还要对他千恩万谢来。你糊弄糊弄不懂法的当事人也就算了,但想糊弄与法官同读一本法律书的律师,我看还是算了吧,想都不要想。律师嘴上虽然不敢说,可是心里头早已不知有多少头草泥马奔腾而过了。暂且不说被告方当事人身份信息除了单位名称之外还有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了,这些暂时都可以不提。仅就民诉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来说,难道法官手里的版本与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版本不一样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共只有四项,法官的裁定书上为什么只写了第一百二十二条,却没有具体写是哪一项呢?你倒是说说,它究竟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哪一项啊?第一、三、四项显然不是,难道说是第二项?可是,被告已经出庭了啊,而且被告自己也没有否认自己就是被告,法官开庭的时候难道不需要查明当事人身份?由此可见,法官自己心里其实也清楚:我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你又能拿我咋地?这就是态度问题,而不是水平问题。假如换个位置,法官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或者律师,他又怎么看待这样的裁定和这样的法官呢?只有当法官换个身份,他才能有机会碰到不可理喻的法官,直到他也被折腾的死去活来、生不如死的时候,也许才能切身体会到司法为什么要有温度!难怪皇甫律师吐槽说: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诉法!其实,又何止是每个法院呢?如果说每个法官、每个书记员也都有自己的民诉法,好像一点也不过分!真为这位法官捏把汗,幸亏遇到的不是姓蒋的那位律师!思考题:原告写错被告方姓名或者名称,法官应当如何处理?关联阅读:司法有温度之:律师开庭说话太快,书记员记不下来,法官怎么办?司法有温度之:把法言法语扔一边个去!司法有温度之:当事人如何才能打通法官的电话?!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如何避免被律师“揍”!律师为什么会失去理智&我们该反思什么?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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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如何避免被律师“揍”!
近日,网传南方某法院一立案部门工作人员被律师殴打致伤,孰是孰非,相信各位都有自己的看法,本文不作评论。无论如何,动手打人都是违法的事情,律师本就是研习法律的专业人士,这样极端的事情竟然能发生在律师身上,着实让人吃惊。立案部门是法院对外工作的窗口,也是律师、当事人参与诉讼接触到的第一拨法院工作人员。对法院的第一印象首先就来自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此,立案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态度和业务能力都至关重要。只要是个工作,就不能没有压力,立案部门的压力虽然与业务部门追求结案的压力不同,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它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质效考评的压力;二是立案的压力;三是舆论的压力。质效数据上不去,就有可能被领导“揍”;引发网络舆情,就有可能被社会公众“揍”;迟迟不给立案,就有可能被律师“揍”。因此,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十分地谨慎小心,才能避免被律师“揍”,被这个“揍”、被那个“揍”。当事人or律师,你更愿意选择哪一个?到法院立案的,既有当事人也有律师,这个没得选。相比较而言,如果律师去立案,法院的工作相对会轻松一些,毕竟,律师比当事人还是要专业一些的。所以,在能选的情况下,当然还是比较喜欢律师去立案。大多数律师会亲自或者安排助理去立案,一方面,这是他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也怕半道被人“截胡”。但也有个别律师,在代理之后会让当事人自己拿着诉状去立案,据说是万一遇到不给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缠着法院“闹”,而律师就不能和法院“翻脸”。如果你不是法官是不是法官,这一点很重要。现在有一种非常很不好的现象,就是立案部门有不少工作人员其实都不是法官,甚至都不是正式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案件多,法院人手不足是主要原因,但是,这些外聘人员很多时候却在充任法官角色审查立案,这就很有问题了。比较奇怪的是,律师对此似乎也习以为常了,并没有意识到有什么不妥。要知道,立案审查权是法官的职权,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权力审查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所以,如果你不是法官,就不要直接说XX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什么的,至于法院要求提供的一些辅助性材料,其实并不十分重要。即便让人家补,那也应该一次性的、明明白白地告诉人家需要补哪些材料,要求事后补的,也不是不允许。除此之外,很容易就会被认为故意刁难。当然,你也不能告诉他说,你去找XX法官或者找XX庭长,这样会让人家认为立个案还需要找“关系”。如果是接受了法官或庭长的指令,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在遇到当事人、律师不认可的情况下,建议你向法官或庭长汇报,由他们出面去解决。电视剧《底线》剧照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与行政机关不同,你虽然也要听从领导的指示,但也要知道,领导的话终究也不能大过法律,也不是可以超越法律的“令箭”。一般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就是收收材料、通知一下当事人,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无论法官或者庭长如何指示,其实他也是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也是知道问题出在哪里的,他也不敢“硬杠”。当然,他会比你有经验的多,他有足够的能力和技巧妥善处理(bai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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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会失去理智&我们该反思什么?
江湖是什么?有人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也有人说,江湖就是打打杀杀。更有人说,江湖不是打打杀杀,江湖是人情世故。图片来源于网络但我要说,江湖,既不是打打杀杀,也不是人情世故,而是:规矩。打打杀杀的最终目的,都是要建立一个以我为马首的规矩。说是人情世故,目的其实也是为了让你遵守大家已经默认的规矩,说你不懂人情世故,其实就是说你不懂规矩。为什么有武功的人就非要建立规矩呢?因为有人的地方就有冲突。武功可以解决冲突,规矩同样也可以解决冲突。这两者的区别在于,虽然武功可以解决冲突,但如果每次都用武功解决的话,会很累,而且风险也很大,因为不可能每次都能赢。而以武功建立的规矩则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够发挥武功最大的价值。诉讼是什么?诉讼,按照普通人的说法,也叫“打官司”,其实也是一种“打打杀杀”,最终目的也是要解决冲突。所以,诉讼也可以算是一种“江湖”。只不过它是以“文”的解决方式替代了“武”的解决方式,应该算是江湖的升级版——江湖2.0建立江湖规矩,并且按照江湖规矩行事,这是“文打”可以替代“武打”的前提。有江湖规矩,但如果不按江湖规矩行事,那就必然还是要回到“武打”。无论是“文”打,还是“武”打,都要有个裁判才好,要不然,大家打来打去的没有个结果,那什么时候才能算完呢?在江湖1.0时代,也不是谁都可以当这个裁判的,裁判的武功必须要远远高过别人的武功才行。为什么呢?因为裁判也怕挨打。好在江湖的2.0时代是“文”打,裁判不需要有高强的武功,之所以不会挨打,那是因为裁判有了护身符——规矩。当然,裁判如果不遵守规矩一样也会有“挨打”的可能。法院就相当于江湖2.0时代的裁判,是最守规矩、也最不会被“打”的那一个。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凡是能够引起与法院发生冲突的事情,都会有解决的办法——规矩早都给你定好了的。不服裁判的裁断,你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诉,也就是可以寻求更高一级的裁判来解决与低一级裁判之间冲突。既然有更高一级的裁判,那你说,还有打的必要么?以前的足球裁判经常挨打,就是因为你说啥就是啥,没有更高一级的裁判来解决球员与现场裁判之间的冲突。现在好了,你不服裁判的判罚,那咱们就可以看VAR。足球比赛VAR技术VAR就是为了纠正裁判的错误。但假如说,明明有裁判,但你却让一个球童过来说:对不起,你犯规了,进球无效!又或者说,明明有VAR,你却硬是不让看,你说,如果是这样的话,“文”打会不会又变成“武”打呢?图片来源于网络先说说律师。律师是什么?律师是这个社会上唯一不掌握公权力,但却要与公权力抗衡的那样一群人。与公权力抗衡是律师的天职和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是一个社会的脊梁和良心。如果一个律师不能意识到这一点,而去与公权力谋求和平共处或妥协,那他就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律师不掌握公权力,那他拿什么去和公权力抗衡呢?从制度上说,律师凭借的是宪法和法律,只要在一个法治社会,律师就有足以抗衡公权力的力量!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律师就是一个“蛋”。图片来源于网络真律师与假律师的区别,就在于是一个硬壳的“蛋”,还是一个软壳的“蛋”!如果“软蛋”太多的话,律师制度就将形同虚设,这既是硬壳“蛋”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再来说说法院法院是什么?前文已述——法院是裁判员。在诉讼这个2.0的江湖上,裁判员自己也要遵守江湖2.0的规矩,也就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这是裁判员的护身符。你可以不给我立案,但按照江湖2.0的规矩,你要给我一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我不服,至少我还可以上诉。你可以不给我保全,但你也要按照江湖2.0的规矩,给我一个不同意保全的裁定书,我不服,至少我还可以申请复议。但你什么都不给我,你就是不讲规矩。我尊重你是裁判员,你既可以判我赢,也可以判我输,我不服我可以上诉,我就不会对你裁判员本人有什么意见。但你不能随便找个捡球的过来跟我说:对不起,你犯规了,进球无效!她是一个捡球的,她凭什么要判我的输赢,我和一个捡球的有什么道理可讲!你这就是不讲规矩。但是现在捡球的当裁判员的太多了,原因何在,就是因为“软蛋”越来越软、越来越多。唉!图片来源于网络说了你又不听,听又不懂,懂又不做,做又做错,错又不认,认又不改,改又不服,不服也不说,说了你又不高兴,那叫我怎么办?!对了,听说过两天防爆玻璃要缺货,还不赶快去屯点!如果失联,就到这里来找我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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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温度之:律师开庭说话太快,书记员记不下来,法官怎么办?
中国有句俗话,叫:管天管地,管不了拉屎放屁。这说明,“放屁”的地位在国人的心目中还是比较高的。为何?这是因为排气(放屁)是人体的一个正常生理现象,据报道,成年人每天放十几个屁是属于比较健康的状态。知名相声演员岳云鹏近日在社交平台上更新了动态,分享“阳了”之后的感受,其中一个主要的症状就是频繁放屁,平均每分钟一个。来源于网络网友戏称,这是感染了“放屁株”。据医疗专家分析,新冠阳性患者频繁放屁主要是因为新冠病毒感染了肠道,导致肠道菌群紊乱、失衡,引起胃肠道炎症所致。但除了“放屁”的本来含义之外,“放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如果你说一个人:你说话就等于放屁——这就是一句骂人的话了——你们非打起来不可!近日,网传某法院的庭审现场出现了这样一幕,法官认为律师说话太快,书记员记不下来,就说了一句带有“放屁”字眼的话。来源于网络该庭审视频被发到社交平台后,引发了网络热议。其实法官的本意并不是要骂人,而是让律师看着电脑屏幕说,说慢一点,书记员记一句,你再说一句。要不然的话,书记员记不下来,不就是等于没说嘛——也就是所谓“放屁”的意思。官方已经通报了处理结果,当事法官也已被停职,孰是孰非,笔者也不想过多评论。来源于网络笔者就想讨论一个问题:我们法官开庭的目的难道就是为了让书记员记下来的吗?除了开庭前宣读法庭纪律、开庭后让各方当事人签字,整个庭审过程都应当视书记员不存在才对,这才是一个优秀的书记员应该具备的素质。法官眼里虽然可以没有书记员,但心里要有,这才是一个优秀的法官应该具备的素质。书记员记不下来的情况也有,一种情况是因为案件确实复杂、或者当事人众多;另一种情况就是书记员是个新手,不熟练。当然,后一种应该是主要原因,因为现在的书记员换的都比较快。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这么明目张胆地让庭审参与者去就和书记员啊,这不是本末倒置嘛!法官让律师看着电脑屏幕说话,这在以前当事人席上、审判席上没有电脑的时候是不存在的。那么,那个时候又是怎么解决书记员记不下来的问题的呢?那个时候,会不会正开着庭呢法官或律师突然跑到书记员跟前说,我看看你把我刚才说的记下来了没有?或者,书记员突然停下来和律师说,你刚才说的什么我没记下来,你再说一遍?正常情况是不会、也不应该出现这种事情的。在书记员手写或者只有书记员有电脑的情况下,书记员记哪些内容、能不能记得下来,完全取决于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默契与合作。对于书记员来说,他需要提前熟悉案情、提前掌握案件要涉及到的人名、地名等专有名称。对于法官来说,他只要确保庭审按照固定的程序进行下去,书记员就能清楚地知道下一步法官要说什么、要问什么、要做什么。法官要能适时控制庭审的节奏,给书记员留出足够的记录时间,当然,这也不是要让所有的参与者都静静地等在那里。法官通常是以复述当事人简短的回答或陈述来给书记员争取时间。一方面,法官可以与当事人确认他刚才所说的意思;另一方面,书记员会明白法官复述的这句话比较重要,需要记下来,并且有足够的时间记下来。对于当事人或律师陈述的一大段一大段的话,法官也没有必要去打断他,如果让他一句话一句话地说,反而就打断了他的思路,起不到言词辩论的效果。这个时候,法官就需要等他把话全部说完,然后再根据他所表达的意思一条一条或一层一层地帮他概括、归纳和复述。一方面,法官通过概括就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当事人或律师的意见;另一方面,当事人和律师也可以确认法官有没有正确理解他的意思。更重要的是,书记员借此机会就可以记录下来,虽然记录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原话,但却是经当事人确认与其所要表达的意思相一致。即便这样,对于某些内容也可能记不下来,这时,一个有经验的法官会根据书记员的动作察觉出异样,可以与书记员核实或者把重要的地方再复述一遍。再不济,法官与书记员可以事先约定一个“暗号”,比如,书记员的什么动作代表我记完了,可以继续;书记员的什么动作代表我没记下来,等等我。现在的情况是,法官以及当事人、律师的面前都有一个电脑屏幕,书记员记录了哪些内容都即时可见。但是,如果就因为这而要求当事人、律师对着电脑屏幕一句话一句话地说,那实在不像个开庭的样子。法官开庭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书记员记录,恰恰相反,书记员的记录应该是开庭审理的辅助工作。庭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查明事实,这是一个需要法官即时思考的现场。法官在庭审中需要考虑的是,各方当事人支离破碎的事实和证据能不能串联起来,能不能拼成一个既完整又合理的“故事”。事实和证据能不能印证、有没有缺失,能不能通过庭审询问补强,能不能解释或者排除不合理的怀疑,等等。一次成功的庭审在结束的时候,必然会伴随着一记清脆响亮的法槌声,代表着法官已成竹在胸;在法官昂首挺胸走下审判席的那一刻,胜负已然明了!一次不成功的庭审是在沉闷无力的法槌声外伴随着无声的叹息,在法官有气无力地走下审判席的那一刻,依然是一头脑雾!关联阅读:司法有温度之:当事人如何才能打通法官的电话?!司法有温度之:把法言法语扔一边个去!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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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焦虑的不止是法官,还有律师......
距离2022年“剧终”只有十来天了,而法官手里的案子却还有不少。全年结案统计汇总的日子眼看着就要到了,法官不由得就会焦虑起来。焦虑一:关键时刻,可千万不能🐏啊!🐏了就得居家,工作就得停摆,今年的数据好看不好看,关键就看这几天了。数据不好看,一年都白干!焦虑二:关键时刻,可千万不能申请延期啊!不能申请鉴定,不能申请追加,不能申请调查,不能申请保全,不能申请管辖,不能、不能、不能......安排线下开庭的,不能申请线上;安排线上开庭的,不能申请线下。好在立案部门早就在前端“严防死守”了——诉前调解ZTM(真特么)是个好东西——至少可以不用再增加“未结”数字了!结案率的锅,立案部门不背也得背!关键时候,律师就不要再给我出什么“幺蛾子”了!法官的焦虑年年如此、也无非如此。数据,其实并不是法官成就感之所在,但却让法官无比重视、无比心累。那么律师呢?你以为这个时候只有法官在焦虑吗;你以为律师这个时候就可以无所事事、高枕无忧了吗?!不,律师其实也焦虑得很啊!一怕:法官打电话。——接,还是不接呢?这是个问题。接了,万一法官是让我撤诉的怎么办?——撤,还是不撤呢?这也是个问题。不撤,就要得罪法官;撤了,与当事人那头就不好交代。有人说,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彼此要相互理解。可是,只见过律师理解法官的,谁见过法官理解律师的呢?怪不得有人说:只有在法检需要你的时候,你才算得上共同体的一员。二怕:法官不打电话。这都什么时候了,朋友圈里的律师们个个都在喜提判决书,怎么到了我这里,法官连个电话都没有呢?是不是我的那个案子法官还没来得及看啊!再不看可就来不及了啊!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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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的理由千千万,总有一款适合您!
立案难的问题,早就不是一年两年的问题了,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最高也是年年强调,年年督导,可结果呢?到头来还不是一年比一年更难了!这不,接近年末岁尾,律师的朋友圈又开始各种吐槽了。1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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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大家读的都是同一本法律书,那何必还要二审和再审呢?
电视剧《底线》剧照司法文明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指示器。对各地司法文明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于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文明指数”(China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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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不得以补正材料逾期,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剥夺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例要旨法律规定起诉时限的目的是因为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当事人。当事人已在法定时限期间内积极行使了诉权,如起诉材料不齐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其补正,不应当视为超过起诉期限。裁判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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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招聘 || 湖南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公告,计划招聘327名(2022年11月11日发布)
阅读2040文末发消息:1111,送《南京律师执业便利手册》(2022版)2222,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条文解析与实务运用》(2022版)3333,送《执行法律法规汇编》(2022年9月)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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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招聘 || 安徽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公告,计划招聘367名(2022年11月15日发布)
安徽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公告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法院司法雇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皖高法〔2018〕14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全省法院共计划招聘聘用制书记员367名,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10名、中级人民法院80名、基层人民法院277名(详见《安徽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职位表》)。二、报名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取得学历证书;(四)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掌握速录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出生);(六)熟悉法律基础知识;(七)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三)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依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六)全省法院在岗的统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七)其他不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三、报名与资格审查(一)网上报名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2022年11月18日8:30至11月22日16:00报名网站:人事考试网http://zhengfu.shenbohr.com报考人员报名时,按照要求填写《安徽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大小为20—200kb)。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法院。(二)网上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可于报名后至11月23日16:00前登录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视为报名有效,报考人员不能再改报其他法院。审查不通过的,视为报名无效,系统会将报考人员的报考请求退回,报考人员可以重新选择法院报考,不再另行通知。如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报则取消报考资格。(三)网上缴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2022年11月24日16:00前登录人事考试网缴纳笔试费用,缴费标准为40元/人。未按期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缴费人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2:1的,核减相应职位招聘计划数。若职位被取消,且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11月25日12:00前登录人事考试网改报其他法院。如不改报其他法院,将在报名结束后退回所收费用。其他情形缴纳的笔试费用,将不予退费。(四)准考证打印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关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各市中院”)官网发布的笔试开考通知,并在笔试开考前自行登录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四、笔试(一)笔试内容笔试主要测查考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长120分钟,满分100分。(二)笔试安排报考各市中院及其辖区法院的考生在该中院所在省辖市考试,报考省高院的考生在合肥市考试。笔试时间、地点、考场安排及考试要求以准考证载明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等书写工具,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三)成绩发布笔试成绩及考生排名情况分别在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院官网发布。五、资格复审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数2:1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最后一名分数相同的人员均可参加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和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在本职位未入围考生中按笔试成绩排名顺序等额递补。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须现场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笔试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需缴纳面试及职业技能测试费用,费用缴纳后,取得面试和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发放准考证。未缴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本职位未入围考生中按笔试成绩排名顺序等额递补。资格复审由省高院政治部、各市中院分别组织实施,时间、地点以及有关要求在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院官网发布。六、面试(一)面试形式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二)面试安排由省高院政治部、各市中院分别组织实施,时间、地点以及有关要求分别在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院官网发布。七、职业技能测试(一)测试方式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计算机速录技能,采取上机操作形式,满分100分。(二)测试安排由省高院政治部、各市中院分别组织实施,时间、地点以及有关要求分别在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院官网发布。八、总成绩合成及发布(一)总成绩合成考生总成绩采用百分制加权合成,笔试占40%,面试占40%,职业技能测试占20%。考生总成绩=(笔试分数×40%)+(面试分数×40%)+(职业技能测试分数×20%)。笔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和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二)总成绩发布由省高院政治部及各市中院分别发布考生总成绩。九、体检和考察体检和考察对象按照职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排序;面试成绩仍相同的,均进入体检与考察环节)。体检和考察对象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体检和考察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者,参照安徽省公务员招录考察标准进行考察。体检和考察由省高院政治部及各市中院分别组织实施,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省高院政治部及各市中院分别发布。十、疫情防控安排考生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在现场审查、笔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等环节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觉接受疫情防控相关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情况。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取消其报考资格。疫情防控具体要求以省高院政治部和各市中院通知为准。十一、公示和聘用对体检、考察合格者,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名,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省高院和各市中院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办理聘用手续。各招聘法院按照省高院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管理。下一批次招聘工作启动前,各招聘法院如产生缺额的,根据工作需要,经省高院审核同意后,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并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以上程序具体时间安排及要求以省高院政治部和各市中院通知为准。十二、待遇保障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所在法院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安徽省法院司法雇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制书记员享有“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单位工会,按照规定缴纳工会费,享受会员待遇。十三、其他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分别在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院官网、人事考试网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招聘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多种联系方式(本人、亲属手机或固定电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面试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政策咨询电话:详见《安徽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职位表》;咨询时间8:30-11:30,14:30-17:30。技术咨询电话:报名过程中如遇电子照片制作及提交审核、网上缴费、准考证打印等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话0551-62980775,0551-62980776,0551-62980778,0551-62980731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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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恶毒了!法官纵有千般错、万般错,也不该殃及家人!
昨日,有微博爆料西安一雷姓律师因为开庭迟到,法官要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因此起了冲突。该微博称,法官已身怀六甲。微博并没有说律师有没有辱骂法官,只是说律师不承认骂人,并附了一个视频。但点开视频,我立刻就怒了!太恶毒了,这个律师!笔者作为一名前法官,我的原则是:因为任何案件上的事情,你可以骂我、可以打我、甚至可以拿刀捅我,但你绝对不能侮辱、伤害我的家人!——这是我的底线!我不能因为我的工作而让我的家人感到有任何的不安!视频里,该律师说,法官,你要为“你肚里的孩子积点德”!并且声称这不是辱骂的话。我要说,这句话确实不是辱骂,但却是比辱骂更加恶毒的语言!如果我是这位女法官,我宁肯不要这份工作我都要跟你干到底!法官也好,律师也罢,咱们大家干的无非都是一份法律的工作。法官就是纵有千般错、万般错,她也是有领导、有上级部门、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律师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法官的问题。但如果针对法官个人进行人身攻击,那是绝对不允许的。而针对法官家人的人身攻击、辱骂和诅咒,则要比针对法官本人的人身攻击程度更甚!俗话说“祸不及家人”,这其实是以前旧社会黑道、土匪尚且遵循的江湖道义。作为一名律师,难道所作所为还不如黑道和土匪?!我无意挑动律师与法官的对立,但有些话也不得不说!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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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诉讼离婚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将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不利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已正式立法!“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新鲜事物。近年来,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量居高不下,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离婚案件也在逐年增加。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当事人若不积极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将导致人民法院财产调查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如何应对当事人与日俱增的取证申请,如何及时完成繁重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成为家事审判无法回避的问题。2016年4月,最高法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被最高法首次明确提了出来。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44条规定:44.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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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订的是劳务合同,为什么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谭某某为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传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谭某某与传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传智公司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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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猫和老鼠出庭作证一事,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标准
法官:原告状告何人,所为何事?!原告:法官大人,我起诉被告所售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官:此话怎讲?原告:我从被告手里买了一批喵本来是想看家护院抓老鼠的,但被告的喵却不会抓老鼠。法官:你如何知道不会抓老鼠?原告:法官大人,请容我现场展示证据……敬告:以上内容并非庭审实录,请注意甄别下面的照片才是庭审实况以下是法律人的朋友圈书记员内心是崩溃的问题来了那么,问题来了,猫不会抓老鼠,属不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标准。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就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是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实务中,对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一般认为可等同于对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的判断。根本性违约将导致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落空,合同无继续履行之必要。对于合同目的,理论上认为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交易目的,是合同交付所要实现的法律效果,具体体现为合同标的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合同主观目的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通常情况下,合同动机是不能作为合同目的的。例如,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动机通常都是为了盈利,但却不能以盈利目的落空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将合同动机作为成交的基础,或者作为合同的条件,则此类合同动机就可以作为合同目的。——参见《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通则》第474-475页,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合同目的,就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认定合同目的。故只能认定买方的合同目的仅仅是为了取得约定数量、约定品种、约定体型、约定毛色的猫,即:猫的所有权。至于买猫的用途是什么,是为了转手盈利、赠送他人、或者作为宠物饲养,亦或是看家护院抓老鼠,这些都是买方自己的事情,与卖方没有关系。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标的物即使未约定用途,在不能按照正常用途使用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如,你买了一部双卡的手机却不能使用双卡,虽然你买的时候没有问过能不能使用双卡,但这也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然,手机是标准产品,它是有说明书的,即使你没有问过能不能使用双卡,只要手机不符合说明书标注的功能,都属于不合格产品。再比如,你在市场上买了10只母鸡,本想是买回来养着下蛋的,但你当时并没有问过摊主这些母鸡能不能下蛋,在你发现鸡不能下蛋的时候,还能不能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呢?猫也好,老母鸡也好,这些不是标准产品,没有固定的用途或购买目的,也没有说明书告诉你它有没有抓老鼠或下蛋的功能。那你在购买的时候,就需要向卖方了解猫会不会抓老鼠、鸡能不能下蛋,或者告知卖方你的购买动机,把购买动机写进合同里才行。如果卖方向你承诺了猫会抓老鼠、鸡能下蛋,但实际上却达不到要求,那就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一百只猫里只有个别几只不会抓老鼠,10只母鸡里只有两三只不能下蛋,这也不能算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毕竟,大部分的目的还是能实现的。但,凡事必有例外。假如你指明要买99只特定品种、特定色系的喵,而卖方只有98只这种喵,另外一只只能用其他品种或其他色系的喵代替,导致你无法按计划拍摄一部《99只喵》的电影,那也是可以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何在,留给各位思考一下,可以在评论区里告诉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喵,必须要具备抓老鼠的技能吗?不会抓老鼠的喵,难道就不是喵了么?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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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怎么写?
此前笔者就某二审改判案例写过《逾期借款利息需要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月分段计算吗?》一文,对二审改判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方式提出了质疑。今日,又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检索。发现类似问题在各地各级法院都大量存在,现仅举其中一例文书予以分析。文书举例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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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全公开!
为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畅通当事人诉求通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根据“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要求,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市北法院主动公开审判执行部门全部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请大家转需收藏呦~来源: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10-12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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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热播剧《底线》打脸民诉法最狠的一个BUG
追《底线》这部剧追的比较迟,受朋友圈的“蛊惑”,断断续续才追到第18集。说真的,这个剧确实与之前的法院题材剧明显不同,令人耳目一新,几位老戏骨演得也特别接地气,值得一看。但也就只能把这部剧当个电视剧看一看,仅此而已,普法么,我看还是算了吧!几个劳动争议的案子,已经有劳动法专业律师刘秋苏律师评价过了,我就不再多费口舌了。感兴趣的话,大家可以看看刘秋苏律师写的《热播剧涉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工伤的10个错误,你找对了吗?》一文。大尺度改编真实案件已经引起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质疑,我也就不瞎掺和了,详见《货拉拉案当事人对“帮你拉案”的声明》假如剧情真的与案件事实差距过大,而判决结果又是一样的话,也难免不会让人产生电视剧为原案背书的错觉,这估计是制片人当初没有预料到的吧。当然,还有剧中法官对法院夏季制服的吐槽、对加班的吐槽,以及律师对剧中律师形象设定的吐槽等等,也都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法院夏季制服,喊一声张全蛋你敢答应吗?》《捧法官踩律师,大可不必!》但总体来说,《底线》对于法官形象的刻画还是蛮真实的,以致于有人惊呼:我这是在看电视剧吗,难道不是在看监控!明明是在看电视剧啊,怎么感觉又加了个班!有一千个立案庭,自然就会有一千个立案庭庭长。至于剧中的方远究竟像不像个立案庭庭长,像哪个立案庭庭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大部分人觉得他像就可以了。既然是艺术创作,电视剧当然不可能演的与现实生活完全一样,虽稍有瑕疵,但也瑕不掩瑜。根据公开的报道,《底线》这部剧肩负的命题是要全景式展现“我国在司法改革领域的最新成果,诠释新时代法官的职责使命,同时还要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本剧原名《庭前无讼》,剧中也有提到“诉前调解”,主要人物又都是立案庭的,方远作为立案庭庭长,干得最多的工作也是调解工作。所以,据我个人理解,此剧所要展现的司法改革领域的最新成果,应当是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也就是最高法于2019年8月倡导的,要在各级法院建立两个“一站式”的诉讼服务体系。两个“一站式”,指的是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软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是硬件。2021年3月,最高法发布新闻发布会称: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2022年2月,最高法发布报告称: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底线》这部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策划、拍摄、播出的,但这个剧最大BUG恰恰就出在这里——怕不是有人又要说我“砸锅”了但这是个原则性的问题,不搞清楚,就怕当事人以后真的会去砸立案庭的“锅”。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底线》电视剧中方远等人所做的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一站式”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不相符合。首先,需要简单说一下什么是“一站式”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各种解纷方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网络和工作合力,这是新时代化解矛盾纠纷的必然要求。而所谓“一站式”,就是让纠纷当事人享受到一次性完成或一步到位的便捷服务。它的构建实现了多种资源的集成、融合,最终达到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地解决矛盾纠纷的目标。从剧中,我们可以看出方远所做的调解是立案之前的调解,因此,属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即Alternative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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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雪梅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主要内容及十大典型经验、在线调解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以下简称《报告》),全方位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阔步向前,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工作实现全方位、跨越式、突破性发展,在全世界独树一帜,形成司法为民新景观,创造司法文明新高地,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法院的一张新的亮丽名片。一、《报告》起草背景和主要思路2019年初,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等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新要求,深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实践经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造性提出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法院立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审判执行,瞄准“一站式”关键定位,发挥集约集成关键优势,突出在线融合关键取向,推动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和参与社会治理融合发展。2019年完成“一个中心、十大系统”一站式主体工程,形成诉讼服务“一网通办”、诉服运行“一网统管”工作布局;2020年完成“基本建成一站式”任务,实现“三个100%一个60%”目标,推动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四个一”工程落地见效;2021年围绕源头减量、服务增效、管理提质、改革促优,完成提档升级任务,一站式建设科学规范、有机衔接、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互联互通、融合共享、业务协同的平台体系全部建成,一站集约、惠普均等、便捷高效的应用体系加快形成,科学化、智能化、精准化的“一网统管”管理体系不断优化,全面塑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发展新优势。为全面总结一站式建设成效,讲好中国法院司法为民故事,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全国法院一站式建设实践经验,并向部分“总对总”合作单位征求典型案例基础上,起草《报告》。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向社会发布。《报告》坚持以下思路:第一,突出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以一站式建设显著成效充分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巨大实践伟力。第二,突出人民至上,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世界独一无二实践“群众的需求延伸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生动实践。第三,突出中国道路,充分展现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定分止争新模式、跨域立案新范式领先世界。第四,突出改革创新,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集成发力,制度改革与科技变革双轮驱动,在创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方面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第五,突出亮点成效,通过数据、案例、地方实践做法等,充分展现一站式建设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向往方面的成效。二、《报告》主要内容《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体系形成“中国模式”,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更加有力。重点阐述一站式建设的谋篇布局、部署要求、总体思路和具体抓手。人民法院不仅是司法裁判者,作为人民司法机关,有责任、有义务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高效化解矛盾,及时定分止争,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第二部分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新路径彰显“中国优势”,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更加有力。从制度建设、工作路径、强基导向三个方面阐述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作为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举措,2021年11月部署以来,截至2022年2月中旬,全国95.5%的人民法庭入驻平台,在线对接基层治理单位超过4.5万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基层解纷服务大格局,让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就能得到实质性解决。第三部分为联调共治纠纷解决新格局贡献“中国方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加有力。从多元化格局、社会化参与、实质化解纷三个方面,充分展现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新模式在提高解纷效能,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的作用。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朋友圈”不断扩大,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合作单位增至11家,2021年全国法院对接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数量分别是2018年的48倍和18倍,为人民群众提供“菜单式”解纷服务。2021年,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10.68万件,同比增长43.86%;速裁快审案件871.51万件,同比增长25.7%,平均调解时长17天,平均速裁快审周期32天,大量矛盾纠纷通过多元主体、多元途径、多元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及时、高效、一站式化解。第四部分为人民法院在线调解新发展创造“中国速度”,服务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更加有力。重点介绍在线调解规则里程碑意义,以及在线调解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截至2021年底,四级法院100%应用调解平台,在线调解案件累计超过2400万件。全国法院86.77%的道交案件实现在线调解。现在,平均每个工作日有4.3万件纠纷在平台调解,每分钟就有51件成功化解在诉前。即便当事人远隔千里,身处国外,也能服务直达、掌上解纷,纠纷解决变得更加高效、便捷。第五部分为多元普惠诉讼服务新样态塑造“中国范式”,服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加有力。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努力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多元可选的优质法治产品,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司法需求。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供同质化、便捷化网上服务,做到诉讼服务全天候“不打烊”、全流程“零跑腿”,让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普惠更多城乡百姓。现在,超过30万名律师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已成常态。大厅现场服务一站通办、12368热线一号响应,跨域立案服务改革让立案就近可办、全国通办,巡回审判、车载法庭努力把诉讼服务送到群众身边,真正做到“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就竭尽全力去满足他们”。第六部分为集约融合智慧辅助新平台提供“中国经验”,服务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加有力。从智促审判提速、智助管理服务、智辅科学决策三个方面,充分展现司法与科技融合发展,在推动司法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方面的显著作用。全国法院78%的保全案件实现网上办理,在线委托鉴定率达到71%,72%的民事、行政案件通过送达平台送达,邮政集约“绿色送达”新模式基本实现全国主要城市邮寄送达服务“次日达”。全国95%以上法院开通满意度评价系统,真正把评判诉讼服务质效的“表决器”交到群众手中。上线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智能预警,让一到年底收案下降的态势得到彻底扭转,全面兑现了整治年底不立案的庄严承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一站式建设从“有”向“优”转变,把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擦得金光闪亮,让中国特色一站式建设道路行稳致远,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全文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02-24
202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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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底线》让我真上头
底线开播的第二天,院里很多同事见面第一句就是:昨晚上看《底线》了吗?《底线》真的好火啊!我一年到头不怎么发朋友圈的领导在本周之内连发四条。我领导的朋友圈哦~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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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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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个寂寞”的判决书,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大家好,我是油菜花昨天,有律师在群里转发了一份某法院判决书的末页,竟然是这样的:图片来源于网络就这样一份空白的判决书:没有引用法律条文、没有写明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负担,甚至此页之前的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等,可能也都是空白的。却赫然盖着人民法院的鲜红大印,而且还有模有样地加盖了“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形章。但该判决书末页显示的上诉法院、落款日期、审判人员姓名却都是正常的,据此推断,这应该是一份通过裁判文书生成系统制作出来的“空白”判决书。——为了结案文书的生成率,法官会被要求必须通过文书生成系统制作结案文书。律师A:这判决,写了个寂寞啊……律师B:想想看,法官得有多忙,才能只顾抄模板而顾不上写字律师C:这要是裁定补正的话,岂不是要把判决书重抄一遍律师D:律师激动地拿到了判决书,翻到最后一页一看,一脸的懵逼律师E:这是认真的么法官F:这判决,判了个寂寞啊法官G:唉!都是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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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温度之:把法言法语扔一边个去!
大家好,我是油菜花作为法官,在工作中与当事人沟通是避免不了的,也是逃避不了的,特别是基层法庭的法官。其实,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方式有很多种,沟通的好,有可能三言两语就把问题解决了;沟通的不好,有可能一句话就把当事人惹毛了。今天,给大家推荐一个法官接听当事人电话的故事——这个是从法官的朋友“圈”偷来的昨天,接到一个当事人电话,来催进度。本周已经催了两次了。前两次都是助理接的,已经告诉过他最近案子比较多,排期时间有点长。接过电话,我直接问他:你是做什么职业的啊?他说:做餐饮。我淡淡地说:顾客去你那里吃饭,是不是一坐下来就可以吃?他老老实实回答:不可以。我继续又问:是不是顾客点了菜,厨房要配菜,还要炒菜?他想了一下:是的。我接着解释道:是不是这一桌开始上了,旁边的那桌就要吵着也要上菜,但是呢,他那边的菜要复杂一些,厨师还没有炒出来,并不是故意拖着不给他上。他说:对头,是这样的。我说:好了,你现在的案子厨房还在配菜,你也莫紧到催,到时间就会通知你,懂了吗?他高高兴兴地结束了电话:懂了,懂了。……跟当事人沟通,尽量在对方的思维框架下进行,用他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沟通,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你跟他讲法言法语,他会觉得你是在忽悠他。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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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温度之:当事人如何才能打通法官的电话?!
大家好,我是油菜花前几日,有法官朋友让我谈谈基层法庭如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公平正义这一话题。说实在话,这个话题有点大,可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讲清楚的。恰好这两天有法官在群里介绍了一点她个人的工作经验,又鉴于之前某律师因黄码无法及时联系法官的热点事件,今天咱就先从这里讲起。01作为法院人,大家应该都知道,法院工作最让法官头疼的是什么?——当然,那肯定是送达啊!法官找不到被告,就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续的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下去。而执行法官找不到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自然也会遇阻。但是,让当事人和律师最头疼的事情又是什么呢?甚至有人调侃,现在打官司最难的不是找不到被告,也不是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是根本就找不到法官啊!图片来源于网络律师在开庭前遇到被赋黄码的突发事件却死活联系不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着实让人心塞!换位思考一下,将心比心:总不能只准你找我,而不准我找你吧!02说真的,能不能感受到司法正义,并不在于我们喊了多少“切实解决立案难”的口号,更不是发了多少条阅读量不足三位数的官样文章。靠假立案、搞假撤诉,看似结案率数字超高,但实际上却反而占用了正常的审理案件时间。办案效率非但没有提升,反而更加累人累心。——这绝对是一个南辕北辙的事情。03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法官电话都打不通、联系不上,看看人家法院这个法官的做法,我觉得是真得好:不但手机号公开,还可以随时添加微信,律师如果遇到的都是这样的法官,是不是会觉得很“幸福”呢?没有比较就看不出来差距——法院与法院,法官与法官,差距咋就这么大呢?如果有人知道这个是哪家法院的法官,麻烦您在文末留言评论告诉我一下04无论案件结果怎样,是不是公平,是不是正义,暂且不论——因为每个人对于案件结果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法官也不能强求当事人认同。但单就律师和当事人可以随时联系到法官这一点来说,就足以能让他们感受到法官满满的诚意,有没有?说实话,我都没有做到随时随地可以让律师添加我的微信,或者告知他们我本人的手机号码,最多也只是让书记员给他们一个办公室的固定电话。由此看来,给法官专门配个工作微信和工作手机号,其实还是很有必要的。最近看到莲湖区法院已在公开法官的工作手机号,这是一个好的苗头。笔者曾长期在基层法庭工作,与当事人建立联系的重要性当然是深有体会。基层法庭肯定是不能像院本部那样把自己与群众隔离起来——其实笔者也不认同院本部戒备森严的做法。为了方便当事人、律师联系我们,笔者让书记员注册了一个我们法庭的工作微信,又建了一个我们法庭的律师微信群。我们法庭也负责本庭的立案工作,在立案时会将工作微信的二维码、办公电话生成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上,开庭传票上也会预留法官、书记员的姓名和三个书记员的办公电话。目的是要确保只要当事人想联系,就一定能联系到我们。在诉讼文书上预留微信二维码、电话号码,既能让当事人和律师联系到我们,也可以方便他们发送诉讼材料。特别是有些时候,让律师和当事人提前把诉讼材料发送过来,就可以立即开展下一步的工作,无需耗费等待邮寄纸质材料的时间。当然,为了避免有与当事人、律师有不正当接触的嫌疑,这些联系工作都会安排书记员去做。有律师调侃,跟法官要个电话,就跟我要向法官行贿的样。其实法官何尝不是如此:一直被要求,从未被信任。05律师微信群主要用于律师联系现场立案、网上立案。2020年年初,因疫情原因,我省开始启动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多种在线办案系统。说实话,为了能在疫情期间让当事人和律师正常立案、正常参与诉讼,最高法真是为基层法院操碎了心,为律师操碎了心。十天半个月升级一下系统,三五个月出个新系统。到如今,从立案到调解、从保全到鉴定、从开庭到上诉、从阅卷到执行,无一不可以在网上操作。但多数的律师一开始并不能适应这一新情况、新变化,甚至就连很多的法官、书记员也都不能适应。建立律师微信群就可以省去一对一、手把手教授网上在线办案系统的繁琐,可以让更多的律师尽快掌握在线办案系统的使用方法,并且还能反馈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毕竟,律师才是网上立案、电子送达、财产保全等系统的主要使用群体,如果非要让每个当事人都去使用网上办案系统,这个不太现实。当然,为了提升在线办案的效率,我们也会在微信群里对律师提出一些规范化的要求,例如:必须要提供哪些材料、可以提供哪些材料,如何拍照扫描才能让材料更清晰等等。在普遍使用微信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送达诉讼文书不是更便捷有效吗,真不明白搞那么复杂的电子送达干什么。就是搞电子送达,那最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不主动签收的问题,也就是强制送达的问题。如果需要当事人同意签收才能送达,那我为什么不直接用微信呢?当然,工作微信还可以用于法官的调解工作,这可比电话调解的效果好太多了。法官建个微信群,给当事人、律师都拉进来,可以群聊也可以私聊,可以语音也可以视频,多好:笔者没有给双方当事人建微信群调解过,是因为感觉法官不适合在裁判的同时又参与调解。06有人担心,如果把微信号、手机号交给当事人知道,会不会遇到不明事理当事人的纠缠。工作中遇到当事人纠缠的情况也不是没有,但从数量上看,仅属个例。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一开始就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只要记住,无论遇到什么情况,法官、书记员要绝对保持克制和冷静,管天管地管空气的话不要乱说就可以了。当然,如果真是有特别过分的,那不还是有法律等着他来嘛!法官遇到的多了,自然就会形成具有个人风格的处理方式,自然也就有能力化解其中的各种不愉快。这种能力只能从实践中来,所以,逃避沟通、逃避联系,绝对不是一个基层法官最好的工作方式。法官其实是需要在与当事人和律师的沟通过程中积累工作经验的,不是吗?
202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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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心了:一名青年法官的的自我剖析材料!
在西方,一般是从业几十年的律师,才转行跻身法官的行列。而我们恰恰相反,多是在检法部门工作多年的出色人才,毅然决然辞职从事律师职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悖论式的反常?如果能弄明白这个问题,也就能弄明白当下青年法官们面对的问题、搞清楚未来的努力方向。西方国家,律师、房产经纪人、保险员,都是受人尊敬的职业。而在我们这里,律师还稍好一些,房产中介、保险员则遭受着无比的歧视。类似“跑保险、不要脸”这些脍炙人口的嘲讽语言,揭示了社会民众对于这类改革开放以后,西方社会早已存在了百年以上的、各细分行业上产生的新兴职业的态度。房产中介、保险员这类过去从未有过的职业,在许多思想保守、落后的人眼里,可能与古代街头靠着胸口碎大石卖大力丸的江湖骗子差不多。“士农工商”的社会等级次序表面上已经发生了改变,雷军、罗永浩、张朝阳这类知名企业家、创业者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实际上,民众骨子里依然看不起经商的,社会最底层的群体是路边的小贩,他们的社会地位甚至低于单位体制下的清洁工。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造成了年轻人在各自的细分行业中归属感和价值感的严重缺失。我认识的不少同学,毕业后先是在省会或者新一线城市进入了不错的律所工作。但过了一段时间后,就有人辞职回到家乡所在的地级市,不是考入检法系统,就是在家乡做起了律师。对于他们来说,实习期带来的经济窘迫并不是最重要的原因,自我价值感、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的严重缺乏才是最致命的因素。当下的主流观念中,军人、消防员、教师,这类职业被抬到了极高的地位,却鲜有看到媒体褒扬律师、房产经纪人、保险员这类新兴职业的。这类细分职业是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其中的年轻人代表着最先进的思想和创造力。与军人、消防员一样,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奔波、为客户谋取利益、为社会创造价值。但是,他们并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原因就是暴露在外的牟利性。几千年来,民众骨子里存在着一种对人性近乎完美主义的偏执追求。贞节牌坊、二十四孝图,体现着民众对于道德模范的崇拜。律师接收案件,还没介入案件,就先开口要代理费;房产经纪人每促成一单买卖合同,就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或者中介费;保险员每卖出一单保险,就会获得一定的绩效奖金。崇尚完美和无私人性的民众,接受不了别人赚自己的钱。凭什么你在法庭上动动嘴皮子,就收我那么多钱;凭什么你帮我找个房子,就要收一个月租金的中介费。甚至于都不能让他知道街头卖苹果的小贩,是多少钱一斤进的货,不然他心里就会不舒服。他们不会反思自身的自私性和利己性。当下的社会氛围对这些新兴细分行业的年轻人是不友好的。但是,一旦这些年轻人考入了检法体系,马上面对的就是另外一种境况。许多人会立刻虚伪地恭维你,集体归属感、荣誉感、价值感也一股脑地向你袭来,让你耳晕目眩、洋洋自得。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你会冷静的发现:房子的月供总是要还的、92号汽油已经飙到9元一升、海澜之家的普通西裤要三百多元、一场电影门票要三十多元、连听个QQ音乐都是要付费的。你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用钱,你不能仅靠恭维、荣誉感这些虚无缥缈的东西生活,你需要更多的钱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作为一名青年法官,从一开始就要清楚地想明白,自己想要的是什么?你不能沉醉于眼前的虚假恭维中,如果抱着古代儒家思想,本着为生民立命的目的、从政的决心,那就要清楚地意识到,你的身份虽然是一名法官,但同时更是这个官僚体系中的普通棋子。你的价值体系就是拼命往上爬,副处、正处、副厅、正厅,不管是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个人IP的打造、关系网的建立、投机取巧的钻营,你的一切目的都是这个。只有这样,你才能实现更多的人生价值。一旦试图摒弃这个目的,用所谓的职业荣誉感、法律理想来欺骗自己,换来的只有懒惰、停滞不前或者极端偏执、不接地气。我想,这就是在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选择上,中西方产生相反结果的原因。律师职业本身“多劳多得”的特质更符合普通的人性,而法官是在积累了足够的财富、阅尽千帆后的一种圣人式追求,理想主义色彩更强。西方青年不相信这种虚无缥缈的理想主义,所谓的圣人追求没有经济基础的支撑,将立刻沦为人性的扭曲、对权力的偏执。而在中国,自古对于人性的幻想奠定了基调,加上现实的因素——律师初期生存的艰难、社会对于律师的不友好,律政年轻人自然涌向了法检大院。但是社会终究会变的。五年以后,你的律师同学通过不断努力,月收入3W,而你的月收入依然是1W,只是有了一个正科或者副处的职位。那时的你,心里会平衡吗?反正我是会不平衡的。在当下中国,法官职业并不像西方社会那样,中国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仍然要受到许多政治上的掣肘。法院,是更类似于古代大理寺的司法机构,因此,法官的职业价值感并没有西方法官那么强。也许,将来可能会建立起一种更加均衡的体系,比如高薪养廉的制度;也许,将来的社会对于律师依然不那么友好。但不论选择辞职下海,还是继续在法院系统内翻涌,能否实现你的个人价值,完全取决于你当下的努力。不要期待社会的改变,但是要做好迎接社会改变的准备。因为不论社会怎么变,能抓住机会的永远都是那些有准备的人。居安思危、相信社会丛林的生存法则,这就是我的价值观。公共集体不具备私企那样的薪资翻倍的可能性,法官也不具备律师那样的收入上限,但是体制的非营利性能给你足够的时间、空间去营造个人价值。努力树立个人IP、积累丰富的案件经验、掌握办案以外的各项技能、语言,是你手中这个所谓铁饭碗能给你带来的真正价值。所以,青年法官不能过于悲观。现实是残酷的,命运是变幻的,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努力走好自己当下选择的路,为未来做好准备。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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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年12月16日)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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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朋友圈晒出霸都某法院胜诉判决,网友惊呼:怕不是领了个“假”判决书?!
大家好,我是油菜花本来吧,这件事情是不想再说的,因为昨天上午截图发了朋友圈后,就有不少朋友劝我不要再去得罪人了。想想也是,他错与不错,与我又有什么干系呢?但不料想,昨天晚上的朋友圈又有律师认领了一份“假”的胜诉判决,如下图所示:昨天晚上某律师发的朋友圈截图以上朋友圈截图的图2、图3如下:朋友圈.图2朋友圈.图3图2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该条规定的内容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而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并不是普通程序,此处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显属错误。对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内容是: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该条文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不知道判决书意图引用该条文的目的和意义何在?图3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实际应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第二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改为“第二百六十条”,该处所引用的条文明显是错误的。截图后,顺手发了个朋友圈:我发的朋友圈截图为什么要说“又”?还不是因为同样的问题昨天上午已经发过一次朋友圈了么事情是这样子的:昨天上午有律师在朋友圈晒了个胜诉的判决,贴出了霸都某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如下图所示:昨天上午某律师发的朋友圈截图仔细看,上图中的判决书是这样子的朋友圈判决书截图这也不能算故意找茬吧?!实在是因为判决书引用的法条错误太过明显了点,所以才有“你怕不是拿了一个假判决书”的留言评论。当即截了个图,发了个朋友圈。——在这里,我要郑重声明一下:我与最初发朋友圈的这位律师没有任何关系!我不认识他!他也不认识我!昨天上午发的朋友圈截图没有想针对谁。法律讲究的是严谨,但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半年后,仍然发生这样的低级错误,实属不应该!之所以还是要发出来,一是,这样的错误不是个别现象;二是,不希望再发生类似错误;三是,不希望听到有律师在提到霸都某法院的时候,冒出来两声“呵呵”!或者是来一句莫名其妙的:XX法院,一个神奇的地方!如有得罪,实属巧合!不要试图联系我!是谁的问题,谁自己解决!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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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让法官们抓狂的奇葩诉讼文书!
办过林林总总的案件,见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总有一些让法律人大跌眼镜的奇闻轶事。今天小编晒一晒让法官们抓狂的奇葩诉讼文书,一起分享法律工作的苦与乐。1“我就是我”型文书类型:起诉书其实小编很想问:你究竟是不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2算命卜卦型文书类型:撤诉申请书其实小编很想问:作为一个无比“讲究”的当事人,运势这么大的事儿,起诉时竟然没请算命先生提前算一算,真是失策啊!你确定亡羊补牢这招儿真的对运势无损???3寻医问药型文书类型:起诉书“寻求天下名医”——呃,为了提高效率,早日实现遍寻天下名医的愿望,小编这时突然想到了一个网站:p.s.人格担保此处没收广告费……4神秘代码型文书类型:答辩状这串神秘代码让小编不禁感叹,还好没有考去法院……现在的法官不仅要精通业务,还得自学“密码学”,也着实不易!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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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多少律师在替法官草拟判决书?
当事人的律师一般在开庭前都已为法官起草好判决书、裁定书,经审理,由法官当庭在稿件上签名确认或补充修改;法官在庭审中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由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即时作好书面记录交法官签名后,由律师送交法院管理机构的立案部门打印的。张永红《英国强制执行法》上面这段话,是《英国强制执行法》的作者、上海法院张永红法官写在该书后记《我的一位英国法官朋友》一文里的。张永红法官在英国留学期间,亲见英国法官的判决都是由律师事先写好,当庭交由法官签名。由此可见,由律师代法官撰写判决书,既不是中国法官独有,也不是什么大逆不道的事情。什么?!你说中国没有法官会让律师代写判决书?!此言差矣,据笔者所知,这样的法官大有人在。知乎上就有律师网友问,法官暗示律师代写判决书,律师该怎么写?有网友回答,还“该怎么写”,律师能写吗?但也有网友说,这么好的胜诉机会,还不赶紧抓住!几年前,曾有媒体报道过郑州一法院法官让代理人代写判决书,后来却被该当事人投诉的事情。起因是,判决书虽然是由原告方的代理人代写,但原告最后却败诉了,所以一怒之下,原告才把法官找人代写判决书的事情抖露了出来。该媒体称,撰写裁判文书是法官的份内之事,法官让律师或代理人代写判决书,简直是将司法当儿戏,并且涉嫌泄露国家机密。但,时至今日,这种事情似乎时常就会被律师群里的律师们拿出来议论一番,说明律师代写判决书如今已不是个别现象。当然,多数律师认为,这种做法虽然可以理解,但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笔者倒不这么认为,因为,无论是让哪一方律师代写判决书,他都不可能仅仅从他这一方的立场和角度去写,必然是要站在双方的立场和角度考虑问题。特别是对于没有从事过法官职业的律师,让他站在法官的角度看问题,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和锻炼的机会。而对于从事过法官职业的律师,这本来就是他的强项,甚至有可能比这个法官本人写的还更出色。笔者在职的时候,也曾在庭上劝告双方的代理律师,试图让他们每人草拟一份判决书。当然,这并不是因为笔者懒不想写,更不是因为忙没有时间写。实在是希望他们能够换个角度看问题,能够更深入地去思考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究竟为何。最终还是想让他们明白:胜,胜在哪里;输,输在何处。然而,笔者在多个案件中的劝导均无结果,始终都没有律师接招。笔者认为,不敢“班门弄斧”的律师,肯定不是一个好律师!不想当法官的律师,肯定也不会是一个好律师!据笔者了解,法官让律师“代劳”写判决书的情况,多数都是觉得案件比较复杂。因为简单的案件完全可以由书记员、法官助理代劳,不需要冒风险找外人捉刀。能够让法官找律师代笔的,显然是这个案件超出了法官以及书记员、法官助理的能力范围。这里又不得不提一下法官的养成机制问题:书读得好,不见得就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一个优秀的法官,首先必须要是一个优秀的书记员。没有从书记员中成长起来的法官,注定要吃很长一段时间的苦头。我们有很多优秀的法官离职或提前退休,其实也并不一定非要去做律师。法官离职或提前退休,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逃避案牍劳累。笔者认为,如果能把这一部分法官重新招为付费的法官助理,应该比招那些年轻人要有用的多。这样一来,完全就能够“不以员额之名,而行员额之实”,不啻为一个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良方。既解决了无论案多案少,工资绩效我自岿然不动的僵局,又解决了离职法官不能“从律”的烦恼。但目前各地法院在招聘法官助理的时候都有年龄限制,真心不知道这些领导都是怎么想的?!就法官让律师代写判决书来说,也算不上什么违法乱纪,毕竟,判决书的签发权还是在法官手里。律师草拟的判决书最多只能算是一个参考文本,法官觉得能用才会签发,不能用,自然会修改或弃用。要相信,每一个法官都不会拿自己的职业前途开玩笑!案件卷宗是秘密么?试问,卷宗里边的哪一份材料涉密呢?甚至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判决结果都不能算是秘密。因为,法官在合议之后或者审委会讨论之后,在判决书签发之前,也是可以当庭宣判的,何来泄密之说?律师代写判决书,既可以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也可以为将来有机会遴选到法院打下坚实的基础。法官籍此减轻点工作负担,这是一个双赢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不过,话又说回来,判决书是法官最好的名片,不论法官多忙,都还是应该由法官本人来写,让书记员、法官助理代写,也并不见得就合适。因为,写判决书与开庭审理、阅卷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在写判决书的时候,法官会更加深入地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和掂量,往往就会发现一些之前没有注意到或没有认识到的问题。比如,法官可能会发现某个关键性的环节还没有查清楚,又或者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有违人之常情,欠缺合理性。又如,法官可能会在论述说理的过程中,发现当初认为的裁判理由并不准确、充分。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使得书记员、法官助理、律师代写的判决书存在或大或小的瑕疵。相信有的法官也会有这样的切身体验,即,判决书写到最后,可能并不是你当初预想的那个结果。因此,让其他人代写判决书,必然会在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上、裁判理由的正当性上,有所折损。所以说,法官找律师代劳写判决书,并不是最佳的选择。《猎场》里有句台词说的好:“其实我什么都不懂,我就懂一点,找最专业的人做最专业的事,花再大的钱都值,越省钱越愚昧。”这话说得一点都不错!如果有需要捉刀的,可以搜索微信公众号:民商裁判实务,从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微信号+单位”,即可申请加入裁判文书协作网。但其实,找人捉刀这件事也并不高明,笔者都是自己设计各类判决书的模板,如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等。遇到相似案情的案件,只要找到相应的判决书模板,就可以一键生成判决书初稿,稍加修改就OK了。实际上也就相当于找了个AI代劳,这种文书模板特别是对于那些成批的系列案件,效果最好。可惜的是,很多法官、书记员、法官助理并不会编辑制作和使用案件管理系统里的文书模板。而系统自带的文书模板多数又不能达到减轻法官、书记员工作负担的效果。原因就在于这些案件管理系统的生产厂商只懂技术,并不懂法律,但却又舍不得花钱找专业的人去维护。搜索微信公众号:民商裁判实务,从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微信号+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裁判文书协作网的会员。如果下次再有法官找律师写判决书,建议律师直接把此文发送给她!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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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一实习律师奉命去霸都某法院立案庭“闹事”,结果被法官怒怼:让你师傅过来!
以上是某律师微信群的聊天截图,真实性待核实。师傅:怪我咯!网友:还是考去法院做书记员吧!到时候可以怼你师傅师傅:立个案都立不上,将来还怎么混网友:要是我,就抱着她腿哭,我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她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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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空姐被南航解雇案的判决书,才发现真的有人不知道怎么“并案审理”劳动争议!
大家好,我是油菜花郭某与南方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宣判后,近期引发网络热议。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下载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通过学习,发现一审判决书存在两个明显的程序上的瑕疵,现分享出来供法律人士探讨。一、劳动争议案件互相起诉的问题首先,笔者注意到该案一审判决书的案号为“(2020)粤0111民初25959、28887号”,感觉比较奇怪。按照规定,应当一案一号、一号一案,一案使用两个案号是不允许的,两案使用一份裁判文书,也是不允许的。其次,该案所列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比较奇怪,分别是:“郭某(25959号案原告、28887号案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5959号案被告、28887号案原告)”。判决书没有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之前列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符合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第三,该案所列当事人的诉称、辩称也让人难以理解,一审判决书依次写的是:“郭某诉称(辩称)”;“南方航空公司辩称”。从诉辩内容来看,郭某诉称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诉称部分“……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是辩称部分“……另外,对于南方航空公司提起的诉求,我不同意……”南方航空公司辩称的内容也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辩称部分“我司不同意郭玮的诉讼请求……”,二是诉称部分“……为此,我司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审判决书将郭某对南方航空公司的答辩写在南方航空公司的诉称之前,难道是先有答辩,后有起诉,郭某有未卜先知的超能力吗?实际上,以上情况已充分表明,该案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对此情形,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很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从该案一审判决书同时列写了两个案号的情况来看,显然,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何为“并案审理”,何为“互为原告和被告”。“并案审理”且“互为原告和被告”的情况,仅仅存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既然是“并案审理”,当然首先要有两个案件才行,只有一个案件是不存在并案审理的问题的。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本案中,郭某起诉南方航空公司立为一案,获得一个案件编号“(2020)粤0111民初25959号”;南方航空公司起诉郭某也立为一案,获得另外一个案件编号“(2020)粤0111民初28887号”。本案分别立两个案件是没有问题的。两案立案后应当分别各自向当事人送达有关受理、应诉的诉讼材料,两案原告分别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分别进行答辩。据了解,有的法院在立案时仅立了一个案件,对于后起诉的案件,则直接将后诉的案件材料并入前案,没有单独立案,这样直接“并案”是不对的。后案立案后,发现与在先的案件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将后起诉的案件“裁定”并入在先起诉的案件审理。本案“并案审理”的正确方式应当是,后案作出一份“(2020)粤0111民初288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并入本院(2020)粤0111民初25959号案件审理”——裁定书样式详见《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70、271页该“(2020)粤0111民初28887号”民事裁定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2020)粤0111民初28887号”一案即可结案,结案方式为:“与本院其他案件并案审理”——不用担心案件管理系统没有这种结案方式。依据该裁定,后案即并入前案“(2020)粤0111民初25959号”案件审理,对双方的起诉、答辩即可在前案中一并审理。该裁定书应当交前案一份入卷,并且后案的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以及双方证据材料的副本,也应当一并移交前案入卷。并案审理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分别列为:“原告(被告)郭某”;“被告(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理中,如郭某一方申请撤诉,则裁定准许撤诉后,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列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某”。审理中,如南方航空公司撤诉,则裁定准许撤诉后,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列为:“原告郭某”;“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案审理后,本案的裁判文书案号就只能写“(2020)粤0111民初25959号”这一个案号,并且也无需将本案的裁判文书另行再装入“(2020)粤0111民初28887号”案件卷宗。本案一审判决书的诉称、辩称应当按照当事人起诉、答辩的先后顺序列写,如:“郭某诉称”“南方航空公司答辩并诉称”“郭某辩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只需要立一个上诉案件就可以了,不需要同时立两个上诉案件。但从本案二审判决书的案号“(2021)粤01民终27615、27616号”来看,二审法院肯定也是分别立了两个上诉案件。这表明,二审已经被一审活活带到坑里了。二、案件由来的问题该案一审判决书的案件由来部分是这样写的:“郭某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是:应当在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案件名称与来源”“立案日期及庭审情况”。况且,郭某在答辩中已经提出“南方航空公司提起本案超过15天”的问题,因此,一审判决书应当在案件由来部分分别写明两个案件的立案日期。一审判决书之所以没写,有可能是因为两个案件有两个立案日期,觉得不好写。但这样一来就不能让当事人清楚地知道后案究竟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其实,案件由来可以这样写:“原告郭某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XX月XX日立案后,被告南方航空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于2020年XX月XX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决定并入本案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现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所以也可以这样写:“原告郭某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XX月XX日立案后,被告南方航空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于2020年XX月XX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决定并入本案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三、其他问题关于“并案审理”的问题,可以参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的,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应当合并审理》☌一文。至于本案存在的其他问题,待仔细研究一二审判决书之后再说吧。大家好,我是油菜花,关注本人微信公众号:民商裁判实务,即可及时收到关于本案研判的推送。如果你是律师或法官,也想参与劳动争议问题的讨论,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实务技能,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民商裁判实务】,从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律师群或法官群”三个字,申请加入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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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发“不雅”朋友圈遭南航解雇,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全文)
爽林立垚注:1.红色划线部分系编者认为应当删除的词语;2.文中多处标点符号已修改,不再标注。[关联文书]民事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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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案例要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原告:郭某代理人:王晓兵、李换,律师被告:楚源工贸公司【案情简介】2011年11月,郭某进入楚源工贸公司担任洗衣工工作。因楚源工贸公司经营困难,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自主创业协议。协议约定:郭某在三年创业期内自主择业,不享受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仅保留与郭某的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创业期满后,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的,郭某应返回用人单位报到。创业协议期满前,楚源工贸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通知郭某于2019年1月15日返回用人单位报到。因郭某未及时返岗工作,楚源工贸公司以旷工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郭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郭某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2月14日,楚源工贸公司以郭某连续旷工15日为由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郭某于2019年12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楚源工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万元、三年分流安置期间的生活费32739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楚源工贸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旷工天数应当扣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郭某自协议期满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未到用人单位工作,在扣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后未满15日,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2日裁决:楚源工贸公司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970元,驳回郭某要求支付生活费32739元的请求。楚源工贸公司不服裁决,于2020年5月25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郭某赔偿金50970元。5月26日,郭某亦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楚源工贸公司支付三年分流安置期间的生活费32739元。【法官审查意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该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以及防止发生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两案应当合并审理。因楚源工贸公司起诉在先,故郭某在后提起的诉讼应当并入楚源工贸公司起诉的案件中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处理结果】针对郭某提起的诉讼,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皖0421民初201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本案并入本院(2020)皖0421民初1962号案件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已于2022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条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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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银行,必须为停工、烂尾的楼盘负起责任!
老百姓在买房时,如果是全款,则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账户在购房合同上有写清楚,我们付款时,就把钱打入该账户,如果开发商让你打入其他账户,都是违法违规行为。3.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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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写公号的都提拔了,法院写公号的都辞职了?
公号界流传这么一句话:检察院写公号的都提拔了,法院写公号的都辞职了。虽说有以偏概全之嫌,但根据有限的了解,粗略盘点,觉得似乎并非全无道理。写公号的法检人,究竟是怎样一种生物?本文姑且做一些粗浅分析,妥当与否,当然见智见仁,权当茶余饭后的笑谈。做公号的法检人,往往颇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对体制内陈词滥调的官式文章以及粗制滥造的心灵鸡汤不太感冒,甚至嗤之以鼻。他们大多不会亦步亦趋、盲目跟风,有自己的独立的思想见解。日积月累,胸中块垒,不吐不快,但有些言论或文字,在体制内看来却是“异端邪说”“奇谈怪论”,至少是“不够严肃/正统/正能量/主旋律”,从而“犯颜”。于是,开辟一新天地,“原谅我这一生不羁放纵爱自由”,口无遮拦,纵横四海,自由驰骋,尽情挥洒,真性情展露无遗。况且,不少人本身就是写作好手,都有两把刷子,或是单位爬格子的笔杆子、吹鼓手,或是有一定理论水准的一线熟练工,触类旁通,玩起公号来,那是一个顺溜溜。写起文章来,才思文涌,倚马可待,手到擒来。法院公号人似乎是虾兵蟹将的多,在体制内的地位,恕我用建筑行业的名词来形容,实在是“民工”多,“包工头”少。且不论官场浸淫日久或日浅,不少人是不得志,或遇有挫折而失意。隔壁公司呢,貌似是体制内春风得意马蹄疾,他们中不少官居要职,起码也算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将些闲情逸致付与公号写作运营,贩卖些心得体会、实务文章、心灵鸡汤,以文会友,丰富业余生活,增添人生乐趣。是否可以这样归纳?法院人写公号是“雪中送炭”,在苦逼的日复一日的高强度搬砖劳动中,寻找一片清静之地。嬉笑怒骂,贩卖思想,化解苦闷,聊以自慰,机缘巧合的话,挣几个小钱补贴干瘪的荷包;检察人写公号是“锦上添花”,不少人本来在体制内就混得风生水起、如鱼得水,不说荣誉等身,至少也是青年才俊,头顶不少光环,业余之外,另辟新大陆,开拓处女地,光辉再续。另外,根据有限观察、不完全统计,法院人写公号,针砭时弊,愤世嫉俗,敢言人之所欲言,敢言人之所不敢言。“出格”言论较多,时常被“四零四”,受邀“喝茶”,乃至“关黑屋”“面壁思过”,“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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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8个最新意见(权威)
【编者按】最新一期最高法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刊载了近期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案件的8个重要观点,现分享给各位,供实务参考!(1)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问题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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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的对话:细节,细节往往决定成败!
大家好,我是油菜花最近,和大成深圳所周立新律师在微信上有个交流,现在分享在这里。周立新:发现年轻律师都有一个通病,就是过份注重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相应证据,而忽视了案件的细节。油菜花:同感,我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周立新:细节,往往会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油菜花:法官最终作出的判决,是要向我们述说一个完整的、合情合理的故事,所以细节对法官来说至关重要,细节的缺失,大概率会让人怀疑故事的合理性。周立新:而律师让法官注意到故事的细节问题,就很有必要。油菜花:是的,但问题在于,律师所呈现的大都是碎片化的事实,他会选择性地忽略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但这些事实在判决的时候却是不能够被忽视的。周立新:民商事纠纷缘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即便是最高法的法官,在面临自己突然遇到的事件时,要想完整收集纠纷所需要的证据,也几乎是不可能的。油菜花: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能够被证明,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周立新:大多数民商事纠纷,双方举证能力基本差不太多,借助鉴定等技术手段也可能无法鉴定或成本太高。油菜花:何况很多事实并不能够依赖鉴定手段去还原。周立新:再加上双方在纠纷中为互相牵制或防范,也会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斗智斗勇”的手段,所以,寄希望于证据的收集去还原事实,显然难度太大。油菜花:从律师的角度,你认为应当如何化解这个僵局?周立新: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而真实的意思表示往往会在不经意的细节中流露出来。油菜花:正所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周立新:因此,合乎逻辑的说理,把握事实的细节,而不是仅仅依靠所谓的“证据”来还原纠纷起始、发展的整个过程,显得尤为必要。油菜花:我虽然没有证据,但我仍然怀疑你曾经是一位法官,因为你这是站在法官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周立新:我是2017年离开的。油菜花: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然要有主观的意思在里边,这正是法官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合理的前提。周立新:对一个正直的法官来说,谁能把案件的纠纷过程说得更加清晰、合理,谁胜诉的可能性就更大。油菜花:对于法官来说,以“证据+经验法则”来认定事实,缺一不可!周立新:想让你赢,法官当然知道如何取舍证据,关键是你会不会还原事实真相。油菜花:事实上,对于律师,如果证据对他有利,他就会拿证据说事;如果证据对他不利,他才会拿事实说事。周立新:但也不能否认法官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油菜花:确实如此,证据虽然是确定的,但加上经验法则,就有不确定性,法官是否运用经验法则,显然会对案件造成不同的影响。周立新:这取决于法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我发现年轻一些的法官会更倾向于重证据,通常是按证据规则来判案,既便与客观事实不符,但你又不能说他哪里不对。油菜花:站在律师的角度分析,如果律师抛开证据去依靠经验法则主张事实,那他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所以,多数律师还是会倾向于靠证据说话。周立新:年龄大一些的法官则更善于运用经验法,认定的事实接近于客观事实会更多一些。油菜花:但这样也会让法官冒很大的风险,因为你很容易对照证据规则认为他哪里不对,而法官又没有证据反驳你。周立新:所以,法官的心证必须被尊重,法官的判决必须是因为权威而正确,这一点很重要。油菜花:这正是问题所在,但目前还解决不了,只能好自为之吧!周立新: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银行凭据办理的抵押贷款的案件,几乎一告就赢,权利瑕疵异议人很难翻盘。然而,果真就没有翻盘的希望了吗?银行在办理贷款抵押过程中的错误,直接影响了其取得担保物权是否善意,权利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自然公示的法理,与不动产外在状况有关的一些情况可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并未被登记为物权,这些情况的存在可能会对不动产物权造成重要影响。受让人如果没有通过调查去查实这些不动产的外在状况,那么他就不能主张自己是善意的。又如对不动产实际占有状况的考察。虽然在不动产交易中,对标的物的占有不具有表彰所有权的公示公信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占有”拥有传递某种信息的天然属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登记所公示的信息加以验证。而且,不动产具有固定的特性,对其占有外观进行考察只需要很低的成本,这一成本与标的物的价值或是交易风险成本相比微不足道。在不动产非由登记权利人占有时,受让人就应当要求登记权利人加以解释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书。对于银行在抵押贷款过程中有比较明显的过错,最高法也对其抵押权给予了否定的评价。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申2834号农业伊犁分行、伊犁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锦城公司以伊宁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中的1××号、1××号、1××号、1××A号、1××号房屋向农行伊犁分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公司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周俊玉等人。“锦城公司与周俊玉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周俊玉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农行伊犁分行自认锦城公司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农行伊犁分行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锦城公司,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本案农行伊犁分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审慎调查,故其未尽到专业金融机构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判决认定农行伊犁分行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该分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周立新: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细节往往能推翻法律关系的效力,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油菜花:前两天在法官群里讨论过这样一个案子:甲乙同居期间,以乙的名义购买房屋,首付款15万由甲的银行卡支付,尾款35万以乙的名义向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由甲按月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后甲乙分手,甲把房屋出售给丙,丙全款支付甲房款后装修入住,现乙以丙为被告,以甲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乙为房屋所有权人,并要求丙返还房屋。油菜花:法官在遇到比较复杂的案件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裁判思路,实际上也就是对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把握。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了,自然就能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案件的大方向就不会出问题。但问题是,我们往往会忽略那些能够确定法律关系的细节,而直奔主题去讨论法律关系。油菜花:这个案件在没有查明甲与乙是基于什么原因以乙的名义购房的情况下,仅仅根据甲出资、乙签订购房合同这些事实,并不能准确认定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基于不同的原因,它既可以被认定为甲借名购房,也可以被认定为赠与,或者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范当然是不一样的,裁判结果自然也会有区别。所以,群里的讨论意见并不统一。周立新:意见分歧正是因为缺乏这一细节,这正是甲、乙必须要向法官做出说明或证明的事实。油菜花:大概率的情况,甲、乙所陈述的购房原因会不一致。周立新:这就有一个合理性判断的问题,在甲、乙双方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就看哪方律师就其主张的事实给出的解释更合理。现在乙没有说是什么原因,但甲在诉讼中肯定会说出是什么原因,那么乙会不会反驳?如果乙不反驳,那就可以视为乙认同。如果乙反驳,自然也会提出乙自己的主张,两相比较,必然一真一假,孰真孰假,那就应当由法官去判断。油菜花:英雄所见略同!律师要做的,就是要在双方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让法官觉得己方的主张更合乎情理!
202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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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完庭后发的朋友圈,你见过么,不怎么“正经”的那种?
大家好,我是油菜花我不是律师,但我也有很多的律师朋友,如果你的朋友圈里没有一个是律师,我劝你还是赶紧找一个律师做朋友吧找个律师做朋友吧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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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谈法官的现实地位与困境,我只想谈谈这个时代我们需要怎样的法官——一个法院人在2022年里的闲言碎语
大家好,我是油菜花这是一篇来源于法院人微信群的闲言碎语,作者不详,待定,因原文内容较多,现节选其中的一部分:这只是一篇个人闲来无事时写下的一篇碎片化的闲言碎语,非正式,也有许多不严谨考究的地方,请各位朋友见谅。一个人的思想都会受限于个人的经历、位置、高度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这其中必定会有许多地方因为个人的不足而有许多局限、不足,甚至谬误之处,欢迎各位朋友交流指正。一、关于法律职业个人现在是挺反感所谓“法律共同体”这个说辞的,因为太高大上,所以空洞而不切实际。各个不同的法律职业自有其不同的分工与职能定位,具体到工作实践中去,立场必然是不同的。不说体制内职业与律师的不同,单就前两年隔壁公司的一则“我能管我来管”的短视频,就能让两家公司的人掐出火来,又何况其他职业之间呢。各个法律职业之间,互相尊重,各司其职,以法律知识与业务水平来交流即可。各个法律职业中都是良莠不齐的,职业素养有高有低,无论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这几年法考的通过率也就让从业门槛更低了一些,很多不具备牢固的法律基础知识的人也进入了职业内后,就更是如此。法律是终身学习的职业,但就个人的接触来说,身边的律师朋友普遍比法官更愿意学习。去年还看过一篇光明网的评论文章,末尾大意是担忧法官的职业素养弱于律师群体该如何守住公平正义?但是同时感觉律师业界的学习功利性过于强烈,多应用少思考,有一些法律工具化的倾向,个人觉得法律人需要时刻保持一种谦虚好学的态度与冷静理性的职业素养。但是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对抗性,又使得大部分法律人的攻击性是比较强的。加之社会普遍的焦虑、成功主义的导向,很多法律人都会很乐于对很多社会事物发表意见,但有时候轻率的发言既不准确又有失职业素养。去年某次看新闻,还有一个律所主任发表意见时在说执行过程是适用“三拍两降”,一看就知道是有几年没有接触过执行业务,也没有知识更新了。没有哪个法律人能精通所有法律部门,对于不懂或不明白的还请谨慎发言,尤其是对外。个人观察一个地区的司法环境时会参考两个因素,一个是立案是否困难,一个是当地的律师圈层上层走业务路线与走社交路线的比例。一句题外话,个人对于律师业界现在的资本化运作扩张持有一种警惕态度,当然,这是因为个人对所有资本都持有一种警惕态度。对,是警惕,不是反对。二、关于员额改革作为一名体制内人士,对于自身所处的改革,可能很难客观中立评价。任何一项改革,成败与对错,可能都需要一段时间去观察,盖棺定论可能更合适。只说一下个人的两点感受:第一,确实因为员额改革,有一部分法官或检察官的待遇有所提升,尽管这种提升在每个地区也是有所差异的。以我所在的地区为例,一名工龄超过三十年的四高法官每月拿到手的工资也就是刚过八千而已,但是仍然要感谢这种员额改革,否则极有可能只能按照正科级别领取薪酬。第二,辞职离职的人员确实多了,其中主体是三十岁到四十岁之间的群体。以某单位为例,编制三百五十名左右,2016年后辞职获批的可能有22名左右(辞职人员是不宣布、不公示的;从提出辞职到获批的时间跨度最长的在四年左右),提出辞职未获批的还有若干名。改革总有阵痛,也难免会损伤一部分人的利益。从宏观的层面来说,或许都可以接受。但也要允许相应的有一部分人做出自由的选择。无论是司法体制内的离职,还是前一阵教育部关于教师流动的规定,个人想说的就是怎样的出发点都好,政策的制定、实施、执行都需要把人当人,而不是工具。如果不是人才,那么他的自愿流出是好事;如果他是人才,那么留住人才从来都是靠尊重人才,而不是强制、管制。个人本科就读于西北某老牌高校,2000年前后是这所高校教师流失最严重的一段时间。时任校长据传有一段言论是别人劝他用师生情谊挽留时所说:“我一个副部级领导,去请求这一群科级都不算的小教师?”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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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组织颁发2021年度荣誉天平纪念章。此次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对象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人民法院工作满30周年或在边远高寒地区人民法院工作不少于20周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干警。经各级人民法院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等程序,共有9000余名干警获得2021年度荣誉天平纪念章。荣誉天平纪念章是人民法院职业荣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对提升人民司法事业组织力和凝聚力,增强职业尊荣感归属感使命感,激励广大干警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尽责,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组织颁发等工作,确保每名符合条件的法院干警获颁纪念章,深切感受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法院队伍的关怀和温暖。颁发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开展,力求庄重简朴,突出精神激励和思想教育意义,推动形成对党忠诚、扎根司法事业、勤勉敬业奉献的良好风尚。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对纪念章的审批、颁发、制作、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准确开展摸底统计,建立健全颁发档案,确保应发尽发、精准到位。截至2021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共颁发了3批荣誉天平纪念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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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让法官、书记员崩溃的瞬间......
盗窃案法官:现在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的情节:被害人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致使自己的财物被盗窃,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妙啊!有道理,有水平)陪审员:......(这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泯灭)民间借贷案原告:判决后就能拿到钱吗?书记员:不一定,你申请执行后要看被告名下有没有财产。原告:这种情况,为什么国家不赔给我?!你们法院太黑了,收了我的诉讼费居然还是拿不到钱。法官:......(吐血)立案原告:我要起诉!书记员:好的,诉讼费是......原告:什么?我是原告,凭什么收我诉讼费!应该收被告的钱!法官:当然,如果被告败诉,诉讼费将由被告承担,但是您现在是需要预交的。原告:是不是收了诉讼费就能保证赢?法官:输赢是要看证据的,跟诉讼费没有关系。原告:啊?收了费还不能赢,太黑了!法官:......应诉书记员:你好,请问是xxx吗?被告:是的,有什么事情。书记员:我们是XXX人民法院,xxx现来起诉你,请你来法院拿一下诉状副本......被告:我%$@&*!骗子!打电话自称公检法的都是骗子!书记员:不是......你听我说......嘟嘟嘟嘟......开庭1法官:现在开庭原告:青天大老爷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说着就要跪下......书记员:......(不准跪!大清早亡了!)开庭2法官:休庭原告指着被告:你们等着瞧吧!这上面的法官我都打点好了!法官:原告,你不要乱讲哈!(脸都给劳资气歪了)离婚案法官:原告,请简要陈述一下你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十几年前我们相亲认识......balabalabala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