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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一年多以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民法典》没有就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标准及补偿的数额等作出细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夫妻一方“是否负担较多义务”以及具体补偿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形。本文以34个案例数据分析报告为基础,总结出目前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同时也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就离婚案件当事人如何运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实用建议。一、引用《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案例分析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以引用《民法典》第1088条的案件(包含一审审结和二审审结)为检索条件,共录得案例161件,删除部分案件实体并未涉及离婚经济补偿内容的案件后,共筛选出34件有效案件,本文的统计数据均系以这34件有效案件为基础得出。1.法院对离婚经济补偿诉求的支持情况。在34份有效判决中,法院支持配偶一方离婚经济补偿诉求的案件共22件,占65%,不支持离婚经济补偿诉求的案件共12件,占35%。其中,法院不支持离婚经济补偿的理由主要包括:(1)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未在离婚时提出;(2)一方并未举证其在婚姻存续的过程中负担了较多照顾家庭的义务;(3)无事实与法律依据。2.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分布情况。在22份判决支持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例中,法院支持的金额主要在5万元以下,其中以1-3万元的居多,仅有1个案例法院支持的补偿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从法院的判决说理来看,各地法院确定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时主要的考量因素包括:原、被告结婚时间长短、抚育子女等家务工作的劳动强度,以及对婚姻关系的信赖程度等因素,且全额支持原告诉求金额的法院少之又少。3.要求配偶一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性别情况。在34份有效判决中,认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从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配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女性有25位,占74%,男性有9位,占26%,这反映了现阶段女性承担较多家务的情形仍然是占多数。4.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在34份有效的判决中,华东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为10件,华南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例数量为7件,西北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为5件,西南地区、华中地区的案件数量均为4件,东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3件,华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1件。二、目前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不同法院对一方是否“负担较多义务”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民法典》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负担较多义务”作出明确定义,也未列举可供参照的相关认定情形,导致各地法院在认定一方是否达到“负担较多义务”的标准以及应否支持其离婚经济补偿的诉求上存在较大差异。我们以第1088条规定的一方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为例:案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