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

其他

一张图片上千元?小心藏在“数字藏品”后的骗局!|闵法拍案

你听说过“数字藏品”“元宇宙”“虚拟货币”吗?你是否知道这些听上去高大上的概念有时仅是新型非法集资骗局的幌子!(图片来源于网络)一般来说,“数字藏品”是指基于NFT技术的数字作品。NFT,系英文Non-Fungible
2023年11月27日
其他

兼职能不能算劳动关系?学会这个标准,你也能拍案!|闵法拍案

近年来,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攀升,在本职工作之余做兼职的人越来越多,“上班搞主业,下班搞副业”成了许多人的常态。与此同时,因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亦在增多。兼职人员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单位应当如何防范风险?本期闵法拍案带您了解!张某于2019年7月31日进入至净公司(化名,以下均同)工作,双方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2021年7月31日,张某申请离职。同日,张某与至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设的另一家公司康富公司(化名,以下均同)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兼职合同》,约定张某在康富公司担任兼职,从事电话销售产品及服务工作,并明确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康富公司按销售额的3%至5%给张某作为佣金奖励,双方还对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和公司缴费部分的承担做了约定。之后,张某继续工作,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至净公司按月发放张某工资,并为张某缴纳社保费,张某一直工作至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2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至净公司支付其2019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及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辩至净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31日终结,故张某于2022年8月2日申请仲裁主张2019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法定时效。2021年7月31日之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间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确认劳动关系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本案中,张某与案外人康富公司签订了《兼职合同》,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确知晓签字的相关法律后果。且张某在钉钉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我是兼职还能想着我”“在家兼职没有底薪我也能接受”等。可见,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2是否符合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对价的交换形式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劳动力的交换形式,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而本案中,张某的收入不来自于其提供的劳动,而是来自于其销售额的计提部分,有业绩则有报酬,无业绩则无报酬,故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力的交换形式。3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包括经济从属性及人身从属性,前者表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经济上的依赖,后者则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和支配。本案中,至净公司更为注重张某的劳动结果,不对张某的日常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张某的工作时间也由其根据家庭情况自行安排,无须参加考勤,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综上,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与至净公司在2021年8月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与至净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7月终结,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兼职,与全职相对应,是指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兼职”作出具体规定,因为实际上“兼职”一词含义广泛,可以囊括许多种法律关系。1兼职属于劳动关系吗?一般不属于。兼职人员往往工作时间灵活、报酬不固定,不受单位的管理,与单位的经济、人身从属性较弱,故一般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若员工名为兼职,实际上与一般的劳动者无异,法院也会认定为劳动关系。2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兼职常常是非全日制用工,但又不能完全等同,其还可能是一般的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等。3单位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兼职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单位对兼职人员往往管理松散、手续不完备,导致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给单位增加了很多麻烦和损失。对此,建议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2023年11月16日
其他

网上发帖“虐待老人”,是真有其事还是捏造事实?名誉侵权这样识别!|闵法拍案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大众更加积极地使用网络表达意见和观点,但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讨公道”短视频,传播自认为“事实真相”,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短视频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不给吃喝,殴打婆婆...”“现在有这样的人打老人”……日前,原告顾某某接到多位朋友询问后看到一条题为《XXX打婆婆不给饭吃虐待老人》的视频,内容为其婆婆自述丈夫在去世前之后的一些情况,而发布者竟是其妯娌钟某某。此视频被发布后,顾某某的生活和工作均遭到不利影响,无奈之下,将被告钟某某告上法庭。(图片来源于网络)诉原告诉称:原告顾某某与公婆共同居住多年,相处融洽。被告钟某某的视频发布后,原告顾某某随即招来非议,严重影响了其声誉及工作。被告钟某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顾某某的名誉权,理应向原告顾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辩被告辩称:在公公去世后,婆婆就向被告钟某某反映原告顾某某不给饭吃还打她,期间也多次向居委反映没有饭吃,被告钟某某也曾看到原告顾某某扇了婆婆一个耳光,基于此被告钟某某才到原告顾某某家中给婆婆录了这段视频发布到抖音上,希望能够解决婆婆的吃饭问题,并非捏造事实,侵犯原告顾某某的名誉权。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被告存在侵权,影响范围也很小。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据等情况,作出如下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侵权。而名誉权的侵权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是否存在毁损名誉的行为本案中,被告钟某某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虽然在标题中声称原告顾某某不给婆婆饭吃虐待老人,但视频内容与该题目并无直接关联,所使用的“打婆婆”、“虐待”等字眼也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在无证据证明原告顾某某存在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被告钟某某所发布的视频无疑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原告人格、人品的质疑。2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对象被告钟某某所发布的视频虽未直接提及原告顾某某的姓名,但是其标题中涉及的原告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已经足以让他人将视频指向的对象与原告顾某某对应。3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本案中被告钟某某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相应视频,且获得了一定的浏览量以及网友评论,足以认定该视频为社会公众所知悉。4权利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社会评价的降低通常以第三人的感受来进行判断,原告顾某某因被告钟某某的视频招来非议即是社会评价降低的表现。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顾某某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判令被告钟某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名誉是指他人对于特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而名誉权即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TO网民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当认识到:使用攻击性语言贬低他人、散布或捏造关于他人的虚假事实以及为博取眼球夸大事实和使用带有较强误导性的辞藻都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网络空间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公民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通过网络寻求帮助、主张权利更应当秉持客观理智的态度,切勿一时冲动之下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让自己从受害者变为加害者。对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人来说,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确定侵权主体,并要求发布者或平台删除相应信息以避免损害扩大化,同时受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TO网络平台一方面,要畅通投诉渠道,例如建立投诉反馈系统、提供举报邮箱等,及时处理用户的侵权投诉。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根据《民法典》,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平台一旦发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况,要及时联系作者、下架侵权信息,将损害降到最低。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慎用发布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固然享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在信息网络中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对此,人民法院将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安全感,维护网络秩序,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
2023年10月30日
其他

狗咬人要赔,那狗咬狗呢?法院这样判!| 闵法拍案

现如今,宠物文化盛行,无论是小区还是公园,随处可见遛狗人的身影。对于养狗人来说,家有“萌宠”给生活增添了诸多乐趣,然而对爱宠疏于看管,昔日眼中的“萌宠”也许就会变成令人生畏的“恶犬”。近日,狗咬女童案件引发社会热议,众所周知,狗咬人,狗主人要赔,那狗咬狗,又该如何呢?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狗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狗咬狗后,要不要赔?谁来赔?赔多少?本期闵法拍案带您了解。一日晚上,郝某牵着自家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行至小区大门时遇到了顾某牵着未佩戴嘴套的金毛犬,因金毛犬此前与其他犬只发生冲突导致其情绪异常,挣脱牵引绳后咬伤了郝某牵引着的泰迪犬,郝某为治疗泰迪犬之伤情,支付了大量的宠物医疗费,郝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原告诉称:被告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携犬外出时未按规定给大型犬佩戴嘴套,也未管理好犬只的行为,从而造成咬伤泰迪犬的后果,故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辩被告辩称:原告的泰迪犬系无证饲养的泰迪犬,且事发时原告的泰迪犬身上没有牵引绳,并存在挑衅金毛犬的行为,因此原告对于金毛犬咬伤泰迪犬的结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原告的泰迪犬原先就患有疾病且治疗的费用过高,具有“碰瓷”大型犬以获高额赔偿之嫌。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1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被告顾某携金毛犬外出时未按规定给金毛犬佩戴嘴套,继而咬伤原告郝某牵引的泰迪犬。被告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否减轻?关于泰迪犬是否为有证饲养的事实,与本案的发生及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能以此作为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关于本案泰迪犬自身体质、旧伤等个体原因,并非法定的减轻被告作为侵权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事由,本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被告所述原告具有借泰迪犬“碰瓷”大型犬以获高额赔偿之嫌,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现如今,大家对于宠物的包容度在不断提高,并致力于打造“宠物友好”型社会。但包容不等于没有底线,宠物友好不等于没有约束。无论是狗咬人还是狗咬狗案件的发生,无一不是养宠人疏于看管造成的后果。养宠人爱宠心切,不愿给宠物太多束缚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需要注意的是倘若过分追求宠物自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麻烦。对此,法官提醒:TO养宠人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例如携爱犬进行户外活动时,牵引绳必不可少,若是大型犬只还需要正确佩戴嘴套,对爱犬严加看管的同时尽量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引起不必要的纠纷。TO逗狗人在接触陌生的宠物时,应当有所警惕。虽然宠物犬长期与人相处,但是宠物犬的品种、性格、主人饲养的方式、发情季节等多种因素都会造成宠物犬出现攻击行为。因此,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去抚摸陌生的宠物。除此之外,要特别注意儿童的安全。不要让儿童独自接近宠物或者让宠物和儿童单独呆在一起,要教育儿童正确的接触方式和与宠物的相处方式。同时,由于逗狗人自己的错误导致自己被宠物咬伤的,逗狗人自己也要承担责任。TO养犬管理部门一方面,希望相关部门继续细化养犬管理规定。例如对于犬只牵引绳的种类及长度作出限制;明确划分管理部门职责;拓宽违规养犬的投诉、举报渠道,提高执法效率,减轻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希望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例如当前已有部分省市规定提高罚款的金额同时可以辅之暂扣犬只的处罚,组织养宠人学习相关规定并加以考核,通过考核后才能将爱犬领回,可以通过借鉴学习,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让养宠人在心中时刻绷紧看管爱犬的那道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牛瑛闵行区人民法院新虹桥法庭—————本期作者往期推荐01●
2023年10月26日
其他

发张美美的自拍,竟成为网店主页宣传图? | 闵法拍案

发张美美的自拍,竟成为网店主页宣传图?明明是品牌研发总监,竟莫名成为网店商品“代言人”?随着淘宝、抖音、微商等线上购物渠道的兴起,明星“同款”卖到脱销,大咖推荐销量可观,要在众多商品中脱颖而出,拥有一个吸睛的产品详情图就十分重要,但一不小心就可能踩侵权的“雷”。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店店主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系某护肤品牌的研发总监,曾在知名护肤品公司工作14年,参与过多个品牌明星产品的打造。2022年9月,原告张某某经检索发现,被告苏某某在其淘宝店铺销售原告担任研发总监品牌的产品,未经原告同意在“宝贝详情页”中擅自展示原告肖像及英文名。经过多次沟通未果,原告无奈将被告告上法庭。诉原告诉称:被告在商品详情页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及英文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其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辩被告辩称: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可识别外部形象与案涉肖像一致。其次,包括此淘宝店在内的多家淘宝网店均使用了案涉图像,该图像作为此产品介绍和展示图片,目的在于介绍品牌产品而非肖像权人本身,且原告自认系该品牌研发总监,宣传展示该品牌产品时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商家在未经丑化、篡改官方宣传展示图片的情形下使用,也并不会导致肖像权人权利受损。另外,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张某某”以及其英文名作为关键字搜索,均无法搜索到案涉图像,也未搜索到与原告身份信息符合的任何信息,原告提供的关于其工作情况的证明亦无法对其知名度或商业价值进行认定,故原告关于其肖像权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1原告可识别外部形象与案涉肖像是否一致?法院认为,此淘宝店铺商品详情页中标注原告英文名等内容的照片,与原告可识别的外部形象一致,且标注内容也与原告的相关信息相符,足以认定为原告的肖像。2原告系该品牌研发总监,商家宣传展示该品牌产品时可以擅自使用其肖像?法院认为,原告系该品牌研发总监以及其他店铺将原告的肖像照用于产品介绍页面等,均不代表被告或他人可以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进行商品宣传。3原告肖像权是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法院认为,原告虽然不是知名人士,但作为某品牌研发总监及其在化妆品行业获得的相关荣誉,原告对于该品牌商品而言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使用其肖像照进行宣传应当有助于提升该品牌商品的市场接受度,这一点也可以从多家淘宝店铺使用原告肖像照进行该品牌商品宣传得到印证。4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照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实施?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属于合理实施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肖像照作为商品介绍的配图,发布在其运营的淘宝店铺商品详情页,具有商业推广属性,该行为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综上,法院最终认定,鉴于被告已经删除淘宝店所发布有关原告的全部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的诉讼请求,已经无需法院进行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应于在淘宝店铺首页展示区刊登向原告的赔礼道歉声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等的兴起,肖像的使用、公开更加普遍,肖像权被侵害的风险也随之增加。“网红”“专家”等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其肖像被商业化利用的范围较为广泛。在此,闵法君想给大家以下提醒:TO网民要加强个人肖像权意识,一旦发现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12日
其他

“走后门”摇号购房?法院认定:协议无效,退款! | 闵法拍案

为了规范楼市交易秩序,许多地方都出台了摇号等限购政策,部分资金充裕的购房者便想“走捷径”,找黄牛代办摇号。本想通过“代摇”成功上岸,谁想到找来的黄牛却是个“坑”。最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走后门”摇号买房而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不走寻常路找黄牛代替摇号的行为是否有效?若无效,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如何承担?本期闵法拍案为您一一道来。2021年9月中旬,原告吴某一眼相中了某小区房产一处,无论从房型结构还是投资潜力来看,这套房都满足了吴某的所有预期,但是想买到这套房子并非易事。供不应求的地方,往往就有黄牛。正当吴某心急之时,被告钱某主动联系吴某,称其有内部关系,可帮吴某获得相应房产,并强调该小区竞争激烈,摇号入围比例低。双方经微信协商,吴某确定委托钱某代为摇取上述小区的目标房号,并向钱某支付55000元。2021年9月20日,吴某向钱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55000元。但是吴某担心这种“走后门”的委托合同会带来法律风险,于是决定签订名为借款,实为委托的合同。同日钱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吴某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定于2021年10日30日之前归还,双方约定不要利息”。2021年10月3日,钱某告知吴某其意向房产已搞定。但是事情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事后,钱某指使他人电话威胁吴某,要求加付额外服务费,严重干扰吴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诉原告诉称:其咨询开发商,得知该小区所有房产售卖不存在通过内部关系摇号收费之行为。吴某认为,双方虽然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委托事项实际不存在,委托合同无效。因此,吴某要求钱某归还55000元。辩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借款,但实为委托合同。其已完成了吴某委托的事项,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有效,吴某需要支付对价。因此,钱某无需归还55000元。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1原、被告双方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吴某向被告钱某转账,尽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向被告转账系委托被告代为摇号购得意向房屋的酬金,系委托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为保证原告摇号成功,并无借款的合意,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2原、被告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否有效?购房摇号是给予参与购房者公平的选房机会,现原、被告意通过非正当手段使原告取得高于其他选房摇号者的选房机会,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其故双方的委托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应认定为合同无效。3对于无效的委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其效力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归到合同订立前的原始状态,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需要返还。故被告在相关案件中表示的“因已完成委托购房服务,故无需退还委托服务费”,法院不予认可,被告应返还因合同产生的55000元收益。摇号买房等政策的出台是为了缓解新房销售房源的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对楼市供需关系起到调节作用,让购房市场更加公平透明,平等地保障了购房者合法选购的权益。虽然法律认可亲属等经公证程序后代当事人摇号买房的行为,但委托他人走内部关系代为摇号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且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的委托合同也更易产生纠纷。本案中原告吴某正是抱着违规“走后门”的心思,才同钱某产生了金钱纠纷,并被迫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合适的新房较为热门。新开楼盘矜贵,买房人心急求购。在此,闵法君想给大家以下提示:TO购房者应增强遵守公序良俗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一方面,了解摇号购房的政策,明确心仪房子的购买流程,提前准备资料。另一方面,要警惕“代摇”“代购”等不良市场行为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合法、合理、合规渠道获取购房资格。TO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应重视政策,明晰原则,即不能炒作,同时加强资格审核。加强法律意识,加强内控与合规管理,杜绝购房程序中的暗箱操作,自觉维护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代摇黄牛”、“婚姻黄牛”层出不穷,如此不但破坏了公序良俗,也扰乱了住房市场秩序。因此,依法依规对各类黄牛施以惩戒,让其“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实乃题中应有之义。同时,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优化顶层设计,民政、公安、房管等部门尽快实现数据共享,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堵塞制度漏洞,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让购房者能够清楚了解到心仪房屋的相关信息,让“代摇黄牛”和参与其中的投机者,在公开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面前,没有实施欺诈牟利的旁门可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2023年9月11日
其他

儿童玩滑梯不慎跌落,致十级残疾!物业、同伴是否有责?| 闵法拍案

站在滑梯的最高处咯咯笑着滑下,风在耳畔柔和地抚摸,谁的童年里没有滑梯?看似普通的儿童滑梯,有时也会出现意外事件。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儿童玩滑梯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日晚间,9岁的冬冬与小伙伴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在小区儿童乐园内的滑梯处玩耍。期间,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簇拥在滑梯的待滑平台上,冬冬从滑梯滑道逆行向上攀爬至平台,随后冬冬自滑梯滑道跌落至地面。在事发前后3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冬冬的监护人未在场。事发后,冬冬被送医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冬冬将当晚共同玩耍的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均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1冬冬及其监护人是否有责任?事发时冬冬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合游玩或活动,应当有监护人在旁陪伴。在事发前后3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冬冬的监护人并未在场陪伴,明显疏于监护。正确使用滑梯的方式,应当从正常的扶梯攀爬上待滑平台,并在平台段依次排队滑下滑梯。根据监控显示,待滑平台已有多名孩子等待下滑,冬冬自滑梯滑道逆行而上挤入平台排队,由此发生挤压,导致冬冬被拥挤下滑道而摔伤,因此产生的事故责任应由冬冬自行承担。2物业公司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已在活动设施旁设有《儿童乐园须知》铭牌,对于滑梯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清楚的提示,且游乐设施、周围地面亦无明显破损或凹凸不平,故对冬冬提出的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亦不予采信。3与冬冬共同玩耍的5名儿童应否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对冬冬存在推搡行为进而导致冬冬跌落,故该5名儿童对冬冬受伤不存在过错,冬冬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冬冬的全部诉讼请求。小区儿童乐园是孩子们放飞自我的欢乐所在,对于安全问题,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玩儿童滑梯看似轻松愉悦,但其实仍具有一定的风险,对此,法官提醒:▶首先,未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是儿童安全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儿童玩耍前,建议监护人检查滑梯有无突出棱角、滑梯扶手和底部有无破损等异常情况,确保安全;在孩子玩耍时,也应审慎陪伴和防护,教育引导孩子正确使用滑梯等游乐设施、提高安全意识,并及时制止危险动作、预防事故发生。▶
2023年9月5日
其他

大学生暑期打工,这些法律风险要知道!|闵法拍案

暑期已经过半,不少在校学生会选择利用这段假期进行实习锻炼或者从事兼职活动。然而,实践中也常常被曝出暑期工被拖欠薪水、无法享受对等福利待遇等问题,暑期工面临着诸多用工维权难题。那么,暑期工假期用工关系如何认定?薪资待遇如何保障?一旦在工作中受伤,权益又应如何维护?本期闵法拍案带您了解!谈某于2002年11月出生,2022年暑假期间通过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以下均同)经营的“好又好家教”(化名,以下均同)平台找了一份九年级英语的家教工作。在谈某把被补课学生家长在“好又好家教”平台上购买的63课时课程上完后,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却只支付了其第一次试听课费用166元和三次正常上课费共计913元,剩余17次课时费共计4,233元一直拖欠不付。谈某多次联系公司无果,客服电话没人接,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图片源自网络谈某诉称,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233元。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谈某作为在校大学生,诉请期间只是作为暑期工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确实拖欠了谈某劳务费4,233元,但因疫情原因去年只有1个月是正常经营的,所以资金缺口过大无力支付,希望能分期支付。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谈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实际并不具有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合同关系。而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谈某曾向公司提供了劳务且公司欠付谈某劳务费4,233元的事实。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因其资金困难而主张分期支付,缺乏依据,且谈某亦不同意其分期支付的意见,故对此不予采信。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谈某要求确认与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并判决由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谈某支付劳务费4,233元。暑期工是在校大学生进入社会体验“职场”的初次尝试,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于假期打工时与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暑期工并不享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项下的各项权益。但这并不代表暑期工的劳动权益就处于“裸奔”的状态,作为劳务关系的一方主体,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民法典》的保护与规制,因此在校大学生暑期付出劳动后,雇主也应当给付相应的报酬。Q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吗?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仅可被认定为劳务关系。Q若暑期工在打工过程中遭受伤害,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暑期工与单位之间虽然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仍然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暑期工在打工过程中若遭受伤害,可依法按照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Q暑期工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吗?可以签订劳务合同。虽然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支付等进行书面约定。与此同时,应当注意证据保存,将工作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报酬支付记录等证据予以留存,便于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用工及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Q单位招用暑期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若招用暑期工,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应当对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尽量避开专业性强、风险较大的工作岗位,避免造成事故风险;二是及时为暑期工购买商业险或者雇主责任险,以此降低相关的用工风险成本;三是主动与暑期工签订书面协议,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时间、劳动报酬支付以及可能存在的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2023年8月7日
其他

警惕!60万,买了一份不会到达的录取通知书 | 闵法拍案

每年升学季,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不少家长挖空心思托人找关系,想让孩子读名校、接受优质教育,因此暑期也成了升学诈骗案件的高发时期。一些人打着有“社会关系”、“认识领导”的旗号,利用家长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乘虚而入,本期闵法拍案助您识别升学诈骗的诸多套路!图片:来源电视剧《追光的日子》60万,买了一份不会到达的录取通知书2022年2月,林妈妈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被告人肖某,肖某声称自己在教育咨询方面有特殊资源,可以为小林安排免高考进入某中外合办大学就读,并向林妈妈索要人民币60万元。6月份,肖某告知林妈妈入学已经办妥,因疫情原因通知书延后发放,直至9月初,各大高校都陆续开学,但小林仍未接到录取通知书,林妈妈感觉被骗后,报警。65万,外孙并没有成功转到心仪学校2022年7月,蔡阿姨的外孙小魏因为马上要升初中了,当时择校摇号没有被选中,家里人就想托人就读W中学。蔡阿姨找到陈某,陈某介绍了被告人肖某,称肖某之前帮很多小孩办理成功入学。被告人肖某向蔡阿姨索要了人民币65万元,承诺帮小魏办理入学W中学的相关事宜。后肖某以“学校调档”、“补办入学”等理由拖延,直至8月31日,小魏收到对口学校电话,询问为何不来报道,蔡阿姨一家才察觉不对。80万,换来热门小学的美梦破碎2022年8月,小钱就要进入小学就读了,钱爸爸想让小钱进入S小学,托人找到被告人肖某,肖某让钱爸爸提供了小钱的个人资料、自我介绍视频等材料,随后向钱爸爸索要了人民币80万元的介绍费。后肖某承诺其开始操作小钱入学事宜,事情很顺利,让钱爸爸和小钱等录取通知书就可以。直到9月初,小钱都未收到S小学的录取通知书。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前述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23年7月24日
其他

租房忘记查电表,居然摊上了这么个事儿......|闵法拍案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电表核查也能引发纠纷?这些容易忽视的细节,往往就是潜在的风险点。租赁期间,电表异常,产生的高额费用由谁承担?电表看护义务应该如何约定?本期闵法拍案以案释法,带您一探究竟!胡某与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邱某承租胡某名下一套房屋,租期六年。邱某承租房屋后征得胡某同意对外用于转租,双方就电费约定由邱某自行按照电力部门账单自行向电力部门支付。邱某将房屋各个房间分别对外转租,因此就各房间安装了独立电表,次承租人向邱某按照电表计量读数向其支付电费。租期履行过半,电力部门查出房屋存在严重窃电行为,故就房屋补收电费并就窃电行为按照规定处以罚金,胡某与邱某就窃电行为所致的罚金如何承担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诉原告诉称:在租赁期内,自己按约将房屋交付邱某使用,但是邱某却在租赁期内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跨接窃电,导致电力部门向自己开具了补收电费以及违约金的账单,窃电行为系邱某所为,房屋使用期间电费应当由邱某承担。辩被告辩称:在承租房屋后并未改动过电表,只是在各个房间安装了独立电表,并未实施过窃电行为,不同意承担违约金。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邱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系争房屋因存在窃电情形致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2023年6月25日
其他

养生请注意!中医理疗师可以开展中医诊疗吗?| 闵法拍案

随着现代人群健康养生观念的不断增强,“医食同源”“中医话养生”等概念大行其道,促进了养生保健行业的蓬勃发展。中医理疗等同于中医诊疗吗?中医理疗开药方会涉嫌非法行医吗?且看本期闵法拍案为您解答。原告小邓是一名中医特色理疗师,在为三名客户提供服务时开具了含“金银花、连翘、荆芥、薄荷、甘草、桔梗、杏仁”等中药材的处方笺。被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得到线索后开展了调查,认定小邓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并依法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诉原告诉称:其系出于为客户个人调养身体的需要,免费开具了“金银花、连翘、荆芥”等非处方类中药材的“土配方”,且客户也系前往正规药房取药,原告并未给任何人销售过或服用过药物。因此原告开展的是中医保健活动,而非医疗诊疗行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辩被告辩称:原告系多次在固定场所给患者开展医疗诊疗行为。被告根据原告诊疗场所查见血压计等器材,结合原告通过开具处方,向自己熟悉的药房采购药品,向诊疗对象提供药品等客观行为综合认定了原告的违法行为性质。原告开具处方的用药,均属于药典记载用药,处方上书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药品名称和计量、医师签名,并非简单的调理保养。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涉案经营场所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事实。▶
2023年5月15日
其他

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劳动权益如何维护?| 闵法拍案

随着老龄化的日益深入,不少“银发一族”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受到年龄和体力的限制,他们选择再就业的工作类型大多是辅助性、临时性的,容易导致劳动用工权益保护难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资权益、工伤待遇等是否存在差别?近期,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银发一族”劳动纠纷案件。2015年6月15日韩某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时年55周岁2022年8月12日韩某在工作中受伤2022年9月6日韩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因其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诉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韩某在花园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保安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按月支付其工资,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均无变化。另外,韩某虽年满60周岁,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其个人并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辩被告辩称:双方之间虽然在2015年6月15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期限2年已届满。公司虽然在之后确实未向韩某提出要将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但是韩某在2022年8月12日受伤当日已经年满6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应当自动视为从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且韩某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责任,故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各自的陈述,韩某在未达退休年龄之前即已经在该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韩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该保安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据此可以认定在双方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关键还看这些因素1退休人员用工更改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退休人员用工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做法。2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涵盖多种情况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区分为是否享有基本养老待遇两种情形: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3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争议处理情况综合劳动法律相关的立法意旨,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若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韩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该保安公司工并未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反而在同一岗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且考勤管理、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银发一族再就业这些提醒请记好实际上,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不断热议,“银发一族”退休返聘、退休后再就业等用工争议日趋增多。在这之中,尤以保洁、保安等这类普遍年纪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的工种为最,极易受到欠薪、维权难的困扰。
2023年5月12日
其他

网约车追尾引发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闵法拍案

网约车,是一种向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出行的新型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其“互联网+”的特点不仅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同时也为众多的网约车司机带来了可观的收入。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约车上路运行,与其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追尾网约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参与交通活动时发生事故,造成了网约车损坏维修,对于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要不要赔?谁来赔?赔多少?本期闵法拍案为您揭晓!2021年8月,陈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因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与驾驶网约车同车道前行的宋师傅发生碰撞,导致宋师傅驾驶的网约车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负全部责任,宋师傅无责任。宋师傅持有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自事发前一年起使用涉案车辆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并以此作为日常收入来源。事故发生时,宋师傅正在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其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本次事故导致该车辆送修5天,期间车辆停运。就车辆停运的赔偿损失问题,双方当事人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诉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以开网约车为营生手段。被告追尾原告驾驶的网约车,导致网约车受损送修,维修期间车辆停运,保险公司拒赔,故主张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6,000元。辨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原告从事网约车工作,结合被告自己从事过网约车司机工作的经验,本次事故导致原告的网约车维修确实存在一定的营运损失,但原告现主张的金额过高。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结合维修结算清单载明的实际维修天数、事故前三个月原告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的平均营运收入水平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维修产生的停运损失3,000元。Q1:网约车的停运损失是什么?谁来赔?
2023年4月10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闵行首例!家庭教师猥亵未成年人被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闵法拍案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庭教师因猥亵儿童被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案件。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从业禁止意见》)出台后,闵行区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年仅13岁的被害人的家庭教师,每周为被害人补课。其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隔衣触摸、身体碰蹭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后经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害人的数学家教,在辅导功课期间,对幼女学生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李某某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依法应对其从业范围予以限制。为保障儿童身心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023年4月3日
其他

黑心包工头跑了,谁来承担我的工伤赔偿?| 闵法拍案

工程建设单位,是很多进城务工人员的选择。但很多建筑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往往选择将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一旦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工人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闵法拍案」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法转包引发的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本期闵法君为您开庭拍案!案情简介老乡介绍工地打工怎料飞来横祸张某是安徽人,在上海组建了一支建筑工程队,长期以“包工头”身份承接各类建筑公司的工程。2021年10月,旭日公司与张某签订《皓星项目生活区土建施工协议书》,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张某。临近年末,劳动力紧缺,张某苦于无人可用。2021年11月,张某邀请老乡邹某到上述工地打工。12月底,邹某在工地上搬运PVC管穿越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对交通事故不负有事故责任。黑心工头连夜跑路无奈艰难维权事故发生后,邹某在医院治疗数月。出院后邹某找包工头张某寻求赔偿。怎料事故发生当天张某为逃避责任即已离开上海,不知所踪。邹某向项目承包方旭日公司要求赔偿,旭日公司以邹某系张某雇佣人员、其与邹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我在你们工地做工受了伤,这是工伤,你们要承担我的医疗费用,赔偿我的损失!你是张包工头雇的人,张工给你发的工钱,和我们不存在劳动关系,要赔偿找张工去。张工跑了!我找不到人,我在为你们工地做工,只有来找你们了!无奈之下,邹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为认定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旭日公司为承担邹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旭日公司不服,认为其和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法槌敲响时要判断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需要综合判断:1、旭日公司将项目工程转包给张某是否属于违法转包?正常分包违法转包经审查,法院认为,自然人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旭日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张某,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之规定,明显有悖于国家关于建筑业从业资质管理的要求,属于违法转包的情形。2、邹某是否因从事旭日公司转包的项目而受伤?无关联性有关联性经审查,法院认为,包工头张某受旭日公司项目经理要求,指派邹某在工地上搬运工程耗材穿越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从邹某受伤的时间、地点以及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来看,与旭日公司所承包的施工业务明显相关。旭日公司否认工作内容相关性但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最后,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旭日公司违法转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邹某作为张某招用的工人在搬运作业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人社局认定旭日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旭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年3月27日
其他

拍到“沪”牌可以租出去赚钱吗? 小心!风险非常大!| 闵法拍案

在上海市采取车辆额度拍卖的背景下,一些持闲置车牌额度的人和迟迟拍不到牌的人动起了“租车牌”的心思,催生出沪牌额度租赁市场。此类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吗?又有哪些法律风险?本期闵法拍案为您一一道来。案情简介原告小陆诉称,双方签订了《车牌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闲置沪牌额度,被告提供车辆并将车辆过户给原告,原告取得并将沪牌挂到该车辆上,交由被告使用,定期收取租金。因被告既未支付后续租金,也拒绝将系争沪牌返还给原告,且现车辆有2年的违章记录没有处理,公安机关也无法定位到车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返还系争沪牌。我把牌子租给你们公司到现在,你们就给了我一年的租金,我不想把牌子租给你们了,把剩下的租金给我,牌子也还给我!这个牌子我们公司没有在使用,后面的租金没办法给你,牌子也没办法给你。你们怎么可以这样!法院见!被告闵闵公司辩称,其实被告将额度租给了案外人小高。2020年1月车辆就已经找不到了,等于没有再继续使用,故被告不应再支付牌照租金。法槌敲响时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个人车牌额度,由被告用非原告的自有车辆办理了车辆上牌手续,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由他人使用,原告收取租赁费用,上述行为造成了车牌额度持有人和实际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明确禁止转借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增加机动车管理的难度,扰乱了客车额度的管控,容易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现象,扰乱客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首先,因《车牌租赁合同》认定无效,故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返还沪XXXXXX的车牌额度。因沪XXXXXX车牌已登记在原告名下,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牌照的主张,实为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退牌手续、返还客车额度,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被告因擅自转租导致无法配合原告办理客车额度的返还手续,理应参照《车牌租赁合同》支付相应数额的占有使用费。
2023年3月21日
其他

冠军英语无提升,店家可以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费吗?| 法眼看消费小剧场第三弹

法眼看消费合理消费更要合法消费随着人们的消费生活越来越丰富,遇到的消费维权问题越来越复杂,为传播理性消费理念,生动呈现消费领域的法律风险,精准贴切提供维权指南,上海闵行法院特推出法治消费维权系列小剧场——法眼看消费,用法律审视消费,用法律护航消费,力争通过系列推文守护消费品质、净化消费环境。本期主题:冠军英语无提升,店家可以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费吗?案件背景场景还原提出问题法官释法01案件背景提升不了学习的冠军英语班敏妈妈为提高小敏英语能力,为小敏报名了冠军英语启蒙班。并在看过教材、参观完教室后,和机构签订了合同。可是学习一段时间后,敏妈妈发现小敏的英语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于是找冠军英语启蒙机构要求退费。冠军英语的张老师以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中有不退费约定为由拒绝退款,敏妈妈发了愁。案件背景
2023年3月15日
其他

“护理员”代替“育婴员”,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服务协议约定的是“育婴员”提供服务的却是“母婴护理员”宝妈怒将育婴机构诉至法院育婴机构用“母婴护理员”代替“育婴员”构成欺诈吗?育婴员和母婴护理员又有什么不同?▾
2023年3月15日
其他

官司打赢了,还有一笔钱需要退!手把手教你办理胜诉退费|诉讼帮帮忙

编者按有了纠纷想走司法途径,诉状怎么写?收到传票,缺乏专业知识,出庭应诉我该怎么做?看着起诉状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直摇头,想要依法反驳,我该怎么答辩?别担心!为进一步优化诉讼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参与诉讼,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诉讼帮帮忙”系列推文,让您零基础学会各类诉讼攻略,轻松应对诉讼那些事儿。本期,闵法君将手把手教你办理胜诉退费。你是否会有这样的担心打官司需要预交诉讼费官司赢了之后如果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不是诉讼费都要不回来?常常听到的“胜诉退费”是怎么回事?要怎么做,才能快速又顺利地退回预交的诉讼费?本期诉讼帮帮忙为你讲清关于“胜诉退费”的那些事01什么是胜诉退费?简单来说,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可以在胜诉判决生效后,由法院直接将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退还至胜诉方账户中。02包括哪些费用?由谁退?
2023年3月13日
其他

购买到“星期”宠物怎么办?| 法眼看消费小剧场第二弹

法眼看消费合理消费更要合法消费随着人们的消费生活越来越丰富,遇到的消费维权问题越来越复杂,为传播理性消费理念,生动呈现消费领域的法律风险,精准贴切提供维权指南,上海闵行法院特推出法治消费维权系列小剧场——法眼看消费,用法律审视消费,用法律护航消费,力争通过系列推文守护消费品质、净化消费环境。本期主题:购买到“星期”宠物怎么办?案件背景场景还原提出问题法官释法01案件背景只活了一个星期的宠物猫詹小姐一人独居,闲来孤单无聊,看到小区内阿姨经常带自己宠物狗溜达,便萌生养宠物的念头,正好小区门口有一家Cute
2023年3月9日
其他

小股民如何守好钱袋子?以下锦囊请收藏|闵法拍案

以为是能赚钱的股票,没想到却被套牢近日,一退休老人垂头丧气地来到法院,提到自己被骗走的8万元退休金,他叹气不止、老泪纵横,希望法院能帮他追回这笔钱。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本期闵法君通过拍案,带您一探究竟!案情简介当退休老人面对股市诱惑老张是一个退休工人,平时有点闲钱,听到平时跟他一起打太极拳的老王炒股赚了一票,心里痒痒,便也打算“进军股市”,于是问老王加了几个炒股群。老王,我看你这炒股还挺赚钱,带带老哥呗来来来,加这几个群,里面有“高手”带你赚钱!进群后......这个大牛股不买后悔一辈子!错过等三年!上次听你的买了那个股,赚了一辆车!这次继续,争取再赚套房子!怎么买,我跟上,给老张我推荐个门路。签合同转账坐等分红老张激动地来到公司,公司经理亲自接待,跟带路群友端茶递水、一唱一和。我们公司已经在新三板上市,是潜力股,国家重点扶持企业,股价现在是20元一股,看你诚心,可以给你打个八折,16元一股让你持有一些,份额名额都有限,先到先得!可是我又没有开户,又没有资质,怎么办呢?包在我身上!来,这是《股份认购委托协议》,我帮您代持,分红都归您,而且我们承诺啊,如果遇到财务状况恶化、账户被查封冻结、卷入重大诉讼等,全额返还代购款,并且承担违约金等一切责任。老张听后如醍醐灌顶,感觉终于遇见了对的人,签字刷卡,好不容易几年攒的退休金8万元立马打了过去。这笔可是我攒了好久的退休金,都交给你们了,希望大赚一笔!好说好说幡然醒悟却已人去楼空万万没想到,几个月之后,老张不仅迟迟没有等到分红,股价也是一路走低,慢慢跌到了只剩两元,老张终于坐不住了......怎么...一直没有分红,这股价也不对劲,怎么和经理说的不一样啊!来到公司,发现人去楼空...老张突然醒悟了骗子啊!!!我的钱!!!法槌敲响时法院结合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股份认购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公司确实存在两次被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被告应当全额返还股票代购款。至于违约金,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资金被占用之外的其余损失,故法院在征询原告意见后,将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股份认购委托协议》于庭审之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股票代购款8万元及以8万元为基数的利息。
2023年3月6日
其他

奶茶喝到壁虎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 法眼看消费小剧场第一弹

法眼看消费合理消费更要合法消费随着人们的消费生活越来越丰富,遇到的消费维权问题越来越复杂,为传播理性消费理念,生动呈现消费领域的法律风险,精准贴切提供维权指南,上海闵行法院特推出法治消费维权系列小剧场——法眼看消费,用法律审视消费,用法律护航消费,力争通过系列推文守护消费品质、净化消费环境。本期主题:奶茶中喝出异物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吗?案件背景场景还原提出问题法官释法01案件背景一杯给人留下心理阴影的奶茶2022年7月26日,网友小何通过某外卖APP在有茗奶茶店购买了一杯杨枝甘露饮品。拿到饮品后,小何一边吹着空调,一边享受着杨枝甘露带来的夏日份限定快乐。突然,小何觉得吸得十分费力,猛吸之后感觉吃到很奇怪的东西,她用手从口中取出一看,赶紧尖叫甩掉,慌忙擦嘴,觉得十分恶心。原来,小何嘴里的不是别的,而是一整只壁虎。恶心难忍的小何觉得整个人都不好了,于是第一时间来到奶茶店找说法。案件背景
2023年3月2日
其他

弹窗总是关不掉,软件开发商们,你们可能涉嫌犯罪了!

判了!关不掉的弹窗后面是违法犯罪你是否也下载过这样的流氓手机软件?明明是从正规的软件商店下载,却成为手机中挥之不去的“毒瘤”,只要解锁手机就弹出广告,且“霸屏”播放无法跳过……这样的行为实际涉嫌违法犯罪,看看闵法君怎么判决!点击查看视频「闵法拍案」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被告人通过在手机软件中内嵌强制弹窗代码,隐藏后台图标、软件进程的方式进行伪装,达到强制用户播放广告的目的,从中非法牟利。本期闵法拍案带你一探究竟!案情简介2020年5月,被告人牛某、高某合伙以高某父亲的名义成立公司并担任实际经营人,开发工具类APP在华为等安卓应用市场供用户下载使用。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牛某与高某商议后,在开发的“好用来电秀”“雄狮扩音器大师”“最美充电动画”等APP中插入广告SDK(代码压缩包),设置强制弹窗广告功能,通过后台监控用户的解锁屏、安装或卸载软件、充电、连接WiFi等操作,强制用户手机自动播放弹窗广告,并隐藏软件图标、进程、广告关闭键等,将用户的手机流量变现牟利,非法获利2万元,非法控制用户手机数量20部以上。法槌敲响时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位、被告人牛某、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牛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单位及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了违法所得。综上,结合被告人及被告人单位的认罪态度、到案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单位、被告人牛某、高某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被告人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案退缴款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2023年2月27日
其他

“限高”“失信”,这些执行措施你真的了解吗?|勇往“执”前

近年来,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胜利,执行理念、执行制度、执行规则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正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迈进。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执行问题,上海闵行法院推出《勇往“执”前》系列内容,帮我们正确认识“执行难”,最大程度凝聚起共同破解“执行难”的向心力。本期内容:“限高”“失信”,这些执行措施你真的了解吗?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没钱、不愿意还钱,甚至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就会被执行法院“限高”“失信”。什么是
2023年2月21日
其他

当“喵星人”遭遇医疗事故,“铲屎官”们该怎么办?| 闵法拍案

近年来,不少人都成为了有猫有狗一族。爱宠的健康问题,是很多铲屎官们最关心的问题。超高的利润驱动让宠物诊疗乱象逐渐暴露,天价宠物医疗费、过度诊疗、套路营销、宠物“医患纠纷”等问题让铲屎官们瑟瑟发抖。面对这些乱象,闵法君可不轻饶!点击查看视频「闵法拍案」Court
2023年2月20日
其他

老旧小区加梯遇违法转包?这封“信”为民生工程加“法”码 | 司法建议

:陈逸韵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2023年2月17日
其他

被执行人想转移财产,我该怎么办!| 勇往执前

卷首语“司法白条”“一纸空文”曾是人民群众表达执行难的口头禅。近年来,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胜利,执行理念、执行制度、执行规则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正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迈进。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执行问题,上海闵行法院推出《勇往“执”前》系列内容,帮我们正确认识“执行难”,最大程度凝聚起共同破解“执行难”的向心力。本期内容:财产类案件执行的六大问题法律文书生效后,胜诉方如何实现自己的胜诉权益?当“主动履行”变为“强制执行”,如何进一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真金白银”地进入自己口袋?被执行人想转移财产,我该怎么办?关于财产类案件执行的六大问题,本期闵法君带您一一梳理。一、什么是财产保全在学会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前,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广义的财产保全,包括审判阶段的保全和执行阶段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为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确保胜诉权益的实现,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年2月1日
其他

院长讲堂:了解法律很重要,理解法律更重要

图|院长讲堂上课现场1月13日下午,上海闵行法院召开院长讲堂暨法官自主管理团队换届大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席建林为全院干警做题为《法律的价值及其实现路径》的专题授课。席建林院长从法官应当如何思考,如何理解法律,如何适用法律等角度,结合自己的思考和审判实践进行了分享。现将讲课内容摘录如下:席建林院长讲课摘要法律条文是抽象晦涩的,如何在表面的文字背后发现法的价值?挑战一:文字的表意是有限的。立法者不可能面面俱到,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法官在寻找适用法条时,常常有法条不能完全涵盖或者模糊之惑。挑战二:法律概念是不确定的。一个规范的法律条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假定(又称条件)、行为模式和后果,如此构成逻辑自洽的关系,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以此作出裁判。但往往在“行为模式”的表述中,由于纠纷的千差万别,往往会留下一定空间,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挑战三:法律是滞后的。法律亦或法规都是立法者立足当下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件的提炼和总结。“法律一旦制定,就落后于这个时代”。因此,有时法官面对新类型案件,常常会有“无法可依”的困惑,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此时就需要法官把握法律漏洞的补救方法。虽然我们学习了多年的法律,有些法条我们能熟记于心,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模糊性、抽象性、滞后性,我们不能仅从条文表面去理解法律,机械适用法律,必须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做到定分止争;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条文的不周延性以及事实上存在的法律漏洞,我们必须把握社会习惯、交易惯例、公序良俗乃至某一方面的技术知识,才能真正做到“无惧裁判”。在这些复杂疑难案件中,我个人的体会是:一是从了解立法目的及背景中找答案。当法条无法为我们的纠纷提供明确的依据时,或者依据法条的字面意思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当时,要去了解立法目的及其背景,从中发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二是要善于把握利益衡量的方法。司法是衡平的艺术,如果依据法条字面的含义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当,则需校正这一结果,校正的手段就是利益衡量的方法。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先作价值判断,再作技术分析。利益衡量是法官面对法条的模糊性、滞后性、不周延性时,非常重要的一种论证或者思考方法。三是要有独立思考的品格。如何惩恶扬善?如何追求真相?如何保护合法?无疑都是对法官能力、智慧和方法的考验。法条没有给我们明确的答案,但我们内心要有确信,就是要通过我们的独立思考,实现
2023年1月13日
其他

赢了官司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勇往“执”前

卷首语“司法白条”“一纸空文”曾是人民群众表达执行难的口头禅。近年来,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胜利,执行理念、执行制度、执行规则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正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迈进。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执行问题,上海闵行法院推出《勇往“执”前》系列内容,帮我们正确认识“执行难”,最大程度凝聚起共同破解“执行难”的向心力。大家都知道,有了纠纷要去法院打官司,但赢了判决,对方不能或不愿履行,又该找谁呢?还是找法院!原来,在法院里,除了审判业务部门,还有一个人称“通往正义最后一公里”的部门——执行局。执行局是做什么的?执行有哪些程序?怎么做才能让我的案子又快又好地兑现权益呢?今天闵法君为你一一揭晓。人民法院主要有两大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其功能简单来说,就是审判程序帮助你划定权利的归属或边界,而执行程序则是帮助你实现胜诉权益的。审判程序是天平,判断是非、定分止争;执行程序是利剑,将纸上的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第一步拿到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既然执行是兑现权利的,那么就需要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文书可以成为执行的依据:
2022年12月26日
其他

答辩意见怎么写?这份范本请收好!|诉讼帮帮忙

编者按有了纠纷想走司法途径,诉状怎么写?收到传票,缺乏专业知识,出庭应诉我该怎么做?看着起诉状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直摇头,想要依法反驳,我该怎么答辩?别担心!为进一步优化诉讼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参与诉讼,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诉讼帮帮忙”系列推文,让您零基础学会各类诉讼攻略,轻松应对诉讼那些事儿。本期,闵法君将手把手教您如何书写答辩意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被告需要针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发表答辩意见,那么如何书写答辩意见呢?答辩意见的含义所谓答辩意见即“答”和“辩”:“答”意为“答复”即针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做出回应、表明态度: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认可抑或不认可?“辩”意为“辩驳、辩解”即针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予以反驳或做出说明:为何认可抑或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道理?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答辩意见的规范要求一、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也即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状上应当记载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尤其被告提交答辩状时尚未向法院明确过有效送达地址的,一定需要注明联系方式,以便于人民法院后续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特别注意: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除了传统邮寄方式以外,现在适用的电子送达方式因其送达效率高、简单便利、不受外界因素干扰等优势为众多当事人送达方式的首选。故而被告在答辩状上联系方式除了提供手机号外,亦可以提供电子邮箱,防止手机信息众多忽视人民法院的送达信息或者误删等情形,被告仍可以通过查看电子邮箱信息确保顺利收取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送达信息。二、内容要求答辩意见并不是越长越好,更不需要个人主观评价过多,也并非含糊不清便可以避免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答辩意见的书写应:有条不紊、有理有据,忌条理不清;尊重事实,忌过分宣泄情感;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忌长篇大论、夸夸其谈。当事人对于答辩意见的常见误区:一是以为“字数为王”己方意见翻来覆去论述多遍,生怕法官漏看或者遗忘“重要细节”,殊不知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但凡当事人提出的答辩意见,无论是“寥寥数语”抑或“洋洋洒洒”几万字,法官均会细细斟酌,思量采纳与否;二是抗拒提前递交书面答辩状期待在庭审现场“临场发挥”向对方“抛出王炸”“打对方措手不及”,此种“心理战术”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但“收效甚微”。且不说庭审当场短时间内厘清逻辑顺序并组织语言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小的考验,另外,诉讼流程并非一蹴而就,即使被告于庭审现场发表的答辩意见令对方难以回应,对方也可以于庭后补正于庭上未尽意见,所谓的“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多数时候不过是拖延了诉讼流程,得不偿失;三是答辩意见侧重于情感的宣泄此种情形尤其常见于家事类纠纷中,例如离婚纠纷中,历陈对方如何“当代陈世美”,如何“斯文败类”,恨不能刑法中列明的所有罪名都给对方罗列殆尽,但人民法院并非“剧院”,就离婚纠纷而言,法院关心的是双方是否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应当判决离婚,双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处理,双方财产应当如何分割等;四是答辩意见企图“蒙混过关”“顾左右而言他”,其实消极的应诉态度并不会助力解决纠纷
2022年11月7日
其他

委托诉讼代理怎么办?看这篇就够了|诉讼帮帮忙

编者按有了纠纷想走司法途径,诉状怎么写?收到传票,缺乏专业知识,出庭应诉我该怎么做?看着起诉状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直摇头,想要依法反驳,我该怎么答辩?别担心!为进一步优化诉讼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参与诉讼,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诉讼帮帮忙”系列推文,让您零基础学会各类诉讼攻略,轻松应对诉讼那些事儿。本期,闵法君将手把手教您如何办好委托诉讼代理手续。收到法院传票,不了解诉讼流程,不知如何应诉,没有精力和时间出庭应诉,能否委托他人出庭应诉?请他人代为出庭应诉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答案是肯定的,除离婚诉讼须当事人本人出庭发表意见以外,其他民事纠纷一般当事人均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一般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法定代理常见于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该情况下,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委托代理则发生在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不愿意或不能直接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形中,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与诉讼,并陈述意见。对于可以出庭应诉人员详见下表:当事人类别可以出庭应诉人员自然人本人法定代理人(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至两名)法人法定代表人_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至两名)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_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至两名)特别注意:无特殊情形,即使有代理人出庭,离婚案件本人仍应出庭;确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由该公民除申请人以外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一、法定代理情形下,需提交:法定代理人一般由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情形下,当事人无须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但须向法院提交其作为当事人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即可。二、如委托人(也即当事人)系自然人需委托亲属的,则需提交:(1)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2)委托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需明确授权权限范围);(3)受托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4)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居委盖章或者公安派出所盖章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参考模板一三、如委托人(也即当事人)系公司或者其他组织需委托员工的,则需提交:(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明确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职务);(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4)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需明确授权权限范围);(5)受托人的劳动合同(参与诉讼时,受托人需与公司处于合同期内)或者公司为该受托人缴纳社保证明文件。注:•当事人如委托律师的,则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书;•提交授权委托手续时,务必明确司法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参考模板二、模板三法条链接(向上滑动翻阅)《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2022年10月18日
其他

被 “限高"后冒名乘坐高铁被擒?看法院如何善意文明执行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企图“冒名”使用他人高铁票乘坐高铁,这背后有何隐情?法院又将如何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行处理?本期有法执说,让我们走近一张“冒名”高铁票背后的故事。身背三件执行案
2022年8月31日
其他

线上执行和解,化解“快递小哥”复工难

疫情特殊时期拟入职“快递小哥”被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无法按时入职,投入一线保供工作线上和解如何打破时空僵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如何助力复工复产且看本期有法执说案情简介无力还款立案执行陷僵局小刘与小张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小张因无力偿还借款被立案执行法院对其采取了依法冻结银行账号、微信账号限制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在疫情开始前他已经通过了某食品保供企业多轮面试但因封控管制未能按期入职成为一名“快递小哥”随着防疫态势明显好转他也想第一时间投入到保供的工作中去传递物资,助力城市恢复运转可目前他的银行账号、微信账户都被冻结,无法顺利入职他希望能尽快与小刘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解除相关限制措施因案施策智慧执行促和解谢天宇接到信息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小张希望和解的意愿电话告知小刘5月26日,在智慧执行“一案一群”中一场线上和解谈话如期进行在谢天宇的组织下小张充分表达了还款的积极态度以及复工面临的难题小刘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予以一定时间宽限最终双方通过同步视频加笔录的方式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此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小张的执行强制措施小张也顺利入职该食品保供企业握手言和积极复工还借款执行和解后小张表示:“感谢法院积极促成我们双方达成和解,也感谢小刘能够理解,之后我一定积极投入复工复产的保供工作中去,安全高效的送出每一分快递,争取早日还清借款。”小刘也表示:“理解小张复工的困难,也希望他能积极工作,在偿还借款的同时,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这座城市的恢复运转发挥更大的作用。”执行法官说善意文明执行,以调促稳化纠纷。本案中,我院通过调解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沟通、互谅互让,情理并重,引导当事人充分考虑复工复产大局,努力在平衡好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智慧线上执行,公正司法助复产。我院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积极回应案件当事人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司法需求,通过“智慧执行”“移动执行”等信息化手段,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促成双方达成并实际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后,我院第一时间依法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确保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切实为人民群众纾困解难。
2022年5月30日
其他

上海闵行法院巧用新技术“隔空”“异时”促执毕|有法执说9

:谢天宇执行局法官助理法律硕士“请问你是上海市闵行区xx饭店经营者吗?我是闵行法院执行局法官干警,请你提供一下银行账号信息,方便本案将案款发还给你后执行完毕。”
2022年3月23日
其他

诉讼帮帮忙|听说,这样的《民事起诉状》连法官看了都说好!

编者按民事起诉状是开启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材料。一份格式规范、信息完备、诉讼请求合理、事实与理由表述到位的民事起诉状既是赢得法官青睐的一小步,也是案件赢得胜诉的第一步。为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诉讼帮帮忙”系列内容,让您零基础学会各类诉讼攻略,让诉讼权利合理合法高效地得到维护。民事起诉状包含标题、首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落款五部分组成。标题一审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标题为民事起诉状,不应写成起诉书、上诉状,起诉书专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文书、上诉状系二审诉讼使用。首部列明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1.
2022年3月2日
其他

研值高手榜单揭晓!2020-2021年度上海闵行法院十佳调研智星|载誉闵法

为选树典型,表彰先进,近期,上海闵行法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2020-2021年度十大有影响案(事)例”“2021年度十佳裁判文书”“2020-2021年度十佳调研智星”“2021年度十佳法宣先锋”评选活动。通过初评、复评以及网络票选等环节,最终确定了获奖名单,现分期进行展示。本期,让我们一睹“2020-2021年度十佳调研智星”的风采。“
2022年2月17日
其他

官宣!上海闵行法院2021年度十佳法宣先锋,榜上有你!|载誉闵法

为选树典型,表彰先进,近期,上海闵行法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2020-2021年度十大有影响案(事)例”“2021年度十佳裁判文书”“2020-2021年度十佳调研智星”“2021年度十佳法宣先锋”评选活动。通过初评、复评以及网络票选等环节,最终确定了获奖名单,现分期进行展示。本期,让我们一睹“2021年度十佳法宣先锋”的风采。一柄法槌,敲响正义之声;一方审判台,承载事实和法律;一份判决书,凝聚智慧和担当;一篇法宣稿,诠释生活与法同行。虽然无法做到对每一案件感同身受,但我唯以希望能用亲笔撰写的法宣文章去让更多人试图读懂法律的模样-在冷峻无情之下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司法者不偏不倚平静外表下的温情。每一篇释法案例,每一段法官寄语,折射的是对抽象法律理念和生动法律实践的思考和融合,展现的是裁判者的筋骨和担当,期待的是能给偶有困惑的聆听者、阅读者一点启发和引导。一块朽木经过无数次雕刻和打磨最后成为一件艺术品,文章也是一样。在撰写法宣文章的过程中,你会感觉自己像一个兢兢业业、精益求精的匠人,不知疲倦地推翻、重造,只为呈现法律的朴素面貌。我想法宣工作本身是会“呼吸”的,我们吐纳着普法语言,让当事人能够从冰冷的法律条文中,嗅到可被实现的公平与正义。普法的过程就像一次“法律翻译”,我们的举手投足,细微之处见法治精神。从案后到台前,用热忱和专业换理解与信任。以“案”释法、“典”亮生活,让当事人可以真正实现抬头见法、心中有法、遇事用法。司法审判不是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如果想把法律的真谛、真心、真情送到老百姓的心里,那么法治宣传一定是最好的桥梁。普法的宣传就是要紧跟互联网的“时代脉搏”,作为新生代法宣人,我要以积跬步的努力,让每个人都能在细微之处感受法治的关怀与权威。延伸审判的方式有很多,普法是其中最贴近百姓的一种。在辅助审判之余,我尝试找到法律与生活之间更为大众所接受的连接点,一年的探索,我通过普法便利贴找到了这样的切入点,在精进法律技能的同时,我也收获了百姓点赞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当法律的严谨较真与法宣的灵活百变“浪漫”结合,法治的蕴涵与诗意便一一呈现。法在心间,却又渗染远方,这就是法宣的魅力所在。一件件积厚成势的案(事)例一份份精耕细作的裁判文书一位位努力奔走的调研智星一名名砥砺奋进的法宣先锋这背后都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身影他们用忠诚捍卫法律尊严他们用行动情系群众冷暖值得被记录、被记住责任编辑
2022年2月15日
其他

一份“愿望清单”,打破探视僵局|有法执说

一场因父母之爱相互拉扯引发的探视僵局,如何通过一份小小的“愿望清单”圆满化解?“愿望清单”的背后又是怎样一段执行故事?本期的有法执说,让我们一起聆听探视权执行案件背后法官的柔情守护。陷入僵局的父母之爱2019年12月,甜甜(化名)的爸爸(杨先生)和妈妈(刘女士)于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甜甜的爸爸可于每周六或周日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对甜甜行使探望权。然而,据刘先生反映,2年多过去了,每次探望女儿,刘女士都不予配合。一天,杨先生在探望前收到了女儿甜甜发来的短信,“我不喜欢爸爸,我不要和爸爸回去”让杨先生终于坐不住了。于是,他将一纸《强制执行书》提交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
2022年1月24日
其他

上海闵行法院工作报告获全票通过,席建林同志继续当选上海闵行法院院长|闵法聚焦

2022年1月14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上海闵行法院院长席建林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经过表决获全票通过!经选举,上海闵行法院党组书记席建林继续当选为上海闵行法院院长。报告回顾了2017年以来上海闵行法院的整体工作。五年来,上海闵行法院在中共闵行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度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均取得新的进展。今后,上海闵行法院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区委和上级法院各项决策,按照本届人大一次会议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全力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责任编辑
2022年1月14日
其他

上海闵行法院五年工作报告|五年答卷

2022年1月13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海闵行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席建林向大会作《2017-2021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回顾了五年来上海闵行法院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过去五年上海闵行法院坚持政治引领,稳中求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审判坚持开拓创新,自我革命交出了一份怎样的答卷?未来五年上海闵行法院将如何走好新时代赶考路?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唯担当一起来看看吧!踔厉奋发,笃行不怠。2022年,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勇前进的新征程上,上海闵行法院将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图片来源:闵行融媒体中心
2022年1月13日
其他

以警之名,守护人民|你好,警察节

2022年1月10日是第二个“中国人民警察节”,为进一步提振警心士气,强化人民警察职责使命担当,1月7日,上海闵行法院法警大队开展了第二个“中国人民警察节”专题活动,全体干警参加,院党组书记、院长席建林,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玉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夏盛出席活动。“出旗!”——随着指挥员的一声令下,3名护旗手手擎国旗,迈着整齐的步伐缓缓走向升旗台。伴随着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响彻整个广场,全体司法警察神情庄重,向国旗庄严敬礼。升旗仪式完毕后,上海闵行法院青年法警代表唱响司法警察“绝对忠诚的信念”,他们表示:要在司法警察岗位上继续奋斗,要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誓词作为永恒追求,踏实完成每项任务便是踏足的第一步,要以敢打敢拼的血性克服重重困难。全体司法警察在领誓人徐玉弟副院长的带领下,面向警旗紧握右拳,庄重宣誓:“我是中国人民警察,我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司法事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嘹亮宣誓声响彻在整个广场。宣誓后,席建林院长代表院党组向全体司法警察送上节日的祝福,并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筑牢政治忠诚。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训词指示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要严明纪律作风。牢牢把握司法警察队伍的纪律属性,不断推进自身的纪律作风建设,确保能够更好保障人民法院安全,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三是要守护法院安全。要以维护好人民法院安全为目标,不断树立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从容应对各类应急处突、日常安检任务;四是要锤炼过硬队伍。面对新任务、新挑战,要迎难而上,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要求,打造一支素质过硬、战斗力强的队伍。致敬!每一位司法警察!作者
2022年1月10日
其他

2021,与你并肩走过的日子,都值得好好珍藏

点击展开世界读书日|关于如何过好这一生,我们只推荐这一本......闵法亮“典”|现身说“法”
2022年1月8日
其他

勇毅前行,走好新的赶考之路——2022年新年献词

:陈淋清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2021年12月31日
其他

普法便利贴|法拍房戴上限购“紧箍咒”,竞买需谨慎

“便宜”“捡漏”“可遇不可求”近年来,由于法拍房数量激增且受政策因素影响比较少,成为许多购房者眼中货真价实的香饽饽。2021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竞买人资格规定》),对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限购问题进行了明确,虽然只有9个条文,但规定一经公布便引发广泛关注。本期闵法君择其要点进行解读,提醒大家予以关注。房地产交易限购政策,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拍卖是否也受限购政策约束,存在不同的观点,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竞买人资格规定》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1购房资格是参与竞拍的前提《竞买人资格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据此,要参与竞拍,就必须符合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要求,要具备购房资格。否则无法获得参与竞拍的资格。#2参拍需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司法拍卖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网络司法拍卖的受众多、分布广,在司法拍卖房产过程中,对所有参拍人的资格都进行事先审查并不现实。因此,参与竞买的主体要承诺具备购房资格。#3具备购房资格的时间是一个持续的期间为了防止变相规避限购政策,《竞买人资格规定》要求,竞买人不仅要在参与竞拍的时候具备购房资格,在参与竞拍到出具成交裁定这段期间,都要保持具备购房资格。#4人民法院在出具成交裁定时审查购房资格证明材料一般而言,司法拍卖成交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成交裁定书。成交裁定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是竞买人获得房产所有权的法律凭据。在房产司法拍卖过程中,出具成交裁定书之前,人民法院会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之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如果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的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出具成交裁定书。#5不符合购房资格的法律后果《竞买人资格规定》明确要求竞买法拍房需要具备购房资格,而且参与竞拍时竞买人也要承诺具备相应资格。在此情况之下,竞买人如果不具备购房资格还参与竞拍,则要承担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方面,竞买人即便是以最高出价成交,人民法院也不会出具成交裁定书,无法获得法拍房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可能会承担悔拍、司法执裁等拍卖公告中明确的法律后果。如果被认定为悔拍,竞买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6虚构购房资格的法律后果如果有人想通过虚构购房资格竞买法拍房,即便已经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虚构资格的竞买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全主体全方位的限购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司法拍卖竞买人要受到限购政策的约束,流拍以后申请人接受抵债的,也受到限购政策的约束。如果申请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不能申请以物抵债。除了司法拍卖活动受限购政策约束,司法变卖活动,也受限购政策的约束。因此,只要是司法处置房产,所有主体都要受到房产所在地的限购政策约束。法拍房的全面限购是严堵漏洞的重要手段之一,防止破除限购,避免炒房者钻空子。法拍房限购是房住不炒的重要体现,也向市场释放出打击炒房的明确信号。在此,闵法君还要提醒各位关注以下法拍房风险。1法律风险如果处置的财产设定了抵押权,还设定了多个查封,竞买以后是否会出现无法过户或者需要承担抵押人责任的问题?在司法拍卖程序中,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价从而清偿债务,包括抵押权人的债务。一旦竞买了该房产,买受人所支付的价款将会优先清偿抵押权人(无论是否全额清偿),房产的抵押登记便会注销,然后过户给买受人。具体的过户手续,是由法院出具成交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还有成交确认书办理,法院强制注销抵押登记、解除查封手续,强制过户。不需要抵押权人、债权人配合协助。2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就比较复杂,也需要商业判断,闵法君在此就不具体展开。竞买人需要亲自去实地查看标的物,考察区位情况,根据房屋现状综合评估价值,可以参考同相似地段、相同或相近户型的市场价值,然后合理出价。3实操风险主要是包括以下问题:租赁问题。“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一些租赁关系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化而变化,竞买人买下来以后,承租人仍然有权居住。但如果租赁关系在查封、抵押之后建立的,则不受这一规则的限制。因此,拍卖公告中往往会对租赁问题进行明确。房屋腾退交接问题。对于空置的法拍房,房屋交接相对较快。有些法拍房有人占用,甚至抗拒交房,这种情况则需要法院强制腾退,需要一定时间,拍卖后可能无法短期内办理腾空交接手续。水电、物业费问题。这些费用有些可能是要买受人自行承担,在竞买时要看清楚拍卖公告的内容,及时准确予以关注。户口问题。这一问题属于公安户政管理范畴,法院无法处理,参与竞买之前,需要提前自行了解。在这里闵法君提醒,上述问题,参与拍卖前,要仔细阅读网络拍卖的拍卖公告、注意事项、拍卖须知等文件。司法拍卖很严肃,要慎重对待,不能视为儿戏,否则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还可能会受到处罚。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法律风险无须担心,商业风险自行判断,实操风险细读公告。司法拍卖要严肃,儿戏对待必严惩。作者
2021年12月27日
其他

普法便利贴|给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这件事可不能任性!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有变化,原则上应当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但实际上,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是实时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面临岗位调整,员工是否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限制有哪些?今天闵法君通过真实案例,带您了解真相!2008年10月鲁某入职A公司担任营业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鲁某的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地点是本市M区的销售网点。2020年11月28日因M区门店合并,A公司书面通知鲁某调入X区工作,即日生效。2020年12月3日鲁某因路程原因,回复单位不能服从公司调岗要求。2020年12月26日A公司与鲁某当面协商未果。2021年1月3日A公司向鲁某发送短信表示,“根据工作需要,请于1月7日前往X区专卖店报到上班,并于次日再次书面通知鲁某。自1月7日后,鲁某并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未再到岗工作。2021年1月20日A公司以鲁某违反《员工手册》,存在严重违纪为由,向鲁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鲁某旷工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天数,属于重大违纪为由,解除与鲁某的劳动关系。鲁某认为,公司调岗未征得其同意,故旷工无法成立,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鲁某的工作内容为营业员,工作地点是本市M区销售网点。公司在其门店合并后,对营业员的工作门店作出调整之行为,系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现A公司因门店合并于2020年11月28日通知鲁某调岗不成,于同年12月26日与鲁某当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结合鲁某的实际情况于2021年1月3日通知鲁某自2021年1月7日起至X区专卖店报到上班,该行为并无不当。鲁某作为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然鲁某在收到短信后,未前往报到也未上班,构成旷工,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作出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2021年12月24日
其他

悬赏公告|有这两条线索的请速报!

上海闵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志清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薪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孔腾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薪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孔腾飞不履行(2020)沪0112民初257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本金93万元及相应逾期退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汪志清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悬赏公告执行悬赏公告。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薪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产业园205号D区一层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5HC90Y。被执行人:孔腾飞,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杞县高阳镇王桥村第四组58号,身份证号:410221198702285932。
2021年12月20日
其他

致敬宪法丨护幼成长,“宪”在进行

文字来源上海闵行法院法治副校长2021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也迎来了第四个全国宪法宣传周。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让宪法的观念厚植在校园,在国家宪法宣传周期间,上海闵行法院的“法治副校长”走进闵行区中小学校开展了一系列宪法宣传主题活动,让“象牙塔”开出“宪法之花”。11月29日,伴随着铿锵嘹亮的国歌,上海闵行法院颛桥法庭副庭长聂平,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来到浦江世界外国语学校,参加学校“国旗下的讲话”宪法主题宣传活动。活动中,聂平副庭长与孩子们一起向国旗行礼,共同感受升国旗、奏国歌的庄严时刻,随后他根据活动安排作了题为《与“宪”同行,法伴一生》的国旗下讲话。“同学们是否考虑过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为什么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又是为什么每位同学到了年龄都要到学校来学习呢?”聂平法官通过几个简单轻松的问题,一下子把严肃的宪法带入到同学们常见的生活场景中,引起了同学们的好奇。随后,聂平法官围绕宪法的意义、特点以及宪法相关知识等方面展开具体介绍,让同学们在学习了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体会与宪法同行的意义。12月5日,来自上海闵行法院办公室的陈满,以上海交通大学附属闵行马桥实验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身份,前往学校参加“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活动。活动中,陈满和同学们一起面向国旗,参加了庄严的升旗仪式,并作了题为“护幼成长,宪在进行”的国旗下演讲。她深情讲述了自己学习宪法的体会和感悟,并以案释法,引导同学们认识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在读懂领悟的基础上,争做“宪法小卫士”。左右滑动查看更多12月3日,受聘于闵行区新梅小学法治副校长,上海闵行法院立案庭庭长章国栋,在宪法宣传日到来之际再次走进新梅小学,为孩子们带来一场“宪味十足”的法治教育课。宣讲活动中,章国栋庭长对宪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体现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读,通过讲好宪法内容,宪法知识PK等丰富多彩的课堂活动形式,寓教于乐,将宪法精神根植于同学们心间,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宪法宣传周期间,作为七宝外国语小学法治副校长,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何刚也将宪法知识送进了“象牙塔”。讲座中,他鼓励同学们把宪法知识、法治理念、公民精神当作从小培育的基本“常识”,并将抽象的宪法知识提炼为13道“考题”,强化同学们对于宪法知识的记忆与理解,又用16道选择题让同学们“复盘”巩固,使每个同学对宪法“入脑又入心”,为“宪法周”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宪法知识小课堂向上滑动阅览宪法的生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2021年12月4日,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宪法的历史?•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又称“五四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二部宪法(又称“七五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三部宪法(又称“七八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四部宪法(又称“八二宪法”)为何确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比较而言“八二宪法”更具有现实意义。宪法日的意义?•承载民族记忆,与国家、民族命运紧密联系;•传递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的修改?现行宪法共经历五次修正,共通过52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021年12月10日
其他

出庭、旁听、讲评,“三合一”法治课又生动开讲啦

文字来源行政及执行裁判庭12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与静安区政府共同举办静安区行政诉讼出庭旁听讲评“三合一”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并作当庭宣判,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光荣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来自静安区各委办局、街镇的负责同志及市委党校中青班学员参加本次活动。讲评会由静安区司法局局长吕忆农主持。讲评会上,静安区人社局、城管执法局、彭浦新村街道办的行政负责人分别作交流发言。上海闵行法院副院长李国泉简要通报了今年以来涉静安区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就做好执法和应诉工作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要继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让领导出庭成为培育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的有力抓手;二是要继续增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市域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三是要继续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健全多元共治的纠纷解决机制。静安区委常委、副区长傅俊感谢上海闵行法院对本次活动的支持以及对静安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和推动。他要求全区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和应诉工作:一是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始终,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要贯彻落实静安区应诉旁听新规,提高负责人出庭层级、比例和效果,提升行政应诉水平;三是要发挥多渠道解纷功能,加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责任编辑:陈淋清
2021年12月7日
其他

致敬宪法|闵法人的初心“宪”给你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习近平”责任编辑
2021年12月3日
其他

普法便利贴|《逆局》中的证人“吴玉馨”到底有多重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四条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