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律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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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保护野生动物,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当前,举国上下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抗击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据科学界现有的研究结果,人类约70%以上的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此前曾发生的病毒传染包括埃博拉、寨卡,都是动物源性的,都是从动物来的。有专家表示,此次疫情的发生很可能与吃野生动物有关。那我们该如何正确认识野生动物与人类的相处关系呢?捕杀、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01有人因“掏鸟蛋”而被判刑,是否属实?”属实。“掏鸟蛋”、“捂幼鸟”、“打成鸟”等行为,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少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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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 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14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习近平强调,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更多消息在这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我们倡议!来源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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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依法合规募捐,打赢疫情歼灭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随着全国人民共同“防疫”的进展,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到了决战关键阶段,社会各界的援助物资不断地向前线输送,但与此同时,一线医院依旧在不断地向社会发出求助,医疗物资紧缺。近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对外发布了《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的慈善募捐等活动给出了指导意见。这份指引一出,自然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从全文来看,这份指引一共九条,字数不算多,但可以说,指导性很强,也能够从这份指引中看出,民政部已经注意和重视到了社会关切的一系列问题,积极地做出了响应。首先,我们看到了一个最大的亮点。在这份指引中,民政部没有强调慈善组织须将所募款物交由湖北省红十字会等五家此前官方指定的机构统一接收(详见2020年1月26日,民政部发布的第476号公告),并且将“慈善组织”与“红十字会”并提。这里要先普及一个概念,“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了红十字会独特的地位,免予社会团体登记、享有部分财政拨款,在应急救援事件中享有优先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同时,在《红十字会法》中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而“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规定,“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因此,从民政部此次发布的指引来看,有意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动员慈善组织依法高效地投入战“疫”,特别是,重点指引规范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的捐赠物资管理行为,提升了募捐效率。从具体条文来看,第一条明确了开展募捐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而第二、三、四条是对于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的再一次强调和明确。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并非缺位,甚至是已经较为全面,法律条款都摆在那里。这次指引意见发布的意义就在于,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要更好地做到贯彻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更重要的问题。从第五、六、七条来看,可以说,最大的亮点在于鼓励减少中间周转环节。民政部强调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意愿,加快物资接收、发放的运转速度,鼓励捐赠人在协调下直接将货发往最终使用单位或指定地点。可以说,对社会关注的“物资积压”、“分配不公”、“截留物资”、“信息公开”等争论的焦点做出了回应。最近出现的很多对于慈善组织,特别是针对红十字会的质疑,实际上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出在公信力,而公众所需要的公开透明也就是信息公开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指引第七条对于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以及对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强调,实际上是在满足公众尤其是捐赠人日益高涨的知情权,既可以形成对慈善组织的有效监督,提升公信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与捐赠人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引发二次捐赠,甚至多次捐赠。此外,在本次疫情援助中,由于很多捐赠人捐赠的都是物资,对于此类物品的安全、卫生、环保方面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医疗物资。因此,在此次指引的第九条,民政部加重了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的审核义务,要求对受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此外,“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进一步保证慈善捐赠的公益属性,将捐赠的财物真正用于疫情防控一线,以免捐赠人假借慈善名义谋取私利。可以看到,民政部在此次抗击疫情期间多次发布公告、倡议,依法履行监管指导职责,积极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此外,民政部在此次指引中,也再一次强调,“社会公众如发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因为,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公众的监督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公众的监督权是以知情权为前提的——公众依据全面、准确的信息,才能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合规募捐,在这个特殊时期,更为重要。专栏律师张凌霄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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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我们倡议!

正风气】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知法律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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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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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战“疫”当前 遵法守则

正风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知法律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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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为笔,心为墨——时代新人有律师【广西篇】

《律师来了》联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出《时代新人有律师》系列演讲活动及讲述类电视节目,由律师来讲述真实、有温度、具有新时代气息的正能量律师故事,以中国律师群像和社会脉搏强劲共振,奏响时代强音。◆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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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如何处罚?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5、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6、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9、影响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武汉加油!中国加油!【知法律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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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政府职责、市场、价格方面的规定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4、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5、我国对出、入境人员采取何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我国《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6、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取有效措施?北京市规定,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增加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的清洁与消毒频次,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有条件的,在入口处采取体温检测措施,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制度,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体温异常的,协助、引导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并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职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要求职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此外,针对本次疫情,铁路、航空运输和部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针对疫情地区和确诊、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员及时推出了相应退改费用减免措施。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相关行业组织、经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减少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8、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9、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10、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11、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我国《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还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还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13、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武汉加油!中国加油!【知法律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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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确诊病例苟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据青海公安通报,截至1月31日24时,西宁市已确诊9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病例。其中,已向社会公布的确诊病例苟某的病例详情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当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在此,我们呼吁各位网友必须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武汉加油!中国加油!【知法律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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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隔离、治疗等引起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2、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如何发放工作报酬?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4、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5、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被隔离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6、对于劳动者由于疫情被隔离和不能及时返京的情况如何处理?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武汉加油!中国加油!【知法律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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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疫情之下,这样做会触犯刑法(二)

正风气】疫情之下,这样做会触犯刑法(一)武汉加油!中国加油!【知法律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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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疫情之下,这样做法会触犯刑法

正风气】捡口罩二次销售,法律对此如何规定?【知法律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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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治的法律知识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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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捡口罩二次销售,法律对此如何规定?

CCTV律师来了(微信号:CCTVlsll)最近我关注到网上流传“有人在垃圾堆里回收口罩”的照片,不管此类照片真假与否,或者这些人回收此类“毒口罩”作何用途,我建议如果有群众看到此类情况,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检举报告。同时,我也想借此警醒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国家民族抗疫的关键时刻,切勿违法犯罪,以免遗憾终生。或许有些人会认为此类行为无非是回收破烂,与法律无关。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根据我国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此类回收口罩的行为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这两项规定在2003年“非典”时期已经对当时发生的制售不具有传染病防护、救治功能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惩。虽然我们尚不清楚回收“毒口罩”的行为是否真实存在,但如果有人正在计划或者已经回收“毒口罩”进行二次非法贩卖销售,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罪涉及的最高刑罚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希望这一次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面对疫情的时候,没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徐静思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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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不给200就吐口水的行为被定性

1月24日13时许,一人在七星区某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布一条“群里每个人都加我,我刚从武汉回来,每个人给我转200,不然我去你们家吐口水”,造成一定范围的恐慌。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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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这些人可合理延后还房贷

1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指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此外,通知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中国建设银行于1月26日发布“全力支持疫情防控10条举措”,其中提出: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更多消息【知法律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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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1月26日发布公告,禁止所有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国家卫生健康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高福表示,我们过去的知识,过去的科学发现,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告诉我们,许多大的病毒,包括埃博拉、寨卡,都是动物源性的,都是从动物来的。我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生疫情以后,很快就找到了源头。相关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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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切勿哄抬物价!

消息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1月23日,接举报,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10只口罩售价850元,网络售价143元,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产品的进货票据,且无法说明产品的进货价格。北京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该条款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消息二1月25日下午,湖北省黄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高新产业开发区分局、黄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行动,依法查处7起哄抬口罩价格的案件,分别给予5万元罚款。黄冈市市场监管局发声,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销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凡是有垄断、虚构原价、误导性标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付五倍以下罚款,视情节轻重,处以5万至50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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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二则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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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提示

请大家转发周知!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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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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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的朋友们,你们好啊!

2018年4月19日下午,CCTV-12《律师来了》栏目组在四川师范大学的支持下,来到校园进行了一场别开生动的普法讲座和实习招聘。
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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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名律师大PK 只为普法有皖音

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以“百大律师公益普法工作报告”为主题,从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处涉法纠纷、走访帮扶群众、协助基层管理等方面想央视一行展示了安徽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具体工作。
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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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走百余名老人上千万的养老钱后跑路,请把钱还给他们!

然而今年,在年初做案件回访时,我们意外得知,当初交了二十万元会费,第一个住进养老院的高奶奶,没有等到钱要回来的那一天。在2017年12月离开了我们。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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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首批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第一篇指导性案例为《张大山同卵双胞胎的DNA鉴定》,主要讲鉴定人利用检测人体抗体基因的DNA技术,发现了双胞胎兄弟DNA的不同,从而认定哥哥系涉嫌强奸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排除弟弟作案嫌疑。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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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在线咨询】准备咨询吧!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人事争议、政企(村居)法律顾问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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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央视喊你来帮忙!全民票选“央视首个频道卡通形象”!

人物介绍:平日里,“方方&圆圆”是我们身边可爱活泼的小帮手,他们最喜欢做奉献自己、服务他人的事。当出现危急情况时,“方方&圆圆”就会一秒变身“超级英雄”,做人们忠实可靠的“正义使者”。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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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学法条 | 一环扣一环的陷阱圈

来自山西的徐先生和薛女士,经过别人介绍认识了黄先生、老刘和做煤炭生意的王总。在王总的说服下,徐先生当天与王总签订了据说能有千万收益的煤矿合同,并付给了老刘一百多万元的保障金。
201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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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平台 | 周六18:30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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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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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援在行动(一)

此事很快得到了崇左市司法局的高度重视,协调糖厂、糖厂职工、当地法院以及当事人一起联合调查并解决此案。糖厂倒闭造成大量员工失业,引起了当地政府和司法局的高度重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将拖欠的工资追回。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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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援在行动(二)

吉林省的法律援助工作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色,除了像祝律师这样的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还有许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投入其中。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的要求,吉林省法律援助机构将农民工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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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要知道这件事!

律师来了节目组你好,我的母亲刚刚给我打电话说,她有困难找到了咱们节目组,节目组说4月3日在北京大兴区录制节目,我想请问是真的吗?您栏目组具体地址是什么?我想提前联系你们,电话是多少,万分感谢!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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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学法条 | 一辆车引起的惊天骗局

委托人娄先生本想买辆车送给女儿,补偿对女儿的亏欠。却不想因贪三千元的小便宜掉入连环陷阱中,不仅钱车两失,还遭到女儿的埋怨。无奈之下娄先生想上节目寻求帮助。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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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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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公益普法活动走进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何楼街道请来《律师来了》进行公益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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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与你一起维护公平正义! 【看案例学法条】

观察员认为,程某工作室自创的动作疗法可谓是荒唐至极,并感到十分无语。对于程某私自将当事人陈先生的X光片放到网上,甚至还进行调侃这个行为,观察员认为这是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无医师道德可言。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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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后与80后的"江湖恩怨" 【看案例学法条】

委托人小刘放置在家门口的个人物品不翼而飞,矛头指向了同幢楼的邻居大爷大妈。小刘上门交涉却被七旬老人给打了,郁闷又委屈的小刘想上节目通过律师寻求帮助。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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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初八,给您添添年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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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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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气象,让律师们温暖你们的心 (二)

据冯刚律师讲述,在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和小贾收集了相关证据,前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份,律师与小贾来到了“惠分期”的公司进行了一次和解洽谈。经过协商,成功和解。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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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第一季专家建议暨2018年合作研讨会圆满结束

通过此次会议,节目组也更加坚定了继续做好法律公益服务的决心,在2018年节目会加大法律援助类选题的比重,积极推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这是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需求。
201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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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收】全民参与,谁是你最喜欢的律师?

评选活动主要分为两个版块,一是所有参与《律师来了》节目的出镜律师,二是对在线咨询平台上为观众答疑解惑的值班律师。现开设投票平台,欢迎社会公众对律师进行网上投票。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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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新年特辑案例探访——北京

节目组找到了小于,小于是一个非常开朗的人,给节目组分享了许多难忘的维权经历,也非常感谢李国清律师,在节目录制之后很快就帮小王和她的室友要回了被扣的钱款。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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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预告】非法办学存隐患,千里之外成噩梦

来到节目现场的是委托人王先生,他的儿子小王同学今年13岁,上初二,在父母眼中,那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捣蛋鬼。王先生无奈之下,把孩子送去了千里之外的,一所号称能够把“坏孩子变乖的神奇学校”。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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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采访 | 大家眼中的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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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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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 水木林森(五) 长不大的金豆儿

华女士轻轻点头表示赞同,我也只好附和一下。其实我觉得,应该是她有什么不好说的原因,才不愿意出镜,毕竟公益已经在做,员工不可能不知道。日常朋友圈各种转发没有给员工带来压力,怎么出镜就带来压力了呢。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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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新年特辑案例探访——山东济南

从仝女士弟弟家出来,已经晌午,阳光逐渐升到的头顶,白光四下流淌,室外也逐渐回温,街道像是一部黑白的默片,无限膨胀开来的喧哗在全组人的心中都像是消失了所有声音的蜷缩抽动着的小小身影。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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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预告 | 开不上路的百万房车

您在收看电视节目的同时,可以通过屏幕下方的滚动字幕参与在线咨询平台,我们将在线为您答疑解惑。期待您的积极参与。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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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 水木林森(四)北京西站的姑娘 2

列车长嘴角微微一抬:“你连你坐的车是属于哪个铁路局都不知道,怎么有脸说自己是铁路老员工!这趟车是青铁。”列车长指了指桌布,“看见了吗?青藏铁路。下次装铁路员工前,先把基础知识打好再说!”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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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你的谁?宠物or伴侣】节目继续,咨询继续

每周咨询平台时间与每期节目时长同步,约50分钟。每周日晚20:49,进入“CCTV律师来了”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里的“互动律师”,进入“咨询”,或在输入框中输入“咨询”,按照步骤进行您的咨询。
201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