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标准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也好意思发布出来?

人民日报林治波社长发出灵魂拷问:你们是没有常识,还是没有良知?

母子乱伦:和儿子做了,我该怎么办?

伊朗著名美女明星、奥斯卡影后被捕!

阳了后,14亿人民才发现集体被忽悠了!

自由微信安卓APP发布,立即下载! | 提交文章网址

刑事读库

公安紧急提醒!请所有做核酸检测没出结果的人!全体干部、民警、辅警、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反诈志愿者转发!

盟👇专业实用,点击品鉴👇实务独角兽警阅视角刑事读库8条知天下律政小常识律法读报律法新声劳动法研究办案法典法者心声律法斑斓法律经典办案大全法内社律界之家诚邀加盟
12月15日 下午 12:00

最高法公报:不得单独据行政机关内部文件认定非法经营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1期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诉卞飞非法经营案【裁判摘要】人民法院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飞,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系上海辉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明珠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卞飞犯非法经营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起,被告人卞飞在经营上海辉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海公司)过程中,生产型号为SE-F1、SE-F2、SE-F3系列生物能量仪,并由上海明珠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进行销售,累计生产、销售SE系列生物能量仪182台,合计金额人民币924270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复函,认定该SE系列生物能量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国家红外及工业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分别对SE-生物能量仪及哈尔滨全科治疗仪的相对辐射能谱(红外辐射波长范围)进行了检验。2016年12月,行政执法部门查扣涉案SE系列生物能量仪127台,价值人民币581740元。卞飞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卞飞予以判处。被告人卞飞辩称:涉案产品系合格的家用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其系合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初50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复函实质是被告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食药局)就前述具体法律使用问题的意见交流,并未确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闵行市场局如何就原告生产SE-生物能量仪产品的行为进行认定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复函并非认定涉案SE-生物能量仪系二类医疗器械的法律依据。辉海公司仅在普通家用电器渠道销售涉案产品,没有进入任何医疗机构,没有相关医疗器械的宣传。医疗器械属于经审查后即可经营的物品,并非国家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需要国家特许经营的物品,套用非法经营罪显然不当,请求对被告人卞飞宣告无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卞飞系辉海公司、明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辉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子保健仪器(除医疗器械)的组装、销售;明珠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材、医疗保健、生物制品等。2015年7月起,辉海公司开始生产型号为SE-F1、SE-F2、SE-F3系列生物能量仪,由明珠公司进行销售。2016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市场局)就该产品是否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管理,如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按几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上述产品是否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情况向上海食药局请示,并递交了SE-生物能量仪包装及产品照片、生物能量仪使用参考书和合格证原件。上海食药局就此向食药总局请示前述产品是否应按二类医疗器械管理,食药总局针对上海食药局的请示回复函称:该产品预期目的符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七十六条要求,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5号),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2016年12月,闵行市场局于现场执法中,在闵行区春中路28弄6号辉海公司的仓库内及明珠公司的相关销售点查扣涉案SE系列生物能量仪共计127台,总价值人民币581740元。经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至案发,辉海公司、明珠公司累计生产、销售SE系列生物能量仪182台,合计金额人民币924270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低风险程度的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中等风险程度的医疗器械及第三类较高风险程度的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即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需要行政许可。本案公诉机关认为SE-生物能量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方可生产经营,而被告人卞飞辩称SE-生物能量仪属于合格的家用电器,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即可生产销售。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以卞飞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证明涉案器械属性的证据不足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时首先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先行触犯行政法律、法规等作出判断。根据行政法“法无规定不禁止”、“法无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行为人行为未被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明确认定属违法的,不是违法行为。涉案SE-生物能量仪属于新型产品,没有进入医疗器械名录,行政机关对其性质的判定需要遵守基本原则。首先,行政许可必须遵循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而根据案发时食药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及食药总局于2017年12月31日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版),都找不到涉案SE生物能量仪在案发当时及审理时已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依据。复函回复“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与“已纳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院认为,涉案物品只有在被列入医疗器械名录,由食药总局明确其定义,并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公之于众后,才能对“未经许可”进行生产或经营的行为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复函系食药总局与上海食药局就相关问题的意见交流,属于不具有对外效力的行政机关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认定某种器械的性质,必须遵循科学专业的技术规范,严格依据现有规定进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注册的规定可知,以上两类医疗器械应当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只有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根据食药总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中涉及尚未列入《分类目录》或其他通知文件的医疗器械类别确认的,省级食药监部门向食药总局提出请示时,应提供用于支持分类的相应详细资料及预分类意见,由食药总局组织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研究确定。本案中,食药总局依照上海食药局提交的现场扣押的产品包装、照片、使用参考书及合格证等材料作出的复函以及国家红外及工业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做出的《检验报告》不能替代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公诉机关亦未能提供检测单位具有医疗器械检测资质等证据,食药总局亦未出具对实物的技术检测、专家会审、评定结论等其他材料予以佐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SE-生物能量仪系二类医疗器械。二、证实被告人卞飞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举报人哈尔滨全科医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科公司)报案陈述认为SE-生物能量仪和全科公司产品外观相似度很高,并且宣传产品功能一致,被告人卞飞明知全科公司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故其应知SE-生物能量仪也属于医疗器械。全科公司的陈述属于主观认识和判断,在本案中无其他客观证据与其印证的情况下,其自行提供的对比情况说明不能起到证明作用。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卞飞有非法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主观故意。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卞飞具有非法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卞飞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于2019年11月1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卞飞无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卞飞未上诉,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被告人卞飞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认定卞飞无罪存在错误。主要理由如下:1.食药总局办公厅出具的《关于SE-生物能量仪产品界定分类问题的复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可以证实SE-生物能量仪系第二类医疗器械,而且在案证据能够印证食药总局的界定依据。2.卞飞具有医科背景,熟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等,应当明知自己生产、经营的SE-生物能量仪需要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相关准入手续却未办理,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3.卞飞违反国家规定,将原本应纳入监管体系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以普通家用电器的名义生产、销售,逃避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产品安全性的审查、评价以及后续监管,严重侵犯其他合法产品的权益并扰乱医疗器械市场管理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一审被告人卞飞非法经营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无罪不当,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建议二审法院采纳,依法裁判。检察机关同时还向二审法院提供并出示了在二审期间取得的上海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药监局)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对SE-生物能量仪系列产品委托认定的复函》,以证明卞飞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告人卞飞未提出上诉,但是当庭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所举证据材料亦经法庭当庭质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一审被告人卞飞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经查,食药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于2015年12月22日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同时,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本案中,食药总局办公厅出具的《关于SE-生物能量仪产品界定分类问题的复函》及上海药监局出具的《关于对SE-生物能量仪系列产品委托认定的复函》,仅根据涉案的SE-生物能量仪使用参考书等资料载明的产品预期目的,认定该产品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但是并未对扣押在案的产品进行实物检验或者鉴定,也未明确认定涉案产品所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具体种类。综合在案证据材料,虽然足以证实卞飞作为医疗相关行业专业人士,具有规避法律监管的主观意图,但是尚不足以证实涉案的SE-生物能量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故认定卞飞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尚不充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一审被告人卞飞无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二审检察机关对此支持抗诉的出庭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11月25日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12月15日 下午 12:00

刚刚,公安厅原副厅长被“双开”!

素材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将公权力当做攫取私利的工具,疯狂敛财;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12月14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唐斌(正厅长级)被双开。唐斌公开资料显示,唐斌出生于1969年9月,广西全州人,曾在南宁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担任过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等职。2013年曾任钦州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5年,唐斌回到南宁,任南宁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2018年,他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2022年8月9日,唐斌被查。经查,唐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法底线,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将公权力当做攫取私利的工具,疯狂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唐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唐斌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个人简历唐斌,男,汉族,1969年9月生,广西全州人,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在职研究生班公共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1987.09—1991.07,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察系刑事侦察专业学习1991.07—1995.09,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1995.09—1997.0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民警1997.01—2000.0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所长(其间:1997.09—1999.07,在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2000.06—2002.09,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副分局长2002.09—2005.03,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公安局局长(其间:2003.02—2003.05,在公安部县、市公安局局长培训班学习)2005.03—2007.07,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分局长2007.07—2010.0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党委委员2010.04—2010.0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党委副书记2010.06—2011.0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正处长级)(其间:2009.03—2011.01,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2010.03—2010.07,在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第22期中青班学习)2011.08—2011.11,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2011.11—2013.02,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局长(副厅长级)、党委书记2013.02—2015.01,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5.01—2015.0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2015.02—2018.0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2018.0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正厅长级),维稳办主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兼)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南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南宁市委第十二届委员,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12月15日 下午 12:00

原高院法官总结:民商事诉讼一审原告庭前准备34个实务要点

都说“法庭是诉讼律师的主战场”,但比庭审更加重要的应该是庭前准备。实务中只要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全面、深入,即使庭审技巧不那么娴熟,未必会影响裁判结果;而毫无准备或不充分的准备,对律师而言无异于赤膊上阵,在法庭上的反应只能凭本能、吃老本,这种状态下的庭审效果可想而知。律师既是客户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也是法官、仲裁员裁判的辅助者。前者决定办案思路,后者决定专业路径。庭前准备工作做的好,对于法庭的提问,哪怕是非常细节性的问题也可以清晰、准确回答,会让整个庭审节奏变得流畅、愉快,也会给旁听人员很良好的体验,让当事人觉得受到重视,甚至影响案件的走向。庭前准备的重点总结起来就是“事实”和“法律”。看起来很简单,但分解开来律师需要做好的工作有很多。那么,律师如何稳扎稳打一步步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呢?12月15、16日20:00,法律名家讲堂特邀特到原高院法官、从事审判工作15年,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强,为大家直播分享“民商事诉讼一审原/被告庭前准备实操指引”。第一晚在直播间,蒋强律师将为大家分享如何复核基本信息、如何做好庭前证据准备工作、如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如何设计精细化诉讼方案等34个实务要点与实操技巧;第二晚,蒋强律师将为大家分享被告方如何了解基本事实、初步评估案件、搜集筛选证据、考虑管辖权异议、评估反诉可行性等实务要点。机会难得,快来预约观看吧!庭前准备工作应当区分程序、审理阶段和诉讼地位。比如,根据程序的不同区分为诉讼和仲裁;根据审理阶段的不同,区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区分为原告与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程序、审理阶段和诉讼地位不同,庭前准备的侧重点也不同。法律名家讲堂平台上线了由蒋强律师录制的正式课程《民商事诉讼庭前准备实战攻略》。课程融合了蒋强律师从事法官、律师的双角度的实务经验,详细讲解了律师在代理民商事案件时,不同审理阶段、不同诉讼地位的庭前准备实战攻略,让你尽可能的占取庭审主动性,制胜法庭。蒋强律师曾从事审判工作15年,独立承办案件3000余件,参与办理案件1万余件,同时具备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课程全是老师多年实务经验总结,分为一审原告庭前准备攻略、一审被告庭前准备攻略、二审上诉人庭前准备攻略、二审被上诉人庭前准备攻略四大部分。课程定价499元限时折扣仅需99元一经购买即可永久反复观看会员免费看课程定价499元限时折扣仅需99元一经购买即可永久反复观看会员免费看●名家讲堂天天有直播,周周上新课,赶快点击【阅读原文】享受知识的盛宴和进步的快感吧!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12月15日 下午 12:00

警察、警属注意!千万别错过!加绒新式布鞋88秒杀!

蜀黍家双12的王炸福利👇加绒款新式布鞋88元秒杀!秒杀时间:12.11-12.14限时限量,先到先得蜀黍家【加绒款新式布鞋】,174g左右的轻质鞋身,日常通勤、坐办公室穿,轻便又舒适。加绒内里,保暖舒适,就像踩在小毛毯上;与鞋面精致结合,不用担心显臃肿。橡胶鞋底柔软又耐折,穿着舒适不硌脚,行走跑跳轻轻松松~同时耐磨防滑,雨天出行无忧。这样一双好穿又百搭、还做了固型(不易变形)的加绒布鞋,原价138,双12王炸福利,秒杀88一双!数量不多,先到先得。(ps:特价秒杀不与双12全店满减叠加哦)手快的战友已经抢走一批限时秒杀,先到先得!▼点击图片购买▼一年一度的双12憋了个大福利给大家全场所有产品满200减30,满399减60满799减120【部分特价产品除外】产品咨询/团购/代理▼添加微信客服▼不知道买什么?跟着爆款清单买,闭眼入不出错!【鞋服类】【文创、配饰】
12月14日 下午 12:00

检察日报:盗骗交织案件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文为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法治理模式完善研究》(21SFB2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12月14日 下午 12:00

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于志刚受贿案终止审理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央视新闻客户端12月13日消息,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志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22年5月2日,于志刚在辽宁省看守所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5月3日死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于志刚受贿案裁定终止审理。
12月14日 下午 12:00

公安提醒!朋友圈卖抗原检测试剂等行为将被严厉打击!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近期,伴随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这使得一些商家或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部分商家趁机抬高物价,还有一些人私自贩卖涉疫医疗产品。警界小编注意到,多地针对上述情况已经开展相应措施。其中,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更是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涉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布了告知书:
12月14日 下午 12:00
12月13日 下午 12:00

市局支队政委主动投案!

素材来源:南宁市纪委监委等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据南宁市纪委监委消息: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治委员孙志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南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孙志宇孙志宇,男,1975年10月生,汉族,籍贯安徽寿县,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2021年被任命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政治委员(试用期1年)。延伸阅读
12月13日 下午 12:00

徐宗新主任总结的这50个庭审制胜技巧,太实用了!(必须收藏)

对刑事律师来说,庭审是表现律师能力的重要环节。诉讼能力如何、优秀与否、策略是否得当,都能在一场庭审中表现出来。可以说,庭审相当于一面检验律师能力的“透视镜”。现实中,高胜诉率的律师往往对自己的辩护重点了然于胸: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还是量刑辩护等等。而上述辩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发问、质证、辩论三大环节。
12月9日 下午 12:00

终于来了:全案认罪认罚律师作有罪辩护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素材来源:刑事备忘录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审理法院:
12月9日 下午 12:00

七种“醉驾”情形应当重新鉴定!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除此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第五章
12月9日 下午 12:00

检察长被查!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恒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徐恒才简历徐恒才,男,汉族,1968年9月生,黑龙江双鸭山人,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08—1989.09
12月9日 下午 12:00

一文讲清!电话通知到案的,到底能不能认定自首?

者:曹坚(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素材来源:检察日报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原标题:《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12月6日 下午 12:00

公安局纪检组长见人打架未予制止,被判玩忽职守罪!

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刑
12月6日 下午 12:00

原中级法院副院长被查

刑事读库编辑,供交流学习,若有冒犯,请告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孙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绍兴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2月6日 下午 12:00

“捡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探析《刑法》第236条的立法缺陷
12月6日 下午 12:00

​如何审查刑事案件中程序型文书?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如何审查刑事案件中程序型文书?来源:《刑事证据审查手册》一书,作者:潘美玉
12月5日 下午 12:00
12月5日 下午 12:00

离婚案件,客户咨询律师最常问的10个问题汇总,附成交心得!

一、我想离婚,都有哪些方式?离婚在法律上有两种方式,一是离婚当事人就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称协议离婚。二是离婚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要求离婚可诉法院离婚,称诉讼离婚。二、老公和小三生了私生子,能不能告他重婚?不一定,如果他并没有以夫妻名义或者身边的人也不认可他们是夫妻并且也没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即使偶有同居也仅是违法同居,并不涉及犯罪。三、老公出轨,我能告小三破坏家庭吗?单从情感侵权角度起诉小三破坏家庭,法院是不受理的。四、离婚后孩子会判给谁?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1)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为宜,但是女方具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以随男方生活。(2)男女双方可以就2周岁以下子女达成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3)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有下列情况可以优先考虑。已经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男方和女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男方或者女方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针对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意见。五、TA家暴了我,法院会判TA净身出户吗?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除非过错一方自愿净身出户。六、结婚的时候TA骗了我,能不能告他骗婚?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你们是否满足结婚登记的要件,比如是否存在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达到结婚登记年龄等等,而不会因为对方隐瞒了某些事实和你结婚登记就产生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七、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材料?诉讼离婚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小孩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结婚证丢失可以到民政部门调取档案信息或者在民政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相关证据、共同财产相关证据以及小孩生活状况等相关证据。八、离婚案件委托了律师代理,开庭可以当事人可以不到庭吗?不可以,离婚案件实际上是解除身份关系,律师代理权限在法律上只能是一般代理,离婚案件不可能是特别授权代理。故委托律师后开庭时当事人必须到庭。九、我要离婚,对方以自杀威胁,TA死了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己方没有教唆或刺激其自杀,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如果对方付诸于行动,则有义务阻止,并帮其报警。还是要双方冷静对待,避免情绪过激。十、对方不履行调解/判决怎么办?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如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的内容,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咨询是成单的第一步。11月29、30日20:00,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到从业14年资深离婚律师于琦,为大家直播分享“教你三招搞定婚姻咨询,顺利转为代理”。在直播间,于琦律师将为大家剖析真实案例分析客户心理活动,从情感、收费、法律三个角度获得客户青睐,教你三个锦囊妙计让你的案源蹭蹭涨,机会难得,快来预约观看吧!
11月30日 下午 12:00

最高检研究室:新的受案机关不能简单地沿用前环节的强制措施,应当重新作出决定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节选)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在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时,受案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修订后《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个别检察人员提出,如果前一阶段的取保候审措施没有即将届满,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继续沿用,不必重新作出。对于拟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以及其他可以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时间往往是足够的,是否需要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主要看之前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期限是否即将届满。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固定的,执行机关也未发生变化,原先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并不因为诉讼环节的推进而当然失效,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够用的情况下,下一诉讼环节的受案机关没有必要重新作出决定。我们认为,不同诉讼阶段案件情况不同,规定新的受案机关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实际上是要求受案机关在受案后,继续审查并准确作出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而非简单地沿用前环节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是否适用强制措施重新作出决定,符合权责一致原则,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准确地作出继续采取、变更或解除相关强制措施的决定,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适用相关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修订后《规定》第26条第1款重申了上述司法解释中需要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要求,同时重申不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的要求。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继续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必须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修订后《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受案机关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修订后《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作者: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李文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专题处副处长。来源:人民检察杂志微信公号,全文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20期。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11月30日 下午 12:00

法大教授:不测核酸就拘留合法吗?

情防控中,政府总是倡导市民非必要不聚集,非必要不出城,其实在目标设定和手段选择之间理性权衡,不用过度手段去追求行政目的,也同样适用于政府的决策选择。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11月30日 下午 12:00

真实案例:故意按摩促使女性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是否属违背妇女意志?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一、案情简介张某经人介绍到王某的理发店做学徒工,刚到理发店的当晚9点多,王某要教张某做足疗,便带张某到三楼的一间房子内,王某见张某穿牛仔裤,以衣服太紧、无法教其做足疗为由让其换上宽松的睡衣,然后让张某躺在按摩床上。王某抚摸张某腿部、腹部、背部并按摩,张某昏昏然。之后,王某趁机脱去张某衣服,抚摸、亲吻张某乳房。张某感觉晕乎乎的,浑身没有力气反抗。后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几分钟后,张某恍然醒悟,大骂王某是色狼,并打电话给其父母说明此事,其父母当即报警。(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理发店老板,被害人张某,农村女孩,15周岁,生活经历简单、无性经历,与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二、
11月30日 下午 12:00

周日打虎!中央纪委11月连打六虎

素材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周建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周建琨
11月29日 下午 12:00

最高法、最高检:刑事证据70条裁判规则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1.于英生申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5号)【裁判要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
11月29日 下午 12:00

12月1日施行!公安机关职责有调整!

1.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第六条第三款)
11月29日 下午 12:00

公安紧急提醒!请所有参加过核酸检测的人、全体干部、民警、辅警、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反诈志愿者转发!

情防控中心”或“卫健委”工作人员,谎称进行线上排查,要求受害人提供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及验证码等相应信息,从而盗取受害者银行卡内资金。疫
11月29日 下午 12:00
11月26日 下午 7:0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2022)

素材来源:独角法兽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11月26日 下午 7:00

律师3个月涨粉350万,引流、直播变现要先做对这几点!

各位律师同仁,你是否面临以下痛点?1.后疫情时代,90%~95%律师面临收入下滑、收入不稳定!但为什么还有5%~10%的律师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为什么有的律师执业超过10年了,至今仍在为案源发愁?可同时另一个年轻律师刚执业1年,案子却多到根本做不完?3.为什么有的律师见了当事人三次五次都无法成交?而有的律师不用见面在线上就能收取5000元~1万的前期费用?原因很简单,有一部分律师已经率先实现从「传统手艺人」向「互联网品牌IP」的跨越式转变!众所周知,当下律师行业是一个竞争高度同质化的行业,如果没有个人品牌与适当的宣传,专业能力再强客户也不知道。当客户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可选的律师事务所很多,可选的律师更是多。在这样的竞争态势下,客户最后会选谁,比拼的不仅仅是业务能力,人脉管道,敬业精神,还有靠主动营销。谁在客户群体中的声誉口碑最佳,个人形象最专业,最值得信赖,谁就能拿下客户。不论你是否意识得到,法律行业竞争格局已经发生了「数十年未有之大变局」!律师必须敢于营销、善于营销、精于营销,才能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赢得一席之地。而无论是做品牌、还是增收入,当前的最佳切入点,就是短视频/直播。俗话说“自行一百步,不如贵人扶一步”,与其闭门造车不如名师指路!11月18、19日20:00,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到打造律师账号3个月涨粉350W,新律所6个月实现纯网络案源收入1000+万元的林厅老师,为大家免费直播分享“律师如何快速直播变现?”,手把手帮你品牌定位、教你开号直播、让你快速成交。机会难得,快来预约观看吧!「2022律师直播变现实战特训营」21天陪跑开课邀请!课程定价4999元限时折扣仅需1299元一经购买即可永久反复观看会员免费看●名家讲堂天天有直播,周周上新课,赶快点击【阅读原文】享受知识的盛宴和进步的快感吧!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11月18日 上午 11:40

人民法院报:“帮信罪”中主观明知的实践推定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帮信罪”中主观明知的实践推定
11月18日 上午 11:40

法院副院长、原副检察长被查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闻喜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柴卫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运城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柴卫龙简历柴卫龙,男,汉族,1967年9月生,山西闻喜人,本科学历,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9月参加工作。历任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2021年8月,任闻喜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来源:运城市纪委监委网站)延伸阅读: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陈斯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陈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陈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生活作风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公器私用,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陈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斯开除党籍处分;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陈斯简历
11月18日 上午 11:40

二十大后第四虎被查!

历任阿克苏地区供销社党委副书记、主任,阿瓦提县委书记,阿克苏地区行署党组成员、副专员,阿克苏地委委员、行署党组成员、阿克苏市委书记,阿克苏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阿克苏地委副书记。
11月18日 上午 11:40

原政法委书记阿连俄来被查!

素材来源:凉山州纪委监委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凉山州甘洛县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二级调研员阿连俄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阿连俄来简历阿连俄来,男,彝族,1964年10月生,四川普格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0月至1986年1月,在部队服役;1986年1月至2003年12月,在普格县公安局工作,历任西洛派出所所长、拖木沟派出所所长、刑警大队长、禁毒大队长、副局长;2003年12月至2011年10月,历任布拖县公安局局长、县委常委;2011年10月至2016年10月,历任甘洛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2016年10月至2021年10月,历任甘洛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三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2021年10月至今,任甘洛县二级调研员。广东省湛江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钟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11月17日 上午 11:40

“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通知)

素材来源: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影响到该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司法鉴定所一般都会最先把资质发给咨询人,为的是让对方知道自己是具备资格且拥有高度专业性的鉴定机构,我们亦是如此!虽然在实务之中,有许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的内容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笔迹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首先,应当说那些司法机构可能都是具有合格条件成立的,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法院也可能会不认可这份笔迹形成时间的报告。即便是面对同一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差异性的司法鉴定结果使得庭审过程中法官无法采纳。在一些实际的案子之中,法官是否必然采用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结果是不确定的,所以现在的允许鉴定笔迹形成时间,法院也不会认可形成时间的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是科学的,但并不是任何鉴定方法都是科学的,也有些方法其实是伪科学。任何一种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行业内公认,以确保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进而确保审判的公正。有时候会看到有关的新闻表示出现了一些荒唐的鉴定意见,其实关键就在于其鉴定的方法。薄层色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质的一种很重要的实验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并无很大的关联度。这种看着貌似科学的鉴定方法,要引起大家的注意,某些标榜能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鉴定机构,还明示只要给够钱,想要什么时间就给鉴定什么时间,必须引起高度警惕,这些都是不存在的,不仅需要令人怀疑是否是正规鉴定机构,还要知道法院是绝不会采纳的。笔迹书写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虽然已经能够解决部分问题,但精确度不高,不够精准,而司法鉴定又是非常严谨的,所以目前都无法认可。由于这项检验的高复杂性、高风险性,对于纯蓝钢笔、碳素钢笔、签字笔、复写纸等书写色料字迹的时间检验,国内外目前正在积极研究,但目前尚无公开公布的准确性研究成果。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分得很细,对各色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等鉴定方法各不相同,鉴定成功率、准确度各不一样。对每一种色料的时间鉴定,各个地方均有所长,甚至所依据的理论都不一样,更不用说检验方法。两个签字的先后顺序除非有一定的时间差,从纸张、墨迹等细小部分的区别可以判断先后顺序,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从技术上无法精确,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
11月17日 上午 11:40

为承揽“大案”一律师被骗107万,律协发文警示

素材来源:福州律协等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2022年10月31日,福州律协惩戒委员会发文,提醒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注意:近年来,发生多起“当事人”通过咨询诉讼代理业务骗取律师信任后实施诈骗的案例,律师在承揽案件过程中,应当具有敏锐的嗅觉和理性的判断力,保持独立思考与合理怀疑,切莫受到承接“大案要案”的诱惑,轻信谎言,失去防备,丧失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请全体会员以本案为戒,在执业过程中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文末附律协警示文件)详情如下:澎湃新闻消息,四川成都“85”后女子覃琴(化名)谎称父母的公司有上千万纠纷案需要请律师,在取得律师赵某某的信任后,覃琴以各种理由骗取赵某某共计107万余元。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覃琴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起诉书全文如下: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
11月17日 上午 11:40

基础款羊毛内胆衬衫,暖和不臃肿、免烫好打理,男女款都有!

在体制内工作的战友们,日常有着较为严格的服式要求,衬衫的穿着率很高。衬衫作为基本款,内搭or单穿都可,正式休闲随意切换。现在天气冷了,与其在单薄的衬衫里套保暖内衣、秋衣,不如一件加绒衬衫来的简单直接,保暖又时尚~怕臃肿、不体面的话,建议战友们选择这款【液氨免烫羊毛内胆保暖衬衫】,这个冬天守住你的风度和温度。原价¥359,现双11券后价仅需208!“三明治”式保暖首先,衬衫采用“三明治”三层保暖设计。外层纯棉厚实防风、夹层羊毛锁温,里层蓄热保暖,层层加码,守护你的温暖。其次,与棉花相比,羊毛的保暖性更佳。衬衫的“夹里式”羊毛内胆重点呵护前胸与后背,保暖效果相当于一件轻薄内胆和秋衣。“背和心暖了,全身就暖了。”再加上菱形缝制工艺,牢牢锁住羊毛,让它能持续均匀且稳定的发热,御寒性能Max。液氨免烫工艺坊间有句话叫“衬衫遮百丑,一皱毁所有。”身上的衬衫皱巴巴,职场精英秒变大邋遢......为了从根源上避免这个问题,衬衫特地采用了液氨免烫工艺,轻松告别皱巴。液氨免烫工艺与其他免烫工艺对比图👇液氨免烫工艺能在蕞大程度上保持面料平整,所以成本也比较高。它的优势在于水洗后面料保持整齐如新,所以大家不用精心打理也能时刻做个“体面人”啦。对咱们这种工作忙碌的来说,免了熨烫,真是省时省力又省心~(普通免烫衬衫vs液氨免烫衬衫)经典百搭
11月17日 上午 11:40
11月16日 上午 11:40

修订后78种犯罪立案标准新旧对比表

素材来源:“山东高法”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新旧对比(简化版)整理:刑事实务
11月16日 上午 11:40

《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分为27个章节,内容多达655条,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
11月16日 上午 11:40

公安紧急提醒!请所有参加过核酸检测的人、全体干部、民警、辅警、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反诈志愿者转发!

情防控中心”或“卫健委”工作人员,谎称进行线上排查,要求受害人提供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及验证码等相应信息,从而盗取受害者银行卡内资金。疫
11月16日 上午 11:40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及解释

素材来源:龙邦边检、西南铁警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11月15日 上午 11:40

无罪系列:非法持有毒品案无罪裁判案例

素材来源:法制天平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非法持有毒品案无罪裁判案例【案例】薛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6)晋刑终401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某某通过邮购的方式欲购买真毒品的事实成立,其具有购买毒品的主观故意。但卖家出售给上诉人的毒品实际为假毒品,因此,本案毒品犯罪结果不可能发生。上诉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由于其客观的行为不可能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侵害危险,即使其主观上有犯意,也可不以犯罪论处。上诉人薛某某持有假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充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判决:上诉人薛某某无罪。【案例】高某某、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8)黔03刑初12号)【裁判理由】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高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经查,本案中虽有部分证据反映被告人高某某与任某某当日有过通话及联系,但综合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明知系毒品而参与任某某共同非法持有该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对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尚不能做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故该部分指控高某某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判决:被告人高某某无罪。【案例】田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88号)【裁判理由】本院对两次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审查后,对证据的证明力以及所查证的相关事实、情节分析评判如下: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以及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12月15日16时38分,在田某租赁的九龙坡区西彭镇八村17幢1单元3-1的房屋门口捉获田某以后就将其带回派出所,该证据材料内容并未提及当天下午侦查人员就带田某进入了田某的租赁屋,更没有提及房屋里还有其他人员。而本院二审期间取证的证人石某、范某的证言均证实了案发当天下午二人在田某的租赁屋内目睹了侦查人员带田某进入房屋内的情节,石某证实侦查人员搜查了所有的房间和石某、范某的包包,没有找到毒品;范某的证言证实警察翻找了2个卧室(包括五开柜、玻璃桌、床垫)和石某、范某的包,亦未找到毒品。二审期间参与侦办本案的4名侦查员何某、闫某、邹某、靳某出具情况说明均证明了案发当天下午在抓获田某后随即将田某带进田某的租赁屋进行“查看”,屋内有2名女子。主要由何某、闫某对2个卧室和客厅进行“查看”,何某还特别说明其“查看”了卧室床垫旁边的垃圾篓、床头柜的柜面、柜子旁边的桌面,还掀开被子看了一眼,并没有发现吸毒工具,之后将田某等人带回派出所。侦查人员的说明不仅证明了石某、范某作为目击证人的身份,还印证了石某、范某证言所证明的以及田某二审辩称的侦查人员在案发当日下午曾进入田某租赁屋没有检查到毒品的内容。虽然证人石某、范某不能证实侦查人员对当晚提取到毒品的桌子抽屉里的铁盒进行过检查,但由于侦查人员在对房屋内的2间卧室进行检查时石某、范某在客厅,二人不能完全目睹侦查人员检查卧室的整个情况也符合常理。但二证人根据其能所目击的侦查人员检查的情况所作的侦查人员翻找了房屋内仅有的2间卧室、部分家具以及二证人的包包的证言,证明了侦查人员对房间的检查行为较为仔细。而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以及搜查的同步视频所记载的情况来看,查获的毒品就放在卧室进门右侧的桌子抽屉里的一个铁盒里,存放位置并非隐蔽之处,而是极易被发现的地方。侦查员何某等人对其检查房间的行为仅证实为“查看”,这与证人石某、范某所作的侦查人员翻找了房间的证言不符,结合侦查人员隐瞒案发当日下午曾对田某租赁屋进行过检查并没有查找到毒品的情节,无法排除侦查人员案发当日下午在田某租赁屋卧室检查过桌子抽屉里的铁盒的合理怀疑。同时质证的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晚田某带领侦查人员到其租赁屋搜查时,石某已在该租赁屋内,证明该租赁屋并非系封闭的空间,而是有他人进入,因此也无法排除他人将毒品放入房间的合理怀疑。2.侦查员何某、邹某、靳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田某因害怕被强制戒毒而在他们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下主动交代租赁屋里藏有毒品,他们才申请了搜查证,又带田某到其租赁屋进行搜查。而田某庭审中对其再次带侦查人员到其租赁屋搜查的情节辩解称系侦查人员让他将毒品拿出来,否则要强制戒毒二年,并告知只要承认非法持有毒品只判处几个月刑罚,因不想被强制戒毒二年,所以承认非法持有毒品,之后将侦查人员让他人提供的毒品带回租赁屋。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田某系因涉嫌吸食毒品被抓获,根据该条规定,如田某主动交代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侦查人员应当立即对田某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或同步录音录像,客观反映讯问人、记录人、讯问的时间、地点以及田某所交代的非法持有的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用途等情况,无论其交代的情况查证是否属实,讯问笔录或同步录音录像能够作为事后司法评判其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最直接证据,而公安机关没有在田某所谓主动交代非法持有毒品时制作讯问笔录或录音录像。因此侦查员出具的是田某在侦查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下主动交代租赁屋里藏有毒品的情况说明证明力不足。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也认为田某主动交代其租赁屋里存放有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中的见证人陈某系派出所协勤人员,该搜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关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见证人的刚性规定,故该份《搜查笔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搜查笔录》记载,整个搜查经过是田某带领侦查人员主动从其卧室桌子抽屉里拿出一个雪茄铁盒,然后打开,里面放着一包冰毒和一包麻古,然后民警对上述毒品可疑物进行提取,搜查即告结束。搜查的同步录音录像时长6分多钟,画面中的侦查人员在对田某主动交代的毒品提取封存后,稍微对这间卧室里的部分地方、部分物品进行比较简单的搜查,并未对该房屋其他房间、地方进行搜查。侦查人员的上述搜查行为,不仅违背公安机关所负有的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职责,而且明显不符合常理,无法排除侦查人员事先就清楚整个房间里除了桌子抽屉里的这个铁盒里有毒品以外,其他地方都没有毒品的合理怀疑。综上所述,本院经二审庭审查明了2014年12月15日下午,侦查人员将田某抓获后随即将田某带入田某的租赁屋,并对租赁屋进行了检查,未查找到毒品的事实。同时侦查人员当晚再次带田某到其的租赁屋进行搜查的原因不清楚以及当晚的具体搜查毒品的行为存在合理怀疑,庭审质证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明田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明体系。【案例】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9)宁0324刑初54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经当庭举证、质证,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一是涉案毒品来源不清。虽然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电话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车上发现了涉案毒品,但举报人的线索来源于一叫“榔头”的人,而叫“榔头”的人没有查实,致使涉案毒品的来源情况没有证据证实。二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被告人杨某某辩解其对涉案毒品不知情,从现有证据对发生事故至发现毒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方式及个人情况等分析判断,无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对涉案毒品具有主观明知。三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杨某某辩解其怀疑涉案毒品系对方肇事车辆上的人放入其车内的,经核,从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对方车辆发生事故后双方发生争执的实际、对方车辆上的人员事后被查涉毒以及线索来源没有查清等情况分析,现有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综上,本案据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杨某某无罪。【案例】戴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7)吉0322刑初421号)【裁判理由】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戴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李雪(戴某某所称的“小雪”)有吸毒史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杨柳(杨霞)也有吸毒史,戴某某、李雪均有该出租屋的房门钥匙,戴某某称杨柳也有该出租屋的房门钥匙,李雪还证实6月14日其被抓当天还带着冰毒在出租屋内吸食,吸食工具是自己组装的,还在出租屋内。虽然李雪证实戴某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卖过毒品,但戴某某否认向李雪卖过毒品,又始终否认出租屋内的毒品是其带去的。综上,出租屋内的毒品不能排除他人带入的可能,现有证据认定戴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单一,证据之间不具有排他性,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例】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7)鄂0102刑初909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据仅能证实检查站民警从周某某乘坐的出租车内查获了毒品,后将周某某移交至派出所的事实。但指控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系周某某所持有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1.查获的毒品内外包装上均无周某某的指纹,不能直接证明周某某持有此毒品。2.出租车司漆某杰的证言不能证实周某某换到后排座位后将毒品藏匿在挡风玻璃下的隔板中。3.民陈某麟的证言称,其在搜查周某某的背包时闻到一股很重的奶油香味,感觉周某某当时很紧张可怀疑上述毒品系周某某所持有。但其在案发当天的证言中并未提起,从查获现场的视频中也看不到有民警闻包的动作和周某某当时很紧张的表情。该证言是在案发半年后的补充侦查和一年半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其证言无法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锁链。4.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公安机关从公安部禁毒局重大毒品案件侦办平台上下载的重点人员详细信息,该信息未得到有关单位的确认,证据缺乏关联性。5.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不能排除毒品系他人所放的可能性。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未能提供其犯罪的直接证据,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依法不能认定。【案例】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6)粤1283刑初190号)【裁判理由】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意见,综合评述如下:(一)关于当天谁主动打电话要去梁某2文家坐坐的问题。赵某某供述,是梁某2文当天打电话给他,叫他到梁某2文家坐坐。梁某2文的证言则相反,说是当天赵某某打电话给他,要到他家坐坐。通话记录清单显示,梁某2文主叫赵某某。梁某2文作了假证。当天是梁某2文主动打电话让赵某某到其家坐坐。梁某2文对案发当天主动打电话给赵某某的原因、为何不在乡下家中还要诱人前往等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二)关于对赵某某被抓获时间的认定问题。1、当时是由梁某2报警的,在2015年2月1日22时20分至2015年2月1日23时0分对证人梁某2作的询问笔录中,证明梁某2于2015年2月1日20时左右发现一名外地的中年男子并报警,在2015年12月8日16时20分至2015年12月8日17时30分对证人梁某2作的询问笔录中,证明报警后过了十多分钟警察就到了,随后实施抓捕。2、2015年2月2日16时3分至2015年2月2日16时35分对证人梁某2杰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2月1日20时许看见一名陌生男子经过。3、《高要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记载,在抓获现场对赵某某进行检查,时间是2015年2月1日21时0分至2015年2月1日21时30分。检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综上,根据在案证据,本院认定“赵某某于2015年2月1日20时许被抓获”。(三)关于赵某某是否曾向梁管教及驻所检察官蔡某反映过遭刑讯逼供的问题。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赵某某入所后曾与梁管教进行了两次谈话,在谈话笔录中均无提及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出具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逮捕,关押在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期间,未发现赵某某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况,驻所检察官也未接获过任何投诉。(四)关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问题。1、赵某某的受伤情况。要公(河)2015(092)号《高要市公安局办案区使用管理综合登记表》,赵某某进入办案区时间为2015年2月1日21时30分,其中人身安全检查室的起止时间为1日21时30分至1日21时45分,当时记录“自述无伤情”,“体表伤情及特征描述”则为空白。2015年2月2日赵某某入拘留所时的《被拘留人员健康检查表》显示,赵某某的“右脸部、左大腿和右小腿瘀伤”。由上可知,赵某某刚被抓获至河台派出所时,体表是没有伤的,但在河台派出所审讯后被送至拘留所体验时,体表是有伤的。2、赵某某一直强烈要求调取河台派出所一楼厕所旁边的2015年2月1日19时至12时的大厅监控视频,侦查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表示视频被覆盖无法提取。该疑点利益归于赵某某。3、2015年2月2日上午的审讯视频(赵某某不承认持有毒品),侦查机关无法提供。侦查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表示审讯视频未有效保存。该疑点利益归于赵某某。4、抓获赵某某后,侦查机关于2月1日当晚不搜身,2月2日才补充搜身,解释为2月2日确定赵某某的真实身份才进行搜身并拍摄视频,这种做法对于指证扣押毒品属于赵某某明显不利,令人觉得理由牵强。综上,在案证据显示,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存疑。(五)在抓获现场查获的两个袋子是否属于赵某某所有的问题。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针对本案,赵某某一共做了6次供述,除了2015年2月2日15时31分至16时25分在河台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是有罪供述外,其余5次均为无罪供述。2、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2、梁某2杰、苏某1、苏某2证言。抓获赵某某当晚(2015年2月1日20时许至21时许),这时节的天色已黑暗,在农村没有巷灯的情况下,人的样子都看不清,更不可能辨认包的特征。证人梁某2杰当晚见到两个人在梁某2文家门口时,连本村的梁某2都认不出来。证人梁某2、苏某1、苏某2关于赵某某持有包的证言,与光线条件不相符,真实性存疑,不应采信。(2)证人赵某证言。赵某证实,当时领回的物品是属于赵某某的,扣押清单上也有他本人的签名。可见,赵某认为领回的物品属于赵某某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见到扣押清单上有赵某某的签名。另外,在提起公诉之前的2016年6月25日,侦查机关就将两个包及包内部分物品等关键物证退给赵某某的父亲赵某,不符合司法实践。重审第2次开庭时,赵某某否认曾写信给其父亲要求其父亲赵某到侦查机关取回被扣押的物品。赵某未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个包属于赵某某所有,因此,赵某的证言,证明力有限。3、鉴定结论。所有毒品都在包内,而赵某某否认包归其所有,侦查机关没能在包内的毒品上提取到与赵某某有关的痕迹物证。提取不到与赵某某相关的痕迹或无法提取或者不提取,该疑点利益都应归于赵某某。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扣押的挎包和手提包属于赵某某所有,也不能证实挎包内的毒品属于赵某某所有。【案例】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6)冀0104刑初88号)【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从石某某、门某某处购买冰毒这一事实成立,但韩某某购买冰毒的数量无法认定已达到“10克”。在韩某某购买冰毒后,三人是否在一起吸食或石某某拿出了一点儿,该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查证。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应以查获时其实际持有的数量进行认定,已吸食部分应予扣减。本案中,未在韩某某身上或住处查获毒品,韩某某将所购冰毒带至灵寿与梁某某共同吸食,二人共同吸食部分,亦应予以扣减。故,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案例】游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6)赣0982刑初9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从被告人游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2.11克。但对于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中的49.85克(含塑料薄膜包装)被告人游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持有的故意,应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游某辩解该毒品系其在遭受他人人身伤害时被强行放入其衣物内,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游某在毒品被查获前确曾遭受人身伤害且处于神志不清状态,无法得出被告人游某对该毒品具有非法持有主观故意的唯一结论,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所涉毒品的扣押、称重程序违法,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是否是毒品存疑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毒品查获过程有相关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相关物品属性亦有相关专业鉴定机构及人员予以鉴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毒品应该随案移送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不予采纳。此外,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游某非法持有毒品2.26克,数量尚未达到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追诉标准。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案例】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562号)【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有证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垃圾桶内的毒品是被告人陈某所有,虽在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类型与被告人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的毒品类型相一致,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垃圾桶内搜出毒品包装袋的指纹鉴定、两处毒品的成分比对等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一直予以否认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所有的辩解意见,结合宋某有吸毒史及宋某先进入该房间等候被告人陈某,亦不能完全排除该些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可能性。另公诉机关未提供失足女宋某开房前房间清洁情况的证据,无法核实开房前垃圾桶的情况,亦不能完全排除该毒品是开房前留下的可能性。综上,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垃圾桶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11月15日 上午 11:40

最高法院:典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8条

一、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对方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违反禁止流押的规定——朱某某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案号:(2011)民提字第14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二、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应根据其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因素来判断——孔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出卖人将房屋出售后又转卖他人,后买受人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以及其与出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均是判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依据。案号:(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2013.4)三、房屋买卖“阳合同”中虚低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厦门泰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骏士(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案号:(2012)海民初字第2192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3辑(2013.1)四、涉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学区房的学位可作为行为保全对象——王某某诉廖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涉及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学位进行行为保全的,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权具有正当性,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无法使用学位或遭受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所对应户口的学位的保全裁定。案号:(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8辑(2017.2)五、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风险并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按揭不能承诺的,不属于情势变更——邓某某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了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事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案号:(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514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6辑(2011.2)六、购房人已转卖房屋的,不影响其追究房屋面积误差的损失赔偿责任——孙某某诉天津豪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当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出现误差的时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直接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房屋是否转卖,并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案号:(2008)北民初字第270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3辑(2010.3)七、借款人未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意而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在非真实意思表示时与贷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生效——王某诉察右后旗北方批发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借款人要把借款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不仅应当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意,而且应当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前提下进行。第三人不愿承担借款债务,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贷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未生效,贷款人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案号:(2016)内09民终184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23八、房屋出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买受人以出卖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瑕疵行为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诉林某某、华和信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始终。出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先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买受人以出卖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瑕疵行为来拒绝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出卖人的瑕疵行为买受人对交易标的产生了错误认识,买受人有权要求变更交易价格。案号:(2017)京民终289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23都说消费者是上帝,可是在买房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坑”,一不小心就会让你损失惨痛。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中,究竟隐藏着哪些风险,有哪些常见的纠纷呢?11月12日、13日20:00,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鸿斌律师,为大家直播分享“存量房买卖常见纠纷及疑难问题处理”。在直播间,贾鸿斌律师将结合真实案例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签约主体不适格、阴阳合同、物业交割等易产生纠纷的具体场景与实务应对。由于直播时间有限,法律名家讲堂特别上线了由贾鸿斌律师录制的视频课程《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避“坑”策略36式》。课程由贾鸿斌律师亲自书写打磨的课件,展现实务中“铁蛋”(化名)步步惊心的购房过程中,36个“坑”的产生以及合理合法的成功避开方式,这也是贾鸿斌律师对15年在北京做房产律师亲历的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帮助大家更好的应对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课程定价699元限时折扣仅需199元一经购买即可永久反复观看会员免费看课程定价699元限时折扣仅需199元一经购买即可永久反复观看会员免费看●名家讲堂天天有直播,周周上新课,赶快点击【阅读原文】享受知识的盛宴和进步的快感吧!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11月12日 下午 10:08

检察日报:如何区分洗钱犯罪与传统赃物犯罪

素材来源:检察日报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依据不同法益区分洗钱犯罪与传统赃物犯罪洗钱犯罪体系因受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国际组织、条约影响,不断在既有框架基础上进行调整,而传统赃物犯罪体系则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即使这两类犯罪间存在一定竞合,从长远看,体系分化会日趋明显。因此,有必要将两类犯罪加以区分。在我国,传统赃物犯罪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2种方式基础上,于1997年刑法第312条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4种行为方式。该条被认为基本涵盖传统赃物犯罪的全部样态。洗钱犯罪体系在与国际接轨之初与域外并不相同,对洗钱罪的认识仍以传统赃物犯罪理论为基础。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仍将传统赃物犯罪体系中“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思维方式应用于洗钱犯罪。学界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加上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传统赃物犯罪共同构成广义的洗钱犯罪体系。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改变了刑法对“洗钱”的狭义认定,其第2条将“洗钱行为”范围扩展到“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即包括刑法中各种犯罪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我国与日本加入的反洗钱组织和条约有较高重合度,且两种犯罪体系均有类似的国际影响和历史渊源,故具有一定互鉴价值。在日本,洗钱行为又称为“资金洗净”,强调将犯罪收益转为合法过程及其处置、离析、融合三阶段,被定位于侵犯经济秩序、国家及国民安全法益。其发展更是为适应FATF等国际反洗钱、反毒品、反恐组织及条约的标准。与我国不同,日本未在刑法典中设立洗钱罪,也无专门的反洗钱法,而是采取以增设特别刑法为主的分散模式。特别刑法包括准刑法、行政刑法,作为刑法典的补充规定罪刑规范。日本最早的反洗钱立法见于1992年麻药特例法,之后逐步扩展到反恐、反腐败、反逃税、监控加密资产等多领域。目前形成以1996年组织犯罪处罚法为核心,多个关联特别刑法为支撑,洗钱前提犯罪覆盖大部分犯罪类型的立法格局。分散立法的优势是可迅速制定单行法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反洗钱标准,劣势是容易出现不同立法间的罪名竞合。但通常情况是特别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在刑法典中并无规定,两者之间一般不存在竞合。如毒品犯罪的下游行为主要被麻药特例法、组织犯罪处罚法相关规定覆盖,借虚拟货币及资产、博彩活动的洗钱行为由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予以规制。二元立法结构规避了在洗钱行为定性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困惑。另外,与日本刑法有密切源流关系的德国刑法也体现了类似的分离立法倾向,将赃物犯罪定位为侵犯财产法益,洗钱犯罪定位为侵犯国家法益。从法益侵害、法理思想、法系源渊、法条设置等角度,日本将上述两类犯罪明确分开。传统赃物犯罪被定位于侵犯个人财产法益犯罪,赃物范畴限于因财产犯罪受到损害、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的财物。日本判例通说是“追求权说”,认为传统赃物罪实质是保护民法意义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1995年前,日本刑法典设有专门的赃物罪。1995年后,为符合现代化用语赃物罪改称盗品等关联罪,为日本刑法典第256条,包括对盗品进行保管、搬运、有偿处分斡旋、有偿或无偿转让等行为。这是因为,现代“赃物”范畴较传统意义上已有极大扩张,故须将传统赃物罪的前置犯罪限缩为以强盗(抢劫)、窃盗(偷窃)为主的犯罪。前置犯罪与本罪犯罪人须为不同人,若为同一人时,本罪被认为是不可罚事后行为而被前罪吸收,同时也不会产生新的法益侵害。日本刑法典第257条至今对该罪还保有“亲属间不可罚”例外。即,犯前置盗抢等犯罪者与犯本罪者系限定亲属关系时,后者以不可罚事后行为而免罪。我国有反洗钱的专门罪名和法律,在专门化对策方面优于日本。但不同于日本二元立法结构,我国采取只在刑法典中设置洗钱犯罪的一元结构。因此,有必要在犯罪体系、法条设置上厘清传统赃物犯罪和洗钱犯罪。洗钱不属于不可罚事后行为的理由在于,洗钱不仅会引起新的法益侵害,还因其是危害更大的犯罪,按社会相当性理解,应给予比传统赃物犯罪更严厉对待。洗钱并不是一种没有受害者的犯罪,反而日益升级为国家非传统性安全中的突出问题。区分两种体系的另一价值是防止“洗钱”定义范围无序扩张。诚然,随着我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条,以及近年来虚拟货币、加密资产泛起,非法资金已不限于刑法规定的7类上游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转账洗钱等已成为洗钱行为高发领域,并能更专业化、隐蔽化寄生于各种经济活动而转化为合法资金。但另一方面,也应合理区分合法经济活动、一般违法、传统赃物犯罪、洗钱犯罪,将洗钱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避免无序扩张。对此,我国可尝试洗钱犯罪体系二元化立法,鉴于刑法典相对稳定性与国际反洗钱标准快速变化性之间的矛盾,在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中适当规定反洗钱的罪刑罚则或针对专门领域增设反洗钱单行刑法;在刑法典中逐步分离洗钱犯罪与传统赃物犯罪体系,把传统赃物犯罪体系限定在以盗窃、抢劫为主的前置犯罪中,将正在修订中的反洗钱法与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概念、范畴、逻辑予以统一,两体系交叉罪名部分采用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将刑法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纳入洗钱犯罪体系,毒品犯罪所得并不属于传统赃物犯罪中“赃物”的范畴,也不符合传统赃物犯罪中保护返还原物请求的价值理念,从国际反洗钱惯例和相关经验看,毒品犯罪的下游行为基本属于洗钱犯罪范畴;辩证看待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其作为两体系共有的兜底条款。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11月11日第03版作者:石博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王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11月12日 下午 10:08

“醉驾救妻”,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深更半夜,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醉酒丈夫陈某无奈之下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江阴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深夜醉驾丈夫送病重妻子就医被查这起罕见的醉驾案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间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检察机关涉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基于这种共识,2019年底,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官说法:为何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本案当中,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交警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了解,在日常执法时,考虑到“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比如难以准确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本案主审法官也再三强调,“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11月12日 下午 10:08

原反贪局长主动投案!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据临沧市纪委监委消息: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杨云峰(已退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来源
11月12日 下午 10:08

诈骗罪如何区分界定?韩友谊律师终于讲清楚了!(全实务)

对刑事律师而言,判断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理清诈骗罪与具体类型诈骗罪的边界,一直是难点、重点。虽然我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罪状描述非常简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网络信息科技的渗透,诈骗不仅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形式(如仿冒身份欺诈、购物类诈骗、利诱类欺诈、虚构险情欺诈等),发案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今年8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共涉及282个罪名,其中诈骗罪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6.53%。而与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不同的是,诈骗类犯罪表面上呈现“平和自愿”转移占有的样态,甚至发生在亲朋好友、公司股东、贸易伙伴之间,继而容易与民事经济纠纷相互混淆,相关争议也油然而生。11月14/15日晚19:00↓
11月11日 上午 11:40

张明楷:代购毒品的行为性质认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素材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7期
11月11日 上午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