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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宝弹窗无法进京,我起诉了市政府

因为北京健康宝弹窗,我已经一个多月进不了北京,于是我起诉了北京市政府、市卫健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9月以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我在微信“北京12345”提过很多次申诉,但一直被拒绝,直到今天也仍然处于弹窗3状态。做核酸,提申诉。再核酸,再申诉……继续核酸,继续申诉……不停的循环,然后一个星期过去了,两个星期过去了,一个月过去了……我不知道还要持续多久,但我知道我已经不能再听着大家宽慰我说的“快了,再等几天”,继续等着第二个月过去、第三个月过去。我无法只是一味的等,我想知道到底是哪一条法律不让我进北京的,因为我找不到。我迫切需要一次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我决定起诉不让我进北京的相关部门。于是,上两周我开始着手写起诉状,我发现不只是找不到禁止我进北京的法律规定,甚至连进返京政策的具体名称、制定部门,我也找不到。所以写起诉状的时候,我只好将北京市政府、北京卫健委、北京经济和信息化局都列为了被告。我的诉讼请求主要是两个:一是请求判决确认被告限制我进入北京的行为违法。二是请求判决被告解除我的北京健康宝弹窗、解除对我进入北京的限制。写完起诉状,准备网上提交的时候,突然发现北京不支持行政诉讼的网上立案。我有点懵。现场窗口立案的话,我也去不了北京啊!还好后来了解到也可以邮寄立案,于是我整理好起诉材料邮寄给了法院,上周四显示快递已签收。希望能立案成功吧!这个案件的后续,我会持续更新。原本这篇文章上周就准备发布的,可惜发不出来。如果等了很久很久也没有关于这个案件的更新,那也许意味着大家再也等不来,看不到了吧。作者:追光骑士TDK。作者简介:追光前行,一直在路上。点击阅读推荐文章:《我起诉物业的人脸识别案赢了,但也没什么可开心的》《为了几十块钱,他起诉了铁路》《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法律小白的我如何硬核维权成功获赔?》《女性比男性早退休,是女性特权?还是男性特权?》《为什么说扑杀宠物是违法的》点击卡片,关注羊深深,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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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物业的人脸识别案赢了,但也没什么可开心的

按:人脸信息受法律保护,但实践却远落后于立法。因此本公众号特约作者追光骑士TDK提起了这个诉讼,希望从实践上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历时十个月,历尽波折,我起诉物业的人脸识别门禁案二审终于胜诉了,要求物业赔偿律师费的诉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这应该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的第一个人脸识别案。最近澎湃、新京报、南都等不少媒体也报道了我这个案件。其实,不愿意刷人脸进小区的人不少,但大家都没啥办法,所以我想把我的经历和大家分享一下。去年因为工作变动我要搬到天津。去天津之前,我直接在网上看房签了租房合同。入住时,房屋中介说小区需要办人脸识别才能过门禁,要带我去物业录入人脸信息。我对中介说想用门禁卡,不想用人脸识别门禁。到了物业,我直接问能不能办门禁卡。我不想用人脸识别,怕泄露个人信息。可物业说必须刷脸才能进。房子已经租了,进不去就没地方住。所以当时我只好先让物业拍照录入人脸,先解决正常居住问题,等安顿下来了再处理门禁的问题。去年8月,我决定找物业处理人脸识别门禁的问题。我向物业提出了我的要求——删除我的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方式。我去物业找了几次,还找羊律师发了律师函,据说物业公司内部还开了会,但结果仍是拒绝我的要求。我处理法律纠纷的原则很简单,能谈就谈,不能谈就法院见。所以我委托羊律师起诉了物业,要求物业删除我的人脸信息,提供其他出入方式,赔偿我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一审起诉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实施,因此律师引用的法条来自《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例如,《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去年11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更清晰的规定。例如,第15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这个案子9月份立案,11月份一审开庭,当月就收到判决。然而遗憾的是,这个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案件一审居然败诉了。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我没有证明我的信息被泄露了,因此认定我的隐私权并没有受到侵害。收到一审判决后,我决定上诉。此时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顺着一审法院判决的思路,按照物业侵犯隐私权上诉,二是从根本上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考虑到从隐私权角度论证和举证的难度都较大,羊律师决定还是用最初起诉时的思路,按照物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今年3月,二审开庭审理,整个过程比较顺利。前几天,我终于收到二审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删除我的人脸信息,提供其他通行方式,并且赔偿我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也判决由物业承担。官司虽然赢了,然而对我来说,这并算不上真正的胜利。我不过是用将近一年的时间,外加大量精力以及金钱,换来一个本应如此的结果。但如果有人从我的维权事迹中获得了启发,勇敢地对侵害自身权益的人说“不”,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那我的这个案例也许可以视作一种胜利。后台留言“人脸识别”,获得本案媒体报道内容。作者其他诉讼、文章:《为了几十块钱,他起诉了铁路》《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法律小白的我如何硬核维权成功获赔?》《女性比男性早退休,是女性特权?还是男性特权?》作者微博ID:追光骑士TDK作者简介:追光前行,一直在路上。点击卡片,关注羊深深,学习更多法律知识微博ID:羊深深yyds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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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几十块钱,他起诉了铁路

这是我朋友的真实故事。我们就叫这位朋友小K好了。小K是个普通的京津冀通勤打工人。今年二月的某一天,他和往常一样来到火车站,打算坐火车回家。没想到,在进站口,安检人员把他拦了下来,说他用三天前的核酸报告进不了站。他赶紧说明自己属于京津冀通勤人员,一直按政策用14天内的核酸通行。可安检人员说,进站必须有48小时内核酸报告,否则不能进站乘车。于是,他请安检人员出示京津冀通勤人员已不能使用14天内核酸报告的文件或政策。安检没能提供,只让他向12306和12345咨询。小K立刻电话咨询,结果也没获得相关文件。12345的客服让他等回复。等回复的这段时间,列车开走了,他只好去车站窗口询问如何改签、退票。窗口告知,他这种情况没办法改签或者退票。12306也是同样的答复。他认为这很不合理。毕竟他买了票,也有14天内的核酸。车站不让他乘车,没提供依据不说,票也不给退,太不合理了。而且像这种情况,即使能退票,收退票费也是不合理的。当时进站口还有好几个和他面临同样情况的通勤打工人,谁也不知道政策什么时候就变了。大家面面相觑,毫无办法。按小K的一贯作风,这件事肯定不能这么算了。他先和铁路沟通,沟通不成又去12306和12315投诉。12306给他的答复依然是不予退票;12315则表示按照《铁路法》这种直接在铁路买票的情况市场监督局不受理。于是小K决定起诉。小K不是学法律的,但有过诉讼经验,以前我还给他提供过法律咨询。这次标的额不大,案情也简单,所以他打算自己起诉铁路公司。起诉状里,他简单说明了这件事的情况,列了网上查到的《铁路法》和《民法典》法条。诉讼请求就是要铁路公司退车票、付诉讼费。立案经历了一点小波折。他开始通过法院小程序向车站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法院回复说这类案件要向专门法院起诉,于是他又重新把起诉状递到了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他起诉所依据的法条是这两条:《铁路法》第12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民法典》第820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法院立案后,法官联系他说,钱也不多,是不是对这个事有气才起诉的?小K说,不存在气不气的,钱确实不多,但他需要公正的处理。法官表示可以协调被告满足他的诉求,但条件是撤诉。铁路公司这回倒是同意退票了,不过拒绝承担25元的诉讼费。小K很是疑惑,于是向法官表示,那不如直接判决吧。小K没想到,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法官仍然锲而不舍推动和解。小K逐渐了解到,这个案件虽然很简单,但因为涉及疫情,就变得“敏感”了。考虑到法官态度实在太好,他也不想让法官太难做,于是同意在满足所有诉求的情况下撤诉。同时他也请法官转告铁路公司,如果以后类似情况继续发生,哪怕他一分钱都拿不回来,也不会同意调解或撤诉的。之后,他很快在法院拿到了现金赔偿,以撤诉的形式结束了这起官司。法院的撤诉裁定上写的是诉讼费用由小K承担。以至于小K至今也不是很确定,这几十块钱的车票钱和诉讼费到底是谁出的。转载请到公众号后台留言申请授权。点击阅读推荐文章:《疫情时代的市民之光》《从北京防疫段子想到的》《“硬隔离”是违法防疫措施!》《为什么说扑杀宠物是违法的》《上海:不签宠物无害化处理承诺,就不能下车?》《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外卖里吃到蚊子!我如何获赔1258元》《你以为离婚了一切就会变好?》点击卡片,关注羊深深,学习更多法律知识微博ID:羊深深yyds
202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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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时代的市民之光

最近网上流传了几段市民与防疫人员的对话视频,里面发言的市民有理有力有节,让人感到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充满希望,特此分享。1.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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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防疫段子想到的

前几天北京流传着一个段子:一位东城区的市民接到电话,电话那头自称疾控中心,说这位市民核酸检测呈阳性。市民认为这是诈骗电话,于是立刻前往前门派出所报案。然后前门派出所的民警就都被按照密接处理了。后来官方公布了一例病例的轨迹,证实确有东城病例去过前门派出所。至于这人为啥连续逛了许多超市?小道消息说他是为了买毛肚吃火锅。特别说明,前面的聊天截图都是网络流传的,本公众号提醒你不要相信。不过,考虑到近期确实有类似的诈骗情况发生,如果上述段子是事实,倒也不足为奇。我不禁想为这位东城市民点赞:他的反诈意识已经进头脑、进心灵了。不过换个角度想,如果隔离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也只是通过电话通知,是不是显得太草率了?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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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隔离”是违法防疫措施!

2022年4月23日,浦东新区新冠肺炎病毒防控小组发布文件(浦肺炎防控办[2022]154号),通知对“划小到片区、楼栋的封控区做好硬隔离”,并要求封控区域的硬隔离,于23日晚24点之前完成。其他各区也有类似的做法。从目前新闻和各种自媒体的传播看,各区采用对片区、楼栋以拉铁丝网、封钢板的方式进行所谓“硬隔离”。笔者认为,此类措施存在违法之处,应予废弃。一、我国疫情防控基本法律未明确规定“硬隔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疫情防控措施的基本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此外,上海地区还须依据《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查《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疫情控制”,第41条第1款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紧急措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地方政府根据以上关于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有权划定传染病爆发的场所,并采取封控、隔离措施。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隔离”或“封闭”,涉及在一定场所内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自由,如何执行“隔离”或“封闭”,其实并未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同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的第39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同条第2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根据本条规定,对特定人的强制隔离治疗,是以发生“拒绝”或“擅自脱离治疗”为构成要件。换言之,首先是医疗机构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该等隔离治疗不是行政强制,仍是“治疗行为”。如果病人拒绝或发生擅自脱离的,才符合“行政强制”的构成要件,从而有可能发生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后果。在这里,对特定人(即患有传染病的病人)的隔离治疗,还是首先基于“治疗”——因为《传染病防治法》的根本目的是治疗疾病——然后才是“强制”;那么,对不特定的人的“隔离”,不更应该如此吗?在一定场所内的不特定的人,有的可能是病人,更多的是健康的居民,他们本来就没有必须治疗的必要。所以,应该首先明确的是,对于场所的隔离和封闭,只有在场所内的人(尤其是病人),“拒绝”和“擅自脱离”的前提下,才应该有强制手段,也才会有所谓的“硬”的可能(封闭或隔离一定的场所)。在场所居民本来已经配合居家隔离的前提下,启动所谓的强制隔离,是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有关“疫情控制”(第四章)的根本目的的。二、“硬隔离”措施违反《消防法》,在法益衡量上处于次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火灾预防”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上海市消防条例》第43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显然,对于小区物业的居民来说,楼梯和楼栋门口是唯一的逃生通道,而目前采取的“硬隔离”措施,构成上述法律禁止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而对于小区内的片区采取“硬隔离”措施,亦构成上述法律禁止的“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依常理可知,火灾对于群众的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性是现实的、巨大的。对于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具有迫切性和紧急性。消防法的上述规定,所保护的法益和价值,是人民群众至高无上的生命利益。相比而言,奥密克戎等传染病的危害性尽管也很大,但从感染到影响健康,甚至导致死亡,是有一定的周期,在医疗资源充足的前提下,有足够的挽回时机。从上海市发布的疫情中的死亡病例看,均是由于基础疾病导致,而没有一例是直接死于奥密克戎!比较消防法保护的生命价值和“硬隔离”措施代表的传染病防治价值,显然前者具有更高的位阶和更现实的紧迫性。在两种法益发生冲突的场合,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应该作出符合价值位阶较高的选择。因此,“硬隔离”措施与消防法抵触,属于违法的行政执行行为!此外,还须考虑的是,如果被封控楼内的居民突发疾病,需要医疗急救。而“硬隔离”措施必将阻碍医疗救援人员进入以及患者的转移。“硬隔离”措施与医疗法所保护的生命价值也发生冲突,法益权衡上也处于次位,因此应予废弃!三、“硬隔离”措施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即使鉴于奥密克戎的传播速度快的特点,疫情防控部门需要采取迅速的、严格的防疫措施,但也须符合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疫情防控政策和措施属于行政行为,应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采取符合目的的、合理适当的、对其他利益破坏最小的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应当与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可见,上述法律非常明确的要求防疫措施必须与疫情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且有多种措施可选时,应最有利于民众利益的方式。通俗说,就是不能采取“过分的”防疫手段。从疫情防控的手段看,目前防疫部门的要求是“足不出户”,那么如果封控区居民做好居家隔离,能够满足“区域封闭”防控要求,而且小区有专门人员值守,不至于发生居民擅自离开的情况。即使对于“阳楼”和阳性患者住宅,为免违反防疫要求,也可以采取电子门磁、安装监控的方式,而不必采取极端的拉铁丝网、上钢板的物理措施。而且,疫情防控隔离措施,目的是限制划定区片的居民行动,以免传染,但“硬隔离”措施构成对他人住宅的所有权事实上的妨碍。因此,“硬隔离”措施与其所追求的目的不相适应,超出其目的范围,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应予废弃!四、“硬隔离”措施的社会负面效果极为严重住宅是都市居民的生活场所,尽管物理上的隔离并未对住宅建筑物造成实际上的损害,但给居民心理上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住宅本来是居民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而“硬隔离”措施破坏了人们这种行动自由的期待。“硬隔离”措施带有强烈的不信任、甚至侮辱性的成分。目前上海居民已经接受政府防疫部门发布的命令,居家隔离,足不出户。增加一道物理上的措施,无疑是对于阳楼居民的不信任,怕人跑脱。现实生活中,只有监狱、司法机关、精神病院、动物园等才会对相关场所采取物理隔离的方式,对于居民住宅拉铁丝网、上钢板,不是我们人类对待正常同类的方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硬隔离”措施是对于公民人格尊严的冒犯,破坏人民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信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说这是一种“高级黑”也不为过!五、依法防疫与人格保护防疫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是维护人民的健康,即使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为了更好的实践“治病救人”的目的。但上海这波疫情防控以来,已经出现多起冲突事件,主要是由于防疫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过度限制。“硬隔离”除了是一种对住宅所有权的侵害,还是一种物理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是公民人格权最重要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防疫措施也应受宪法的约束,当人身自由和防疫措施的限制手段相互权衡时,人身自由具有更高的位阶,对其限制的手段应接受最严格的审查。这是民主国家的宪法对人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通常见解,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遵循的基本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同法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又,同法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前文已述,防疫中的隔离手段,应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如果有打着防疫的旗号,实施的非法隔离手段,侵犯人民的人格权,或有侵犯之虞者,民众都可以按照《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上海多数居民封控接近1个月,甚至更长。上海人民的身心已遭受极大的痛苦。有些伤害是有形的、有些是无形的,有的是疫情造成的,有的是人为造成。防疫中的强制措施,不是惩罚,不是侵犯,而是为了救人。如果说前段疫情防控中,上海政府和防疫部门有所失误,那么在接下来的防疫阶段,采取任何措施之前,应该全方位地衡量公共卫生效果、社会经济效果和民众心理效果,尽量避免人为的次生灾害,达到防疫目的与手段的合理匹配程度。否则,即使我们“清零”了奥密克戎,但剩下一个千疮百孔的城市和2600万的受伤心灵,又有什么意义呢?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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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静的四月

童年时代一直无法理解“敢怒不敢言”这句话:愤怒都敢表达,却为什么不敢说话呢?后来当然理解了。愤怒只是一种情绪,至于是对谁的情绪,你不说就没人知道。就好像现在,人们通过点赞的方式表达愤怒:短视频平台点赞10万+的是焦裕禄痛斥官僚主义的电影片段,是市民们唱着《孤勇者》,是法国人的Do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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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扑杀宠物是违法的

按:上饶柯基尸骨未寒,上海大白又打死一只柯基犬。这事儿昨天已经上了热搜,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法律方面其实也没什么新鲜的,下文是本号去年成都杀猫事件之后发的普法文章,现在依然适用。这里谨呼吁其他城市效仿深圳、长沙,尽快建设宠物隔离点,或者为民间救助提供便利,帮助养宠人士解除后顾之忧。扑杀动物的法律依据一般是《动物防疫法》或《传染病防治法》。首先明确,新冠阳性的宠物无法适用这两部法律。先看《动物防疫法》。该法第31、32条规定,发生一类或二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扑杀措施。不过,根据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新冠不在其中,因此不适用本条规定,即患新冠的动物不能依据该法被扑杀。再看《传染病防治法》。该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措施并予以公告。换句话说,依据本条的合法扑杀必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第一,必要。第二,扑杀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第三,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拟被扑杀的动物已经染疫。第五,动物属于野生动物或家畜家禽。第六,政府对扑杀措施进行公告。下面进行逐一拆解:1.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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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打狗棒法

继江西上饶的打狗棒法之后,广东惠州近日也展示了自己精湛的打狗棒法。点击图中播放按钮查看视频视频中名叫“雪球”的萨摩耶犬被工作人员用长棍连续猛烈敲击,直至死亡。大家也许已经注意到,视频的视角很奇怪,有箱子遮挡。因为,这间仓库原本有7个摄像头,其中6个被工作人员以核酸取样为名预先拆除,而这个位于隐蔽角落的摄像头被漏掉了。如果没有这个摄像头,尚在隔离中的主人恐怕至今都不知道自己的宠物是被工作人员活活打死的。根据工作人员事前与宠物主人的沟通内容看,这次对狗的处置和上饶打狗事件一样,也是由领导指示的。后来防疫站工作人员通知的是对狗进行“人道毁灭”。不过惠州这套打狗棒法,怎么看都不太“人道”。宠物主人当然没有同意工作人员如此处置自己的狗。于是她在得到通知后四处求助,和各部门打了无数个电话,亲身体会了什么叫做“踢皮球”。当天宠物主人就在视频监控中亲眼目睹了“雪球”被打死的全过程。惠州这次的打狗事件和上饶打狗事件非常相似,都是以上门消毒为名进入房间,将没有进行任何核酸检测的狗活活打死。且两次事件都是经过领导指示而实施的。不同的是,这次惠州吸取上饶经验,提前拆除了摄像头。说是核酸取样我是不大相信的,因为这种取样通常是工作人员在现场直接用棉签擦拭物品,不需要带走取样。不然仓库这么多东西,为何偏偏拿走了6个摄像头?工作人员估计也没想到,居然还有一个漏网之鱼记录了他们的打狗棒法。这到底是幸运还是不幸?这次事件在网络上发酵两三天之后,当地就发布了通告。大概是又吸取了上饶和疯县的经验,没有藏着掖着,而是直接承认了。所以舆论很快平息。不过这份通告,怎么看都是在说:这狗该死,只不过我们的打狗棒法有些粗暴。完全没有意识到杀狗是违法的。关于在防疫中杀死宠物的违法性,本公众号已经从法律角度分析太多次了,想了解的朋友可以点击查看《如何防止自己的宠物被安乐死?》《上海:不签宠物无害化处理承诺,就不能下车?》《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为什么《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不能作为扑杀猫狗的依据?》《上饶宠物狗疑似被扑杀事件涉嫌犯罪》《十一问上饶市信州区西市街道防控应急指挥部》。这次的惠州打狗事件也是一样,毫无疑问的违法。何况狗不属于冠状病毒的易感物种,所以也并不是像通报里说的狗“被感染的可能性极大”。通告里还说,已经对参与犬只处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停职处理。Emmm,该不会又只处理打狗的工作人员吧?我们比较关心怎么处理做出违法指示的领导,以及如何对宠物主人进行赔偿。前次上饶打狗事件发生后,有网友向江西省纪委进行了举报,省纪委表示已经收到了很多相关举报,都记录了。不过,迄今为止,除了当地街道办那篇谎话连篇的通报里说已经“批评教育”了打狗的人以外,没听说还有谁受到处理。赔偿方面,我们希望惠州不要继续吸取错误经验了,毕竟哈尔滨三只猫安乐死事件和上饶打狗事件的当事宠物主至今都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赔偿。而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至于这次惠州市惠东县大岭街道办在通报中提到的诚恳道歉,“雪球”的女主人表示没有收到,不知男主人收到了没有。近期国内多地出现疫情,杀猫打狗的情况很可能还会发生。我们已经多次强调过,迄今为止并无证据显示宠物会将新冠病毒传染给人。这里不得不再次贴出国家卫健委专家在央视新闻中提出的、对待染疫宠物的科学方式。可惜这样的知识,总是只在养宠人群中传播。国家卫健委、各地卫生部门可否在培训或通知中让一线工作人员了解一下呢?唯一的好消息,是前些日子深圳一名新冠肺炎患者的两只宠物猫得到了深圳卫健委的保护。该患者之前从境外到深圳,在酒店隔离期间发现阳性,酒店直接通知宠物主将把两只猫作为医疗废品处理。期间宠物主多方求助无门,深圳卫健委最初也表示没有针对宠物的防疫政策,要求宠物主听从酒店安排。当地警察也说,如果猫是阳性,当然就要弄死。好在后来在爱心群众的支持下,深圳卫健委和酒店进行了妥善处理,表示将会妥善照看小猫直到宠物主人出院。目前猫在酒店房间的厕所内隔离,可以自由活动。这样的结果,是在群众的舆论推动下达成的。深圳卫健委亡羊补牢,也算没太辜负自己一贯的霸气形象。建议各地防疫部门向深圳学习,按照国家卫健委专家的建议对涉疫宠物进行隔离。不要再有那样的杀戮了。(很可惜,正在编辑这篇文章的时候,有消息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也对涉疫宠物进行了安乐死。当地通报中还特意说明之前其他城市也对涉疫宠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咱就是说,学点儿好的行不?)如果您不希望宠物被肆意杀害,欢迎点击分享、赞、在看。转载请到后台留言申请。声明:本文信息均来源于网络,本公众号仅进行了收集整理,不保证其真实性,所有内容不构成对事实的陈述。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均是针对上述网络信息的学术观点,不构成对事实的陈述,也不构成法律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不要找本号要求删除文章或视频,否则本号将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追究其法律责任。点击阅读推荐文章:《女孩,小心那辆面包车》《你以为离婚了一切就会变好?》《上海:不签宠物无害化处理承诺,就不能下车?》《如何防止自己的宠物被安乐死?》《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外卖里吃到蚊子!我如何获赔1258元》《为什么《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不能作为扑杀猫狗的依据?》《上饶宠物狗疑似被扑杀事件涉嫌犯罪》点击卡片,关注羊深深,学习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微博:羊深深yyds与羊深深分享你的观点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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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比男性早退休,是女性特权?还是男性特权?

前阵子《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我也提了两点意见,内容包括两点:一、所有女性退休前,都可以申请与男性同一年龄退休;二、逐步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直到与男性退休年龄一致。为什么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国内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这种差别规定,总是令人不禁要问,女性是不配享有与男性同一年龄退休的权利吗?而男性又为什么应该比女性多干5年、10年才能退休?去年9月,南京有一位50岁“被退休”的银行女职工起诉了江苏省人社厅,要求按55岁女干部退休年龄退休。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这位女职工希望晚些退休,可能是出于收入考虑,毕竟退休后她的收入会大幅降低。今天,江苏省正式实施《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可以自愿申请延迟退休。具体规定为:“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那位银行女职工对江苏省人社厅的起诉也许对江苏的自愿延迟退休政策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退休年龄制度】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当时国内人均寿命不到50岁。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出台,再次确认了这种差别化的退休年龄制度,并指出主要考虑因素是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与50年代相比,当前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市场不再以重体力劳动为主,脑力工作占比越来越多,而男性的力量优势并不意味着智力优势。此外,女性预期寿命高于男性,大学生中女生的占比超过男生,也是退休年龄应当考虑的因素。【从预期寿命看退休年龄制度】2020年,中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80.88岁,而人均预期寿命为77.9岁。可以推断出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大概比男性高6岁。从预期寿命角度说,平均预期寿命更长的女性岂不是应该比男性多干几年再退休更合理?【从受教育情况看退休年龄制度】首先,各类高等教育中女生占比均超过男生。2020年,普通本专科在校女生占比为51.0%;成人本专科在校女生占比58.0%;女研究生占比50.9%。其次,平均受教育水平性别差距进一步缩小。2020年全国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91年,其中男性10.22年,女性9.59年,性别差距由2010年的女性比男性少0.8年缩小为少0.6年。男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越来越接近,而受高等教育的年轻一代女性已经比男性更多,且这种趋势还在继续。从前女性受教育年限普遍不如男性,但现在年轻一代女性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比男性还高,这种背景下仍延续几十年前的退休年龄制度,其合理性有待论证。【从基本养老金领取情况看退休年龄规定】目前,国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退休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存额越多,退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缴存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越长,退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越多。从基本养老金领取金额层面看,男性退休年龄比女性晚5年或10年,多缴纳5年或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意味着,退休时男性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相对女性更高。从基本养老金领取时间长度看,女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更短,领取时间却比男性长得多。结合退休年龄和平均预期寿命,会发现女性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时长可能比男性长11年以上。近几年延迟退休问题的话题比较热门。不过,延迟退休方案并未改变退休年龄的性别差异。专门调整男女退休年龄的政策倒也有,不过不具有普遍性,只是让很少一部分女性可以与男性同龄退休。比如,根据2015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年满60周岁退休,经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副教授级可以最长延长退休年龄至65周岁,教授级至70周岁。有这些就够了吗?不,还远远不够!男女同龄退休应该是一种基本权利,而不是将其表现得像是少数人的特权。退休年龄制度也应当符合时代背景、适应时代变化。对于改革方案,我们可以从各个角度进行论证,制定一个大家广为接受,而又尽可能消除了性别差异的方案。下面提供三种方案思路:方案一:用15-20年分三步逐步将男女退休年龄统一。第一阶段:所有女性退休前,都可以申请与男性同龄退休。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基础上,逐年提高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直至与男性一致。结合延迟退休的话,可以连贯调整,先统一男女退休年龄为60岁,再整体延迟退休2.5或3年,最终男女都62.5或63岁退休。第三阶段:男女退休年龄达到统一,性别差异性的退休制度得到消除。方案二:既允许女性申请60岁办理退休,也允许男性申请55岁办理退休;未申请的,按现行退休年龄执行。之后开始延迟退休时,再设定一个男女同龄退休的年龄,逐步统一男女退休年龄。方案三:取消固定的退休年龄制度,改为工龄和年龄相结合的更为灵活的方式。毕竟一样不一定就是公平,一方面是受衡量标准影响,另一方面受对比双方的动态变化影响。今天看是公平的,过一些年情况发生了变化,对比结果可能就变了。希望早日看到欠缺合理性的社会事务得到论证,得到改变。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网站。如果觉得文章不错,欢迎转发、收藏、点赞。作者:追光骑士TDK。作者简介:追光前行,一直在路上。点击阅读推荐文章:《丰县铁链母亲事件:给岁月以文明,还是给文明以岁月?》《女孩,小心那辆面包车》《你以为离婚了一切就会变好?》《上海:不签宠物无害化处理承诺,就不能下车?》《如何防止自己的宠物被安乐死?》《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外卖里吃到蚊子!我如何获赔1258元》点击卡片,关注羊深深,学习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微博:羊深深yyds与羊深深分享你的观点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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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小心那辆面包车

最近我忽然意识到,原来我上中学时也差点儿被拐卖。就是我,这个公众号的作者羊深深,差点儿被拐卖。那年我大概12岁,在某省会城市市区,每天坐学校班车上学。有一天我出门有些晚,错过了校车,眼看上学就要迟到,在路边想打车却也打不到。正着急的时候,一辆面包车停在我眼前。里面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司机冲着我笑,示意我上车。我想,是不是好心人要送我上学?于是我向前迈了一步准备上车。这时我注意到车里还坐着另外两名男子,不过我也并没有多想。幸运的是,我当时下意识地收回了已经迈出的脚,决定还是等别的车。上大学以后,我意识到我那时遇到的可能是强奸犯。直到最近,我忽然明白,那几个人应该是拐卖妇女的。据说,面包车是拐卖人口的常用车辆。好在当时是在大路上,周围还有一些人,我没有被强行拽上车。如果我因为害怕上学迟到而上了车,我现在大概也在某个偏远农村披着棉被、蓬头垢面,生了不知道几个孩子。可能也疯了,脖子上拴着锁链。总之不会像现在这样,拿了博士学位,又当了律师,在这里码字给大家看。最近看网友留言,发现像我这样差点被拐卖的女性还真不少。女性离危险太近了。我大学时代住的女生寝室有时会卧谈。有一天,四个女生忽然聊起了自己遭遇过的违法犯罪经历。我们四个居然每个人都遇到过很危险的情况。好在都是有惊无险,我那三个女同学现在也都成了法律工作者。拐卖妇女为何如此猖獗?其历史根源是很多地区依然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情况。正常情况下,出生人口中的男女比例应当是大致相等、男性微高的。但我们来看一下徐州过去的出生人口性别比。1986年—1990年:110.211991年—1995年:129.831996年—2000年:138.91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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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铁链母亲事件:给岁月以文明,还是给文明以岁月?

丰县八孩铁链女事件爆出后,不少人认为,如果认真追究拐卖妇女的问题,会导致收买被拐妇女的家庭破裂。而由于买媳妇的情况在当地可能相当常见,大规模严厉追究会使整个村庄因为无法延续香火而走向凋零。这种想法含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子,即认为应当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问题是,拐卖妇女真的可以使社会整体获得更多的幸福吗?事实上,功利主义哲学在计算社会福利时并不只计算幸福,也计算痛苦。也就是说,从最初级的功利主义计算方式出发,社会福利=幸福-痛苦。那么,拐卖妇女所产生的社会福利可以高度简化地计算为:收买妇女的男性的性快感+获得子女的幸福-被拐妇女长期被强奸、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痛苦-被拐妇女的家人寻亲的痛苦。从常识就能判断,前两项之和必然是小于后两项的。也就是说,即使采用功利主义中最简陋的计算方式,拐卖妇女所产生的痛苦也远远大于其带来的幸福。且不说被拐妇女本人长期遭受的巨大痛苦,那些因人口拐卖而丢失亲人的家庭,他们寻亲的痛苦和家庭破裂的惨状,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孙海洋夫妻历时14年找到被拐卖的儿子根据媒体报道,小花梅远在云南的母亲在女儿丢失后经常哭诉「我女儿不见了、找不到了」。再换个角度来看,光棍没孩子的痛苦也小于亲人被拐卖的痛苦。失去的痛苦远远大于得不到的痛苦,这一点在心理学上早有实验证明过。就好像,表白被拒绝和恋爱多年被甩相比,显然是后者更痛苦。因为前者本来不曾拥有,而后者是得到之后再失去,二者的痛苦不在一个量级上。抛开对相关家庭的小范围影响,再来看看严厉打击拐卖可能会带来什么大规模的负面效果。长远来看,严打拐卖最严重的后果就是那些有买媳妇传统的村庄因为人口减少而逐渐走向消亡。这里要简单分析一下村庄消亡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落后的村子里,贫困的男性要么因为不能买媳妇而进城打工,通过正常途径娶妻生子,要么一直在村里打光棍。随着时间的推移,死亡人数和流出人口大于出生人口,导致村子逐渐萎缩,直至消失。这是什么现象?是城镇化中后期的正常现象。减损了什么社会效用?只不过是原来只能蹲在村里防止老婆逃跑的那群人开始进城打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GDP。人口也许会减少。不过,小花梅那二十多岁的大儿子不仅不帮自己的母亲寻求救治,还到处叫嚣媒体侵犯了他母亲的人权。这样的人口,不要也罢。如果您不希望自己或家人被拐卖,欢迎转发、收藏、点赞本文。转载请到后台留言申请。点击阅读推荐文章:《罗翔:我为什么还是主张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上海:不签宠物无害化处理承诺,就不能下车?》《薇娅被下架,这合理吗?》《谜之操作:谈封禁艺人的法学教授反被封禁!》《如何防止自己的宠物被安乐死?》《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法律小白的我如何硬核维权成功获赔?》《外卖里吃到蚊子!我如何获赔1258元》点击卡片,关注羊深深,学习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视频号:羊深深yyds与羊深深分享你的观点
202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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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我为什么还是主张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

我一直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这无关热点还是冰点。这段时间,这个议题再次成为一个公共话题。非常感恩,我的朋友和同道车教授提出了不同看法,这种批评意见非常宝贵,因为批评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认识这个问题。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对于世俗问题,我们必须戒断对独断化思维的成瘾性依赖,虽然这种思维极大地迎合着人类的自负与傲慢,但它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一种灾难性的偏见和愚蠢。我们必须承认任何对立立场都可能存在合理的成分,毕竟,我们不是哲学王,无法走出洞穴直视太阳从而获得真理性的知识(episteme),我们只能生活在现象世界拥有并不充分的意见(doxa)。学者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和狂热的声音拉开距离,有时拒绝媚俗更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勇气和良知。对于法律人而言,托克维尔的教导掷地有声:当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在仔细阅读了车兄的批评意见之后,我还是坚持最初的观点,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买卖同罪同罚。一、不完美的体系解释批评意见认为:不能片面地看待刑法第241条第1款,而要从体系的角度,综合考虑其他条款。刑法第241条,总共有6个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批评意见认为: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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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离婚了一切就会变好?

施暴人殴打受害人,并非是从温情脉脉突然变成极端暴力,大部分都是从语言冲突发展到肢体冲突,再发展到精神控制。这个过程很温吞,很多受害者对伤害后知后觉,不会刻意累积证据。害人施暴者甚至会阻止受害人取证。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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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签宠物无害化处理承诺,就不能下车?

近日,上海网友爆出某酒店强行要求隔离人员签署承诺书,承诺内容为隔离人员一旦核酸检测为阳性,则其携带的宠物应“立即无条件交由相关部门无害化处置”,且就动物的相关事宜不能主张任何权利。据当事网友反映,被要求签署该承诺书时,他们尚在去往酒店的大巴上,酒店人员要求不签字就不能下车进酒店。在双方僵持不下的过程中,有一名男性乘客突发心脏病,被救护车带走。根据当事网友提供的信息,他们当时人和宠物一起在大巴车上被困8小时之久,酒店要求不签承诺书就不让下车。由于不让开窗,有人出现了呼吸困难,最后他们被迫签署了承诺书。本公众号在哈尔滨、成都、上饶等地发生隔离人员的宠物被防疫人员扑杀的事件后,已经多次发文论述过此类杀害宠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其他相关文章见底部链接)在上海的此次事件中,相关单位显然已经认识到擅自对宠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是违法的,因此要求被隔离人员签署承诺书,想借此表明宠物即使被扑杀也是宠物主人自愿的,以此规避法律责任。不过,酒店方面可能并不了解,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50条)此外,《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被隔离人员被迫签署的这份承诺书,可能是无效的,至少是可撤销的。所以,因受胁迫而签署承诺书的被隔离人员可以一方面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承诺;另一方面尽快向酒店发出书面通知,表明签署的承诺书因受到胁迫而无效,并说明即将采取的法律措施。这里举一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问题说完了,最后附上之前上饶打狗事件发生后央视对国家卫健委专家的一段采访,学习一下科学态度。如果您不希望宠物被肆意杀害,欢迎转发、收藏、点赞本文。转载请到后台留言申请。声明:本文信息均来源于网络,本公众号仅进行了收集整理,不保证其真实性,所有内容不构成对事实的陈述。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均是针对上述网络信息的学术观点,不构成对事实的陈述,也不构成法律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不要找本号要求删除文章或视频,否则本号将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追究其法律责任。点击阅读推荐文章:《如何防止自己的宠物被安乐死?》《为什么《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不能作为扑杀猫狗的依据?》《上饶宠物狗疑似被扑杀事件涉嫌犯罪》《十一问上饶市信州区西市街道防控应急指挥部》《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法律小白的我如何硬核维权成功获赔?》《外卖里吃到蚊子!我如何获赔1258元》点击卡片,关注羊深深,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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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被下架,这合理吗?

本以为最擅长封杀手段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最近被《人民的名义》总监制李学政老师怼得四处逃窜,无暇封杀王力宏和薇娅,没想到薇娅还是在各平台被下架了。最近几年国内特别流行各种形式的封杀。演员失德,立刻封杀;老师言语不当被学生举报,火速开除。违法犯罪的艺人就更不用说了,直接在互联网上被消失,连累无辜的合作演员和企业。这一次,薇娅也没能逃脱被封杀的命运,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罚了几个亿之后,其淘宝直播间被冻结,抖音、小红书、快手、微博等账号也被封。作为一名律师,我好奇的是封杀的合法依据是什么。一、五种可能的依据1.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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谜之操作:谈封禁艺人的法学教授反被封禁!

01.聚众普法被封禁这两天法学圈出了一个刷屏事件,一家学界知名的研究所组织了五位法学教授在线上举办了一场研讨会,380万人观看,然而直播过程中却被B站和微博等平台数次掐断。事情是这样的。12月15日,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组织了五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打算在B站搞一场“劣迹艺人的封杀和行业禁入法律研讨会”。该研究所是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和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于2002年发起成立的,现任所长是法学圈颇有声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和王涌教授一样,参加研讨的另外几位教授也都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他们的研究领域分别是民商法、反垄断法、行政法、证据法和娱乐法。总之都是学术圈的人。然而,开播没多久,神奇的事情发生了,这个法律研讨直播间在B站被封。于是几位法学专家转战腾讯、微博继续直播,不过还是没逃过被掐的结局。他们不停地被掐断,又不停地重新开播,最终在第12次开播时,这家研究所的微博账号被彻底禁言,直播活动不得不宣告结束。据说,直播的观众达到了380万人。这人气,已经算一线主播水平了。我挺好奇,严肃、枯燥的法律研讨啥时候还能变成热门直播了?直播间被封杀,难道是说了什么大逆不道的话?为了一探究竟,我深入了解了一下研讨会上几位法学教授发表的看法。看完以后,我很懵逼!02.研讨会上发生了什么?这场直播讨论的内容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演协”)封禁劣迹艺人后,艺人如何选择维权诉讼路径。我看了看五位法学教授在研讨会上不同角度的发言,总结了几个重点:一、中演协是行业协会,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行政机关的授权,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二、中演协是非营利性法人,这类组织的决议是否可以申请决议无效或可撤销,暂无法律规定,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参照营利性法人的法律规定。三、行业禁入是很严厉的权利剥夺,法律上剥夺权利都有时间限制,行业禁令需要程序保障,例如与被处罚的艺人方交换材料、举行听证交换意见、说明行业禁入的原因。程序用尽,权利救济用尽,才是法治社会的体现。四、中演协巧妙规避了“行业禁令”的说辞,而称之为“行业联合抵制”,但实际功能就是“行业禁令”。如果是行政处罚,当事人可选择的权利救济途径比较多,申辩、诉讼均可,但针对行业协会的诉讼太艰难。五、中演协的联合抵制是一种垄断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六、演艺行业的规制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客观上行业乱象比较多、具有一定公共属性、艺人也有影响力和引导作用,但由谁监管,谁制定规则,需要资质过关的实体承担。七、需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劣迹艺人的范围和法律后果,法律上要用规范性的语言明确法律概念。否则,泛泛的规定将会破坏法律的严密性。我很疑惑,这些讨论违反什么法律法规了,需要被封禁?到底是什么导致了封禁?03.法治值得每一个人为之努力!我不关心艺人们身上发生的任何烂事儿,如果违法犯罪了,交给法律去惩治就好了,这是法律该干的事,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但如果惩罚“劣迹艺人”的措施缺乏合理合法的程序,或者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那所采取的措施、程序就应该接受质疑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尚且有权利救济程序,涉嫌失德的艺人却要受到中演协无限的权力压制,毫无反抗之力。这合理吗?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资格凌驾于法律,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中演协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不能肆意发挥其未被关进笼子的权力,更不能堵住质疑的悠悠众口。你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今天事情发生在别人身上,我们又如何保证,明天类似的事情不发生在自己身上,让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会后,王涌教授无奈表示,教授们疑似犯了“聚众普法罪”。我看见这句话时,顿觉苦涩、悲凉。我沉默了......但我只能沉默片刻,而不能永远保持沉默。如果我们放任这样的事情不断发生,那世界会是你所向往的世界吗?我今天站出来说这件事,写了这篇文章,很可能也会被封杀,但无论如何,我都要发出我的声音,希望每一个向往法治社会的人站出来呼唤公平和正义。孟德斯鸠说,对一个人的不公正,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对他人的公正,就是对自己的施舍。但愿你我好运!如果觉得文章有用,请转发、收藏、点赞。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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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法律小白的我如何硬核维权成功获赔?

导读:本文根据我亲身经历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成功维权的遭遇,梳理、总结出了六步维权法,也对我坚决开展维权的心路历程和事件主要经过做了记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01.六步维权法以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维权为例:第一,保留证据。可以根据情况拍照、录像,甚至保存好问题餐品。第二,确定索赔金额。这一点大家尤其需要注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至少是1000元。简单说,就是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管消费了多少钱,哪怕只是一块,消费者都可以要求至少1000元的赔偿。因此,在协商赔偿金额时,在要求退还餐费基础上,大家还可以在10倍消费金额、3倍损失金额或者1000元之间,选择较高的一个作为索赔金额。第三,保险理赔先行。外卖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先申请保险赔偿;没有保险或保险赔偿金额低于合理索赔金额的,可以联系制作外卖的饭店索赔,外卖平台不能提供入驻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外卖平台赔偿。第四,协商赔偿。如果饭店或外卖平台没有爽快接受索赔金额,一般就会问你能不能协商,做一些让步,降低赔偿金额。大家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适当降低索赔金额,也可以不接受对方降低赔偿金额的要求。其中,与饭店的沟通次数,推荐不超过3次,毕竟愿意依法赔偿的早该痛快赔了,更多的沟通不过是浪费时间。第五,投诉。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对方不能依法足额赔偿,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不过,投诉虽然会介入调解,仍然可能面临调解失败。大家走到投诉这一步的时候,可以考虑一下,如果对方还是不接受你提出的条件的话,是做一定让步,还是决不妥协维权到底,因为继续维权的成本会高很多。第六,诉讼。投诉后以调解失败告终的,大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备注:除第三点主要针对外卖平台消费外,其他形式的消费可作借鉴,解决思路大同小异。02.硬核维权获赔1258元下面分享一个我花64元点外卖碰到饭中有一只蚊子,历时一个半月,成功获赔1258.87元的硬核维权经历。起因与初心前段时间,我和羊律师一起吃饭,饭菜是我在某黄色外卖平台上点的,收到外卖以后,一打开米饭就发现里面躺着一只蚊子。我叹了口气说,扔了吧,在外面吃饭时不时就吃出异物,头发最常见,都习惯了。羊律师说,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平台赔偿的。她之前网购时遇到过少东西的情况,联系平台后,平台很快就退款了。我说,主要是维权比较麻烦,咱们能提供什么证据,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被认可,都是个问题。如果平台和商家不承认的话,维权就更难了。咱们这顿外卖也没几个钱,太耽误时间、精力,觉得必要性不大。羊律师说,黄色外卖平台作为互联网大厂,赔偿流程应该也清晰才对。可以先试试向平台申请赔偿,不行再想办法。再说,你不是一直想针对哪些公众普遍维权难的问题做点事情嘛?现在遇到的这个食品安全问题,正好可以亲身经历一下,不管成功还是失败,都能做成维权案例分享给大家。于是,我和羊律师一拍即合,决定搞事情。交涉之曲折我拍了张米饭的照片,在外卖平台上申请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获赔128元,刚好是餐费的两倍。显而易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可以要求退还餐费,以及1000元的赔偿金,而保险赔偿金额远低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所以我联系了外卖平台客服,客服表示可以给一个20元的赔付。我当时就笑了,问客服需不需要我把法律条文复制给他们,之后客服表示自己没有权限处理,需要升级到更高一级专员来处理。客服专员升级了两三次,但都一致表示平台不能赔偿,只能给个红包(补偿)表示歉意。与客服的沟通过程中,让我惊讶的是,客服承诺的补偿在直线上升,一开始是20元,后来是50元,最后变成了200元。与我联系的最高一级客服专员(以下简称“高级专员”),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给我打电话沟通,一上来就非常客气地道歉并表示可以补偿50元。我甚是迷惑,告诉高级专员,我需要的是依法赔偿,他上一级的客服专员说给200元的补偿,我们都没同意。高级专员表示,可以帮我将诉求转达商家并进行协商,但平台没有赔偿义务。这里高级专员搬出了《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的规定,也就是,只有平台不能提供入驻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平台才承担赔偿责任。人家这是依法办事,我们心服口服。高级专员最后补充道,不论最后商家是否赔偿,平台都会给一个200元的现金余额补偿,这是平台的心意,不影响我向商家主张赔偿。我不由得感叹,高级专员不愧是高级专员。不一会儿,高级专员说的心意就到账了。这件事上,我是挺佩服的,大厂确实是有两把刷子的,大气、迅速。高级专员与商家沟通后,反馈商家不愿意按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如果我坚持依法索赔,就直接与商家沟通。没过多久,我的微信收到一笔58.87元的退款提醒,结合退款信息和外卖订单状态,原来是商家给退款了。可能是因为扣除了派送费,还是什么的,比支付的64元餐费少了几块钱,不过我们也懒得在这里计较了。之后我直接联系了饭店,饭店店长态度很好,提出请我们去餐厅吃顿烤鸭、聊聊天。我们拒绝了,表示依法赔偿就行,吃饭就不必了。饭店店长和我磨磨唧唧了好久,还表示餐品已经出了他们店,不能确定这只蚊子是哪个环节掉进去的。我当即告诉饭店店长,如果觉得有什么问题可以和平台沟通,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我这边的情况很简单,我收到外卖,打开以后在米饭上面发现了一只蚊子。饭店店长和我沟通了好几次,表达的意思就一个,他们没有依法赔偿的打算。经过几轮沟通还是不能达成一致,那再继续这样的沟通,不过是浪费时间,所以我告诉饭店店长,当天结束前还不依法赔偿,就交给执法部门处理了。嗯,结果并没有赔偿。果断投诉第二天,我在全国12315平台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网上投诉。操作也比较简单,主要就是简要填写了事件经过,上传了证据照片。监管部门的处理非常赞,迅速介入调解,但饭店店长仍然不愿意依法足额赔偿,只愿意赔偿300元左右,最终调解失败。于是,我准备使用大招了,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已的诉讼本着先礼后兵的原则,使用大招前我特意问了一下饭店店长,然而没得到任何回复。那没什么可说的了,法院不见不散。在羊律师的稍加指导下,法律小白的我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了饭店所属餐饮公司,我和羊律师是共同原告。经过诉前调解,饭店这才支付了剩余的872元赔偿金(扣除128元的保险理赔款)。然后,我也就撤诉了。成功维权维权到此结束,宣告成功!维权行动历时一个半月,累计获赔1258.87元,包括保险理赔款128元、餐费退款58.87元、平台补偿200元、饭店赔偿金872元。维权回顾整个维权过程历时一个半月,涉及的投诉、诉讼立案申请都可以在网上操作完成,有效避免了找不到相关管理部门联系方式或者打不通电话的情况,诉前调解也没让线下当面调解,还是非常方便快捷的。维权行动中,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涉及诉讼就太难了,但难度也分三六九等,不必过分畏难而退缩。对于情形复杂的案件来说,厘清法律问题可能不容易,非专业人士缺乏独自处理的能力,但此次遭遇的这类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涉案金额较低,即便是不怎么了解法律的普通人,在掌握所依据的法条和诉讼程序后,也可轻松应对。以我此次的诉讼为例,羊律师给我的专业指导主要体现在,帮助我厘清法律依据和诉讼管辖权,而起诉状和撤诉书是我写作完成的,网上立案申请也是我独自操作的。也就是说,诉讼材料写作、提起诉讼到诉前调解完成的整个过程,绝大部分都是我独自完成的。最终,法律小白的我以坚决行动,以及羊律师的少许指导,成功维权。03.征程永不停息伯尔曼(Harold
202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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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里吃到蚊子!我如何获赔1258元

前阵子和朋友一起吃饭,朋友在某黄色软件上点了帝都某知名京菜馆的外卖,花了64元。外卖送到,一打开饭盒,一只被盒盖儿压扁的蚊子正大喇喇平躺在白米饭上。放张小图,防止不适朋友正要把蚊子饭丢掉,被本羊立刻制止:“拍照,平台能申请赔付。“如此果断,主要是因为之前经常通过某绿色平台在超市买东西,时不时发生到货时缺东少西,或者没放冰袋导致冰品融化的情况。平台可以直接申请对问题商品退款,流程清晰便利。于是,朋友在外卖平台上申请了赔偿,并上传了蚊子照,很快就收到了双倍赔付。简单看了一下,发现这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险进行的理赔。平台上不少商户都有这个“放心吃”标志,可能是商家向平台合作的保险公司投保的。不过,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换句话说,在价款的十倍、损失的三倍和1000元这三者之间,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金额要求赔偿。也就是说,这单外卖,除了要求赔偿餐费,我们还可以依法再要求1000元的赔偿。我问朋友,“要不要试一下?”“好!”于是我们一拍即合开始搞事情。朋友先在外卖APP上联系了平台客服。客服表示可以给一个20元的赔付。Emmm,
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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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问上饶市信州区西市街道防控应急指挥部

本号昨天发布了《上饶宠物狗疑似被扑杀事件涉嫌犯罪》一文,23:37微博号“信州发布”发布了上饶市信州区西市街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没有盖章的《关于信州区西市街道金凤花园小区“隔离宠物狗”相关情况的通报》。现就该通报向指挥部询问几个问题:1.
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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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宠物狗疑似被扑杀事件涉嫌犯罪

昨晚,一条令人不寒而栗的打狗视频在微博刷屏。视频中,两名身着防护服人员出现在居民家中,其中一人手持铁棍连续击打一条柯基犬。由于狗被打后逃到视频监控外,后续只能看到地板上留下的血点。视频中的行为没有经过狗主人的同意,目前也没有任何人向其告知狗的情况。网传该小区还有其他猫狗也被处理了。由于小区居民均在酒店集中隔离,目前是否有更多宠物已被采用同样方法处理,尚不可知。据悉,该事件发生在上饶市信州区金凤花园小区。当时柯基犬的主人已在酒店集中隔离,但目前狗主人并不是新冠确诊病例,也不是密接人员,也没有任何信息显示该犬感染了新冠病毒。由于当地不允许携带宠物进行集中隔离,主人便将狗留在家中。工作人员也向其表示仅是消毒,不会对狗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在离开狗主人家后也锁了门。结果当天下午就发生了视频中撬门入户棒打柯基狗头的一幕。下面是该视频的完整版,其中有两段比较清晰的对话:第一段:女声:“他说要怎么弄啊?”男声:“XXX。”女声:“XXXX被敲死啊?我去。”第二段:另一声音:“是领导说让就地解决?”男声:“嗯。”播放后点击视频右下角可全屏01法律分析按照目前网上的信息来判断,根据我国《刑法》第245条和第275条,视频中的人员及他们提到的“领导”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如柯基犬和大门的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则符合第275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如不符合数额较大,因该事件中存在违法执行公务、撬门入户和暴力击打宠物狗的情形,也可以按照“存在严重情节”处理。即使达不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入罪程度,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上饶的本次行动属于法令行为,那么就请当地拿出法律依据,明确说明撬门入户和击打宠物头部究竟是依据哪条哪款。否则就无法阻却这些行为的违法性。此外,如相关人员属于《监察法》第15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则还可以向当地监察委报案或举报,监察委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并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目前各地监察委均有网站,可以网络或电话举报,举报流程简单清晰。上饶当地防疫人员今天对事件进行了回应(下图)。但其所说的流程并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对扑杀家养禽畜做出的程序性规定,也没有提供柯基犬已“染疫”的证据,而且猫狗亦不属于该法中规定的“家畜”。因此不论当地采取何种方式杀死宠物,其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问题。针对前几日发生的成都宠物猫安乐死事件,也有群众通过12345向政府进行了咨询。成都市郫都区提出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采取的行动。但郫都区的回复中并无《传染病防治法》所要求的市级政府做出扑杀决定的公告,也没有病毒检测报告,因此存在和上饶类似的问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虽然规定没有市级政府决定和公告等要求,但该办法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的下位法,二者具体内容存在矛盾时,应当遵照上位法的规定。哈尔滨三只猫被安乐死事件本公众号仍在持续跟进中,虽然哈尔滨进行了核酸检测,但仍存在扑杀措施未经市政府决定、未公告、猫狗不属于家畜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问题。而且,疫情发生两年来,各国研究机构乃至世卫组织至今没有病例或证据证明猫狗会将新冠病毒传染到人。一般认为,猫狗将新冠病毒传给人类的风险较低。即使未来证明猫狗能将病毒传播给人,也不宜采取安乐死的方式进行处理。因为宠物传播病毒将导致大量宠物被遗弃,使之进入公共区域,反而导致疫情防控难度加大。此外,关于宠物不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理由我已在另外两篇文章中进行了详细分析,欢迎各地防疫工作人员阅读。(《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如何防止自己的宠物被安乐死?》)如认为我的学术观点有误,可以到后台留言讨论。但本公众号和微博等同名自媒体不接受任何人身攻击和谩骂,否则将采取适当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次事件还有一个令人感到恐惧的事。帮助柯基犬主人发布微博的网友“硬核小啾”11月12日半夜接到自称“普通老百姓”的人的电话,该普通老百姓声称从江西朋友处得到“硬核小啾”的电话号码,受江西防疫人员之托,劝“硬核小啾”删除相关微博,并在电话中说出了“硬核小啾”的全名和其他个人信息。根据二人对话,网友的个人信息和电话号码疑似来自微博实名认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如果是国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则可以未经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但应当遵照该法第34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致电人员自称“普通老百姓”,电话号码又来自于“江西的朋友”,他们显然不是在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他们和其他处理该网友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事人可以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例如网信办)进行举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目前,由于狗主人所在单位和父母受到外界施压,要求狗主人删除微博,狗主人因承受压力过大已将相关微博在11月13日凌晨两点多时删除。声明:上述信息均来源于网络,本公众号仅进行了收集整理,不保证其真实性,所有内容不构成对事实的陈述。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均是针对上述网络信息的学术观点,不构成对事实的陈述,也不构成法律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不要找本号要求删除文章或视频,否则本号将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追究其法律责任。02呼吁建立全国统一的隔离制度本公众号前几天发布《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一文后,后台有许多养宠网友留言说,宠物类似家人,哈尔滨宠物猫安乐死事件发生后感到非常焦虑、惶恐。这说明此类事件已造成了养宠界人人自危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下面这张截图是我上次文章中的一句,没想到这么快就应验。现在我想说,如果这三件事不能得到依法处理并向各地防疫部门进行宣传,上饶也不会是最后一个。疫情发生已两年,初期防疫管理混乱可以理解,但目前各种资源已比较充足,却仍乱象丛生,与上层制度的缺失密不可分。因此,本公众号郑重呼吁由国务院出台全国统一的隔离制度、入户消毒制度、宠物隔离制度、新冠病例的隐私保护制度等。从制度层面预防此类严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建议由中国疾控中心牵头,由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武汉市向全国防疫工作人员传授先进防疫经验。建议全国防疫部门向上海市学习“瓷器店里捉老鼠”,既抓住老鼠,又不要打破瓷瓶。本公众号在此提醒各位养宠人士注意疫情防护,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宠物隔离政策,如主人被集中隔离,即使宠物没有被违法处理,也可能面临长期被独自留在家中无人喂养或被集中隔离而引发应激反应并导致生病甚至死亡的情况。03呼吁依法抗疫中国已进入法治社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和养宠人群激增,动物保护已不应是令人谈之色变的敏感话题,更不是与人民利益相悖的话题。宠物属于养宠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宠物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各级防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日益增加的养宠人群反映强烈的宠物隔离需求以及留人居家隔离需求予以重视,并制定相关制度、流程,绝不能以防疫为借口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防疫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违法的防疫行为均应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防止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唯有如此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如果您不希望自己的住宅被随意闯入,不希望被隔离期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威胁,不希望自己的宠物被扑杀,不希望个人隐私遭到泄露,欢迎转发、收藏、点赞本文。转载请到后台留言申请。点击阅读推荐文章:《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如何防止自己的宠物被安乐死?》编辑:小红帽插图:羊深深排版:狼外婆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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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梅桢小姐姐”说几句话:你不知道的北大内幕

写在前面:笔者和梅桢同是北大法学院校友,但谈不上利益相关。只不过了解一些很少人知道的情况,可以帮助大家减少误解。之前参加《令人心动的Offer》走红的北大法学博士梅桢,最近起诉了华东政法大学的大四学生小黄。起因是今年7月梅桢被华东政法大学录用为师资博士后/专任教师,公示期间小黄同学发文质疑其学术能力,在网上引起很大声浪。后来梅桢深受舆论压力困扰,自愿放弃了这一教职。华政录用什么样的教师会影响到很多华政学子,而且小黄同学的质疑文章看起来有理有据,加上梅桢是“网红”,所以网上支持小黄同学的声浪很大,以至于这次梅桢起诉其侵犯名誉权,大部分舆论仍是在批评梅桢。但小黄同学对梅桢的一些质疑,确实完全是无稽之谈。作为校友不得不帮她做一些澄清。1.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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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自己的宠物被安乐死?

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政府报经市级以上政府,再由市级或以上政府决定扑杀。也就是说,未经市级以上政府决定的扑杀涉嫌违法。4.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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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

9月底哈尔滨疫情时,有三只宠物猫被当地疾控部门实施了安乐死。新闻上写的是“依法”实施安乐死,作为一个较真儿的法律人,我对新闻上说的“依法”深表怀疑,于是立刻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昨天我收到答复书,哈尔滨市政府表示未曾做出过采取安乐死措施的决定。换句话说,这次安乐死没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经过市政府决定,相关单位擅自杀掉宠物猫的行为涉嫌违法。被安乐死的猫之一
202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