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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换6位法务总监!来看看特斯拉的最新法务团队有什么样的背景

Ehrhart在特斯拉做法务总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Ehrhart已是三年多以来特斯拉的至少第六位法务部负责人了。近年来,马斯克和Dish联合创始人Charlie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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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想成为法务的你:你若精彩,天自安排

盟友福利←添加客服√验证入群与同行互动交流√免费领取法律人心声手机壳√更多实用文档在法律圈,比起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老师等,法务一直是一个相对缺少关注的群体,在公司里地位相对边缘化,法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沉淀也相对欠缺。作为一名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务工作的“正宗”法务,就职的公司性质和行业各异(外企、纽交所上市民企、港交所上市民企、创业公司、签证服务、教育、互联网等),我希望结合自己过往法务职业生涯的总结和反思,同时加入对未来可能成为法务的实习生的一些观察和带教心得,为未来的法务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本人专业经验和人生阅历无法与资深法总等职场前辈比肩,不求活成一道光去照耀,但求做你们的知心姐姐,通过绵薄之力为未来的法务在前行的路途中点上一支蜡烛,希望能对你们未来的职场前路有所启发。一在学校阶段完成国际化视野据报道,目前,我国能够熟练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仅有7000余名,其中可以从事“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仅500余名,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独立办案的律师只有300余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越来越多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国际贸易合作及涉外争议不断增多,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法律非诉和诉讼领域都需要大量涉外人才。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在2021年4月17日双周会中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这是一个需要也一定能够产生大批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时代。”法律学科不是一个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学科,底层逻辑可能有所类似,但有很多不同法域,法系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身处大陆法系的我们,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应该尽早对英美法系有个相对系统的认知。本人大学期间获得了新加坡国立大学交流的机会,却因不熟悉规则而浪费,是个惨痛教训。这次经历对我来说最好诠释了“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道理,因为在我其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因为种种原因,也一直没有完成自己国际化视野的搭建。有些同仁分享过工作甚至有娃后再出国深造,在佩服那些同行的同时,也想告诉后来者,毕业后生活工作充满变数,同时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压力,可能需要付出更多金钱和精力甚至牺牲晋升和家庭排除万难才能顺利成行,并非绝不可以,但如果有机会在学校期间出国深造,可以事半功倍,同时英语水平也可以得到精进,何乐而不为呢?如果将来想从事法务工作,有了海外教育背景,在求职的广度、执业领域、扫除语言和文化障碍等方面都会更胜一筹,尽早取得先发优势实乃上策。二尽早完成职业规划如果你对未来的职业选择没有太多概念,可以通过实习的方式去找寻答案。从实习开始就应该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习可以尝试不同的的赛道,公务员、律师、法务等传统职业领域,法律科技,法律媒体,法律猎头等新兴职业领域,甚至法律创业项目。实习的优点是相比于跳槽,试错成本较低。实习如求学及工作一样值得被认真对待,不要在实习期间混日子或虚开实习证明,把握每一次职场观察和体验的机会。本人曾在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外企、甚至在报社实习采访女企业家并写报道,实习单位的选择比较随意任性,缺乏整体规划,理想主义色彩太浓,缺乏脚踏实地,有的实习也没有认真对待。选择的实习单位如果高高在上,和未来职业路径没有太多关联,除了丰富职业体验和扩展视野外,对未来找工作可能并无太大帮助。如果早早规划把法务作为自己未来职业方向,可能会将实习更多放在体验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企业法务实习岗位上,并积极争取有留用机会的实习岗位。法务岗位坑位比较稀缺,知名企业正式职位的竞争会异常残酷,通过实习竞得正式入职的机会可谓一条捷径。虽然不同赛道相通,但如果安排错了顺序或步入不喜欢不适合的赛道,可能事倍功半,徒费时间,是对职场生涯的虚度,有时还需要较高的转行成本。有时候,一转身,都是另一个世界。虽然我们可以从每段不同的经历中汲取经验教训,但如果目标清晰,每一步都会对你开挂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是法务,但也有不同城市、行业、公司性质、公司规模、公司文化、法务分工、甚至领导同事的工作风格等方方面面的差异,个中滋味,有待于未来的你去经历和细品。如果你有选择的能力,请选择一个有前景的行业,一个认同其价值观的公司,并选择一个专业和人品过硬且愿意教你的好领导,“择良木而栖”,“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这些亘古不变的道理我认为在职场的选择中至关重要。关于坚守与跳槽:如果职业初期甚至实习期就找到了自己努力的方向和自己一生的热爱,那在这个方向持续深耕精进定有不错的成长,这时坚守就尤为重要,不要被外界过多干扰。但如果选错了,及时跳槽改正方向方为上策,否则南辕北辙会错上加错。何时坚守,何时跳槽,是一个非常考验智慧的决定。有人通过坚守获得升职加薪,在一家公司干得风生水起;但有人迂腐地坚持和忍耐,抑或懈怠地拿自己的潜在价值换取多年的舒适区,却过度消耗了自我,失去了竞争的能力,前路茫茫。有人通过跳槽使身价飞涨,完成职场跳跃式升迁的华丽转身;但有人过于任性和追求个性,一言不合就频繁跳槽导致职场经历动荡甚至跳入火坑,招聘HR对其稳定性和忠诚度产生质疑,为后续不断碰壁埋下伏笔。坚守并不是固步自封,反而要保持对环境变化的高度敏感。既要练就“草摇叶响知鹿过”这样见微知著和预判风险的能力,又要审时度势,拥有改变和创新的能力。跳槽则意味着陌生的环境和同事、适应各种挑战和不确定性、及很长一段时间夹着尾巴做人的小心翼翼。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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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法务,善用资源

关注“公司法务联盟”设星标,一起成长90%法务未知的进步秘籍没有终身学习决心的人是很难从事法律行业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了解新的法律知识、判例。难道我们业余生活注定不会太丰富多彩,只能要和枯燥的法律书籍条文打交道?干法律这一行,很需要懂得善用资源。懂得善用资源,事半功倍!不懂这一门道,只能无限加班。大部分公司法律人的善用资源停留在:当老板给了工作任务,他们会到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公众号上查找相关经验干货除此以外,你还可以加入WeLegal法盟社群,与群内法务一起探索实务操作、结交人脉资源:群里问答互动为了解决难题,群友轮番讨论,出谋划策偶尔聊诗和远方平时在招聘网站600个人争一个职位群里经常有人给你推荐好职位无需拼单无需付费就能享受各种线上线下分享沙龙每天还有来自优秀法务的干货实务内容分享聪明的公司法律人赶紧进群我们一起善用资源不断进步扫码添加客服,先认证后入群文末彩蛋成为法盟会员扫码加客服,先认证后入群。享会员权益:沙龙活动、法务交流、干货分享优秀法总采访法务升级认知、提升竞争力,必读的法总深度思考干货文(点击阅读)成为法盟作家最高奖励6666元!(点击了解)投稿请发至:tougao@welegal.net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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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地过年”企业劳动合规的几点建议

答案是否定的。目前,各地的政策都是以倡导的方式,提倡“就地过年”,即使在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的《工作方案》中,也只要求“从事进口物品搬运、运输、存储和销售环节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工作地休假或工作”。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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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啦!法官专场:不正当竞争诉讼实务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发展迅猛,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产业竞争愈演愈烈,各种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而2017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若干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类型化行为进行了相对细化的规定,如何厘清合法与非法,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明确企业经营行为的合规边界显得尤为重要。在已过的一年里,Acelaw邀请了多位资深法官,分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四个专题系统解读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得到了学员的高度好评。还记得去年高密度的课程内容、脑洞大开的小组介绍、激烈的课堂讨论、烧脑的模拟法庭吗?大家期待已久的知识产权法官专场又回来啦,讲师是那位你们最期待的资深法官!先回顾一下去年的烧脑又愉快的现场氛围:在Acelaw的课堂上,我们有来自五湖四海的优秀学员,四期知识产权课程,超110位优秀法律人参与,数十位优秀律师和自上汽通用、希尔顿、卓志集团、丹鸟物流、欧瑞莲、奥乐齐、杭州冒险元素等企业的法务参与其中,愉悦的交流氛围给课堂添加了新的角度和思路。每期两天的高密度输入大家来不及休息,却纷纷表示还有很多内容想听,意犹未尽。在已过的时间里,我们充分收集了学员反馈,并结合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内容,筹备了2020年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诉讼专场。2019年的专场,内容上更着重于讲解案件的定性,2020年的课程,我们将在体系梳理的基础上,更多从举证质证的角度进行解读。各位新、老学员抓紧报名哦!课程内容:2019年不正当竞争诉讼专场2020年不正当竞争诉讼专场一、总则部分—一般条款要解及其延伸(一)竞争语境下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核心主旨1.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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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最高奖励6666元!

关注“公司法务联盟”设星标,一起成长90%法务未知的进步秘籍如果你身处法务行业,饱受工作困扰又不知道去哪里吐槽;多年法务职场经验愿意分享给其他同行;专业领域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和案例;面对社会热点事件文思泉涌;……那么,法盟欢迎你的来稿!投稿说明所有投稿、约稿,公司法务联盟一经刊发,即视为:(1)作者授予公司法务联盟刊发该文章的权利;(2)作者授予公司法务联盟转授该文章的权利。文章稿酬1.基础稿费(阅读量<5000):300元/篇;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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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1.02亿!企业这样发违法广告,法务失职?

文章来源:上海市场监管2019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管理,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5604件(其中互联网广告案件占80%),处罚没款1.02亿元。为加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现向社会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1上海江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第三方医美APP宣传其医疗美容服务时使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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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孙杨案:如果第一时间给体育法律师打电话………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新闻稿形式发布孙杨案裁决结果,裁定孙杨禁赛八年,从而宣告纷纷扬扬长达两年半的孙杨案基本划上句号[i]。孙杨作为国宝级运动员,在世界体育大赛上屡屡为国争光,先后获得三枚奥运冠军金牌(其中一枚为中国男子游泳奥运首金),并打破1500米自由泳世界纪录,在微博坐拥3300万粉,2017年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新浪体育网“2017年度中国运动员传播影响力榜”排名第一,代言多家著名品牌,从其体育竞赛成绩与大众影响力方面而言,可谓是明星运动员取得胜利的模范。但如此成功的明星运动员,显然没有掌握国际体育运动规则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应对之策,从而导致失利。就事论事,明星运动员们能够从中学到哪些经验教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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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反兴奋剂案如何逆转?体育法专家带你找出取胜关键

到底发生了什么?2018年9月4日深夜,国际兴奋剂检测与管理公司(下称IDTM)受国际泳联(下称FINA)委托,指派一名检查官(Do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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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线上| 企业高管、资深员工离职谈判法律实务

15:30-16:30活动形式:小鹅通直播参与对象:企业负责人、法务、HR、合规等主讲老师:仇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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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线上| 物抵债协议效力的类型化识别与分析 —以最高法院案例、观点为基础

活动主题: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类型化识别与分析—以最高法院案例、观点为基础活动时间: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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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线上|数字金融案例解析——以中国宝武首单区块链ABS项目为例

法培学院2020年超级法律人系列课预报名日期城市主题2020年全国全年课2020年全国商业与法律谈判2020年全国广告合规实务培训营2020年全国合同写改集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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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线上|资本市场新政要点解析与实例分享(下)

15:00-17:00活动形式:小鹅通直播参与对象:企业法务、合规、企业管理者、律师分享人:陆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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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线上|资本市场新政要点解析与实例分享(上)

法培学院2020年超级法律人系列课预报名日期城市主题2020年全国全年课2020年全国商业与法律谈判2020年全国广告合规实务培训营2020年全国合同写改集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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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最高奖励6666元!

7.若法盟小编团认为投稿不符合在法盟的发文条件,会在收文48小时内回复投稿者;投稿者可根据法盟小编的建议进行修改后再投稿;若第二次修改后仍不符合在法盟的发文条件,法盟不再接受该文的投稿。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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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线上|一次搞懂初创企业股权激励

法培学院2020年超级法律人系列课预报名日期城市主题2020年全国全年课2020年全国商业与法律谈判2020年全国广告合规实务培训营2020年全国合同写改集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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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线上|深度解读新民事证据规则

法培学院2020年超级法律人系列课预报名日期城市主题2020年全国全年课2020年全国商业与法律谈判2020年全国广告合规实务培训营2020年全国合同写改集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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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复工,法务做好应对措施了吗?已为你汇总疫情法律问题处理方案

(广东区域适用)【日文版】疫情防控下的企业用工合规问题解答远程开工,警惕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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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规定,帮你撑过艰难时刻

文章来源:吴影吴踪文章作者:吴江水企业无法正常开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支出却一样都不少。随着假期一再延长、隔离越来越严而疫情仍旧遥遥无期,越来越多“坐吃山空”的企业主忧心忡忡、度日如年。而一家复工的企业因发现感染者,员工全部隔离的消息,更让人们雪上加霜。如何撑过眼下的艰难时刻?当务之急其实更应该是自己和家人如何健康地活下去,避免被感染、避免感染他人。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然后才是采取措施把企业撑下去。自救的方法之一,是援引法律上的“不可抗力”规定。一当下的情形算不算不可抗力?客观情况上毫无疑问算。至今尚未完全搞清的新冠状病毒所造成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前所未有的艰难时刻。而且早在2003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中规定,因“非典”疫情的原因或政府部门防治措施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按“公平原则”或“不可抗力”处理。而如今的疫情,早已远甚于“非典”。那么,官方是否认为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新华社2月10日的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臧铁伟解答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时答称:“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并非正式的立法解释,最高法院也尚未颁布司法解释,但正式将其定为不可抗力事件,至少在处理纠纷时适用,乃是大概率事件。而且他提到的正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二遭遇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免责吗?并不是遭遇了不可抗力就谁都可以免责。不可抗力影响再大,也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无法履行,只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才能援引这一条款争取减免责任。尤其是因延迟履行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并不受不可抗力条款的保护。而且,遭遇不可抗力并不是理所当然地免责。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一是要及时通知并保留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了通知,二是要提供有足够公信力的证据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例如权威机构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三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如何处理?不可抗力条款并非当事可以自行约定的任意性条款,无论合同上是否有所约定,都可以援引这一条款主张权利,除非交易所涉及的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因不可抗力影响实在无法履行,可以依法解除。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根据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以这一理解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四所有行业都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吗?遭受不可抗力时,某些行业由于“法律另有规定”,“待遇”不完全一样。例如,《合同法》分则中有以下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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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线上|17号就正式复工了,这么多合同履行难,法务该怎么办?

15:00-16:30活动形式:微信群直播参与对象:企业负责人、法务、HR、律师等活动费用:免费活动主办:CCA公司法务联盟参与方式:扫码报名后添加小秘书微信入群分享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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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安、无锡、镇江、浙江、江西!多地紧急出台房地产救市新政!

文章来源:苏南房地产观察超硬核!集中性爆发!全国多个城市出手!最近,无锡、上海、浙江、西安、江西南昌、镇江纷纷出台针对房地产的楼市新政房地产迎来巨大信心和利好!一无锡:17条措施政策全面展开重点提炼:1、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2、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3、预售条件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4、可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5、成交地块出让合同签订与出让金缴纳可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6、可延期开竣工及交付7、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发布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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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肺炎疫情之法律指引:合同履行、社会责任篇

我们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有减损义务,因此整个疫情发生的期间,企业应注意防范损失的扩大,可采取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关于不可抗力的书面通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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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餐饮行业应对疫情法律读本

文章来源:企法新视界编者按自2020年1月份以来,从武汉开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日趋严重,全国范围内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之战“疫”已经打响。在此期间,本所律师接到来自全国范围内的多家企业的法律咨询,问题主要集中于当前各地出台的政策、解释和⼝径,企业如何实际操作以及如何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尤其是受到本次疫情冲击较⼤的⾏业和公司)在新冠肺炎肆虐期间产生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亟需专业解答。基于此现状,本公众号拟在近期以行业作为划分标准,采样十五个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如酒店业、零售业、医疗业、租赁业、物流业、制造业等,推出战“疫”系列法律推文,以简练的问答形式为主,力求专业、简练、高效,法律助力受到疫情冲击的企业渡过疫情难关。本系列法律推文,意在为具有典型代表的行业企业战胜疫情尽绵薄之力,所刊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能将之视为正式之法律意见或者结论。同时,欢迎广大企业、同行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关注阅读。旅游、餐饮行业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敏感度最高的行业,具有人口高度密集、短时间内难以疏散的特征,尤其在呼吸系统传染病高发期,容易产生聚集性感染疫情,进而造成大规模传染。新冠肺炎肆虐期间,旅游、餐饮行业如何积极应对,及时止损、规避因经营旅游、餐饮而可能出现的内外风险,是本类行业尤为关注的问题。本篇文章将解读新冠肺炎背景下的旅游、餐饮行业应对疫情的十点相关法律问题。一在疫情肆虐期间,对出入境游客采取的监控措施及法律依据答: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法律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一旅行团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的法律责任答: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三旅游、餐饮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旅行社或者餐饮单位的责任划分答:客户在旅游或者餐饮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需从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医学诊断、病源、旅行社或者餐饮单位是否采取了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发病者的自我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其他因素等。如因旅行社或者餐饮单位未切实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合同和法定义务而导致的,消费者有权依合同或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择一主张权利。如果旅行社或者餐饮单位已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则勿须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四旅游餐饮过程中发现游客为新冠炎病毒携带者的正确操作方式答:旅行或者餐饮过程中,发现新冠肺炎病毒携带者,旅行社应当立即解除旅游合同,并且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旅游法》第六十六条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餐饮签订的商事合同如何安排答:旅游餐饮行业在疫情爆发期间,对外签署诸多合同,尤其是涉及到相关景点、订餐合同或者餐饮采购合同。首先,应仔细查阅相关合同,寻找关于退订、不可抗力、违约等关键条款;并查询相关部门有无出台最新退订政策。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以尽量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费用支付方面,如果旅行社已经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双方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协商,要求履行辅助人退还;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如果疫情爆发后,旅行社尚未向履行辅助人支付费用,可以暂停支付,双方可协商解除、终止或者变更合同。若仍无法达成一致,留存协商证据、提前书面通知证据,同时充分利用不可抗力条款,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一旅游单位因退费产生的巨大资金缺口如何弥补或挽救答:在疫情的阴云笼罩下,大规模的退团将给旅行社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旅行社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救济。1、组团社收取的旅游者的团费可能已经支付给履行辅助人,组团社应该第一时间与履行辅助人包括地接社、航空公司、铁路部门、酒店等主体沟通退款事宜。2、鉴于退款的压力巨大,旅行社也可及时向旅游者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旅游者的同意与旅游者达成补充协议延长退款时限。3、截至目前,全国有31个省市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因此旅行社可以启动旅行社责任险救济途径,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索赔工作。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七餐饮行业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如何减免房屋等租金答:新冠病毒疫情可以作为减免租金的合法理由。租金减免实际属于对租赁合同中租金条款的变更,在合同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必须符合合同法定变更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新冠病毒事件如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则民营企业据此可依法请求变更租赁合同,实现租金减免。如果受疫情影响较大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实现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租金合同。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八餐饮行业将食材平价出售或网络销售的法律风险答:餐饮行业将食材出售或网络销售,主要面临两个问题,第一价格问题,第二食品安全问题。疫情期间,绝大部分餐饮行业是平价处理食材,但也不乏高价倒卖的,此点需要格外注意。同时,食品安全类的行政违法甚至犯罪、员工的工伤等都有可能是企业在此时面临的风险。同时由于疫情期间的快递服务质量不稳定,网络销售应当做好无法按时发货、到货面临的违约风险准备。食品安全仍是重中之重,即便是出售给周边或者做成半成品网络或私域销售,都应当首先保证食品本身的安全。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九餐饮行业将员工“出借”给其他单位的法律风险评估答:根据法律法规只有具备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因此一般企业间的临时劳务出借对于新单位和原单位之间具有双重劳动关系。意味着员工可以向新老单位同时主张赔偿。因此,建议企业在疫情的特殊背景下,为了保障员工按期领取工资目的签订三方协议,就工作岗位职责、劳动报酬、期限、劳动保护、休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明确员工出现工伤、因公致第三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十疫情下旅游餐饮行业单位的转让股权与资金缓解法律操作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在50人以下符合法律规定。在非疫情期间,也会有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等原因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因此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下的股权转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在疫情期间,股权转让的价格应该不会高,企业应在签订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明确将来的分红机制、退出机制等细节,以免后续疫情结束,公司盈利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从而引起更多法律纠纷。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共战疫情,我“盟”齐心协力_我们以实际行动彰显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为保障公司法律人应对疫情所产生的企业管理问题CCA公司法务联盟邀请行业大咖组织免费线上分享活动并解答实务难题>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END超级法律人系列课程,助你2020年度飞跃!点击链接即可报名:Ac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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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线上|打印、盖章、快递困难重重,线上开工如何冲出合同困境

分享主题:打印、盖章、快递困难重重,线上开工如何冲出合同困境分享时间:2月20日(周四)19:00-20:00分享嘉宾:梅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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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策扶持企业,浙江详尽解答疫情商事纠纷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六稳”工作,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7*24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责任部门、单位: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税务局)(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十二)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责任部门、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中心)(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和开发园区)(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贸促会)(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国家有其他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浙江共战疫情,我“盟”齐心协力_我们以实际行动彰显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为保障公司法律人应对疫情所产生的企业管理问题CCA公司法务联盟邀请行业大咖组织免费线上分享活动并解答实务难题>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END超级法律人系列课程,助你2020年度飞跃!点击链接即可报名:Ac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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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形势下的商业房地产租赁法律问题

对于承租人,如果因为疫情受到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说明如下情况:(1)疫情对于房屋使用和生产经营的影响;(2)疫情对于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3)要求缓减免的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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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线上|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_历时五年,四审定稿,新《证券法》终于定稿。诸多热点问题到底是颠覆性创新还是新瓶装旧酒?它的亮点在哪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新规对机构而言究竟是盾牌还是枷锁?新的制度能给我们带来哪些探索与思考?分享主题: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分享时间: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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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负渡难关:税务总局免征增值税,上海再降社保缴费费率

文章来源:税政第一线、HR全流程法律顾问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收入,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为减轻疫灾对纳税人带来的损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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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使用“不可抗力”条款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答记者问时答复:“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这种较为绝对的说法,有的网友就提出了质疑:这是对其法律效力的质疑。此外,从技术层面来看,这种“一刀切”的绝对说法也容易误导合同当事人。也许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但是绝对没有放之各种情形皆准的不可抗力条款和应对方案。首先,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合同而言,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真不能轻易做出判断。其次,不可抗力的后果如何分担,也须先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即便按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是由此导致的损失如何分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只能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一不是所有情形都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众所周知,虽然这次疫情影响面之广、防控措施力度之大均为前所未有,但并非每个地方都是完全一样的情况。作为爆发地,武汉的情况最为严重,但是也有疫情相对不是那么严重的省份和地区。如下图所示:因此,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样类型的合同,同样类型的合同义务,在湖北无法继续履行,在西藏就不见得无法履行。在春节后的一段时间内,在湖北无法复工的工程,在西藏也许就能复工。同一地区、同一项目的多个合同,也不一定都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例如,在某地的工程项目,由于工人无法前往工地等因素的影响,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许可以向甲方(建设单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设计合同的设计人就不一定能向甲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了。因为工程设计人员不一定都得去现场啊,可以远程办公,工地上干活却无法通过远程协作实现。即便是在同一个合同中,有的合同义务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有的合同义务就不能了。最典型的莫过于支付义务。在疫情最为严重的武汉,付款也不一定会受到影响。现在网络支付早已普及,即便是企业,都是通过网银转账,连银行承兑汇票都以电子汇票为主了。所以,合同一方的交付义务也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另一方的支付义务却不一定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该付的款还是得付吧。不仅如此,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就算承包人的分包人有权向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承包人不一定就当然地有权向发包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例如,承包人的某个在武汉的分包单位遭受疫情的严重影响,完全无法派出人员复工。分包单位也许可以向承包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承包人不是当然就有权向发包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因为承包人可以在工程所在地或者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小的地方寻找可替代的分包单位。二“不可抗力”条款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即使从法律角度分析,对某个合同的某个合同义务而言,当前的疫情确实构成了不可抗力,但是身为履行义务一方,是否有必要主动去触发这一条款,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呢?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例,我国住建部、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通用条款关于不可抗力的后果是这样约定的: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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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企业合规问题操作指引【赠自检清单】

2020年新年伊始,源自湖北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为有效应对肺炎疫情,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紧急措施。笔者以各企业所普遍关心的劳动人事、商事合同履行问题为视角,简要阐述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敬请各位前辈、同仁指点斧正。一_劳动人事篇__本部分内容旨在针对人事劳动领域,企业HR所关心的复工时间、工资支付、员工管理、安全管理等事项进行分析,以供参阅。(一)延迟复工问题___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随后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区的延迟复工期限及相关政策,截止2020年2月4日,可知的复工日期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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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十大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号)(二)街道(乡镇)和社区(村)2.加强人员追踪。以社区为网格,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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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待遇颠覆性解读】劳动法专家董保华解读法律、政策和发布会观点

文章来源:保华劳动法_主持人董教授,非常高兴能向您请教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所引发的一系列关于劳动用工的问题。当前国务院、人社部以及各地人社部门均出台了大量的文件、新闻稿以及相关口径,解读的内容涉及到员工的休假问题,复工问题,工资支付问题,企业生产停工问题。当前各地劳动部门疫情防控中的“停工待遇”出现的各种理解,是分歧最大的问题。各地的法律、人事工作者给出的解读也是五花八门。企业和员工在当下面对庞大的文件量,各类的解读,也可谓是一头雾水。您作为著名劳动法专家,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中的停工待遇想必有自己的理解,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我们也期盼能听到您的声音,系统的分析停工待遇相关问题。_董教授很高兴接受这样的邀请。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不能故意脱离国家已经制定的法律文本来进行随意解释。现在各地确实存在五花八门的解释,很多解释脱离国家的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件,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在一个各行其是的混乱环境中,只会产生更多的寻租空间,劳动者的利益是不可能真正得到保护的。_主持人我们可以从一个大家比较有共识的地方来讨论,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在延长假期时,对于1月31日至2月2日各地一般都是按法定休息日来理解,如果在这一时期工作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这种解释少有分歧,您认同吗?_董教授少有分歧不等于是正确解释,对于上述理解本人不完全认同。现在网上说的法定休息日其实在劳动法学中有时被称为公休假日。如果我们仔细看国务院对于《通知》的表达并没有按照所谓法定休息日来进行表达。《通知》在延长假期时,对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并未简单的归入《劳动法》的休息日来进行规范。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国务院办公厅区别了两种情况来处理:如果安排补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劳动法》的规定是按同等的天数来进行调休;如果安排支付报酬,则“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也就是说不能简单适用加班支付200%报酬的《劳动法》规定。按国务院规定,员工可以按正常情况调休,但不能按正常情况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要按“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很多地方劳动部门解释时都忽略了国务院措词上的区别。如贵州省人社厅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1]这一规定完全没有理会国务院《通知》的逻辑。_主持人经您这一说,补休与加班工资适用法律上好像确实有差异,为什么这几天休假不能完全按《劳动法》来理解呢?各地人社部门,如贵州省人社厅办公室是否有权限将其明确为法定休息日?_董教授休息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通过国家休假制度来保障。从形式上看,在我国主要由《劳动法》及国务院来进行规范,国务院也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尚难达到这种严格要求,从这一意义上说《通知》无法扩大法定休息日的范围,贵州省人社厅办公室当然就更没有这种权力。从内容上看,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类行为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动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从经济上抑制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延伸至休息时间,《劳动法》对于延长工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200%的工资就体现了这种限制。出于疫情防控中各种需要,劳动者不得不进行工作的,并非用人单位可以主动限制的范围。因此国务院要求,劳动报酬要按“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从应对这次疫情公布的有关政策来看,应该是指国家人社部关于停工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于这时的工作支付是支付正常工资。当然在特定时期工作的员工是极其难能可贵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各种鼓励措施,也可主动支付双倍工资,但从法律上是找不到强制的依据的。_主持人从“有关政策保障”来理解,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在劳动领域我们会不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_董教授总体上我们还是有法可依的,《传染病防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文件。该法早在1989年就已经通过并实施,2004年的修订更是引人注目。这次修订与SARS事件密切相关。SARS事件是指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于2002年在中国广东顺德首发,2003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在总结SARS事件防控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后又多次修改,是我们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基本法律依据。国务院批准,以卫生部令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也是重要的依据。_主持人当前争论很激烈的停工问题,《传染病防治法》是如何规定的?_董教授《传染病防治法》[2]规定了两种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停工的情形:第一类是政府要求劳动者停工隔离,用人单位履行配合义务;第二类是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停工,劳动者履行配合义务。这些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各地也在运用这种措施的阻断疫情传播。然而,围绕着两类停工所产生的待遇,除劳动部的规定外,各地出台了大量的解释。有些解释我认为不太准确。_主持人第一类“政府要求劳动者停工隔离,用人单位履行配合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当前各地的解释中有哪些误解?_董教授就第一类劳动者停工隔离而言,各地解释中的主要误区是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待遇不恰当的扩大到这次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法》对于待遇有“工作报酬”和“按出勤照发的工资福利”两种提法:就前一种“工作报酬”提法而言,是在强调“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之后提出的,人民政府提供的是生活保障,当这一义务转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时应当是同样性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应当定性为生活保障。我国劳动部停工工资就是从生活保障的角度来定义的。“工作报酬”作为生活保障区别于“按出勤照发的工资福利”这种按劳分配形式。就后一种“按出勤照发的工资福利”而言,当时强调的甲类传染病只有在“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由于这个待遇当时只针对鼠疫、霍乱两种疾病,按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可见,这个待遇只涉及有限的天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只是在预防、控制措施上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措施,并不能完全照搬“按出勤照发的工资福利待遇”。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在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解读时,忽视了两者的区别,将甲类传染病留验期间,只涉及有限的天数的待遇扩大到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诸多方面。天津、广东、山东、山西、青海、四川、福建、贵州的人社部门都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资”这种逻辑也被随之放大。我们要提醒大家注意2020年2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个部门公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意见》)中的表述。对隔离的职工使用了“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表述,从“应当”到“指导”是有变化的。当然,“指导”的理解也还有模糊之处,尤其是“指导”不成,发生争议怎么处理,似乎仍应明确。_主持人第二类“政府要求企业停工,劳动者履行配合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当前各地的解释中有哪些误解?_董教授就第二类企业停工而言,劳动部已经作出了生产性停工的制度性安排,除第一个月外,应当按各地的标准支付生活费。理解劳动部的文件,有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合法复工的问题。为了保障城市供应,不具备停工条件的企业,由于没有纳入停工范围,正常工作就当然支付正常待遇,这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二是,违法复工的问题。停工是一个行政行为,涉及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企业违规复工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违规企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罚;劳动者在这一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并不能因为企业的违规获得相应的利益。如果企业的违规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也并不因为企业违法而获得额外利益。如果劳动者可以从企业违规中获得利益,必诱发某种道德风险。三是,介于合法复工与违法复工之间,这是考验行政执法者智慧的一种情况,最典型的就是停工期间在家工作。这里涉及的是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停工是为了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如果可以达到目的,为什么要判断违法呢?依我看来,就应纳入合法的范围。各地人社部门在第二类停工上理解得比较清楚,误解并不多,主要的分歧发生在上海人社部门,按照某种口头解释,在家上班也要支付双倍工资。他们将生产性停工与法定休息日规定混为一谈,合法性、合理性都有问题。从合法性上看,前已述及,国务院办公厅都无权扩大法定休息日的范围,上海人社局当然更没有这样的权限;从合理性上看,支付200%工资报酬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加重企业负担的方式改变其行为方式,企业面临200%工资报酬会有什么改变呢?可能是不再要求员工办公了,这种成本的增加,也可能导致解除行为;更可能是既然已经支付200%的工资,不如将在家办公改为去单位办公,以提高工作效率。这两种改变哪一种是我们希望的呢?在我看来,一个也不是。更大的一个问题是,当停工成本以翻番的形式提高时,再行延长停工就成为问题。上海目前其实正面临着这种两难的情况:一方面市民希望再延停工期,另一方面有关方面很难下这种决心。因为延长一天,上海的成本远高于外地。这是我们自己作茧自缚。好在目前只是上海人社部门部分官员的口头表达,在我国只有变成正式文件才有必要讨论这一文件的合法性。也有人提到某一法院公众号上的一些表达,作为成文法国家,这也不能成为判案的正式依据。_主持人您认为当前为什么会发生各种混乱的表达?_董教授在灾难面前,缺乏不可抗力的思维。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与不可控制的客观性这两个构成要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都是符合的,当前的劳动政策应当从不可抗力的角度来进行定位。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双方的法律义务都应当适当免除,而不是简单的以增加一方的法律义务去弥补另一方的损失来处置。当前出现的各种解释由于是以提高劳动者待遇为基本特点的,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请客、企业买单的性质,很容易扩大。目前各类规定还在层出不穷,除了各地劳动部门在解释外,各地法院、仲裁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工会组织也纷纷加入了请客的行列。涉及的待遇也在不断扩大,除了停工外,还涉及工伤、看护假等等。盲目解释已经存在失控的风险。某些权威部门借助灾难博取眼球是危险的,他们的言行很快会转化为大量的劳动争议。如果我们在政策制定上不真正转向“同舟共济”的理解,可以预见的是,零和博弈会走向负和博弈,带来双输的结果。_主持人面对当前的混乱,您有没有什么解决的建设性方案?_董教授只有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才真正可以执行,也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利益。我的建议是可以人社部关于生产性停工的解释来统一各种解释,从而使混乱的解释归于清晰。理由是:其一,从政府的角度看,两类停工都是由政府来实施的,目的也完全一样,应当明确为一种性质。哪怕以扩大到以甲类传染病的角度来认定此次疫情,劳动部的停工文件中已经将第一个月待遇确定为原工资,待遇上已经事实上超出《传染病防治法》为甲类传染病规定的待遇。政府只能依法行政不能擅自放大,第二个月只能改发生活费。其二,从企业的角度看,按《传染病防治法》的定性,人民政府提供的是生活保障,当政府将这项社会义务转移给企业承担时只能是同样义务。如果转移过程中放大义务,也会产生反作用,即当企业执行更高义务时,作为原义务人有什么理由不付同样的待遇?其实,也会转过来提高政府的支付标准。一项政策失去公理是迟早会激起民怨的。其三,对于劳动者而言,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这五种情况相互重合与转化,一部分劳动者事实上可能产生患病的情况,由于病假工资发放的也是生活费,大部分地区也是与最低工资挂钩,与停工工资的支付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上海是极少数地区病假工资的生活费标准高于停工生活费,对于患病员工也只需要明确同时适用两种文件时,可以从高执行就行了。_主持人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各自为政了,如何统一这五花八门的混乱解释呢?_董教授希望由国务院来进行规范或转发人社部的相关规定,以增强效力。转发文件中建议明确三点:一是,劳动部文件所称的“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的提法尚存含糊,以致造成各地的混乱解释,按《传染病防治法》的定性,将这一“工作报酬”明确为停工工资,即第一个月为正常工资,第二个月为最低工资或一定比例的最低工资。二是,对于病假员工如果原来规定的生活费标准高于停工生活费标准的,应当从高执行。三是,如果各地规定与国家规定抵触的,应当执行国务院或国务院转发的文件。总之,我认为,通过某种净化,让法律变得清晰,在大规模劳动争议发生之前做好制度建设,从而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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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达尔拒了中石油事例,评不可抗力的正确打开方式

2月2日我写了一篇文章《重大疫情之下,合同怎履行?是时候启动不可抗力条款了(含合规操作指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推断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对企业履约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建议启动这条沉睡条款,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作为违约抗辩。不少朋友看了文章后就自行操作了,有反馈不可抗力条款似乎不灵吗?昨天就举例,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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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线上|拿什么保护你——企业的商业秘密系列(一)

_分享主题:拿什么保护你——企业的商业秘密系列(一)分享时间:2月14日(周五)15:00-16:30分享人: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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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处理合同履行难题分享时间:2月13号14:30-15:40;其中干货分享45分钟,互动答疑25分钟举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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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遭遇“新冠疫情”:四大问题盘点与法律应对实务

文章来源:地产法务沙龙文章作者:陈洁、葛静芳、夏雪庚子年伊始,突如其来的黑天鹅“新冠疫情”席卷全国。继2019年“房住不炒”的政策逐渐落地,开发商还在尝试摸索未来十年的转型之路,却没料到在农历新年又迎来了一轮打击。正如最近在公号中流行的段子——本以为2019年是最难的一年,最后发现这可能是未来十年中最好的一年。打开网络,网上关于地产领域走势的观察评论已经铺天盖地,笔者无意从宏观层面再做任何评判,仅以此文从务实的层面盘点一下疫情对开发商的具体影响及应对方法。祈愿疾疫如彩虹般迅速消隐,愿一切平安。_一、概述疫情对于国内经济的打击是沉重且漫长的,粗粗数一下疫情带来的经济成本就令人心痛。_首先,劳务用工方面,迟延复工期间的员工工资照发,但实际却无法推进项目进展,甚至计划中的项目也有可能因此出现变故;_其次,疫情导致国内人员流动陷入停滞,施工人员无法按时返程,工期迟延几乎无可挽回。施工迟延当然还会带来迟延交付的问题,直接增加了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小业主之间的沟通成本;_再次,“新冠病毒”的人传人属性催生了禁止人群聚集的要求,楼市无法如期开盘进行正常销售、自持商业无法正常招租或开业、还有最受重创的文旅板块,错过了整个黄金假期,这些都将减少开发商原本预计的现金流收入,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_现金流紧张的衍生问题是银行贷款的偿还问题。2019年的调控力度令不少地产企业都进入了寒冬,此次疫情之下如无政策支持,恐怕融资将会更为艰难。另外,受到全国经济形势的影响,民众的购买力及偿还贷款的能力也会受到影响,这一因素也不可忽视。面临前述即将发生的变化,恐怕每个开发商都或多或少需要调整原有的经营思路和计划,重新布局。当然这些都是更为长远的打算,以下我们将就近在眼前的事项进行一些讨论。_二、关于拿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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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否定了上海及各地人社局新冠延迟复工期间双倍工资的解释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发布单位:劳动关系司发文日期:2020年02月07日文号:人社部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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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第一天,50个问答助你完美避开违法用工的坑【附赠调研报告】

文章来源:世泽律师事务所文章作者:诸韬韬、陆雅丽、刘梦璐2020年2月10日,周一,对于多数地区而言,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引起的延迟复工,于这一天期限届满。企业将逐渐恢复生产经营,但疫情仍然十分严峻,隔离措施仍然在持续。这种特殊情形,给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上,带来了重大的挑战。复工后,如何应对新冠疫情下的劳动人事管理,笔者就企业可能遇到的50个问题做了整理并进行了回答。本文虽然并不能涵盖所有的问题,内容也可能存在漏洞,但希望可以通过这种形式,为企业的人事、法务提供一些帮助,并提供探讨问题的思路。目录一、复工后、疫情期间的工作安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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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劫)后,法务到底要进修什么技能才能助公司渡过难关?

19:30-20:00北京:从疫情期用工政策看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其应对(点击标题查看详情,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报名)_向上滑动,查看完整图片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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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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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公司的银行借款逾期了怎么办?

___【前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阶段,部分地区政府发布了公交、地铁、长途客运站、轮渡暂时运营、企业延迟复工等通知,相关通知在有效控制疫情传播的同时,也将对旅游、餐饮、实体制造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部分行业的企业向银行申请了短期/长期贷款的,可能面临贷款逾期的问题。本文将以疫情影响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为视角,分析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相关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以期给借款人妥善处理相关金融问题提供指引与建议。部分内容引述其他专业人士的文章(注释1),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文章摘要如下:1.现有政策规定部分公司/个人的逾期贷款(以及股票质押协议、公司债券)可申请展期——看看你是否符合?2.借款人可否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3.借款人可否援引情势变更,主张变更或解除金融借款合同?4.其他相关问题:①如何开具不可抗力证明?②对于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目前广东省哪些政府部门出具了支持/优惠政策?【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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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贝等餐饮业面临灭顶之灾?【赠】法律自救指南

在危机到来时,保持头脑清醒,做正确的应对决策是十分重要的。——Mich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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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提供口罩,明天我能拒绝复工吗?

口罩荒问题_1、2019年,全中国的口罩产量是:50亿个,平均每天生产1369万,其中医用占比仅54%,也就是737万/天;2、按照工信部部长的信息,全国开足马力生产,我们可以达到2000万/天,这已经是去年生产量的近3倍。3、中国口罩产能已占全世界的50%,加上各国限制出口措施,所以通过进口解决的措施简直杯水车薪。4、按极端理想的算法,目前每天的需求是1.8亿,最最最理想的情况下,要实现平衡,每个人需要6天才能出一次门,或者,平均每个口罩用6次。(以上数据来自公众号:饭局见闻)2月10日复工面临的问题_有些单位反应快的,速度快的,提前大量购买给员工做准备,发给员工,有的单位没有准备口罩发给员工,员工到各个药店又买不到,没口罩哪都不让进......很多企业决定2月10日开工,最让人担心的问题,口罩供给能力是否能跟上?员工需要挤公交、挤地铁,在人员密集且密闭工位上工作一天,会不会成为定时炸弹?企业在病毒肆虐的情况下,有义务提供口罩吗?提问Qustions&解答Answers1.企业不提供口罩,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答:员工不能拒绝上班。2.企业不提供口罩,员工可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主张经济补偿吗?答:不能以此为由,这个是因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不是企业本身的劳动合同义务。而且企业更主要是买不到口罩,不能强人所能。3.企业不提供口罩,员工不上班期间有工资吗?答:分情况,能上班不上班是旷工,没有工资。没有口罩未去上班,虽然属于客观原因不能算旷工,但未提供劳动没有工资。4.企业不提供口罩,员工不上班视为旷工吗?答:分情况,员工有口罩能上班不上班就是旷工。员工没有口罩,因客观原因不能出门,不能算。5.企业不提供口罩,员工不上班企业可以严重违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答:能上班不上班是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属于旷工,可以按严重违纪解除。没口罩不能出门,非员工过错,不能以严重违章为由解除。再延期复工带来的压力_不少企业难以经受的住再次的延期。虽然各地政府已经为企业出台了各类扶持政策。以上海为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贷款贴息、延迟缴纳社保、提高失业保险返还、减免房租等等。可是企业可能更需要的是复工。矛盾的是,复工和防控同样非常重要。真要是感染了,企业恐怕一段时间不能复工以及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所以,2月10日打算复工的企业还是尽量提供口罩吧!实在无法提供口罩,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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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线上|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合规管理指引

_活动主题: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合规管理指引活动时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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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线上|北京:从疫情期用工政策看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其应对

活动主题:北京:从疫情期用工政策看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其应对活动时间:2月12日(周三)19:00-20:30分享嘉宾:梁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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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隔离、工资发放【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旧严重,举国上下关注武汉、为武汉同胞加油的同时,各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进行正常的运作,也面临严峻考验。CCA公司法务联盟特邀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钱明辉律师,为大家带来连续四天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法律问题》系列分享,从企业全面应对疫情实操指南、企业复工安排、员工隔离及工资发放等多个角度为企业负责人、法务、HR解疑答惑。以下问题选自分享过程中的互动解答。提问Qustions&解答Answers1、【问】2.10后由于封路或被动隔离无法复工,是否可扣年假或调休;年假调休已经使用完毕仍无法复工,工资如何支付。湖北省和其他地区人员有区别?【LANBAI】可以扣年假或调休;无年假调休者在延长春节假期后仍不能返沪的可按无薪事假处理,若因被当地隔离封路而不能返沪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工资可按正常出勤论。湖北地区和其他地区人员在隔离要求上还是有区别的,判断标准是否属于“疫情重点地区”。2、【问】钱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上海规定从湖北出发或者经过湖北省的返沪自行隔离14天,其他地区自行隔离7天,我们公司为了员工安全考虑,返沪所有员工均自行隔离14天,那这个隔离期工资要怎么算呢?是否可以安排年假调休事假呢?【LANBAI】可以安排在家办公,休年休假等方式解决,确实无法在家办公或年休假的,可以无薪事假的。另这14天隔离期是以到沪时间起算的,部分可能在10号前甚至3号前,在此期间的待遇按出勤发放,故应要求非湖北地区的员工尽可能早点回沪早点隔离。3、【问】非湖北返沪员工,2/10后没有满14天观察期,单位经营也不需要他返岗,单位可以安排调休和年假吗?【LANBAI】可以安排年休假或调休。4、【问】2月对于综合工时制员工,应如何计算应出勤工时?【LANBAI】综合工时制的加班需要结合考勤周期来计算;在延迟复工期间,综合计算工时的,该期间正常计算出勤,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看是否需要支付加班,没有超过法定工时的,不计算加班费,超过的按150%计算加班费。5、【问】2.10号以后企业出于避免人员过于聚集考虑,安排员工工作日做一休一,周末正常双休,那这部分薪资该怎么去核算呢?【LANBAI】目前关于轮岗轮休的工资待遇未有规定,建议公司与工会或相关员工协商确定,以便按实际出勤结算薪资。6、【问】老师你好!因行业性质,复工延迟到2月底,这段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呢?【LANBAI】上海文件沪人社办〔2020〕38号文已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问】有关延期复工期间,既然上海这里有口径说是按照休息日算,而老师您说可以休年休假,如果仲裁情况下,仲裁可能会偏向哪一方?【LANBAI】如果公司有福利年休假,可以统筹安排,如果是法定年休假谨慎操作,这里还涉及仲裁、一审、二审的审判流程问题。8、【问】你好!刚刚说到加班支付2倍工资的事,是否理解为2倍的加班工资内已包含原来的工资金额。【LANBAI】是的,包含原本的工资。9、【问】现在很多省市封路不让进出,员工无法回来,这段时间工资怎么算?【LANBAI】原则上县级及以上政府等采取紧急措施封城封路的,发正常工资。没有法定文件的,协商休年休假或在家办公或请无薪事假。10、【问】10号以后员工回沪,居委要求他们自行隔离14天,这段时间单位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算,能不能用年休假抵充?【LANBAI】可以安排在家办公,休年休假、调休等方式解决,确实无法在家办公或年休假的,可以无薪事假的。另这14天隔离期是以到沪时间起算的,部分可能在10号前甚至3号前,在此期间的待遇按出勤发放,故应要求非湖北地区的员工尽可能早点回沪早点隔离。11、【问】如果因为老家交通封闭不能及时回来怎么办?【LANBAI】原则上县级及以上政府等采取紧急措施封城封路的,发正常工资。没有法定文件的,协商休年休假或在家办公或请无薪事假。12、【问】员工疫情说不能回来上班(昆山员工),借机不回公司上班怎么办?【LANBAI】企业有合理理由要求员工在延长春节假期后即2月3日及时返沪上班,若不能返沪的安排在家办公,无法安排在家办公的算作缺勤,以事假或者年休假安排处理为妥。若是因被当地隔离而不能返沪应当提供相关证明。13、【问】各工业区要求除湖北以外地区的人也隔离,这工资怎么办?【LANBAI】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另这14天隔离期是以到沪时间起算的,部分可能在10号前甚至3号前,在此前的待遇按出勤发放,故应要求非湖北地区的员工尽可能早点回沪早点隔离。14、【问】钱律师,综合计时的保安人员1/31和2/1需要双倍支付加班工资吗?【LANBAI】不需要。这两天是由于疫情防控而增加的临时性休假,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无需支付加班工资。15、【问】钱律师,如果被隔离人员,隔离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提供劳动,可以只支付,最低工资,那么,又说,按照正常薪资发放,这一块能否再讲解一下?【LANBAI】依法隔离人员支付正常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如果是企业因为疫情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周期非依法隔离或被采取紧急措施的人员支付最低工资。16、【问】如果因为老家交通封闭不能及时回来怎么办,如何计算工资?【LANBAI】建议公司关注各地政府公告,如无法确认的,可以问员工要当地文件的。原则上县级及以上政府等采取紧急措施的,发正常工资。没有法定文件的,协商休年休假或在家办公或请无薪事假。17、【问】怎么判定是否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员工不能准时到岗?另外,因为员工都知道延迟放假至9号,同时知道返沪后都需要居家隔离7-14天,很多外地就是9号回到上海。公司只能等他们隔离完毕正常工作?有什么办法吗?【LANBAI】建议公司关注各地政府公告,如无法确认的,可以问员工要当地文件的,如属于政府隔离情形需员工提交相关文本证明。原则上县级及以上政府等采取紧急措施的,发正常工资。没有法定文件的,可安排年休假、调休、居家办公、无薪事假等措施。虽然有延期复工,但员工正常应在2月3日返沪,明知有相关隔离政策而拖延,未及时返沪,因此而耽误的期间可按无薪事假处理。18、【问】隔离期间的工资怎么发放?【LANBAI】若员工有证据证明存在下述情形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1)员工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2)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若不属于前述情形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在家办公或安排年休假、调休假、病/事假等。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各地标准不同,上海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北京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19、【问】钱律师,还有一个情况如果说原来租的房子现在房东或小区管理不让继续租,员工说没地方租怎么办?【LANBAI】从法律义务角度讲,除非这个房子是公司提供的宿舍,否则公司无法律义务安排员工新的住处,另一方面如该房是员工自己租的,从关怀员工角度而言,公司可在允许范围内协助员工寻找新住处。20、【问】钱律师,我想问下2/3-2/9可以统筹年休吗?如果员工年休不够如何可否算事假?【LANBAI】上海对延迟复工期间(2/3-2/9)定性为休息日,企业可以统筹安排福利年休假,法定年休假需谨慎操作,如果年休不够不宜按算事假。以上是小编精选的20个互动解答,而在4天的分享中,我们预计将有近百个围绕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及员工该如何应对的法律问题及解答产生,届时我们将汇编成《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处理100问答》(以下简称《100问答》)。在此我们也推荐Acelaw法培学院就此系列推出的线上课程,除了能完整收听钱律师的4天干货课程外,《100问答》将作为福利赠送给听课的学员。扫描二维码一起学习吧!●近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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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履约困境——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

文章来源:魔都白律师文章作者:白树海鼠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的肆虐不仅威胁人民生命健康,还持续冲击着经济活动,为防止疫情蔓延升级,各地政府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在此背景下,疫情使大量合同的履行陷入困境,一些已形成的民商事合同难以履行甚至无法履行。在笼罩在疫情阴影下的春节,白律师陆续接到当事人关于履约问题的咨询,就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此做一个回应。1本次爆发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吗?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不可抗力反映的是某些客观事实与合同履行的关系。抛开合同签订、履行的实际情况及与疫情之间的关系而直接论述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对不可抗力制度的错误理解。迄今为止,我国也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将疫情直接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结合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做具体分析,不宜做一刀切的定性。1.1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存在一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病毒肺炎的爆发突如其来,各地政府纷纷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显然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避免。如果疫情导致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尤其是在疫情严重的区域,疫情显然具备不可抗力的构成要素。如果疫情的发生仅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或是使债务人的费用增加,则不应被归为不可抗力。例如在疫情不严重的区域,部分当事人在履约时虽然遇到困难,但完全可以继续履行,显然不能将其视为不可抗力事件。1.2最高院曾因非典疫情影响履约发布通知我国曾发生过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类似的非典疫情,非典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具有参考价值。针对受非典疫情影响合同履约的情况,最高院曾在2003年6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3条第3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这两条是不可抗力规定)的规定妥善处理。”一些律师认为最高院发布的这个《通知》表明非典疫情理所当然地适用《合同法》117条的不可抗力规定,对此白律师持有不同观点。不难看出《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区分了履行困难和无法履行两种情况,并分别对应“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两种处理方式。该款“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实际适用的就是情势变更原则,只是《通知》发布时我国尚没有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所以《通知》中没有“情势变更”的措辞。只有在当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参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可见最高院并未将非典一概视为不可抗力事件。1.3"非典"时期涉及不可抗力的司法判例非典疫情与本次冠状肺炎疫情有很高的相似性,那么在非典时期,司法实践中是否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经过大量案例的收集和研读,笔者发现既有将非典疫情视为不可抗力的判决,也有认定非典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判决。甚至还出现了原审法院对非典疫情作出不可抗力的定性,但被二审法院否定,不认为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可见法院对不可抗力的适用采取了谨慎态度。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案号:(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非典疫情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法院认为:“…对于"非典"疫情的影响,本院认为,该疫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在当时卫生医疗技术条件下为不可克服的…由于2003年4月"非典"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暴发,各地均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大量人员的随意流动,并且客观上本案涉及的标的物施工人员(民工)主要来自岛外,对民工流动的控制客观上导致了各建筑企业进场施工的迟延,应认定"非典"疫情对"天涯一方城"项目各项施工的完成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云南威亚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案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385号】非典疫情并没有被视为不可抗力,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答辩中所提到的“非典”疫情以及高海公路的修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这些情况也不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况。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此被告应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亿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翊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3)长民三(民)初字第873号】法院采纳了被告关于非典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该一审判决认为:“在合同履行中,翊宇公司拖欠亿大公司租金,应属违约,但亿大公司提出翊宇公司分期给付的条件,翊宇公司表示接受,并按亿大公司要求进行了履行。因对租金挂帐等事宜双方产生矛盾,嗣后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及空调使用费,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但是该案在二审出现了反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在判决中否定了一审法院关于非典属于不可抗力的认定,二审判决【(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认为:“关于“非典”疫情,因非法律所界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原审均以不可抗力而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有不妥。”参考非典时期的司法实践,尽管最高院发布的《通知》对因疫情无法履约的纠纷做出了指引,但不可抗力制度的适用是谨慎的。根据所收集到的判例,凡是涉及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争议,法院均充分考虑了合同订立、履约的具体情况,并未一概而论。毕竟,以不可抗力为挡箭牌任意违约,逃避履约义务,必将导致经济秩序混乱。截至本文收官前,最高院尚未对本次疫情发布有关通知或司法解释,但理所当然地将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企图逃避履约义务,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2不可抗力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2.1赋予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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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线上|危机处理及应对 - 公众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

受害人及家属:是否要到医院探望?如果去,谁代表公司去?如何应对受害人及家属?如果碰到媒体记者,如何应对?如果受伤者还在医院治疗中,什么时候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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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各地经济扶持政策纷纷出台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全国的经济发展。全国各地开始陆续出台类似的相关政策,分别从金融、社保、税收等方面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减负。(图表来自:HR全流程法律顾问)北京市发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六条措施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9.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上海出台疫情下的企业减负政策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26亿元。二、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4亿元。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广东发布“税务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