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

其他

2022年度《人民法院报》65件民商事案例要旨梳理汇总

具有影响力的民法典知识分享平台,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干货创作与分享。实务书《民商事指导案例实用速查手册》《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及《民法典实用速查手册
2023年1月4日
其他

264张思维导图读懂民法典

条规定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本质上是在担保财产灭失后权利人就相关保险金受偿的规定;第
2021年8月30日
其他

如何快速地查、学、用《民法典》

话不多说,上图了解,先看词条—“平等原则”(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更清晰)
2021年8月16日
其他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31个要点

要点二十五:为适应社会发展,强化权益保障,人格权编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本条第2款就隐私的概念进行了规定,即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1032条)
2021年3月29日
其他

最高法公报2021年第2期:“末位淘汰”下的调岗调薪是否违法?

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民法典知识分享平台,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干货创作与分享。创办人参与策划、编著的法律畅销书《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第二版)正在京东、当当、淘宝、新华书店等热销中。
2021年3月8日
其他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1期:新贷保证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民法典知识分享平台,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干货创作与分享。创办人参与策划、编著的法律畅销书《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第二版)正在京东、当当、淘宝、新华书店等热销中。
2021年3月4日
其他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1期:仅因劳动者的性别作出不合理区别、限制及排斥的,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民法典知识分享平台,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干货创作与分享。创办人参与策划、编著的法律畅销书《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第二版)正在京东、当当、淘宝、新华书店等热销中。
2021年3月4日
其他

《民法典》总则编30个要点梳理汇总

删简10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19年度):案例1
2021年1月15日
其他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全梳理(一文汇总最全链接,收藏转发随用随查)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附:👉新旧对照
2021年1月10日
其他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与民法典条文的对照梳理及要点提示

删简10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19年度):案例1
2021年1月8日
其他

《民法典》司法解释废、改、立情况全梳理与链接汇总(收藏起来,随时查阅)

修改的司法解释(1)27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改(2)29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改(3)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4)19件民诉类司法解释修改(5)18件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改4.
2021年1月4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不再参照的两个指导性案例到底是哪两个?涉及什么内容?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9个要点梳理汇总

删简10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19年度):案例1
2020年12月21日
其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40个要点梳理汇总

删简10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19年度):案例1
2020年12月11日
其他

最高法公报案例2020年第11期:是否在质保期内提质量异议、卖方是否履行交付技术材料的从给付义务,对买方货款支付义务的影响

大丰建安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大丰建安公司对东方汽轮机公司不予支付货款,驳回东方汽轮机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1日
其他

民法典物权编25个要点梳理与提示

要点十二:为确认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成果,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作出系统规定。“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本章很多内容系吸收《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而来。(第339-341条)
2020年11月19日
其他

民法典合同编104个要点梳理与提示

要点二十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此条为新增的非违约方救济途径——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581条)
2020年11月10日
其他

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林霞的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22日
其他

民法典涉环境保护条款(绿色原则)梳理汇总与要点解读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合同履行中的环境保护义务】
2020年10月3日
其他

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条款梳理、要点解读、参考案例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2020年9月29日
其他

最高法院2020年第9期公报案例:用人单位整体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另查明,搏峰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订员工手册。吴继威签收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给予解除合同处分。
2020年9月23日
其他

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法典中“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条款梳理、要点解读、参考案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020年9月17日
其他

民法典涉及“公平原则”的条款梳理、要点提示、参考案例

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两项要件:一是主观上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二是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需要特别注意判断时点为“成立时”而非其他时间。2.
2020年9月10日
其他

民法典中涉及“公序良俗”的条款梳理、要点提示、参考案例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因】
2020年9月3日
其他

民法典学习进阶:涉“诚实信用”条款梳理、要点解读、权威案例

诚信原则对法院裁判民事纠纷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间、民事主体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2.
2020年8月26日
其他

搞定法典总则编,学习成功近一半!“总则编9页纸”奉上

删简10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19年度):案例1
2020年8月13日
其他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5页半”来了,全文条旨与增、删、改、吸收一目了然

星标公众号精彩不错过前段时间,我们就民法典的体系学习,相继推出了“物权编11页”“合同编20页”,受到朋友们的好评。今天,我们继续为大家奉上民法典的精炼梳理与注解——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5页半”。需说明的是,由于婚姻家庭编(共79条)、继承编(共45条)条文内容偏少,且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本身也属关联性较强的两编。为此,我们将两编的梳理合并一块推送。两编条文数量虽不多,但重大变动、重要调整却不少,值得关注。婚姻家庭编,较《婚姻法》《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原有规定,有很多调整、变动、新增。婚姻方面,如禁止结婚情形、无效婚姻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定的变更;收养方面,如收养人条件、收养人数量限制、征求被收养人意见的年龄、收养评估等方面也有重大变化。继承编,新增的不仅有众所周知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更有遗嘱信托、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遗产管理人制度等。此外,多份遗嘱效力顺位规定的调整也非常值得关注。不再多言,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新的“婚家、继承编5页半”吧,以期从整体上了解下民法典关于婚姻、收养、继承的规定(提示:点击图片浏览更清晰,可左右滑动浏览上下页)以上便是我们梳理的“婚家编、继承编5页半”,后续将继续推送民法典其他精彩内容,欢迎持续关注(建议星标公众号)。祝大家民法典学习顺利!最后,希望大家拉到文章底部:点个在看加个赞,知识欢乐总相伴!更多精彩民法总则条文解读:第
2020年7月21日
其他

“合同编20页”来了,民法典体系学习再上一层

星标公众号精彩不错过前几天,我们针对民法典学习,提出了体系性学习法,并用11页的篇幅将物权编各章节、条文条旨进行了梳理汇总,并在各条目后附上了简明的注解或提示。“物权编11页”推文发出后,反响良好,很多朋友希望其他编也推出类似的资料。经过数天时间,关于合同编的梳理已经完成,共20页。“合同编20页”囊括了合同编全部526个条文,保证用最少篇幅呈现民法典合同编体系并覆盖全部重点内容。在正式进入“合同编20页”前,有必要再对我们一直提倡的民法典体系学习再次重申,便于大家充分认识民法典学习中体系性思维的重要性(孙宪忠老师7月10日在“人民法院大讲堂”中也将体系性思维作为民法典实施六个方面中第一个方面,并进行了重点讲解)。体系性学习一方面在于强调从整体上、宏观上了解民法典的框架结构,包括各编、分编、章、节的内容与顺序,对其整体构造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脉络图,理解背后的科学性、逻辑性。另一方面,在了解整体架构的基础上,对各编、分编、章、节中的重要内容,尤其相较原有规定出现变化的进行针对性学习。此时的学习也绝非是孤立地学习特定法条或知识点,而是需要反过来,站在整体架构的基础上将该知识点逐一所在节、所在章、所在分编、所在编甚至整部民法典的视野内理解,以求得更深层次上理解该规定进而理解民法典。久而久之,这不仅有助于对各知识点理解透彻、记忆深刻,更有助于对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不再多言,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精彩的“合同编20页”(提示:点击图片浏览更清晰,可左右滑动浏览上下页)以上便是我们梳理的“合同编20页”,后续将继续推送民法典其他精彩内容,欢迎持续关注(建议星标公众号)。祝大家民法典学习顺利!最后,希望大家拉到文章底部:点个在看加个赞,知识快乐永相伴!更多精彩民法总则条文解读:第
2020年7月16日
其他

民法典学习体系法:11页纸理清物权编

星标公众号精彩不错过《民法典》的学习,绝不是“用到哪条看哪条”的模式,也不适合按照顺序一条条查找资料深入研究,对实务工作者尤其如此。那如何在较短时间里较为全面与准确get到《民法典》的精髓呢?我们认为,法典之所以为“典”,就在于其较强的体系性。因此,对有着1260条10万字有余的《民法典》而言,体系性学习是一个较为科学与重要的方法。我们所称的体系性学习,一方面在于强调从整体上、宏观上了解《民法典》的框架结构,包括各编、分编、章、节的内容与顺序,对其整体构造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脉络图,理解背后的科学性、逻辑性。另一方面,在了解整体架构的基础上,对各编、分编、章、节中的重要内容,尤其相较原有规定出现变化的(如增、删、改、司法解释等其他规定的吸收借鉴等)内容进行针对性学习。此时的学习也绝非是孤立地学习特定法条或知识点,而是需要反过来,站在整体架构的基础上将该知识点逐一所在节、所在章、所在分编、所在编甚至整部《民法典》的视野内理解,以求得更深层次上理解该规定进而理解《民法典》。久而久之,这不仅有助于对各知识点理解透彻、记忆深刻,更有助于对《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因此,为帮助大家对《民法典》进行体系性学习,我们对《民法典》各编进行了深入梳理,以目录的形式在各条文后加了【条旨】。有变化的条文,在【条旨】后加了简明注解,并以不同形式分别提醒读者该条涉及到了“增”“改”“删”“吸收”。今天,我们先来看一下“物权编”(虽然物权编总共258条,但我们梳理后的汇总体系表仅有11页,适合收藏甚至记忆),希望这11页内容能帮助大家从整体上把握物权编的内容架构与重要变动之处。小贴士:点击图片显示更清晰,可左右滑动查阅上下页以上便是我们对《民法典》物权编进行的短浅梳理,后续将推送其他各编相应内容,欢迎持续关注(建议星标公众号)。借此机会,小编推荐大家一本家喻户晓的“民法典红宝书”——《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为什么推荐这本呢?因为它性价比确实很高。除了其他特点外,本书鲜明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不仅将原单行法纳入对照范围,更将大量相关的司法解释纳入。让大家更加全面理解民法典的条文内容,尤其弄清楚《民法典》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吸收、完善、修改情况,一目了然。二是本书在重要条文下以“不同字体”进行了简洁精炼的注解,1260条文近800处注解,平均150字左右,直达条文的核心要义。三是对照过程中,用不同的形式(加粗、斜体、删除线、波浪线、不同字体)对“增、编、删、吸收”等情况进行不同标注,让读者易于区分,增强阅读体验!想继续了解或购买本书,可在淘宝、京东、当当搜索书名。祝大家民法典学习顺利!最后,希望大家拉到文章底部:点个在看加个赞,知识快乐永相伴!更多精彩民法总则条文解读:第
2020年7月9日
其他

法典学习,概念先行:《民法典》中“概念性条款”梳理与提示

星标公众号精彩不错过法律文本中的概念性条款(也称定义性条款),是对特定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进行具体说明的条文。《民法典》当然也不例外,在其1260个条文中,也有不少概念性规定。
2020年7月3日
其他

民法典高效学习路径——“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条款梳理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民法典》已经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虽然庞大,足足1260条10万字有余,但其绝不是万能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完全被囊括在这10万字之中。我们应当注意到,《民法典》之外,还有大量的民法规范与制度没有写进来,甚至其他非民事法律中也涉及了民事法律内容,这也导致了在《民法典》中,有很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存在。此外,基于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尤其合同编中有很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当然,也存在二者并存的即“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
2020年6月30日
其他

最高法公报20年第6期:董事(会)、监事(会)因利害关系不可能提起诉讼的,股东无需履行前置程序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长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世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振傑。一审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
其他

最养眼的对照,最高效的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1040条到1118条,共79个条文。为方便大家学习,我们特地将这79个条文与《婚姻法》《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逐一对照,并就其中重要内容进行了精炼解读。由于“增、删、改、吸收”等内容较多,为便于直观了解,提升阅读体验,我们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了标注,现统一说明如下:1.
2020年6月15日
其他

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单行法将不再有效, 那司法解释呢?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2020年虽还没过半,但对法律人尤其民事法律人而言,年度法律事件的评选毫无悬念,《民法典》的出台绝对榜上有名,甚至高居榜首。但我们要说的是,“喧嚣之后总要回归平静”,《民法典》出台之际出现的大量赞颂、讴歌与批判等,终要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降温式微。尤其对大量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对《民法典》的宣传与批判虽在所难免,但面对已经出台并将实行的法律文本,最迫切要做的是去学习与适应。对新内容理解了、弄透了,宣传自然错不了、批判当然掐得准。面对共计1260条、10万字有余的新中国最长法律文本,从哪下手学习呢?面对密密麻麻充满“理性”而缺少“感性”的文字,想说爱“它”确实不容易!更让法律人尤其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揪心的是《民法典》第1260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虽然预料到了总会有这一天,但当九大单行法同时失效的时间确定后,久久难以释怀!犹似武侠小说中修炼了许久的高手突然被废武功。更有如相恋了多年的恋人被迫分开(虽然有一位体格更大的“新人”来临),但面对九位相对小巧的“旧人”,感情太深、难以割舍!怎么办?我们的建议是:虽然不提倡大家“喜新厌旧”,但该放手时还是要放手的。毕竟,历史洪流不可阻挡,它们的使命已经完成,我们唯有祝福!但又随之而生一个问题:很多“旧人”在这期间生下了“孩子”(司法解释),有的还不止一个(涉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好几个,涉《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更多)!!现在,九位“旧人”离开了,那这些“孩子”怎么办?我们的理解是:由于司法解释是两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作为前提的“法律”都失效了,那基于这些“法律”产生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再继续有效了(解释内容涉及原法律具体条文的肯定如此,条文名称与序号肯定不合适了),至少不能再直接引用了。当然,这并非我们的推测,更有以下两个信息佐证。一是王晨副委员长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作《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提到“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既然位阶更高的立法解释也被同步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更不能被置身事外。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的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中,已将有关的《民法典》司法解释纳入立项计划。此外,最高法院相关人员也曾表示,民法典出台后,最高法院将及时对有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这也从侧面证明,现有的与民法典内容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被修改(包括名称的修改),或被废止。办过案子的人都知道,司法解释有多重要!很多情况下,它甚至比法律都重要!“事实胜于雄辩”,为说明司法解释在法律实务中的重要作用,还是用数据来证明。我们在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了500份民事判决书,统计分析结果如下:在这500份的民事判决的裁判依据部分(限实体法引用部分,不包括程序法引用部分),共有456份判决书引用了司法解释,占比高达91.2%。此外,500份文书总共引用实体法条文总次数2796次,其中法律条文总次数1293次、司法解释条文总次数1503次,用到的司法解释条文总次数比法律条文多出了210次。由此,可看出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虽然样本量不足,也就500份,结果可能不够精准,但至少表明了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能不重视《民法典》出台后,如何对待原有的民事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民法典》的内容,又涉及到了多少法律、司法解释呢?经初步统计,包括《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责任法》在内的法律、司法解释超80部。纵观《民法典》,可以看到,虽然其整体框架是以原有的单行法整合而来,很多内容也是在原单行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来。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很多内容则是以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进行吸收、完善甚至变更而来。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关于实现债权时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履行顺序的规定,即是在吸收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基础上转化而来,而《合同法》对此并未涉及。如果只是将该条与《合同法》对照,就会误认为完全的“新增”规定。再如,《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对此并未规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却是“没有约定的,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两年。”也就是说,《民法典》该条内容对《担保法司法解释》进行了非常重大的更改,如果没有将《民法典》对于司法解释进行对比,就无法注意到该变动。再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规定,该条既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借鉴,也有重要变动,如果不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对此学习,对该条的规定将很难理解,更难记忆。……诸如此类的内容在《民法典》中还有很多,据初步统计,《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约有246条系对单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质性修订”而来,占比约为19.5%;约有409个条文系对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实质性修订”而来,占比约为32.5%;约有148个条文为“新增”,占比约为11.7%。以上数据,是一个宏观的统计,但具体情况呢?有哪些是增加的?哪些是修改的?哪些并未变动?原有的规定哪些又被删掉了?上述问题,如果大家有时间,可以通过网上流传的对比资料进行查找,但权威性与准确性难以保证。而且,电子版资料虽然大多免费,但缺乏系统性,且不方便及时标注、做笔记,翻起来也费时,看起来累眼,利用其对1260条的民法典进行学习的效果肯定不如纸质书。而且,面对神圣而宏大的《民法典》,用买一杯咖啡的钱换一本纸质版的民法典书籍来学习,真不为过!当然,市面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对照类书籍,我们今天要说的一本是法律出版社隆重推出的《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江湖人称“民法典红宝书”)。为什么推荐这本呢?它是小编参与编写的(哈哈,小编虽不是毛遂,但也懂得自荐),这是次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它性价比很高。除了其他特点外,本书鲜明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不仅将原单行法纳入对照范围,更将大量相关的司法解释纳入。让大家更加全面理解民法典的条文内容,尤其弄清楚《民法典》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吸收、完善、修改情况,一目了然。二是本书在重要条文下以“不同字体”进行了简洁精炼的注解,1260条文近800处注解,平均150字左右,直达条文的核心要义。三是对照过程中,用不同的形式(加粗、斜体、删除线、波浪线、不同字体)对“增、编、删、吸收”等情况进行不同标注,让读者易于区分,增强阅读体验!……废话不多说,还是直接上图吧!(人称“民法典红宝书”的外观图,确实挺红!)我们再看几页具体内容:怎么样,干货满满吧!这只是其中的几条,全书按照《民法典》1260条的顺序,依照上述设计进行了精准对照,堪称学习民法典的必备书籍,谓之“民法典红宝书”!是不是已心动,小编偷偷告诉您:本书已全面上市,淘宝、京东、当当等网上渠道均可购入,全国各地的线下书店也将陆续有售。想继续了解本书,也可识别下图“二维码”进入。祝大家民法典学习顺利!更多精彩民法总则条文解读:第
2020年6月7日
其他

千呼万唤始出来,《民法典》官方正式版终于来了!(pdf、word版全文可下载)

6月1日晚上,新华社受权发布了《民法典》正式版全文,具体情况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进行查看。由于《民法典》全文内容庞大,微信推送不便于大家阅读,也不便于今后的使用查找,为此,我们提供了全文pdf、word版的百度网盘下载途径:pdf版
2020年6月2日
其他

《中国民法典》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的篇章体例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成为现代民法典的故乡;1896年,《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1898年,《日本民法典》,第一部亚洲民法典;2020年,《中国民法典》,……刚刚出炉的中国民法典共七编加附则,84章,1260条,不可谓不庞大!上图是《中国民法典》的体例图,那么在世界民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其基本的篇章体例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一一来看:法
2020年5月30日
其他

关于民法典立法,你想知道的尽在这里!民法典相关权威文章分类汇总!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五次启动民法典立法工作,前四次均因客观条件不成熟而终止。本次是第五次启动,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召开,几代民法人为之奋斗的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即将开创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它或许也将成为21世纪引领世界成文法潮流的一部开创性法典作品。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对私权利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民法典草案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款条文,总字数逾10万字……如此恢弘的法典,为什么要这样设计?立法过程又产生过哪些争议?为更好地让大家了解民法典立法中背后的故事,我们特地梳理了全程参与本次民法典立法的权威学者就此发表的重要文章,并按文章内容与各编的联系度分类汇总,欢迎转发、收藏!民法典整体立法与总则1.
2020年5月27日
其他

最新民法典草案(5月22日上会稿)重要变动之处梳理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注: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不行,还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以“成立”替换“生效”,对出借人的要求有所提高。第七百三十五条
2020年5月23日
其他

最高法公报2020年第4期: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证件转移手续影响再就业的,需赔偿损失

关于补发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014年10月1、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蔡玉龙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原审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4.
2020年4月22日
其他

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委托贷款利率超出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的部分不予保护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委托贷款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时,应参照民间借贷规则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旨提炼:委托贷款在不同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更具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参照的规则。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应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由于案例篇幅较大,为便于大家掌握案例的主要观点,同时快速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小编对案例进行了必要简化与提炼。基本案情委托人候楚熊委托浦发银行向地中海酒店发放贷款……,原告浦发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地中海公司还款(本息)、对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浦发银行与地中海酒店及侯楚雄所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二、地中海酒店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浦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2亿元及其利息、罚息【2011年11月20日之前(包括该日)的利息已还清,贷款期内即从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4月25日(包括该日)按照贷款利率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之后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每月20日支付利息,从2011年12月21日(包括该日)起对延付的利息按照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三、……地中海酒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判项中有关利息和罚息的判决内容;对本案利息和罚息计算方式均改判为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地中海公司针对利息问题提出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地中海酒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浦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1.2亿元及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罚息。最高法经再审,依法对该案进行改判为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即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涉外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2亿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2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关于利息部分的说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亦明确,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仅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在该法律关系中贷款人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应履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等职责,此与金融借款合同具有类似之处。但另一方面,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亦有相通之处。首先,金融机构虽系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关系,而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亦是委托人而非贷款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再次,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此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别无二致。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在不同的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作出限制,鉴于委托贷款系由委托人而非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确定借款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并实际收取利息,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本案中,侯楚雄委托浦发银行向地中海酒店发放贷款,属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贷款人浦发银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影响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确定案涉委托贷款利率上限。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签订于2011年10月18日,浦发银行于2011年10月25日、26日向地中海酒店发放案涉1.2亿元贷款。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规定》施行时本案二审尚未审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有关“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意见,本案不应参照《民间借贷规定》,而应参照案涉借款发生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案件意见》)。《借贷案件意见》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意见未对出借人是否可以就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主张及其限额进行限制,但《借贷案件意见》中“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与《民间借贷规定》中“年利率24%”的标准均系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所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具有相同的规范功能。考虑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确立了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并存时年利率24%为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前民间借贷中利息、罚息、复利等明显过高且当事人主张适当减少的,对同一时期的利息等费用之和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对超出该部分的不予保护。原判决对浦发银行主张的利息及罚息确定为:地中海酒店应支付贷款期内即从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4月25日(包括该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之后按照贷款利息上浮50%即年利率36%计算罚息、自2011年12月21日(包括该日)起对延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36%计算复利。据此,本案同一时期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已经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7年7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执2000号执行裁定,以人民币807133353元为限查封地中海酒店等财产,虽不排除有执行中计算方面的原因,但与实体判决导致借贷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不无关联,原判决着实有违上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调整。如上所述,本案同一时期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已经超出司法保护上限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其分项处理不具有实质意义。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本院确定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地中海酒店再审请求调整案涉借款利息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关于地中海酒店主张将案外人向其收取的融资咨询服务费金额在本案利息范围内进行扣减的问题,本院认为,案外人就案涉贷款收取融资咨询服务费,与本案的委托贷款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地中海酒店并不能证明侯楚雄收取的利息与案外人收取融资咨询服务费均归属于同一主体。故,对地中海酒店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
2020年4月20日
其他

如何适应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施行开启了中国民法典登上历史舞台的序幕。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12月,民法典分则编草案与已通过的《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在2020年全国人代会上通过。民法即生活本身,民法典即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纂民法典是几代国人的夙愿,而今即将实现。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工作者等法律人,还是身处社会生活之中的普通群众,能见证民法典的到来,是幸运的。民法典的出台意义重大,但民法典正式生效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及大量司法解释将不再有效,而1200多条的民法典较原有法律而言,既有大量变更之处,也有不少新增内容。囿于条文数量的“庞大”及原单行法多年使用产生的“定势”,高效学习民法典并非易事。在民法典即将到来这样一个特殊的阶段,就法律从业者尤其民商事法律从业者而言,如何较好较快地适应民事审判工作,无疑具有很大的挑战性。笔者认为,既然选择了法律这一行业,应当学会适应法律的废、改、立,及时进行知识更迭、思维更新。毕竟,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产力;毕竟,法治的征途并非平坦大道,欲求法治之幸福,需受法治之痛苦。经受民法典的洗礼,虽辛苦却有意义。在民法典即将来临之际,对从事民事法律工作的同仁而言,个人认为可从以下几点着手,提前适应。一、认识上:明确民法典的重要价值(一)便利法律适用、统一民事裁判民法典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
2020年4月16日
其他

最新公报案例:更换水表后显示的用水量大幅增加,“多收”的水费应否返还?如何返还?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应自来水公司要求更换水表后,显示的用水量大幅增加,应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胡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审案例要旨:在供水合同关系中,供水方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安装、更换、维修水表以及供水等义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用水方系被动接受水表和计量结果。水表更换前后,在用水方生产量基本不变且无管道跑水故障的情况下,水表显示用于生产的用水量却大幅度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做出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的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原告: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原告天孜食品公司诉称:2008年以来,盐城市老周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周豆制品公司后将有关权利转让给天孜食品公司)与盐城市汇津水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自来水公司)发生供水往来,日用水量在200吨左右。2014年11月份,被告公司组织人员对盐城市老周豆制品公司的水表进行了更换,在该水表(以下简称争议水表)使用过程中我单位发现水表的吨位数都在400多,有的甚至超过500吨。老周豆制品公司对单位内部用水管网进行了巡查,未发现异常,事后多次向被提出异议,被告在城东水厂对水表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2017年9月7日,被告公司为我公司更换了新的水表,旧水表由被告方拿走后自行委托检测。更换后的水表在使用过程中,又重新回到了200吨左右。在更换水表后一个月内,原告多次就多收的水费返还问题向被告提起交涉,但协商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水费780901元。被告自来水公司辩称:1.
2020年3月26日
其他

最新公报案例的警示:购买存在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履约能力属商业风险范畴,买受人需自行审查并承担租金难以收取的后果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购买存在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履约能力属商业风险范畴,买受人需自行审查并承担租金难以收取的后果——唐学富、庞华与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瑕疵担保纠纷案案例要旨: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的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学富、庞华(唐学富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公司)。再审申请人唐学富、庞华与被申请人建鑫公司因给付瑕疵担保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皖01民终3976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唐学富、庞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作出不利于唐学富、庞华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在《抵房补充协议》签订前,案涉房屋承租人合肥君悦公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君悦公司)已欠一个月租金未付,建鑫公司明知租金难以收取,却不告知唐学富、庞华。故二审法院作出建鑫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造成唐学富、庞华误认为案涉房屋租金可观,并同意以房抵债的认定错误。二、建鑫公司在承租人严重违约时,本可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但其仅发函催收,未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将该商品房上的权利负担消除,将不能收取租金的风险转嫁至唐学富、庞华。故二审法院作出的唐学富、庞华不能收取租金责任在于自身,与建鑫公司无关的认定错误。三、在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产权变更到唐学富、庞华名下前,建鑫公司采取垫付租金的方式隐瞒承租人长达八个月未交租金的事实;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建鑫公司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房租,并申请查封该房屋内的财产,客观上对唐学富、庞华收回房屋造成影响。故二审法院认定建鑫公司申请保全案涉房屋承租人财产不构成对唐学富、庞华合法权益之损害错误。四、建鑫公司在转让案涉房屋时,未告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致承租人以不知案涉商品房被出让为由,不认可唐学富、庞华之出租人身份而拒付租金。至于唐学富、庞华起诉承租人后,又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影响其有权向承租人索要租金的实体权利。二审法院认定唐学富、庞华在权利被损害时未依法积极作为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397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唐学富、庞华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唐学富、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简称绿地建工合肥分公司)、建鑫公司三方就绿地建工合肥分公司拖欠唐学富工程款事宜签订了《抵房补充协议》,协议确认建鑫公司应付绿地建工合肥分公司工程款3482万元;协议同时约定绿地建工合肥分公司购买建鑫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产(面积共2543.13平方米,总价31297281元)转让给唐学富,购房款从建鑫公司应付给绿地建工合肥分公司的工程款中冲抵。2013年3月29日,唐学富、庞华与建鑫公司签订了1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建鑫公司将标的房屋出售给唐学富、庞华。每份合同的最后一页补充协议栏均有建鑫公司员工书写的“客户已知晓房屋已租赁,并承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租赁合同编号:HAID08001(TJ)”字样。2013年4月10日,建鑫公司向唐学富、庞华转账支付了8个月的房屋租金1258712元(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2013年6月4日,唐学富、庞华办理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13年3月5日,唐学富、庞华向建鑫公司发出一份催告函,要求建鑫公司支付租金1404396元及滞纳金140439元。2013年4月23日,唐学富、庞华通过律师事务所再次向建鑫公司发函催要房租,建鑫公司拒付。2013年7月23日,建鑫公司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君悦公司,请求判令君悦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404396元(含之前其垫付的租金1258712元)及违约金,但并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诉请解除合同。同时,建鑫公司申请法院对君悦公司经营场所设备进行保全(查封)。2014年3月6日,唐学富、庞华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建鑫公司和君悦公司,诉请君悦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039114.88元及违约金20391.15元。2014年10月10日,唐学富、庞华撤回起诉。
2020年3月19日
其他

2020年第2期公报案例:网店信誉属无形资产,基于公平理念和衡平原则,经营权收回时应对原经营者予适当补偿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网店信誉属无形资产,基于公平理念和衡平原则,经营权收回时应对原经营者予适当补偿——朱兆龙与东台市许河安全器材厂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个人经营的淘宝网店绑定企业营业执照后变更为企业性质网店的,虽仍由个人经营,但因淘宝店披露的信息均为该企业信息,导致淘宝店实际已属企业所有的权利外观。在企业不再允许该绑定,且绑定不能被取消的情况下,企业径自取得该淘宝店经营权的,并不构成对个人经营的侵权。鉴于个人对网店信用升级有一定贡献,企业将店铺经营权收回的同时,根据公平理念和利益衡平原则,应当对原经营者给予适当的补偿。原告(被上诉人):朱兆龙。
2020年3月18日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分类汇编:民商事部分(附案号)

关注本号民法典时代抢先机截止目前,最高法院共公布了24批139个指导性案例,但目前我们看到的案例汇编,大多是按照批次或发布时间的整理,不利于集中学习,也不利于查阅类案和长期记忆。为方便法律同仁高效地学习了解,小编特将139件指导性案例中民商事案例筛选出来,并按民事类(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商事类、程序类(包括执行)归类,每一类再按照案由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同时将案例对应的文书案号附后,便于进一步的查阅,欢迎转发、关注(转载请注明来源)。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