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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札记】彭冰:存量公司如何平稳过渡——对新《公司法》第266条的想象和质疑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作者: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1月2日 下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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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文献综述(第三十二期)

B以调查慈善欺诈。第九巡回法院认为该披露要求通过了精准审查,因为它与一项重要的州政府利益相关。但最高法院以未进行精细化适用为由否定了这一判断。原因是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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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起来了!净值低于1不收管理费,权益类银行理财挑战公募基金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一、招银理财调整费率,打破行业“旱涝保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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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的制度功能与适用标准 | 金融法苑

证券市场禁入的制度功能与适用标准作者:孟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浙江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21WZQH02Z)阶段性研究成果。来源:《金融法苑》总第109辑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编:彭冰本辑执行主编:王艺璇中国金融出版社2023年4月出版,北大法宝V5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等期刊数据库收录,更多信息请登录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www.finlaw.pku.edu.cn)和关注微信平台(“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Pkufinlaw”)查看摘要: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是我国证监会执法实践中针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强大“武器”,但我国当前立法尚存在适用标准模糊与片面的问题。从近年来证监会市场禁入执法案件可以发现,所有禁入决定中各项禁入措施皆是合并适用,在适用标准上只会机械地认定“情节严重”,但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比例原则的要求,执法者应当关注和区分各项禁入措施的不同制度定位和实效功能,并在此之上确立使用标准。借鉴美国立法与执法事件的经验,应当分别以“不称职”“扰乱证券行业秩序”“影响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为中心,重构我国公司任职禁止、证券业务禁入与证券交易禁止的使用标准。关键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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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侵权纠纷代表人诉讼及内部追偿问题| 金融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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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错误汇款“乌龙”案评析

花旗银行错误汇款“乌龙”案评析作者:吴文婷,北京大学法学院2022级金融法方向硕士研究生摘要:2020年8月11日,作为露华浓贷款管理人的花旗银行计划向该笔贷款的债权人支付780万美元的利息,但在操作时不慎从其自有资金中汇出了这笔贷款的全部本金余额,数额高达9亿美元。对于错误汇款,美国通行规则是收款人应当返还,但纽约州承认该项规则适用时存在例外:若错误汇款受益人本就对这笔款项享有权利且对该错误并不知情,则其有权保有该笔款项而不必返还,即对价清偿规则。若干债权人援引该对价清偿规则拒绝返还错误汇款,引发诉讼。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露华浓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收到错误汇款时对该笔汇款并不享有现时权利。其次,基于一系列足以使人合理怀疑汇款系错误的事实,被告并未以一般理性和勤勉的态度采取进一步的调查询问措施,未尽到对价清偿规则所要求的调查知情义务。不过,对价清偿规则两个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反思。关键词:错误汇款;善意购买人;对价清偿;抵销;调查知情2022年9月8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宣布了花旗银行史上“最大乌龙”案的审判结果,判决被告Brig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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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违约处置的合法性审查 | 金融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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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投顾两次报送虚假材料,被撤销业务资格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则关于第三方持牌投顾——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天信)的罚单。经查,福建天信的子公司利用“中金在线”网站开展“VIP圈子”业务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福建天信向福建证监局说明称,对子公司的展业情况不知情,也未参与子公司相关业务。但随后,福建天信竟又在短时间内两次向证监局报送材料,称此业务是与子公司一起合作的,分工明确。后查明,福建天信未实质参与子公司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天信VIP圈子”的运营。“福建天信先后两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含有虚假陈述的情况说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证监会表示。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撤销了福建天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处罚书显示,福建天信辩称,2份虚假材料是公司时任控股股东擅自出具的。一、案件事实福建中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金信息公司)系福建天信全资子公司。就中金信息公司利用“中金在线”网站开展“VIP圈子”业务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事项,福建天信于2018年3月6日向福建证监局提供《情况说明》(下称《3月6日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其对中金信息公司在“中金在线”网站内使用“天信投资”名称、使用公司投顾名字、网站与用户协议书中出现“天信投资”名称等情况并不知情。福建天信及其投顾人员均“未参与中金在线相关业务”“未参与子公司日常业务管理工作”。2018年4月9日,福建天信又向福建证监局提供了《关于“中金在线天信VIP圈子”业务的说明》(下称《4月9日情况说明》),载明:“……‘中金在线天信VIP圈子’是我司与中金在线共同建设收费社区。中金在线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推广,我司负责VIP圈子的内容维护和管理。我司和中金在线同时与圈主签署协议,约定由圈主负责圈子的维护和推广。在收到费用以后,我司和中金在线作为一方,圈主作为一方,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2018年4月12日,福建天信再次向福建证监局提供《关于天信在中金在线开设VIP圈子的情况说明》(下称《4月12日情况说明》),载明:福建天信“在开设VIP圈子之初,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中金在线签署《战略协议书》;在每一个独立圈子开设之初,与圈主签署《VIP圈子协议书》《天信VIP圈子管理及帖子发布规则》等文件,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和内容管理的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由中金在线收款,中金在线平台提供资源给福建天信投放广告以及价格优惠的房租。双方都正常地履行合同。由于工作中的缺失,公司在监督管理圈主内容的职责没有做到位”。福建天信“委派分析师陈某斌直接参与VIP圈子项目的日常管理”。同时,为证明其参与了中金信息公司“天信VIP圈子”业务,福建天信陆续向福建证监局提供了其与中金信息公司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1日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福建天信与涉“天信VIP圈子”业务有关圈主签署的110份《VIP圈子协议书》《天信投资VIP圈子管理及帖子发布规则(补充通知)》《申明函》等材料。证监会表示,期间,监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部门。根据司法机关终审判决及福建证监局行政调查,福建天信未实质参与中金信息公司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天信VIP圈子”的运营。而福建天信于2018年4月先后两次向福建证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存在虚假陈述。综上,福建天信先后两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含有虚假陈述的情况说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证监会认为,福建天信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述的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并且情节严重。二、申辩意见在听证和陈述申辩过程中,福建天信提出了四点意见:首先,《4月9日情况说明》和《4月12日情况说明》系福建天信时任法定代表人沈某策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擅自出具。该两份报告用印情况未体现在福建天信用印登记表上,说明用印未经公司审批。该两份报告既不是福建天信提交,也不是福建天信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将福建天信的公司行为和沈某策的个人行为区分,相应行政违法后果由中金信息公司、沈某策承担。其次,综合考量福建天信作出《4月9日情况说明》和《4月12日情况说明》的背景、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其行为未造成明显损害结果。福建天信对此并无重大过错,不存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社会危害小。第三,经过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福建天信未参与中金信息公司、沈某策等刑事案件,不存在明显过错。最后,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08〕14号),与本案类似,但最终未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三、复核结果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福建天信向福建证监局报送的《4月9日情况说明》和《4月12日情况说明》,均加盖了福建天信公章,并且《4月12日情况说明》有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沈某策签名,已经足以认定福建天信报送虚假报告,并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至于福建天信提出的该行为是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和掌握印章便利擅自作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大股东承担等观点。证监会认为,一方面,证监会取得的证据已足以认定福建天信报送虚假报告并违反《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且在相关报告已经加盖福建天信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进一步查证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滥用福建天信的公司法人地位,与本案的处罚事项无关,在《暂行办法》上也没有依据。另一方面,福建天信并未就相关辩解提供证据佐证。对于福建天信辩称的用印登记表中没有相关用印审批记录等问题,证监会认为,福建天信于2020年8月向福建证监局提供的《印章使用记录登记表》,不属于福建天信的用印审批记录,且与福建天信于2018年3月7日向福建证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同时,福建天信也没有提供所谓的用印审批流程证据材料。因此,在案证据不能支持福建天信关于正常经营事项须经公司审批流程后方能用印的辩解。其次,证监会认定福建天信违法情节严重,是因为福建天信作为持牌机构,先后两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说明。至于两次报送虚假材料的行为是否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不影响对福建天信行为性质和违法情节的认定。再次,本案认定的是福建天信两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福建天信是否参与相关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认定。最后,关于福建天信及其代理人提及的相关案件,在主要违法事实方面与本案不同,不能简单进行比较并且不影响本案认定。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撤销福建天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张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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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美元债违约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及思考 | 金融法苑

涉美元债违约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及思考作者:符望,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赵丹阳,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四级法官助理。来源:《金融法苑》总第109辑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编:彭冰本辑执行主编:王艺璇中国金融出版社2023年4月出版,北大法宝V5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等期刊数据库收录,更多信息请登录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www.finlaw.pku.edu.cn)和关注微信平台(“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Pkufinlaw”)查看摘要:对外发行债券是国内企业利用金融工具对外融资的主要途径,美元债券在我国海外债券中占比最大、总量最多。近年来,由于美联储货币政策和国内外形势变化,涉美元债违约事件频发。本文以时和基金案、北大方正案和恒大案等中资离岸美元债相关案件或纠纷为切入口,从美元债的发行、违约及影响入手,深入分析涉美元债违约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妥善处理复杂的涉美元债违约纠纷探寻参考路径。关键词:美元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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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房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房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因保险人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返还保费并赔偿损失。一、基本案情2015年8月,房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2份分红型年金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房某之子,保险费30万元,交费期5年,基本保险金额2688000元。该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于犹豫期接手后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016年1月7日,房某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另一份寿险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房某,保险费5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基本保险金额6958345元。该保险条款约定: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且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且合同终止。截止起诉前,房某交纳了4年分红型年金保险的保险金,共计240万元;一次性交纳了寿险年金保险的保险金500万元。2018年12月,房某购买的上述保险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通过伪造签名、变更客户点等方式,先后多次办理减保、退保手续,挪用保险金。房某称,在得知业务员违规减保后,其多次向业务员催要保险金但均未果,无奈选择报警,且未避免进一步损失,操作退保。某保险公司退还了房某3份保单的剩余保费及现金价值共计56万余元。房某认为,由于保险公司的管理上的重大纰漏,使得其工作人员能够违规减保,造成了房某的巨大损失,故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房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辩称,房某系自主退保,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将剩余的保费及现金价值退还给房某,不应再退还其他保费并赔偿损失。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三份保险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违规操作,而该业务员系保险公司员工,保险公司的管理疏漏,审核把关不严是造成保险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办理,除了需要提供投保人的身份证件、保险合同等相关手续资料外,还需要受托人携带投保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其本人身份证件到保险公司服务柜面进行办理。而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疏漏,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导致业务员违规操作客户保单,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其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重大过错。房某作为投保人,虽然将身份证原件交予业务员,但其并未向业务员出具相关的授权,不应承担保险合同的解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因保险公司对于解除保险合同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赔偿房某损失。结合房某已经履行完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况和合同本身关于保险金给付的约定,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除赔偿房某相应的保费损失之外,还应房某的合同履行程度,参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利率向房某支付至判决之日及实际支付之日的可得利益损失。(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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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柜“失踪”:房地产信托项目又见争夺保险柜“戏码”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近日,有消息称,两家民营房企正荣地产与中梁地产在福建厦门合作“中梁正荣·天著润宸”项目的保险柜丢失,该保险柜中保存着三方合资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土地使用权证等多项重要物品。搬走保险柜的是该项目另一合作方——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信托”)。对此,厦门信托5月18日公开回应表示,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在对方违约在先情况下,该公司依法行使合同权利。目前保险柜安全存放于该公司办公场所,原有封条保持完整,处于7*24小时视频监控中。2021年5月,正荣地产拿下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地块,并在该地块上与中梁地产合作开发“中梁正荣·天著润宸”项目。之后,该项目找到厦门国企厦门信托进行配资,共计融得4.5亿元,贷款期限截至2022年8月19日,可宽限至2022年10月19日。为此,三家公司合资成立了项目公司厦门市正奔置业有限公司,正荣地产、厦门国际信托、中梁地产分别持股51%、44%、5%。2022年2月,“中梁正荣·天著润宸”项目即将办理预售时,厦门信托不同意用印,致使项目无法拿到预售证开盘,没有销售便无法回款。此后一直谈判,拖到2022年10月份,厦门信托告知已经违约了。对于不同意用印的情况,厦门信托一位人士5月19日向记者表示,因为正荣、中梁已经陆续发生违约情况,如果同意用印,项目开盘销售情况会受到影响。地产商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考虑。因此,信托机构一方面要做好防控风险,而且也要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后续会继续与各方进行积极协商化解。对于搬走保险柜的一方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彭斯伟律师分析表示,首先,三方合资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土地使用权证等多项重要物品属于合资公司的财产,合资公司股东均无权直接使用;其次,即使需要使用,各股东应当根据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合资公司相应的制度,对于相关财产进行使用。任何一方擅自将上述物品搬走,均可能构成侵犯合资公司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如何约束上述行为,各出资方均应当派出相关人员对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进行监督。(蔺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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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证券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600万港元,香港券商陷入“关门潮”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2023年5月18日,中安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中安证券”)因在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6日期间担任一项股份配售代理时犯有缺失,遭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600万元。一、中安证券遭香港证监会处罚根据香港证监会的新闻稿,中安证券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中国大健康建设产业有限公司当时的大股东(卖方)委任为配售代理,以促使承配人认购相当于中国大健康建设已发行股本总额最多45%的股份。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中安证券就配售物色六名承配人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没有在卖方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亦未有充分保障卖方的资产:(1)代表卖方与承配人订立与股份相关的买卖单据,然而有关交易价格与卖方议定的配售价不相符;(2)在未事先要求支付购买价,或不确定承配人能否向卖方支付配售价的情况下,仍向他们转移股份;(3)在未有向卖方核实指示的情况下执行某第三方的宣称指示,将部分股份免费转移予其中一名承配人。针对上述第(2)点,香港证监会补充说明,其曾于2020年1月21日向彼时名称为中资证券的该公司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该经纪行处置或处理其六个客户账户(该等账户)内总值1.7亿港元的资产,即前述提及的针对中国大健康建设股份的涉嫌操纵市场活动。香港证监会认为中安证券无视卖方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疏忽的行为,违反了《操守准则》。香港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证据不足以支持任何有关中安证券曾作出不诚实行为的结论,或有关失当行为持续发生;向业界传递具阻吓力的讯息的重要性;中安证券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记录。二、目前已停业,香港券商陷入“关门潮”值得关注的是,香港证监会官网显示,目前该公司处于“终止了受规管活动业务”的状态,即公司在交易所处于停业状态。事实上,从去年开始,香港本土券商开始陆续停业,其中包括了主打“绝对零佣”吸引散户的老牌券商一通投资,以及中汇资本投资、和升证券、天元金融、东储证券等。根据港交所公告统计,2022年全年,共有47家香港券商宣布停业,远多于2021年的17家;而香港联交所参与者中,正常开业的券商数量为598家,这一数据较2021年的638家大幅减少40家,这也是2018年以来该项数据首次出现明显减少。相关分析指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市场竞争激烈、盈利压力、监管趋严、经济不景气等。此外,香港券商市场占有率两级分化比较明显,行业“马太效应”的逐步强化也使得不少小券商生存更加艰难。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部分中小券商主动退出也是市场良性发展的一个表现;中国经济有望在疫情开放后逐渐复苏,能够带动在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改善;香港市场资金面趋向宽松,看好2023年港股市场的反弹回升。(王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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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文献综述(第三十一期)

(2021).幌骗交易行为(spoofing)可以拆分为如下三个步骤:第一,操纵者会提交一个买入限价委托单,其价格等于NBB(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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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的实践与思考| 金融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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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非联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4月14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联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履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会同各成员单位,指导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果断出击、标本兼治,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抓早抓小化解风险苗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一是多层次全覆盖的处非机制更加健全。2021年国务院正式颁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处非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各成员单位将非法集资防控与行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取得积极进展。地方处非机制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各地探索行政执法模式,运用行政处置办法,将2000多起非法集资风险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联席会议加大指导协调督办力度,各地着力完善“一案一策一专班”等重大案件处置机制,一批累积多年的重大风险得到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和涉及人数连续三年保持下降态势。同时,2022年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核查线索5万余条,处置了一大批问题机构,实现预定目标。三是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一张网”如期建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2020-2022)》各项重点任务如期完成。国家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投入运行,依托大数据等技术,实现“7x24”监测扫描。国家平台与各省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已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一张网”,发挥了“监测天眼、决策参谋、信息枢纽”作用。据初步统计,近三年群众主动举报非法集资有效线索3000多条。四是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渗透力显著提升。联席会议召集人等负责同志在多种公开场合主动发声,各地各部门运用公益广告、短视频、知识大赛等方式,多渠道强化防非宣传教育。处非联办称,当前,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趋于收敛。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中国经济恢复基础还不牢固,金融供需及资源配置仍待优化,非法集资存量风险持续暴露,增量风险诱发因素增多,风险反弹压力依然较大。近年来民间投融资、市场零售、养老等领域风险多发,以元宇宙、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为噱头的集资变种有所抬头,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等政策旗号的集资骗局也在不断滋生。同时,不少犯罪分子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跨省跨域非法集资,显著加大了风险发现难度。“总体来看,当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尚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容不得任何松懈思想、麻痹意识和厌战情绪。”上述有关负责人称。该负责人称,一方面,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健全全链条综合治理格局。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内防非处非工作负总责,层层压实责任。各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将更好发挥综合协调平台功能,推动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链条综合治理格局,继续保持高压震慑、全力追赃挽损、深化源头治理,坚决守好老百姓的“钱袋子”。另一方面,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打好防非处非人民战争。负责人表示,“提请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时刻牢记,非法集资没有任何‘兜底条款’,一旦参与必将面临惨痛损失。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宣扬‘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你看上诱人的高收益,而高收益却会让你血本无归。”充分发挥基层力量,深入组织群众积极防范非法集资,切实告诚群众主动远离非法集资,有效鼓励群众及时举报非法集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透过现象看本质,有效识别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资套路,清醒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不断提高警觉性。(张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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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银行上市”?银保监会及时回应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4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时间银行”有关风险的提示》。提示指出,近期个别网站发布“中国时间银行上市”等虚假信息,且有名为“时间银行”的移动应用程序(APP)以公益养老为名目开展投资活动。银保监会从未批准设立“中国时间银行”,相关网站、社交平台、APP等所称“中国时间银行”有关内容均为虚假消息,相关投资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请公众谨慎辨别,谨防上当受骗。所谓“时间银行”App是一种骗局,“碰瓷”的是公益互助项目“时间银行”。“时间银行”是一种互助养老模式,它将“时间”和“公益”挂钩,倡导社区成员把闲散时间加以利用,把时间以虚拟货币的形式存储起来,有需要的时候可以从中支取“已存储时间”。但是这个公益项目却被不法分子利用,演变成了一场赤裸裸的骗局。2022年底,一款名为“时间银行”的APP出现在网络,以“养老服务”的名义从事“资金兑换往来”的行为。与“时间银行”不同,“时间银行”App通过向中老年人收取一定激活账号费用,再打着“保本保息”“零风险”等旗号不断发展下线,招募养老服务志愿者,导致雪球越滚越大。一旦骗局成功,不法分子就会关网跑路,然后再换个壳卷土重来。今年3月,“中国时间银行”还传出上市消息。网络流传消息称,“中国时间银行将引来首次并购重组,引入PE/VC等金融分析方法”“预期上市总资产将达到1.57万亿”。“中国时间银行”还谎称,香港中央结算中心、全国老龄办、中央汇金等将参与中国时间银行上市计划。为此,银保监会主动监测,及时回应,“中国时间银行上市”为虚假信息!银保监会表示,已与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8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违法使用“银行”字样专项清理整治活动,部分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常态化做好规范“银行”字样使用工作,清理虚假网络信息,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蔺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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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员工"反向讨薪",掀起大面积“反向讨薪”风暴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2023年,在目前已披露2022年度业绩的40家A股、H股上市银行中,半数以上银行年报出现“追索扣回”相关字眼,包括多家国有大行、股份行。整体来看,前述年报表述普遍为“已建立与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或“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职责内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等情形的员工,本行视严重程度扣减、止付及追回相应期限的绩效薪酬”。其中,招行年报称,2022年该行对2876名员工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折合人均约2万元。以该行去年初、年末员工数均值计算,“退薪”员工占比2.6%以上。渤海银行年报显示,2022年该行追索扣回370人绩效薪酬1760万元,折合人均约4.76万元。九江银行去年绩效追索扣回总金额为163万元,但未披露涉及的具体人数。一、“反向讨薪”制度的历史沿革“反向讨薪”实质上是对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进行追回,这一制度在我国最早出现于2010年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这一文件,其中首次提及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绩效薪酬的追索细节,主要包括启动追索的条件和相关措施。其中第四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三)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四)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第七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二)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第八条规定:“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2022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明确适用于离职和退休人员。二、“反向讨薪”在劳动法上的合法性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反向讨薪”的合法性论证需要围绕这两条规定展开。《劳动法》第五十条中的“无故”表述给了若“有故”则可追回绩效薪酬的解释空间,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一次性付清”也与追回并不矛盾。从实践案例中看,(2019)沪02民终753号、(2019)苏04民终2896号、(2021)京02民终8202号、(2019)京0102民初10372号、(2021)沪01民终7273号、(2020)湘0724民初1832号、(2021)浙0702民初11110号、(2020)京0105民初66775号案例中,主流裁判观点支持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或者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追索扣回本不应属于劳动者的绩效薪酬,但核心在于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如制度的确立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且约定中追回的情形、比例、范围等可以明确界定,同时还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符合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进行举证。(刘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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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 金融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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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失衡、内控问题频现,国都证券投行业务被暂停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4月13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国都证券在公司治理、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涉嫌违法违规,北京证监局决定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暂停国都证券与股票发行相关的保荐、承销业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1.在公司治理方面,国都证券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三项:一是股权管理未履职尽责,未审慎判断并报告部分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况、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和个别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二是未依规执行治理程序,未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薪酬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三是激励的约束机制缺失,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未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其中,第一项违规主要与国都证券第五大股东重庆信托有关。此前1月,北京证监局向重庆信托及上海北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重庆嘉鸿盛鑫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国都证券股东下发罚单。综合处罚内容看,上海北盛等其他5家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协议,违规向重庆信托让渡了国都证券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于“桌下”形成一致行动关系。而重庆信托不仅隐瞒不报,且利用对过度的影响力,形成不正当关系。2.在投行业务方面,国都证券同样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关联交易管理失当,关联方投行业务执业标准低;业务独立性不足,业务通道化;对部分关联方业务未履行合规审查和信息披露。二是执行业务未勤勉尽责,部分债券项目未充分核查发行人主要风险发生变化的影响;部分IPO项目申报材料未充分核实发行人采购、存货、费用支出等业务真实性;对项目信用变化的风险防范和应对缺失,业务风险积聚。三是合规内控管理薄弱,同一项目短期内多次召开立项、内核会议,在相关问题没有进一步充分核查的情况下即通过了内控程序;投资银行业务薪酬激励实行包干,业务人员收入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业务部门负责人薪酬递延不满足规定年限。对于其中的业务内控的问题,财新网援引业内人士的评价报道称,券商投行业务竞争激烈,大券商掌握绝大部分市场份额,部分小券商过去依靠激进打法冒出头来,最终也都自食其果,“剑走偏锋,主要就是搞业务‘大包干’,团队与公司分钱,个人拿大头,尤其是民企债券承销业务”。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反映国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公司治理失衡,投行业务内控制衡失效,影响公司合规稳健展业,并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法规中的多项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的行政监管措施:第一,要求国都证券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厘清股东股权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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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倒卖客户信息,被判“侵犯个人信息罪”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将某保险公司多名员工侵犯保险客户个人信息的犯罪细节公布于众。3位员工利用客服人员的职务便利查询保险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售卖给他人赚取利益,从中非法获利超26万元。经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审定,王某、孔某、蒋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分别被罚款16万元、10万元、3万元。基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还需要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三人分别另需赔偿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案件事实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作为某公司A地支公司客服,与某公司B地分公司业务主任姜某(已判决)共谋,由姜某向王某提供某公司电销保单号,王某将上述保单号查询后补齐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险种、保费、购买时间、到期时间等),通过姜某提供的华为手机,使用微信以照片、Exce1表格等方式将客户信息发送给姜某开展保险销售业务使用,并以每条信息8至1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结算,由姜某通过微信或银行卡向王某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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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险”理赔胜诉案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原告田永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投保“约定法定传染病保险”(简称“安疫行”升级版传染病保险),该保单保险期间为2022年03月14日至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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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债券存续期间义务的适当履行 | 金融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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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推出数字人民币联名卡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当前,数字人民币应用席卷各行各业,为了推动数字人民币在公共出行中的广泛应用,近日,深圳通携手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推出全国首创的“数字人民币联名卡”,实现了数字人民币在公交领域的首次应用。据了解,数字人民币按照载体可以分为“软钱包”和硬件钱包,“软钱包”需要基于移动支付App使用;硬件钱包又称“硬钱包”,是基于安全芯片等技术,以卡、可穿戴设备等载体使用。一般情况下,使用数字人民币“硬钱包”无需下载各种App、不用扫付款码,只要“碰一碰”就能完成支付。此次发布的深圳通“数字人民币联名卡”是准账户硬件钱包交通卡,可用于巴士、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景,还可以用于商场消费。数字人民币联名卡的推出将为深圳市民出行、消费注入更加高效便捷的数字化元素,可进一步推动大湾区交通融合发展,将成为深圳数字经济智慧交通快速发展的重要环节。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深入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领域。而交通领域的公交出行场景,具有“小额高频”且“客群范围广”的特点,与数字人民币小额零售的属性高度契合。(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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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文献综述(第三十期)

Runway)也就是说,在流动性不足迫使破产清算之前,增加现金紧张的公司的运营时间。第二,更加依赖在银行破产之外谈判达成的多边协议来指导破产保护程序的进程。重组支持协议(Restru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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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疑难问题研究 | 金融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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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自律组织监管行为的可诉性与合法性审查 | 金融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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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文献综述(第二十九期)

deviation)很高。同时,文章使用CCG保守修正后的G指数检验了GIM最著名的实证发现之一:“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带来正向投资收益”,发现民主治理和套利收益之间的关系随着修正数据的增加而显著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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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商人郭某贵在美被捕,起诉书公开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外逃商人郭某贵被美国司法部起诉,被指控电汇欺诈、银行欺诈、证券欺诈和洗钱罪等11项刑事罪名,涉案金额超过10亿美元。除11项罪名外,同案被告余某明还被指控妨碍司法罪。郭某贵已于当地时间3月15日被逮捕,余某明仍然在逃。该案由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审理。据起诉书,从2018年开始,郭某贵及其金融师余某明开始向其追随者们实施诈骗行为,其诈骗版图由四部分构成:GTV传媒集团的私募发行、农场贷款计划、G俱乐部和喜马拉雅交易所。2020年,郭某贵宣布私募发行GTV传媒集团公司的普通股,其一个公开宣传视频和私募材料中的“保密信息备忘录”(PPM)介绍了关于GTV募集基金的使用,并使得投资者基于此购买。然而,与承诺不符,募集资金中的约1亿美元实际被运用于投资一个高风险对冲基金,为GTV的母公司和其最终受益人(郭的一个近亲)牟利。因而关于资金使用承诺的虚假陈述构成了欺诈。郭某贵及其同伙还组织和推动了“喜马拉雅农场联盟”(一个非正式团体),向参与GTV私募的投资者作出进一步的虚假陈述和欺诈性招揽,牟利超过1.5亿美元。其以农场“贷款”的形式,承诺这些贷款可以转换为GTV的普通股,转换率为每贷款1美元兑换1股。郭某贵持续地在社交媒体宣传农场贷款计划和GTV,并虚假陈述GTV的价值。实际上,郭某贵挪用了通过农场贷款计划筹集的资金,花费约3700万美元购买了一辆豪华游艇,并花费约230万美元维护,该游艇名义上由郭的近亲拥有,并由郭使用。还有约1000万美元被转入余某明或其配偶的个人账户。郭某贵及其同伙还以欺诈手段诱使追随者向一个名为G俱乐部(G|CLUBS)的所谓的在线会员俱乐部转移了超过2.5亿美元的资金。该俱乐部声称给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但其资金实际被郭和余用于购买了位于新泽西的豪宅及家具以及一辆定制的布加迪跑车。郭、余等人还建立了一个所谓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喜马拉雅交易所(“喜交所”),以欺诈方式获利超2.62亿美元。他们发布了名为“喜马拉雅元”("HD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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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中的法律争议问题 | 金融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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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贝跑路”后续:审计机构遭到重罚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扇贝跑路”的闹剧并未因獐子岛遭到处罚、董事长被市场禁入而落幕,相反,监管追责仍在继续。3月16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显示,证监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在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处罚,决定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6415.09元,处以双倍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一、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据证监会另案查明,獐子岛集团2016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作为獐子岛集团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监会指出,大华所在对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一方面,执行存货有关实质性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大华所在识别出消耗性生物资产具有较高错报风险的情况下,应当更加审慎,严格执行相关程序。但大华所未充分考虑獐子岛存货特殊性并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未规范执行监盘程序、未对底播虾夷扇贝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部分区域,尤其是大量13年、14年底播贝,已被实施采捕,相关存货不存在以及獐子岛集团实际采捕区域与账面记载严重不一致的情况。另一方面,执行成本结转有关实质性程序时未勤勉尽责:大华所在成本核算相关审计过程中,未考虑虾夷扇贝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设计相应的控制测试,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证明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控制是有效的,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验证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真实性、适当性和准确性,导致未发现獐子岛集团在2016年未如实记录采捕区域、未如实结转成本的有关情况。证监会认为,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对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的要求,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董超、李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申辩意见未获监管认可大华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董超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斌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大华所已按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监盘程序,并按审计规则对成本结转进行了检查,也为獐子岛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对大华所的处罚不当且处罚过重。认定的大华所130万元的业务收入金额不准确,应扣除销项税额、差旅费、外聘专家的费用以及大华所单独为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费用。与此同时,两年的处罚时效已经过。证监会复核后认为,大华所过度依赖专家结论,未独立审慎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未能发现獐子岛部分海域的底播虾夷扇贝资产已实施采捕,相关资产与账面记载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也未考虑獐子岛集团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设计相应的控制测试,导致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关于量罚是否适当,证监会对大华所、董超、李斌得陈述申辩意见,除业务应扣除增值税得申辩意见外,其他不予采纳。三、处罚将为投资者索赔提供重要抓手在ST獐子岛因“扇贝跑路”闹剧收到罚单后,已有不少投资者对其提起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诉。据前期的生效判决,ST獐子岛需要赔偿投资者区间内损失的30%。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现行《证券法》第163条)的规定,审计机构为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证监会对大华所的处罚不仅将为獐子岛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提供更多的证据,投资者更有权将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年来,投资者证券维权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明显增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往往难逃其责。保持审计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也是审计执业质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障。中介机构要切实提升规范执业水平,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王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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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达正式对散户开放加密货币敞口,支持比特币与以太坊交易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据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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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银行倒闭:原因为何?影响几何? | 法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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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前沿问题 | 金融法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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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0款增额终身寿险下架整改,退保率上升难题亟待扭转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短暂又疯狂的“炒停”后,市场中已有超40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下架整改。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印发《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指出多家公司所售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存在条款表述不合规、不合理问题,并要求各人身险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前报送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以及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通报》指出,由于个别公司激进经营,增额终身寿险产品行业恶性竞争现象有所抬头。《通报》发布后,多款年内销售量高涨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集中下架。目前各险企已停售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已超40款;仅12月4日内,就有近10家保险公司下架相关产品。值得一提的是,依照《通报》,此次增额终身寿险产品整改的重点并非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在“炒停”产品时强调的对高利率产品的“一刀切”,而是监督人身险公司审慎经营,避免利差损、费差损风险。具体来看,部分保险公司为激励营销员多销售其产品,层层设定佣金奖励方案,设定远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佣金比例,从而依靠高额佣金的销售模式拉动保险业务的增长。实际上,该种运营方式容易造成费差损问题,不利于保险公司及行业的长期稳定经营。对此,《通报》要求各险企立即开展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工作,排查重点亦包括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若排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监管规定报送产品停售报告。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表示,各人身险公司应立即开展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工作,重点包括但不限于:1.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2.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3.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周渭兵进一步指出,“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两类问题可能造成利差损,“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则有可能导致费差损。“从精算公式推演,当增额比例超过定价利率、利润测试时,会导致净保费率的减少。当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则存在赔付额现值被低估的风险,从而导致净保费率被低估。这两类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利差损。”周渭兵表示,“当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时,收缴的总保费低于实际应缴的总保费,故产生费差损。”同时,亦有业内分析师指出,当前下架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经营公司普遍为中小型保险公司,且具有产品递增保额高、公司投资收益率低的特点。此类产品的下架既有利于相关公司及行业整体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时将利好上市险企开门红销售。(陈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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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险企紧急下架新冠确诊责任保险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随着防疫政策的松动和变化,多家保险公司对包含新冠确诊责任的保险产品采取了紧急下架的调整处理。譬如,水滴保小程序上推出的“水滴新冠防疫险”目前已处“产品售空”状态,无法正常投保。在支付宝蚂蚁保平台上,与防疫相关的专属保险产品,仅剩一款人保健康的“疫安心·防疫保(含新冠”),但该产品明确列明其保障范围为新冠重症/危重症住院津贴,传染病(含新冠)住院(含方舱)津贴。美团保险平台上的“新冠抗疫保”已无法搜索到。而在不久之前,华泰财险的新冠疫情保障险也已下架。对于此轮包含新冠确诊责任的保险产品下架潮原因,某保险公司人士透露,主要是现在确诊新冠的病例越来越多,预期赔付率比较高,所以紧急下架产品。专业人士认为,目前的防疫政策放开之后,未来被确诊新冠的概率明显提升。从保险原理而言,保险公司承保的是一个不确定性风险,当这种风险概率提升到一定程度后,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能将面临较大的赔付风险,因此就没有可保性了。不过在专业人士看来,停售只能针对新的保险合同,对此前已承保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随意取消。“如果未经通知直接取消保单,将违反保险法要求。”从其他保险市场情况来看,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例,也曾经历过与目前大陆相似的情形。今年以来台湾市场防疫险理赔持续飙升,上半年赔款破百亿,超过保费收入3倍之多;至9月12日,理赔金额已经高达901.76亿元,而保费收入合计仅为55.23亿元,理赔金额已是保费收入的16.32倍。2020年底,台湾产物保险公司卖出全台第一张防疫保单,因保费便宜且理赔规则简单而大受追捧,但一个月热销逾400万张后便被提前喊停。2021年5月,台湾地区疫情陡升,掀起第一波该保单的理赔潮。由于该产品理赔金额达19.6亿元,加上费用支出最终大亏8亿,对公司偿付能力造成影响,导致该保险公司不得不在后续采取增资等措施。事实上,防疫险在国内的发展一直经历比较多争议。今年年初,与疫情相关的“隔离险”多次登上热搜,围绕中低风险地区、居家隔离情境下理赔纠纷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在业内发布紧急通知,对“隔离”津贴保险业务经营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责令整改。后续调整的涉及隔离保障的保险产品对于承保范围划定更为严格,均将“确诊”“集中隔离”列为明确赔付条件。但随着防疫政策的松动和变化,以及未来新冠确诊人数的预期上升,保险公司不得不对产品进行再次调整,以控制赔付情况。业内普遍认为,未来产品的保障重点是在新冠病毒导致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风险上。(陈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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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推出平台数字贷,助力后疫情时代物流行业复苏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企业走出疫情阴霾,近日,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创新业务模式,为货运司机打造了专属运费融资产品——平台数字贷。平安银行此次推出的平台数字贷,是与西安货达网络科技公司合作开发的一款物流金融服务产品,为物流产业提供资金融通、结算、保险等金融服务。此款产品将综合金融服务全面嵌入货物运输流程中,货运接单APP同时连接司机(物流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三者紧密结合。银行利用网络平台的大数据,对货主和司机的历史信用记录进行评估。在司机接到货物运单后,司机可以直接在货运接单APP上进行申请,无需质押、担保,银行就直接为司机提供运费、过路费、ETC费用垫付等。全流程仅需4分钟,支持自动放款,操作简单、流程便捷。该产品是面向资信良好的司机的个人信贷服务,是无需抵押担保的贷款。银行对司机信用的风控逻辑,主要是在区块链技术下订单数据真实、不可篡改,保证运输数据的真实性,以此作为数字征信。同时,平安银行针对不同行业、经营体量的货主,尤其聚焦制造业、大消费场景,根据需求提供定制化的融资产品,满足所有网络货运参与主体的资金需求。截至2022年11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网络货运平台数字贷已累计发放运费融资近5万笔,金额超过1亿元。物流金融服务接入网络货运平台(货运接单APP),通过该项在线供应链融资服务,一方面,可实现数字信用变现及时获取急需的发展资金,承接更多运输业务;另一方面,可有效提高平台的支付结算效率,稳固网络货运平台和承运司机的合作关系,吸引更多的司机入驻平台,提升平台的影响力,降低运营成本。(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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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跑路” 咋办?北京首例私募基金投资人代表起诉交易关联方案件宣判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一、管理人人间蒸发,投资人行权受阻某基金公司管理着多只私募基金。自2016年起,包括鲁先生在内的中小投资者陆续购买了该基金公司推出的多支母基金。不久,经由基金公司操作,多支母基金向其下层基金某1号基金进行了大额投资。同年9月22日,基金公司代表1号基金作为委托人通过银行向贵州某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为24个月。然而,就在银行放贷1年多后,2018年6月,这家基金公司却出现在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失联私募机构的名单上,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也被注销。2019年11月,在1号基金召开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资人代表们一致同意终止基金运作、对基金进行清算,并推选鲁先生、曲女士、黄先生3人作为1号基金代表,同时决定成立清算组。因管理人失联,投资人对1号基金对外委托贷款的情况无法准确掌握,2019年12月起,1号基金的托管银行、清算组代表多次联系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希望银行能够提供银行流水、履行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手续等材料。然而,该银行在提供了基金公司账号向基金托管账号转款5000万元,以及后续转入贵州某公司账户5000万元的流水情况后,却拒绝再提供其他信息资料,理由是无法确认清算组的法律主体身份。无奈之下,曲女士、黄先生委托鲁先生以其名义起诉受托银行,希望法院判令该银行配合提供贷款资料信息。诉讼中,被告银行辩称,相关材料涉及基金公司的隐私,银行没有义务向鲁先生或其代表的基金提供资料。二、法院: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投资人代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在基金正常运行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对除基金正常投资管理活动之外的、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特定程序和表决原则进行决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合法权限范围内经过正当程序作出的符合份额持有人集体利益的决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从鲁先生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相关表决是参加大会的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鲁先生作为授权代表向某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具有合法权利来源。而被告银行对1号基金负有相应的信息提供义务,不存在对基金公司的隐私保护问题。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投资人鲁先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判令被告银行向1号基金提供委托贷款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法院同时强调,鲁先生仅作为代表代为收取相关资料,其后的信息运用仍应由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该案主审法官王丽英表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剩余财产的最终权利人,在私募基金合同存续期满及基金清算阶段,如管理人缺位且更换新的管理人存在机制保障不足和现实困难,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托管人的参与下直接处理相关事项,这有利于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和信托目的的实现。(王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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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个性化定价的法律规制——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 金融法苑

数字经济时代个性化定价的法律规制——以利益平衡为视角作者:朱建海,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来源:《金融法苑》总第108辑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编:彭冰本辑执行主编:范正阳中国金融出版社2022年9月出版,北大法宝V5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等期刊数据库收录,更多信息请登录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www.finlaw.pku.edu.cn)和关注微信平台(“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Pkufinlaw”)查看摘要: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分析使得基于消费者“画像”的价格歧视即个性化定价得以实现。这种定价模式不仅可能带来消费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还可能造成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冲突,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种定价模式存在较多质疑。鉴于个性化定价对消费者福利及社会总福利的“混合”影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个性化定价需逐案评估,不宜直接否定乃至事先禁止,而应将关注重点放在缓减消极后果和利益冲突上。在解决个性化定价涉及的利益冲突问题时,要脱离单维度规制路径,从宏观的法律制度选择和微观的规制措施建构两个层面构建一个系统性的利益平衡机制。关键词:个性化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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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高法院取消最终收益所有权(UBO)登记公开,反洗钱监管放松 | 法经资讯

interest)的相关方可以获得信息。国际调查需要同时关注成千上万的公司,如果调查人员必须证明每项请求的合理性,可能无法发掘出企业背后的关系网。俄罗斯反对派领导人阿列克谢-纳瓦尔尼(Alex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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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大案 九泰基金实控人被禁入市场5年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12月1日晚,九鼎投资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显示,九鼎投资实控人、时任公司董事吴刚于2021年9月28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九泰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在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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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兼论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情节严重”之认定标准 | 金融法苑

浅议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兼论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情节严重”之认定标准作者:李菁菁,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来源:《金融法苑》总第108辑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编:彭冰本辑执行主编:范正阳中国金融出版社2022年9月出版,北大法宝V5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等期刊数据库收录,更多信息请登录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www.finlaw.pku.edu.cn)和关注微信平台(“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Pkufinlaw”)查看摘要: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是我国第一起因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入罪的案例,案涉违法所得的认定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作为一种短线操纵手法,在其违法所得认定上应与传统“建仓-拉抬-出货”等长线操纵手法的违法所得认定方法相区分。在违法所得的计算区间、交易量和价格三个方面,分析了唐汉博案对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从计算区间的角度出发,该类短线操纵的违法所得计算起始点更宜认定为第一次虚假申报的时间;计算的终点也应分类型加以认定。从交易量的角度出发,仅建仓未平仓的交易可不计入违法所得。从价格的角度出发,买入价格可以采用虚拟成本的方法,不用考虑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价格波动因素。现有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存在两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其中撤回申报量标准以“日”为单位标准过高,且市场跟风申报较多也会导致操纵行为达不到入罪标准;而违法所得标准与操纵者造成的市场损失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以实际经济利得衡量市场损失并不准确。对于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或可以价格偏离正常点位的程度计算市场中交易对手的损失,来作为衡量该类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标准。关键词: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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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量视角下的证券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范分析 | 金融法苑

程序裁量视角下的证券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范分析作者:胡大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来源:《金融法苑》总第108辑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编:彭冰本辑执行主编:范正阳中国金融出版社2022年9月出版,北大法宝V5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等期刊数据库收录,更多信息请登录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www.finlaw.pku.edu.cn)和关注微信平台(“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Pkufinlaw”)查看摘要:借助于在调查阶段的程序嫁接,《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赋予证监会自主选择以行政处罚或是适用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即通俗理解的“行政和解”)进行执法的裁量权。第一百七十一条蕴含的程序裁量权,催生出行政处罚、适用承诺制度两种行政作用方式协同配合、共谋监管执法目标的现象,蕴含着不同主体、多元权利义务相互交织的复合型法律关系。国务院2021年制定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大幅度放宽了前期试点阶段“行政和解”的适用条件,在强化程序独立性、提升执法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同时,实现了新制度与原有行政处罚制度的有机融合。承诺制度使整个证券执法过程在规范体系、价值追求、与涉案当事人的关系、评价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关键词: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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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对此,北京金融法院在《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中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进行了解答。2019年3月27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日0时至2020年3月31日24时),承保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双方约定,保险人按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19年3月27日同日,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还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项下营业中断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日0时至2020年3月31日24时),承保范围为:由营业中断引起的毛利润、租金收入损失及工作成本增加,即由被保险人财产一切险项下可保事故而引起的营业额减少、工作成本增加。后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相关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内容显示为“此次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原因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对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针对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以及特别条款(关闭条款)对当事人的主张一一作出了回应。首先,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基于“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第五条主张直接物质损失,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并未对房屋造成直接物质损害。根据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根据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第四十一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诚然,在没有排他性约定的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意外事故,但在本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并未对房屋造成直接物质损害。二审法院认为,直接物质损害通常应为有形物质发生结构性、物理性的变化而造成的损失。基于疫情原因造成的房屋使用价值的降低(如商场无法正常营业)与房屋物理破坏分属不同性质概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谓使用价值的降低,直接影响的是其可期待的经营利润损失(间接损失),并非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所指向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其次,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基于“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三条主张毛利润损失,因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证明被保险人所使用的物质财产损失与经营利润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不难看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至少需要证明三大因果关系:第一,因新冠疫情的发生,被保险人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第二,因物质财产受损,被保险人的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第三,因营业干扰或中断,遭受毛利润损失。二审法院认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房屋使用价值的降低抑或丧失使用价值并非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损失,即上述第一层因果关系不成立,至于房屋使用价值的降低抑或丧失使用价值仅仅是疫情原因导致收入减少的客观表现。最后,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基于特别条款第8条主张权利。营业中断险保险条款中的特别条款约定,本特别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第8条关闭条款(包括因传染病引起的关闭)规定,兹经双方同意,依据本保险单的条件,由于食物变质或被污染或传染病,遵照卫生主管当局的指示关闭营业处所/设施,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政府部门针对群体性聚餐活动进行管控,但并未禁止餐饮企业对外经营以及禁止消费者进行堂食就餐,卫生主管部门在疫情期间并未下达关闭通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关闭营业处所”的实际状态无相应事实依据。北京金融法院进一步指出,新冠疫情从发生至今已两年有余,对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均产生了重大影响。保险虽系射幸合同性质,具备一定的损失填补功能,但并非万能之措施。保险公司应否赔付的前提系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赔付的范围,亦即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应属保险承担赔付责任的范围,反之亦然。此乃保险法上近因原则适用规则。近因原则提供了保险事故原因认定的方法,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赔偿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减少理赔纠纷,促进理赔的公平公正。若任何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进行赔付,则其利益必然受损,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亦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梁嘉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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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式减持”再现,腾讯减持90.9%美团持股!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11月16日,腾讯宣布以分发特别红利方式,将其所持有约9.58亿股美团股票分发给股东,分派比例为10:1(每持有10股腾讯获派1股美团)。以11月15日收市价每股166.4港元,此次待分派的美团股份的总市值约为1594亿港元。腾讯表示,在宣派实物分派美团股份及集团董事会代表辞任后,美团将不再作为联营公司列账。事实上,这并非腾讯第一次发放联营公司股份作为股息大红包。早在去年12月23日,腾讯就公告计划将所持有的约4.6亿股京东集团股份作为中期股息派发给腾讯股东,合资格股东持有每21股股份获发1股京东集团A类普通股;派发完成后,腾讯持有京东集团股份占比将从17%降至2.3%,不再为第一大股东;腾讯总裁刘炽平也将卸任京东董事。腾讯此种将公司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当成股息或红利来派发的方式,在实践中被称为“分红式减持”或“减持式派息”,这是腾讯控股在分红派息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对公司而言,通过“分红式减持”来回报投资者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支付,不会引发现金流紧张的问题,继而不会对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对投资者而言,“分红式减持”也可能增加投资者所得红利的不确定性,甚至以缩水的可能性居多。比如,每21股腾讯股票派送1股京东集团的股票,对应12月22日的收盘价,相当于是每21股腾讯股票派送279港元红利。但方案公布后,对京东集团的股价构成压力,导致京东集团股价下跌,如12月23日京东集团股价下跌7.02%,报收259.60港元,这也意味着腾讯给股东的分红每21股缩水了近20港元。但总体而言,业内人士认为,在各种减持方式中,以分派股息形式降低所持公司股份份额,以解除对联营公司的控制权,被认为是目前对标的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冲击最小的方式,也充分符合腾讯“数实融和”的发展战略。(王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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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文献综述(第二十七期)

文章首先梳理了自1933年美国证券法颁布,至2021年,最高法院对证券法案件的态度。总体而言,最高法院对证券法的态度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在罗斯福新政的背景下,对“金融的社会控制”(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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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率先落地北京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并启动认股权登记和转让综合服务试点,这也是该项综合服务在全国的首个试点。根据证监会函复,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将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法定私募证券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和基础设施,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建设认股权的确权、登记、托管、结算、估值、转让、行权等一系列综合服务的试点平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试点重点为认股权的各类持有方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登记、估值、转让等服务,着力畅通认股权全生命周期的良性循环,更好的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认股权是一种选择权,是指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授予股权投资机构在未来某一时期认购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的企业股权(或股份)的选择权。近年来,认股权逐渐成为科创型中小微企业拓宽外部股权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向更多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一个重要工具。北京银行通过下属子公司与两家企业签署认股权协议,率先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认股权登记和转让综合服务平台成功落地了两笔认股权试点登记业务。(潘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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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思考公司法修改| 金融法苑

「金融法苑(2021总第一百零七辑)【中国金融出版社自营直供】」点击文章顶部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订阅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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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毒丸计划被触发第一案分析——Versata v. Selectica案的启示 | 金融法苑

5%的股东,这限制了其股票购买或出售可能影响所有权变化计算的股东数量;二是为了阻止现有的5%的股东获得更多的股票,这限制了5%的股东的股份购买行为被纳入所有权变化的计算范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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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兴系”涉300亿虚假供应链融资一审宣判!罗静因合同诈骗、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判无期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有“商界木兰”之称,靠虚假供应链融资生意一度风光无限的“承兴系”实控人罗静,于2019年6月被警方刑拘。时隔三年,2022年11月1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承兴融资案罗静等人涉嫌合同诈骗及行贿等依法做出了判决,其中罗静被判合同诈骗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罗静的妹妹、“承兴系”资金部负责人罗岚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其余涉案的“承兴系”员工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八年不等。“承兴系”罗静案在2019年6月爆雷案发。起初是2019年7月5日上市公司的连环公告引发的资本市场变动,随后公告关联的公司之间相互“推卸”,事件影响迅速发酵扩大,供应链爆雷、涉嫌经济诈骗、伪造合同等匪夷所思的事情陆续曝光。罗静案爆发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罗静案涉及金额超300亿元,多家机构卷入其中:歌斐资产为承兴系提供债权供应链融资规模34亿元,摩山保理提供融资规模28.9亿元,以及云南信托15.83亿元和湘财证券5.6亿元等企业提供的融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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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道歉太过诚恳,基金公司竟“临时修改”季报? | 法经资讯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www.finlaw.pku.edu.cn请点击大标题下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近日,一份堪称“史上最坦诚”季报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关注。上一季度,上述基金经历了净值大幅下跌。三季报显示,该基金三季度净值下跌25.82%,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为-15.64%,跑输业绩比较基准10.18个百分点。10月26日,华瑞柏泰基金经理何琦在某港股通基金三季报中撰写了一份“最坦诚”的道歉。其中写道:“这一年来,我也在反思自己的投资理念和心态,一是过于天真;二是止损不够坚决;三是对于周期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分析末尾,他表示,这是他今年作为基金经理最大的投资败笔,对于今年净值大回撤,非常抱歉和难过。截至三季度末,何琦管理的资产总规模达98.85亿元,不过,从产品类型来看,以指数基金为主,旗下共4只ETF,以及2只ETF联接基金,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只ETF为其与公司另一知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3只基金2022年以来净值大幅下跌,客观方面来看,有宏观环境的影响。3只基金重仓的标的都涉及港股市场。2022年以来,港股整体回调幅度比较大。最重要的方面,还是基金经理的管理和投资选择。从何琦担任基金经理任期回报可以看到,他管理的基金仅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混合回报为正,收益仅8.54%,其他基金回报收益全为负,多只基金的任职回报跌幅超过50%。然而,现在打开相关基金的三季报时可以发现,分析末尾基金经理大部分诚恳道歉言论没了,仅留下了对市场行情未来的展望。10月28日,华泰柏瑞基金发布的一则公告,更正了华泰柏瑞基金旗下由何琦管理的三只基金的三季报,将基金经理部分诚恳道歉删掉。实际上,三季度上下起伏的基金净值,令不少基金经理产生心理波动。对于后市,源乐晟资产表示,从半年时间维度来看,市场后续存在向上修复的可能性。若市场悲观预期得到修复,经济和流动性见底,市场向上的空间将会较大。(蔺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