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记(上)丨记者遭遇跨省抓捕,律师辩护迎难而上
有一位律师同行读过我的文章,在微信中寒暄时说我是律师界的风向标,这令我耿耿于怀。我从来不想当什么风向标,只是想着能把手头的案件处理好,莫辜负了委托方的信任。在经历过一些案件之后,能够形成并坚持自己的辩护风格,也算是幸运。现将我在刘成昆案中的辩护历程分享给各位。记者遭遇跨省抓捕2018年上半年,前媒体人石玉频频在微博上给自己的一位叫刘成昆的前同事喊冤,另一位媒体人何光伟也在喊,并且喊得更猛。石、何二人都是我的朋友。刘成昆后来回忆此案时说到:“我一直觉得自己是一个很平庸的财经记者,也没有多出彩的报道,我受人关注不是因为哪篇报道,而是因为一篇小说。”这篇小说的名字是《出乌兰记》,有兴趣者可以在网上搜索。内蒙方面不认为他写的是一篇小说,或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篇小说。他们公开通报的主题是:该小说影射了Y公司的董事长,造成该公司股价下跌。所以,呼市公安跨省赴京抓走了刘成昆。在此之前,广州的谭医生因质疑H药酒,也遭到内蒙警方的跨省抓捕。两个事件同时发生,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兵教授为此专门主持了一期蓟门决策,主讲人是来自清华大学的张建伟教授,毛立新、浦志强、王誓华等律界师友也有参加。丈夫突然被抓,刘妻一时有些手足无措,曾委托过一名北京的律师赶赴呼市会见。或许那位同行不甚擅长刑案辩护,或不熟悉这类案件的辩护,此案许久难有转机。可能是因为当时我已在平度陈宝成记者案、郑州常伯阳律师案等案件的辩护过程中积累起一些名气或者经验吧,经朋友推荐,刘妻找到了我,我也有兴趣迎接这一新的挑战。初见刘成昆,他竟然要“交待后事”当时,刘成昆被关押在呼市第一看守所,位于内蒙古大学南校区南侧。第一次会见,正常办理了手续,我有些意外——这类案件,怎么会不存在“会见难”呢?我问他最近这段时间过的怎样。他说,还好吧。在谈了一些需要的衣物、上账之类的事后,他居然开始“交待后事”了,让家里的老人不要担心,很遗憾许久不能尽孝了,甚至让自己的妻子如何如何……看得出,他心气不是很高。我提醒他聊些案情,他便开始讲自己被抓的经过。这是案件的程序问题,也该讲,我继续听。言谈中,他仍然有些心有余悸:那天早上,送完孩子上学,刚回到家,警察就来了。简单问话后,便被带上车,一路赶回呼市。刘成昆说到了自己被呵斥、被威胁的情形。比如,有侦查人员对其说过“给你脸了是吧,有的是办法治你”,还有说过“不信你没有事,诽谤罪不成,找其他事治你,叫你妻离子散、身败名裂……”关键是要沟通下一步的辩护方案。我问他,是否打算给自己作无罪辩护。他回答得不是很干脆,甚至有些颓废,叹道:“没办法呀,冯律师,这次我算是要栽在内蒙了,这是一个吃饺子不沾酱油都要进监狱的地方。他们让我做好蹲四五年大牢的准备,我现在已经做好了这个心理准备。”本来是要聊点具体的辩护方案,他却一下子把天聊死了——都要准备坐四五年大牢了,还要我这个辩护律师干什么?我得给他鼓劲儿:“我来是给你辩护的,不是来陪你静静地走向大牢的。你可能不是很了解我,我先介绍一下自己吧(此处省略500字)。”这里涉及辩护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配合问题,也是刑辩律师一定要做好的功课,我在刑辩基本功的讲座中专门讲述了这个问题。在我的鼓励下,他的眼神明显多了一些光泽。于是我开始跟他一起研究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最高法的解释、刑法学教科书中的相关内容,以及一些关于言论发表、文学创作、公众人物评价等话题。最后,我问道:“现在你要告诉我,你是否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他回答:“我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完成会见,确认了委托关系。我和另一名辩护人郑州王磊律师赶赴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手续,了解涉案情节,初步发表了无罪辩护的意见之后,便离开了呼市。再赴呼市,律师会见难“如约而至”2018年5月9日上午,我来到呼市第一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后,却被告知刘成昆今天上午要被提审,不能安排会见。多年的经验告诉我,这次会见有麻烦了,必须进一步争取。我问:“现在提审的警察来了没?没来的话,先给我安排。”答:“还没有来。”我说:“既然没有来,就先给我安排。没有法律规定律师必须排在警察后面。”答:“人家有预约。”我又问:“什么时间预约的?有什么证据证明有预约?”答:“时间无可奉告。电话预约的。”我再问:“预约了上午,还是下午?是否预约了一整天?”答:“这不清楚,得看人家提审情况。”这里我要多谈两句。对律师会见权和侦查人员讯问权,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我认为,前者从属于获得律师辩护权(私权),后者从属于刑事侦查权(公权)。刑法、刑事诉讼法主要是用来保障私权、遏制公权的。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条款中,规定了48小时制度,即看守所必须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时起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到自己的当事人。该条款并未规定侦查人员的讯问可以构成对48小时制度的合理冲击,甚至其已经将在押人员被讯问的情形考虑在内了。并且,我认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这个48小时实在是太长了,应该是缩短至8小时,甚至1小时。其理论依据很简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而获得律师帮助权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很多文明国家的刑事司法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享有律师在场权。那么,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当然不能认为律师会见权必须排在侦查人员讯问权之后,相反,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认为应该优先安排律师会见。书接前文,既然看守所的办事人员的回答是“无可奉告”,那我就在这里等,看是否有人来提审刘成昆。明知不会给我安排会见,我还是不断地到办理会见手续的窗口去询问:“提审刘成昆的警察来了没?还来不来了?不来的话先给我安排会见吧。”一整个上午,根本就无人来提审刘成昆。我找驻所检察室,无人值班;找看守所所长,一位姓李的副所长接待,答复内容同办事窗口的意见一样。于是,我将上述情况如实编辑成文字,发给我们律所主任和所在的律师协会,也发到微博上了。当天下午,我又来了,办案警察也终于来提审刘成昆了。不知道他们要提审多久,我能做的,只有继续争取。眼下律师行使会见权或者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就是这般状况。一整天,我都这样在呼市第一看守所苦苦等待,直到他们下班。那个大厅有些阴冷,期间曾有个女警见我上身只穿件衬衣,建议我到外面晒晒太阳。我当然不会去的,万一提审的警察出来了,你们还得及时安排我会见呀。下班的时间到了,提审刘成昆的办案警察也走了出来。我当即上前询问:“你们是否还要预约明天上午提审刘成昆?”一名张姓警察答复:“不确定。”我当即对看守所的警察说:“截至目前,没有人预约明天上午提审刘成昆,那么,明天上午能否安排我会见刘成昆?”看守所的警察仍不置可否。我只好先离开看守所,这时恰看到刚才那位提审的警察在打电话。他看到了我,挂了电话,然后对我说:“冯律师,我们专案组明天上午不提审了,保障您的会见,我们会给看守所说好的。”于是,在被耗费了一整天的时间后,在侦查人员的允许下,我终于可以行使会见权。我认为导致此次会见难的责任在看守所,因为:看守所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安排律师会见的问题上,应该依法、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得动辄屈从于侦查机关;在侦查人员整个上午都在“爽约”的情况下,看守所应该有所作为,及时安排我会见刘成昆;即便是侦查人员和律师同时到看守所,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总是让律师靠后站。具体理由,前文已述。这件事本来就这么过去了,可是,后来围绕这次争取会见权的事件还发生了两件事:先是一位检察官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微博中关于驻所检察室的内容删了。可我是客观的表达呀。该检察官表示,他们会监督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如果以后遇到问题,可以现场给他打电话,他会现场监督。再次办理会见手续时,那位李姓副所长走过来,说:“你这个律师太不够意思了。又不是我不让你会见,是领导不让安排会见,你把我的名字挂到网上干什么?”我说,我只是客观地表述了自己的真实经历。不明白为什么会来这么一出会见障碍,都把人抓回来了,为何还担心区区一次律师会见?如果这次被阻挠会见就这么算了,下一次被阻挠是不是也要退让?获得律师辩护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只要当事人坚持,谁敢不尊重!上篇完由于篇幅较长,本文分为上、中、下三篇发表。阅读中篇和下篇,可点击下方【刑辩的魅力】关注本公众号,在公号内查看、搜索或回复【呼和浩特记】。▲欢迎点击关注推荐阅读冷眼看待“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濮阳记|从13年有期徒刑到无罪释放聊城记|被害人出庭,被告人减刑十年海东记|为民营企业家辩护,实刑变缓刑
2022年12月1日